發布時間:2023-10-08 17:36:1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勞動力市場趨勢,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力市場行為,促進就業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特區范圍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招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力市場的活動應當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等競爭、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加快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特區勞動力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
工商、*、物價、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擇業求職
第六條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勞動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
第七條勞動者從事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需要求職的失業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和有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九條勞動者求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二)參加招工洽談會;(三)查詢招工信息;(四)求職信息;(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勞動者求職應當如實介紹本人的有關情況,提供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明等有關證件和材料。
第三章招用人員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可以自主決定招用勞動者的時間、數量、方式和條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一)委托職業介紹機構;(二)參加招工洽談會;(三)公布招工信息;(四)查詢招工信息;(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勞動者,雙方應當簽定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勞動者,應當招工簡章。招工簡章應當真實載明本單位基本情況、招聘崗位類別、用人條件和數量、工資和福利待遇等內容,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特種作業工種的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用人單位對錄用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培訓。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報名登記之日后十日內決定是否錄用。決定錄用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招用勞務服務、家政服務人員,當事人之間應當書面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用信息;(二)向勞動者收取費用;(三)扣押勞動者證件或以抵押名義扣押其財物;(四)使用童工;(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職業介紹機構
第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第二十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組織章程;(二)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三)有不少于十萬元的注冊資本;(四)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從業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一)申請報告;(二)組織章程;(三)資金信用證明;(四)服務場所證明;(五)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證明;(六)從業人員的《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市屬單位和省內外駐汕單位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他單位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憑《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憑《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為求職和招工進行登記;(二)提供求職、招工信息;(三)提供勞動政策咨詢和公布國家規定的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范圍;(四)用人推薦;(五)組織勞動力供需雙方洽談。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還可以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一)職業指導;(二)檔案保管、代辦社會保險、辦理用工備案登記手續、勞動合同鑒證等勞動事務業務;(三)組織地區間勞動力交流活動。
第二十六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涉外職業介紹業務,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和駐汕部隊隨軍家屬介紹職業。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介紹職業,對國家規定實行持證上崗的工種(職業),應當查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對初次求職屬流動人員的,應當查驗《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屬特區城鎮人員的,應當查驗失業證明;對曾經就業的人員,應當查驗有關就業證明。
第二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不符合求職條件的勞動者介紹職業;(二)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業務;(三)提供虛假信息,作虛假承諾;(四)采取欺詐、誘惑、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五)偽造、涂改、出租、轉讓、買賣職業介紹許可證;(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收取費用的,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三十二條職業介紹機構變更、歇業或終止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空缺崗位信息采集和勞動力市場供需預測,定期向社會勞動力市場供需信息和勞動力指導價格,引導勞動力合理流動。
第三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統籌規劃,并對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的布局和數量進行宏觀調控。
第三十五條特區實行空缺崗位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出現空缺崗位需招用勞動者的,應當編制用人需求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供信息并進行職業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勞動力市場中的求職、招用、中介服務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不按時支付工資或所支付工資低于特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補足所欠部分,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二)向勞動者收取費用、扣押勞動者證件或以抵押名義扣押勞動者財物的,責令退還財物,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罰款;(二)為不符合求職條件的勞動者介紹職業的,責令改正,按每介紹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四)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等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五)不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和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向勞動者提供虛假招工信息,違反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證件或證明材料騙取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力市場行為,促進就業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特區范圍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招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力市場的活動應當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等競爭、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加快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特區勞動力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價、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擇業求職
第六條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勞動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
第七條勞動者從事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需要求職的失業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和有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九條勞動者求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二)參加招工洽談會;(三)查詢招工信息;(四)求職信息;(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勞動者求職應當如實介紹本人的有關情況,提供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明等有關證件和材料。
第三章招用人員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可以自主決定招用勞動者的時間、數量、方式和條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一)委托職業介紹機構;(二)參加招工洽談會;(三)公布招工信息;(四)查詢招工信息;(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勞動者,雙方應當簽定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勞動者,應當招工簡章。招工簡章應當真實載明本單位基本情況、招聘崗位類別、用人條件和數量、工資和福利待遇等內容,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特種作業工種的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用人單位對錄用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培訓。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報名登記之日后十日內決定是否錄用。決定錄用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招用勞務服務、家政服務人員,當事人之間應當書面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用信息;(二)向勞動者收取費用;(三)扣押勞動者證件或以抵押名義扣押其財物;(四)使用童工;(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職業介紹機構
第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非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向社會提供就業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第二十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組織章程;(二)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三)有不少于十萬元的注冊資本;(四)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從業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一)申請報告;(二)組織章程;(三)資金信用證明;(四)服務場所證明;(五)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證明;(六)從業人員的《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市屬單位和省內外駐汕單位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他單位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憑《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憑《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為求職和招工進行登記;(二)提供求職、招工信息;(三)提供勞動政策咨詢和公布國家規定的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范圍;(四)用人推薦;(五)組織勞動力供需雙方洽談。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還可以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一)職業指導;(二)檔案保管、代辦社會保險、辦理用工備案登記手續、勞動合同鑒證等勞動事務業務;(三)組織地區間勞動力交流活動。
第二十六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涉外職業介紹業務,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和駐汕部隊隨軍家屬介紹職業。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介紹職業,對國家規定實行持證上崗的工種(職業),應當查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對初次求職屬流動人員的,應當查驗《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屬特區城鎮人員的,應當查驗失業證明;對曾經就業的人員,應當查驗有關就業證明。
第二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不符合求職條件的勞動者介紹職業;(二)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業務;(三)提供虛假信息,作虛假承諾;(四)采取欺詐、誘惑、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五)偽造、涂改、出租、轉讓、買賣職業介紹許可證;(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收取費用的,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三十二條職業介紹機構變更、歇業或終止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空缺崗位信息采集和勞動力市場供需預測,定期向社會勞動力市場供需信息和勞動力指導價格,引導勞動力合理流動。
第三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統籌規劃,并對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的布局和數量進行宏觀調控。
第三十五條特區實行空缺崗位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出現空缺崗位需招用勞動者的,應當編制用人需求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供信息并進行職業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勞動力市場中的求職、招用、中介服務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不按時支付工資或所支付工資低于特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補足所欠部分,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二)向勞動者收取費用、扣押勞動者證件或以抵押名義扣押勞動者財物的,責令退還財物,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罰款;(二)為不符合求職條件的勞動者介紹職業的,責令改正,按每介紹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四)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等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五)不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和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向勞動者提供虛假招工信息,違反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證件或證明材料騙取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區勞動保障局大力優化市場環境
一、優化信息環境。1.成立區、街(鄉鎮)兩級勞動力市場調查隊,深入企業、社會團體等各類用人單位,掌握全區勞動力狀況、用工需求和崗位空缺等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信息支持;2.加強與各工業園區的交流,完善資源儲備,建立快速匹配資源供給機制;3.加大信息力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勞動力市場供需走勢分析。
二、優化就業、創業環境。1.組建區創業指導中心,為城鄉勞動者提供項目征集推介、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銀行融資、代辦等“一站式”創業服務;2.著眼建立“人才高地”戰略,從解決當前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入手,聯系部分企業作為實習基地,促其就業。
三、優化網絡環境。上半年建成通州區勞動力市場網站,形成集求職、招聘、人才匹配、技能培訓、信息于一體的數字化服務平臺,并實現城鄉就業管理與服務信息網與政府網的連接。四、優化服務環境。力爭上半年在全區16家公共職介機構完成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
關鍵詞:長三角;農村勞動力;轉移
中圖分類號:F24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2-0052-03
黨的十六大著重指出:解決“三農”問題是當務之急。而解決“三農”問題關鍵就在于增加農民收入,而要農民增收,必須有效地開發利用農村豐富的人力資源。在開發農村人力資源的諸多途徑中,農業人口向非農人口的轉移是最有效也最直接的途徑。我國農村從開放的1978年到2000年,已累計向非農產業轉移農業勞動力1.3億人。但是我國農村人口在全國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占63.91%,而1999年世界平均比例為54%,高收入國家為24%,中等收入國家為34%。另外,我國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比例1999年達50%,遠低于第一次現代化的30%的標準,而高收入國家為5%.中等收入國家為32%。所以,我國有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需要轉移。從現狀來看,農村勞動力轉移主要包括向非農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轉移,向鄉鎮企業轉移,向小城鎮及城市轉移等幾種轉移去向。
一、長三角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特點
長三角作為我國經濟最活躍的地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有其獨特的特點。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消息,2007年上半年,在農民人均現金收入方面,上海、浙江、江蘇三地分別排全國第一、四、五位。上海市農村居民家庭新增非農就業人數為5.5萬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萬人,增幅達22.2%,就業形勢好于去年。而江蘇省有關方面的調查表明,上半年該省新轉移農村勞動力39.81萬人,新增勞務輸出30.89萬人,分別較年初增長2.69%和4.42%。在浙江,2004年農村非農勞動力的比例上升到63.3%,高出全國平均水平一二十個百分點。有關專家指出,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轉移、提高工資性收入,是長三角地區農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推動因素。
(一)上海轉移外來農村勞動力的情況
下面我們可以看一下1995―2006年外地人口向上海的遷入情況
對以上的數據在EXCEL上進行回歸,可以得到如下的趨勢圖:
從線性趨勢圖可以看出,1995年以后,上海的遷入人口遠遠大于遷出人口,并且其機械增長率一直呈上升的趨勢,上海的人口遷入量以及遷入率在2003年和2004年的時候達到了高峰,此后隨著上海一系列限制外地人口入滬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外來人口的遷入有所減少,但總數量并沒有明顯的減少。
同樣,用EXCEL表格在圖上顯示出來為
從左邊的曲線可以看出:相比較于城鎮人口一直在以較高的增長率遷入上海,農村人口的遷移量在1980―2000年之間都處在一個比較穩定的數量上。但是從2000年以后突然有一個質的飛躍,遷移數量越來越多,并有按照這種情況發展下去的趨勢。這是因為中國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從此以后外國企業進入中國的門檻降低,為緩解本國能源環境的壓力,也由于中國廉價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把本國的勞動密集型的制造企業向中國轉移。這直接導致對一線操作工人的需求量大增,所以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紛紛涌入制造業發達的上海。
所以上海的新增非農就業人員就業以上海新增的制造業為主,這種趨勢在上海已經持續了很長時間了,下圖是最近幾年中上海吸納新增非農勞動力最多的行業:
隨著上海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了發生了顯著變化,特別是第三產業的興起,上海農村新增非農就業人員在各行業中的就業分布較前兩年有所不同,原來排位靠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分別躍居第二三位。按行業分,新增非農就業人員居前三位的行業依次為:制造業(51.7%)、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5.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7.6%)。對于后兩者,政府的推動作用尤其明顯。而且隨著新興行業的興起,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在吸納新增非農業人口中所占的比重還會持續。
(二)浙江省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主要特點
浙江省一直以來人地矛盾特別突出,根據浙江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06年末,浙江省的常住人口為4 976萬人,年末全省常住人口為4 980萬人,與2005年末常住人口4 898萬人相比,增加了82萬人,增長1.67%。年末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2 813.7萬人,占總人口的56.5%;居住在鄉村的人口2 166.3萬人,占總人口的43.5%。與2005年相比,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48個百分點。獨特的產業結構決定了浙江在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方面有其獨特的特點:
1.浙江民營經濟非常發達,民營經濟是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主要場所。1979―2003年,全省新增就業人員1 125萬人,其中民營經濟增加就業人員1 058萬人,占94.1%。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轉移主要進入本地的鄉鎮企業就業。2002年浙江農村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與個體戶總就業人數1 393萬人,占鄉村就業總人數的64%,對浙江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2.從農業中轉出的勞動力不是全部進入城市,有相當部分的農業勞動力實現了在農村的內部轉移,農村第三產業正成為浙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渠道。農村第三產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潛力開始發揮,2002年從農業新轉向第二三產業的勞動力中,轉向第三產業的占到60%,轉向第二產業的占40%。同時,在第二三產業中,部分農村勞動力也從第二產業轉向從事第三產業,使農村第三產業就業水平上升較快。
3.剩余勞動力轉移具有明顯的兼業性。目前,我國農村轉移出去的勞動力絕大多數還保留著對土地的承包權,每年除在外務工外,農忙季節都要回家從事農業生產,屬亦工亦農性轉移。兼業長短因家庭勞動力的多寡與從事勞務收入的高低而不同。一般而言,家庭勞動力較多,從事勞務收入又較高的,在外工作時間就長,反之則短。由于兼業現象的普遍存在,使農民收入的來源越來越多樣化。
(三)江蘇省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特點
江蘇省農村勞動力在2006年底時為2 656.8萬人,平均每個農村勞動力占有耕地僅為2.7畝,僅為發達國家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如此緊缺的土地資源根本無法承載如此龐大的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成為江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極為重要的問題。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
1.在江蘇經濟不斷的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中解放出來,在2002年的時候農村中的非農業勞動力與農業勞動力幾乎持平。2003年非農業生產勞動力人數(1 418.79萬人,53.56%)首次超過農業生產勞動力人數(1 230.29萬人,46.44%)。在隨后的幾年中這種差距被逐步拉大。到2006年的時候農村勞動力中非農業勞動力的人數首次降到1 000萬人以下,江蘇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成果是相當明顯的。
2.農村轉移的勞動力就業主要集中在工業、建筑業、社會服務業、批零貿易住宿餐飲業等行業中。根據農村住戶的調查資料反映,在全省1 675.43萬轉移的農村勞動力中,工業吸納的轉移勞動力最多,達688.60萬人,占41.1%;其次是建筑業256.34萬人,占15.3%;再次社會服務業149.11萬人,占8.9%;批零貿易、住宿、餐飲業共吸納了167.54萬人,占10%。這幾個行業吸納了75.3%的農村轉移勞動力。其他行業的吸納數分別為交通運輸業占5.4%,文教衛生占3.2%,其他占16.1%。
二、結論
綜觀長三角三省在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過程中的諸多特點,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一、我國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現象
首先,從表面上看,當前女性就業求職遭到歧視的現象有增無減。有的單位干脆就將女性拒之門外,有的單位當招聘的女性到了28歲就想辦法將其解雇……而且現在有一個怪圈:獲得本科學歷的女生就業難時就考研,碩士畢業后就業難就考博。學歷層次越高,女生比例就越大,真有“高處不勝寒”之感。
其次,女姓就業歧視也呈上升趨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低工資高就業政策,從絕對數上看并不低,似乎不存在對女性的歧視。但是女性就業層次在下沉,相當多的婦女就業集中在勞動時間長,待遇低,沒有勞動保險的行業。
二、造成我國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原因
造成我國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相關的勞動就業政策、法規不完善,法制建設依然滯后是主要的原因。(2)激烈的就業競爭也助長了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產生,導致用人單位百般挑剔,催生就業的“買方市場”。(3)傳統的舊觀念和社會偏見的影響,近現代以來,盡管婦女的地位有了根本改變,但卻未能徹底鏟除,社會也并不能給女性提供完全公平競爭的機會。(4)女性自身的生理特點,人類自然分工對女性就業的沖擊由于女性的生理特性決定了她們要進入人種的繁衍,即人類自身的再生產,因此人類的自然分工就把賢妻良母和家務勞動同女性聯系在一起,女性始終是家務勞動中的主角。婦女從結婚、懷孕到生育、撫養孩子,至少十年內難以擺脫家庭拖累,在這期間不好安排夜班、加班和出差,也不適宜從事較重體力的工作,從而使女性在很多就業領域中受到限制。
三、消除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意義
消除勞動力市場的性別歧視是男女平等的前提。古往今來女性們均從事著勞動,但她們的勞動主要是家庭內部的家務勞動,雖然也是社會分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非社會性、非生產性,而不被男性主導的社會所承認。因此,社會及家庭內部的男女不平等普遍存在,即使一些女性獲得了家庭內部的平等,也是依賴其丈夫的觀念與覺悟。女性只有走出家門,進入社會就業領域并參加勞動,才能真正獲得男女平等,而這首先依仗于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消除。
其次,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消除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婦女是半邊天”,如果“半邊天”不能獲得平等就業權利,那么就將這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源配置將極不平衡,社會的永續發展將不可能實現。歷史和現實的大量事實證明,社會進步狀況與女性平等就業權利密切正相關的。
最后,勞動力市場性別歧的視消除能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女性是社會消費的主體,消除勞動力市場的性別歧視可以使女性獲得更多的收入,刺激整個社會的消費,從而促進和帶動相關產業更為迅速的發展,進而產生更大的勞動力需求,促進充分就業。
四、消除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法律對策
我國《勞動法》第二章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此外,《婦女權益保護法》也有保護女性的條款。但是勞動力市場仍然時有歧視女性的現象發生,這說明消除女性就業歧視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立法空間,且我國法律對于禁止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范圍規定得相當狹窄,可操作性不強,其中最大的缺陷則是與實踐中出現的情況相脫節。以上分析說明了我國急需從法制創新建設的角度來消除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
1.盡快推進女工勞動保護立法進程。當前雖然新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實施,但勞動力市場上仍然存在著性別和年齡歧視,如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等,有些單位在和女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甚至避開生產期、哺乳期,部分企業用工制度不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此外,一些企業雖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也極不規范,沒有女工特殊保護及社會保險內容。今后還應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和執法監督力度,推動政府加快《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修訂工作。
2.司法保護要加強。要改變觀念上的誤區,如以用工自排斥女工平等就業權,從而進入歧視合理化的誤區。應加強行政救濟,增加專門機構,如兩性平等委員會等;加強司法保護,對被訴企業處以高額罰款和賠償。現在法院受理的歧視案件很少,法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應加強女工團體力量,成立一個專門反性別歧視的組織,避免個人提訟,減小勞動者的提告成本。此外,法律援助方面也要配合、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