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38:0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雖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定義仍沒有將農業保險局限于政策性農業保險,但是,與之前的《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相比,《條例》則更加突出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主要表現在:第一,《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字樣明確寫入《條例》,與《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顯然是一重大改進,凸顯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業保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條例》將《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章“政策支持”的相關內容調整至總則中進行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總則部分規定的多為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則和基本上能夠適用于分則各部分的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在法律解釋上,分則內容的解釋不應偏離總則所確定的方向;在法律適用上,若分則無具體規定時可以適用總則的原則性規定。因此總則的內容往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意義?!稐l例》對《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調整,在立法意義上講,提高了“政策支持”相關內容的法律位階,成為調整農業保險的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這比放在分則中進行規定,更加強調了政策支持在農業保險中的全局性、普遍性的地位。
《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實行市場運作和自主自愿的原則,但它也規定了政府引導、協同推進的原則,明確并強調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首先,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這說明,我國農業保險的開辦,并不采取政府包辦的劃一方式,而是采用市場化的運作,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是,政府在農業保險中居于引導地位,給予農業保險以指導。從表述上看,“政府引導”居于“市場運作”之前,是政府引導下的市場運作,政府的引導在農業保險的運作中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保證農業保險起到支農惠農的作用,確保農業抗風險能力的提高,保障糧食生產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這既說明了我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可以多樣化,同時“由政府確定經營模式”也說明了政府在農業保險開展中具有把握方向的決定性地位。
其次,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自主自愿原則可以保證農業保險能夠真正實現市場運作。市場化運作,即某項交易的各要素均進入市場,由市場進行資源的配置和優勝劣汰,這必然要求所有進入市場的主體地位平等,應無特權和優待。只有投保人對于是否投保農業保險具有充分的自由,才能夠確保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平等地位,農業保險合同的締結才是合同自由的結果,才能實現真正的市場運作。另外,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農民是否投保,完全由農民自主決定,可降低農業保險推介的阻力,有利于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在以往的農業保險實踐中,有些地方由于措施不當,使得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是新的“攤派”形式,引起農民反感,產生抵觸情緒,并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實行自主自愿原則,則易于為農民所接受。所以,《條例》在第三條第四款進一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最后,農業保險實行協同推進原則。所謂協同推進,既要求保險機構與政府協同開展農業保險,更重要的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的順利開展。為了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在農業保險開展中互相配合,協同推進,《條例》明確并強化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比如,《條例》明確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者的地位;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相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強調了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的職責?!稐l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工作的統一領導者、組織者和協調者,有責任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前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增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條例》實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
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近年來,我國在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中,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使得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也證明國家支持對于農業保險發展所起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只有將這些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規范化、制度化、穩定化,才能保證農業保險的持久發展,真正發揮其支農惠農功能。據此,《條例》對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比如,《條例》規定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政府支持發展農業保險,鼓勵以地方財政對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的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比如關于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問題,如何補?補給誰?補多少?《條例》均沒有予以解決,僅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雖然《條例》如是規定,降低了立法難度,加快了條例出臺的步伐,也易于實踐中在《條例》的原則性規定范圍內靈活調整政策,也較符合我國探索農業保險發展最佳模式的具體實際;但是作為一部立法,規定過于原則而無法具體操作,實為一較大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細化。國務院應盡可能快地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者配置規定;否則這些農業保險的政府支持政策將無法具體落實,容易成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式的標榜性規定。
《條例》關于農業保險合同中保險機構義務
的特殊規定、關于經營規則中的特殊規定具有明顯的政策傾向性首先,《條例》雖然規定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確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保險合同”一章中對保險機構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中保險人的義務。比如,《條例》規定,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而在一般商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再比如,《條例》還規定,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一般商業保險中,在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則可以取得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分權利。這些特殊規定基本上屬于對投保人利益的傾向性保護規則,集中體現了農業保險合同的“重農”性(傾斜于農民,偏重保護農民保險利益的特性)。
其次,《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在“經營規則”一章中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業務的經營規則;這些特殊性規定體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經營的更多介入。《條例》規定,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為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這雖改變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唯一經營機構的規定,但實踐中絕大部分農業保險業務是由保險公司承保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農業保險的開展是帶有一定商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并非完全在“作奉獻”,仍需保證其一定程度上的營利即微利原則,這是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動力之源。但農業保險畢竟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它承載著國家支農惠農的政策目標,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管控要高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因此,《條例》規定,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這樣既可以防止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業務將其風險波及至其他保險業務,降低保險經營機構的整體經營風險,同時也可以使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更加明晰,以利于政府監管和政策的及時調整。并且,國家為監管需要可以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采取特殊的原則和方法,具體辦法可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在農業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制定問題上,《條例》規定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這既是國家對農業保險業務管控的表現,同時也可確保保險條款的公平性和保險費率的可行性。
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并規定農業保險由保險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但是《條例》中無處不突出著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彰顯著農業保險“政策支持”的特性。因此,筆者雖然不能下結論說《條例》給農業保險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險,卻能夠下結論說《條例》中的農業保險無處不體現了政策性。《條例》關于農業保險定性問題的如此處理,既避免農業保險定性問題引起的紛爭,同時又能夠切實解決農業保險需要政策支持的實際問題。如前所述,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條例的立法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爭議。事實上,“政策性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概念,為我國保險學界和業界的發明;國外在字面上并沒有“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術語,而是使用“政府支持下的農業保險”的說法,將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區別。《條例》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問題不予明確,同時又規定相當多的政策支持之內容,是立法者的明智之選,既避免了爭議,同時也彰顯了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的特質。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則。
所謂農業保險是指保險人為農業生產者(投保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自然生產與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風險管理方式。農業保險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從事廣義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農場上的其他物質財產的保險。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一般采用狹義農業保險概念,而將廣義農業保險涵蓋在農村保險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僅限于狹義農業保險。
近年來,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的終結,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作用日益突出,農業保險也受到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關系到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乃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1農業保險的特征。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準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和高賠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這就使得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筆者認為,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險目的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建立的,而商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
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其次,保險方式的特殊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一定的強制性。而商業保險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再次,經營主體的特殊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等)經營,而商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廣泛(包括多種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責任),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風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可以營利。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僅存的一點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規定散見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內容過于原則、籠統,導向性、提倡性多,實體性規范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只好運用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進行規范,而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征,因此,應該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
2制定農業保險法的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三農”保險業的中國保監會長春特派員劉德江說,“農業保險之所以舉步為艱,并不是沒有市場,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鞭r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制約了國家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
首先,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制定農業保險法有利于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穩定下來?!叭r”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我國經濟也發展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而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轉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規范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的體系,將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為國家的職責,將有助于國家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的穩定化。
再次,適應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法。在WTO框架下,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增加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國家可運用財政收入誘導和激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和投保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的立法構想。
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導致我國的農業保險已不能適應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充分吸收國外立法成果和借鑒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立法原則、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政府扶持體系、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體制等問題。現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3.1立法目標。
立法目標是農業保險法律的宗旨和靈魂,是農業保險的首要問題,在農業保險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在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不同看法。我國目前的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實施農業保險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人多地少,環境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現有的財力物力有限,農業保險的經營水平不高,這些都決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既不能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也不能作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增長的政策。所以,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該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主,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輔,逐步發展過渡到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成熟階段。
3.2立法原則。
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及轉型期的現實,農業保險立法除應該遵循一般保險的一些立法原則外,還應體現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是指對特定承保范圍內的險種采取強制保險,對特定承保范圍以外的險種采取自愿保險。法定強制保險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農民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承保。農業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基于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卻又是弱質產業,還面臨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經濟雙重風險的經濟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要確定一個能基本保障農民恢復生產、國家財力又許可的保險金額,以免出現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國家補不起的局面。
鑒于此,我國應當堅持基本保障原則,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
3.3經營模式。
各國采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前蘇聯的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歐的政策優惠模式;三是美國的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模式;四是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的日本模式。這些經營模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國地域廣大,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農業風險差異性大的特點,現階段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于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將會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
3.4政府扶持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政府的扶持就成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因素。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不能采取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必須建立保費補貼、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多層次扶持體系。
第一,保費補貼。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和高保費率的特征,僅靠保險企業市場化經營,往往虧損以至無力繼續經營。
因此,提供農業保險補貼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補貼也符合WTO規則的“綠箱政策”。
因此,我國在制定《農業保險法》時應當根據不同險種建立保費和管理費的分級配套財政補貼制度。
第二,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是各國扶持農業保險的通常做法。我國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以外,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筆者認為,為了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機構經營成本,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民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保險機構更優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與保險都是農業生產的助推器,在我國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積極的金融政策又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第四,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險,可以達到分散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險業務鏈中,再保險處于最高端。我國唯一的再保險組織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卻很少涉足農業再保險業務,導致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撐。
第五,巨災準備金制度。農業生產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多通過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國財政設立巨災基金有困難的前提下,通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發行巨災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鑒的辦法。
4余論。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屬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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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去年月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關鍵詞] 農業保險 商業保險 基本原則
農業保險在實質上屬于政策性保險,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存在較大的差異,一般商業保險強調保險經營的商業性,經營過程中的公平競爭、等價有償以及效益最大化,因此一般商業保險的法律原則可能并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農業保險。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以及我近年來農業保險的實踐,我們認為,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對保險業普遍存在的商業性發展思路應該持慎重的態度。我們以為,在未來我國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著重考慮和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家支持、政府主導原則
農業保險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具有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農業發展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農業保險的第一需求者是國家和政府。世界范圍內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表明,農業保險的單純商業化無一不是以失敗告終。我國2002年之前農業保險一直沒有被正式命名為政策性保險,直至2002年12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46條首次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改革方向得以確定。我國多年來農業保險的實踐也證明,農業保險的推行和發展始終離不開國家與政府的參與和介入。
所謂的“政府主導”就是政府通過對農業保險給予經濟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和速度施加主要的影響,政府不僅參與農業保險的宏觀決策,而且也要介入微觀的經營管理活動。也就是說,政府要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提供統一的包括涉及全國的保險制度、設定農業保險項目、保險補貼與優惠制度、再保險制度等在內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經營主體要在這個整體框架內活動,同時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使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發揮主導作用。
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
我國農民一般缺乏投保意識,應當修改我國現行立法,建立強制性和自愿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形式。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于從事關系國計民生以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者,為了讓其盡快恢復生產,穩定社會,必須強制其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并給予較高的財政補貼;對于從事一般的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戶,則實行自愿參保原則,是否參加農業保險由其自己決定。同時,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是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適當推行強制投保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提高農業保險的參保率,擴大農業風險的分攤領域,避免逆向選擇,降低農業保險費率;另一方面,通過適度強制,可以大大減少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性支出,有利于減少財政補貼成本。
三、依據和尊重國情原則
縱觀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歷史和現實不難發現,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農業保險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世界上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與制度有很多種,制度模式的優化選擇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狀況,而不能照搬國外的農業保險模式與制度。同時在設計之初就要充分考慮到各個制度之間的銜接,以便于將來的整合。
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國內外實行各種經營模式雖然各有利弊,但都不愧為農業保險切實有效的模式。各地可以選擇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多種形式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之間經濟與自然條件差別較大,因此在經濟發展水平與層次不同的地區,可以實行不同的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即使在同一地區,根據不同的保障水平也可采用不同的保險模式制度。因此,必須因地制宜,設計出不同的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以適應各地的不同需求。
我們以為我國在設計農業保險制度時應考慮以下情況:一是我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不高,農民收入比較低的客觀現實;二是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與自然條件差異比較明顯;三是我國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性農業生產模式。
四、整體報償原則
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其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和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應確立整體報償原則,即以整個社會作為核算單位來考察和管理農業保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農業保險的開展應著眼于保護農業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順暢運行,著眼于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個人效益最大化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同時,應將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虧損計入到社會總成本中,運用社會補償基金加以補償。
五、循序漸進原則
鑒于我國的宏觀經濟尚處在發展階段,與美、日等發達國家相比目前還不具備它們那樣雄厚的經濟實力,而且經驗也相對缺乏。因此我國的農業保險改革應以穩健為前提條件,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應先試點、后推廣;先局部、后全面;先農作物、后水產和牲畜;先產量保險、后收入保險的過程,循序漸進,逐步鋪開,從而避免農業保險失誤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進而形成自身特有的較為完善、系統和先進的農業保險模式。
關鍵詞:農業保險 模式比較 四川重災區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1079(2008)10-0187-01
四川是一個農業大省,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繁。調研顯示“5.12”特大震災,除死傷、失蹤人數額巨大外,受損水庫1800座、損毀堤壩約686.71公里、損毀供水管道36521公里,損毀農機設備8萬多臺(套),損毀農機庫棚近28萬平方米、農用沼氣池60多萬口,毀壞圈舍近3000萬平方米、魚池約60多萬畝;損毀良種繁育制種田和農作物近600萬畝、林地和種苗基地600萬多畝;死亡畜禽約計4000多萬頭(只),其中生豬近500萬頭,死亡或逃逸養殖成魚、苗種3萬多噸。此外,震災還導致耕地損毀面積約為76萬多畝,滅失耕地為26萬多畝。上述各項直接經濟損失估計約80億元左右。
農業保險是農業風險損失事后補償的一種手段,創新發展農業保險是災區重建工作的重點,它對保障恢復災區農業生產和生活,振興農村經濟有積極的作用。
一、中外發達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模式考察
1、發達國家農業保險模式。發達國家的經驗顯示,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符合要求的農業保險經營方式和法律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1)以美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的商業運營模式。
(2)加拿大的“地方政府主導、聯邦政府提供幫助”的經營模式。
(3)法國的“金字塔”民辦公助模式。
(4)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
2、國內發達地區農業保險模式。改革30年來,全國有近90%的省、市、區相繼開展農業保險,并積極探索新的農業保險模式試點,主要有6種:
(1)上?!鞍残拍J健?。
(2)吉林“安華模式”。
(3)浙江“共保體模式”。
(4)安盟模式”。
(5)新疆“中華聯合”。
(6)黑龍江“陽光相互制”。
3、中外農業保險模式的經驗啟示
政策性屬性和準公共品邊界明確。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購買和供給將會產生雙重的正外部效應,使得農業保險僅靠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經營是不可能成功的。
(2)健全法律保障體系。國外農業保險均以法律的形式對其具體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厘定、賠付標準、實施方式、組織機構及運行方式、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各級政府的作用與職能、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方面進行詳細而明確地規范。只有通過依法實施和依法經營,才能保障農民權益。
(3)完善財政支持與政策優惠制度。國外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綠箱”政策,給予經營公司一定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及金融等,以促進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4)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體系。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高度關聯性,致使農業風險損失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農業巨災損失。
三、四川重災區農業保險經營體系的構思
“5.12”震災區多數是山區農村,農戶分散經營特征十分突出,因此對農業保險經營體系重構應針對山區分散經營的特征來為主線構建。
該體系由“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四川省農險四川分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總社+農業保險聯社+農業保險合作社+農戶經營者”構成的政府主導,層層信托監管責任制農業保險經營體系。
1、該體系借鑒美國FCIC,通過中央財政投入設立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通過各省級財政投入設立其分公司,其職能是:制定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代表政府發放保險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設立農業風險基金以應對巨災風險。
2、農業原保險經營機構可由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業保險合作社經營,在鄉鎮設立農業保險合作社,直接面對農業生產經營者,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縣級設立農業保險聯社,對各個鄉鎮的保險合作社進行管理,市級設立農業保險總社,便于中央和省級農業保險公司統籌管理。
四、完善四川重災區農業保險經營體系的保障措施
1、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
組建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其性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保險機構,類似銀行界里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等相關組織進行管理,制定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設立農業風險基金。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監督,并從法規上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機制進行規范和監督。
2、設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
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是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3、對災區農業投保人補貼
根據目前災情,政府的財力有限,不可能對所有農業保險的投保標的進行補貼,所以重點是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產品。
參考文獻
[1] 徐敏. 關于農業保險模式的研究. 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 2007(2;
[2] 朱俊生. 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分析. 農村金融 .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