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4:1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招投法實施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招投標 新條例 影響
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2011年11月30日,在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中經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該條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條例”)依照我國法律規范劃分,該條例隸屬于行政法規,從法律縱向劃分,本條例的法律地位要低于《憲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從實際操作層面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依據《招標投標法》進行編寫并具有實際操作指導作用的規范文件,該條例對《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標準進行了細化并做明確說明,通過認真學習《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不僅是企業提高工程中的招標投標工作效率的要求,還是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對我國工程招投標領域的具有深遠意義。
2投招標雙方需要注意的問題增多
2.1時效性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必將帶來新的理念與新的操作規范,其中條例對許多時限以及數量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是對投招標活動的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以及管理機構在執行條例的過程中必須準確的掌握這些信息。下面就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時效性規定做出介紹,以便在日常工作中進行參考,避免由于業務疏忽導致錯誤的產生。
2.1.1資格預審文件修正的時間要求
依據條例的第二十一條,該問題出現在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時適用,條例規定如果對資格預審文件需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時,應該在截止時間至少三日前,通過書面形式對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有效通知;如果不足三日,招標方應該將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進行順延。
2.1.2對投招標文件及結果提出異議的時間要求
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這種情況出現在招標人對項目公開招標后,相關人等對招標文件或者評標結果產生異議后,自收到之日起應在三日內給出答復。
2.1.3公示中標候選人的時間要求
依據條例第五十四條,招標方依法對項目進行招標,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且為了確保公正性,公示信息的時間不能少于三天。
2.2對相關數量或金額的要求
2.2.1履約保證金要求
第二十六條規定,當招標項目需要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時,投標保證金占項目的總估價不得超2%。此外,條例中第五十八條還提到當招標文件如果要求中標人需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出現時,中標人應給予配合,并且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2.2.2對投標方數量的要求
通過對以往招投標經驗的總結,條例在第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中規定,在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中如果少于三個,那么招標過程不予承認,并需要重新招標,還有如果投標人少于三個的,不予以開標,招標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在評標委員會提交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根據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中標候選人不能超過三個,并且需要標明排序。
3新條例對投招標活動的具體影響
3.1規范了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增加了資格后審的規定
為防止招標人以資格審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了資格審查環節,規定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的具體要求,明確了招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采用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及成員組成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成員的規定。明確了招標人如果采用資格后審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2細化了防止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的規定
實踐中,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或者采用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是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針對這一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招標人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要求或者與項目合同履行無實質性關聯的任何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這也是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招標活動的通行做法。同時,針對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這一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活動,并對具體情形作了細化,比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1條例舉了6種具體情形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更為明確的執法依據。
3.3加大了招標投標當事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用長達20條的篇幅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專家以及行政監督部門等違反本條例的各自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具體規定,其中很多規定已填補了《招標投標法》的空白,使“有規定無處罰”的局面得到了較大改觀。比如對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不遵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招標人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等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相對于《招標投標法》,增加了“投訴與處理”一章。為解決當事人投訴渠道不夠暢通,投訴處理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3.4綜合評標專家庫制度確保評標的公正性
綜合評標專家庫制度是在建立在我國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的,其主要運行原則就是建立專家庫,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綜合評標專家庫組建起來,通過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可以統一專家入庫條件、統一專家考核標準、統一對專家的監督管理標準等,全面保證評標的公正性。
3.5招標投標行為對于合同簽訂及履行的約束更加明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招標投標實踐中,招投標雙方往往為了從各自利益出發,違背招投標文件有關要求,在中標之后另行協商,簽訂協議。這種所謂的“黑白合同”,在建筑工程領域大量存在。這不僅嚴重擾亂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有序進行,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最終工程及產品質量,而且容易滋生腐敗,并對整個招投標市場交易秩序合法有效性產生沖擊。針對這一日益凸出的問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此次條例的修訂,明確了“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均為合同主要內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避免中標后簽訂違反投標承諾及中標約定的情況。
另外,從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確保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去理解,慎重對待合同的簽訂、遵從法律限制、維護合同的權威效力,是規避合同履行風險、減少爭議的捷徑。
4結束語
在總結我國招投標實踐、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我國招投標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健全了我國公共采購法律制度。《條例》的頒布施行,有利于建立統一的招投標規則,推動形成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大市場,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有利于增強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時妥善處理招投標爭議,提高招標采購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強和規范行政監督行為,提高行政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懲治和預防腐敗。可以預見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必將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標與投標行為產生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 年11 月頒布
[2]本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010
關鍵詞:招投標 條例 問題 建議
一、《條例》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已12年。隨著越來越多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貨商、施工單位,招投標過程中的問題和違規情況也越來越多,這既有招投標方肆意違反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情況,也有招投標方利用《招標投標法》的不完善及未盡規定處隨意操作的問題。因此,為有效落實《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增強招投標活動規范性,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投標市場有序發展,在總結吸收招投標實踐經驗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國務院第613號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條例》解讀
《條例》從招投標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出發,對《招標投標法》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和補充,對招標投標的具體程序和時間期限做了具體規定,對電子招投標、招標師的職業資格管理等新情況、新事項給予了認可和說明。《條例》對招標人落實立法精神、規范招標程序、確保招標質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下面從招標人角度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解讀分析。
(一)解決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關于工程建設招標適用范圍的銜接和界定問題
在近幾年的招標采購實踐中,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關于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是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還是適用《政府采購法》,兩法均沒有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境內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即《招標投標法》規范的對象是工程建設,且以“項目”來定義工程建設。但從實際執行情況及相關案例看,這種定義存在一個弊端:若招標人想規避政府采購途徑,不管標的是否屬于工程建設內容,只要冠以“項目”二字,即可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而不必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招標人也可能把部分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集中采購范圍。而法律適用決定了后續的招標操作環節: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標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來招標,而不必委托集中采購部門招標。此情形下,招標人只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而不必接受財政部門監督,這既不利于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監管,也違背了兩法制定的初衷。
《條例》采用了《政府采購法》中的工程建設概念,稱工程建設是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即以“工程”來定義工程建設內容。因此,使用國有投資資金的招標人在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時,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條例》對工程建設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明確,解決了以前兩法不一帶來的工程建設法律適用范圍相互沖突的問題,避免了招標人因工程建設概念模糊而隨意選擇適用法律的情形。
(二)明確了強制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界定了可以邀請招標及不招標的項目
《條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對可以使用邀請招標的兩種情況及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五種情況、對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七種情況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說明。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某些應當公開招標卻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項目,《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條例》第九條列舉的可以不招標的幾種情形,既考慮了部分項目不適宜招標的實際,又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情形進行了界定;《條例》第十條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可以不招標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說明。
(三)首次明確資格預審內容及程序
《招標投標法》對資格審查并未區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實踐中,招標人通常是在評標過程進行資格后審。《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資格預審的具體程序,對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主體和方法、資格預審結果等進行了闡述說明。《條例》同時規定了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體上,且媒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規定杜絕了招標人為達到排擠特定投標人而故意在當地媒體或者發行范圍小的媒體招標信息的行為,有利于更多的投標人知曉并參與投標活動,從而開展充分競爭,以實現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優質中標單位的目標。
(四)對電子招標方式予以認可
近年來,電子招標越來越多地被應用于招標實踐中。電子招標是指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手段,實現招標文件審批、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下載、澄清與補遺、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等環節均采用或部分采用電子方式處理。電子招標有利于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人為干擾等問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電子招標方式的認可,也為今后更好地發展電子招標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確規定了合同實質內容
實踐中,中標人經常在中標后要求簽訂與招投標文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而招標人往往受工程進度、招標成本等因素制約,不得已按中標人要求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對何為實質性內容并未明確,因此導致執法、司法部門對類似行為的界定存在較大爭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即《條例》明確規定“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為合同實質性內容。此規定不僅確保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環境,也維護了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招標人實施《條例》的難點及建議
(一)關于資格預審通知發出時間的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本條對資格預審結果通知進行了規定,但對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期限沒有明確。建議結合《條例》中有關發放中標通知書的時限規定,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日內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
(二)關于招標文件使用標準文本的問題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但就整部《條例》內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標準文本設定任何法律責任,由此又讓本款規定的強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標準文本受編制年代、標準文本需關注各類項目的共性問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難以保證其內容或設置的招標規則涵蓋所有行業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標人在編制具體項目招標文件時既要結合項目特點全面、合理、公平地編制,又要遵循上級主管部門在價款支付、履約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規定。通用的標準文本有時難以體現項目特點和招標需求。建議對此條進行修訂,允許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標準文本另行編制招標文件,確保招標文件既符合《條例》規定又能滿足具體項目的招標需求。
(三)關于可以不招標項目的審批手續問題
《條例》只規定了可以不招標的項目,但對是否履行審批手續沒有規定。目前工程招投標領域通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簡稱七部委3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需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因此,建議明確招標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按七部委30號令的相關條款履行審批手續。
(四)關于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條例》從保證潛在投標人獲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發,要求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按此兩條規定,招標人實際操作時只能采用“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共同踏勘現場”一種方式進行踏勘。但這種踏勘方式又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即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的公開,為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了可能性。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招標文件標準文本時,借鑒目前部分招標人使用的踏勘方式:允許需要踏勘項目現場的潛在投標人自行前往踏勘。這樣,既不違反《條例》規定,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相對公平,也不會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公開,降低串通投標的可能性。
(五)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本條規定明確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未對上限作出規定。但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保證金的上限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此外,《條例》關于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規定也與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一致,30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標保證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規定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明確,避免因理解誤差而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質量。
(六)關于招標人在開標時現場答疑的問題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但在招標時,對于投標人提出的有些問題,招標人未必能在現場給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需研究招投標相關法律規范、招標文件,有時甚至需要咨詢法律、工程、設備方面的專家后才能對投標人的異議給出明確答復。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人在開標現場提出的疑問,由招標人研究后于×日內給予答復”。此說明并不違反《條例》規定,也便于實際操作。
(七)關于串標情形認定及操作的問題
《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是關于投標人之間、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但《條例》并未對串標情形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發現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但卻不知如何進行串標認定的后續操作。建議相關部門對串標情形認定后的操作程序進行補充說明,以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汪才華:《解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載《中國招標》,2012(7)。
【關鍵詞】《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新規定;解讀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對《招標投標法》相關具體操作和實踐互動的詳細描述,頒布于2011年12月20日,并于2012年的2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較強,可以更好的維護招投標市場的具體秩序,解決各種招標投標方面的矛盾問題。
一、《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背景
據目前我國招投標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并積極的采取措施予以妥善的解決。因此,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具有較強的必要性和緊急性。
(一)必要性。
1.提高《招標投標法》的可操作性。
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可以對我國長期以來招投標法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經驗和教訓進行認真的總結。并通過分析整合,制定出更加切實配套的相關法規,從而具體化各項法律規定,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法》可操作性。
2.處理新問題。
隨著我國招投標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的涌現出來。因此,我們需要積極的出臺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問題等進行強化管理,以從而保證整個招投標市場可以處于高效正常的運行狀態。
(二)現實情況的緊急性。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招投標市場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對整個市場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因此,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刻不容緩。
1.虛假招標。
在實踐中,一些招標人為了排擠外地投標人,會采取故意利用各種“明招暗定”的方式,例如將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縮短等,使外地投標者來不及前往購買招標文件,從而進行虛假招標。
2.腐敗行為。
在實際招投標過程中,一些領導干部為了謀取個人利益,濫用權力,干預招投標活動。于是導致各種腐敗行為在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屢見不鮮。
3.市場秩序問題。
目前,我國的招投標市場的秩序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一些招投標活動的當事人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私下互相串通,大肆進行圍標串標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情節十分惡劣。
二、對《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新規定的具體解讀
(一)招標環節的相關新規定。
1.明確前置招投標項目。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需審批前置的招投標相關項目,明確指出,審批前置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方式以及組織形式都需要上報給相關審批部門進行統一的審批。
2.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對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進行了詳細的劃分,規定凡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要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
3.不進行招標的法定情形。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原有法定情形的基礎上,又增加了5種可以不進行招標法定情形,以進一步防止“規避招標”的情況出現。
(二)投標環節的相關新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招標人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私下與其內定的投標人進行串通的行為。但在《招投標法》中,只簡單的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較為籠統,可操作性較弱,不利于對各種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制裁。《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則以其新規定,對串通投標問題進行了十分嚴格的控制。例如,在《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中,便十分詳細的列舉出十一條屬于和視為串通投標的行為,并對嚴禁投標人串通投標問題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極大的方便了對日常各種串通投標行為的依法認定和制裁。
(三)開標和評標以及中標環節的新規定。
1.規范評標委員會行為。
在實踐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評標委員會的各個成員經常會出現濫用手中的權利,不依法進行評標,履行職務不夠公平公正的行為。甚至出現,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情況,凡此種種,都對評標的公平性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于是,《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便制定了新規定,對評標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否決投標問題。
在實際進行招投標活動的時候,外界很難對某一個企業的成本進行詳細的了解,于是,從法律角度出發,外界也很難對該企業的具體成本價進行準確的舉證和證明。所以,如果投標人以采取“虧損標”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的時候,受害人則很難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能吃“啞巴虧”。因此,《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便制定了新規定在解決這一問題。例如,在《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五十一條中,便詳細列舉了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具體情況。但是,在否決投標問題方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未規定對“低于成本限價”的具體界定相關問題。
3.合同問題。
在實際的招投標過程中,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招投標雙方經常會在中標之后,再進行協商,并在違背已有招投標文件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尤其對于建筑工程來說,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危害極大。所以,《招投標法》中便在第四十六條進行了規定,指出以非法形式簽訂下的“黑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在法律方面是無效的,需要按照經備案的“白合同”來解決爭議雙方的結算問題。但是,《招投標法》對于“黑白和同”的相關規定具有過強的原則性,實際可操作性較差。而且,對于到底什么是“實質性內容”,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說明。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則進行了新規定,指出合同主要內容包含了標的和價款以及履行期限等,極大的方便了執法部門界定“違反合同實質性內容”。
(四)在法律責任方面的新規定。
《招投標法》對參與招標的相關人員在法律責任方面的約束力較大,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約束力較小。《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六條便強調,嚴格禁止國家的相關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來對招投標的具體活動進行非法的干預。并在第八十一條對凡是出現了“非法干涉”行為的工作人員的具體懲罰措施,例如:記大過和撤職,以及情節嚴重的時候對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等。從而有效的對廣大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了約束和威懾,維護了整個招投標市場的良好秩序。
三、總結
總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正式實施,是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重要舉措,有效的促進了《招標投標法》的良好應用。從而保證了整個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有效預防和懲治了各種腐敗行為,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所以,在具體的實際活動中,我們要深刻的領會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各項具體規定,尤其是新規定的內涵,并積極的予以落實,推進我國的招投標工作穩步向前。
參考文獻
[1]魏海濤.領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精神準確把握學習服務跨越發展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24):71-72.
摘要: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等諸多問題。筆者針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中明確和細化的規定等多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主題詞:招標投標條例認識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推進招標采購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招標投標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的內容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招標投標法》施行以來,國家推進招標采購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節約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特別是江西萍鄉出現2億多元的招投標窩案,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員涉嫌違紀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為了有效貫徹《招標投標法》,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總結經驗教訓,針對目前虛假招標、串標圍標、違法交易等突出問題,完善相應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并為招標投標體制機制的創新和持久健康發展提供相應的法規依據,國家于2006年啟動《條例》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歷時6年,國務院2011年11月30日審查通過,國務院613號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國家貫徹落實《條例》采取的措施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上明確表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法制建設中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1)做好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宣傳、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營造認真學習《條例》、自覺執行《條例》的氛圍。
(2)清理完善配套規定。各部門、各地方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規定的,要抓緊制定出臺。
(3)加強監督執法。按照中央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們對工程建設對規范招投標市場,純潔招投標環境非常有利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將適時向社會公布。
三、《條例》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完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的具體規定
1.進一步強調了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2.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定義和范圍
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都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法所稱工程)做了相應的規定,在招標實踐中經常遇到屬于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的適用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材料和服務,各地有形建筑市場和政府采購部門對該招標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爭議很大。《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概念進一步說明,與《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相協調。
3.對投標人進行了限制
為了逐步消除類似“父招子中”等關聯情形,根本改變目前國有大型企業自身全面配套、體內循環,市場化資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現狀,《條例》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條例》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4.加強監管,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為了解決原來由財政部門、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多頭管理的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使得招標更加規范,監督更為有效。
5.對可以不招標的特殊情況做了詳細規定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條例》又明確了可以不進行招標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是指獨立法人的采購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6種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對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7.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
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以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對正常的招標投標競爭秩序危害甚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以前評標專家沒有充足的證據無法對串通投標進行認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5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第四十條的規定了6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使評標專家對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了認定的法律依據。在對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認定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對投標保證金的要求更加具體
對提交的保證金金額做了明確規定,取消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80萬元的限額,并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應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增加了借用資質和串通投標的成本,可以減少上述現象的發生。
9.加強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已經印發,管理辦法將要出臺,政府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有利于共享專家資源,對規范評標非常重要。
10.規范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評標行為
《條例》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解決了部分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
《條例》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規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保障評標公平公正。
11.明確規定了標底及標底的作用
招投標實踐中經常以標底作為價格分評分的依據,標底的作用過大,投標人想方設法都要得到標底,經常造成泄漏標底等違法違規現象,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和使投標更能有效競爭,《條例》明確規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12.對法定廢標做了明確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未對法定廢標做出規定,為使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正確認定廢標,《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7種否定投標的情形:(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1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條例》第八十一條重申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所指定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嚴格執法,落實行政問責制度,《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對投訴和處理做了詳細規定
《條例》分別對投標人投訴的時限,以及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招標人泄露標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提出異議作為投訴的前提條件。對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避免行政監督部門推諉扯皮。
15.禁止違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行為
招投標實踐中,時有招標人在投標人中標后與其重新談判或協商,與中標人訂立與招標文件規定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條例》對此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并在第七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16.明確要求使用《標準文本》
《條例》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為規范招標,我國已陸續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貨物的標準招標文件文本正在編制中。
17.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
18.對招標師資格予以明確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該規定可有效建立招標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招標的職業素質,強化從業人員職業自律責任,規范職業行為。
19.鼓勵電子招標投標
電子招標投標不僅能提高效率、節能減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體化(行業、地域一體化、企業與項目管理全程一體化),是市場一體化以及主體誠信自律的基礎。因此,《條例》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四、結束語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的又一里程碑,但招標投標領域的問題除了強調法律法規的作用外,更需要綜合治理,整體推進。貫徹體制健全、制度完善、職業發展、科技促進、服務為本的“二十字方針”。招標投標領域面臨的不透明、不規范、不廉潔、不誠信等問題不單是《條例》所能解決的,需要靠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嚴格執法和監督予以解決。希望政府監管部門、招標機構、招標人以及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要求、各盡職責,為招標投標行業迎來新的發展。
關鍵詞:招標投標 廢標條款 適用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4(b)-0214-02
隨著招投標制度在采購領域的廣泛使用,針對不同規模、類型項目的廢標條款適用問題越來越多的為招標投標各方主體所關注。通過對近年來諸多問題項目的招標程序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不適當的廢標條款設置會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各方產生損失,合理的選擇廢標條款的適用有助于實現招標投標工作的效率與公平。
該文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國家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廢標條款入手,通過對比廢標條款設立的本質意圖及實踐應用中的效果分析,證明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這一結論。
就招標投標領域所適用的法規而言,從國務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縣一級的主管機構均有設置,為保證本文的適用性,我們僅以國家法所規定的廢標條款設置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余部門及地方法規不在討論之列。
下面文章將按照招標投標法中條款的自然順序逐一分析廢標條款及其適用。
1 關于投標文件的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條款大致是說潛在投標人如決定參與投標競爭,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人或其授權委托的招標機構(以下簡稱“”)。該條款含義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但是,該條款中所規定的“送”和“達”這兩個動詞還是值得探討一下的。
第一個問題是“誰送”。投標文件作為響應邀約邀請的邀約是應該由投標人送出的。為了證明遞交投標文件這一行為投標人自主意愿,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遞交。所以伴隨投標文件遞交的應該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或委托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如此才能落實所遞交的投標文件是誰送出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達哪”。我們知道,招標人或是收受投標文件的主體。但如何才能證明“達”呢?在這里借鑒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送達回證”才是投標文件“達”的有力證明。同時,鑒于招投標法關于不少于三家投標人的規定,送達回證上應列明順序編號。
反觀我們日常的招投標實踐,投標文件的“送”和“達”往往僅限于由“投標人代表”填寫《投標文件遞交登記表》。這樣做既不能證明投標文件的真實出處也不能證明招標人或確實收到。
對于公開開標并進行開標信息網上公示的招標項目而言,在一般情況下日常的操作方法由于受到利益相關方和社會的監督不易作弊。但對于不公開開標和開標信息不公示的招標項目,不嚴格的投標文件送達程序可能為諸如假借他人名義投標、圍標或刻意廢標等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提供便利。作為受到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商事行為,投標文件的送達程序應當細化。
2 關于聯合體成員的資質認定
招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均明確了聯合體的概念。關于聯合體的資質認定問題,由于對于法規的理解不同,在招投標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操作差異。
首先我們來對比一下,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問題的規定。招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通過對于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規定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到招標法中該款有一個“資質從低”的規定。我們在這里舉例說明,例如某建筑工程總包招標要求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A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及機電安裝資質二級。B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二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為了滿足招標人的要求A企業與B企業組成聯合體AB參與投標。按照“資質從低”的原則,AB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為房屋建筑類二級、機電安裝資質二級。AB聯合體將無法通過資格預審或后審。同樣是該工程招標,如A企業僅具有房屋建筑類一級資質,B企業僅具有機電安裝一級資質,同樣是按照“資質從低”原則,則AB聯合體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這里我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即資質多的AB聯合體反而不如資質少的AB聯合體。
通過對比招標法及采購法,我們還可以看到兩個法均有“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提法。如此,我們便對“資質從低”有了新的解讀。我們同樣還是舉例說明,如聯合體協議中明確,A企業和B企業均參與房建工程和/或機電安裝工程則采用“資質從低”原則,AB聯合體房建及機電安裝資質均評定為二級。如聯合體體協議明確A企業實施房建工程而B企業實施機電安裝工程,則無論A企業或B企業是否另外具有房建或機電安裝資質AB聯合體的資質均應評定為一級。
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由于至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往往成為困擾評標委員會評判的關鍵問題,同時也成為了質疑的主要方面。因“資質從低”而導致優秀企業投標被拒的案例在業內也是屢見不鮮。
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的經濟效率和執行效果,關于“資質從低”原則的適用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
3 關于成本價的認定
招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我們知道,投標報價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并結合自身實力、資源等所報出的用于參與競爭的價格,即投標報價為企業自身成本價和利潤的代數和。由此可見,投標人的成本為個別成本。為了實現公開招標,在現行的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或機構往往設置基準價(施工圖預算價)和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人報價的最低價和最高價,偏離該范圍的投標報價將作廢標處理。但在實踐中往往由于成本價的認定困難、評標專家經驗有限、評標時間不足等多重因素。評標過程中對成本價的評審不足。這就為公示的順利通過和合同的嚴格執行埋下了隱患。也就造成了該廢標條款被簡單判斷甚至忽視。決算價格大于投標價格成為了項目實施的常態。那么如何使用基準價(理論最低成本價)控制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基準價的設立過程。基準價是依據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計價規定、市場行情及擬建工程條件水平等情況綜合得出的。一般工料的消耗量執行地區統一的定額,工料單價則由該地區的平均市場行情得出。基準價有地區行業平均成本的屬性,其不能代表企業個別成本。
基準價既然僅具有參考性那么將其作為投標報價的下線指標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基準價是作為一般合理價格的準繩出現的。其對于低價搶標、不平衡報價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要使基準價起作用,則要對基準價的構成作分部分析。現行的招標法或標準招標文件僅簡單的將投標報價分為可競爭費和不可競爭費兩個部分。其中可競爭費包含直接費、間接費、措施費等等,不可競爭費一般包含規費、稅金和暫列金。這種劃分不能體現企業的個別實力。根據工程招標實踐,工程投標報價可細分為三個部分,即不可競爭費、有限競爭費和完全競爭費。不可競爭費主要指規費、稅金、暫列金、強制檢驗、勞保和保險等。該部分費用屬于規定費用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計取。在評標過程中如出現該部分費用編制偏離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按照實際情況將投標報價核增或核減,當調整后報價超過報價范圍時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招標文件必須事先規定。有限競爭費主要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員工資、分項工程材料費、構件費、周轉材料攤銷、施工機械安拆、維修、運輸費用、措施費、臨建費和現場保護等。該部分費用屬于可允許企業合理降低的費用。該部分費用如低于基準價則,可要求投標人以近期合同、材料購置單據等證明材料證明其合理性。完全競爭費用則包括現場制作材料、培訓費、獎金、機械大修、折舊費和利潤等。該部分由于可投標企業存在差異,在成本項目不遺漏的情況下,應可以允許企業報價低于基準價。部分費用按零計取也是合理的。
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前提進行分析,投標人的報價一定不低于預算價且一定不高于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的預算或期望值則不必多說。而預算價的制定是否會造成招標人損失、企業競爭不充分、不平衡報價等問題,在招標過程中則難以體現。
綜上所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應該是指合理的報價。所謂對合理報價的評判,應該是對偏離的不可競爭費和無法證明的有限競爭費進行修正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總價進行評標加價、廢標等處理。而對于完全競爭費,在不缺項的情況下,招標文件中則應完全允許投標企業降價。這樣按照項目實際制定的可向下“浮動”的預算價對實現公平效率將起到重要作用。這也是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的合理評判。
招標法第一條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這也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最終目的。規范的法律條文和文本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但如果僅僅照本宣科的使用法條則很可能會造成誤讀或錯讀。招標投標作為嚴肅的商事活動,應盡量做到讓各利益相關方明確規則并按規則辦事。對于廢標條款則應從設立目的出發,按照不同項目區別對待。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本文僅涉及了部分招標法中可供商榷的部分。對于招標投標實務中基本不存在定義不明或解釋不清的條款暫未列入討論之列。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