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4: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基礎性投資項目,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要:本文針對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特點,從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社會經濟影響評價和不確定性與風險分析等層面,構建了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的指標體系,運用層次分析方法(AHP),確定了各層次指標體系的權重系數,應用模糊數學方法設計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如何量化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中大量存在的模糊性問題。
關鍵詞:層次分析法(AHP)公益性投資項目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
一、引言
經濟評價(EconomicEvaluation)是根據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目標和社會需要,從資源最優的角度或者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用影子價格等參數調整項目的費用與效益,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計算投資項目的經濟收益能力。投資項目經濟評價是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宏觀調控,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引導和促進各類資源合理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減少和規避投資風險,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于2006年聯合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雖然增加了經濟評價的內容:費用效果分析和區域經濟與宏觀經濟影響分析,但未能給出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的整體框架和具體實施辦法。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作為公共部門預算支出的核心,其經濟評價工作的重要性也越加突出,而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對投資項目的經濟評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公益性、基礎性投資問題很多,損失浪費現象較為嚴重,經濟評價的非科學化、隨意性是重要原因。自20世紀30年代起,國外即開始了在水利和公共工程領域運用現代項目分析評價方法:費用效益分析。西方項目評價方法大致分為兩大體系:基于影子價格的價格體系和基于項目對國民經濟影響分析的影響體系。價格體系主要包括OECD法(L-M法),S-VT法(WB法)以及UNIDO法(準則法);影響體系主要代表是EM法(影響方法)。這些研究方法對于構建我國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有一定借鑒意義。按照投資使用方向和投資主體的活動范圍分類,可以將投資項目分為競爭性投資項目、基礎性投資項目和公益性投資項目。競爭性投資項目指投資收益較高、產品壟斷性低、市場調節較靈敏和競爭性較強的行業部門的相關項目,主要包括工業、建筑業、商業、房地產業、服務、咨詢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基礎性投資項目指投資收益率較低、投資期限較長、有一定自然壟斷性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部門的投資項目,以及直接增強國力的符合規模經濟的支柱產業投資項目,一般包括農林水利設施、煤礦、電站、鐵路、公路、機場、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供熱、供水、煤氣,給排水、防洪、防震、防風等。公益性投資項目則是指非營利性和具有社會效益性的投資項目,其主要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環保、公檢法等政權設施、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國防設施等。本文的研究對象即上述非營利性公益性、基礎性的投資項目。投資項目評價按照評估時間及所處階段可分為項目前評價、中期評價和后期評價。本文著重關注項目前評價。與競爭性投資項目相比,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具有非私有品性;投資規模大,項目周期長,風險因素眾多;投資收益率較低;具有較大的外部性;目標的多重性;利益的難以計算性等特點。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投資經濟效益主要不是體現在其營利性上,而是體現在其社會效果上。姚友勝等(2004)認為,完善我國現行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體系必須引入宏觀指標,并提出了在公共建設項目評價中引入宏觀經濟效果評價指標的構想。李春梅等(2003)結合環境經濟學、生態經濟學理論,探討了公共項目經濟評價的新方法:量化生態環境效益,應用沖突協同理論,采用多目標規劃模型,重視外部經濟性。嚴玲等(2003)提出在水利工程項目經濟評價中采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效益評估方法。劉燕等(2004)嘗試將實物期權評價方法應用于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的國民經濟評價與決策中。羅時磊等(2005)論述了社會評價的內涵、發展、工作性質、評價內容、項目特點和社會評價具體操作的關系,以及我國開展社會評價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我國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主要存在費用與效益界定不清和計算方法不夠客觀;缺乏系統全面的評價指標體系;輕視生態環境效益;缺乏區域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對風險分析重視不夠等問題。基于以上考慮,本文通過對公益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經濟評價的專門研究,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完整的評價體系,將層次分析法和模糊綜合評價法相結合,使社會經濟影響評價和風險分析中的定性問題轉化為定量化分析結果,為項目方案的選優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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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幾年來,我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模大,投入高。如何在有限的資金投入下,控制投資,本文就管理中的幾個控制點進行探討。
一、選擇合適的項目組織管理模式
目前大型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按項目法人制的要求組建獨立的項目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另一種是管、建分離的模式,由項目公司負責資金籌措和后期運營,建設則委托專門的建設指揮部負責。
從運作情況看,這兩種模式互有短長。獨立的法人建設單位,從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統籌考慮資金使用效果,在項目建設中有合適后期管理的建設方案如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調研了已建成高速公路緊急電話系統的使用情況后,發現由于手機的普及,沿線緊急電話使用效率不高,但建設中投資額卻很大,因此做出了取消緊急電話系統,代之以設立緊急救助電話,在全線普遍明確標識,并加強監控管理的方案,節省了投資。但其弱點在于缺乏建設管理人員和經驗,難以應對跨地區的施工管理和地方協調工作。管、建分離的模式則相反,由于投資主體與建設主體分離,建設中不會過多考慮后期運營設施的改善和便利,且建設主體普遍存在管理費過高的情況,其優點是具備充足的建設管理人員,揮有豐富的管理經驗。
具體管理模式的選擇,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綜合考慮資金來源、管理人員等各種投入資源。
二、選擇適當的籌資方式
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以前主要靠政府投入,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入,資金來源多樣化,有政府財政撥款、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有國債、有民間資本(從第一個民間資本建成的福建泉州刺桐大橋,到東方集團投資控股錦州港,山東科達集團以BOT方式投資建設黃河大橋,到2003年初上海福禧投資以32億元獲得上海路橋99%的股份,并同時取得滬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的收益權,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必將進一步擴大)、有貸款(包括國內銀行貸款、世行貸款以及外國政府貸款)等等。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基礎設施投入,將進一步向“政府投資、地方籌資、社會融資、引進外資”的投融資體制轉變,并逐步探索民資、外資參股,發行債券,轉讓股權等多種融資方式,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豐富的資金來源渠道。
籌資方式對項目投資影響巨大,一個100億的項目,如果60%資金用商業貸款,3年建設期內貸款利息支出約5億元,如果吸收其他資本參股,建設投資將直接節約5億元。
三、建立高效的監理體系
目前,建設項目普遍按規定實行了監理制,受目前管理體制以及行業發展水平的限制,社會監理難以實現對項目質量、工期、投資和安全的全面控制,特別對于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單純依靠社會監理,難以完成投資控制的目標,因此,需要建立一個監理體系,來完成相應工作,即建立一個總監、總監代表、駐地監理的三級監理體制。即在項目法人單位設立總監理工程師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整個項目工程施工的總監理;名施工段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所轄段的施工監理;各施工現場設駐地監理工程師及其辦事機構(監理組),負責一個或多個合同段的現場施工監理,通過公開招標,擇優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明確各級監理的職責和權限,三級監理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和權限內開展工作。
四、完善招投標和合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大型基礎設施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招標投標,要按照“公開招標、公平競爭、公正評標”的原則,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優選國內外的企業參與工程的建設,招標投標的范圍,不僅僅限于建筑施工和設備制造,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大宗材料的采購均應進行招投標。招投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不具備相應條件,或為避免決策失誤,也可委托中介機構招標,聘請專家組進行獨立評標,并根據專家組評標推薦意見,通過集體討論確定中標單位。切實履行招投標規定,對節約工程造價具有明顯效果,但在有些項目中仍存在規避招投標的行為,如:(1)主體工程招投標,而附屬工程不進行招投標;(2)設計招標代替施工招標;(3)肢解工程,回避招投標;(4)項目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未進行招標,等等。
合同的簽訂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關系到投資上,可采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根據項目實施中存在的風險情況、技術難度、可參考性、建設方式等,恰當選擇。合同的制訂應嚴謹完善,可組織法律、商務、技術等有關專家共同研究制定。嚴格執行合同是控制投資的有效手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建立合同管理小組,對所有支付的款項,要履行合同審查簽認手續。
五、按管理權限對設計變更進行分級管理
設計變更在建設中較為普遍,變更金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工程造價,實踐中,對設計變更應嚴格控制。變更途徑有三種,分別由三級監理管理,對建設單位提出的技術標準、結構形式等重大設計變更,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批,凡涉及到單價調整或新增項目單價的設計變更的審批,根據總監授權,總監助理行使總監職權;對各施工段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由總監代表組織和申報,分別情況進行審批,對工程數量、材料改變、一般地質條件的改變等,由總監代表負責審批;對承包商報審的變更,由駐地監理組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監代表審批后報總監備案,總監對所有設計變更具有最終否決權。
設計變更應盡量提前,變更發生得越早則損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設計階段變更,則只須修改圖紙,其他費用尚未發生,損失有限;如果在采購階段變更,不僅需要修改圖紙,而且設備、材料還須重新采購;若在施工階段變更,除上述費用外,已施工的工程還須拆除,勢必造成重大變更損失。所以要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盡可能把設計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初期,特別是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設計變更,要先算帳后變更。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
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中應注意:1.由于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是否索賠。3.由于監理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并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5.材料的供應及自購范圍也應同原合同內容相一致。6.屬變更削減的內容,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費用削減,若施工單位拖延,監理單位可督促其執行或采取措施直接發出的削減費用結算單。7.由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延期,則由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此處不再贅述。
【關鍵詞】投資;項目前期;管理;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
隨著《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深入貫徹,在投資項目管理中,落實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投資管理體制、理念和方法都不斷在轉變。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了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自,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政府和其他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合理分工。因此,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實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流程,采用了更加有效靈活的管理手段。本文對投資項目前期管理的改革內容進行歸納整理。
一、項目前期管理制度和方法改革的主要內容
1.逐步建立和規范針對不同性質項目的三類項目管理制度: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審批制是適用于政府投資的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核準制是適用于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是適用于審批和核準目錄范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其作用分別是:(1)審批制的作用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范政府投資管理、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2)核準制的作用是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外資項目還包括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資本項目、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備案制的作用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落實企業投資自,確立企業在投資中的主體地位。
2.逐步由相對單一的項目決策模式向綜合化、多元化決策模式轉變。投資體制改革前的決策模式是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管理模式。投資體制改革后,采用了新的綜合化、多元化決策模式。明確了規劃對投資項目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明確了產業政策對投資項目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不僅決策依據多樣化,而且決策主體也多樣化。
3.進一步規范項目評價、項目評估、項目申請等工作的管理。國家發改委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實行規范化管理的文件。對核準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報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都進行了規范,涉及到內容和深度的要求。咨詢工程師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時,要區分兩者的不同。
4.進一步明確項目前期管理的責任主體和職能劃分。按照現行的規定,發展改革委員會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投資項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分兵把守,從不同的角度對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管理。
5.進一步明確項目前期管理的工作程序。在綜合化、多元化決策模式下,投資項目的前期管理責任主體呈現多元化,并且在項目決策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投資項目決策的過程,也就面臨工作程序的先后流程問題。不同的項目在三類項目審批制度要求下,其前期管理工作的先后流程有較大的差異,但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必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二、投資項目前期管理的操作要點
2007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 (【2007】64),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的管理工作,以滿足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需要。這一通知的精神,集中體現了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之后,國家關于投資項目前期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和方法,不斷深化改革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值得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以滿足未來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的需求。滿足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的過程,就是投資項目前期管理要求和完成項目申報的過程。
(一)投資項目獲準的所需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2.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3.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4.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5.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6.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7.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投資項目前期管理的聯動機制
各級發改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應盡責任,依法行政。不同性質的項目執行不同的管理程序和申報流程。
一、當前投資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依然不完善
一是在政府對企業投資管理上,現有核準制和備案制是按照一般項目、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來劃分,而不是按照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競爭性領域和公共領域的政企投資領域分工來劃分管理方式的,這使得本來應該采取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不恰當地進入了核準制管理范圍,現有《政府投資項目核準制目錄》(2004)中包含著很多本應該采取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內容,這妨礙著企業投資自的有效發揮。同時,現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對運用國有資源和全民資產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和利用民間私人資本的民營企業投資項目采取同等對待方式,這對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來說存在著待遇不公平的問題。二是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上,投資使用和建設管理的分散化現象普遍,投資決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管理水平不高,政府投資決策責任約束機制不健全,嚴重妨礙著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的有效提高。三是在中央和地方的投資管理權限劃分上,目前對企業投資項目、重大投資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仍然繼續沿用傳統的按照建設規模和投資限額大小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核準管理權限,而不是按照投資項目影響和作用范圍、管理效率來劃分核準管理權限,并且現有建設規模和投資限額太小,對地方政府放權不足。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對使用中央投資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仍然沿用嚴格的審批制,管理程序過多過嚴,不利于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
(二)投資主體之間缺乏有效投資分工
一是政企之間缺乏明確的投資分工。盡管國家已經明確:“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但在實踐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投資依然以所謂支持產業振興、產業升級調整、技術改造等名義大量進入本該由市場機制主導的競爭性領域,尤其是運用國有資源和全民資產投資的國有企業投資的盲目擴張,嚴重擠壓著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投資發展空間。
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分工體系不合理。突出表現在:地方政府過多地承擔著本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諸如基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事權,不僅嚴重超越了地方財力的承擔能力,也是造成目前全國各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差距過大、均等化難以有效推進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一是當前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分散化的現象依然比較嚴重。目前采取在國務院領導下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投資宏觀調控體制,由于各部門協作機制不完善,宏觀調控效力和效率不高;在投資監管方面,由發改、財稅、審計、紀檢監察、建設、土地、環保、工商等眾多政府部門“多頭監管”現象更為嚴重,不僅降低監管效率,而且也給業主正常的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秩序帶來很大干擾。
二是目前涉及投資調控的產業、區域規劃和產業政策過多、過濫。尤其是針對競爭性領域的眾多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不僅嚴重妨礙著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的有效發揮,也是造成目前各區域產業發展選擇趨同、區域產業結構趨同和盲目重復建設現象嚴重的重要原因。
(四)融資服務體系不健全
當前企業投資仍然嚴重依賴銀行間接融資,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渠道發育不足;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存在嚴重的“融資難”問題。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在投資領域,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對投資的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各種所有制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投資結構優化和效益提高,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
繼續推進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改進政府投資管理方式,加快政府投資決策民主化進程;理順政企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投資事權和分工;完善融資體系,拓展融資渠道;改進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提高投資管理法治化水平。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融資體系健全、融資方式多樣、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推進時序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要按照先易后難、先完善頂層設計后推出改革措施、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采取積極穩妥的方式進行。在具體改革措施推出順序上,第一步,要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包括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體制和對政府投資自身的管理體制;第二步,在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推動明晰政府與企業(市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分工、改善宏觀調控和監管方面的改革;第三步,在明晰各類投資主體事權分工體系、投資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再積極推進適應不同投資需求的融資體系改革,拓展項目融資渠道。同時,應根據每一步改革進程,加快已推出的新改革措施的立法進程,努力提高投資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法治化水平。
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推進措施
(一)繼續推進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1、改進政府對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盡快改變目前僅按一般項目、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劃分核準制和備案制的做法,逐步建立適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按投資領域、按所有制類型劃分的新型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體制,即在競爭性領域,對主要運用民間和社會資金投資的民營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并逐步推進由目前的前置的備案制向后置的備案制乃至注冊制轉變;對運用國有資源和全民資產投資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和存在產業安全的外資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在具有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資源開發、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公共領域:無論企業投資項目大小(是否是一般項目還是重大項目)和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一律實行核準制,并按照項目作用和影響范圍劃分各級政府的核準權限。
繼續完善對使用政府投資的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申請報告審批制度,明晰政府投資資金用途;對企業使用政府投資者資金,采取類似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普遍采取的“直接撥付制”,防止企業挪用和改變政府投資者資金用途;積極推進企業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報賬制”和“獎勵制”,切實提高企業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效益和效率。
2、完善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穩步推進政府投資預算體制改革。要逐步將目前分散于發改、財政、各行業管理部門用于投資活動的國家預算內外資金、專項資金、外債資金、國有企業上繳紅利等資金納入統一的政府投資預算管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提高效益。
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民主化進程。積極推進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聽證制度,充分發揮決策聽證吸收社會公眾意見和化解防范社會風險的作用;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促進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信息向社會公開。
繼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市場化。推進政府投資方式多樣化,嘗試采用無息和低息政府貸款、政府授權按投資機構提供擔保、優先股、優先債等方式為政府投資項目注入資金;穩步推行政府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統建制等。
3、繼續推進投資管理權限向地方政府下放
改革現有的企業和政府投資管理按建設規模和投資限額劃分中央和地方核準權的辦法,建立按照項目作用和影響范圍、管理效率標準原則劃分核準權限的新辦法。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只核準具有跨區域、跨省區影響和作用的投資項目;投資項目作用和影響范圍局限于省區內的,一律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改革使用國家投資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度。今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應只審批采取直接投資和以資本金方式注入的項目;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注入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在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定各省區投資使用方向、總量范圍內,由地方政府負責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向國際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即可。
加快進行《政府投資項目核準目錄(2004)》的修改,將目錄中屬于競爭性領域的投資項目全部剔除出政府投資項目核準范圍,并將已剔除出的競爭性項目的備案管理權限全部下放給地方政府,實行屬地管理。
(二)加快理順政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投資分工
1、盡快理順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投資分工
政府投資今后應嚴格限定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國防建設、政權建設、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公共領域;政府投資領域要積極創造條件,向企業和社會投資者開放,引入市場機制和企業投資進入,提高投資效益和效率。
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要通過積極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和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為民營企業騰出投資發展空間;切實落實國家有關民間投資鼓勵政策,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促進投融資方式和運作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民間投資能力和活力。
2、努力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分工
要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投資項目受益范圍、提高投資效益和實施效率的要求,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事權分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投資事權和財權財力相適應的投資事權分工體系。并將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基礎教育、公共醫療、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重大投資事權,從目前地方政府承擔改為由中央政府承擔。加大中央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合辦事項、激勵地方政府舉辦事項的投入力度,切實增強地方政府投資能力。
(三)健全融資體系,拓寬融資渠道
拓展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加快深滬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場外股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積極推進發行企業債券由核準制向備案制改革,鼓勵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機構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積極推進選擇有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項目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等方式籌集投資資金的試點等。
(四)切實改善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
1、努力改善投資宏觀調控
在明確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財稅、貨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宏觀調控的基礎上,切實加大政策協調配合和政策協同力度,精確選擇調控時機,準確把握調控力度和節奏,努力減少投資波動的不利影響,促進全社會投資和宏觀經濟平穩運行。
積極促進投資宏觀調控手段和調控方法創新。改變目前規劃和產業政策調控過多、過濫的情況,今后制定規劃和產業政策應僅僅局限于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公共領域,減少乃至最終禁止運用規劃和產業政策直接干預競爭性產業領域投融資活動現象,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切實加大投資信息調控力度,建立全社會投資信息共享制度,加強對投資和宏觀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努力提高投資宏觀調控的有效性。
2、切實加強投資監管
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決策行為的內外部監管體系和運行機制,不斷提高人大、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決策消費的監督力度;創新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監管機制,逐步建立由投資稽察、財政資金監管、審計監督、國資監管、紀檢監察、人大監督聯合進行的監管體制機制,克服分散監管弊端,切實提高監管效率。
(五)切實提高政府投資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法治化水平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