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5:0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資產證券化融資缺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我國國企資產證券化是企業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
(一)實施資產證券化使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得到增強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國有企業也開始進行深化改革,因此其對資金的需求量也開始逐漸增加。但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手段尚不夠完善,致使資金的流動量無法滿足企業的發展,同時由于部分企業原本存在著對外負債的現象,因此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一直止步不前。然而隨著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為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便于企業深化改革的有效實施,從而也大大降低了企業負債的現象。
(二)實施資產證券化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劇烈,國有企業不得不對企業內部進行有效的改革和創新,因此就要在資產市場中進行融資,但是由于部分企業投資信用度不夠,致使其在進行融資時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加大了企業的資金投入量,從而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在國有企業處在如此環境中時,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為企業解決了這一難題,加強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同時大大降低了企業在市場融資中的成本。
(三)實施資產證券化使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實施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提高了企業的融資效率,為企業增添了新的融資方式,并給予了企業足夠的資金擴充業務,加快發展。并且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給資產負債的企業帶來了存活的希望,同時也由此推動了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保障社會各方面的協調。
二、我國國企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隨著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融資方式的創新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因為融資方式的創新可以促使企業得到新的出路。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有效滿足了人們對融資工具創新的要求,從而使其逐漸占據融資市場的主體地位。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改變了傳統融資手段中存在的資金流動小的缺點,為國有企業提供了更為充足的資金,為我國國有企業提供了一條新的出路。
(一)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
資產證券化融資較其它傳統融資方式相比成本較低,利息也相對較少,同時支付資金的比率也較低,因此吸引了很多國有企業的關注。在最初,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雖然要支付賬戶托管費等各種費用,但是從最終的費用上來看,其整體費用還是較傳統的融資方式的成本要低。因此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成為國有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因為其可為國有企業解決資金缺乏的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
對于資產負債的國有企業來說,利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進行資產融資,不僅不會在原有的負債基礎上增加負債率,同時還會通過企業的不斷發展,逐漸減少負債率。因為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因此其對企業的信用要求相對較低,從而改變了傳統融資成本高的缺點,可有效的推動企業的發展,減輕企業融資的壓力,為企業提供資金進行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是收入導向型融資
傳統的融資方式對企業的信用要求較高,因此信用的高低決定了融資資金的規模。若企業的整體信用度不高,那么就會給企業的融資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甚至無法用融資的方式為企業籌措到一定的資金,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主要關注的是國有企業采用資產證券化后的收益情況,通過此方式,有效促進了國有企業的快速發展,推動企業進一步創新從而收獲更多的利益。同時資產證券化對企業來說風險較小,并且由于大多數的企業都擁有或多或少的優質資產,從而促使大部分企業都可以采用此融資工具進行資金的融資,進而彌補企業資金上的漏洞,從負債轉變為收益。
三、我國國企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困境
(一)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
我國國企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缺少資產證券化立法的限制。資產證券化立法的不完善致使企業在利用其進行融資時沒有適宜的法律環境,進而當出現一些法律問題的時候,無法找到相關責任人。資產證券化作為國有企業普遍應用的一種融資方式,應針對其設置相應的法律條文對資本市場的資金進行一定的保護,同時也確保國有企業在融資的過程中權利不會受到侵害。
(二)財務稅收等制度尚不明晰
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對會計有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普遍存在,國有企業會計對資金的處理又滿足不了資產證券化的實施,致使出現了很多資產上的漏洞。另一方面,財務稅收等制度的不完善也嚴重的影響了國企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實施,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和收益。為了解決這一現象應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財務稅收制度內容,明確規定出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是否在征收所得稅的范圍內;第二,資產轉讓是否在征收所得稅的范圍內;第三,是在資產證券化實施前,是否要征收預提稅。只有將財務稅收等制度內容進一步的完善,才能更好的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三)市場供求關系尚不成熟
供給和需求決定了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實施,從供給的角度來看,由于目前我國可供證券化的資產還存在著些許不足,無法對所有國有企業進行充足的資金供給。從需求的角度來看,由于我國較其它國家相比,投資的時間較晚,資產的規模還不夠大,因此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采取保守的手段進行,避免出現資金風險。因此市場供求關系的不成熟,致使部分國有企業仍然享受不到資產證券化融資所帶來的便利,以至于無法脫離負債的困境。
四、推進我國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市場機制建設,完善各項制度
在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發現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產生這種現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場機制和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內容還不夠健全,因此在國企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應加大力度落實相關制度,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工具的進一步發展。
在資產證券化實施的過程中,應首先對稅收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完善,明確規定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需要進行征稅的具體內容。避免因企業會計對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不夠成熟而產生問題。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改變了原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因此應針對此現象重新制定相關的法律,對國有企業的運營進行監管,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
(二)基于企業自身特點加強國資管理
由于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不同,因此在相關政府部門制定資產證券化的制度之后,國有企業還應根據企業本身的發展情況和未來的發展方向來制定相關的國資管理的制度,從而加強對國資的有效管理,致使融資的資金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企業在制定國資管理的過程中,要注意符合資產定位,并順應相關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內容,避免出現法規上的沖突,限制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跨國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迄今為止,對資產證券化最好的定義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和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以融資為目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所以啟動這個過程,在于其所擁有的有穩定的、可預見未來收益的資產缺乏流動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變現,發起人為了獲得現金而將其這種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證券。
2.不依賴銀行信貸機構的融資方式,且以資產本身的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中,銀行信貸機構等不再是資金的提供者。資產證券化不再過分依賴銀行信貸機構,拓寬了融資途徑,無疑是一種創新。
二、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資產轉讓
1.合格的資產
其相對應的法學概念應是財產或財產權利。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將來會帶來現金流的資產,在法學范圍內一般是指債權,而資產轉讓即債權轉讓。實踐中各國對于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規定不同,寬嚴程度各異。
2.真實出售
所謂資產的“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其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持有人。判斷資產真實銷售,雖然各國法律規定有別,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將資產與發起人的信用、破產等財務風險相隔離,以維護SPV和投資者對資產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在英國“以形式為準”,即只要合同中規定為真實出售,法官無需衡量是否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即推定是真實出售;在美國則相反“,重實質而輕形式”,重在探究當事人交易的實質。
(二)SPV法律問題
SPV的設計是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問題,SPV的設計的成敗幾乎直接關系到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敗。因此,凡是論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都十分關注SPV的設計。從國外法律規定SPV的設立形式來看,主要有以下二種方式:公司、信托、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SPC是國外證券化操作中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其優點有:能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反復使用發行各類證券,增強靈活度。而其缺點是公司是一個資本營運主體和納稅實體,這樣可能導致SPC在從發起人處取得證券投資者特定資產和將該資產發行證券時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
2.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SPT是指發起人以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信托,讓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該信托機構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而被讓與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自然就是信托財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T可以保證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獨立性,不受SPT破產的影響,有利于風險隔離的實現而普遍應用。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行的法律障礙
(一)債權轉讓法律障礙
我國沒有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債權應可以轉讓。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有三類情形的合同債權不得進行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因此,發起人在挑選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時須注意參考以上規定。對于合同債權轉讓,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則采取通知轉讓原則。2000年11月份頒布的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發生的債權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SPV的設立
1.SPC方式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的要求將增加SPV的設立成本。另外,SPV的性質決定了SPV適合發行債券而不是股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要求較高。這與實踐中SPC一般僅需是“空殼公司”的狀態相比,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2.SPT方式
《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但目前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辦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份公布的兩項法規《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將不得發行任何憑證式證券(包括債券)。
四、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首先,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必需克服國內法律障礙,改善相關規則和制度的空白等現狀,通過國際司法中沖突規范的指引,尋求適宜的法制和社會環境。其次,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主體基于自身或多方利益出發,考慮各國稅收法和其他規則的利弊,從而理性地作為,可以使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綜上,我國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障礙以及其他方面的欠缺,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完全本土化的實踐。但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對于我國企業現階段發展中存在的資金問題及銀行處分不良資產問題,確實有重要意義。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可以在不改變我國法律規定、繼續完善制度等一系列復雜情況下,享受資產證券化的所帶來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復旦民商法學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這種看法確有合理之處。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結論,認為金融落后反而是優點,那就錯得離譜了。任何時候,創新都是正確的,創新的成果本身并沒有對錯,猶如工具,關鍵在于人們能否正確運用它。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金融創新賦予了金融在經濟生活中巨大的推動力量。落后的金融形態無法適應經濟規模的快速增長和擴大,對于已經高速發展了30多年的中國來說,后續的動力越來越需要求之于金融創新對產業經濟的助力。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許多金融衍生產品都是基于此。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也正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即“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危機”。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在初始階段。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分別試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范例。2008年10月,招商銀行順利發行了40.92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08年底,有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發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51只,共計578億。此后,監管層在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得較為保守謹慎。有些銀行其實已經具有完備的產品設計方案,但之后卻無法出臺,而券商企業資產證券化也陷入了停滯狀態。
其實,次貸衍生品的設計具有根本缺陷,并通過多次證券化將風險反復放大,最后導致了嚴重的無法控制的損失。在次級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基礎上,美國的投資銀行在金融創新中又以幾何級數的規模和速度推衍出了大量擔保債務憑證(CDO),CDO平方、CDO立方等產品,形成了一個數額巨大且錯綜復雜,難以評估風險的證券化產品交易網絡。
我國在嘗試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完全可以規避這些錯誤。比如嚴格限制資產池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不允許證券化產品的再次證券化。這樣就可以完全控制好相關風險。其實,即便在美國金融危機后大部分金融創新產品受到重創之時,資產證券化的初級產品仍能保持穩步增長的勢頭。
資產的一次證券化產品風險是可控的,而且,我們還可以在這個層面上走得更遠一些,有所創新。比如,資產證券化主要是銀行在做,作為一種資產運營方式,資產證券化并非只有信貸資產可以這樣做,實體資產也可以證券化。在這個問題上,重慶曾提出了大膽的設想。重慶市提出其國有企業下一步改革的一大戰略方向就是綜合推進國有資產證券化改革。
關鍵詞:風電融資
一、風電發展的現狀與前景
能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質保障。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能源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長期以來,我國電力供應主要依賴火電。“十五”期間,我國提出了能源結構調整戰略,積極推進核電、風電等清潔能源供應,改變過渡依賴煤炭能源的局面。風能是一種可再生清潔能源,風電與火電相比,不僅節能節水無污染,而且對保護生態環境大有好處。2005年我國通過《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國風電產業迎來了加速發展期。2008年我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15.3萬千瓦, 2009年容量達到2200萬千瓦,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2010年風電裝機容量有望達到3000萬千瓦,躍居世界第2位。到2020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1億千瓦。屆時,風電將成為火電、水電以外的中國第三大電力來源,而中國也將成為全球風能開發第一大國。
二、風電項目目前融資方式及存在問題
(一)風電融資成本偏高
風電的融資成本主要是貸款利息。由于風電的固定資產投入比例較大,資金運轉周期較長,一般為6-10年,造成風電項目建成后財務費用居高不下,形成的貸款利息較高,為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
(二)風電生產缺乏優惠信貸政策支持,融資相對較難
雖然風電屬國家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但目前仍執行一般競爭性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貸期相對較短,而且缺乏優惠信貸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對風電項目的貸款要求必須有第三方進行連帶責任擔保,使風電企業融資更加困難。
(三)風電融資方式單一,融資風險高
風電項目目前至少80%資金靠債務融資,資本金僅20%。大規模的債務融資不僅導致風電企業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貸款過度集中,資金鏈非常脆弱,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而且影響企業再籌資能力,降低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融資方式的優化、融資渠道的拓寬已經勢在必行。
三、風電項目融資方式的優化
(一)采用BOT項目融資模式
BOT即英文Build (建設) 、Operate (經營) 、Transfer (移交) 的縮寫, 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項目融資是上世紀70年代興起的用于基礎設施、能源、公用設施、石油和礦產開采等大中型項目的一種重要籌資手段。它不是以項目業主的信用或者項目有形資產的價值作為擔保獲得貸款, 而是依賴項目本身良好的經營狀況和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現金流量作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它將項目的資產而不是業主的其他資產作為借入資金的抵押。項目融資是“通過項目融資”, 而非“為了項目而融資”。
1.BOT項目融資模式特點。BOT項目融資與傳統意義上的貸款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項目融資中的項目主辦人一般都是專為項目而成立的專設公司,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資產,并將項目資產與其他財產分開,項目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公司。貸款人(債權者) 僅著眼于該項目的收益向項目公司貸款, 而不是向項目主辦人貸款。二是項目融資中的貸款人僅依賴于項目投產后所取得的收益及項目資產作為還款來源,即使項目的日后收益不足以還清貸款, 項目主辦人也不承擔從其所有資產及收益中償還全部貸款的義務。總之, 項目融資的最重要特點,就是項目主辦人將原來應承擔的還債義務, 部分轉移到該項目身上,即將原來由借款人承擔的風險部分地轉移。
2.BOT項目融資模式的優缺點。優點:一是擴大借債能力。項目主建人的償還能力不作為項目貸款的主要考慮因素,是否發放貸款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來決定。借進的款項不在主建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主借人的資信不會受到影響。二是降低建設成本,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三是充分利用項目財務收益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或“借雞下蛋”。四是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有限追索權) ,極小化項目發起人的財務風險。缺點:對項目發起人而言,基礎設施融資成本較高,投資額大,融資期長、收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合同文件繁多、復雜 ,有時融資杠桿能力不足 ,母公司仍需承擔部分風險 (有限追索權)。
(二)ABS資產證券化融資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意為資產證券化)是項目融資的新方式。ABS融資是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用途公司(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國內證券市場上融資,給投資者帶來預期收益的一種新型項目融資方式。
1.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特點。ABS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兩個特點:一是ABS融資方式實質上是“公司負債型融資”。由于ABS能夠以企業本身較低的信用級別換得高信用級別,與銀行貸款相比,不僅節省融資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尋求到資本市場融資渠道。二是ABS發起人出售的是資產的預期收入,而不是增加新的負債,因此既獲得了資金,又沒有增加負債率,也不改變原股東結構。
2.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缺點。優點:一是門檻較低。企業只要擁有產權清晰的資產,該資產又能夠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現金流歷史記錄完整,就可以以該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二是效率較高。通過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變成資產信用融資,即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與發起人或是SPV本身的信用沒有關系,只與相對獨立的這部分資產有關。投資者只需根據這部分資產狀況來決定投資與否,避免了對一個龐大企業全面的經營、財務分析,投資決策更加簡便,市場運行效率得到提高。三是內容靈活。資產證券化可以做相對靈活的設計:融資的期限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利率也可以有較多選擇,甚至可以在發行時給出票面利率區間,與投資者協商而定。四是成本較低。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成本包括資金占用費(票面利率)和籌資費用(根據現行標準測算,年成本約1%)兩個方面。只要達到一定規模,這些成本要顯著低于股票和貸款融資,也略低于債券融資。五是時間更短。資產證券化受國家支持,只需證監會審批,時間僅需要兩個月到半年;而債券發行需向發改委審批額度,證監會批準,審批時間長達9個月到一年。六是資金用途不受限制。資產證券化融入的資金,在法律上沒有用途限制,可用于償還利率較高的銀行貸款。這一點和債券融資也有很大區別。七是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目前資產證券化模式下,企業出售未來一定時間的現金收益權,但實物資產所有權不改變。八是能改善資本結構。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融入的資金不是公司負債而是收入,能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資信評級。缺點:由于我國信用評級的不完善和我國法律環境存在的缺陷,可能會加大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三)采用PPP融資模式
PPP融資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民營合伙制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項目的監督者和合作者,它強調的是優勢互補、風險分擔和利益共享。
1.PPP融資模式的特點。PPP融資模式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或者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PPP融資模式主要有5個特點。一是私人部門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能夠按時按質完成,并且更容易創新;二是伙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三是私人部門合作者通常會關聯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四是能夠使項目準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五是由于投入了資金,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則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
2. PPP融資模式的優缺點。優點:一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通過采取PPP模式,參與者各方都承擔了一定的風險,而不是像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樣,風險僅有政府自身來承擔。新型融資模式下,各參與方根據自己承擔風險的大小,享受對等的收益,獲得相應的回報,這更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二是PPP模式有時可以將新技術引進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這些私人部門,大多都是市場優勝劣汰后發展出來的強者,它們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優勢所在。三是政府的地位發生了改變。在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政府往往處于核心主導地位,政府往往都是項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而私人企業總是屬于從屬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因此,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是顯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就有效地改變了這一切,政府不再是項目的唯一管理者,政府和私人的關系由過去的管理與被管理轉變為合作互助的關系。政府部門與企業相互信任、相互協調。當遇到意見不合的時候,相互交流,相互協商。四是私人部門與政府合作,政府為他們做后盾,他們的地位也會相對提高,這樣當他們缺乏資金時,向商業銀行借款也會相對容易,甚至有時會有特定的優惠。缺點:雖然PPP模式近些年來在我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由于沒有成熟的PPP理論以及系統的法律規范、專業人才的缺乏、實踐經驗的不足及其操作程序也比較復雜,導致PPP模式在設計的應用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問題,需要逐步完善。
企業在進行籌資方式的選擇時,應根據項目自身建設與管理的需要,綜合考慮資本結構、籌資成本、貨幣時間價值、收益以及風險等因素,對比分析,從優選擇一種或多種籌資方式,以緩解企業融資壓力。
參考文獻:
[1]楊俊生等.BOT―高校項目融資的有效途徑[J].金融經濟,200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基礎設施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7-0003-02
一、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經過30多年的發展,其自身的范圍、載體、方式也在不斷地擴大和充實。由于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界定,得出的定義是不同的,故至今理論界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某種可預測現金收入屬性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通過發行以其為擔保的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一種手段。就筆者看來,目前是否形成統一的定義不應成為理論界研究的重點,因為其應用范圍仍在不斷擴大。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創新,重要的是技術的運用。為此,我們必須找出該種方法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是用“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作為償付證券的資金來源,其核心是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參與各方均獲得收益。
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傳統的融資體制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以股票、債券為代表的直接融資和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信用中介的間接融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不同于傳統融資模式的創新之處在于它有兩個方面的突破。第一,資產證券化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加速了金融體系從銀行本位向市場本位的轉化。這種轉化對于提高金融效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花旗集團的董事局主席約翰?里德曾給資產證券化下了這樣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高效率的公眾資本市場對債務融資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第二,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信用體制的革命,使金融效率進一步提高。傳統融資方式,無論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其信用基礎都是債務人的整體信用,包括主體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信用的評定是這些因素的加權平均。如果某一主體的某一方面出現問題,那么信用因素的加權平均值就會打折扣,融資通道就會梗阻。資產證券化通過結構安排和信用重組,把信用保證具體落實在主體的信用因素中的最客觀的部分――資產,為那些整體信用不佳,而具有優良資產保證的信用主體進入資本市場打開了大門,從而疏通了融資通道的梗阻,使金融制度的融通效率大大提高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
從國際與國內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是:(1)原始權益人通過發起程序將可預見的現金流資產組合成資產池。(2)由原始權益人或獨立的第三方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然后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將原始權益人的證券化資產合法轉讓給特設信托機構,在轉讓過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級機構通過擔保或保險等形式對特設信托機構進行信用增級。(3)特設信托機構以受讓的資產為支撐,經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后,聘請投資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來籌集資金,并用該資金來購買原始權益人所轉讓的資產。(4)服務人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款,然后將源自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轉交給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支付本息。
由此可見,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資產證券化的特點與優勢在于:(1)降低籌資成本。這種方式是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資金來源渠道多、銷售容量大,且資產升級后信用級別高因而利率較低,從而降低了籌資成本。(2)提高信用等級。這種方式通過SPV發行證券籌集資金,不反映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從而避免了對原始權益人資產質量的限制。即證券只與SPV的信用等級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的自身信用等級無關,從而使得一些信用等級低的項目也能采用這種方式通過信用增級到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充分顯示出金融創新的優勢。(3)降低風險。這種方式割斷了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的風險和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證券的收益僅僅與項目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風險無關。同時由于在國際證券市場發行的證券是由眾多的投資者購買,因而也分散了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運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和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我國的各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仍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由于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具有建設期長、需要資金量大、回報期長的特點,我國一般采取用財政資金、發行國債或向國外借款等單一國家投資方式解決資金問題。隨著各地區的發展,這些途徑的資金來源也越來越滿足不了資金需求,且采用這些辦法項目的風險完全由政府來承擔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也較低。當然,近幾年來,國家鼓勵多種資金進入基礎設施投資,資金來源趨于多元化,但政府資金仍占主導,且在現有的籌資方法中這種趨勢必將延續,因為企業不會也不可能將大部分資金投入這種流動性差、期限長的項目中。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必會向服務型政府轉化,政府就無能力也沒必要完全承擔這種風險。而且,由于我國居民消費低迷,經濟增長速度是以我國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實施為保證的,且我國今后幾年仍會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這就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來保證政策的實施。另一方面我國的居民儲蓄卻以超常的速度增長著,目前已超過十萬億以上,雖然股票市場吸引了一部分資金,但所占比例極小。另外,保險資金、養老資金和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需要尋找收益穩定、期限長、風險低的投資工具。如何將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不足與居民和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聯系起來呢?資產證券化的時間證明它是一條能夠廣泛籌集多方資金,為大型項目進行融資的有效途徑。
(二)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基礎設施通常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如電力、通訊、市政基礎設施等。而第二類基礎設施,如市政公路(收費的道路除外)、排污設施、環保設施等,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特性,是典型的純公物品。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征和運行要求,對于純公共品,人們無法制定恰當的價格也不存在收費的可能(或收費成本太高,使之成為不可能)。并且這些公共品具有顯著的外部正效應,任何私人部門都不愿進入該領域,因而只有采取政府公共生產的方式免費提供。而對于第一類如電力、通訊和收費的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比較穩定可靠、容易計算,符合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要求,故這部分項目可以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另外,即使建成的這部分基礎設施項目同樣可以進行證券化處理,享受資產證券化帶來的益處。如黃河公路大橋和高速公路。我國一些地方的實踐也給予了證明。另外,我國初具規模的資本市場和發達的國際資本市場也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舞臺。綜合以上分析,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對我國有著積極的實踐意義,其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有效緩解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加快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2)減輕我國財政支出壓力和外債壓力,便于政府集中財力履行其他職能。(3)增加投資品種,活躍資本市場,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4)分散風險,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5)改進銀行、企業資產管理,提高其資金流動性,促進其發展。(6)提高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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