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7:33: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生命和健康權,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教學反思;情景設計;板書設計
本課重點在引導學生明確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受國家法律保護,難點是對人格權、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理解,而要讓學生較好地理解課文,講課時做到重點突出、難點突破,只有科學地創設情景(導課情景,設問情景,探究情景)和靈活地運用好教學法,綜合地打好教學法“組合拳”,才能使學生在知、情、意、行諸方面達到和諧的統一。現將本課在教學設計上的得與失作以
反思。
一、情景設計要為“學生的入課,過程的推進,歸納小結”服務
情感是學生思想道德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和不可缺少的條件,通過情景教學可以不斷地豐富和提高學生的道德認知、道德體驗、道德行為等能力,還能增強課堂教學的實效性。如開課時,我在大屏幕上投放的“汶川大地震”“長江大學學生結人梯救落水少年”等精選案例。這些案例都是活生生的,學生可知、可感的材料,它們分別從不同方面告知學生人格權,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性。生動的畫面,震撼人心。不僅為激趣入課,教學推進做好了鋪墊,而且讓學生從中感悟到生命的偉大,人性的光輝的同時,還讓學生領悟到踐踏、漠視別人生命的可卑、可恥。學生在此愉悅的情景中學習了知識,陶冶了情感,洗禮了思想,接受了教育。
二、教學設計要為“理解課文,雙邊活動,提高能力”服務
教學方法是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為實現教學目的和教學任務要求,在教學活動中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的總稱。如何提高思想品德課的吸引力、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提高課堂效率,即新形勢下的新常態,達到高效課堂的要求呢?這就需要教師在教法上的“頂層”設計。在此課的教學實踐中,我根據課文中的四個活動不同情況、不同知識要求、不同的思辨設問而采用了情景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講授法、問題導讀法、閱讀法,這幾種方法相互交融,打破了“滿堂灌”和以教師為主體的傳統教學模式,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求知欲,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諸法的設計和運用,不僅很好地完成了教學任務,而且提高了學生多項能力。
三、板書設計要為“形成知識框架,體現課本重難點,檢查反饋知識”服務
您了解自己身體里每天流淌的血液嗎?現代科學是怎樣認識血液的?我們的血液面臨著怎樣的威脅?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貧血、白血病……種種疾病發生的背后,預示著我們的血液產生了怎樣的變化?怎樣維護我們血液的健康?……要想明白這些問題,請先從了解血液開始。
我們的血液從哪兒來?
古人認為,血液是心臟“制造”的,事實果真如此嗎?
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血細胞竟是從骨頭里“長”出來的。講得更具體些,是骨髓腔內的骨髓承擔了“血細胞加工廠”的角色。骨髓有紅骨髓(造血細胞)和黃骨髓(脂肪細胞)之分,有造血功能的主要是紅骨髓。除骨髓外,其他臟器也參與造血,包括胸腺、肝臟、脾臟、淋巴組織等(肝臟、脾臟主要是胚胎期造血器官,出生后停止造血)。
人的身體里有多少血液?
血液占成年人體重的8%左右,也就是說一個體重60千克的成年人,體內約有4800毫升的血液。
血液由細胞部分和非細胞部分組成。細胞部分(占45%)有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非細胞部分(占55%)是血漿,血漿的主要成分是水、蛋白質、糖類、脂類、激素、無機鹽等。
血液有什么功能?
要了解血液的功能,就得了解血液的4個“成員”――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和血漿。
紅細胞――輸送氧氣
血液的功能很多,不過究其根本,其最重要的作用還是在“運輸”二字,如果把它比喻成人體內的運河的話,紅細胞就是運送“貨物”的“運輸兵”。
人體須臾不可缺少的氧氣,需要及時排出的二氧化碳都是靠它來運送的。
白細胞――消滅入侵者
在我們周圍的水、空氣、各種生活用品中,甚至我們自己身體內部,每時每刻都生活著數以億計的細菌、病毒,要抵御它們的侵襲,離不開人體的“衛兵”:白細胞。
白細胞的“個頭”比紅細胞大,能做變形運動穿過毛細血管進入周圍組織,“吃掉”入侵人體的細菌、病毒等“壞分子”,平時我們看到的從傷口流出的膿液,就是死亡的病菌和“壯烈犧牲”的白細胞。
血小板――加固血液的屏障
在血液中,血小板是最小的細胞,但絕不是“可有可無”的一員。生活中我們不可避免地會受傷、流血,但只要不傷及主要血管,流血總能自己止住,這是因為當人體受傷流血時,血小板會在數秒鐘內奮不顧身地撲上去,封閉傷口以止血。
血漿――保持“中庸之道”的功臣
除去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等細胞成分,血液中還剩下55%的淡黃色液體――血漿。雖然血漿中不含活的細胞,它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視:維持機體內環境的穩定。
此外,血漿還有運輸營養和代謝物質、參與凝血和免疫等作用。
血液流向哪里?
人們從前以為,血液從心臟流出后,就會像汽油一樣,被身體各個器官消耗掉。我們的身體真的那么“浪費”嗎?
當然不是,血液在我們體內是“循環利用”的,而這個循環的中心就是心臟。跳動的心臟就像一個不知疲倦的水泵,先把鮮紅
紅細胞增加會產生紅細胞增多癥,患者可出現皮膚黏膜紅紫、脾腫大、血栓、出血等臨床表現。劇烈嘔吐、嚴重腹瀉、大面積燒傷會使血液濃縮,紅細胞及血紅蛋白偏高;慢性肺心病、先天性心臟病會引起繼發性紅細胞增多癥。
此外,骨髓增生性疾病中的真性紅細胞增多癥,紅細胞顯著增多;常見的β-海洋性貧血,即珠蛋白生成障礙性貧血(地中海的富含氧氣的動脈血輸送到身體的各個器官,供它們利用;隨著氧氣的逐漸消耗,二氧化碳等廢料的增多,鮮紅的動脈血逐漸變成暗紅色的靜脈血,又流回到心臟;然后,它將被輸送到肺,在那里接受新鮮氧氣,排出二氧化碳,再次成為鮮紅的動脈血,流回心臟后又開始了下一個循環。
血常規報告,你能看懂嗎?
血常規檢查是臨床上最常做的一項血液檢查,當出現發熱、腹痛、貧血、出血等癥狀時,需要做血常規檢查來判斷所患疾病及其發展情況。
紅細胞(血紅蛋白)――人體組織器官“輸氧員”
正常成年男性血紅蛋白濃度為120~160克,升
紅細胞數(4.0~5.5)×1012/升
正常成年女性血紅蛋白濃度為110~150克/升
紅細胞數(3.5~5.0)×1012/升
嬰幼兒和兒童因生長發育迅速,血容量急劇增加而導致造血原料相對不足,紅細胞及血紅蛋白比正常成人低10%~20%。
紅細胞數量減少會產生貧血。貧血患者會出現頭昏、乏力、面色蒼白、心悸等癥狀。貧血屬于血紅蛋白病。
白細胞――人體重要的防御機構
正常人外周血白細胞總數為(4.0-10.0)××109/升
中性粒細胞占白細胞數的50%~70%
淋巴細胞占20%~40%
單核細胞占3%~5%
嗜酸性粒細胞占0.5%~5%
嗜堿性粒細胞占0~1%
白細胞對人體具有保護和防御功能。中性粒細胞能夠吞噬和殺死細菌,防止細菌和有害物質侵入機體。淋巴細胞與免疫有關,它是機體保護自己不受病原體侵襲的主要細胞。單核細胞能夠從血液中清除死亡或不健康的細胞、廢物和碎片以及殺死入侵的細菌。
白細胞數量和質量的改變都會產生白細胞疾病。化學毒物(苯、鉛、汞)、藥物(氯霉素、磺胺類藥、抗腫瘤藥、抗糖尿病及抗甲狀腺藥)、放射線(x射線、y射線、放射性核素)、感染(革蘭陰性桿菌、病毒感染)、免疫等因素都會引起粒細胞減少。外周血白細胞數低于4×109/升時,稱粒細胞減少癥;若低于(0.5~1)×10×109/升時,稱粒細胞缺乏癥。再生障礙性貧血也會引起白細胞減少,患者有頭暈、乏力、食欲減退、發熱等臨床表現。急性感染、嚴重外傷、大面積燒傷、急性心肌梗死等均會引起白細胞增多。
血小板――與止血和血栓形成有關
人體外周血中血小板的正常值為(100~300)×109/升。
血小板是血液中最小的細胞,它具有黏附、聚集和釋放功能,與止血和血栓形成有關。
血小板數量和質量的改變會產生出血性疾病。血小板數低于100×109/升,稱為血小板減少。引起血小板減少的疾病有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白血病、放射性損傷、肝硬化、脾腫大等,最常見的是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小板減少時,患者皮膚和黏膜出現出血和淤斑,并有鼻出血、牙齦出血、口腔黏膜和眼結膜下出血。嚴重者有便血、血尿,婦女常有月經過多。
血小板數超過400×109/升稱為血小板增多。患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患者的血小板顯著增多,常在(1000~3000)×1×109/升,并有出血及血栓形成,脾腫大。
紅細胞比積、紅細胞平均值和網織紅細胞
正常人的紅細胞比積為:
男性0.42~0.49(42%~49%)
女性0.37~0.43(37%~43%)
紅細胞比積增加常見于各種原因所致的血液濃縮,如嚴重嘔吐、腹瀉、大面積燒傷等,常達0.5(50%)以上,在糾正脫水及電解質平衡失調時,常需以紅細胞比積作為參考。
紅細胞平均值包括紅細胞平均體積(MCV)、紅細胞平均血紅蛋白含量(MCH)、紅細胞平均血紅蛋白濃度(MCHC)。這些數據可對貧血進行形態學分類:
紅細胞平均體積:正常值為82-92飛升(f1)
數值增高見于巨幼細胞性貧血,數值減低見于缺鐵性貧血、地中海貧血、鐵粒幼細胞性貧血。
紅細胞平均血紅蛋白含量:正常值為27~31皮克(pg)
數值減低見于缺鐵性貧血、地中海貧血、鐵粒幼細胞性貧血。
紅細胞平均血紅蛋白濃度:正常值為0.32-0.36克/升
數值減低見于缺鐵性貧血、地中海貧血。
網織紅細胞是尚未成熟的紅細胞,它的高低直接反映骨髓造血功能的盛衰。
關鍵詞: 中學體育 健康課 生命安全教育
生命安全教育顧名思義是指面對突發的狀況時人所做出的應激的反應,其中包括自我的應急和保護,避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失。中學體育和健康課作為中學生的一門基礎性質的必修課,不僅是中學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培養全方位發展的中學生必經的道路。生命安全教育的最初目的就是最終目標一直都是培養中學生的求生能力并且加大對于自己的保護力度。
一、當前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的數據統計不難顯示,中國學生由于意外傷害而導致死亡的概率普遍為發達國家學生由于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率的3-11倍。2014年,昆明市的明通小學就發生了一起踩踏事故,這次事故一共造成了6名學生死亡,26名學生受傷。其原因是體育老師將教學所用的海綿墊放置在宿舍樓的過道處,學生蜂擁而出的時候,先下樓的學生跌倒在海綿墊上,后續小學生不明情況,相互積壓,造成了學生的嚴重傷亡。這起本來可以避免的事故,從側面證明了生命安全教育在中學教學過程中落實不力。
雖然2000年以后,中國開始實施一系列教育和課程的改革。此時有關的教育部門才開始慢慢正視生命安全教育問題,將生命安全教育作為體育健康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學存在升學率的問題,生命安全教育在落實到實際的過程中并沒有引起校方和老師足夠的關注。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僅僅存在于理論的層面,并沒有提高身體素質和求生技能。可以這么說,中國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尚且處于初級階段,整個生命安全教育的課程體系尚未達成,但是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卻已經迫在眉睫,不容許我們再忽視了。
二、如何在中學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
生命安全教育作為體育與健康課的一部分,不僅是對體育與健康課的進一步闡述,而且影響著中學的基礎教育。但是目前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僅僅停留在純理論層面,中學生本身缺乏實踐的應用,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受年齡的限制,中學生仍然沒有更好的應急性。如何更好地在體育和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就變得至關重要。我們在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教學中,要努力從以下幾點入手:
1.教師要明確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的教學目標
我們首先要明確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生命安全教育目標,明白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意義不僅是課程改革的探索,而且是學校落實生命安全教育的必要的模式。我們應該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培養學生對于突發事件的應急的能力。學校作為特殊的群體在面臨突發事件中應該將合理的疏散作為自身的必要課程。
2.加大對于師生體育與健康課的教育的重視力度
中學校方要明白生命安全教育貫穿于學校的整個教育過程。老師必須思想上有著清晰的認識,要明確地告訴學生正確面對突發事件或者意外傷害事故的重要性,增強中學生對于生命安全的意識,真正做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明白生而為人真正的價值。善于利用合法的科學的手段保護自己與他人的生命的質量。要在體育課程中明確運動的危險性,讓學生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練習。
3.在教學內容上滲透生命安全教育
(1)要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教導學生逃生技巧和自救互救的辦法,如人工呼吸和緊急外傷的處理。
逃生技巧和自救互救的辦法并不是中學體育課的考試內容,關于逃生技巧的理論學習,很多學生不重視,沒有認真聽。教師可以改變以往的說教式教學模式,善于運用探究式教學,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讓學生思考:人的一生可能會遇到諸如火災、水災、地震、食物中毒等危險,遇到這些危險時應該如何自救和救助他人?接著讓學生回答,然后教師進行總結,這樣學生的理解會比單純老師說理要更深刻。
關于自救互救的方法,不能光讓老師示范給學生看,教師必須重視,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參與訓練,確保每個學生都掌握自救互救的辦法,當危險來臨時,學生才能很好地應對。
(2)要善于利用體育與健康課展開生存技巧的訓練。
生存技巧訓練包括生存訓練和逃生拓展訓練,經過之前的理論學習,教師再組織學生開展有關各種生存訓練和拓展訓練,在訓練過程中教師要及時糾正學生的一些錯誤做法與選擇或把學生的錯誤做法與選擇記錄下來,訓練結束后再與學生一起總結經驗。通過這樣一系列教育活動的開展,使中學生在災難中得以生存并且提高生存能力和應急避險能力,相信這些求生的知識與技能能在孩子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增強學生生命安全意識。
(3)培養中學生堅強的意志力。
面臨突發狀況的時候,心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一個人的求生,中學生由于年齡較小,屬于弱勢群體,但是如果過于慌亂,就會降低應急避險能力。教師要在平時練習中注意對中學生意志力的培養,使學生在突發災難面前沉著、冷靜,并且積極施救,從而降低這個突發災難對于自身的影響,才能真正面對險情,提高應急避險能力。
4.教師教學過程一定要按照教育教學規律
體育老師要在日常教學中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并且注重客觀存在的教學規律。要組織中學生井然有序地進行準備活動,并且讓中學生從根本上明白體育教學活動中體育與健康課的重要性,要讓學生從心里做到真正的重視。
在教學過程中要循序漸進,不能一味地突飛猛進,要尊重學生的接受程度,拒絕毫無意義的填鴨式教育,讓學生從根本上理解生命安全教育的真正含義。最后,體育老師要排除器械的不確定的故障,經歷從根本上克服不安全的因素。在教學過程中注意保護學生,并且樹立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5.強化學校體育法制觀念
近年來,由于中學生命安全教育的不到位,由此而來的相關民事訴訟大大增加。強化學校體育法制觀念的目的在于增強老師責任感和法制觀念,真心實意地關心中學生,老師要具備較好的職業道德,必要的時候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不難發現,在中學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是非常迫切的。生命安全教育不僅有助于中學生自身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穩定。中學生命安全教育不僅要有理論知識的構建,還要有豐富的技能和較高的實際操作水平,不能僅僅做到紙上談兵。正是基于此點,在新課改中完善生命安全教育是中國有關教育部門和學校義不容辭并且責無旁貸的責任。
參考文獻:
各位領導、社會各媒體、商家企業及廣大消費者:
為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精神,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積極作用,全面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在廣泛征求全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和消費信息在線聯合各媒體于3月15日期間在全省同步啟動“3.15健康維權媒體監督聯盟”大型公益活動。
“3.15健康維權媒體監督聯盟”通過行業聯盟的方式,借助媒體強大的監督控制功能,齊心協力,弘揚誠信精神,將健康維權落到實處。我們承諾:秉承誠信理念,以消費者為中心,切實為消費者辦實事,積極倡導健康維權活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披露,同時保護正當經營者為消費者服務的合法權益,推動消費透明化,客觀公正報道行業動態,推動行業快速健康成長,使人人信賴3.15,天天都是3.15。
為此,我們對社會各媒體企業商家和廣大消費者倡議如下:
一、積極響應“健康.維權”年主題的號召,以“3.15健康維權媒體監督聯盟”大型公益活動為契機,主動關心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消費者的心理健康,共同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積極建議處理消費者關于生命健康權的投訴,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二、加強監督力度,我們積極倡議和動員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積極發揮監督作用,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消法》。依托全社會的力量,整合消費維權資源,進一步開創宣傳、貫徹落實《消法》的新局面。及時通過“3.15健康維權媒體監督聯盟”對外有關生命健康的消費警示、提示,向消費者提供損害生命健康的產品、服務及不法經營者的信息。開展關于消費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識及狀況的全省性調查。加強與生命安全健康權有關的商品和服務的比較試驗,配合有關部門改進、完善我省的產品標準和檢測手段。
三、大力開展“健康.維權”的消費教育,培養消費者生命健康消費意識,促使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各界從落實可持續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消費者生命健康問題。積極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和不良傾向做堅決的斗爭,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用法律的武器維護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以人為本,進一步提高國民生活的質量。
四、加強對“健康.維權”年主題的宣傳,爭取得到社會各界對于年主題的廣泛支持。把對“健康.維權”的宣傳工作貫穿全年始終,宣傳咨詢活動要有效聯系與生命健康有關的各方力量的參與,以廣大消費者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特,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別是在2005年3.15國際消費者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中,要緊密圍繞年主題,宣傳咨詢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有關的《消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商品和服務知識等,要深入到學校、街道、社區、農村鄉鎮進行宣傳。
以上四條倡議.,我們由衷的希望社會各界積極響應積極配合,認真參與,用法律的武器切實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珍視健康,熱愛生命,真正做一個合格的消費者。我們相信,只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屆三中、四中會的精神為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落實可持續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健康.維權”的年主題一定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關鍵詞:人文精神;胎兒傷害;生命權;健康權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17)01 ― 0128 ― 03
人文精神要求刑法應當尊重人的價值與主體地位,重視人的全面發展與權利保護,并充分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由于我國刑法對“人”的判定以“出生”為標準,胎兒因其未出生便被排除刑法主體之外,即刑法不承認胎兒的主體地位。眾所周知,胎兒是“人”生命之開端,作為“人”的先期利益存在,如果不加以保護,則不能真正做到對“人”的保護。承認胎兒的主體地位及權利,是完善我國刑法的需要,也是人文精神的內在要求。
一、胎兒的法律性質分析
胎兒,是指妊娠 8 周以后娩出的胎體。關于胎兒的性質,生物學、醫學、宗教、法學等多個領域具有不同的看法,而即使在法學領域中,對于胎兒的性質也是眾說紛紜,其中主要有物說、道德主體說、介于人與物之間的權利主體或客體說、人格說、潛在人格說。
物說認為胎兒是輸卵管或子宮中的物質。民法上的物需要具備四個特征:即有體物,與人相脫離,能夠被人所實際控制和支配;在功能或作用上能夠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很顯然胎兒并不完全具備上述四個特征。如果采用物說,則會產生人是由物變來的荒謬結論,違背常識。道德主體說認為,胎兒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質更高的到的地位,屬于社會倫理道德保護的范圍。?該學說忽視了胎兒是一個實體的生命,將侵犯胎兒生命與健康的行為認為像侮辱尸體一樣傷害了人們的道德情感,顯然忽視了胎兒的特殊價值和意義,保護力度也不足。介于人與物之間的權利主體或客體說,認為胎兒是介于人與物之間主體或客體,該學說模棱兩可,令人不解。人格說認為受精卵、胚胎、胎均兒具有人權,具備人的條件,應受法律保護。該學說肯定了胎兒的主體地位,但人格的存在以人的存在為前提,胎兒畢竟不是社會的人。潛在人格說認為,胎兒是潛在的“人”,而“人”是具有人格的生命體,胎兒具有潛在的人格。
筆者贊成潛在人格說,“人”的概念本身就具有“生物的人”和"社會的人”兩個層次。從生物學角度來看,胎兒從受精卵起就具有新的“人”的生命密碼,就是一個“人”的開始,胎兒本就是生物上的人,將其命名為胎兒,是對“人”生命不同階段的區分,正如嬰兒、少年、中年那樣。胎兒因為其還未出生,無法參與到社會實踐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還不具社會屬性,還不是社會人。但是,正常情況下,胎兒都會出生,具有社會屬性,成為社會的人。因此,胎兒是生物人,是潛在的社會人。
二、胎兒的生命權、健康權及其限制
生命權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最核心的人權。胎兒作為生命之開端,已經具有生命活動的特征,是每個自然人發育之必經階段。我國現行刑法保護人的生命權,規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而胎兒“生命”作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的前提,同樣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對胎兒“生命”的非法侵害即是對自然人生命權的提前剝奪。胎兒有出生的權利,享有生命權。
胎兒的健康權是人的健康權的基礎。近年來,世界各國和地區關于胎兒健康利益受損害的訴訟不斷增加,胎兒的健康保護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和判例大多規定胎兒享有先期的身體法益,承認胎兒法律上享有健康權并加以保護。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均規定了胎兒在出生之前受到第三人的侵權,在出生之后可提起賠償之訴,肯定了胎兒的賠償請求權。美國判例法也主張,每個人都應被保護,不受侵權行為之害,包括胎兒在內①。胎兒的健康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胎兒雖然享有生命權,但胎兒畢竟不是社會中的人,胎兒的權利與社會的人的權利之間必須達到一種平衡,這種平衡點就是行善原則和社會責任原則。
胎兒的生命權受到自身的限制。一方面胎兒有出生的權利,另一方面胎兒沒有決定其是否出生的能力,當胎兒被診斷為患有先天遺傳性疾病,或者胎兒是因、等原因受孕,如果讓胎兒出生則可能給出生后的人造成生理上的缺陷或生理上的痛苦,甚至損害出生之后人的價值與尊嚴。這顯然違背生命權的價值目標,也不符合人文精神尊重人的r值與尊嚴的內在要求。生命權本身具有質的要求,當出現上述情況時,根據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應將胎兒出生給他帶來的利益和痛苦進行權衡,如果痛苦明顯大于利益的時候,剝奪其生命權不失為一種善的原則。
胎兒的生命權受到母親生命權的限制。當胎兒的生命威脅到母親的生命時,即胎兒的生命與母親的生命只能二取一的時候,保護一方的生命權必定會剝奪另一方的生命權。根據行善原則,比較胎兒與母親的重要性來進行選擇,這里的重要性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考量。主體地位方面,胎兒僅僅是潛在的人,低于已經是社會人的母親;道德情感方面,選擇母親的生命給母親的親人、朋友在情感上造成的痛苦更小,更加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選擇母親的生命權符合行善原則,這也是當胎兒生命威脅母親生命時,剝奪胎兒生命的正當性所在。
胎兒的生命權受到父母生育權的限制。胎兒的生命權與父母生育權何者優先,這個問題比起胎兒的生命權與母親生命權的價值排序要困難和復雜得多。由于胎兒的主體地位低于父母,從人文精神下主體的重要性來看,某些時候胎兒的生命權必須讓位于父母的生育權,但這種讓位必須是道德的。例如,當胎兒先天畸形或者避孕失敗后的人工流產,或者違背了夫妻計劃生育的時間,又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時所選擇的終止妊娠。?但有些時候,父母的生育權又必須讓位于胎兒的生命權,例如不應基于重男輕女等思想墮胎。
胎兒的生命權受到人口政策的限制。權利的實現是有條件的,例如,言論自由權不能擴張到危害他人和侵犯他人權利。2016年全球人口數量已經突破73億,地球資源有限,特別是一些發展中國家,資源短缺,人口數量過多,如果不限制生育,便會影響社會的發展,因此,為了國家利益所需,國家限制個人的生育自由,制定生育政策。這種限制個人生育權的作法,如果是為了整個國家的福利、甚至是全球的福利,則是正當的。
三、現行刑法對胎兒的保護及缺陷
胎兒因為其尚未出生,還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人”,因此,被排除在了傷害罪的對象之外。我國現行刑法也未承認胎兒的主體地位,更未保護胎兒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有學者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 78 條以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 42 條的規定作為刑法保護胎兒生命權的依據,但筆者并不贊同。?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 78 條規定,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并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認定為重傷;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 42 條的規定,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認定為輕傷。依據上述兩條規定,傷害胎兒致孕婦難免流產、流產、早產等即達到了傷害罪的入刑標準,但是,不管被認定為輕傷還是重傷,都是對"孕婦”的傷害,保護的是孕婦而不是胎兒的健康權。?因此,并未承認和保護過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胎兒作為人生命之開端,胎兒的利益作為“人”先期利益的存在,其主體地位至今未得到我國刑法的承認,其權利至今未得到我國刑法的保護,這與人文精神所提倡的尊重人的價值嚴重不符。我國的傷害罪將對胎兒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侵犯視為對母親健康權的侵犯,漠視胎兒的主體地位,存在許多缺陷。
首先,依據生理機能損害說的通說標準,傷害應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健全生理機能,傷害胎兒致流產、早產,但無論是將胎兒解釋為母親的人體組織,將胎兒當成母親身體的一部分,還是將傷害胎兒視為損害母親健全的生理機能,都會得出孕婦正常的分娩就是自傷的荒結論,令國民難以理解和接受。
其次,若行為人出于傷害胎兒的給孕婦服用藥物,未導致孕婦流產、早產,而是造成了胎兒出生后成為腦癱、身體畸形的危害后果。胎兒出生之后腦癱,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胎兒的損害程度為重傷,但是因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胎兒還不是“人”,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樣都是導致“人”的傷害結果,同樣都是侵犯人體健康權的行為,在胎兒出生之前實施的傷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在胎兒出生之后則構成傷害罪。這種認定極為不公,不能實現刑法懲罰犯罪,維護人權的功能。
再次,從人的生命進程來看,可以將人分為胎兒,人,尸體這三個階段,胎兒時期是人的先期利益存在,尸體是人的延續利益存在。我國刑法第302條規定了盜竊、侮辱尸體罪,該罪的客體雖然是社會風尚,但由于其行為對象是尸體,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刑法保護了"尸體”,保護了人的延續利益存在,而作為人生命之開端,作為人先期利益存在的胎兒卻沒有得到刑法的保護,這是刑法自身的不協調。若尊重人,便應尊重“人”的不同階段的存在;若要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就必須保護胎兒的生命健康權。
最后,刑法與民法的不相協調。我國民法中對于人主體地位的確定,也是以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為標準,民法也不承認胎兒的主體地位,但是民法卻例外地保護了胎兒的財產利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表明我國民法保護了胎兒的財產權,對于胎兒保護,在這一點上,刑法似乎落后于民法。但是,如果刑法不加以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則胎兒的財產權也得不到根本保障。為了法律間的協調,為了更加全面的保護胎兒、保護人的利益,將胎兒納入刑法保護范圍是必要的。
四、胎兒傷害的刑法規制之設想
如果要保護胎兒,應該如何保護就是必須要探討的一個問題。學界中關于胎兒傷害的刑法規制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無罪。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胎兒因未出生,還不是刑法中的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構成犯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完全忽視胎兒傷害的社會危害性,不可取。
第二,故意傷害罪。其內部又有不同的意見:一是母體部分傷害說,該說認為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傷害胎兒既是傷害母親。二是母體生理機能損害說,該說認為傷害胎兒即侵害了母親生產正常嬰兒的生理機能。這兩種學說均忽視了胎兒的生物屬性,不承認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與刑法的人道主義不符。三是將胎兒解釋為人,這種觀點擴大解釋,超出了國民的預期,有類推之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四是隔時犯理論,張明楷教授認為,由于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胎兒不是“人”,對于“人”的法益侵害并不緊迫,此時的行為應是預備行為,等到“人”出生,對“人”的法益侵害才變得緊迫,造成了對“人”的傷害結果。這種觀點,雖然認識到了胎兒傷害的社會危害性,但將出生這一自然行為視為危害行為,不符合邏輯。
第三,增設胎兒傷害罪,認為胎兒傷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刑法應該予以規制,因第二種觀點均存在問題,因此,需要立法單獨規定一條胎兒傷害罪。增設胎兒傷害罪,承認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將胎兒單獨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其的確具有可行之處,但是筆者并不十分贊同這種觀點。因為,增設胎兒傷害罪,實質是割裂了胎兒與“人”的聯系。
筆者認為,刑法中的“人”的概念應指“社會的人”,而胎兒是“生物上的人”,是“潛在的社會人”,享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因此,傷害胎兒的行為就是傷害潛在的社會人的行為,以傷害罪論處并無不妥,但由于其畢竟只是潛在的還不是現實的社會人,其權利理應受限,又由于廣義的傷害本來就具有“傷”和“殺害”這兩層含義,傷害胎兒的行為包含殺害和傷害胎兒兩種行為。因此,傷害胎兒的法定刑設置理應比傷害人的法定刑低,并且無需再另增設殺害胎兒罪,將其統一規定在傷害罪中即可。所以,筆者認為,胎兒傷害行為的刑法規制,可以在刑法第234條中增設一款,即故意傷害胎兒,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由于胎兒生命權與健康權受到限制,因此,母親墮胎是母親行使生育權的表現,不作為犯罪論處。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同時也避免了犯罪圈再擴大,符合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也符合人文精神最終“人”的內在要求。
〔參 考 文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