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7:36:1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勞動力的特殊性,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利益平衡;價值取向;勞動關系;特殊性
中圖分類號:D92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10)11-78-03
一、利益平衡是一般法的價值取向
羅科斯?龐德是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創始人,他認為,價值問題是每一門科學都需要面對的問題,法律作為一門科學,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任何一種關系的調整背后,必然存在著一類準則對互相重疊或互相沖突的利益進行評判。法律的價值取向,一方面是指希望通過法律規制達到所追求的社會效果:另一方面是指幾個價值目標同時出現且互為矛盾時,法律為其提供一個正確的選擇方向。在價值準則方面,法學家們提出了各種見解。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中指出,“法律的任務就是維護、促進和傳播文明,通過對社會控制的方式而不斷擴大對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進行承認和滿足:對社會利益進行日益廣泛和有效的保護,更徹底和更有效地杜絕浪費并防止人們在享受生活時發生沖突。”“平衡”在法律價值的位階上要低于自由、正義等價值追求,它比上述的自由、平等、正義等更容易實現,也更容易追求。它是一種狀態。是存在于法律的作用與價值之間的一個價值追求,所以,利益平衡不能作為一種最終的價值追求,而只是一種最優化的狀態。另外,利益平衡之所以成為法的追求,是因為平衡是穩定的前提,穩定是社會發展乃至人們生活幸福的需要。每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都想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難免與其他人的利益形成沖突,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深化,人們的權利意識在逐漸覺醒,權利膨脹與權力的濫用也隨之而來。這就需要一種有效的社會機制來制止這類沖突,對權力與權利、權利與權利、利益與利益之間的沖突進行調整與控制,使其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利益平衡的取向由此產生,法律的最終任務也正為此。
二、勞動合同的特殊性
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契約,是區別于原始的標準契約的一種新形式。契約理論認為契約是建立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后所達成的一致。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都是有理性的人,他們會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判斷契約的內容是否滿足自己的最大福利,滿足自己的欲望,滿足對未來契約所帶來的預期,以此來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實現會導致個人所構成的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在這些前提假設下,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原則。這類契約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契約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如果雙方的地位力量懸殊,可能會導致一方因為力量弱而無法自由表達意志。第二。自由選擇的權利。自由選擇的權利表現在存在多個可選擇的主體。并且沒有選擇限制。總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契約自由表現為契約的相對性,與契約的神圣性。也就是說,契約是根據雙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因此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應該保障其履行,公權力無權介入與干預,立法上的任何變動也不影響契約的法律效力。
隨著勞動關系的出現,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力市場中一項重要的契約形式,是資本與勞動力交換的結果,卻與上述的契約理論產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主體平等的前提已不存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從實踐角度看,交易主體并非是單純的平等的主體,每一對交易雙方均有經濟、政治、身份等各方面的差異。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就難以實現平等,勞動者與雇主的平等就更無法實現。這主要是基于勞動力這一特殊的交換標的而形成的。勞動力是與勞動者自身無法分離的,且必須以人身為載體,勞動力是隨著時間、年齡、地點在消耗和轉化的。一旦勞動者未被雇傭。其勞動力就在無形中消亡,因此,勞動者對交易的需求遠遠大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財產與生存是分離的,而勞動者的勞動力與生存是相依存的,勞動者在交換勞動力后才能獲得生存的資本。另外,在經濟實力上,用人單位的實力遠遠強于勞動者,這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實現真正的平等。
其次,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利有一定的限制。勞動力流通性的限制要大于資本的流動性。勞動者承載著勞動力的流通是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的,而沒有充分的經濟支持下,勞動力的流通性幾乎為零,而用人單位的資本流通性卻相對來講容易的多。另一方面,資本和勞動的交換并不是簡單的交換。資本主義的發展歷程表明,勞動者受剝削越來越窮。資本家積累資本越來越富。因此,在這種經濟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難實現交換的正義與公平。
再次,是否為主觀意識表示難以確定。面對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這就很難對是否為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確定。因此,勞動合同在某種程度上沖擊了原有的契約理論基礎――意思表示真實。所以國家開始對勞動合同進行干預,制定強行的法律規范進行限制。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通過集體合同等規定來限制雇主,平衡自身與雇主的力量。并且,國家對勞動契約中的工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限制。通過考慮勞動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費用來確立最低工資標準,防止用人單位過度的克扣勞動者。
隨著勞動契約對原始契約的沖擊,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殊性:第一,勞動合同是一種附合同性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有時并非是勞動者完全的真實表示。如勞動者希望給更好的待遇,而企業并未同意,但最終勞動者還是簽了勞動合同。這依然被視為合意。麥克尼爾認為:“契約的概念并不要求是真實的,只要人們象是在選擇一樣行為就行了。”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即形成了雇傭關系,主體地位也由平等變為隸屬,勞動履行給付義務,在雇主的監督與管理下工作。在資本與勞動力交換之后,雇主對勞動者的依賴要小于勞動者對雇主的依賴,因此,雇主相對于勞動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力。第三,勞動合同是在不斷變動的,并非靜態一成不變的。在交換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可能出現變動,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就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勞動過程中,有一些不確定的因素出現,如工傷、生病、勞動力的喪失等。因此。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可以通過程序性的規定來限制合意的變動。第四。勞動合同的一個特殊性還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某方面來講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當實行效益工資時,每次勞動者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單位的利潤也隨之增多,反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無法獲得這部分利益。換句話講,當用人單位的效益好時,勞動者可以獲得更多的工資報酬與福利,而當用人單位的效益降低時,勞動者的工
資也隨之降低或減少。這往往區別于傳統契約中,當事人雙方劃分利益與負擔,各拿各的一部分。
三、《勞動合同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及其方式
由于勞動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身份,決定了無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則來調整。也不能采用行政法這一公法原則來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方式應設定為傾斜保護。傾斜保護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傾斜立法和保護弱者兩個方面構成的。
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衡量當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是采用一種特殊的標準。這源于社會弱者的認定,是以特殊身份來決定利益的分配,使這些分配結果有利于具有“弱勢身份”的一方。從表面上看,《勞動合同法》似乎實行了一種不平等待遇,但這種不平等是勞動關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性所決定的。保護弱者也就是通過傾斜對失衡的社會關系做出的必要矯正,以此來緩和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即實質平等。單純的來講平等觀,有一種觀點認為,“凡為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對待。”但是,比這種觀點更進步的平等觀是“機會平等”,這是市場經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平等觀。美國法學家E?博登海默就提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須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這些人和這些情形按照普遍情形的正義標準在事實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這種機會平等使人們在資源配置過程中面對同樣的機會、同樣的風險并擁有同樣的選擇權。然而。這種平等觀也是有缺陷的。“馬克思認為,依按勞分配原則所享有平等權利仍然屬于不平等的權利范疇,權利要體現利益的平等,對它的分配就不應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來講,由于他們在各自智力、體力或所承擔的社會負擔上的差異,并被以同一種尺度去計量時,實踐的結果只能導致各自所獲得的利益有事實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不斷地造就實質上的不平等,勞動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處于越來越差的境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正是面對這種不平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方式來追求實質平等。
價值范疇的涵義是抽象勞動。讀了林子力先生在其新著《論新型等價交換》(經濟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簡稱《交換》)中提出的對這種涵義進行更衡的設想后,覺得有值得商榷之處。本文請林先生及理論界的同志們指正。
林先生認為:“馬克思沒有劃分抽象勞動的不同形態”(《交換》第33頁)。于是,《交換》將抽象勞動的形態劃分為“三層抽象”。第一層抽象,“舍去勞動的種的差異,都看作同等的勞動來評定它的量”;第二層抽象,“把復雜勞動和熟練勞動折合為倍加的簡單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第三層抽象,“把使用先進生產手段的勞動折合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質條件的勞動”。(《交換》第31頁,第32頁)
林先生劃分抽象勞動的不同形態,是為了從理論上解決馬克思“沒有解決的不同質的勞動怎么能夠實現直接交換的問題”(《交換》第27頁)。林先生認為,必須揚棄馬克思設想的帶有空想色彩的“勞動證書”式的交換方式,“去尋求實現等量勞動交換的非直接的,即通過市場的途徑”。(《交換》第21頁)
雖然林先生沒有指明,但我認為,林先生所說的馬克思沒有解決的不同質的“勞動交換”不是指“商品交換”,而是指“勞動力交換”。因為《交換》并沒有對的商品交換原理提出異議,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勞動”的交換方式,而是“生產者的勞動”的交換方式,是勞動力的交換方式。
商品交換與勞動力交換的關系是和商品價值與勞動力價值的關系相對應的。價值范疇是商品價值范疇,不是勞動力價值范疇;如果商品價值的涵義和勞動力價值的涵義有所不同的話,那么,在弄清楚商品價值與勞動力價值的關系之前,林先生關于更新商品價值涵義來解決勞動力交換問題的想法就顯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將勞動概念劃分為“三層抽象”的方法更新的“價值范疇”來解決勞動力的交換問題的話,那么與傳統的價值范疇兼容的商品交換原理就會受到損壞。
我把《交換》中的“勞動交換”理解成“商品交換”或“勞動力交換”,并用“商品價值”和“勞動力價值”來分別對應;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換句話說,有沒有直接與“勞動交換”對應的“勞動價值”呢?恩格斯在《資本論》第二卷的序言中寫到:“有價值的,不是勞動。勞動當作由造價值的活動,不能有什么特殊的價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熱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溫度,電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電流強度一樣”。可見,與“勞動交換”相對應的“勞動價值”是不存在的。“勞動交換”可指“商品交換”,亦可指“勞動力交換”;但是,如果同時泛指這兩種交換,就會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亂。
其實,只要弄清楚商品與勞動力的區別和商品交換與勞動力交換的區別以及商品價值與勞動力價值的區別,就有可能對價值范疇進行更為深刻的認識,從理論上解決林先生想要解決的勞動力的交換問題。
《資本論》認為,勞動力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這種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兩條;首先,勞動力商品能夠生產出大于自身價值的價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夠生產出等于自身價值的價值;這就是說,勞動力商品是“可變資本”,而一般商品是“不變資本”。其次,勞動力商品是一種只具有使用價值的價值,而一般商品則是既有使用價值又有交換價值的價值;這就是說,勞動力商帶是一種不參加商品交換的商品。《資本論》確立的勞動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勞動力商品與一般商品在商品生產過程中的根本區別。這種商品與勞動力商品的根本區別,決定了商品交多與勞動力交換的區別和商品價值與勞動力價值的區別,也決定了傳統的價值范疇在社會發展史中的局限性。
馬克思寫道:“勞動力的價值,實際就是維持一個有勞動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資本論》第1卷第161頁)我們知道,汽車的價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資料——汽油的價值。那么為什么勞動力的價值卻等于其生活資料的價值呢?在資本主義社會早期的生產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為等價形態,勞動力只能以其生活資料為特殊的“等價形態”;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為交換形態,勞動力只能以其生活資料為交換形態。這就是說,除了換取生活資料外,勞動力是一種不參加商品交換的“商品”。
商品價值的尺度是商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由于社會必要勞動是社會勞動充分交換的結果,所以,如果勞動力是不參加商品交換的“商品”。那么勞動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換的運動過程中感受社會必要勞動的變化。因此,作為勞動力的特殊的“等價形態”的生活資料就會由于不適應商品價值尺度的變化而成為勞動力的不等價形態。勞動力和這種不等價形態的“等價”關系最初是由早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的勞資雇傭關系決定的,這種本應通過但又不能通過商品交換親解除的關系,使那時的勞動力價值呈現出一般商品價值不具備的二重性,即相對于生產力的勞動力價值和相對于生產關系的“勞動力價值”。前者是由勞動力再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資料再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前者是生產勞動力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后者是維持勞動力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前者是凝結在勞動力中的抽象的人類社會勞動,是勞動力價值,是勞動力交換的尺度;后者是資本維持與勞動力的雇傭關系的手段,是勞動力報酬,是勞動力買賣的尺度。
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是消除勞動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勞動力價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勞動力價值取代勞動力報酬和勞動力交換取代勞動力買賣,是社會主義生產方式向傳統的價值范疇提出自挑戰。
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寫道:“勞動過程的簡單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動或勞動本身,它的對象和它的手段”。“勞動力的使用,就是勞動本身”。(《資本論》第1卷第172頁、第171頁)可見,勞動過程分為“勞動本身”、“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這三個要素。勞動手段只在勞動過程中與勞動本身發生關系,但勞動手段不是勞動本身。的傳統觀念將勞動過程中的勞動手段排除在勞動本身之外,傳統的價值范疇所確認的抽象勞動,是不包括勞動手段在內的純粹的勞動力的活動;也就是說,勞動本身相當于勞動力本身。勞動的抽象相當于勞動力的抽象。
以勞動力抽象為勞動抽象的價值范疇是不變與可變資本理論的基礎。在社會分工尚未充分發達和科學技術還比較落后的歷史條件下,作為勞動手段的勞動工具和勞動方法十分簡陋,勞動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勞動力的活動過程。勞動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來進行“手工勞動”。“手工勞動”的分工特點是“重人不重物”,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勞動工具來進行勞動。勞動者與勞動手段的關系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勞動手段只是勞動力這個創造價值的“可變資本”和勞動對象的“中介”,只參與勞動、不屬于勞動的勞動手段是只能“轉移”價值、不能創造價值的“不變資本”。
到了十九世紀中期,勞動手段的能動性大大加強了;過去那種以勞動力為主以勞動手段為輔的“手工勞動”逐漸被以勞動手段為主以勞動力為輔的“機器勞動”所代替。“手藝人”越來越少,“操作工”越來越多。配套機器把勞動過程變為簡單和重復的操作,使勞動力淪為勞動手段的附屬品。“機器勞動”的分工特點是“重物不重人”,勞動工具使用毫無勞動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剝奪了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的作用,使勞動力與勞動手段的關系處于激烈沖突的“對立”之中;勞動者破壞勞動工具的盧達運動就是這種“對立”關系的表現。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勞動力與勞動手段的關系逐漸達到了“統一”。在現代社會生產方式中,專門的人才必需掌握專門的工具才能進行“專業勞動”。“專業勞動”的分工特點是“重物又重人”,勞動力與勞動工具和勞動方法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孤立的勞動力或孤立的勞動手段都是無法進行馬克思所說的那種作為“勞動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動”的。
勞動過程中的勞動力與勞動手段從“手工勞動”的“獨立”關系到“機器勞動”的“對立”關系、再到“專業勞動”的“統一”關系的發展過程,也應該是抽象勞動概念從“勞動力的抽象”到“勞動手段的抽象”、再到“勞動結合的抽象”這“三種抽象”概念的演變過程。如果勞動手段永遠是不能創造價值的“不變資本”,那么以科學技術為特征的勞動手段就永遠不可能成為社會生產力的組成部分,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的觀念也就永遠不會在人們的頭腦里形成。
關鍵詞:企業家人力資本 價值確認 計量
企業家人力資本作為一種擁有巨大價值的人力資本,是企業價值的關鍵驅動因素。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企業家人力資本價值、企業家掌握的資源秉賦和企業外部環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企業家才能是繼土地、勞動力、資本之后的第四大生產要素,是決定企業績效的關鍵要素。企業家作為企業價值實現的主要貢獻者,應當以特殊人力資本參與收益分配。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只是承認物力資本權益,而不認可人力資本權益,對企業家的特殊貢獻沒有給予計量,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一、企業家人力資源確認為資產
企業家人力資源可否作為一項資產,這是企業家價值確認的基礎所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的定義為: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即資產應具備三個要素:第一,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第二,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第三,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首先,企業家人力資源不是會計主體原始自然擁有的,其取得和開發需要付出一定代價,付出“代價”在先,取得人力資源在后,也就是說,當企業聘用某一企業家時,企業就應向受聘者支付相關費用,這就意味著企業家人力資產已成為企業的現實資產。這符合資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之“資產必須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其次,企業家人力資源的所有權屬于企業家個人,但是,當企業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企業通過支付工資、獎金等報酬形式,實質上已取得或控制了企業家人力資源使用、培訓與解雇的權利,即企業擁有人力資源的使用權。企業家必須在約定的期間內,將其擁有的知識、能力和管理經驗支付給企業,并遵守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這符合資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之“資產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
最后,凝聚在企業家身上的知識、能力及表現出來的工作能力是以人為載體,通過生產活動可體現其價值。企業家人力資源可以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能夠為企業創造未來的經濟利益流入。這符合資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之“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因此,企業家人力資源已具有構成企業資產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應該作為企業的資產來管理和核算。
二、企業家人力資本價值確認基本思路
勞動者權益理論認為:勞動者是人力資源的載體,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勞動力的所有權決定了勞動者擁有勞動力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勞動者進入企業,將其所擁有的勞動力投入企業.這時企業擁有或控制了勞動力的使用權,但所有權仍然歸屬于勞動者自身,并沒有為企業所擁有。勞動者讓渡給企業的勞動力的使用權通過工資報酬的形式得到補償,但勞動者投入企業的勞動力的所有權卻沒有得到體現,與物質資本的所有者一樣,其所有權應該取得收益的分配。
企業家也是企業家勞動力的所有者,不同的是他與一般人力資本創造的價值不同.是不確定市場新生產函數的構建者。因此,本文研究的思路是:基于目前人力資本的價值確認研究的基礎上,將企業家人力資本的特殊性加以考慮,來確定企業家人力資本價值的計量。
[關鍵詞] 勞動力產權;勞動力市場;制度經濟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29
[中圖分類號] F24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17- 0053- 01
1 選題背景
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是統一的和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且工資具有無限彈性,市場機制可以自動實現就業的均衡。而新古典學派則承認勞動力市場的特殊性及勞動投入要素的不可替代性,但是仍強調市場競爭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但在實際中勞動力市場是不完全競爭的市場。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并不是同質的,而且即便是有相同特征的勞動力,也不能自由地相互置換。而新古典理論不能合理地解釋同質工人的報酬差別,制度學派則提出了普遍接受的觀點:制度性因素(市場規則及工會條約等)和社會性因素(階級和歧視等)會形成不同的非競爭性群體,進而導致勞動力市場分割的不同。
2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簡介
新制度經濟學是在羅納德·科斯提出的交易費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構成新制度經濟學的3個最主要內容是:產權理論、交易費用理論和制度變遷理論。這也為解決勞動力市場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方法和范式。
2.1 交易費用理論評析
交易費用的思想產生于科斯認為“價格機制是有成本的且交易過程所發生的費用要考慮在內”。而后康芒斯則提出:“交易是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諾思則指出交易費用包括:“衡量交換之物的價值,保護權利的成本,以及監管與實施的契約的成本。”隨后其他制度經濟學學者也分別從不同角度對交易費用進行了研究。
2.2 產權理論評析
產權理論是建立在交易費用理論基礎上的,因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初始產權的界定對經濟效率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在現實世界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產權制度會獲得不同的產出,這正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內容。研究勞動力市場的產權主要是從產權理論中的權能結構以及產權安排的角度來分析的。
2.3 制度變遷理論評析
追求低交易成本的動力使得制度會發生變遷。諾思指出:制度均衡是在談判給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通過投入資源來重構合約而獲益。因此,制度變遷就是在非均衡狀態下發生的制度安排的變化,以期在此過程中尋求交易費用最小化。
3 勞動力產權的含義和特點
3.1 勞動力產權的含義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勞動力產權的界定,主要有3種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人力資本產權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能否擁有企業所有權、企業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
第二種看法認為,勞動力產權指的是勞動者的行為權,包括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權利、勞動力自主支配權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權。
第三種看法認為,勞動力產權就是勞動力所有權。李建民(1999)認為“人力資本產權是存在于人體內,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權”。
3.2 勞動力產權的特點
第一,勞動力產權必須與勞動力的載體相聯系。由于勞動者的先天身體條件與后天技能培訓都限制著勞動力價值的發揮,而且勞動力的使用要與人的生命周期相結合,因此勞動力的產權必須歸勞動者所有。
第二,勞動力產權必須與產權的交易相聯系。因為勞動者具有勞動力的產權,所以在交易中可以要求經濟回報,以進一步保存并提升勞動力的價值。
第三,勞動力產權的自主性。勞動力是以勞動者的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當勞動力的使用不符合其載體的意志時,部分勞動力產權將消失,而消失的部分不能在其他載體中得到補償。
4 勞動力市場綜述
勞動力市場是受經濟及非經濟因素共同影響的復雜市場。一方面,勞動力市場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對勞動力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在競爭的條件下產生限制;另一方面,勞動力市場受制度因素(勞動合同、法律等)和社會因素(階級、政治等)等方面影響,造成同質勞動力在勞動力市場中獲得不同的回報。由此可見,勞動力市場既有與其他要素市場相同的地方,也有其特殊之處,即勞動力市場需要清晰的產權界定。
勞動力市場歸根到底就是勞動力交易活動的市場,由于當前勞動力產權的界定主要從勞動力所有權及對企業的索取權入手,這就決定了勞動力市場的運行規則掌握在勞動者與雇傭者手中。這兩種權利落到實處,都是人與人之間交易關系的體現并受到其權利承載體的限制。因此,建立健全的勞動力市場,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合理提高勞動力的積極性,加強對勞動力的激勵,提升勞動力的市場參與程度,并在這個交易過程中不斷尋求勞動力市場的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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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西奧多·舒爾茨.人力資本投資——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
關鍵詞:土族 勞動力轉移 制約因素 分析
一、引言
勞動力資源的流動和轉移是會受到經濟規律支配的。在現實生活中,城鄉差距很明顯。城市優越的物質生活條件和豐富的精神生活條件等因素,都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時,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也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比如制度上的制約,城鎮對農民的歧視,農村勞動力資本積累的缺失,就業結構的失調等等。而作為少數民族地區的勞動力轉移,就成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僅僅因為他們有各個民族的特殊性,群體形成的多樣性,文化背景的差異性。還應表現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間的內在特質等方面。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其經濟的發展一直都處在較落后地位,在我國很多年來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的勞動力轉移明顯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約。深入調查少數民族的勞動力轉移情況,分析其內在特點和障礙,才能研究出有實際意義的對策建議,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市的轉移,也將會實現傳統農業和現代工業,農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動,促進勞動力跨區域就業,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在我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中意義重大。
我國現有土族人口數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民和縣、大通縣、樂都縣、同仁縣等地。互助縣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表明,2000年互助縣總人口為36.97萬人,土族人口約6.9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16.84%。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通過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扶貧開發整村推進工程后,土族農民的整體素質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環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環境的制約,土族群眾整體生活水平仍然比較低,貧困人口比重較高的狀況仍未根本改變。近年來,由于耕地面積的減少,土族人才意識到僅靠農業生產根本不能維持家用,也無法養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現了一些走出家門、去外面闖蕩世界的有志之士,從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種想往外看看的意識,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進步、發展的。景曉芬(2007)在對土族女性非農就業與女性角色轉換的研究中提出,非農就業是解決我國農村勞動力剩余和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徑,尤其是對于少數民族女性而言,通過對土族女性勞動力轉移的研究,認為旅游業的發展改變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轉變了她們的傳統角色,無論是在經濟上、家庭角色上還是社會關系網絡上,與從事農業生產的時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見,在土族農村勞動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對經濟發展的新知識、新技術不能夠理解和掌握,適應不了非農產業的發展和需求。土族勞動力,在他們的聚集區內,就業的機會本來很少,而且,工資率又很低,在受到惡劣環境和各方面壓力時,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農村勞動力,進行了新的轉移,紛紛流入到西部各個城市和其他城市,從事一些非農業生產活動。近年來,土族勞動力的轉移已經初見成效,但仍然存在各個方面的問題,制約著土族勞動力的順暢轉移。
二、研究范疇、方法及材料來源
2008年7月下旬,課題研究小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大莊村,進行了為期11天的野外調查和資料收集工作。野外調查期間,課題組采取的主要調查研究方法有二:(1)與縣、鄉、村各級黨政和職能部門領導座談,到當地政府各職能部門收集農村社會經濟的相關資料,聽取相應的報告會,以了解當地土族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一般情況,獲取深入理解當地土族勞動力轉移的背景資料;(2)采用問卷訪談方式與隨機抽樣土族農戶座談,獲取更真實、更翔實的第一手資料,目的是與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背景資料相互驗證,使研究結果更為可靠。經過野外調查和資料收集,課題組獲得了與各級政府部門的訪談記錄、各調查地區的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資料、農戶調查問卷52份資料。這些資料為課題組進行土族民族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問卷調查結果與分析
(一)基本情況
從性別狀況來看,土族勞動力中多以男性為主。從婚姻狀況來看,土族勞動力中約有63%已婚,37%未婚。從年齡結構來看,互助縣范圍土族勞動力的年齡主要集中在20~39歲之間,占勞動力總人數的64.1%,這部分勞動力是外出轉移的主體,代表著外出轉移的趨勢。16~19歲年齡段中,占勞動力總人數的19.1%。40~59歲年齡段中,占勞動力總人數的16.8%。
在所調查的土族農村勞動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勞動力總數86.8%。而在家務農的人只有少數,只占到13.2%。可見,大部分勞動力都愿意出去。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業打工,有38.6%的人做專職。
(二)轉移特點
大部分土族勞動力選擇在私營企業工作,約占到65.38%,打工的行業也主要分布在建筑業(42.31%)、餐飲業(28.85%)和制造業(15.38%)上,而選擇在機關社團和教育文化等部門打工的人卻寥寥無幾;就業層次上,服務人員占較高比例。
土族農村勞動力在選擇轉移距離時,約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選擇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轉移具有明顯的優勢。只有小部分選擇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點選擇上,有59.62%的人們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勞動力轉移的方式上,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經過親友介紹(44.23%)的;通過看報來尋找工作的勞動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見,各種媒體信息的優越性并沒有體現出來。土族的勞動力轉移的條件并不是很好,他們大部分沒有經過特殊的職業培訓,也沒有學過什么手藝,這就很影響打工時擇業機會。在思考為什么要外出打工時,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勞動力都覺得自己的農業收入低(67.31%)。這個問題在研究少數民族地區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是不容忽視的一個因素。
通過以上調查研究問卷的分析,可以發現土族農村勞動力轉移有著信息量少,信息閉塞,擇業范圍較窄,就業層次低,個體手藝和技術的限制較大,向城市轉移的意愿較弱的特點。
(三)制約因素
制約因素是具有多樣性的。土族勞動力在家里需要贍養和撫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較大,負擔還是比較重的。文化程度(約51.92%)是主要影響土族勞動力轉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勞動力不適應就業需求。很多人還是覺得讀書無用。職業教育的力度還是不夠。因為家庭負擔比較重,家庭拖累也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
在求職的過程中,首先還是文化低,其次是沒有什么經驗;再次是獲得的信息不夠或難以得到信息,交通不發達,思想上比較封閉,使得信息愈加匱乏。就業機會少也是一個
很大的障礙,勞動力市場欠發達,在轉移的過程中,有效的途徑很少,使得轉移不夠順暢,不夠徹底。加之社會制度上的制約因素,生活環境的制約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區的勞動力轉移很不好實施。
(四)目前的情況
在目前情況來看,土族勞動力中購買任何保險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數人對目前的收入都覺得一般或是認為太少,只有5%的人還對目前的收入比較滿意。有約57.69%的人沒有過非農工作的經驗,這說明,這里的人們還是以傳統的農業為主。土族勞動力中有大部分都在兩個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過,可以看出,換工作的頻率還是很高的。大約一半以上的人都會在失業一個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較大,或者還是覺得回家務農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夠適應城市的生活節奏等等,當然原因是很復雜的。
(五)今后的打算
對于今后的打算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勞動力個體選擇定居的地點還是在鄉下。很多人都不會選擇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選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覺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較高(約55.77%),覺得老了以后沒有什么收入(30.77%),沒有了經濟來源,還會認為大城市的生存環境沒有鄉下好(19.23%),因為大城市污染比較嚴重,人口多而雜等等。
對于怎樣開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樣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蓋房。在儲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筆錢。對于個人的養老問題,有50%的人們認為應由子女來贍養。19.23%的人愿意創業,利用自己的積蓄來養老,也有25%的人還是愿意種地。如果長期在外打工。集體將收回承包地的話,仍然有將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務農。
四、結論和建議
通過以上的問卷調查的分析和研究,對土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有幾點看法和建議。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區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加強職業教育力度
職業教育是相對于普通教育的一種教育類型,是直接面向就業的教育。在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中,職業教育起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職業教育可以提高勞動力的總體素質,促進經濟增長,擴大社會就業;另一方面,職業教育可以培養就業技能,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整體素質,有利于勞動力的轉移。農村勞動力總體上文化素質偏低,整體素質難以適應轉移的要求。未受過較高程度教育和培訓的勞動力創新能力較差,只能依靠個體有限的經驗和較低的能力選擇有限的工作,很難開拓新的就業門路和工作機會,無法滿足更多的崗位需求。對土族農村勞動力進行職業培訓,讓他們多學一些手藝,這樣就會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少數民族勞動力往往不會被需求單位所選擇,加之他們又沒有什么一技之長,順暢轉移的機會就很小了。在對他們進行職業培訓的過程中,要加強技術強化,這樣可以通過雙向選擇的方式,達到雙方的有效互動。面對勞動力市場,由于企業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對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技術和資本的密集程度越來越強,這將導致土族農村勞動力轉移與就業更加艱難。因此,為了達到順暢轉移,不僅僅要加強基礎教育投資,完善良好的基礎教育設施,更要作做好職業教育的各項工作,宣傳職業教育的必要性,同時還要提高師資力量;有效發展民族勞動力的職業教育事業。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勞動力市場
由于歷史、體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總體上說,我國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勞動力市場發育嚴重滯后,功能不全。這些對我們的下崗再就業問題、二元經濟結構條件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等有很大的影響。在對互助土族自治縣的調查分析過程中,應用托達羅的推拉作用的理論,發現在該地區勞動力市場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區而言,生產率還是較低的,這樣就不能夠產生富余的能夠轉移的勞動力,使得農村地區的推力不夠。而在城市而言,能夠吸引勞動力轉移,以及勞動力轉移后的工作崗位等方面不夠充足,導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夠。勞動力市場發育的過程,是自然發育過程和政府輔助培育過程相結合的過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導作用的。如何優化完善勞動力市場機制,是勞動力轉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開放化
信息在當今社會的發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會有更多的機會。有關部門應該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來服務于本地勞動力的轉移。在網絡信息爆炸的時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體來為我們服務。可是,目前,因為我們的勞動力市場發育不夠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發展還較慢,使得民族地區的勞動力轉移不夠徹底,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二元分割,農村的富余勞動力很難得到外界的勞動力市場信息和溝通渠道,從而阻礙了勞動力的有效轉移。
(四)完善制度,讓制度服務與土族地區的勞動力轉移,而不要成為發展過程的絆腳石
于經濟發達地區及大中城市作為農村勞動力的輸入地,其戶籍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政策規定與操作辦法,是決定外來農村勞動力能否進入其勞動就業市場進行公平競爭的制度因素。來自各個方面的歧視影響著勞動力的轉移。戶籍歧視、就業歧視以及教育上的歧視等,對勞動力的心理上都產生了較大的變化和壓力。勞動力轉移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發展戰略,制定對人們有實際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臺詳細的、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為勞動力的轉移打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鼓勵和引導勞動力轉移,才會是一個有效的發展戰略。
(五)鼓勵勞動力的就地轉移。努力向非農產業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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