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5:0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區治理機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社區治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意義
全球治理委員會于199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中,對治理做出了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治理理論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強調管理是一種有效互動的合作過程,認為公民社會也是合法權力的來源,同時,治理也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單位制的解體,街居制向社區制的轉變,政府主導下的傳統社區管理方式已經不能有效解決城市社區發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區治理應運而生。在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使得國內外學者紛紛將希望寄于治理理論,而建立在國家和市場基礎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種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因此社區治理的現實意義即是走向善治,實現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區治理的實證研究
1.調查方法
本文采取實證研究的方法,通過電話采訪和走訪民政局相關部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社會組織管理科、社區管理辦公室)、查閱D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區(二女橋社區、望海社區、新壩社區)發放調查問卷(對象為社區居民,紙質調查問卷60份,電子調查問卷40份,回收問卷94份,其中有效問卷92份)等形式對D城市社區整體情況和典型社區進行統計分析和實地調查。
2.調查背景及概況
近年來,D市以“組織和諧、文化和諧、利益和諧、人際和諧、環境和諧”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為目標,不斷提高社區服務水平,扎實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轄14個鎮,368個村委會(其中含75個農居),42個居委會,總人口115.23萬人,總面積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61.6萬畝。目前,市區現有5個街道、22個社區,常住人口21萬人,市區建成區面積26平方公里。先后創建省級文明社區2個、和諧社區3個、民主法治示范社區10個、綠色社區3個,地市級社區建設示范社區17個。《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到2013年,D城市社區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新體制,農村社區達標率達80%;到2015年,農村社區“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達標率達100%。2013年D城市社區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新體制,農村社區達標率達82%,已達《辦法》規定水平。
3.問題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區在組織架構、規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務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實踐成果,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現代社區管理的標準,但社區治理還未在這個長江以北縣級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與已在全國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實行的成熟社區治理機制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社區治理主體單一。在D市城市社區生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隨著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社區問題越來越復雜化、多樣化,而社區治理的主體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獨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導地位并沒有改變,政府部門對于社區方面還沒有實質性的放權,只是交給社區居委會來承擔社區管理的相關工作,忽視了社區中其他治理主體的地位和作用。
D目前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的社區民間組織有30余個,而實際上這些民間組織與社區的聯系仍然是停留在書面層面,實際操作意義上能夠真正起到社區治理主體作用的社區民間組織少之又少。社區居民也因為“熟人社會”的逐步瓦解而很少參與社區治理,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的積極性不高。缺少了社區居民和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力量,便缺少了政府與公民社會的良性互動與合作,公共利益不可能在這樣的模式中最大化。
摘要:環境作為公共產品,無疑會遭遇到“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雙重夾擊。本文試圖引入社區作為環境治理的主體,通過分析社區中激勵優勢和合作優勢來論述社區如何成為治理的最佳主體,并提出借助社會、非正式制度以及法律的力量推動社區的環境治理。
關鍵詞:社區;環境;治理
我國經濟發展的霸道性和壓榨性所產生的惡果,一定程度在環境問題上凸顯而出,這種不計代價的發展使我們不得不冷靜下來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條發著惡臭的河流”。為了解決環境問題和經濟低效率,學者們致力于研究誰是環境的最佳治理主體。目前無論是政府管制還是走市場激勵的路都無法“藥到病除”。我們看到的是NGO、民間組織和社區日益成為治理主體的新寵。而社區的角色在近20年的時間里,其角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已成為治理最為炙手場。
一、社區與生態環境治理
德國的社會學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區”一詞,并將其納入社會學研究范疇。他將社區解釋為一種由同質人口組成的具有價值觀念一關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會群體。自此以后,社區的概念不斷的演變,先后經歷了“組織”論階段、“區域”論階段和“綜合”論階段。盡管學者對社區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構成社區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認同。希勒里從1995年收集的資料發現,在已經存在的94個社區定義中,有69個認為社會的本質因素有三個社會互動、地區、共同約束[1]。社區作為一個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體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機制,也是社區精神的層面體現。另外,社區中的社會機制,如社會關系紐帶和社會聲望是社區運行的劑,這些都是現代政府和市場關系中所缺失的,同時也是社區與政府、市場的區別之所在。社區既強調本土知識,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間上形成的生態環境共同利益。在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區被描述為具有自己在長期的歷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識的生態體系,任何保護行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這樣的本土知識的參與。社區成員作為資源擁有者與使用者的雙重角色,他們自主擁有資源時的激勵力量是任何別的主體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社區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強調社區基礎上的環境治理是基于環境治理的“雙重失靈”的既有背景,雙重失靈是指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環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環境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人人都可從自然環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從中受益。對于環境問題而言,由于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環境資源產權不存在或難以界定以及環境信息的稀缺性與不對稱性等的存在,就使人們對環境的所作所為難以經過交易方式反映出來,于是環境問題就表現出某種外在的失靈。環境產權的難以界定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據,而政府不是萬能的,正如阿格拉沃與吉伯森所指出的,過去幾時年的經驗表明了,國家想要通過強制的手段來推行不受歡迎的發展與保護項目,管制人們的資源使用行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臨著高額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監督缺位和尋租等問題,出現了政府失靈。“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同時存在就使得環境問題成為名符其實的“公地”。要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僅靠政府與市場的調控是不可能的,環境治理必須引進其他治理主體[3]。
二、社區治理環境的優勢分析
洪大用教授認為,以社區為基礎的環境治理(保護),是指:完整的社區擁有以社區為主體的保護;同時又可以向另外兩個主體延伸:向上可進入政府的保護活動中,往下又進入環境資源私有化的范圍。通過社區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擴大了環境治理的主體,明確了相關方面的責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動與個人行為,提高了環境治理效率[4]。社區是最容易達成相互合作的場所,社區的小規模、互動頻繁而容易通過溝通實現合作。社區中的人際關系、相互認同與團結程度高,人們之間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一體化,而社區中存在的互惠機制加強了一體化的程度。此外,社區的社會機制讓違規者無法逃脫公眾的“法眼”,減少了“搭便車”行為,這是因為社區內監督日常化,匿名困難、輿論優勢產生了強大的外在力量讓社區的政策執行起來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區中,選擇“搭便車”會使其失去社區中的人際關系和聲望。最后社區具有產生并維系社會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價值觀、信仰、信念,這是社區成員共享的。正是它們不僅促使了規制的產生,而且成為這些規制背后的依據,這樣的組合促進社區合作,改善激勵。如,在文化價值上,在資源極度短缺時期,資源的價值的上升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是資源的純粹物質價值上升,人們對資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資源被社區文化賦予某種神圣化的意義,人們對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價值觀引導下,人們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別。前者只會因資源稀缺,物質價值上升,導致人們爭奪,后者則會因其神圣的光輝增加擁有者的合作。這些核心價值成為社區的道德力量。經過長期的宣傳和存在,內化為社區成員自我約束的規則。環境管理作為社區的公共事務,每個人都有責任,這些共享的價值文化一方面強化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減少個人破壞環境的行為,另一方面,督促個人監督他人的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區的環境發展。總體來說,就是營造出一種“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參與式氛圍。將管理環境的權利下放給社區,意味著環境資源直接賦予社區。社區保護在激勵機制上的優勢與社區的地理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間上,塑造了環境問題上的利益共同體。利用社區成員關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調動起他們的積極性,這就是所謂的激勵機制。社區產權相對于私人擁有的優勢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時高額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區“私有”的過程中,沒有進一步私有到個人,這是世界性的社區治理趨勢的另一面體現。資源屬于社區,資源又是社區成員的生存根本,社區成員可以從良好的環境中獲得利益。無論是作為個體的成員還是作為集體的社區,都有著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環境,從中獲益。與政府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人時所出現的監督問題,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勵不足,濫用公共資金、腐敗、將權力變為壓制手段而限制了社會成員應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區由于規模小,沒有正式權力體系,權力主要來源于民間,而顯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責任感。
社區可以被看成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產物,它代替了政府與市場而成為更有效的治理主體。從這層意義上講,它是工具性的。社區特有的激勵結構,又促使我們利用它來作為保護環境資源的最有效手段,這是它工具性的體現。但是最終,社區超出了工具的范圍,社區擁有的文化價值構成了一個包含物質內容與精神內容的生存空間,而不像市場,除了經濟、效率與正式制度這些沒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見不到更為豐富的社會內容與文化成分。(作者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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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環境治理;政府管制;市場調控;社區參與
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打破了農村原有的生態環境平衡,對農村居民的個人生活和未來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長此以往,這種影響會造成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滯后。因此,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已成為社會公民關注的重點話題。保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消除我國城鎮一體化發展障礙是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核心。傳統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和市場是帶動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和負責人,但無論是政府管制治理模式還是市場調配治理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區參與機制的出現有效打破了僵局,促進了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活動持續開展。
1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優缺點
1.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
在傳統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是主要的2種控制方式[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管理和負責主體是政府,由政府制定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并配合行政手段監督相應法律條例的施行。由于政府屬于當地的行政機關,所以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優勢在于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享有者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對環境治理的實施具有強大的動員力,使得環境治理效果具有可預期性。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是以地方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導,盡管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城市環保機構的設置比較完整,但是農村環保組織機構設置只到縣一級,鄉鎮一級基本沒有相應職能部門,或者一些鄉鎮設置了環境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但大多徒有其名,并不負責農村環境管制和治理工作,致使農村生態環境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
1.2市場調控治理模式
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有效地彌補了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缺點,避免行政部門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單一性[2]。市場調控治理模式的原則在于將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轉化為私有問題,發揮市場職能,對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的產權進行界定和規定。激發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的理性,其堅持認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可通過私人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更傾向于重視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在以城市發展為先的理念支配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受到一定限制。農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大量資源,在相應的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中并未規定城市和農村先后順序,也未規定城市與農村有任何的輕重緩急之分。但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中卻有誰受益、誰補償的條例,按照法律規定農村應是生態環境治理的重點對象。另外,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是城市工業化污染造成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城市有義務對其產生的污染現象進行補償。若不能明確城市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輕重緩急,則不僅會影響農村生態環境,對農村居民個人利益和未來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且會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產生嚴重影響,阻礙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難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
1.3社區參與機制
由于我國還未形成充分公平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市場,所以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中的大量資源仍處于免費使用狀態,從而出現城市向農村排放工業污染卻不用支付相應費用的不良現象。農村具有大量的土地資源,且土地資源價格低于市場均價,尤其是在資源交易中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普遍偏低,這些均是濫用農村生態環境資源的體現。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場調控治理模式的根本問題在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主體“失言”現象。為解決主體失言現象,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引入了國際上流行的社區參與機制,社區參與機制強調的是利用社區力量規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外部破壞力量。社區參與機制的優勢在于充分調動了社區居民的主動積極性,讓社區居民作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每一個環節,社區負責總體統籌調配工作[3]。相較于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而言,社區參與機制降低了命令性,真正做到站在農村居民的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最終應由農民自己主導,每一個農村作為一個獨立的社區均擁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價值和管理體系。
2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社區參與機制完善路徑
2.1完善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
做好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的基礎是要依法行事,讓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4]。首先,要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保護法,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核心,重視農村經濟發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行政部門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具體角色和任務,明確指出我國農村居民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的應有權利。在此基礎上,明確規定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各類糾紛調解規定,著重制定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單行法律規范,針對我國農村農業污染、生活污染、城鎮污染、畜牧業污染等問題制定相應的治理和懲處條例,以彌補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法律空白,推動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2.2完善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公共參與機制
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社區參與機制的核心在于將社區居民作為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為保障社區居民能夠順利行使主體權利,有效參與到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必須健全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公眾參與機制,明確社區成員參與環境治理的有效范圍,做好過渡工作。公共參與機制要明確規定農村居民有權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的制定,在解決環境糾紛問題時農村居民有權使用主體權利等。另外,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公共參與機制,通過社區現場說明會向社區居民介紹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現狀或問題,由參會代表現場投票或提出個人的建設性意見。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資源網絡征求覆蓋區域內社區居民的意見,并通過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將統計結果和決策公之于眾,保障整個過程公開公正。與此同時,接受公眾監督,開放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到舉報信息后,第一時間進行核實,經由社區核實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可通過新聞曝光的形式公布解決方案和處理懲治結果。
關鍵詞:民生;社區建設;社區社會組織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有力推進,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推動下,社會組織將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而作為社會組織重要組成部分的社區社會組織,也將會伴隨著我國社區建設的整體進程而進入一個快速、規范的發展階段,特別是在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以其自身特有的組織特性與優勢將在服務基層民生建設中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
一、解決基層民生問題需要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近年來,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黨的十也強調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說,解決好民生問題已成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的一個關鍵議題。在我國,民生問題具有比較突出的復雜性,而且由于一些歷史與現實因素的影響,我國民生問題還存在結構性矛盾,不僅每個民生問題內部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而且各個民生問題之間也存在結構性矛盾,而化解這些復雜的結構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場、社會多方面力量進行聯動,需要系統的制度安排來進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決民生問題的主導力量,然而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在一些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的背景下,推進民生領域中的一些關鍵環節改革迫切需要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的邊界和關系。根據已有經驗與理論,為了避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在現代民生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支撐作用,需要充分調動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公眾力量的積極性,促進民生建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地增進民生建設的活力與動力。
一定程度上說,民生問題的重點與難點都在基層。如在城市,隨著“單位人”向“社區人”的轉變,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務都要在社區進行辦理與解決,而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動人口將進入城市社區生活,公共服務的重心必然下移,這對當下的社區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與課題。基層社區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基礎,它對社會動態的反映尤為敏感、對社會服務的需求也更為直接。可以說,解決好基層民生問題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存保障與生活質量,而且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對于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來說,僅靠基層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特別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的不斷變化,滿足社區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需要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不僅是社區社會組織自身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勢下不斷開拓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題中之義。社區社會組織一般具有志愿性、非營利性、公益性、民間性、社區性等特質,這些特質不僅養成了該類組織的“性格”、形塑了該類組織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規避政府、市場在基層民生服務中的一些“失靈”風險。可以說,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建設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社區里,改善基層民生的相關領域與內容,一般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宗旨、目標、活動內容等相互呼應。也可以說,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是其實現自身組織訴求的使然。社區社會組織通過關注民生、參與民生、服務民生,不僅能夠實現其組織的自身價值,而且也能夠擴大組織的影響力、提高組織的美譽度,從而提升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樹立組織的良好社會形象。
隨著現代公共管理創新的不斷推進,民生服務的格局與方式也需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作為一種重要的建構力量正在影響著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生成。在實踐中,它已成為優化現有民生服務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區社會組織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組成,并根據社區居民實際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務民生過程中具有更為突出的實效性、針對性及靈活性,對居民多樣化的社會需求能夠做出迅速回應。大體來說,在推動和諧社區建設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可以在居家養老、文化教育、衛生醫療、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樣的便利服務,而且有些社區社會組織由于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在服務基層民生中還能夠為特殊人群提供更為及時、貼心的“專業”服務。在基層社區,隨著政府轉變職能工作的推進,政府可以把一些轉移出的具體公共服務工作交給一些有能力、有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這樣做不僅能夠有效緩解民生服務壓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夠增強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能力。
在積極推進“社區社團人”建設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中的社會協同效應將會得以充分顯現。社區社會組織來自民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聯絡社區各方力量,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上具有一定的組織優勢,而且通過有組織的參與活動、表達民意訴求,還能夠有效地整合社區資源、協調社區內各組織之間關系、提高社區公共議事能力。可以說,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堅持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通過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凝聚居民的紐帶作用將得以進一步提升,美麗社區建設的主體作用也將得以進一步彰顯。
從整體來看,雖然在一些地方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發揮,然而,與社會建設的總體要求相比、與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多樣化需求相比,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還面臨著一定的不足與挑戰。從社區社會組織自身來看,主要有: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還不夠完善;組織內部制度化建設還不夠健全等等。從政府的培育與扶持來看,主要有:社區社會組織的數量還無法滿足現代社區治理實踐的需求,沒有形成規模化效應;社區社會組織的種類還比較單一,活動內容有限;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提高等等。從社會認知來看,主要有:整個社會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認知度還不高;一些地方、部門、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功能與作用的認識還不夠等等。
二、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幾點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基層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建設的大力開展,在社區建設的生動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滿足民生多樣化需求、提升基層民生保障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績與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能力與功效還持有懷疑態度,思想保守、認識不足已嚴重影響了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為此,在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下,要不斷強化民生思維,樹立治理理念,激發社會活力,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建設、社區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撐作用,營造有利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社會氛圍,努力形成社區社會組織助力解決基層民生問題的社會共識。在基層實踐中,政府相關部門要不斷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運用社會發展理論的相關成果,在現代社會治理理論的關照下,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協同治理”,[2](P.13)緊密結合我國基層實際,開拓創新,努力地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理論上、制度上、實踐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長效機制
為了確保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有序開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規范化制度安排顯得尤為迫切,為此,可以適時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創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會組織機構的人員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工作進行日常指導與管理;可以通過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培育――支持――監管――評估――獎勵政策體系,做到有組織機構管理、有專人負責、有規范制度、有監督機制、有保障措施、有宣傳渠道。當前,針對社區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的實際,要不斷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管理,不斷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制度,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創造良好制度環境。社區社會組織也要不斷加強內部治理,通過規范化的組織建設,不斷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通過輿論宣傳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積極引導、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關注民生、參與民生建設,對在助力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區社會組織要給予適當的物質或精神獎勵。通過建立規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資源帶動各類社會資源,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提供場所、設施、平臺、資金等方面的幫助與支持。總之,通過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民生建設的體制與機制,將有利于調動社區內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層民生的合力。
(三)要著力培育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
為了更好地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民生服務,針對當前社區建設、改善基層民生的實際,要著力重點培育和鼓勵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民生建設,這不僅因為在當下社區建設中,這兩類組織開展活動的內容是基層民生建設所急需的,而且還因為這兩類組織開展的活動具有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在社區開展民生服務,不僅能夠有效地擴大其組織的社會影響,而且還能夠增進社區居民對整個社區社會組織的了解與認知,從而為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基層民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要不斷加大對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籌集資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方面要給予適當傾斜。通過建立培訓機制,不斷提高這兩類社區社會組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專業化、職業化帶動組織的整體發展,以此進一步提升其服務民生水平。要不斷加強專業社工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通過專業社工來幫助和指導這兩類組織參與基層民生項目,通過志愿者來充實組織力量、擴大社區參與。在實踐中,要善于總結這兩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建設中所積累的經驗,對于具有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適當地進行復制與推廣。
參考文獻:
2014年3月,北京市東城區教育委員會在北京市第六十五中學舉行東城區學區制綜合改革推進大會,會上東城區教委學區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并掛牌。這是東城區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舉措。東城區將以深化學區制改革為抓手,不斷提高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增強優質教育資源供給能力,創新體制機制,著力促進教育公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本期,“區域教育”將聚焦東城區在教育綜合治理體系改革方面的探索。
為縮小校際間差異,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2004年,東城學區化管理正式啟動。這一新型管理模式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打破了校際間的壁壘,著力學區內設施及設備資源共享、課程資源共享、人力資源共享,促進校際之間資源優化均衡配置。2005年至2006年,學區化管理模式在原東城區全面鋪開。2010年,北京市行政區劃調整后,原東城區與原崇文區合并,學區化建設向南延伸,至2012年底,新東城學區全部建立,學區化管理實現區域全覆蓋。
十年間,學區化管理成果豐碩,形成了深度聯盟、大年級組、一長執兩校等一系列東城教育的響亮品牌,“學區化管理經驗”還被納入北京市政府折子工程。近年來,面對老百姓的需求從“有學上”到“上好學”的轉變,面對義務教育發展的新要求,東城教育力爭再上新臺階,借助教育綜合改革提供的發展經驗與實踐平臺,學區化將逐步升級為學區制,探索構建科學、民主、開放、多元的教育綜合治理體系,全面提高區域教育優質均衡化發展水平。
機制建設是引領事業發展的基礎。未來,東城學區制綜合改革將著力六大機制的建設。
建立完善的領導體制和學區工作運行機制
東城區教委成立學區制綜合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學區工作委員會形成以學區為基本單元的新型現代化治理體系。學區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學區發展規劃、管理章程和議事規則,研究、協調、統籌改革事項推進,實行學區、社區、家庭等多元參與,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結構。隨著學區內校際間聯合發展工作機制的建立,將設立校際間組團式共同發展模式,實現學區內教育的全面優質品牌化。
此外,東城區還將研究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科學、穩定、完善的機制,形成教育品牌相對聚集、初中和小學比例合理、教育類型豐富、學區制對口和九年一貫入學穩定的發展格局。
建立共同發展機制實現學區教育品牌化
組團發展是東城學區建設的特色,建立共同發展機制,將通過深化學校聯盟機制、探索九年一貫制學校實驗模式、構建優質教育資源帶、探索優質初中深度聯盟一體化辦學管理、實施優先發展初中小班化教學等,促進學區教育品牌化的飛躍發展。
建立健全干部教師輪崗交流機制
教師是教育發展的根本保障,輪崗交流是讓優質的教師資源均衡、有序地“流動”起來。在學區內通過深化干部教師輪崗交流,逐步實現教師由學校人到系統人的身份轉變。通過構建校際聯盟、九年一貫制學校、優質資源帶、“一長執兩校”、龍頭校建人才儲備基地五種模式,推進干部教師交流。東城還將探索建立學校優秀干部與教委機關干部雙向掛職(實職)培養的機制,對有潛質的干部進行培養、選拔、任用,實現人才的相互貫通、順暢流轉。力爭在2020年以前,優秀干部教師輪崗交流資源共享比率不少于30%,中青年優秀校長、骨干教師輪崗交流率達到100%。
建立學區課程資源共享機制
為了促進學生個性化成長,東城相繼成立青少年文化藝術學院、青少年科學技術學院、青少年體質健康學院及青少年國際教育學院,今后將進一步推動學院制建設,在每個學區內建設學院分院或基地,實現學生在學區內的跨校選課。
建立學區發展投入保障機制
東城將以學區資源配備機制、教育一體化建設機制、社會資源引入機制與教育服務補充機制作為學區發展投入保障,建立0-6歲學前教育服務完備、中小學貫通銜接、市民教育學習品牌眾多、社會資源融通的學區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區學生身心健康服務中心、重點學科實驗室等配套設施。還將通過引進社會專業機構、專家團隊和第三方力量,提供學區發展的智力支持和教師成長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