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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法律法規(guī)精選(五篇)

        發(fā)布時間:2023-10-08 10:04:3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yōu)槟鷾蕚淞瞬煌L格的5篇公司治理法律法規(guī),期待它們能激發(fā)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法律規(guī)制;公司治理;正當性

        公司治理是解決兩權分離所產生的問題,其目的是保證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收損害。公司的治理是公司自治和法律規(guī)制的統(tǒng)一體。公司的發(fā)展和治理需要法律的參與,因為法律是制度的保障,法律可以對具體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公司有相關的制度,這些制度是公司對于各項利益的分配、責任的歸屬、權利的劃分等相關方面的規(guī)定。運用法律規(guī)制對公司進行治理可以為公司的良好健康發(fā)展提供相關的保障。本文主要從公司自治的局限性和法律規(guī)制的作用對法律規(guī)制公司治理的正當性進行分析。

        一、公司自治的局限性

        公司的自治既有優(yōu)勢,也有不足。公司的發(fā)展對于國家的發(fā)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無論是從資本的流通還是從商品的生產方面來說,公司對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甚至深入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相關領域。因此,我們必須深入分析公司自治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以免發(fā)生因公司自治的不當問題而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阻礙國家的經濟、文化和政治的發(fā)展。

        從公司的內部來看,公司自治大多采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原則,即實行哪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多就有決定權。于是,股東大會的決議就可能被大股東專用,大股東就會利用自己的權利壓制小股東,支配整個公司,滿足自身的利益。同時,公司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也會使管理層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違背股東的意志,造成公司的秩序下降,發(fā)展緩慢和人員關系的不協(xié)調等等。同時,因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形態(tài)復雜和管理層的經營復雜,使外部很難獲得公司真實信息,所以,債權人和相關的人員不能及時的獲得相關的信息益,導致他們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

        從外部來看,公司可能會受利益的驅動,存在盲目擴張的現(xiàn)象。因為任何企業(yè)都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建立的。公司也是企業(yè),它也可能會為了利益而不惜任何代價。例如:如果可以通過壟斷、不正當競爭或者破壞環(huán)境等換來公司利益增長,可能很少有公司可以抵御這種誘惑。這種發(fā)展是不被提倡的發(fā)展,是不正當?shù)陌l(fā)展,是以損害集體或者國家利益為前提的發(fā)展。這就是公司的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所造成的結果。

        綜上所述,公司的自治無論是從內部來看還是從外部來看,都具有相關的局限性。因此,為了使公司能夠保持長期的、穩(wěn)定的發(fā)展,為了國家的經濟、文化商業(yè)以及各個領域的發(fā)展。公司的治理就必須把公司自治和法律規(guī)制結合起來。充分發(fā)揮兩種力量的作用

        二、法律介入公司治理的正當性

        隨著人類的不斷發(fā)展,龐大而復雜的制度系統(tǒng)也形成了。那就是有層次、多形式、分領域的“制度之網”。它們之間相互作用,共同規(guī)定著人們的各種行為。法律與制度總是相輔相成的,公司的自治有一套相關的制度,這套制度是公司自治的行為準則。為了使這套準則能夠順利和有效的實施就必須發(fā)揮法律規(guī)制的作用。法律規(guī)制在公司管理的正當性,以下分別從四點來分析法律規(guī)制在公司治理中運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1.權力權衡需要

        公司的治理對于現(xiàn)代公司的發(fā)展具有決定作用主要是由現(xiàn)代公司的產權特征決定的。在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的業(yè)主所有制企業(yè)里,因為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在利益的獲得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所以,他們不會因為利益問題產生任何分歧。在現(xiàn)代公司中,所有者的產權分解為原始產權和公司產權的法人產權,從而形成了雙重的產權結構。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所有不是表現(xiàn)在他們持有的真實資本上,而是表現(xiàn)在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上。股份擁有的多少就是股東權力的大小的象征。雖然公司是法人,但是這里所說的法人不是我們常說的自然人,公司不能夠自己進行相關權利的執(zhí)行和行為能力的實現(xiàn),因此,有且只能必須依賴于自然人。然而,自然人又具有相關的弱點。現(xiàn)代社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一個“利益相關者社會”。所以,一些企業(yè)法人在行使權力的時候,他們很可能會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自己謀求方便和中飽私囊,從而損害法人的相關的利益。因此,需要運用法律規(guī)制對代表了公司法人的自然人的權利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讓公司的決策的執(zhí)行行走在陽光之下,讓公司的決策被所有人所監(jiān)督。

        一個公司就是一個國家的縮影。因為公司和國家一樣,都十分重視權力的分配和相互制約。權力的制約可以防止公司中的一些相關人員濫用權利,做一些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因此,為了有效的解決公司中董事、經理等領導者和出資者以及職工等不同利益主體之間有關利益的分配、受益等方面的問題,必須制定相關的規(guī)定對公司的一些權力進行相關的制約,使他們都能夠根據(jù)規(guī)定在相關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享受利益。法律規(guī)制是公司內部機構的分權制衡機制,是公司進行有效治理的重要的機制。因此,當今世界上的很多國家都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用來對公司的各個組織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明確和規(guī)范。

        2.私法公法化的要求

        在法律制度的影響和規(guī)定下,資本主義在進入壟斷社會以前,通常會規(guī)定公司的組織形式的問題,同時還會組織機構的相關法律,這屬于私法范疇。基于私法自治的理論,政府通常不對公司內部的有關權力的分配進行不干預,因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前,私法主要是自己治理。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西方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家不僅加強了對相關的經濟關系的直接干預,而且國家還開始積極干預私法,其目的是為了打擊和遏制損人利于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相關思潮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以及消除在生產中和社會中不通過政府進行干預和監(jiān)督的狀態(tài),并通過公平分配的原則來協(xié)調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關系。

        國家具有多方面的權利,例如:國家可以通過干預使私法公法化。所以,國家的干預使《公司法》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這些變化表現(xiàn)在政府通過有效的發(fā)揮自身權力在公司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施加影響,對公司內部的契約關系進行干預,同時,政府機構還通過立法對公司內部結構及相互關系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和少數(shù)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發(fā)揚公司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公司內部的契約已經不再是私人的自由契約了,而是為國家和企業(yè)規(guī)定的相關的制度框架。20世紀以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的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要求各種各樣的法律都應該置于大家的監(jiān)督之下,這樣能夠對相關的侵權和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保障大眾的合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私法公法化不是公法取代了私法,而是在私法中滲入了公法的因素。

        3.減少組織成本,促進長期交易的需要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一種交易活動。根據(jù)其交易活動持續(xù)時間的長短,交易活動可分為短期交易和長期交易。

        在一次易中,市場規(guī)則能夠發(fā)揮它的作用。然而,對于長期交易,市場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規(guī)定就會常常陷入左右兩難的境地。實質上,公司和企業(yè)是兩個可以進行替代的手段。例如:在企業(yè)的內部,市場交易如果不存在了,一些企業(yè)家和一些生產經營者就會進行自覺調節(jié)來取代市場的交易。基于一些共同的目的,企業(yè)內的所有成員進行協(xié)同工作和努力,然而,這種努力與協(xié)作是在一個統(tǒng)一的權力中心的協(xié)調下實現(xiàn)的。由此可以看出,企業(yè)實現(xiàn)資源配置的協(xié)調機制是通過行政協(xié)調方式進行的。

        4.彌補市場不足的需要

        充分和有效的市場競爭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另外,充分和有效的市場競爭是公司的治理可以發(fā)揮作用的一個先決條件。出現(xiàn)超過公司的合約的約束范圍和公司的合約不能約束的行為,市場都可以進行有效的承接,讓公司處于嚴酷的市場競爭中,把本來由公司承擔的監(jiān)督成本變成當事人的違約成本。在一些發(fā)達國家,他們的市場機制比較完善,但是他們也會有釋放失靈的情況。對于市場機制發(fā)育不完善的中國來說,用法律來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尤為重要。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公司的治理可以使公司得到有有效的發(fā)展,公司的治理是公司內部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正確和合理分配的前提條件。法律規(guī)制公司管理的正當性不僅在于法律規(guī)制可以彌補公司管理的缺陷,而且法律規(guī)制公司治理還具有彌補市場的不足、減少組織成本,促進長期交易、使私法公法化和權衡權力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交叉持股;利弊分析;法律規(guī)制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213-02

        1 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1.1 公司交叉持股的優(yōu)勢

        1.1.1 有利于穩(wěn)定公司經營權

        對于交叉持股而言,公司之間基于股份的交叉持有建立起來的互信可以使股份的自由流動得到有效遏制。這一方面可以使經營者安心地實行其經營理念,不受經營權不穩(wěn)的干擾;另一方面可以使經營者自身職位得到有效地保障。

        1.1.2 有利于防止公司間的惡意收購與兼并

        公司間適度交叉持股可以增強公司間的聯(lián)盟與合作,穩(wěn)定公司的股權結構,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的惡意收購。分散的股份在遇到他人收購時,交叉持股可以起到有效的反收購作用,如成員公司在緊急情況下為維持其股價、防止其崩盤,由持股的其他公司買進本公司的股份,而避免被收購的命運。這就會使得他人望而生畏,不敢輕易采取吞并目標公司的行動。

        1.1.3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公司經營效率

        在成員公司間交叉持股情況下,成員公司既具有一定的主動權,又不完全獨立分散。這種關系能促進他們相互之間很好的合作,形成各種動態(tài)的平衡關系。這既可避免組織一體化所需要的組織成本,也可降低契約的交易成本。

        1.1.4 有利于互相抑制分紅要求以增強資本的積聚

        公司間互相持有對方股份,種種實例表明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享受公司的股息和紅利、投機獲利,而是為了實現(xiàn)其向某一方向或領域發(fā)展的戰(zhàn)略構想,這有利于公司資產的增值與積累。在公司交叉持股格局中,交叉持股公司之間可以互相抑制分紅要求,擴大公司留利,有利于公司資產的增值與積累。

        1.2 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

        1.2.1 導致虛增公司資本

        交叉持股的本質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事實上帶來向對方公司股東退還出資的效果,這直接導致虛增公司資本。

        1.2.2 形成內部控制人問題并危及少數(shù)股東的權益

        所謂少數(shù)股東是指憑借其股份上的表決權不能控制公司的股東。少數(shù)股東在通常情況下也有學者稱為中小股東、小股東。在交叉持股的情況下,相互交叉持股的管理層為了與對方管理層達成某項交易,往往會將自己持有對方表決權委托給對方管理層行使。這直接導致彼此的管理層對自己的公司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在股權分散且交叉持股較高時極有可能就會形成管理層的內部控制,從而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

        1.2.3 使公司治理結構處于扭曲狀態(tài)

        在交叉持股的股權結構下,因股東會、監(jiān)事會等機構被空洞化,嚴謹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了,往往形同虛設,各機構間的制約機制根本得不到有效發(fā)揮。

        1.2.4 限制市場競爭并誘發(fā)壟斷

        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可以建立策略聯(lián)盟,但它隨之而來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可能造成壟斷聯(lián)合,特別是在具有競爭關系橫行的公司之間,利用交叉持股可以產生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牟取壟斷利潤的行為。

        2 我國公司交叉持股制度的完善

        2.1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guī)制

        2.1.1 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由于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性質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相同的,對公司資本三原則的危害極大。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原則上應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例外:一是子公司與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是在實行公司權利中,為了達到其目的而必要時,子公司可以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但即使是在上述情況下,子公司也必須在6個月內處分母公司的股份,并且子公司對所取得的母公司的股份除分紅等項權利外,不享有包括表決權在內的其它一切權利。

        2.1.2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時的告知義務

        母公司取得一股份公司發(fā)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時,必須向該股份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并要在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被持股的子公司在獲悉母公司的通知后,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轉讓或者出賣其所持有的持股人母公司的股份。

        2.2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guī)制

        2.2.1 限制交叉持股的比例

        限制公司交叉持股比例上限的主要意圖在于禁止大份額的公司交叉持股情況。采用此種方式來抑制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也是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立法習慣,所不同的僅是各國所規(guī)定的比例數(shù)額不同而已。就目前我國股權結構分布的狀況和經濟實踐的需求來看,這一限制比例設定不能太高,也不宜過低。綜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我國公司以相互持有對方公司20%以上的發(fā)行股份為限制標準。

        2.2.2 表決權行使的限制

        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基本權利。我國現(xiàn)行的一股一表決原則,難以體現(xiàn)分散的個體股東的意志,給法人股東操縱公司的經營權提供了便利和實施空間。為了防止或減少交叉持股所導致的對股東權的損害以及“內部人控制”的后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司股份表決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筆者建議限制交叉持股部分的表決權的行使。

        2.2.3 設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現(xiàn)代證券市場的核心內容,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司信息,防止公司經營不當或財務制度混亂,以維護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于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具體規(guī)定上,我國可以參考德國、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公司法的立法相關規(guī)定。

        2.3 公司交叉持股的配套制度設計

        2.3.1 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是現(xiàn)代公司法制度的兩大基石,然而在公司法人制度在實際運作中,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使公司法人制度成為股東牟取非法利益,逃脫責任的工具,導致公司法人制度在設計目的上的落空。所以在我國2005年修改通過的《公司法》一大亮點即為明確規(guī)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項制度至今已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三年有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司法效果。

        2.3.2 強化獨立董事制度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對公司內部董事和執(zhí)行董事起監(jiān)督作用的外部董事和非執(zhí)行董事。外部董事或非執(zhí)行董事相對于所任職的公司而言,地位是完全獨立的,不能與該公司有任何影響其客觀、獨立地做出判斷的關系,從而保證他們在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運作、經營標準以及公司其它重大問題上作出自己獨立的判斷。

        2.3.3 完善監(jiān)事會的組織制度

        一般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產物,而監(jiān)事制度是大陸法系公司治理的特點,二者在立法之初都被賦予了公司監(jiān)管職責。相對于獨立董事制度而言,監(jiān)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實行多年,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發(fā)揮的作用不可替代,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也具有其獨特功能。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目前公司治理中內部人控制及一股獨大現(xiàn)象泛濫,二者應該能在公司治理中實現(xiàn)和諧共存。

        篇3

        【摘  要  題】法學與實踐

        【關  鍵  詞】獨立董事/報酬/法律規(guī)制

        獨立董事是指一個人,除了在董事會中擔任職務和是小股東外,不應與公司有任何聯(lián)系,即他不應有任何利益或和公司的其他聯(lián)系從而影響他獨立的判斷。在我國設置獨立董事,其作用一是監(jiān)督公司內部的經理層,防止他們?yōu)E用職權,損害股東和公司的利益;二是制衡公司的大股東,從而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公司在選舉獨立董事時,一般會考慮他的專長、技能和經驗,因此獨立董事在行使自己職權時,能夠適應公司決策和監(jiān)督的要求;但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雇員,其權力行使方式只是通過參加董事會,并根據(jù)經理層提供的信息,進行獨立的判斷,并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其獨立性容易受到干擾。正是由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獨特作用,我國上市公司在相關立法指導下,開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但實施獨立董事制度,不得不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如何使公司的獨立董事有動力盡心盡力地為公司工作。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對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榮譽激勵,二是物質激勵,三是人才市場的激勵。其實,這三者之間是相關聯(lián)的,不過榮譽激勵和人才市場的激勵無法用法律進行規(guī)范,它是一種隱性激勵。因此,從法律的層面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報酬制度則是激勵的關鍵所在。

        一、獨立董事報酬的形式

        獨立董事在為公司工作的同時,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原則,自然也應從公司領取與其貢獻相適應的報酬。由于獨立董事制度發(fā)軔于英美法系,英美兩國關于獨立董事報酬的實踐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美國獨立董事一般以年薪和會議費的形式獲得常規(guī)董事會工作的現(xiàn)金報酬,如果是委員會成員的話,還會得到委員會成員費、委員會會議費或兩者兼得。根據(jù)康法瑞公司調查,董事在1995年平均獲得31415美元的年度酬金和會務費,另外加上大約8000美元的委員會費用,年度總報酬為39707美元。在非現(xiàn)金方面,股票期權被越來越多的公司運用,美國董事協(xié)會公布了其1999—2000年董事薪酬調查報告,大約2/3的被調查公司采用了股票獎勵和(或)期權的方法;董事薪酬中用股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平均占48%。[1]美國獨立董事報酬之所以形式多樣,數(shù)額巨大,是和美國經濟學界、法學界的認識相關的,有許多學者主張獨立董事個人的經濟利益應該和股東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監(jiān)督的成效與他的切身利益掛起鉤來,同時該利益與訴訟風險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內,獨立董事才可能有正確的動力和膽魄去隨時開罪經理層。[2]美國基金業(yè)的一項研究結論也支持了這一觀點,他們認為相對于所管理基金的總資產,獨立董事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美國利泊分析服務公司提供了關于投資公司治理結構成本的詳細分析,根據(jù)有關數(shù)據(jù),全行業(yè)獨立董事對股東的美元平均成本是0.005%,而獨立董事持有其股份,與其服務的企業(yè)資產規(guī)模來說,更是微不足道。[3]然而作為獨立董事,關鍵在于保持與公司管理層利益的獨立性。如果獨立董事參與了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其利益將同公司經營者利益結合在一起,實施有效監(jiān)督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但為了激勵獨立董事更加積極認真地投入工作,使獨立董事的利益與股東利益保持一致,美國公司也向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但該期權方案不同于對員工的普通股票期權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貼之外支付股票期權。在外部董事當選時,能夠一次性地獲得一定數(shù)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權;(2)以每年贈與一定數(shù)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權來替代每年支付給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貼,固定收入轉變?yōu)楦邮杖搿4]

        在英國,非執(zhí)行董事經常因參加會議和執(zhí)行相關職責而能獲取報酬。有時一名非執(zhí)行董事還可得到年金并經公司同意索取合理的費用,比如交通和住宿費。此外,他也可能按日為其所履行的與作為董事職責緊密關聯(lián)的公司事務收費。對一位一年通常工作15天的董事而言,他每年所獲得的報酬從較小公司的大約7000英鎊到較大公司的超過20,000英鎊不等。公司的表現(xiàn)很少與外部董事的回報有直接聯(lián)系。董事費用通常也不隨股價的波動或賬面利潤變化。相反,它們在一個周期基礎上是固定的并參照大小相似公司的實踐和狀況而確定。同樣。非執(zhí)行董事通常不直接參加涉及股票選擇和或表現(xiàn)資金的獎勵機制。另外,他們通常還擁有其所代表公司的很多股份。[5][107][108]1998年出臺的《韓培爾報告》明確指出非執(zhí)行董事不應參與股票期權計劃。[6][143]

        由此可見,在英美公司的實踐中,針對獨立董事報酬產生的分歧是,對獨立董事能否采用股票期權這種報酬形式?獨立董事的報酬是否應和公司的業(yè)績相聯(lián)系?這也是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報酬制度所要面臨和必須解決的問題。

        在實踐中,我國有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表現(xiàn)出不從公司領取報酬的特點。如福耀玻璃的2000年報稱其獨立董事在報告期內沒有受薪。廈工股份公司獨立董事集美大學樊明教授的年薪是5萬元,但該收入全部計入集美大學的助學基金,用于資助貧困生。[7]但獨立董事沒有個人經濟利益在公司內,他能盡心盡職地努力工作嗎?所以,獨立董事應該有報酬,而且其報酬還必須合理。我國證監(jiān)會2001年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shù)慕蛸N。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這個指導意見肯定了獨立董事報酬的請求權,但關于獨立董事報酬的具體形式和領取報酬的標準沒有規(guī)定,從而把這一權利賦予給企業(yè),由企業(yè)自由決定。也就是說獨立董事報酬完全由市場自由決定。但據(jù)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2001年上市公司的一項統(tǒng)計表明,位列前20名的獨立董事的薪酬排名,最高為每年26.5萬元,最低為每年6萬元;其中每年6萬至8萬元的上市公司為15家。從排名后20位的獨立董事薪酬來看,全部在每年1萬元以下。在已經披露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年薪中,平均年薪為3.14萬元,最高年薪為26.5萬元,最低年薪為0.3萬元,差距相當大。[8]市場上的無序狀態(tài),對我國獨立董事市場的形成有著不良的影響。盡管企業(yè)擁有決定獨立董事報酬的自主權,但是同時獨立董事的合法權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要完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還必須在法律監(jiān)管之下,因此,獨立董事報酬還需要法律的規(guī)制。

        但在確立獨立董事報酬時,應注意其中存在著這樣一個怪圈:董事越獨立,他就越缺乏動力來努力工作;他越有動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獨立。具體來說,如果把董事比作“經濟行為人”,他為服務所得的金錢報酬很難補償他所花費的實踐和精力。實際上如果金錢補償對外來董事來說是足夠多,那只能起到相反作用;他們若堅持對管理層施加制約,本身的報酬將受到威脅。其他方面的滿足,比如地位,跡象也不樂觀。不但沒有動力去工作,獨立董事還有動力去規(guī)避各種風險。[9]因此,在確立獨立董事報酬時,還要考慮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否受到影響,因為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靈魂。

        在國外,最常見的獨立董事報酬的形式是固定薪酬,這是獨立董事以年費和會議費的形式獲得常規(guī)董事會工作的現(xiàn)金報酬,如果是委員會成員的話,還可得到委員會成員費、委員會會議費或兩者兼得。一般來說,獨立董事的固定報酬不會對其獨立性造成威脅,因為它是事先約定的,而且和公司業(yè)績、獨立董事的工作狀況沒有關聯(lián)。但固定薪酬有其缺點,它不能激發(fā)獨立董事工作的積極性,也不能促使獨立董事關注公司的長期利益。為此,在實踐中,有公司采用延期支付計劃,即將獨立董事固定薪酬的一部分存入延期支付帳戶,在獨立董事退休或離職時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其實,獨立董事成為公司的小股東,并不會妨礙其獨立性。Robert  Monks指出,單純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證“獨立性”,因為“獨立性”常常淪為“無動于衷”。要切實代表股東的利益,一個董事必須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話,他必須自己也是個股東。[10]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的兩位學者研究了1987—1992和1992—1996兩個五年期中外部董事持股數(shù)與股東回報率的關系,強烈建議公司采取措施增加外部董事的持股比率。“該比例絕對值不必很大,只需對該董事個人經濟利益上有所觸動,大致相當于50萬美元或他個人凈資產的3%—5%。這樣的數(shù)量足以吸引這些大忙人的注意力、時間和精力,使其不至于把董事職責僅僅視作一種榮譽。[2]那么,通過贈與獨立董事股票期權的方式,是否可行?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性報酬制度,其目的是使經營者的工作業(yè)績和公司的盈利狀況聯(lián)系起來,使經營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長期發(fā)展聯(lián)系起來,從而減少公司委托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但在我國,獨立董事相對于內部的經營者,只是一個外部的監(jiān)督者,和公司的聯(lián)系不是永遠的,其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年的規(guī)定,也說明了這一點。如果對他們實行和經營者同樣的股票期權計劃,將有可能使他們的利益和經營者的利益趨于一致,從而喪失了作為監(jiān)督者的獨立性。而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來看,對獨立董事實行股票期權在法律上還有一定的障礙,相關配套措施還不完善,還不足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勵體系,還是個別企業(yè)的試點計劃,因此,獨立董事股票期權計劃在實踐上也還缺乏可操作性。所以,立法不應把股票期權作為獨立董事的報酬形式。因此,可通過贈與獨立董事限制性股票來增加其持股數(shù)量,來密切和公司股東的關系。

        二、確定獨立董事報酬的標準

        過低的獨立董事報酬不足以激勵獨立董事工作的積極性,過高的獨立董事報酬可能會使獨立董事對失去其職位患得患失,規(guī)避風險,從而影響其工作的獨立性,同時也會造成對公司財產的浪費,因此,盡管確立獨立董事報酬是公司的權利,然而為保護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特別是在我國企業(yè)行業(yè)自律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司法判例,以一些因素作為確立獨立董事報酬合理性的標準。

        1.工作時間的多少。在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時間規(guī)定為每年不應少于十五個工作日,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據(jù)此,對經常不參加董事會會議的獨立董事,而拿到約定的全部薪酬,就應該質疑其報酬的合理性。

        2.行使職責的風險和責任。獨立董事能同時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其總收入將來自不同的公司,因此,一家公司的業(yè)績下滑對其影響不是很大,在這一薪酬組合下,獨立董事行使職責的風險將會減弱;而公司內部的專職董事,薪酬直接取決于公司的業(yè)績,其所承擔的風險將無法分散,因此,獨立董事的報酬在企業(yè)內部應該低于專職董事,否則,可質疑其報酬的合理性。

        3.工作業(yè)績的考核情況。獨立董事的活動應當能夠被公正地評價,并使其薪水與評價結果相稱。即對獨立董事的評價應當建立在獨立董事貢獻的基礎上。1997年,Korn和Ferry(全美董事會協(xié)會秘書)進行的一項公司治理調查反映:盡管投資者強烈要求公司的董事會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將不合格的獨立董事驅逐出董事會,但對獨立董事進行評價并不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被調查的公司中僅有15%評價獨立董事個人的業(yè)績。但從發(fā)展趨勢上看,將不合格的獨立董事驅逐出董事會是一項有價值的行動。隨著董事會規(guī)模的擴大和獨立董事報酬的增加,公司對獨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僅僅按時出席會議,提出一些無關痛癢的問題已經不能滿足要求。同時,對獨立董事個人進行業(yè)績評價能有效提高獨立董事的參與精神。[11][320—322]考核的指標應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議的次數(shù)、提案的數(shù)量等。

        4.公司的表現(xiàn)。對于這一因素,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除非公司獨立董事的利益與公司的表現(xiàn)相關,否則他們沒有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動力。反對觀點認為:其一,對獨立董事而言,采用報酬激勵并非最重要的。獨立董事服務公司和履行職責是因為獨立董事的任命是受人尊敬的,經常是對智力的挑戰(zhàn)以及產生潛在的商業(yè)關系。因此將董事報酬和公司表現(xiàn)相聯(lián)只不過是重復了已有的激勵。其二,如果這種關系一旦建立起來,激勵效應可能會適得其反。如果公司因為獨立董事的出色表現(xiàn)給予其豐厚的獎勵,獨立董事就會想保住他的位置以獲取更多的報酬,因此就不會對重要和有爭議的事項暢所欲言。設置獨立董事的一個初衷就是希望他們能夠提供獨立客觀的觀點。如果報酬計劃誘使他們深深地陷入公司事務中的話,他們這方面的作用就喪失了。[5]公司盈利狀況的好壞不是取決于獨立董事的業(yè)績,獨立董事的功能更多地是被定位于監(jiān)督經營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獨立董事的報酬不應和公司的業(yè)績相關聯(lián),但如果是獨立董事沒有履行其注意義務,使公司受到損害,業(yè)績也下滑時,此時,獨立董事也只是承擔賠償責任,其對公司的報酬請求權仍應得到保護。這樣的設計應該是合乎法理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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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殷少平.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國證券報,2001—04—25(3).

        篇4

        跨國公司由分屬在不同國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組成,這些實體由于所有權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關系或者是知識產權上的聯(lián)系)而聯(lián)系起來,并且這些實體在經營管理上和經營戰(zhàn)略上是由諸多的實體中的某一個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經營管理上和其他的商業(yè)活動上母公司對其他的實體有向心力的作用,這使得跨國公司各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產品、技術和資源等。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的經濟實力日益雄厚,其對世界經濟和國家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跨國公司作為全球市場競爭的主角壟斷了世界貿易的60%,國際投資的70%,技術開發(fā)與轉讓的80%.對東道國(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來說,跨國公司一方面為其帶來所需要的投資,擴大其對外貿易,帶動其經濟的發(fā)展,但另一方面它往往也會伴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方面的問題除了表現(xiàn)為跨國公司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采取各種手段掠奪東道國的資源,逃避稅收,轉移在東道國的利潤以及不遵守東道國關于環(huán)境、勞工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等以外,還表現(xiàn)為跨國公司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的行為。

        隨著烏拉圭回合談判各項協(xié)議的簽署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官方貿易壁壘在逐步消除,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在加快。但如此同時,國際市場又面臨著私人企業(yè)(主要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的威脅。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涉及反壟斷法所規(guī)制行為的各基本方面,包括以各種形式結成戰(zhàn)略聯(lián)盟,締結國際卡特爾協(xié)議或者實施其他形式的共謀;利用在東道國市場上取得的優(yōu)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在東道國市場上不正當?shù)貙嵤┢髽I(yè)購并。這些行為都會以特定的角度對東道國的市場競爭產生重要的影響。例如,據(jù)美國《紐約時報》2001年6月3日報道,9年前由煉鋼所需的一種重要原材料-石墨電極的主要制造商委派的公司高級經理在倫敦市外的一家機場飯店秘密會晤,最后就建立全球卡特爾達成了一項協(xié)議。來自法國、德國、日本和美國的公司高級經理就四個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必須迅速提高價格;較小的公司將迅速跟上主要生產廠商的模式;不準提供折扣;市場份額仍然維持現(xiàn)狀。此后5年中,公司執(zhí)行官和低層經理在一系列會議中實施了這項計劃。他們交換秘密協(xié)議,瓜分市場。到1997年,石墨電極的價格增加了60%以上。[1] 又如,我國的一些產業(yè)形成了由那些掌握著高科技并且有著雄厚資金的大跨國公司所控制的局面,原來的一些民族品牌被外商收購后又被棄之不用,相關市場的競爭受到很大限制。但是,相對來說,由于跨國公司的市場優(yōu)勢地位明顯,其利用這種地位實施限制競爭的行為往往更為突出,因而也更為東道國所關注。

        隨著我國越來越多地融入國際市場,特別是在我國“入世”之后,外國產品、技術、資本、服務等將會更多地進入我國市場。一些跨國公司在資金和技術方面較之我國國內企業(yè)占有很大的優(yōu)勢,從而很容易在我國市場上取得優(yōu)勢或者支配地位。如果它們我國市場上從事利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就會對我國的競爭秩序造成不利的影響,也會對我國的民族經濟帶來嚴重的沖擊。事實上,跨國公司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在我國市場上都已經有了不同程度的表現(xiàn),有的還相當明顯。其中,微軟公司在我國市場上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對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和我國軟件業(yè)的發(fā)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尤其引人關注。例如,IT業(yè)內人士指出了微軟的價格歧視行為:視窗 98在中國大陸市場零售價為1980元,在美國為90多美元,在日本為600—1200元人民幣,在臺灣賣到1200元人民幣[2],在香港為1600元人民幣。Office2000測試版在中國標價200元左右,在國外為免費贈送;微軟給我國大廠商的視窗98預裝許可費為300元左右,中小品牌PC廠商則達690元,而給IBM則不到100元。據(jù)保守估計,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公司的差別價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個億。又如,微軟公司為了剿滅我國國產軟件WPS97,在WPS97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價格的Word97版本。不管是Word97的低價還是視窗98的高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限制市場競爭的表現(xiàn)。再如,美國思科公司在我國市場上利用優(yōu)勢地位(尤其是利用所謂的“私有協(xié)議”)限制競爭的行為雖然早已存在并為業(yè)內所知曉,但由于其產品的特點只是在近年來、尤其是在其今年初起訴華為后才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

        因此,跨國公司容易在東道國取得優(yōu)勢地位,并且可能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實施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跨國公司利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xiàn)

        從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來看,跨國公司利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屬于壟斷行為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簡稱“濫用行為”),因此對其行為表現(xiàn)的分析也主要從濫用行為的方面進行。從我國市場上跨國公司利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的情況來看,其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類型:

        (一)掠奪性定價

        掠奪性定價,在我國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稱之為低價傾銷,是價格歧視的一種。它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一種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現(xiàn)形式。在我國,它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之一,是指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商品之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跨國公司實施掠奪性定價行為是一種嚴重危害市場競爭的行為,它會給同類企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損害威脅,阻礙或威脅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fā)展。如果經營者持續(xù)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價格銷售商品,通常會導致競爭者的經營額顯著下降,給其生存帶來嚴重困難,同時還會使購買者對其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與商業(yè)道德產生誤解,雖然會造成自身短時期的虧損,而從長遠看,則必然會給競爭對手帶來經營上的危害,并使自己取得長久利益。盡管掠奪性定價行為不同于過高定價的暴利行為,它似乎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反而因大幅度降價而給消費者帶來暫時的利益,但是在企業(yè)達到了其擠垮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目的后,價格便會大大上升,而此時消費者卻沒有選擇的余地。因此,掠奪性定價行為不僅直接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造成對競爭的破壞,而且從長遠看,也必然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在我國市場上,跨國公司的掠奪性定價行為也時有表現(xiàn),以圖擠垮我國的競爭者。如前述微軟公司為了剿滅我國國產軟件WPS97,在WPS97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價格的Word97版本。

        篇5

        一、公司治理效率的內涵

        公司治理效率本質上屬于制度效率范疇,公司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其存在的最終目標應是解決“兩權分離”導致的“問題”,因此治理效率的核心是公司治理解決“問題”的效率,表現(xiàn)為公司應對經營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性、風險等方面的效率,使公司實現(xiàn)持續(xù)發(fā)展,履行公司使命,實現(xiàn)公司戰(zhàn)略目標,滿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相對于治理效率而言,治理結構、治理原則以及治理機制等只是實現(xiàn)治理效率的方式。

        在我們所注意到的國內文獻中,普遍認為,一套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夠使得特定主體的收益最大化以及治理成本最小化。因此,無論從成本、收益還是價值的角度,公司治理效率都可以等同于治理機制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效率究竟是否完全等同于績效呢?

        績效與公司治理效率之間的確存在緊密聯(lián)系。不過,前者多指一定經營期間內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狀況、資本運營效益或者經營者業(yè)績,內涵較為廣泛;后者作為對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有效性的度量,在對企業(yè)一段時期各利益相關方的收益與成本加以量化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治理功效的發(fā)揮程度以及治理目標的實現(xiàn)程度。從股東利益至上的角度,只要能夠消除各種有礙股東利益的成本、保證股東價值最大化,便是有效的治理機制;而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治理結構與機制的設計則重在對各利益相關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以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尋求利益均衡。

        二、影響我國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制度性因素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1)制度是重要的;(2)制度是可以進行分析的,恰當?shù)闹贫劝才庞兄诮档蛷碗s系統(tǒng)中的協(xié)調成本,限制并可能消除人們之間的沖突。所謂制度,無非是存在某一共同體內,旨在抑制人類交往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機會行為,以及眾所周知的各種規(guī)則。無論是外在制度還是內在制度,其最終目標都是確保人們能作出承諾,并切實履行。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人們之間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圍,培養(yǎng)互利合作的習慣,增加行為可預見性,減少信息搜尋成本和協(xié)調成本,并抑制機會主義傾向。

        1.外在制度對公司治理的制約作用

        公司作為一種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體系,它是處于一定的環(huán)境之中的,制度關聯(lián)和制度互補意味著公司制度是與處于同一環(huán)境中的其他外在制度相聯(lián)系的,其他相關制度必然對公司制度及其運行產生影響,公司也只有在與其他制度體系相互協(xié)調中才能顯示其特定的制度生命力。

        高效公司治理需要的外在制度應該是設計規(guī)范、精細,有懲罰性條款,并能被強制執(zhí)行的正式制度。同時,穩(wěn)定性的外在制度還必須具有前瞻性,代表未來發(fā)展方向。然而,國內與公司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明顯存在諸多缺陷,過時的法律法規(guī)阻礙了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有序退出,司法體系也不能提供當今全球市場所要求的快速反應機制和可預期性。

        2.內在制度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在內在制度方面,我國尤其缺乏與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密切相關的文化傳統(tǒng),主要表現(xiàn)在:

        首先,我國缺乏強制執(zhí)行和主動遵循的文化傳統(tǒng)。可以說強制執(zhí)行和主動遵循的文化傳統(tǒng)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精髓之一,是法治精神在公司治理機制中的具體體現(xiàn)。這種文化傳統(tǒng)一方面強調執(zhí)法者必須強制執(zhí)行已有正式制度,培育市場主體對規(guī)則的信任,即“信譽重于規(guī)則”。另一方面,強調市場經濟主體對法律法規(guī)的主動服從和遵循,從而實現(xiàn)外在制度的內在化,提高法律的執(zhí)行效率。我國目前無論是司法部門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執(zhí)行文化,還是民間主體對法律法規(guī)的主動遵循文化,無疑都是極其匱乏的。

        其次,我國缺少健康的股權文化。健康的股權文化,從大的方面講是指社會正確看待公司制企業(yè)、股市乃至股東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從小的方面說則主要指公司管理者是否有意識維護股東在公司中的所有者地位,盡職盡責,忠實履行受托責任。

        最后,與上面兩條密切相關的是,我國尚未形成有效的誠信機制。由于外無強制執(zhí)行的文化傳統(tǒng),內無健康的股權文化,公司管理者很難有主動服從法律規(guī)范的壓力和動力,公司治理中必然會出現(xiàn)誠信問題,甚至爆發(fā)誠信危機。

        綜上所述,不難得出公司治理機制既是規(guī)范公司各利益主體經濟行為的一種制度安排,也是強制性外在制度與自發(fā)性內在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換言之,公司治理機制就是在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兼并收購法、反壟斷法以及公司治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下,結合本企業(yè)的經營理念、商業(yè)慣例、企業(yè)文化等內在制度的特點,建章立制,設置權力機關,簽訂契約,保護在公司設立、運行中做出貢獻的各相關經濟主體的利益。

        三、結論與建議

        在制度經濟學框架內,追尋著企業(yè)制度演變的歷史軌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治理內在制度與外在制度存在的障礙不掃,我國的公司治理效率就很難改進,在今后改進公司治理效率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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