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5 10:23: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應急照明設計,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應急照明 照度 技術要求 蓄電池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和名稱
應急照明按《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第10.3.2.2條的規定應急照明則分為三類,即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備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而設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為確保人員安全疏散而設置的照明。
如果設計人員對分類及其含義還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設計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須弄清三類應急照明的每一類含義、作用和如何設計。
二、應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對照度有以下規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樓梯間和人員密集流動疏散區域要求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區域要求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的照度,《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規定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應急照明的轉換時間和持續工作時間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L 16-2008對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規定如下:
1、正常電源中斷,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的轉換時間要求:
(1)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為直接,要求較高,應急電源只能使用電網線路自動轉換或蓄電池。
(3)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對于商場的收款臺之類場所,為防止搶竊,不宜大于1.5S。
2、由應急電源供電時,應急照明持續時間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應考慮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時,人員疏散、在建筑物內搜尋人員、救援等需要的時間。
(2)航空疏散場所、避難層疏散區域備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區域備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應視生產、工藝特點及持續時間長短確定。像特別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訊中心、廣播臺、電視臺、發電及配變電中心、交通樞紐等場所,應長時間持續工作。
四、應急照明的電源
1、作為應急照明的電源主要有以下幾類:
(1)來自電力網與正常電源分開的線路;
(2)應急發電機組;
(3)蓄電池組;
(4)同時具備以上三類電源中的兩種方式的組合。
2、來自電網的電源特點和應用
這種形式應用普遍,轉換快,可靠,持續時間長。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廠等,往往比較容易取得這種電源。一般說,公共建筑、廠房內,由于生產需要,具有電網備用應急電源時,首先利用它作為應急照明電源。反之專門為應急照明而設置,則不經濟合理。對于繼續維持生產的備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備用照明,應與生產電力設備、消防泵使用同一備用電源,一般取自電網。
3、應急發電機組的特點和應用
電源中斷后,應急發電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起動時間約需15S,因此只能作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的應急電源。而不能單獨用于安全照明。專為應急照明設置的發電機組,通常是不經濟的,也不合理。在高層建筑常常是為消防要求設置的。
4、蓄電池組的特點和應用
蓄電池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能適應各類應急照明。缺點是容量小,持續時間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時和其它應急電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電網備用電源較困難時,用蓄電池較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設置
疏散照明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產或使用特點等因素確定。我認為應突出考慮以下情況:
第一是高層或多層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內活動的人員不熟悉建筑物內的情況;
第三是建筑物內人員眾多。根據這些原則,應設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員眾多的公共建筑,如大會堂、影院、體育場所、展覽館、博物館、候機樓、大中型候車廳、大中型商場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場、娛樂場所等;特別重要的人員眾多的大型工業廠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為兩個類別: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標志燈;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燈。下面分別說明其布置和安裝要求。
(1)疏散標志燈的布置及安裝
在需要設疏散照明的建筑內,應按以下原則布置:即在建筑物內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廳堂內任何位置的人員,都能看到疏散標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達出口。
以下分別說明出口標志和指向標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標志燈的布置及安裝
應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應急出口;多層建筑內各樓層通向疏散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上。
出口標志應安裝在出口門內側,不應裝在樓梯間側,其標志面應朝向疏散通道,并盡量與走道軸線垂直。通常安裝在門上方,也可在門側或門上方頂棚下,距地高度為2.0-2.5m為宜。
(b)指向標志的布置和安裝
指向標志布置在走道拐彎處;疏散走道直線段離出口標志20m以上時,恐看不清出口標志,應加指向標志。也就是說,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標志或指向標志,視線距離不超過20m。
指向標志一般裝在走道側墻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裝主要是防止煙霧遮擋。位置較低時,應考慮防機械損傷和觸電措施。需要裝在較高的位置時,在墻上高2m左右為宜,在頂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燈的布置和安裝
疏散照明燈應沿疏散走道均勻布置,注意走道拐彎處,交叉處、地面高度變化處以及火災報警按鈕等消防設施處有必要;還有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電梯候梯間等處;人員眾多的會堂、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大中商場等。
六、安全照明的設置
1、哪些場所要設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滅時確保處在潛在威脅中的人安全而設,強調極快地提供照明,保證人的安全。以下幾類場所宜設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滅,黑暗中可能導致人員創傷、灼傷等嚴重危險的生產場所,如刀具的圓盤鋸等。
(2)照明熄滅將延誤工作和操作時間,如醫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術室、急救室等。
(3)人員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內環境,照明熄滅容易引起驚恐而導致傷亡的場所,和難以同外界交流的電梯內。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數不要求照亮整個房間,或不要求規定的均勻度,可以只照亮某一個或幾個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梢匝b設定向性燈具,有的可利用工藝設備的局部照明燈。
七、備用照明的設置
1、需要裝設備用照明的場所
備用照明應根據場所的生產、工作和運行特點而定,各種行業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舉幾類需要備用照明的場所:
(1)斷電后需要有照明以進行必要的操作否則將可能造成爆炸、火災、中毒等事故的場所。
(2)照明熄滅將造成系統運行或工作無法繼續運行,從而導致很大的經濟損失的場所,如通訊中心、電視臺、發電站、城市供水設施,還有國家大會堂、國際比賽場館等。
(3)照明熄滅將妨礙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揮中心、消防設施間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鐵路車站及運行室、地下旅館、商場及娛樂所等。
(5)照明熄滅將造成現金或貴重物品被竊的場所。
2、備用照明的布置
(1)備用照明應與正常照明統一布置,以求經濟、合理、整體協調。
(2)斷電后要求繼續堅持工作或需要進行必要的操作的場所,備用照明燈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滅后整個場所都要繼續工作的,應利用正常照明燈具的一部分作為備用照明;當備用照明要求與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應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燈,而不另裝燈具,在電源故障時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16-2008.
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所討論的火災應急照明是廣義的應急照明中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平安關系最密切、實際應用最廣泛、電氣設計最常涉及的一個重要門類。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足見其在電氣設計中所占的份量。一個完善的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應在電源設置、系統組織、燈具控制方式、導線選型及敷設方式、燈具選擇及安裝位置、誘導指向、平安保護辦法等,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才能保證其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功能。筆者近年來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乏見到一些很好的設計,從中獲益非淺,但尚有相當部分工程設計質量不盡人意,雖然表面上大原則不違反“強條”規定,審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細琢磨各個環節細部設計,以及消防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新問題,令人堪憂。撇開設計者主觀因素外,客觀上也由于我國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規程),現有各規范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介釋亦未統一,給設計者帶來不少困惑,筆者也深有感受。本文僅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審查中常見新問題,談談自己的見解和同行們交流。
一、火災應急照明和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摘要: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功能?!吨改稀穼闭彰鞯亩x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平安或繼續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備用照明?;馂膽闭彰魇瞧渲械囊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和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和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辦法。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摘要: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顒永^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边@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非凡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蛇@樣處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平安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如醫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非凡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平安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和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和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和審查都應注重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和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摘要:
1.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隱患?!案咭帯睂?.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新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和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重,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和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忽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非凡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和敷設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和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辦法”。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辦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
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和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和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有關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摘要:
1、應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忽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楚度,和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懊褚帯备戒沜.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和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和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和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暗鸵帯北緹o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边@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摘要: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經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功能,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功能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度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四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懊褚帯盝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和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平安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四周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和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經常是平時的平安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和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應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關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假如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楚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和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定其正確和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新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新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答應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平安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和其相配合?;居袃纱竽J秸阂皇窃谂潆娤浜拖刂行膬傻丶锌刂?,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和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和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非凡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輕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有關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扒蟹恰币话阌上厥掖_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4、“切非”前該場所的正常照明必須處于點亮狀態,為“切非”前提供火災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供電;可靠性;燈具;安裝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
1.前言
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現有規范所規定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做法尚不統一,不免會給設計者帶來一些困惑,筆者對此深有體會。下文從相關規范出發,結合設計中遇到的情況,談談火災應急照明設計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2.火災應急照明的可靠性
供電建筑物火災應急照明用電的負荷等級應與本建筑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相同,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一致。
一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的火災應急照明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并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下面結合設計中遇到的兩個例子加以說明。
(1)建筑物內部消防水泵房的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堅持工作的時間要求。GB 50016-2006中要求:“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即強調其電源的可靠性與消防設備是相同的。若消防泵房照明引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并注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則不能滿足要求,違反了“強條”。因為消防泵的工作時間多數情況下多于或等于120min,而應急照明燈具的標準一般規定為連續供電90min。如果將應急燈連續工作時間改為120min,由于燈具是標準產品,若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燈具體積與重量而做成非標準產品,不便于操作,因而不是最佳選擇。在未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配電箱內增設一小微斷為照明供電。
(2)在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中,若將發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與發電機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而燈具采用普通熒光燈,則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突然故障停電,便急需柴油發電機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因而雙電源切換箱沒有電源,發電機房將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正因為發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了建立備用電源的特殊要求而設置的,所以一定要設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
3.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與敷設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能連續供電的要求
“高規”、“低規”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在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作具體規定,只重點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結合“民規”中的相關要求,認為穿管暗敷是一種可靠、經濟的敷設方式,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現場情況,所以穿管或線槽明敷還是較常用的敷設方式。要保證線路供電的可靠性,僅靠對金屬管或金屬線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護措施,在現實中很難實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易受場地及天氣、人為因素等的影響,質量難以保證,而且幾年之后還需重刷,難于落實,所以大都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應側重于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與敷設方式的配合,穿金屬管明敷時采用耐火線纜;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采用阻燃耐火線纜,這樣才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對于自帶蓄電池的燈具,看似與外部供電線路無關,其實應做到若火災時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蓄電池的可靠性與平時的管理有密切關系,如果平時未能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部電源,則不能保證點亮及其亮度,故外部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視。對于以EPS作為應急電源的照明系統,由于未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因此EPS的配電線路就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更應萬無一失。
4.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對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往往是在設計中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下面結合設計中出現的問題,談幾點認識。
(1)火災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指示的光源必須能夠瞬間點亮,例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在某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影劇院、商場、倉庫等的設計中,個別設計人員為了將火災應急照明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一般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用金屬鹵化物燈作為火災應急照明光源,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金屬鹵化物燈屬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min,點亮時突然停電也需4~5min冷卻后才能再次啟動,所以不能滿足瞬間點亮的要求。
(2)疏散指示燈應選擇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未能指出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形尺寸。火災情況下,疏散指示燈在煙霧中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經常見到這種現象:很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疏散的效果?!懊褚帯苯o出了疏散指示燈選型的方案,設計中應予以采用。
(3)“民規”規定:“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疏散指示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應急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經常選用與正常照明相同的燈具,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非燃燒材料,若設計中未加說明,圖例又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違反了規范。
5.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不當做法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高度等,在各相關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設計中仍發現一些不當的做法。
以下是應引起注意的幾點:
(1)“民規”規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確定,尚應滿足可容易找尋在疏散路線上的所有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設施”。因此,疏散通道或前室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以及其他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以便于現場人員操作,在第一時間報告火情。
(2)“民規”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認為這些規定是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讓現場人員(包括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做出正確的決定,因此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指示燈結合是很有必要的。
(3)大型公共建筑的面積大、平面復雜、出口多、防火分區及防火卷簾多,如果設計人員事先沒能明白防火分區的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隨意布置火災疏散指示燈,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則一旦火災時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由于周圍沒有墻壁,疏散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只好吊裝,此時高度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控制在2.2~2.5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
(4)對于面積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且彼此有交叉,加之暫時的出口與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時的安全出口要暫時封堵;而有的暫時出口平時要關閉,因而疏散指示設計難度較大,需要設計人員對區域劃分有明確的理解。規范對暫時與平時疏散指示燈的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有些設計將兩種情況混合表示在同一張圖紙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也未加說明。所以應盡量將暫時與平時的照明分別出圖,以利于區分不同情況。
(5)地下車庫中,用于引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在圖例及選型上應有別于引導人員所用的燈具?;馂臅r,主要用以解決人員的疏散逃生,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車混流。
6.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的可靠性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但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可能有多種控制方式。設計中,首先應明確各場所中燈具的一般情況,其次是控制地點,有的在現場分散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還應由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設計時采用控制原理圖表示,并與配電系統圖相對照。
(1)配電箱集中控制,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可考慮設現場開關,此時電源開關必須常閉,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導線應引自現場開關,防止充電導線被現場開關關斷。
(2)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強制點亮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具備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配電系統及燈具接線方式應與其配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配電箱與消防控制室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現場開關與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兩種控制方式下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關鍵詞:應急照明 供電 疏散照明 安全照明 備用照明 控制方式
應急照明是現代公共建筑及工業建筑的重要安全設施,它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確保重要生產、工作的繼續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本文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設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圖紙審查中反饋的意見較集中的應急照明供電和燈具控制接線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與看法,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
根據《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1133―90第4.1.2條摘要:“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應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睘榇藨闭彰骺衫斫鉃?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故障熄滅后,供事故情況下繼續工作、人員安全或順利疏散的照明。所以工程中的應急照明設計不僅要滿足防火規范要求的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設置,還要滿足各個規范和標準對整體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
1 疏散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的辨認和應用,使人們安全撤離建筑物。
2 安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
3 備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正?;顒永^續進行的照明。
二 應急照明的供電系統
1 電源的分類:
應急照明電源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來自電力網與正常電源有效分開的饋電線路。一般有:
a 建筑物有兩路高壓電源供電,并設有兩臺以上的變壓器,應急照明與正常照明分別接自不同的變壓器。
b 建筑物只有一路電壓電源供電時,應急照明由附近接自另一路高壓電源供電的變電所取得。
(2)自備柴油發電機組。
(3)蓄電池組:又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 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
b 集中或相對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如目前采用的EPS、UBS等。
(4)組合電源:即由以上任意兩種以至三種電源組合的供電方式。
2 轉換時間的確定
轉換時間根據有關規范規定確定;
(1)疏散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
(2)備用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8;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S
(3)安全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5S。
3 持續照明時間的確定
從應急照明電源的種類及轉換時間的要求,不難看出應急照明持續工作時間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9.2.6規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Z716-200819s頁表13.8.6規定:疏散指示標志燈的持續工作時間:航空疏散場所>60min,避難疏散區域N60rain,消防工作區域備用照明的持續工作時間>180min;可見,兩種規范所規定的持續供電時間是不同的,設計時宜掌握行業標準服從國家標準的原則。
4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確定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選擇確定,應考慮應急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及實際工程的要求等多種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關于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晰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與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位圖紙,難以準確判斷其正確與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還有一些常被忽視的問題:
a、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允許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b、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或熔斷器。
應急照明作為工業與民用建筑照明設施的一部分,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設備安全密切相關。當電源中斷,特別是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而電源中斷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保證人身安全、保證工作的繼續進行、生產或運行中進行必須的操作或處置,以防止導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地位。 有關標準對應急照明都作了規定,隨著技術的發展,對應急照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對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等應急照明的設計要求做了進一步探討和歸納總結。并結合工程設計對應急照明的分類、供電、燈具的布置、線路敷設、燈具控制、燈具的選型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應急照明供電線路敷設燈具控制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以及新世紀的到來,各行各業正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建筑行業的崛起和變化更是迅猛、內容紛繁,現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態、造型各異,并逐步呈現出高、大、全、新的特點?,F代建筑的層數越來越高,占地面積越來越大,內部設施越來越齊全,所用的設備和材料則越來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靈活性、舒適性等方面的水準也越來越高。建筑電氣毫無疑問是衡量建筑水準的一個相當重要的部分。作為建筑電氣的一個分支,應急照明也必然成為現代建筑中的一項重要的安全設施。特別是在公共建筑物發生火災、電源故障斷電時,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進行必要的操作處理或維持工作繼續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下面筆者僅將應急照明談談自己在設計工作和工程實踐中的一些體會與看法,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應急照明的分類:
應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1、備用照明: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人員的安全而設置的照明。如醫院的手術室,電梯內,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傷、灼傷或摔傷的危險場所例如冶金車間等。
3、疏散照明:當正常照明因電源故障熄滅后,在事故情況下為確保人員安全地從室內撤離而設置的照明。從使用功能角度看,它可分為誘導指示標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誘導指示標志燈用于辨認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則使人們能夠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礙物,并能安全通過。使人們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線設置的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
二、應急照明燈的控制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但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可能有多種控制方式。設計中,首先應明確各場所中燈具的一般情況,其次是控制地點,有的在現場分散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還應由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設計時采用控制原理圖表示,并與配電系統圖相對照。1、配電箱集中控制,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可考慮設現場開關,此時電源開關必須常閉,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導線應引自現場開關,防止充電導線被現場開關關斷。
2、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強制點亮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具備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配電系統及燈具接線方式應與其配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配電箱與消防控制室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現場開關與消防控制室強制點亮。兩種控制方式下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3、對于采用聲光控開關接通火災應急照明電源的做法,筆者認為在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知道用聲音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容易點亮。目前各規范對此有不同規定,有待進一步商榷
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不到位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度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地下車庫中,用于引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在圖例及選型上應有別于引導人員所用的燈具?;馂臅r,主要用以解決人員的疏散逃生,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車混流。
4、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筆者建議規范對疏散通道或樓梯間及前室內的應急照明照度標準應提高。
5、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數,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JGJ/T16-2008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所以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意做到。
四、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確定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選擇確定,應考慮應急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及實際工程的要求等多種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由電網獨立電源供電。其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這種方式供電的容量與時間余量極大,轉換時間易滿足要求。但是在重大災害時,其供電可靠性可能遭到破壞,失去應急照明供電的作用,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的高層建筑和一些特別重要的建筑僅采用此種方式作應急照明電源是不夠的。一般來說,這種電源不是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的,往往是結合當地電網實際情況及工程實際情況(如有大量的一級負荷)綜合考慮,統籌安排電力設備的應急電源。 2、由柴油發電機組供電。其特點是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啟動時間需15s,因此只能作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這種電源在高層建筑中常常為滿足消防用電要求才設置的,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是不經濟的。 3、采用蓄電池電源。當采用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方便、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較大、持續照明時間受容量大小的限制、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裝設較分散,規模不大的建筑物;當采用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大,且線路要考慮防火問題。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種類較多,燈具較集中規模較大的建筑物。 國目前內使用的應急照明系統以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為主,正常電源接自普通照明供電回路中,平時對應急燈蓄電池充電,當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蓄電池)自動供電。在選擇應急照明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應急照明系統。一般來說,新建工程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應盡量在建設過程中統一布線,選用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對于小型場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裝潢改造的工程應選用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應急照明。 4、由于上述幾種電源的結構,可靠程度都不同,對系統的要求和應用范圍也不同,所以在實際工程中只選擇某一種電源形式是很難滿足要求的,也很難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因此供電方式的確定要結合消防動力負荷綜合考慮,同時選擇兩種及兩種以上的應急照明電源。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規模小的建筑物選用自帶蓄電池的供電方式,規模較大的高層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電網獨立電源供電,配以發電機組或蓄電池組,或者采用由發電機組與自帶蓄電池相結合用的供電方式。
O$ru5H-^}-\5pID0五、線路敷設和保護:照明工程師社區nsj`Y5p1o1f
o:L&R:j8sl3b01、 火災應急照明的線路應按消防配電線路的要求敷設(獨立式除外)。
照明工程師社區7k7XF_*lo a[ ~7g7amm0獨立式:在每個應急燈具內都帶有備用電源(蓄電池),所以對供電線路可以沒有特殊的要求,在災害發生時,供電線路故障并不會影響到備用電源發生作用。
gr fKWL0集中式:與上述恰恰相反,由于每個應急燈具內沒有備用電源(蓄電池),若災害發生時,供電線路故障,則會直接影響到應急照明系統的正常運行,所以我們要對其供電線路在敷設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幾種:
U Cc5y;uV!Q0(1)、6I(r'lV@E0((導線或電纜穿鋼管保護,并暗敷在非燃燒體內,其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照明工程師社區Nr%LRZ0[ ] l
(2)、Pd%y` d'^0 在需要明敷的場所,導線或電纜穿鋼管保護,并在鋼管外皮上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3Bga1Gc G@;BRb3O p0 +[;N.O9U(LF#n'x(3)、線路采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照明工程師社區.u%}4c7NnuL6v[,y
%V)L'd}d k\)K/|}02、 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分支線路不應跨越防火分區,分支干線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系統的供電干線應避免穿過易燃場所。照明工程師社區.X/gF oG)ND#a0EQ
照明工程師社區uNt@ m:X-mP u 3、 火災應急照明采用的導線應滿足消防規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導線,不宜用耐火型導線,以節約投資。
]&{!rj S6U&j rd0 照明工程師社區.P6gH!V5YLL)q$A 4、 疏散照明,備用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照明工程師社區 pw/s/Rq*~6hJ
照明工程師社區Kc%r,d \3o)]9e~W0ia 5、 應急照明不應使用調光裝置。
0aHq;V6P0Q@T#i,V-b0 照明工程師社區u,AR.v,gQL)i#P6、 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不應裝設漏電保護,當線路發生接地故障時,宜設單相接地報警裝置。為保護消防人員安全,火災疏散照明在規范允許的持續工作時間后可予以切除。照明工程師社區 Q0V3hS,A}x|6c
Y!]!f%m|No07、 分散安裝的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宜設置電源鑒別(充電)線。照明工程師社區P |3dm1J~
%T5o0}+{@dO,V08、 電源鑒別線在從配電箱引出時,按下列情況考慮保護:
\l*\\LRv0 照明工程師社區J3m,t:h/Q7Q (1)、 當配電箱主開關保護整定值在20A以下時,可不考慮附加保護;照明工程師社區#?DK*?&E$uw!m!^
(o0V ]Z c5h!p02)、當配電箱主開關保護整定值大于20A時,宜采用帶指示的熔絲保護。從該配電箱引出多根鑒別線時,宜考慮每相一只保護熔斷器。
mtE @8sM;W0 六、關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隨意性過大
1、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經查風機房、泵房為100Lx,配電室、控制室為200Lx,連續180分鐘?!边@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
七、結束語 在建筑電氣設計中,應急照明因其特有的重要性和政策性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如何使應急照明設計嚴格地執行好國家的標準和規范,還需要在今后的工程實踐中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