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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5 10:23: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篇1

        【關鍵詞】會計準則;金融監督;關系;協調發展;會計監督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其實是維持市場競爭公平和有序化的兩個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中,為了促進市場經濟運轉的有序性,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讓它們從不同的方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管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會計準則概述

        會計準則是規范會計帳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我國相關部門在會計準則上于2006年頒發出臺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新會計準則是對舊會計準則的完善和改革,對舊會計準則中的很多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更加明確系統的規定,比如說在資產減值的完善上,新會計準則提出了更多具體的資產減值計量方法。新會計準則在經過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經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目前已經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規范和準則。隨著經濟的發展,新會計準則將會面臨著更加復雜多樣的市場環境,將會不斷的進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監管概述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監管是為了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是為了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分析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而來的是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全球化發展,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的波及全球范圍的幾次大型金融危機中就可以看出,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還不夠完善,還需要能夠有效的發現和防范金融風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是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關系。(1)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金融監管者需要利用會計準則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將會不斷發展壯大,金融市場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了加強金融監管,金融監管者必須借助會計準則來提高金融監管的力度。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上,僅僅依靠金融監管是不夠的,是需要會計準則來約束企業的金融活動的,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監管內容的制定是依靠會計準則來進行的,因為是先有會計準則,接著才有金融監督和管理。所以說,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工具之一。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工具,比如說會計準則有對金融資產減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金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計提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那么企業在會計準則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資產的減值計提,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大量的減值準備,以抵御在經濟衰退時資產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緩解金融風險。(3)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相似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雖然有著不同的目標,有著不同的監管層次和內容,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產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帶來的市場混亂,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作,就需要對市場上的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應運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著政府管制的強制性,這兩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規范而存在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范,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次,它們的最終目的是相似的,雖然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是市場經濟健康運作的重要工具,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得越來越快,并且能夠快速的發現金融風險,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1)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結合起來,不是說要將二者合二為一,而是讓兩者協調發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會計準則的地位,肯定會計準則在金融市場上的監管地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是獨立存在的。會計準則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它具有專業獨立性。所以說,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在企業的發展各個環節力求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它是具有獨立性的。(2)發揮會計準則對金融監督的基石作用。從前文中可知,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制定的理論依據,金融監管是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監管的,所以說,要讓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就需要會計準則發揮基石作用,在制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金融監管,務必做到對金融市場上每一個細節的監督和管理,讓金融監管能夠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方面。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性時要將所有涉及到的內容以非常明確的形式制定出來,能夠將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納入到一定的監管體制中來。會計準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需要在市場經濟中與時俱進的,要不斷創新和發展,所以說,要看到市場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進行會計準則的更正完善。(3)積極完善金融監督。會計準則要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監管也是如此,金融監管需要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主要是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制度,逐漸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將金融監管與外部審計結合起來,讓外部審計對金融監管進行監督,促進金融監管實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市場經濟的日新月異使得金融監管已經不能滿足需求了,并沒有實現對金融市場的有效兼顧,所以需要及時的完善和創新。(4)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督加強合作。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要加強合作,從不同的方面實現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由于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又有著高度的內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礎,兩者從不同的方面逐漸提高金融市場信息的透明度,從不同的方面逐漸加強對市場的約束力,使得市場運轉更加審慎,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既有高度的內在統一性又有著很明顯的區別,將這兩者結合起來,根據市場發展的情況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促進自身協調發展的同時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市場的和平穩定,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產的合理流動,逐漸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 考 文 獻

        [1]馬飛.會計準則國際化對銀行監管的影響[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關系問題探討[J].河北金融.2012((9)

        [3]徐琤.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監管的新困惑[J].探索與爭鳴.2002(11)

        篇2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篇3

        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相比,仍然顯得很薄弱,表現為: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沒有實行審慎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性、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和滿足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風險。

        4、接受新技術滲入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打擊網上銀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網上銀行的資金風險。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使傳統的金融業務面目一新,同時給金融部門帶來的風險也不可低估。當前總領潮流的要算網上銀行,在發達的西方國家早已普及,我國正方興未艾,對金融工作者特別是金融監管工作者提出了嚴峻挑戰。網上銀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電子信息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網上銀行最重要的系統風險;我國對機犯罪的界定比較粗略,新業務的開展難以避免帶來法律滯后的風險;當銀行把業務流程搬到網上以后,客戶就可以挑選到任何銀行去辦理業務,銀行對客戶資信狀況的把握不像原來那樣直觀和詳細,導致客戶逃債行為的增加,這種虛擬的信貸關系無疑給網上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切磋網上監管的措施與經驗,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只有這樣,才能防范網上銀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網上銀行的安全便利,促進網上銀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體系為主,組織體系、信息系統、審慎制度、信用、社會中介等為補充的金融監管支持系統,強化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的問題,系統地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結構,參照國際慣例盡快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如存款保險制度立法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等。對金融監管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嚴格執法、高效運行。在信息系統方面,首先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出現投資人蒙受損失、競爭有失公平、滋生腐敗等負面作用,金融系統的穩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庫管理辦法,形成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減少金融監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針對性和主動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機構普遍建立和使用審慎會計制度,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采用審慎會計標準,運用審慎性會計原則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第四,必須建立健全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適當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誠信,打擊逃廢債行為,整治社會信用環境,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第五,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金融機構實施審計監督,發揮外部審計師、外部會汁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補充作用,提高金融機構評級、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市場約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工作的再監督機制,以保證金融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1],賀小勇.世貿組織基本法律制度講話[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曉明、銀行監管——美國的監管體制、及[M].紅旗出版社,1999.

        [3]人民銀行.監管指南[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篇4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爾·諾勒,張坤.外資銀行的準入與監管:承諾與實踐[J].銀行家,2008,(5).

        [5]鄭澤華.加強和完善在華外資銀行監管[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3).

        篇5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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