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4:2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所謂“內部審計外部化(Outsourci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又稱內部審計外包,指企業管理層將本企業內部審計職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專業人員實施。內部審計外部化有一系列優點,然而,它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缺點和不足。我同企業能否實現內部審計外部化,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應認真權衡利弊,做出正確的戰略選擇
二、內部審計外部化優勢分析
(一)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
獨立性是保證上市公司審計職能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獨立性越高審計效果越好.因為外部的審計人員和上市公司管理層沒有經濟利益聯系,他們會以一個客觀的態度完成本職工作,不僅不會受制于于公司的所有者同時獨立于經營者,外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天然優勢使其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更可靠。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定期更換審計人員,減少企業內部人員和外部審計人員建立密切聯系的可能性,降低舞弊風險。使審計人員在一個公正的立場上進行內部審計
(二)促進內部審計技術改進
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對內審職能沒有充分認識因此不太重視,并且審計業務不屬于企業的核心業務,管理層通常不會花費過多的人財物在這上面。這就導致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人員素質較低、審計水平不高。而審計業務屬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核心業務,為爭取市場占有率,搶占更多的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會不惜重金對內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擁有獨特的優勢。通常來講,外部審計機構的從業人員審計水平較高、審計經驗豐富。聘用外部的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不僅可以提高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和外部審計人員的配合還會提高他們的審計技術水平,拓寬他們的眼界。
(三)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由于內部審計不是企業的核心部門,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多數企業不會向內審部門投入充足的經費對內審人員進行培訓,人員素質不高,會導致審計質量低下,審計失敗的局面。由于內審部門在企業結構中的特殊性,它的職責是應該發現企業管理中的漏洞和經營中的?L險,但由于內審部門和內審人員都與企業其他的部門和人員有聯系,這些會使審計人員發現問題時反而沉默不語。外部審計機構獨立于企業,因此和企業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聯系,外部審計人員會客觀的看待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審計業務是他們的核心業務,員工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因此,由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的審計可以有效彌補內部審計的不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四)節約企業費用
企業的審計業務已由傳統單一的審計業務向管理咨詢業務和內部風險管控業務過渡。這些業務要求從業人員具有多元化的知識結構,需要懂財會、計算機、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內審人員的知識架構,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培訓費用,這樣一來就提高了審計成本。當企業對內部投入的費用高于向外部購買所需服務時,企業會選擇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內部審計外部化主要可以降低企業以下的費用:減少雇傭和培訓費用。節約軟件技術開發的成本。降低成本。會計師事務所是專業的服務機構,可以將審計技術開發、審計軟件更新的成本分攤到所服務的企業身上,企業在同等成本下可以享受到高效或等效的服務。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搶占市場份額,爭取更多的客戶也會降低企業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費用,使企業享受到質優價廉的服務。
三、內部審計外部化應考慮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外部化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劣勢分析
內部審計的獨特之處在于在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中發揮著獨特作用。雖然審計職能也可由其它許多部門履行,但內部審計之所以獨一無二是因為它自產生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職業組織,常常設置在企業內部,非常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分析。一般認為,企業內部全職的內審人員能夠融入和吸收企業文化并以此來理解經營風險和潛在的戰略效果。而且,由于不斷地參與企業經營,他們能夠理解對控制環境產生影響的各種內部關系。另外,以他們的分析為基礎的管理決策的成敗關系到他們的前途命運。雖然我們承認外聘人員受到的市場驅動能夠提高其審計服務的總體績效,以有效地增加企業價值,但在分析內審部門的戰略優勢時,管理層應考慮內審外聘的以下幾點劣勢:破壞內部審計職能的整體性;導致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缺乏責任感;放棄了內部審計自身的資源優勢;外部咨詢機構可能會喪失獨立性;企業會越來越受制于外部審計人員;企業將失去一個頗有價值的管理人員培訓基地;對企業長遠發展的影響問題;會使內部審計職能失去靈活性。
為解決上述問題,企業在決定向外購買內部審計服務之前,應該認真仔細地評估自己的需要。內審外聘并不一定將整個內審工作全部交給外審人員,而是將特定的功能或某一部分承包出去,使得企業自己的內審隊伍與外部審計并存且互相合作。因此,企業應保留一個規模合適的內部審計部門,并在需要的時候聘用外部人員,將更為經濟、有效地滿足企業的需要。
[關鍵詞]內部審計;外部審計;協作發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01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6-000-02
為了與飛速發展的時代相適應,社會組織在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活動中應建立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以確保其在實踐活動中各項業務的開展具有一定的規范性和科學性。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審計工作已經成為規范社會范圍內各類社會組織行為的重要環節。審計是由審計從業人員,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審計工作的各項工作規范,采用專業化的方式、方法,對社會組織的財務行為以及生產、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的審查和監督。我國現行審計體系中,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共同發揮重要作用。
1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內部審計是指企業組織內部或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的自行審計實踐活動,是各類社會組織內部成立的一個獨立性、專業性的職能部門,以督促、調節內部從業人員按照崗位職責高效開展業務為目的的審計行為。外部審計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主要在社會組織的財務行為以及管理行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二者在著眼點和發力點上具有一定的區別,現將其辨證關系分析如下。
1.1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
第一,對象相似性。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是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為審計內容,而且在審計活動實踐中,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為審計實踐的著眼點。第二,審計證據統一性。無論是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審計人員都將被審計單位各種形式的證據作為審計的證據,所以審計工作實質上是對被審單位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搜集審計證據的過程。第三,從業人員職業道德一致性。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從業人員在實踐審計活動過程中,都要將客觀性作為工作態度以及標準,所謂客觀性實質上是要求審計人員要實事求是、不偏不倚。
1.2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差異
第一,審計主體不同。外部審計主要是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或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組織的整體財務信息進行核查,在審計結束之后需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某個職能部門進行的實踐活動。第二,審計目標不同。外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審查被審組織財務信息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內部審計則將公司的風險控制、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審計作為主要工作目標。第三,審計的范圍不同。外部審計業務開展的范圍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契約的規定展開,例如:財務信息層面的審計、內部控制體系層面的審計活動;內部審計根據組織生產、經營、服務的實踐活動為基礎展開業務,業務范圍具有廣泛性。
2 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的必要性
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是審計工作發揮實效性作用的關鍵,具有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落實,企業開始意識到審計的重要作用,因此,內部審計呈現了蓬勃發展的態勢。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雖然在內容和范圍上有一定的交集,但是在具體實踐策略與目標上存在一定的差異。為了保證外部審計能夠清晰了解審計范圍,必須由內部審計提供一定的資源作為基礎,使外部審計能夠在內部審計協助下提升審計效率,將審計實踐中的摩擦有效解決。因此,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是提升審計工作效率的需要。
第二,通過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含義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的分析可知,外部審計在專業性上優于內部審計。因此,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有效協作,能夠使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的指導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進而增強內部審計的專業性,促進內部審計向成本精細化管理的方向發展,提升內部審計整體水平。由此可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是促進內部審計繼續發展的需要。
第三,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審計標準公告第六十五號要求明確指出:審計師在針對企業財務管信息實踐審計活動的過程中,必須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集中的了解與分析,這一要求強調了外部審計師應該對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情況做出具體的評價。國際內部審計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IIA)內部審計準則也強調了獨立審計師在執行相關審計任務的過程中要充分對內部審計結果進行分析,避免重復審計現象的出現。因此,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協作是各項專業審計準則的要求。
3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發揮其分工協作和相輔相成的作用,能夠有效促進各類社會組織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并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二者呈現同氣連枝的發展態勢必須以整個現代化管理要求的審計機制為基礎。但是,現階段受到諸多方面的因素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經濟背境下,我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環節上出現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3.1 缺乏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
伴隨電子計算機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信息時代悄然來臨,終結了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受到時間和空間雙重因素制約的時代。因此,有效的協作必須建立在現代化的交流平臺與交流機制基礎之上。但是受到傳統發展觀念和發展歷程的制約,內部審計從業人員與外部審計從業人員沒能形成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一方面是由于審計人員在主觀上沒能積極地進行溝通,使溝通機制不夠健全;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層面沒有建立高效的交流平臺,使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的溝通依然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
3.2 職責定位不清晰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應在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各司其職、分工協作。但是現階段,受相關政策方面的制約,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職權定位方面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一方面,在審計體系中,內部審計應始終發揮審計實踐工作的主導作用,但是在審計工作的具體實踐中,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導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部審計工作有效性的發揮,進而阻礙了二者通力協作的功能;另一方面,外部審計的專業性沒能充分地展露,使審計實踐活動呈現了一定的不規范性。
3.3 引導機制問題
“沒有規矩、難成方圓”這句老話,對審計工作依然起效,審計工作若想高水平地完成預期目標,必須在一定的監督管理機制之下進行,無論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還是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無不體現監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而且要求審計委員會或者相應機構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作工作。但是,縱觀我國審計工作的實踐過程,審計委員會雖然已經建立,但是在具體引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協作方面并沒有發揮實效性的作用,使二者沒能在統一的宏觀指引下形成相輔相成、同氣連枝的發展態勢。因此,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協作的過程中,宏觀層面的引導機制存在問題。
3.4 審計人員缺乏良好的合作意識
經濟全球化的高速發展,使良好的合作意識成為現代社會中必不可少的精神和推動人類文明繼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如何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整合已經成為市場經濟背景下社會范圍內廣泛關注的話題。就我國現階段審計實踐工作的發展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并沒有形成良好的相互依存關系,使我國審計工作的實效性發揮不足。但是現階段,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處于兩種工作環境,其從業人員一般只是對自身的工作任務和預期目標進行關心,形成一種不合作的發展態勢,這在極大程度上制約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合作關系的有效建立。
4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協作的對策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分工協作,形成合力,是推動我國審計實踐水平進步的重要保證,從宏觀層面上講,也是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有序進行的需要。根據我國審計體系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發展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以下4個方面的對策。
4.1 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
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搭建一個能夠實現二者信息互動的交流平臺,保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信息能夠時時實現溝通與共享,使審計流程以及審計人員的交流變得更加順暢。在構建信息溝通機制的過程中,需要將協調原則貫穿始終,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獨立工作的基礎上,實現“有度”的溝通。雖然二者實現了信息互動,但是必須保證二者互不干涉對方的工作和影響對方的實踐行為。同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實踐活動中,應該針對各自工作的具體情況,互相提出一定的意見和建議,針對整改意見進行交換,進而促進二者工作效率的提高。
4.2 明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職責定位
若想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實現協作,必須保證二者在職權定位上具有一定的明確性、規范性。外部審計的職責主要定位在對組織財務信息方面的審定與核查,對于組織提出一些具有指導性的意見和建議,不在微觀上對被審組織的具體實踐行為實施管理。內部審計應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積極主動地配合外部審計的各項審計行為,詳盡真實地報告內部審計的進行與實施情況,主動強化與外部審計的溝通。在收到外部審計的相關意見和建議時,應熱情對待,根據組織內部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分析,使外部審計部門提出的意見能夠在本單位內部得到全面的貫徹和落實。
4.3 強化監管部門的引導工作
審計監管部門應在宏觀的角度對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實踐工作進行有力的指導,一方面督促內部審計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促成與外部審計部門的合作,對于內部審計不配合外部審計工作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批評與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監督外部審計機構或者從業人員,不要以地位上的優勢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忽略。同時督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同時向監管部門匯報相應的審計情況,監管部門同時具有提出風險、闡明觀點的義務。
4.4 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合作意識
協作的實質是合作,合作的關鍵是從業人員的合作意識。在實現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有效溝通交流的基礎上,逐漸培養審計人員開誠布公、坦誠相待、取長補短、相輔相成的意識,同時應強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共同責任意識,使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合作意識得到全面的培養,促進二者的協作。另外,內部審計、外部審計和監管部門在審計技術、方法、信息、人員培訓等方面應加強合作,發揮疊加和乘數效應,使審計工作從業人員能夠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斷變革傳統理念、整合先進工作方法與技術,實現自律和監管的共贏。
綜上所述,為保證內部審計及與外部審計共同發揮審計體系的作用,達到審計體系構建的目標,可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地按以上論述的措施開展工作,以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通力協作,全面促進我國各類社會組織能夠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基本政策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從事社會實踐活動,早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主要參考文獻
[1]王鑫,武彰純.淺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J].品牌,2015(1).
[2]王霞,吳嵐,李亦琴.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化策略研究――以LD公司為例[J].財務與會計,2015(10).
[3]劉文磊.煤礦企業內部審計問題及對策――以神華集團上灣煤礦為例[J].內蒙古財經大學學報,2014(3).
【關鍵詞】內部審計,外部審計,協作
一、引言
內、外審計在對公司的財務監督以及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盡管這兩種審計有著截然不同的責任,但兩者審計職能的一致及審計工作的交叉要求雙方需要一個有效的協作關系來共同開展審計工作,以避免審計工作的重復,從而提高審計效率,實現企業價值提升的目標。近幾年來,盡管許多相關的審計準則和相關法規要求二者進行相互協作,但由于各個企業面臨眾多的實際問題,使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相互協作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障礙。本文立足于我國內、外部審計協作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對策。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的基礎和必要性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是存在著基礎的。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對內部審計的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運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目標?!?其關注的關鍵問題是控制、風險管理與治理過程。
外部審計的含義是指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它是由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兩部分組成,是對企業內部虛假、欺騙經濟管理行為的一個重要而系統的檢查。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雖是審計的不同分類,但同屬于審計的范疇,兩者之間存在著許多的相同之處,內、外部審計之間的聯系為二者的協作提供了基礎。其聯系具體表現在:一,同為公司的治理,IIA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二,審計職能一致,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的三方面職能,這三種職能是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具有的。三,審計方法基本相同,雙方都需要運用檢查記錄或文件、函證、監盤、重新計算、分析程序、審查抽樣等方法。四,工作成果上可以互相利用。內部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程序時可以相互借鑒對方的成果,可很大程度上提高自身的審計效率和質量。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的審計協作是十分有必要的。雖然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同屬于審計體系,但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國家審計是不同職業性質的審計形式,二者之間在許多方面存在著差別。區別體現在:一,審計的獨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種雙向獨立,獨立性較高;后者是單向獨立,獨立性較低;二,審計目標不同:前者主要是檢查公司運營以及審計報告的合規性與公允性,后者的目標在于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三,業務范圍不同:前者主要是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盡職調查等業務,后者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拓展到以管理領域為主的一種審計活動,主要有經營審計、財務審計、管理審計等。
這些區別將二者分為兩種不同的審計形式,但二者并不能孤立的存在,雙方需要相互協作,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自安然事件后美國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對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加以強調,法案規定的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披露與評估責任給內部審計帶來了契機, 并與外部審計一樣, 需要對與財務報表有關的內部控制問題格外關注,這使得兩種審計職業之間存在著大量的重復審計。這就要求內、外部審計人員加強協作關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或對機構人員的過度需求,從而降低總的審計費用,提高審計效率。
其次,內、外部審計的協作可加強公司治理。2002年7月23日,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一個健全的治理結構是建立在四個主要條件的協同之上的,這四個條件是: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 。良好的內、外部審計協作加強了雙方溝通與業務合作,同時也可以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內、外部審計可以切實有效的實施起來,這對公司的治理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
最后,我國出臺的《第2303號內部審計準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中指出: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保證充分、適當的審計范圍;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共享審計結果,降低審計成本;持續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四項目標。相關準則的出臺從法律層面上要求了我國內、外部審計人員需要建立積極有效的溝通協作關系。
三、我國內、外部審計協作現狀
我國在《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已指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的相關細則,就目前狀況來看,雖較前幾年而言,雙方的協作有很大進步,但仍未系統地建立起積極有效的內、外部協作關系。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一,沒有建立起明確的協作機制,使得內、外部審計協作缺乏相應的保障,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雙方協作的進一步發展。二,我國存在相當多數量的公司內部審計制度不夠完善,有些公司在內部審計方面還是一片空白,就更談不上內、外部協作的問題。三,公司管理層對企業的內部審計缺乏重視,導致內、外部審計協作的支持機制缺失。內、外部審計相互協作需要相應的執業環境、專門的協調機構以及審計人員本身的專業水平等多種條件予以支持。但許多企業領導者意識不到內、外部審計相互合作的潛在優勢, 常常會隔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橋梁。四,內、外部審計人員相互協作的意識不高,各審計群體只關心自身的審計目標而沒有考慮長遠的溝通協作,同時也不愿為合作承擔責任,使得內、外部協作工作無法開展下去。五,內部審計部門自身獨立性相對較弱,其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不強,有些公司內部控制環節薄弱,導致外部審計機構在與內部審計人員合作時有所顧慮,從而阻礙了雙方協作關系的建立。
四、針對我國內、外部審計協作存在問題提出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有效機制。
內、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 應由相應的機制提供保障,有效的合作機制是內、外部審計協作的基礎,在考慮如何促進內、外部審計協作時,我們應從建立一個更加有效的協作機制著手。
1.完善內、外部審計機構溝通機制。內部與外部審計師總是通過交換所需要信息進行合作,面對面的會議交談是最直接的方式。而交換審計文本記錄、采用相同的審計技術與方法以及合并相關審計項目計劃等協作機制也是建立在雙方充分溝通的基礎之上的,這些都要求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溝通機制。
2.加強協作性工作支持。由于內部審計是公司組織之一,其自身獨特的地位使得它較之外部審計更加了解企業內部情況,獲取企業相關信息時更加便捷。因此在有些情況下,外部審計進行審計工作時,需要內部審計提供相應的幫助,此時,內部審計應做好外部審計的助手,協調審計工作的執行。協作性工作支持的加強,是內、外部審計合作的進一步體現
3.完善審計發現的支持性跟進機制。一方面由于審計成本和審計目標的約束,內、外部審計不能對所有的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另一方面,外部審計不會像內部審計那樣深入地參與組織的運營程序,也不會像內部審計那樣去跟進審計建議,所以內、外部審計應分享影響當前組織的運營程序效果的信息,提出審計發現以及后續跟進建議時,雙方應積極的關注,利用自己的特長進行進一步審計。完善審計發現的支持性跟進機制,不僅使得內、外部審計協作進一步延續,而且可很大程度上提升審計效果。
(二)逐步完善內部控制系統,加強內部審計的管理。內部控制作為組織內部的一種制度安排,有助于企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提高風險防御能力、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最終服務于企業價值創造的終極目標,對公司治理有著重要意義,而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環節,它既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方式,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完善公司治理。
(三)提升高層管理者的重視程度,取得高層管理者的理解與支持。審計委員會和首席財務官對內部審計投入的重視程度是決定內部審計能在多大程度上與外部審計師合作的主要因素,雙方協作的開展需要高層管理者作為支撐的橋梁。讓高層管理者明白內、外部協作對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從而使其增加對這方面的重視,為內、外部合作提供支持的平臺。
(四)樹立內、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執業理念,提升審計人員的合作意識。協作的意識是雙方實現有效合作的必要基礎,而協作意識的建立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內部審計應積極發揮審計合作中的主導地位,主動與外部審計協調溝通,與外部審計機構交換相互協作的意見;其次,外部審計人員應以信任和誠意對待內部審計人員,尊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成果,盡力獲得內部審計的支持與協作。
(五)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保證其提供的審計結果客觀公允??赏ㄟ^聘請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資深審計人員來公司進行培訓或是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外出學習,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從而很大程度程度上消除外部審計師在使用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審計資料時擔心其客觀公允的顧慮。
(六)進一步完善內、外部協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工作的順利實施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的支撐,雖然我國相關部門已在內、外部協作上頒布了有關的法律法規,但仍是框架上的指導,所以可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頒布審計業務指南的方式,規范公司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流程,建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合作機制。
五、總結
在經濟迅猛發展、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已成為每一個企業關注的焦點,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同為公司治理的基石,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互補充的關系,使兩者之間的相互協作變得越來越重要。完善協作機制和內部控制系統、提供支持性平臺、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與協作意識,從而使內、外部審計建立一個有效的協作關系,以增強公司治理水平,實現企業價值的提升。
參考文獻:
[1]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第2303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S].2013
[2]王鑫,武彰純.淺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J].品牌(下半月),2015(01)
[3]張俊,耿慧敏.淺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4(08)
[4]傅黎瑛.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協作問題研究[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8(02)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各有特點又互為補充,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于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在以下五個方面注意溝通:一是知識溝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學習專業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及管理信息,討論管理薄弱環節,明確審計工作措施;二是審計范圍溝通,外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三是審計工作底稿溝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必要的范圍內交流相關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量,利用對方工作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四是審計結論和管理建議溝通,外部審計通常應就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五是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溝通;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探討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缺陷,并及時提請對方改正,以降低審計風險。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各有特點又互為補充,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于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在以下五個方面注意溝通:一是知識溝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學習專業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及管理信息,討論管理薄弱環節,明確審計工作措施;二是審計范圍溝通,外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三是審計工作底稿溝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必要的范圍內交流相關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量,利用對方工作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四是審計結論和管理建議溝通,外部審計通常應就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五是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溝通;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探討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缺陷,并及時提請對方改正,以降低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