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5: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法基本結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通過構建回歸模型,探索了不同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本配置對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地區的影響,結果表明:第二產業對中等發達程度地區的經濟發展有顯著的促進作用,經濟不發達地區不利于發展第三產業;人力資本對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地區的影響均為正。
關鍵詞:
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人力資本
中圖分類號:
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4-0014-01
1 引言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產業結構的升級與調整,更離不開人力資本的投入。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通過調整和升級產業結構,實現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可以有效促進經濟增長。此外,人力資本對經濟發展更是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不僅體現在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還體現在人力資本可以提高物質資本的邊際產出。廣西壯族自治區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如何調整產業結構及如何利用人力資本,讓有限的資源在最適當的地方發光發熱,成了發展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運用2012年廣西89個區縣的截面數據,探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地區關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問題以及人力資本的運用問題,并嘗試性地給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2 模型的建立及數據說明
本文將關注的重點集中在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本對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上,為了增加模型的解釋力和剔除隨機誤差項與解釋變量可能存在的相關性而導致的內生性問題,加入政府支出占比和人均公路里程作為控制變量,建立回歸模型。各變量的含義、計算方法及其基本的描述性統計見表1。
表1 數據說明
變量含義計算方法
lnperGDP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總產出/地區總人口
lnSr第二產業占比第二產業當年增加值/地區總產出
lnTr第三產業占比第三產業當年增加值/地區總產出
lnEdu人力資本普通中學專任教師數/普通中學在校學生數
lnGEr政府支出占比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地區總產出
lnperhw人均公路里程境內公路里程/地區總人口
3 估計結果及分析
表2顯示的是普通最小二乘回歸與分位數回歸對模型的估計結果。第(1)列顯示的是最小二乘法的估計結果,第(2)~(6)列顯示的是分位數回歸所估計的結果:其中,Q1表示1/10分位數回歸,Q3表示3/10分位數回歸,以此類推。之所以選擇分位數回歸,是因為普通最小二乘回歸所考察的是解釋變量及控制變量對被解釋變量的條件期望的影響,而本文關注的重點是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本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需要反映出整個條件分布的全貌,因此采用分位數回歸,這樣就能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本的作用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lnperGDP=β0+β1?lnSr+β2?lnTr+β3lnEdu+β4?lnGEr+β5?lnperhw
表2 模型估計結果
(1)(2)(3)(4)(5)(6)
OLSQ1Q3Q5Q7Q9
lnsSr0.439***0.1040.1720.327**0.386***0.479
(4.320)(0.635)(1.387)(2.613)(2.710)(1.340)
lnTr0.199*-0.288*-0.218*-0.007970.1780.335
(1.983)(-1.781)(-1.784)(-0.0646)(1.265)(0.950)
lnEdu0.697***0.336**0.616***0.654***0.585***0.806**
(6.675)(1.997)(4.840)(5.088)(3.996)(2.191)
lnGEr-0.523***-0.606***-0.599***-0.567***-0.614***-0.445***
(-11.25)(-8.091)(-10.57)(-9.916)(-9.429)(-2.719)
lnperHw0.267***0.296***0.334***0.277***0.325***0.296*
(5.486)(3.783)(5.630)(4.632)(4.762)(1.729)
Constant7.889***9.349***9.654***8.785***7.593***7.812***
(10.76)(7.918)(10.80)(9.736)(7.394)(3.028)
***p<0.01,**p<0.05,*p<0.1
首先看產業結構對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從總體上看,第二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的比例對經濟發展水平是起促進作用的,并且非常顯著,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受的影響有所不同:第二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比例對5/10分位數和7/10分位數的回歸系數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這意味著增加第二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比重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影響雖然為正,但并不顯著,而最大的收益者是經濟發達程度屬中等或中上等的區縣。從總體上看,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的比例對經濟發展水平是起促進作用的,在10%的水平上顯著,但是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比例對各分位數的回歸系數呈上升趨勢: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總產值比例對1/10分位數和3/10分位數的回歸系數均為負,在10%的水平上顯著,而對中位數的回歸系數為負,但不顯著,對7/10分位數和9/10分位數的回歸系數為正,并且也不顯著,這意味著第三產業的發展對經濟不發達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有不利影響,而對經濟發達區縣的影響雖然為正,但并不顯著。對產業結構的分析結果表明,雖然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對廣西
各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總體為正,但不同地區所受的影響有所不同,第二產業對經濟中等發達區縣有顯著的促進作用,而經濟不發達的區縣不適宜發展第三產業。
然后,將目光轉向人力資本對廣西各區縣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人力資本對廣西各區縣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總體上是正的,并且非常顯著。從分位數回歸的結果上看,人力資本對3/10~7/10分位數的回歸系數為正,并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而對1/10和9/10分位數的回歸系數也為正,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這意味著雖然人力資本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但收益最大的還是經濟中等發達地區,經濟最不發達地區和經濟最發達地區雖然也明顯的受人力資本的正面影響,但影響程度沒有經濟中等發達地區那么顯著。
最后看控制變量對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人均公路里程對經濟發展有明顯的促進作用;政府財政支出占比對經濟發展水平的回歸系數雖然是負的,但其經濟含義還有待斟酌,不能盲目的認為政府支出占比越大,對經濟發展越不利,因為政府支出屬于國家財政撥款,在各個區縣政府規模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政府支出占比自然就越大,此外,經濟不發達地區在經濟發展上依賴政府調控與引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越不發達,地方政府財政支出越多的局面。
4 結論
本文運用廣西2012年89個區縣的截面數據,考察了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本對經濟發展水平區的影響,結果表明:
第二產業占總產值出比重對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并且對經濟中等發達區縣的促進作用最為明顯;第三產業不利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但對經濟發達區縣有促進作用,雖然并不顯著。因此,經濟不發達地區在產業發展的道路選擇上應該避免對第三產業投入過多,并且應該將有限的資源用來發展除第三產業以外的其他產業;而經濟中等發達地區應該大力發展第二產業;經濟發達地區可根據自身需要,對產業發展的道路進行合理的選擇。
人力資本對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顯著為正,并且對經濟中等發達地區的影響最為明顯,這意味著政府如果想要發展當地經濟,就應該增加對人力資本的投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一的基本原理對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各個區縣均是適用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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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勇,吳易風.技術進步與經濟的內生增長――新增長理論發展述評[J].中國社會科學,1999,(1).
一、通貨膨脹、稅收調控和稅法
(一)通貨膨脹問題不可輕視
經濟是否穩定增長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社會總供求在總量和結構上是否平衡。當總供求平衡,就會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經濟穩定增長;當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就會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當總供給大于總需求,有可能引起經濟蕭條,失業增加。通貨膨脹表現為物價的持續上漲,價格過高地偏離價值。從1990年至1996年,我國經濟所面臨的是通貨膨脹問題,1994年物價在連續較高漲幅的基礎上,居民消費品價格和商品零售價格分別比1993年上漲了24.1%和21.7%。1996年我國經濟成功地實現了軟著陸,將通貨膨脹率控制在6.6%。1997 年我國物價上漲率又進一步控制在3%以內,與此同時,gdp(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卻達到8.8%。我國國民經濟運行方式已經由“高增長、 高通脹”轉入“高增長、低通脹”的軌道,商品市場整體上已經告別了短缺經濟,走向買方市場。
但是我們能不能說通貨膨脹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了呢?不能。1997年以來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1997年以前,東南亞經濟就是處于“高增長、低通脹”發展階段,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跡。但在東南亞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已經嚴重不合理,過分依賴國際市場,銀行有大量的壞帳、呆帳,經濟泡沫比較嚴重。但這些問題當時處于隱蔽狀態,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視,其積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產生,貨幣大幅貶值,國內通貨膨脹加劇。從經濟周期角度看,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萎縮期,產品相對過剩,失業較為嚴重。政府要保持經濟較快的增長速度,增加就業,就必須增加投資,刺激消費,但如果投資規模過大,必然引發貨幣數量急劇膨脹,貨幣擴張量加劇,而生產出的有效產品跟不上這個速度,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歷史上我們有過這方面深刻的教訓。社會總供求的平衡不僅包括總量均衡,而且包括結構均衡。結構失衡,供求關系仍不平衡。在我國常常是有些產品過剩,而有些產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嚴重不足,這主要是由于產業結構不合理和投資結構不合理,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形成因結構不合理造成的供給短缺性的通貨膨脹。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清算銀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報告中指出, 亞洲金融危機可能對整個亞洲地區的經濟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報告還說,在美國和英國,勞動力市場趨緊,貿易收支平衡惡化以及金融資產價格上漲等情況同時出現,表明通脹的危險正在加大,并建議美國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注:參見《中國證券報》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際市場對我國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我國決不能輕視通貨膨脹問題,這是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實行適度從緊的財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
(二)通貨膨脹與稅收調控及其稅收法律機制
防治通貨膨脹應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稅收作為國家所掌握的調控手段之一,可以通過稅種、稅目、稅率結構的優化組合,起到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調控可以抑制投資需求,減少政府支出,刺激企業生產和供應有效產品。稅收在對總量失衡調節的同時,還可對結構失衡加以調節,稅收可以通過合理的稅制結構和稅負大小,來調節不同產業、不同投資方向的預期稅后利潤率,從而調節投資方向,對長線產業加以限制,抑制“馬太效應”(注:參見文英《論稅收調控的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稅務與經濟》1996年第6期。),對短線產業實行“松”的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
稅收調控對經濟的影響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據,以國家頒布的稅法為基礎,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稅收調控經濟增長的最大優勢,稅法制約和調整因稅收行為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國家每開征一種稅,都要制定相應的基本法規,以便依法征稅。稅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規處理等內容。稅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強制性,但客觀情況又千差萬別,為適應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稅法又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減免的條款。由于稅種眾多,稅法具有多樣性特點,同時國家還要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法進行修改、廢除、重新制定。
優良的法律猶如優良的土壤,如果稅法能夠與稅收經濟關系的運行規律基本切合,就能有效地規范稅收行為,執法者受法律制約而秉公執法,政府就能有效地發揮稅收杠桿對通貨膨脹的抑制作用。美國政府就曾經制定稅法、利用稅收杠桿取得一定時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經濟復興計劃”,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別向國會提出了減稅法案,1981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從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許多削減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預算支出的措施,“經濟復興計劃”實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國經濟出現了復興景象,1984年底出現了較高的增長,而物價又十分穩定(注:參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頁。 )。
1992年以來,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發展迅速,七屆人大常委會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出臺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等。稅法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使稅制改革得以順利進行。稅法在抑制通貨膨脹的各個關鍵環節上起著積極的作用:(1 )現行稅法不會成為商品價格的成本推動因素。稅收是商品價格的成本因素之一,但我國稅法改革和建設的目標是保持總體稅負不變,從社會平均角度來看,商品成本價格并未實際提高,雖然部分商品由于稅負增加而增加個別生產成本,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已經初步替代了原來的計劃價格體制,稅收作為提價因素會受到市場強有力的制約。(2)現行稅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 稅法所規定的以增值稅為主體,輔之以消費稅的體系,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都是規范抑制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的社會集團消費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個人消費基金的過度膨脹。我國在1991—1995年,固定資產投資速度竟高達40—50%,投資增長速度過快,必然迫使銀行增加貨幣投放。現行稅法嚴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減免稅的權限,分稅體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1994年地方投資回落了26個百分點,可以認為是1995年物價指數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參見陳紀瑜、曹志文《現行稅收制度對通貨膨脹的影響和對策》,《財貿經濟》1996年第6期。)。(3)現行稅法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起較好的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銀行執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取得一系列功效,現行稅法功不可沒,稅法規定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全面、規范地開征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征收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等,對于控制貨幣信貸總量,調控市場貨幣流通量都起了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雖然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對通貨膨脹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績,但所暴露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亦將越來越嚴重,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與通貨膨脹有很大的關聯度。
(一)稅法體系不健全
首先,我國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在稅法體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稅收基本法,沒有稅收基本法,稅收關系的共性制度、基本制度就無法權威性地確立,單項稅收法規的銜接性問題無法解決。而在西方國家大多制定了稅收基本法,如日本1962年《國稅通則法》,德國1977年《稅收通則》,韓國1974年《國稅基本法》等。其次,稅法體系結構不合理。從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來看, 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個,其余皆為國務院、財政部等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律級次和效力均不高。第三,一些稅種未經充分討論就倉促出臺,致使稅收條例不詳,細則不細,不得不斷斷續續制定大量的具體補充規定。第四,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空白區,一些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與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稅種如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應早日出臺,但目前國家還沒有立法開征(注:參見林延敏、戴海先《論我國稅收立法問題》,《財貿經濟》,1996年第5期。)。
稅法體系的缺陷不利于稅務機關的征管,也不利于納稅人了解掌握稅法,其結果必然偷漏稅嚴重,稅收成本大,稅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對稅收經濟關系的調控也無法律依據,一些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稅收法規,在地方保護主義條件下,很難完全得到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實行一些臨時、困難性減免稅非規范化行為,使虧損企業長期虧而不倒,繼續生產無效產品,浪費資源。
(二)稅法沒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則
公平和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我國稅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生法規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可以說,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常基本內容講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通常的培養方案,就專業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依據稅務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散思維,創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創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節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內外環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審計學》由于會涉及企業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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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重要內涵
財政稅收是國家經濟的重要來源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用來進行收入的再分配以及宏觀上的國民經濟分配。國家使用分配職能不僅僅是為了加強各區域資源的合理配置,也是為了平衡現有的社會經濟狀況m,緩和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現狀,同時利用目前的稅收管理體制,也在優化相應的分配格局,實現社會公平,建設在市場經濟結構之下較為合理的收入分配結構,利用多方面的稅種,即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多項稅種加強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聯系,針對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合理進行相應的財政稅收分配。以公共權力為載體,促進社會的公平與進步。
2.財政稅收分配職能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在目前的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應用過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因為目前社會的貧富差距過大,而且收入不均現象較為嚴重,以致于現有的稅收分配萆圍較為廣大,加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具有相當大的差異性使得分配工作往往難以進行。這就使得財政稅收在進行相應調節的時候,仍然不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稅收分配職能應用現狀難以滿足當下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在稅制結構上也不能夠針對社會經濟的實際狀況給予相應的改革,即使有稅法的制度支持,但是很多的財政稅收分配職能最終都流于表面,未能將工作落在實處。稅種的組成結構也不能滿足目前財政稅收分配的基本要求,稅種往往較少,以致于稅負征收范圍的縮小,稅基與基本稅率也不是十分穩定。
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分配與稅收分配上,分配格局的不合理也是目前的問題之一。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很好的協調雙方在稅收改革之后的基本關系,以致于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都出現了相應漏洞,導致不利于整體財政稅收行為的進一步發展。
這些都是財政稅收分配職能在使用中所存在的問題,如何對其進行整改與解決,是目前我國政府及社會所關心的重要問題。
3.如何加強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應用
3.1 完善好相應的稅制結構,豐富稅種及稅收來源
目前的稅制結構是稅種、稅制要素及征收管理層次所共同組成的符合當前經濟水平及發展水平的稅收體系整體系統,所以完善好相應的稅制結構能夠從布局及結構體系層面上促進目前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進一步應用。其實現在國家的稅收及稅種大多都是以流轉稅為主,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收入調節性的稅收并不是十分健全,在制度結構的改善上,可以直接將稅種的改善為著手點,從而進行相應的調節措施'其實目前如果按照分類進行劃分的話稅種也不少,比如按征稅對象、使用權限。價格、易于轉嫁、計稅標準等多種類別可以劃分,但是近些年來通過數據顯示,雖然國家在財政收入方面稅收仍然是重要的一個部分,但是較比同時期而言其綜合百分比有所下降,這就意味著,國家的稅制結構已經不能夠滿足目前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我們要完善好相應的稅制結構,通過豐富稅種及稅收來源的方式促進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應用,從而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3.2 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與制定能夠從稅收根源上促進經濟的平衡與發展,所以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很重要。“梯度”指的是不同級別有不同的待遇和措施,換句話說就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而低收入者則給予相應的免稅、少交稅的政策,以此來促進社會稅制度的完善,平衡社會收入經濟差距,并以制度的方式促進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
不僅如此,政府更應該細化所有稅制度中的具體行為,將所得稅制度中含糊不清的條款予以斟酌改進,針對社會經濟的實際發展狀況,合理制定有梯度的所得稅制度。比如說不同的納稅收入定義不同,來源不同,就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分別納稅,無論是正常的工資收入還是偶然所得的收入都應該進行分類納稅,個別情況還可以給予免稅。
綜上所述,所得稅制度應該與國民收入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從稅收對象的不同到收入方式的不同進行了相應分析,起征點的設置也應該及時進行調整,從而縮小經濟差異,實現對于社會收入的進一步調節。
3.3 加大對于偷稅漏稅行為的懲罰力度
任何稅收行為都離不開相應的監管體系,加大對于偷稅漏稅的懲罰力度也是目前稅收監管體系中的重要工作內容。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對于偷稅漏稅也有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目前對于偷稅漏稅等行為,稅務機關已經予以罰款及刑事責任等處罰,但是對于偷稅漏稅行為的監管我們同時也要予以相應的重視。首先可以通過對納稅人身份信息數據資料的收集,掌握納稅人的行為動態。其次,可以通過與銀行及社保公安局等建立良好的溝通交流機制,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及時與其進行相應的合作與聯系,建立偷稅漏稅行為的全面監督網絡體系,可以對其偷稅漏稅的行為進行及時掌握,雖然建立相應的資料數據庫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是在時效性以及有效性層面上更能夠促進納稅人的合法納稅行為,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產生。只有大對偷稅漏稅行為的懲罰力度,才能從監管體系的完善這一層面上促進行為的規范。
3.4 完善相應的稅法及保障措施
除了制度層面上的保障,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應用同時也離不開法律的完善,目前關于稅收的法律法規出臺了很多,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還有稅收程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多種法律,但是社會不斷發展,經濟也在不斷進步,在稅法立法方面更應該將眼光放長遠,立足于現實實際需要,適時對稅法法律進行相應的調整。
因為稅法其實是屬于經濟法律體系,國家在進行市場經濟的宏觀干預的過程之中也是進行經濟的調整過程,規范市場的基本經濟秩序,促使各部門能夠有序運行協調。在進行稅法立法的間時政府也可以以計劃法、價格法、審計法、會計法等多種法律作為基本參考,進行相應的立法。比如炒房過熱時期可以適當提升相應的房產稅等,將稅法立法與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稅收狀況有機結合起來,從而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3.5 做好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宣傳工作
宣傳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轉變納稅人的思想觀念,以思想觀念的轉變帶動其合法納稅行為,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體現在加強廣大人民群眾對于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進一步理解,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及企業單位支持納稅工作,積極主動進行納稅。在宣傳工作中傳播兩種基本意識即政府方面要樹立正確的監管意識,公民則要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配合政府的納稅工作,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從而促進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整。
除此之外,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也要樹立正確的稅收監管意識,轉變相應的思想觀念,了解政府的征稅范圍及征稅權限,在意識的培養與轉變的過程之中促進其監管行為的進步,將監管工作落在實處。同時做好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宣傳工作也能夠促進政府人民雙方的互相理解,促進基本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3.6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要加強合作,明確稅收及收入分配格局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存在著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狀況,地方政府的稅收不能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所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需要提前明確財政分配的基本結構及稅收分配,完善稅制的應用,無論是縱向稅收分配、橫向稅收分配還是財政轉移支付,都需要地方政府之間與中央政府加強合作,以此促進財政稅收中分配職能的加強。
3.7 增強相應的收入調節
作用目前在現行的財政稅收分配職能的應用過程中,較為常見的現象是收入調節的作用往往較為薄弱,不能夠滿足目前的收入調節需求。在此基礎之上需要明確目前財政稅收的基本要求,增強相應的收入調節作用,將宏觀稅負進行合理化,對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稅收,無論是管理費用還是維修費用等,以促進收入分配調節功能較強的稅收收入的比例,優化目前稅收結構以及促進相應的收入調節作用。
4.結語
關鍵詞:稅法學;中國稅法;稅收制度;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57-04
稅法學是研究稅收分配規范活動的一門科學,是稅收學和法學有機結合的學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稅收法制建設的強化,中國的稅法學體系如何建立與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并總結出規范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采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于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志,有利于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于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范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并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20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布(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有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權力關系,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后,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系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系,并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后,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并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20世紀50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并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4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我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我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
體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三、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范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系、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并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于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并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系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范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和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本文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和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四、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總體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并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系。財政學是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并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注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系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會計理論和資本運營的研究,并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及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征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五、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采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范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與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并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后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系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于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注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么、為什么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與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于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后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