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38: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科研經費稅收優惠,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科研經費作為高校科研事業發展資金的重要來源,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筆者發現在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下文簡稱《會計制度》)中,對科研經費的收入界定及會計核算的表述不明確、不嚴謹,致使科研經費的核算因理解角度的不同產生巨大的分歧。另外,稅務部門提出,未獨立核算的科研經費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會對高校的資金流量造成很大影響。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對高校科研事業的發展和科研經費的管理有所裨益。
一、科研經費收入界定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江蘇省省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蘇教規〔2013〕4號)(下文稱《管理辦法》)中提到,科研經費分為“縱向科研經費”和“橫向科研經費”,“縱向科研經費”指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級財政撥款;“橫向科研經費”是指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種非財政撥款經費。筆者尚未在更高級別的文件中發現縱向、橫向科研經費的明確定義,但是就高校對橫向科研經費的管理來說,《管理辦法》中對科研經費分類的表述已是高校科研從業人員的共識,即縱向、橫向科研經費的區分標準是資金來源是否為“財政撥款”。
《會計制度》明確指出,“科研事業收入”核算高等學校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此處的“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在表述上有歧義,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是非“同級財政部門經費撥款”,即除同級財政部門撥款以外的所有經費,包括“同級財政部門”以外的財政部門撥款和非財政部門的經費;二是“非同級”財政部門的經費撥款,即該費用是財政部門的撥款,只是非同級財政部門的撥款。從兩個角度出發,必然會導致科研經費會計核算的不同。
《會計制度》提到,“財政補助收入”核算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從第一個角度出發,同級財政部門撥來的科研經費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反映,“非同級”財政部門撥來的科研經費在“科研事業收入”科目列示;從第二個角度出發的會計核算與第一個角度的結果并無不同。《會計制度》中同時還明確指出,涉及增值稅業務科研事業收入的,相關賬務處理參照“經營收入”科目。眾所周知,縱向科研經費是不涉及增值稅業務的,因此,此項規定應該是針對橫向科研經費作出的。我們再結合上文中理解“科研事業收入”的兩個角度,從第一個角度出發,涉及增值稅業務的橫向科研經費在“經營收入”科目反映,不涉及增值稅業務的橫向科研經費在“科研事業收入”科目列示。從第二個角度出發,橫向科研經費不能在“科研事業收入”科目反映,而只能在“經營收入”反映,這就使“涉及增值稅業務科研事業收入的,相關賬務處理參照“經營收入”科目”這一規定失去意義。有些高校科研從業人員提出,對“科研事業收入”的理解只能從第二個角度出發,因為“撥款”的表述只適用于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但是筆者沒有在權威、規范的法律、法規或文件中找到“撥款”的直接表述,這樣的理解缺少依據。綜上,因為《會計制度》中對“科研事業收入”界定的不嚴謹、不明確導致了收入界定和會計核算的混亂。
為保持《會計制度》全文的一致性、嚴謹性,筆者認為修改《會計制度》的相關表述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將“高等學校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通過本科目(科研事業收入)核算”修改為“高等學校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同級財政部門之外取得的經費,通過本科目(科研事業收入)核算”即可。
二、科研經費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辨析
如上文所述,縱向科研經費是財政撥款,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七條對“不征稅收入”進行的列舉:(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很明確,縱向科研經費屬于不征稅收入,無需承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橫向科研經費”是指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種非財政撥款經費,包括聯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關、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科技開發與成果轉讓等取得的收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下文簡稱《通知》)中明確提到:“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結合上文中橫向科研經費的收入含義,很多科研從業人員認為,橫向科研經費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鍵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財務核算 問題 對策
此前,我國科研經費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但是與其他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有差異。因此,我國在科研項目經費上推出了優惠政策,最大程度地調動企業積極展開研究,促進我國企業得到進一步創新。企業科研項目在財務核算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影響著整個科研項目的進度、質量。因此,企業應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幫助科研項目順利進行。
一、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一)科研經費預算不合理
在對科研經費進行編制時,由于沒有編制科研經費預算的一套完整管理體系,導致預算當中問題較多,預算結果不合理,時常出現支出與預算具有差異的情況,另外,某些項目還出現預算計劃被決算代替的情況,導致項目完成之后的數額與預算之間的數據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由于沒有對預算支出的結構進行合理的規劃,還會出現任意調整預算的支出結構的現象。
(二)研發項目的立項管理薄弱
科研者在研發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實際要求展開工作,立項管理較為薄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不健全,對立項管理意識淡薄,缺少相應的激勵與考核制度。由于項目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導致財務部門在科研經費上不能準確進行核算。由于企業對立項管理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企業科研出現經費大量流失,管理不完善,設備使用率低下的情況。
(三)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企業科研實際工作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部門與部門之間沒有過多的溝通與配合,未能結合實際需求細化、完善管理制度,沒有及時做到共同合作,造成經費使用和管理混亂。近年來,我國雖然加強了對經費管理制度的調整,但是沒有結合實際情況,過于籠統,缺乏自主靈活性,導致可操作性欠佳,可用性不大,執行力度不強,從而造成科研項目在實際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應用。
(四)企業研發項目缺乏有效的過程監控
當前,在科研項目實踐中,一般情況下企業研發項目的過程監控是由企業的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行。但是,由于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對研發部門的制約和控制,從而使得相關管理部門對研發項目的監控過程無法得到研發部門以及研發人員的支持與配合,導致整個研發項目部門的監控過程只限于表面上的形式而已,并沒有真正的貫徹落實。
二.企業科研項目中財務核算中的常見問題
(一)科研項目經費核算體系不規范
由于企業對經費核算體系沒有全面的認知,企業科研部門對經費的管理制度研究不透徹,認識不足,導致在科研經費核算中漏洞頗多,簡單的核算也變得較為復雜化。如此一來,財務部門根本無法正常跟進科研項目,也無法界定經費的支出,只需要提供憑證,即可辦理報銷。因此,經費使用范圍擴大化,造成超標超范圍的支出,資金使用效益整體拉低。
(二)研發經費的范圍難以界定
由于部門之前缺少溝通性,企業研發部門人員與財務人員對研發經費的范圍認識還不夠全面,財務人員的認識對研發經費開支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細致的操作。另外,企業科研經費管理缺乏規范性,統一性,導致企業科研人員沒有參考標準。
(三)企業領導對科研項目財務核算不重視
企業上層領導沒有重視其相關問題,目前,從我國趨勢來看,研發已成為企業的主體,但是還有很多領導不了解其重要性。部門之間嚴重缺乏溝通性,相關工作人員在申請經費時,研發部門認為申請經費統計是財務部的事,而財務部只看依據憑證進行核算,研發部沒有在相關系統中進行準確核算,又說是研發部門的事。這樣一來兩者之間不協調,導致經費統計難以實行。
三、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以及財務核算的對策與措施
(一)財務核算方面的改進
第一,完善企業研發項目經費核算的管理制度,更好地認識科研經費的概念,使科研經費得到科學合理的統計與核算。由于科研項目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其他生產項目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明確科研項目發生的費用,并對其進行正確的核算。促進企業科研項目的展開,推動企業進一步發展。
第二,為進一步改進科研核算方法,需要合理有效地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宣傳力度,不斷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溝通,了解其部門對科研經費支出的范圍以及核算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完善的核算方法,使其能單獨完成相關工作內容。
第三,為加強科研部門與財務部門之間的溝通,科研部門在科研工作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最終都要體現在一張原始憑證上。然而,財務部門不懂專業知識,只有依靠科研部門提供的憑證進行歸類入賬。如果科研部門提供的數據或憑證不準確,就會使得財務部門研發經費核算不準確,無法正確入賬。因此,科研部門與財務部門對接的環節至關重要,不僅要規范,還要能協調運作,讓兩個部門減少信息溝通的障礙。
第四,企業對研發經費的核算,必須符合財政部、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首先,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其次,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企業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范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再次,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最后,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根據以上規定,進一步加強企業對研發經費的正確核算。
(二)科研經費管理的改進
第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做好項目預算編制工作,并詳細安排各項項目費用的支出,確保經費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對于科學技術研究人員應詳細報銷設備,并羅列出不同設備的型號、數量、種類,所需材料等,最后再經過采購部門以及財務部門相互合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預算。
第二,在編制過程中,需要提供科研項目的內容、周期、參與人員以及科研項目所要用到的相關設備、經費預算等,為企業科研項目提供更好的經費預算依據,保證科研項目啟動后產生的一系列費用,能正確預算。
第三,企業實施科研項目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要享受稅前扣除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稅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以及當地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稅前扣除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行為以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高新企業必需符合科技部財政部國稅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否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促使企業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
第四,在進行科研項目時,如果科研經費預算做出重大的調整,企業相關人員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科研管理部門提交匯報。完善相關制度,讓科研工作人員明確經費管理中的責任權利。企業相關人員凡是涉及到資金管理、資金核算等方面的問題,都應當積極處理各方面的問題,使其得到溝通和協調。另外,對科研項目經費的合理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與監督,避免浪費情況的出現。這樣一來,上級部門既可以及時了解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又能進一步的在檢查監督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四、結束語
在企業研發管理中,科研項目管理與財務核算管理是企業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在實際科研工作中存在著許多問題,針對此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與對策。企業應當加強團隊意識,強化各職能部門對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成本核算以及經費結算的管理起到監督作用,使科研項目能更進一步規范化,為企業科研工作順利展開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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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卓.淺談企業國撥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核算與管理[J].財經界,2013,(4):100-101.
關鍵詞:高校 稅收優惠 科學分類
我國為鼓勵高等教育的發展,在不同時期給予高校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高校享受的這些政策優惠的所屬期間不同、批準文件下達的部門復雜、優惠條件各異。以往的研究僅按稅種進行分類闡述,不符合實際工作的需求,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無法將所有稅收優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據高校工作實際情況,將稅收優惠按照與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與個人相關稅收優惠、與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分為三大類進行分析,更符合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稅收優惠研究的意義
(一) 消除稅收認識誤區
一直以來,高校對納稅有一個傳統的認識誤區,認為“稅不進校”,高校不是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無需交納稅款。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為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兩部分。不征稅收入專指高校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這部分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解釋為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除此以外的各項收入均為應稅收入,其中根據國家財政及稅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享有免稅待遇,但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是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二) 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高校財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管好用好各項資金。高校資金主要由財政撥款組成,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外界環境的變化,為彌補教學科研經費以及基建資金的不足,多渠道籌集已經成為高校財務的重要研究內容。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減輕了稅費負擔,同時避免了漏稅引起的罰款,更重要的是維護了高校的聲譽。
(三)節約財政資金投入
目前大多數高校的財政撥付資金不足以滿足高校教學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種非行政事業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口。合理利用這部分資金,高效籌劃,可以發揮這部分資金的作用,鼓勵上繳單位的籌資熱情,同時解決了高校對財政資金的依賴,促進了高校發展。
二、 高校稅收優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與高校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高校間自身教學專業的區別,學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課較統一外,其他專業課的課本由任課教師或高校指定。這類圖書市場需求少,在來源及價格上具有壟斷性,只能由高校統一代購。還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內部教材或參考資料由各高校自行定價、供應。高校財務部門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學時按統一標準預收教材費,由教材部門根據實際領用情況多退少補,余額在學生畢業時進行清算的方法。對于這部分收入,所享受減免稅政策是有條件的,即只有根據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開具財政局代收票據,全額代收,全額代付,沒有利潤才能全額享受營業稅減免。對于存在的實洋、碼洋間差額實際是利潤,是不能享受稅收減免的。
2.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學資源優勢,根據社會需要,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對于這部分收入物價部門按照經營收入批準,應開具經營性票據,同時在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獲取相關批文。培訓費按照不同內容采取市場價,應在財務部門進行價格及辦班計劃備案,按培訓人員分別開具,收入全額進入高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按照這種程序取得的進修費、培訓費才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高校舉辦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技收入”是指高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收入,自2011年我國啟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后,部分試點地區對于該項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地區仍免征營業稅。免稅都應經過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后在稅務部門備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減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可以免稅,社會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其中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要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開具在一張票據上才可享受免稅政策。享受免稅的主體必須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專門的獨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稅優惠。
4.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普遍是該地區擁有優質文化資源的單位,其擁有的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等設施當地政府提倡對公眾開放,是高校回饋社會的一種良好方式。為補償一部分成本及耗損,高校通常以成本價出售門票,取得門票收入,對于這部分收入免征營業稅。
5.后勤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后勤部門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住宿、服務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項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政策,但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門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實體為主體,向高校教師及本校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
6.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某些高校由于具有農業專業或進行農業科研需要,會進行農業試驗性耕種,所得農業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稅。
(二) 與個人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享受個人所得稅統一減免政策的同時,國家給予高校高級人才一定的特別個人所得稅減免。如獲得陳嘉庚科學獎、特聘教授獎金等。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從事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因工作需要延長離休、退休時間,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專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在減除3 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增加減除費用標準1 300元。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高校學生免征個人所得稅。學生個人進行的教育儲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所獲得的相應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獲得的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等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等,同樣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與特定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進口教學科研設備資料免稅。高校作為傳播先進文化知識的主體,要與世界先進科技發展同步,隨時更新自身教學科研水平所進口或接受境外捐贈的設備、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受贈(無論是否進口)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享受免稅的設備及資料確實是國內不能生產的且不在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內,不以盈利為目的,數量也在合理范圍內。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稅。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用包括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高校校區范圍內實際存在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雖然還是以高校為主體進行經營,但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高校新校區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學校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免征契稅。
3.使用車輛船舶免稅。高校為滿足日常運轉,會購買一些自用車輛維持校內安全、綠化、辦公等工作的進行,涉及航海專業的高校還會自有一些船舶。這些高校自用的車輛和船舶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如果高校將這些車輛、船舶對外出租,進行經營,則不享受該項減免。
三、高校享受減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體是高校
國家給予高校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質相當于國家將財政資金的使用讓渡給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國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而高校成立的獨立經濟實體或與高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因性質與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
(二) 收入全額上繳學校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另一項要素是應稅收入全額上繳高校,在高校財務賬戶統一核算,計入高校銀行賬戶。各種校辦經濟實體,獨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沒有上交學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的。這主要也是對稅收主體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別。
(三) 減免收入分別核算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稅收入必須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單獨進行財務核算。如果不能單獨核算,則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這樣的規定有助于高校和稅務部門準確區分各項免稅收入,防止稅務政策的濫用。高校財務部門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經營收入等征稅收入會計科目下增設“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二級科目。同時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稅金”和“應免稅金”核算相對應的應交稅額和免稅額,從而達到賬務明晰、合理減稅的目的。
四、結論
我國在科教興國偉大戰略指導下,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提高資金在教學科研中的使用價值,減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面臨的新挑戰。在遵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國家給予高校的各項稅收優惠,減少稅費支出,是高校財務管理切實可行的方法。
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由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導致稅后利潤產生變化,企業的收益發生波動,因此國家對投資技術創新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政策上對技術創新起步階段予以扶持,使企業通過投資技術創新獲得實惠,減少企業的技術投資風險。
為鼓勵技術創新,日本規定,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在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R&D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性支出。1999年“R&D減稅修正法案”中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一定的免稅。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投資給予一定稅收減免,使創新投資的成本減少,風險降低,提高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的興趣,使企業樂于參與對創新技術的投入。借鑒國外在技術創新投資稅收方面的經驗,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稅務優惠政策,如:在開發階段對于企業的研發投資,不區分企業的盈利或虧損,都給予一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給予技術轉讓費等一些技術投資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試階段允許加速設備的折舊,產業化階段降低新技術、新產品的稅率,幫助創新技術在中試和大規模生產的起步階段得到扶持;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產品或產業可以考慮在創新技術盈利的第一、二年能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吸引企業積極尋求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投資,使科研工作能從企業方在經費上得到一定的資助,企業能通過贊助科研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投資技術創新得到先進的技術,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在創新技術的投資獲得高額回報后,可以考慮從技術創新所獲得的收益中在稅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術創新發展基金,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這筆經費投入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這樣能擴大創新資金的經費和來源渠道,為以后的技術進步提供資金上的保證。另外由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高風險性,創新的成功牽涉到很多環節,如技術研發、生產、市場銷售等等,開發創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彌補由于技術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還可以考慮投資再退稅的方法,用項目的未分配利潤再投資技術升級,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稅,使企業在資金的籌措上更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于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在美國風險投資所產生的利潤和虧損都直接計入投資人個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稅,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和投資收益方面對稅收應加以改進,對技術創新的投資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較低的稅率,以激勵投資者和研究者投入技術創新工作。
從國家總體上看,在短時間內稅收優惠政策會導致上繳稅金減少,國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從長遠看,技術創新為稅收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一方面積累創新資金增加了用于技術創新的經費,為新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資金上的扶持,國家整體的技術創新資金增長;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的附加值會提升,經濟效益相應提高,獲得的利潤能呈現大幅度的上揚,上繳國家的稅金必然上升,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切實從技術創新工作各個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出發,在稅收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讓稅收優惠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基本手段,以促進所有企業自愿進行技術創新,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使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獲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術創新能持久發展,為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2002年注冊會計師輔導材料。稅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由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導致稅后利潤產生變化,企業的收益發生波動,因此國家對投資技術創新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政策上對技術創新起步階段予以扶持,使企業通過投資技術創新獲得實惠,減少企業的技術投資風險。
為鼓勵技術創新,日本規定,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在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R&D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性支出。1999年“R&D減稅修正法案”中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一定的免稅。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投資給予一定稅收減免,使創新投資的成本減少,風險降低,提高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的興趣,使企業樂于參與對創新技術的投入。借鑒國外在技術創新投資稅收方面的經驗,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稅務優惠政策,如:在開發階段對于企業的研發投資,不區分企業的盈利或虧損,都給予一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給予技術轉讓費等一些技術投資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試階段允許加速設備的折舊,產業化階段降低新技術、新產品的稅率,幫助創新技術在中試和大規模生產的起步階段得到扶持;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產品或產業可以考慮在創新技術盈利的第一、二年能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吸引企業積極尋求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投資,使科研工作能從企業方在經費上得到一定的資助,企業能通過贊助科研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投資技術創新得到先進的技術,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在創新技術的投資獲得高額回報后,可以考慮從技術創新所獲得的收益中在稅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術創新發展基金,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這筆經費投入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這樣能擴大創新資金的經費和來源渠道,為以后的技術進步提供資金上的保證。另外由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高風險性,創新的成功牽涉到很多環節,如技術研發、生產、市場銷售等等,開發創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彌補由于技術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還可以考慮投資再退稅的方法,用項目的未分配利潤再投資技術升級,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稅,使企業在資金的籌措上更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于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在美國風險投資所產生的利潤和虧損都直接計入投資人個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稅,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和投資收益方面對稅收應加以改進,對技術創新的投資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較低的稅率,以激勵投資者和研究者投入技術創新工作。
從國家總體上看,在短時間內稅收優惠政策會導致上繳稅金減少,國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從長遠看,技術創新為稅收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一方面積累創新資金增加了用于技術創新的經費,為新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資金上的扶持,國家整體的技術創新資金增長;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的附加值會提升,經濟效益相應提高,獲得的利潤能呈現大幅度的上揚,上繳國家的稅金必然上升,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切實從技術創新工作各個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出發,在稅收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讓稅收優惠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基本手段,以促進所有企業自愿進行技術創新,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使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獲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術創新能持久發展,為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2002年注冊會計師輔導材料。稅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