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37:4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加強行政執法監管,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寶安可可”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調研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推進全面依法行政制度落實,有效提升全縣行政執法工作水平,我局到南昌市南昌生態環境局、南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就“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使用與管理情況、《南昌縣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任務分解表》各項工作落實情況、行政執法案卷分類留存等相關情況開展了調研。本次調研工作堅持問題導向,深入一線,通過聽取匯報、座談交流、查閱案卷、走訪執法單位等形式,以點帶面,對各部門和機構開展各類執法和監管、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等情況進行了解、梳理及分析。
一、當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1、行政執法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后,執法人員思想認識還不到位。
當前,正值改革過渡期間,部分執法部門法律法規尚未出臺或廢舊立新初始頒布,現有的法律法規運用過程中,使行政執法行為在法源上的局限性凸顯,導致了制度建設的部分缺失。部分單位行政執法工作尚處于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一心等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出臺。從行政執法實踐活動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依法行政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人的主觀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部分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對理論學習不重視的思想普遍存在,不能適應當前行政執法的需要,對執法工作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控,這種思想認識上的不足,長此以往就會降低行政執法效率和執法力度。
2、行政執法程序和手續不夠規范,執法不嚴屢有發生。
在部分單位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序違法的現象:行政執法行為個人化,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不主動告知執法對象享有的相關權利,部分執法監督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只是采用口頭方式,督促整改,并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有的執法人員在整個過程中,沒有做到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沒有完整、客觀、真實的收集整理好相關證據,以罰代拘、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適用簡易程序超過范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順序有出入,先裁決后詢問,先處罰后取證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單位聽證會舉行不規范,沒有達到聽證會令執法對象受到教育得以守法的目的,對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有的執法隨意性大,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規違法行為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對群眾舉報的違規違法行為,有些執法機構和監督人員搪塞推諉,對于在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施工、使用、以及拒不整改等違規違法行為,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嚴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
3、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
各部門、各單位之間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各類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部分單位直接接觸群眾業務的基層無相應的行政執法權限,從而使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浮于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職責的不明晰,分工的不明確,致使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二是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脫節。部分單位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后,由于缺乏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執法與其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容易導致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系不順、聯系不緊,監督不力等問題,致使執法與監管難以形成合力。
三是行政執法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一些日常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由于多部門都有執法權限的現狀,導致各部門間難以界定各自權限從而發生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加強和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1、積極適應新形勢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完善執法管理機制。要抓住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對現行的執法法規,包括地方性執法法規、規章以及執法規范、標準進行認真的清理。對新出臺、新規范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加快完善落實本單位的相關管理機制,對不符合新規則、新制度、不適應新形勢的管理機制要及時廢止。
2、切實抓好執法法律和執法業務培訓及業務考核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執法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是要看執法人員政治素養、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為此,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建立業務培訓、考核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各類培訓,使執法人員能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執法法律和法規;熟練制作和運用各種法律文書;同時,及時組織考核,從而全面提升整個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
———我們在治理整頓農資市場監管中的幾點做法
為推進“三農”問題的解決,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確保農村社會的穩定。我們__工商局結合工作的實際和農資市場的發展現狀,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以查源頭、抓重點、促實效的工作思路,大膽探索農資市場監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農資連鎖經營,更好地服務于廣大農民群眾
我縣是一個經濟欠發達的國家級貧困縣,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80。如何促進我縣的農業生產,保護農民群眾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打擊坑農害農的不法行為,營造農資生產經營發展的良好環境,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我們從實際出發,注重調查研究工作,深入全縣各鄉鎮走訪,收集第一手資料,從中發現問題,找出問題出現的結癥,尋求解決辦法。通過調查我們得知,在農資經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經營市場過亂、價格過高、質量無法保證、出現了農資糾紛無法投訴等問題。為更好地為廣大農民群眾服好務,切實解>:請記住我站域名/農業生產中的具體問題。一是我們積極與縣供銷社、農資部門聯系在全縣范圍內推行農資連鎖經營;二是加強對農資銷售的宣傳,使農民群眾購買到合格、有質量保證、正當渠道的農資產品;三是建立銷售網絡,我們與農資企業和農業主管部門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則,在每個鄉、鎮、村有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或群眾中建立經銷點,實行產前產后一條龍的服務,由農資經營企業與愿意從事農資經營的群眾或個體工商戶簽訂經營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服務規范和統一銷售價格的連鎖經營農資的模試。既保證了農資銷售的質量,方便了農民群眾,又使農民群眾發現購買的農資有問題有了索賠的具體對象,從而對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對農資經營的入口關,規范經營行為
為了搞好農資銷售經營,確保農民群眾利益不受侵害,我們從一開始就對農資經營的入口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將其排除在關口之外。由我們牽頭組織技監、農業部門在縣上的重點集鎮集中召開農資連鎖經營暨農資市場管理工作現場會,大力宣傳農資連鎖經營、農資市場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進行連鎖經營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體的工作中,要求從事農資經營的個人或企業,按照農資經營的要求,提供《農資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和代銷協議,到所轄區工商所辦理經營《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農資經營活動。我們這樣做,既可使從事農資經營的經營戶大膽地進行經營活動,為農民群眾提供良好的農業生產方面的服務,有利于農業生產的發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無利可圖,失去發展的空間,防止了假冒偽劣農資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凈化我縣農資市場的經營環境。
三、加強對農資市場的治理整頓工作,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
一手抓農資市場的網絡建設,一手抓農資市場的治理整頓,必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才能保證我縣農資市場的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在此我們利用春耕農業生產的關鍵時期,并結合我縣農資市場的實際,對我縣農資市場進行治理整頓。特別將種子、農藥、化肥等春耕農資重點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管理和監測的力度。深入鄉、村、銷售點、重點市場和經營企業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取締。我們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農資規定的資格要求;二查是否有《農資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三查進貨渠道、進貨數量、經營品種和出廠合格證、是否建立了銷售臺帳等。在進行集中檢查的同時,我們還注意了平時對農資市場的監管,加強平時巡查和監測,充分發揮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嚴厲打擊銷售和生產假農資、坑農害農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縣共查處違法經營戶12家;受理消費者投訴65起;為農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8.5萬余元。
四、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的作用,積極為農民群眾辦實事
在目前經濟生活中,作為農民還是一個弱勢群體,他們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護,是關系到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關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為此我們始終把農民群眾的疾苦放在心上,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群眾高興不高興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是積極受理農民群眾的投訴,并限定時間完成。二是把受理群眾投訴與辦理經濟違法案件結合起來進行,不僅要讓農民群眾受到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而且要使違法者由于經營偽劣、假冒農資給農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得到應有的懲罰;三是建立舉報網,公開舉報電話。隨時隨地接受群眾舉報,讓群眾投訴有門,舉報有望,使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們要求“12315”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要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保護神。做到人民群眾利益無小事,通過“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工作,來樹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執法的權威,努力把“12315”職能運用好,發揮好,成為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為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申請首發、增發、配股公司會后事項的監管,確保擬發行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督促其切實按照《證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準則的規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和及時,降低發行風險,現對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在獲準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仍應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繼續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持續、必要的關注。
所謂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
二、擬發行公司在發審會后至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日之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對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對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述補充材料和說明后,將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行政審批是文件用語,行政許可是法律術語,因此,講行政審批,就不得不先講一講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p>
結合《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對什么是行政許可還應當把握以下三點: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行為,因此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民事權利、民事關系的確認。例如,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的注冊、婚姻登記、戶籍登記、抵押登記等都不是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如外交部門對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護照簽證自辦權的審批、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財政預決算的審核、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直接管理的醫院的人事任免、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發放等,都不是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后決定其可以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因此,行政機關采取檢驗、檢測等手段對市場產品的日常監管不是行政許可。
根據以上三點,我們也可以基本弄清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關系,行政審批包含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只是行政審批的一部分,當然占了其絕大部分,不是行政許可的那部分行政審批,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非許可行政審批。
二、事中事后監管的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許可行政審批,自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目前我省絕大部分的行政許可和大部分的非許可行政審批,已基本納入各地陸續建立行政審批中心(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程序辦理,非許可行政審批的實施也都參照《行政許可法》執行,因此,非許可行政審批也應當與行政許可一樣,遵循《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有關制度和程序。
概括起來說,《行政許可法》創制了三大制度和程序,即行政許可設定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許可實施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制度及程序。其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及程序就與我們所說的事中事后監管有著密切的聯系。
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包含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二是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管。
長期以來,社會上對行政許可缺乏監督制約問題的反應十分強烈,問題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重許可、輕監管,甚至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十分突出。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圍繞創新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管,嚴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責任出發,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果。監管主要通過書面審查材料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鼓勵個人和組織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三是按照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嚴格規定被許可人依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義務,在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監管時,被許可人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四是賦予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相應的執法手段,確保其履行監管職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核查被許可人的材料,依法實地檢查、檢驗,發現違法行為,有權責令其停止,并依法作出處理。五是規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撤銷權、注銷權的行使,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我個人認為,事中事后監管除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管外,還應包括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可以依法將大量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轉化為備案的形式進行管理,應當說備案制度也是一種典型的事中事后監管,因為真正意義上的備案是指,當事人勿須行政機關批準即可先行從事某種特定的活動,但有向行政機關報備的義務,行政機關如果通過審查備案材料或者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已經開始從事的活動不符合法定條件,有權予以糾正和處理。
減少行政審批的數量,更多地通過備案的形式進行監管,應當說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是一種趨勢。
三、立法工作中規定事中事后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立法中,特別是地方立法中,一般不要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而應更多地采用備案等事后監管的方式進行管理,但是,備案制度的設定應當配套完備,否則難以做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以今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博物館條例》為例,按照其規定,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藏品),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兩類。該條例規定了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的6個條件,應當制定章程。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設立、變更、終止藏品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應當到有關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該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具體體現就是博物館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都要向館址所在地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這里的備案應當是典型的事中事后監管,但遺憾的是在該條例的法律責任中,沒有規定不備案或者備案審查中發現問題的具體處理措施,以及與法人登記機關的聯動機制,文物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職能的落實基本就是一句空話。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
關于加強建設征地后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發放生活補助費的管理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本市在建設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農民轉為居民,其中老年勞動力和一些適齡病殘勞動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發給生活補助費的辦法予以解決。目前這項費用的管理,有的在拆遷辦公室,有的在區開發公司或建設用地單位,有的在區民政部門。從管理情況看,沒有做到專款專用,亂借、亂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設,有的借給外單位使用。長此下去,勢必造成對老年人生活補助費難以保證發放。因此,我們認為對這項經費必須加強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保證按時發放。具體意見是:
一、對因建設征地農民戶轉為居民戶后,原有社員勞動力(近三年每年勞動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歲、女四十九歲以上)和適齡而不適宜安排工作的病殘人員,用地單位應按平均每人每月十六元至三十元撥付生活補助費,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被征地社隊收入分配水平高低和遠郊地區應低于近郊地區的不同情況,在此幅度內提出具體執行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每個人生活補助費數額的確定,應根據被征地生活補助費的總額分成若干等級(級差金額相差不宜過大),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組織社隊評定。
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的生活補助費數額,按市民政局的規定辦理。
已經實行退休制度社隊的老、病、殘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也可按照社隊退休規定發生活補助費。
二、生活補助費的來源和撥款計算、使用和管理方法
1.生活補助費應由用地單位在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中撥付。
2.撥款方法:根據應補助勞動力的現有年齡計算到八十周歲,總金額一次撥交市民政局,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并附送發放生活補助費的花名冊(市民政局三份,市建設銀行兩份,市房管局一份)。
撥款計算公式:
每人應撥金額=(80歲-現有年齡)×12個月×平均每人每月應補助金額。
3.使用方法:個人生活補助費的數額評定后長期不變(不再加發其他費用),由區、縣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直至死亡。
4.管理方法:由市民政局參照民政事業費管理原則,擬訂具體管理辦法,并按年度撥交區、縣民政局管理、組織發放。
三、個人領取的生活補助費,屬包干補質(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除外),不再發給其他補助(如副食品補貼、醫藥費、喪葬費等),再遇困難時,由贍養人負責承擔。
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如能參加當地街道組織的或自覓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時,所得收入歸己,生活補助費照發。
四、原管理發放上述生活補助費的單位,應進行清理移交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區、縣人民政府試行。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