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39:0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對于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解決當前城市存在的諸多公共安全危機問題、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十二五”規劃,具有積極現實意義,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會管理創新之路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趨勢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規劃》,該規劃的核心是“四個堅持”:第一,堅持“規范”:通過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并建立通過媒體回應社情民意的機制,主動回應群眾關切的問題;第二,堅持“創新”:強調政府應當積極破除影響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制度。第三,堅持“效能”:建立健全促進及時執法和有效執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解決執法不作為和遲作為的問題。同時按照“職能最相近、處置最有利”的原則,建立健全指定管轄和協議管轄機制,解決部門或者地區執法推諉扯皮的問題;第四,堅持“參與”:要求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并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對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的大量問題,這也是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機。
“適應風險社會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應學會未雨綢繆,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從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從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從危機管理向風險管理的轉變,將公共安全危機納入法治化治理軌道”。[2]上海目前正處于公共安全危機的多發時期,每年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不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且給廣大市民的社會心理造成負面影響。面對無所不在的社會風險和多發頻發的安全危機,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切實保證在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同時,及時承擔并化解社會公共風險,為公眾提供強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使命和當務之急。針對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與緊迫性,上海應當率先制定一部專門的《城市公共安全條例》,同時完善不同類別、不同行業應對重大安全事件的專門法規,以增強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權威性與規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創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國家層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機以來,加強了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在內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已經制定了若干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例如《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都是用于針對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目前尚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領域至今仍沒有法律法規,且已有的法律法規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構還存在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與憲法相銜接的《緊急狀態法》、《災害救助和補償法》等高位階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法律依據缺乏周延性、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操作存在局限性;內容上則缺乏足夠的程序性制度建設。諸如此類問題的解決,有待于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層面而言,以上海市為例,近年來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繼出臺了《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法規、生產安全管理法規等,充分體現了政府的強烈公共安全意識,以及政府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應對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樣存在上述國家層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問題。有鑒于此,上海應從法治創新角度出發,及早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統一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同領域的公共安全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
統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須對以往出臺的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及時進行梳理,以形成一個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體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據不同行業的公共安全業務行政,可以將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具體劃分為:公共衛生安全法規、食品公共安全法規、安全生產公共安全法規、藥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地震公共安全法規、防汛防臺公共安全法規、刑事公共安全法規、治安公共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規、消防公共安全法規、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規、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安全保衛公共安全法規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等。近年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文件數量越來越多,建議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辦公室組織力量,進行梳理歸類,匯編成冊,并經常進行此類法規的立、改、廢的通盤考慮。不僅要方便執法部門全面了解掌握使用這些法律法規,還要讓社會各有關非政府組織、廣大民眾通曉這些法律法規,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有據、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
2011年2月,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講話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體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我國2011年3月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也專門辟出一章對“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進行規劃部署,提出要“適應公共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推動建立主動防控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傳統方法與現代手段相結合的公共安全體系”。
健全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機統一管理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礎。我國的公共安全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該體系仍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體過于分散,“有預案而無預警,重預案而輕預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預案側重于處理突發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發性事件引發的公共危機的應急處理;預案過多地強調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的約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應急保障資源的規劃、建設和綜合管理機制;預案側重危機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機的預警機制和危機過后的恢復機制。對于許多新城市災害及非傳統危機領域,應急預案還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險關鍵控制點的全面調查和定期系統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評估,致使應急預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統需要事故預防、災害預警、應急反應和災后處理形成一個整體,而各個環節的協調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級組織管理部門的積極組織,這需要從立法上給予保證。明確責任,建立統一的組織機構,理順城市公共安全綜合管理體制,從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同時,通過立法程序確定社會各界和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責任、義務和權利,以確保社會體系在緊急狀態下的穩定和有序。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上海政府各部門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迄今尚存在條塊分割、職責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處在各自為戰局面,例如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均只是自顧自地針對本行業本領域實行內部安全管理,缺乏一個綜合的、常設性的協調管理機構。為解決各自為政問題,亟需形成公共安全體制化管理統一管理體系,以實現公共安全管理的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局面。該管理機構的名稱擬可考慮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由信息資料系統、監測預警系統、決策系統等組成,負責分析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質,制定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方案,并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迅速有效地解決突發公共安全問題。與中央相對應,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質的、隸屬于上級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突發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規劃建設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將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規劃作為硬性指標寫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提高公眾和規劃者的安全意識,保障安全規劃的開展程度。其次,還應在法規中明確規定規劃者的法律責任,采取規劃方案負責制,增強規劃者的責任感,確保他們能夠嚴肅、認真地對待規劃設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完善特大城市常態化公共安全管理執法機制
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關鍵。實踐證明,現代公共安全危機往往具有輻射效應,亟需改變以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單一管理機制,變被動應付為主動出擊,從日常“危機管理”層面著手建立執法機制,既要善于以強大的動員能力來處理緊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處理公共安全危機。
建議上海政府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一是進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預案設計:特別是要從上海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建設實際出發,著力加強防范和應對各種公共安全危機的實戰能力;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落實保障:及時獲取可能引發影響公共安全危機的的各種信息;政府部門要及時、公開、透明地向社會相關信息,使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對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物質準備,從而增強應對公共安全危機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三是堅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整合管控資源,形成機制保障,多元社會資源的參與是實現公共安全危機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撐,政府要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將社會和公眾資源納入危機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財力的準備工作,一旦發現有各種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和苗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四是要抓緊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指揮平臺,完善社會聯動工作機制,健全統一協調、部門負責、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工作網絡,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防范和處置。五是把綜合治理的思想變成機制、變成保障,各有關部門應把公共安全管理、應急管理與對政府業績的評價結合起來、把更多的人力、財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應急預案更好地與危機處理結合起來,以多元的路徑實現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最大社會效益。
5 積極借鑒國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與機制保障經驗
以俄羅斯和德國為例,在維護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兩國分別具有相當完備的相關法律體系。俄、德兩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都十分注重城市應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蘇聯解體和兩德合并的十多年間,先后建立了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上世紀九十年代,俄羅斯先后制定了《關于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結構》、《民防法》、《防疫法》,規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系統的相互關系;民防辦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任務、法律地位;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職能等。
德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國家層面由內政部牽頭,聯手國防、經濟、交通、建筑、財政、農村、環保、郵政、勞工等部門,制定了《民防法》、《災害防護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國防法》、《民事保護法》。在州的層面,則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災害防護法》、《救護工作法》等法律,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6]
美國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機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機管理、社會危機管理機制、經濟危機管理機制、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和緊急事態管理機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機管理機制。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總統為核心,以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決策中樞,國務院、國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屬的聯邦調查局和移民局)等有關部委分工負責,中央情報局等跨部委獨立機構負責協調,臨時性危機決策特別小組發揮關鍵作用,國會負責監督的綜合性、動態組織體系。
第二,社會危機管理機制。負責美國國內治安、執法、勞工權力、民權、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國勞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屬的聯邦調查局、移民與歸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經濟危機管理機制。它旨在解決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和危機。財政部是美國管理經濟危機的最初機構。
第四,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它是美國政治生活中鮮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機制。20世紀70年代美國出現道德危機后開始在聯邦及各州均設立了道德(倫理)管理機構,負責聯邦及各州官員的廉政監督。
第五,緊急事態管理機制。在美國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緊急事態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則和實施方案,其中包括幾個部分:一是全危險方法:應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機理論、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二是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使用該系統有助于促進聯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與州、地方政府決策及行動體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現有緊急事態管理預案、系統和能力的基礎上,擴大對所有類型的緊急事態的適用范圍。三是開展有恢復能力和減除災害社區的建設,將社區的住宅、企業、醫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區而不是高風險區。[7]
上述三個國家國家層面與地區城市層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危機管理機制互相銜接配套,既體現國家大法的權威性,又維護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國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出臺后,上海至今沒有一部實施該法的地方性法規細則條例,許多與城市公共安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于制訂的年代較早,在2008年發生的一連串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已暴露出不適應或缺陷,亟待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難度空前加大,進一步整合健全相關的法規、規章,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之策。
參考文獻: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公共安全事故多發,進一步加強與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系,對解決當前我國存在的公共安全問題、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十二五”規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有利于”:有利于更好地解決公共安全問題,抑制公共安全問題的發生,降低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給廣大公眾帶來的損失;有利于樹立政府形象,鞏固執政基礎;有利于滿足廣大公眾的公共安全需要,突出“民生”二字,體現黨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
一、我國公共安全體系目前存在的缺陷與問題
當前,我國雖已建立了公共安全體系,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運行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共安全管理體制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履行不到位。我國公共安全事故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不到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體制,公共安全管理體制運轉不順暢。具體表現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體上,我國當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機構都是部門性質的,都是針對某一行業領域的,例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缺乏一個綜合的、具有實權的、常設性的協調管理機構。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缺失。我國已經制定了不少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例如《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也都是針對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而沒有全國統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領域仍沒有法律,并且已有的這些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第三,缺乏專門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國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員大多是從各部門臨時抽調,工作結束仍回原部門,這些人員雖具有一定領域的專業技能,但一些突發事件往往涉及多個領域,需要兼備多個領域知識與技能的綜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體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態不相適應,不能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強的公共安全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新領域、新形式、新種類的公共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如網絡信息安全、手機信息安全等,廣大群眾對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強,并且呈現出了多樣化、新型化和個性化的趨勢,而我國當前的公共安全體系,無論在體系內容設計上,還是在資金投入上,都無法滿足這種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資比例較高的浙江省為例,浙江省每萬名職工所擁有的政府安全監管員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比例約為1.5人,英國則達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規劃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個獨立的話題,從產品屬性上來看,公共安全屬于公共產品,是一項公用事業。公共安全既是一個國家發展程度的衡量標準,也是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密不可分的,理應制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發展目標。而當前我國政府在制定社會發展規劃時,往往注重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忽視了公共安全發展規劃的制定,沒有把公共安全發展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之中。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政府對公共安全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一些經濟指標。
4.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意識淡薄。從政府來看,大多從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都是被動工作,沒有積極主動地去分析社會的安全隱患,沒有認真去總結經驗教訓,只是將其作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從市場來看,許多市場主體在面對巨額經濟利益時都鋌而走險,為了利益忽視了安全,從而釀成嚴重的后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財產傷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從社會來看,大多數群眾都認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與自己無關,并且公眾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大多仍停留在傳統的、狹窄的公共安全層面。
5.在處理公共安全問題的態度上,重處理,輕防范。目前,我國政府在對待公共安全問題的態度上大多抱著僥幸心理,對問題的發生疏于防范,都是等著問題出現后才匆忙采取措施處理,如2008年南方突發雨雪冰凍災害,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反映出我國政府在對待公共安全問題上輕于防范,重在治理。
6.責任追究不到位。近年來,我國在對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處理上都追究了相應責任人的責任,都有相關責任人被免職撤職的情況出現,但責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別處“東山再起”。這些官員究竟是否應該重新“復出”,我們不作具體分析,但這卻反映出我們的問責制起不到應有作用。
二、加強和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系的措施與建議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各地紛紛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義烏模式”和“柯橋經驗”,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分級管理體制等,綜合起來看,加強和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系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加強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構建公共安全管理體系。我國政府承擔著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而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是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加強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職能,構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體系。
首先,制定一部統一的跨越各部門、各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統一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同領域的公共安全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現階段,公共安全問題的解決往往覆蓋多個領域,需要多個政府部門相互配合,單一領域的法律法規已經捉襟見肘,制定一部涵蓋各領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勢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對公共安全管理主體的職能責任、處理事故的基本原則、公共安全體系的內容等作出詳細的規定。
其次,在管理主體上,盡快成立統一的、常設的國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由信息資料系統、監測預警系統、決策系統等組成,負責分析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質,制定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方案,并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迅速有效地解決突發公共安全問題。與中央相對應,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質的、隸屬于上級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突發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機構的人員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職要由專門的公共安全專業人才擔任,要通曉各個領域。對此,我們建議具備一定條件的高校開辦公共安全管理專業,培養專業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職可由某一具體領域的專家擔任,這樣形成的既綜合又專業的“T”字型領導者集體,有利于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共安全問題解決方案。
2.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的投入,實現公共安全的可持續發展。面對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國政府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公共安全專項基金,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領域的投入,加強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共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環境,實現公共安全與經濟、社會的協同發展。從投入標準來看,至少應達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根據GDP的增長速度適當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滿足公眾對公共安全的需要。
3.建立公共安全規劃機制,編制公共安全狀況白皮書,把公共安全提升到戰略地位。公共安全既是一個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又是一個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我們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僅要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還要實現公共安全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應將公共安全納入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也要制定公共安全規劃。在以后的“十三五”、“十四五”規劃中都要詳細規定公共安全規劃。為把公共安全提升到國家重大戰略地位,我們還應當編制國家公共安全狀況白皮書,詳細說明我國公共安全的現狀、以后的發展方向、發展方式等。
4.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訓,塑造公共安全文化環境。當前,我們全社會的公共安全意識淡薄,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我國公共安全教育落后,大多都是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性教育,沒有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文化環境。對此,我們不僅要培養專業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還要在全社會加強公共安全培訓,普及公共安全知識。在培訓方式上,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而言,要分批分段組織他們到各大高校或其他科研機構接受課堂培訓,提高他們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識;對廣大社會公眾而言,政府應積極通過社會宣傳、社會演習、定期不定期的公共安全講座等方法,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識。在培訓內容上,力爭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各個領域,如食品、藥品、自然災害等。
5.建立公共安全預防機制,防范與治理并重。以往,我們對公共安全問題的一貫態度是“輕防范、重治理”,事前不認真防范,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帶來的損失,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日后的問題處理上,效果事倍功半。為此,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體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做到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資源投入到事前監督檢查上,盡量杜絕人為的公共安全事故,盡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帶來的損失,做到重防范;事后,采取科學措施,制定科學的處理方案,做到重治理。
6.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的責任追究機制。責任追究雖說已是事后處理,但對于減少部分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損失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要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權力和責任,使其認識到自己的責任,起到警示作用。同時,讓他們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日后的問責提供依據。其次,從制度和技術上進行改進,扎實落實問責制,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出現什么問題就承擔什么責任。第三,建立責任連帶制度,即不僅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還要對徇私枉法、姑息養奸、收受賄賂的責任人追究連帶責任,并追究違法違規重新起用責任者的領導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不問責或問責過輕的責任追究不到位問題。第四,建立問責監督機制。要使問責制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須監督到位,不僅要建立政府機構內部監督舉報機制,還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獨立于政府之外的社會監督機構,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的力量,使廣大公民都參與進來,真正發揮問責制的作用。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政府官員問責標準體制與制度設計相容性研究》(10YJA810035)
關鍵詞:房屋安全;管理;治理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房屋安全是生產、經營、居住、學習、娛樂活動安全的基本保證。如果對房屋質量安全管理不善,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給業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房屋安全使用已不僅是珍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實際上已成為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
一、房屋安全管理現狀
1、危舊房屋面廣,整治難度較大
全國各地危舊房屋量大面廣,據統計,廣州市目前尚有50萬平方米的危房,河南省有306萬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層次的危房,黑龍江省尚有鄉鎮以下農村中小學D級危房113.9萬平方米。這些危房中,土木、磚木、磚混、石混結構的占90%以上,大部分為民宅、鄉鎮中小學校舍、農民自建房。受經濟能力和城市規劃等因素制約,這些危房改造難度較大。
2、建立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根據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令第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
3、建立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資質審查制度
全國各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基本上設立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建發[2002]223號)文件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委托。
4、制定了一些國家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符合1984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建設部的行業標準《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04)、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等要求。
二、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規,大部分是針對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我國房屋安全立法管理體系不健全,與國外房屋安全管理體系不接軌,需要補充完善。
2、房屋使用安全觀念淡漠
長期以來,建設領域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重建設,無可厚非,只有建造符合各項建筑標準、規范要求的建筑物,房屋的后期使用安全才有可靠的前提和基礎。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房屋的建造過程,只有短短的二三年時間,而使用時間則長達五六十年甚至數百年,因此,房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更為重要。當前對于社會公共安全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我國各級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重視程度不足。許多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除省會城市外,大部分地市級城市沒有相關法規。目前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者,為了滿足使用要求,盲目亂拆亂建或者私自改變使用用途,留下了嚴重的房屋安全隱患。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因盲目加層,擴建和野蠻裝修引起的安全事故,給國家、集體、個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3、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壟斷性
目前來看,總的說來,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基本上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所壟斷,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諸如一些已脫鉤改制的建筑科研、質量檢測、設計單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4、對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無強制性檢查和鑒定
在現有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只有房屋業主(使用人)提出申請,才能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在房屋業主(使用人)未提出申請時,就無法定期對房屋進行強制性“體檢”,也就無法保證房屋的安全性。
5、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執業水準不高
在房地產業中,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物業管理等三個領域建立了執業人員資格和市場準入制度,而在房屋安全鑒定方面還是一片空白。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憑經驗鑒定作業,執業水準不高,無法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報告的正確性。
三、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對策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
為繼續完善和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建議國家出臺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在國家出臺這部法律法規之前,各地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針對房屋安全管理專門制定一部綜合性法規或規章。
2、建立定期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制度
根據筆者調研結果,許多省會級城市,已經開始對全市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檢查。如杭州、哈爾濱等城市,在政府的要求下,對全市各類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定期檢查,尤其是杭州市,在對全市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房屋健康檔案,對各類房屋按照用途、結構形式、安全現狀、使用情況,分門別類進行登記,從而使房屋在交付使用后,管理者隨時可以掌握其安全程度。發生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災害時,做到重點預防,為決策提供第一手依據。又如上海市為了迎接2010年召開的世博會,專門對全市臨街建筑物的外墻飾面磚粘結情況進行了檢測,對存在缺陷的要求立即整改,以防因飾面磚脫落發生不安全事故。中國工程院和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舉辦的“房屋建筑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的發展與創新”科技論壇暨學術研討會也建議對一些大型群眾聚集活動場所及一些重要的建筑物進行定期安全鑒定。
同時,對超出使用年限而由于種種原因仍在使用的各類建筑物,應該實行強制安全鑒定,可以有效地避免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
3、推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和鑒定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房屋安全鑒定應該朝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方向發展,實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動態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并統一收費標準。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執業資格,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如理論基礎、工作經驗與技術能力等,建議國家施行房屋安全鑒定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4、建議國家對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定期進行強制性“體檢”
學校、政府機關、商場、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與否,事關百姓人身安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相關部門,對這些公共場所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和安全鑒定。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
為實現房屋安全管理的網絡信息化,應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通過該系統,可以對房屋的安全、修繕、防汛、災害等數據進行全方位網絡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時、準確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健全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結束語
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國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我國的現狀和房屋結構潛在的破壞性,都要求我們對房屋安全加強管理,制定詳細而可操作的規程、制度、標準、方案,以此來規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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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該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行為的違規性就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各種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基于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就此可作擴大解釋:其一,違規性的內容不能僅限于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規定。因為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規中,有的規定是保證交通運輸正常秩序的,往往具有經營性的內容:“有的規定的是交通運輸管理的財會制度,有的規定的是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人事制度等等,這些規定可能多少都與交通運輸的安全有著某種聯系,但它們都不屬于交通肇事罪違反的管理法規。”所以行為的違規內容應是包括運輸管理在內的所有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交通管理規定;其二,法條中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范圍是指為保障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甚至是規章條例,所以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應作廣義理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撞條例》等。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不具有行為的違規性,而是由其他過錯行為引起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同時,如果行為違反了航空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飛行事故或者鐵路職工違反鐵路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鐵路運營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分別認定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危害后果的嚴重性
即違規性的行為必須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實質性條件,也是區分交通肇事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對于事故的重大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必須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果條件。所謂重大交通事故是指發生撞車、翻車、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解釋》[4]第2條第1款就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事故作出了詳細規定,即:(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若危害后果沒有達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關鍵詞】房屋建筑;房屋質量;安全管理
近年來,隨著房屋產權的多元化和租賃房屋市場的不斷發展,房屋使用安全日益突出,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盲目改造增加房屋對建筑主體結構的完整性,影響結構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對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直接威脅。住房保障是一個生產、管理、安全的基本保障,是生活、學習和娛樂的基礎。不好的建筑質量,使得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事故一旦發生,就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當前我國整體的建筑質量安全事故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整體的形式不容樂觀。
1房屋質量安全管理現狀
從當前我國建筑行業房屋建設情況看來,我國整體的房屋質量安全管理現狀還并不十分樂觀。層出不窮的房屋質量安全事故在考驗著建筑行業對房屋質量的安全管理。目前我國針對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規來進行規范,例如建立城市危房的管理法規和制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去昂過范圍內的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部門設立相關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質量的安全工作,與此同時還設立了相關的房屋資質審查制度,全國不同地級市相關的房地產行政部門專門負責與房地產相關的問題,包括對房屋質量問題的審查與檢定。這樣的安全鑒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不同城市以及區域對房屋質量安全問題有著不同的要求,在經濟水平比較發達的地區,設立了與其經濟水平發展相適應的,設立相關的特色房屋質量鑒定與管理機構,從多個角度來對房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與檢察,使得房屋質量安全管理能夠頻發的房屋質量安全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房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但是這一現狀目前正影響著我國的房屋質量安全管理。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對建筑行業來說是重中之重,隨著建筑行業市場的日臻成熟,安全問題已經上升到更為重要的地位。人們對于房屋質量的需求開始逐漸提高,這就促使相關的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快速補位管理缺陷,只有這樣才能夠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們對房屋總體需求。
2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首先是,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大部分是為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很少涉及到建筑的安全管理,私人住宅在“真空”上形成的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的立法不健全,與國外住房保障管理體系不規范,需要補充。例如,缺乏一個“住房保障法”在中國或建筑安全管理條例。發達國家在1970年代初開始建立新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以及注銷制度。其次房屋質量安全管理鑒定工作缺乏多樣性,具有明顯的壟斷傾向。目前我國的房屋安全鑒定方面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監督,主要是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鑒定,社會上并沒有其它類型的鑒定機構,一些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與此相關的安全鑒定工作卻很少拿到業務。社會上專門對房屋質量安全進行鑒定的機構少之又少,加上本身資質問題,使得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方面的業務得不到獨立,與此同時,房屋安全鑒定方面的工作目前收取的費用不高,所收取的費用不高,不能滿足房屋質量安全鑒定的相關服務費用的開支,使得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開展。最后,不得不提的一點是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方面人員整體的執業水平不高,影響了房屋質量安全鑒定的專業度。加上該行業整體的現狀影響,使得房屋安全鑒定方面的專業人才匱乏,在房地產行業中從估價到管理等方面已經有了相關的市場準入制度,但是對于建筑質量安全方面的評估還是比較匱乏的。建筑安全方面的評價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建筑質量安全方面的培訓,整體的專業素質匱乏,使得房屋質量安全鑒定的不能得到科學化、合理化的鑒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房屋質量安全的鑒定。
3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對策
我國的房屋數量大、面積較廣,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顯得尤其重要,直接關乎到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房屋質量安全管理目前整體的現狀并不容樂觀。在房屋質量鑒定方面的壟斷性以及缺乏系統性都對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存在著一定的挑戰。隨著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問題的不斷突出,相信未來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方面的工作將會變得更加獨立,建筑安全鑒定方面的人才也將不斷增加,這是建筑市場不斷發展所推動的結果。為了促進我國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
3.1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作為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需要盡快完善關于房屋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有完善的法律依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夠順利開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才能夠提升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規范性。此外,完善的法規還可以對一些不當行為起到震懾效果,促進房地產行業的有序發展。
3.2構建危房改建信息體系
危房改建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為了促進這一工作順利開展,有必須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系統,發揮出地區扶持作用,政府要為這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必備的資金支持,幫助貧困地區來開展危房改建工作,將其與公益性事業結合起來,提升危房改建項目的實施效果。
3.3提升鑒定行業的綜合實力
為了滿足我國房屋鑒定工作的相關要求,我國有必要完善現有的房屋安全鑒定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嚴格的競爭制度,允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進入其中,但是要嚴格把握好鑒定的質量關。定期進行檢查,加強對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人員的培訓與教育,提升他們的綜合水平和責任意識,保證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安全性。國家應當對公共房屋建筑以及其附屬的設施進行定期的安全鑒定,對于像學校、醫院、商場、機關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都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應當組織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機構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保證能夠及時地發現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4結語
總之,建筑安全工作是建筑行業的首要任務,建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共安全,保障人們正常生活,從我國建筑現狀來看,還需要全面落實相關的政策措施才能夠使得房屋安全管理問題所引發的建筑安全問題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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