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5 10:22:2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問題
后續管理涉及對虧損企業的跟蹤管理,對享受優惠企業的管理等。我們的做法是對虧損企業分戶建虧損彌補臺賬,對享受優惠的企業按要求進行備案管理,認真核查備案資料,對有疑問的進一步核查。從管理的情況看,管理員基本按要求實施了管理,但對虧損額的認定基本按企業自報,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調整確定,在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差和稽查不能檢查的企業,虧損額的準確性存在重大疑問,管理手段較落后,管理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按現行政策,由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對優惠企業的管理存在只是對資料進行邏輯審查的層面,管理有待加強。
二、后續管理的對象和具體項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續管理的項目主要是自行申報虧損、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的管理。
在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征管中,基層稅務機關應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項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虧損彌補臺賬和優惠管理臺賬,加強管理,全面掌握情況,同時加強稅源監控工作,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源管理工作落實到人。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隸屬于稅源管理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調查核實管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核實管戶申報納稅情況;進行稅款催報催繳;開展對所管企業的納稅評估及其稅務約談等。通過設立稅收管理員,使稅務機關適時地了解企業動態情況,加強日常監控。
其次,要認真分析資料,鎖定邏輯關系,提高管理質量。
企業的財務報表是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綜合反映,納稅申報表是企業所得稅基礎納稅信息的集中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復雜性、征收管理的復雜性以及稅源監控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上要求數據信息資源具有很強的真實性、可靠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開展稅收征管及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工作。高質量的申報數據是基礎,為進一步提高申報質量,建議鎖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邏輯制約關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內部建立的各種邏輯、制約公式,實現對數據信息資源的審核管理工作。即根據征管現狀,逐步恢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數據、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間的邏輯制約關系,使企業所得稅征管及稅源監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約、互為補充的網絡運行體系。如恢復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副表之間的邏輯制約關系,保證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完善后續管理的數據平臺,添加后續管理事項對申報數據的制約關系,如已通過稅務機關備案的數據與實際申報數據比對、對未經備案的數據進行提示、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事項提示可供彌補金額(前五年經認定的虧損認定金額和已彌補金額)等。恢復邏輯制約關系可大大提高數據的質量,使納稅人及時糾正一般性錯誤,不斷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相關數據的備案,夯實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的基礎。
還有,強化納稅評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稅源宏觀數據、稅負變化信息和納稅人戶籍資料,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行業指標的橫向分析和歷史指標的縱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數據集中和"一戶式"信息管理的優勢,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進行全面系統的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由稅務機關約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可下戶做調查核實。經納稅評估、約談輔導和調查核實所確定的問題。
三、加快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所得稅管理科技含量
當前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信息化相對滯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傳遞相當部分還采用傳統手工方式,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總分機構全面實行匯總納稅,稅源控管、稅款入庫、匯算清繳更需要以信息化為支撐,要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變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經實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組織收入,協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可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及稅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經不能滿足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需要了。
1 2014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背景和思路
1.1 修訂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標志著執行了16年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存的制度終結。為了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重新設計了08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可是隨著稅收政策的改革和稅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擼它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1.1.1 無法體現企業所得稅政策全貌
為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國家稅務總局設計了08年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出臺較為倉促、籠統、壓力大、內容也不夠全面,以后,政策不斷變化,已有的政策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結構不夠合理
08年版申報表結構設計上顯得不盡合理,如,納稅人基礎信息不夠完整詳實,某些收入費用核算口徑不一致,主表與附表在邏輯關系上不夠緊密。
1.1.3 不能滿足納稅人的需要
從新法出臺后,有數百個配套文件砸在申報表中沒有體現,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差錯率高,稅收風險率高,稅收風險較大,例如,在《印發房地產經營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辦法》的通知(即國稅發[2009]31號文)中,對涉及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預售),規定銷售收入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的基數,但是未定義為銷售,在2008年申報表中無法填制,表中只有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沒有銷售未完工產品,所以處理方法上各地不盡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臺修改數據,不規范,而有的地方視同銷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銷售又做視同銷售,明顯不合理。
1.1.4 不能滿足稅務機關的需要
①不能適應簡政放權的需要。
新一任領導班子上臺后,機關環境與以前大有不同,傳統所得稅優惠管理模式是審批制,現在進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審批權限,事后管理,風險管理,管理方式的轉變使得企業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監督,而不是事前審批,減免審批也是如此,不再強調事前審批,而是事后備案。――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3]55號)中指出,原申報表設計簡單,結構不合理,納稅人信息量不足,很難滿足稅務機關在所得稅管理中在風險管理、后續管理和事后管理、稅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轉變需要納稅申報表為稅務機關提供更多的涉稅信息,最終達到既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又能堵塞稅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要求。
14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轉變管理方式,減少或取消審批,減少進戶執法頻率,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約束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要求稅務干部不能隨便下戶,不能隨時索要信息,這就要求申報表必須更夠為稅務機關提供更多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加大申報表的信息量。
1.2 設計思路和特點
1.2.1 指導思想
以納稅人為主體,對存在稅會差異通過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兼顧稅務機關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為原則,設置多框架的申報體系,以信息化為支撐,以風險管理為手段,精準申報涉稅信息,不增加納稅人負擔,提高征納雙方的稅收遵從度。
1.2.2 總體思路
與2008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設計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納稅人為主體,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調整稅會差異等項目的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出應納稅額。此外,兼顧后續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為原則,設置四層架構的申報表,即主表,一級附表、二級附表以及三級附表。從表內數據填報方式看,可以分為表內計算、數據附表填報和直接填報三種方式。
1.2.3 整體機構
在整個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體系當中,總共41張申報表,其中:基礎信息表1張,主表1張,收入費用明細表6張,15張納稅調整表,虧損彌補表1張,稅收優惠表11張,境外所得抵免表4張,匯總納稅表2張。與08版申報表相比,數量上雖然增加了25張,由于多數表格是選填的,如果沒有相關業務可以不填報。從實際填報情況看,納稅人平均填報的表格的數量為12張,對比08版申報表平均16張,不但沒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卻明顯增加。
1.3 主要特點
1.3.1 結構更科學合理
結構上看,主表是整個新版申報表體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圍繞它填寫的,財務報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來源。附表一方面能夠獨立反映現行所得稅政策,另外又能保證與主表緊密連接。因此,新版納稅申報表層級更清新明確、內容更豐富完整、邏輯關系更加緊密,整體上更加科學合理。
1.3.2 信息更豐富完整
財務會計、稅會差異、稅收優惠、境外所得稅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報表中體現,為納稅人提高稅務核算水平、降低財務風險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同時對于稅務機關開展所得稅后續稅務管理工作供了基礎信息。
1.3.3 繁簡適度、開放性強
借鑒美國經驗,新表每張都有表單編號,以后年度政策l生調整,報表需要修訂時,可以通過編號處理個表之間的關系;在主表結構或者一級附表結構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在不破壞申報表完整體系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增減附表數量來解決,減少因政策調整頻繁對申報表進行調整,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2 主要變化解析
從整體上看,與舊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構的,立體化的申報體系,設置了從主表到一級附表,到二級附表,再到到三級附表,共四級架構體系,從三級報表開始填列,最終數據導入主表中,計算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具體變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礎信息表
在14版申報表體系中,新增加了企業基礎信息表,除稅務登記信息以外幾乎所有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寫。納稅人在填報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報此表,為后續填報提供指引。
新增基礎信息表,主要是為了實現三個基本功能:
①確定企業性質。通過基礎信息表判定納稅人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于匯總納稅,企業所屬什么行業、規模如何等等;
②明確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業股權機構及投資情況。
基礎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個數據平臺,通過此平臺稅務機關可以獲得所得稅后續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礎數據,同時也可以通過與征管信息系統內已有信息相互對比,以便提高稅務登記信息的質量,另外有了基礎信息表還可以為納稅人減負,如替代小型微利企業年度備案資料。
2.2 新增期間費用明細表
為了進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費用表格體系,此次修訂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間費用明細表,2008年版的申報表未要求納稅人對期間費用進行詳細申報,但是許多納稅人期間費用金額非常巨大,甚至會超過主營業務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對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三項期間費用進行細分填報,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詳細披露期間費用的具體情況。
從填報范圍上看,并非所有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都要填報該表,例如,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就無需填報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項目簡單,一般不嚴格區分成本和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表設置了24個項目,主要是分為5個部分:
一是人工費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業所得稅有扣除限額的項目,包括第4-6行;三是資產相關項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項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財務費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項目,可在此填報。
對于勞務費、咨詢顧問費、傭金和手續費等八項費用,除了填報金額以外,還需要填報境外支付的金額情況。
2.3 新增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相比08版納稅申報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中刪除了視同銷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費用表的填報數據全部取自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數據,與稅收口徑數據無關,視同銷售收入是稅收規定的概念而不是會計概念,因此刪除,并且在納稅調整表中又設置了二級附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單獨進行填報,使得報表結構更加合理。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和《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中對應地也刪除了視同銷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數字和會計核算在口徑上盡可能地保持一致,為稅務機關在后期的稅務管理活動中比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信息和財務報表信息進行風險管理時,將由于差異導致導致的稅收風險降低到最低。
2.4 調整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2.4.1 結構的變化
2008年版納稅調整表設有1張《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7張相關、平行的明細申報表,包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款年度納稅調整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納稅申報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設有一級納稅調整主表1張、二級納稅調整明細表12張、三級納稅調整明細表2張,共計15張。
2.4.2 項目的變化
一是新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通過歸并調整項目,壓縮納稅調整主表行次。如將工資支出、職工福利費等歸并為職工薪酬調整項目,將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合并為資產折舊攤銷項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資收益、政策性搬遷、銷售退回、傭金和手續費、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特殊行業準備金、加收利息等調整項目。
三是新增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此表是按照捐贈對象進行明細項目填報的,與08版報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報表僅填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扣除的捐贈支出由于無需納稅調整,因此不在該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64號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填報項目分別為行業以及金額。填報說明中指出,企業如果享受稅收上的加速折舊政策,在此期間,會計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計提折舊,不強制要求按照加速折舊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只需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再按稅收口徑進行調整填報本表。
五是刪除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根據填報說明中的相關規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只對“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類調整項目里匯總填報,不再進行具體項目的明細核算。只有等到具體計提減值準備的相關項目有證據表明確已發生損失,再進行明細申報,故而新增加《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兩張明細申報表。這種改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說更看重對相關資產實際損失的管理,而逐漸放松對準備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預計利潤為新增調整項目,且均設置一級明細附表、另外新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該表采用臺賬式申報,按取得收入、發生支出的具體時間匯總填列時,這樣企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收支及結余情況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來了。
2.5 新增加了5張一級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
在08版申報表中,涉及稅收優惠的納稅申報表只有一張,按照稅法政策的相關規定企業享受所有優惠的項目和數額均通過該中匯總反映,但是,對于這些優惠項目的具體適用條件和計算口徑沒有被反應出來,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時的就會產生很大的不便。與08版申報表相比,14版申報表的主要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項目,不再通過納稅調整表進行歸集,而是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7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第20行“減:所得減免”、第21行“減: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列示,直接參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是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處理有專門欄次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8行設置了“減:項目所得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三是對于專項撥款用于研發能否加計扣除發生了重大變化。08版申報表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根據國稅[2008]116文附件的規定,“從有關部門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需作為企業研發費用的減項從總額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說,無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等財政性資金是否做應稅收入申報,均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而14年版申報表中,根據財稅[2010]81號、財稅[2013]13號文件的附件,對上述表述進行了修改,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中,將第11列明確為“減: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等財政性資金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的,可以享受加計優惠政策。
四是體現了所得稅的計算過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2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首次圍繞不同所得優惠項目,設計了項目所得計算公式。即項目所得額=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的期間費用+納稅調整額。
五、新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相比08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涉及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只有三個指標,即“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額”,新版申報表所涉及的內容更加詳實和系統。
2.6 新增3張境外所得稅稅收抵免明細表二級附表
為了正確計算居民企業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抵免限額、結轉抵免所得稅額等,并反映各環節的計算全過程,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在2008年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的基礎上,全面的修訂和完善了一級附表,增加了3張二級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的執行情況。
14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報表中的附表六,刪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方式分別計算以及間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項目的限制,細化了采用簡易辦法計算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相關指標,相應增加了二級附表,將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免稅額的計算形成一個整體,反映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整個過程。
3 新版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優點
綜上所述新版所得納稅申報表體系,新版申報表與老版申報表相比優點主要體現在:
3.1 結構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報表從數量上還是申報項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個表格之間的邏輯關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為后續開展稅務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報表的申報項目更加豐富,項目內容更加詳細,有很多的項目是通過分步計算方式得出來的,例如,企業的營業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項目。
3.3 更便于數據統計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細申報表,實際上是對舊表的細化,例如,企業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是為了滿足對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明細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這樣的細化,雖然增加了申報表的數量,但是卻方便了稅務機關后續數據的上報工作。
總之,通過申報表的的填報,可以揭示企業稅收管理、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正確填報申報表,不僅只是為了履行納稅義務,而是可以將日常活動中征納雙方容易忽略的細節問題,以表格的形式展現出來,可以有效地籌劃企業的稅務問題,合理地規避稅務風險,因此,必須適時關注納稅申報表的變化。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2]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項目解析與填報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近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減免稅相關文書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不夠。
根據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現行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減免兩大類,而備案類又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報批類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是指取消審批手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不同的減免稅事項使用的文書資料各不相同,但總體要求應當規范、齊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執法檢查中總是會發現,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資料存在著諸如納稅人申請報告內容不祥、要點不明、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模糊、文書簽字、時間、內容填寫不全,備案文書混同審批文書等這樣那樣的問題。
2、減免稅辦理的及時性不夠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
批類減免稅,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然而,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出于對稅收執法責任及風險的考慮,減免稅逾期審批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的屬于事前備案的項目,也要待來年才受理,其實事前備案的減免稅是在本年年初即可辦理的項目。另外有的部門干脆把備案表日期欄空著,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寫,用于應付執法檢查。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也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3、季(月)度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繳審核把關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實行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申報方式。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但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些納稅人已上報減免稅申請但在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日常申報時)往往人為調節,應預繳稅款而不繳、遲繳或少繳所得稅的現象較為普遍。納稅人為了減少資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終匯繳或減免稅批復下達后才進行一次性繳納或一次性補充申報,這就是所謂的“保險起見”。這反映了當前減免稅審批管理中逾期審批、人情審批等不規范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務機關審批管理的誠信度和公信力。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評估檢查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參加匯繳的主體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的好壞必須通過我們稅務部門加大評估和檢查力度來加以驗證,從而減少稅源的流失,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但我們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普遍現象是:匯繳評估和檢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沒有開展,對于減免稅企業更是放松了管理。這一方面是當前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還達不到所得稅管理的要求,不能適應復雜多變、專業性很強的所得稅業務發展要求,制約著所得稅管理的深度和廣度。另
一方面這也是思想認識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稅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財政稅務部門重流轉稅輕所得稅的傳統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收征管的整體質量和效率。
5、減免稅后續管理工作有待加強
減
免稅事項的審批和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和備案,但這并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重審批輕管理及輕備案的認識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對減免稅企業的后續管理往往跟不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同時納稅人必須是查帳征收,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總額才能享受減免稅。但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納稅人取得減免稅批復后或是備案后,稅務部門基本上就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管。個別稅務人員認為既然都已經免稅了,還去檢查干什么,查出問題也只是罰款了事,不愿或認為沒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進行日常監管。因此,納稅人季度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財務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為稅收征管的盲區,這就影響著減免稅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
二、做好減免稅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所得稅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不少基層局由于人員調整變化較大,很多所得稅管理干部又都是新進干部,業務知識能力還不強缺乏實際經驗,再加上所得稅管理又是所有稅種中最復雜和專業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稅管理工作存在著一些被動。因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基層稅務干部的學習培訓,轉變思想認識,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稅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熟練掌握具體操作流程,在此基礎上才能做好所得稅的管理工作。
2、加強監督,規范流程。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稅務部門的減免稅管理的監督指導,糾正在減免稅管理工作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執法檢查、監督,補充相應內容,規范工作流程,促使減免稅管理工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的,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的,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