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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禮儀的行為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2 17:21: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符合禮儀的行為,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符合禮儀的行為

        篇1

        我在家中、院子里還有戶外經常發現螞蟻有單獨搬運食物或集體拖拉食物的現象,這引起了我的興趣。仔細觀察又發現螞蟻搬運食物時的動作很不一樣。這其中有什么秘密呢?螞蟻被稱作動物家族的大力士,可是螞蟻的力氣到底有多大,我并不知道。查閱了一些資料也沒有找到螞蟻力量方面的實驗性數據。對螞蟻力量的描述多出現在科普文章中。科普文章中常常引用哈佛大學昆蟲學教授馬克莫費特的觀察數據,即:螞蟻一般可抬起自身重量的300~400倍以上的物體,拖拉自身重量1700倍的物體。可是文章中都沒有明確指出是哪種類型螞蟻的力量,測定螞蟻力量的方法也沒有介紹。小家蟻是一種合肥地區常見的小型螞蟻,屬昆蟲綱、膜翅目、蟻科、切葉蟻亞科,是典型的社會性昆蟲。能不能設計一個實驗來研究小家蟻的負重能力和負重行為呢?我選擇了家居生活中較常見的小家蟻為研究對象,嘗試采用投食觀察和錄像分析的方法從小家蟻負重能力和負重行為兩方面展開實驗性研究,通過設定不同重量的食物來觀察小家蟻的負重行為,從而了解到小家蟻搬運食物的最大重量、負重行為上的策略、有關行為信息以及食物的重量與其負重行為的選擇之間的關系等。

        研究對象、用具和負重材料的選擇

        研究對象:小家蟻(Monamoriumpharaonis L.)。小家蟻捕捉自家中的小院,經安徽大學生命科學學院萬霞副教授鑒定為切葉蟻亞科小家蟻屬。

        研究用具:分析天平(6SP200型)、放大鏡、小刀、毛筆、試管、數碼相機(SONY DSC-W5,帶有錄像功能)。

        負重材料的選擇:把各種食物(面包、煮熟的雞蛋、葵花子、油炸馓子、米粒等)用小刀切碎分別投放到小家蟻經常出沒的地面上,觀察小家蟻的取食情況。在各種食物面前,小家蟻更喜歡搬運葵花子、油炸馓子、面包屑,但考慮到葵花子有吸濕性小、不易破碎、便于稱量的特點,所以選擇負重研究的主要材料為葵花子。

        研究方法

        選擇葵花子作為小家蟻負重研究的材料,用小刀切碎投放到小家蟻經常出沒的地面上,觀察小家蟻搬運食物的負重行為。當食物被搬運時,記錄其負重行為、搬運的路線、速度等。食物被搬運一定距離并記錄完整后,用毛筆將螞蟻及其搬運的食物一起裝入試管并編號。觀察結束后對試管中的螞蟻和食物稱重。

        在大致了解小家蟻個體負重能力的基礎上,在離小家蟻的洞口約0.5米的扇形弧面上等距離地放置6個食物堆,每個食物堆中有大小不同的食物顆粒10顆,其中一半為5.5mg以下,一半為5.5mg以上。連續觀察1小時的時間內小家蟻個體在大小、重量不同的食物面前的選擇情況并統計記錄。

        拍攝小家蟻的負重行為,回放并分析螞蟻負重行為所包含的有關行為信息及螞蟻在搬運時的分布特點。

        結果及分析

        小家蟻個體最大負重能力的測定和食物重量與個體負重行為、搬運速度的關系

        采用投食觀察的方法發現,小家蟻個體在搬運食物時,采取了2種負重方式:一是用其發達的上顎咬住食物,使食物離開地面并上舉前行(以下簡稱上舉前行);二是用其發達的上顎咬住食物在地面拖拉后退(以下簡稱拖拉后退)。2種負重方式都需要上顎的幫助,上顎在負重中起重要作用,其作用相當于人體搬運物體時雙手的功能。

        圖1為上舉前行(食物離開地面),圖2為拖拉后退(食物在地面)。我在觀察中從未發現螞蟻有將食物放在身體上背著搬運的方式。大家常說的螞蟻背食物的說法是不可靠的。通過多次的觀察、記錄、測量和稱重,可以分析得出如下結論:

        小家蟻個體搬運食物時,上舉重量的最大值約為5.5mg,是其自身體重的14倍左右;而觀察到的小家蟻個體在地面拖拉食物(非上舉、食物在地面上)的最大重量約87.5mg,是自身重量的22C倍。可見小家蟻不僅是個舉重高手,也是個拖拉高手。通過相關數據的比較發現:小家蟻的力量與科普文章中螞蟻的力量差異較大,這可能與不同種類的螞蟻力量不同有關。

        食物的重量決定了小家蟻個體負重行為的選擇以及搬運的速度。當重量小于5.5mg時,其負重行為是上舉前行的方式;當重量大于5.5mg時,其負重行為是拖拉后退的方式;當食物重量約為5.5mg時,小家蟻采取了特殊的搬運方式即上舉前行、拖拉后退交替進行。可見食物的重量決定了小家蟻個體的負重行為。從實驗結果還可以看出,搬運的食物重量越大,單位時間移動的距離越短,搬運速度越慢。

        選輕策略

        采用投食觀察的方法,觀察1小時的時間內不同小家蟻個體在扇形弧面上不同的6個食物堆面前的選擇情況。可以看出:在1小時的時間內不同的小家蟻19次首先選擇了質量在5.5mg以下的食物上舉前行,3次選擇了質量在5.5mg以上的食物拖行(其中2次在拖拉過程中放棄)。可見在負重行為的選擇策略上小家蟻一般選擇的是較輕的食物,被選擇的食物一般在5.5mg以下,負重方式為上舉前行。

        螞蟻算法(ant colony optimi-zation)告訴我們,螞蟻總能找到運輸食物回巢的較短途徑的原因與螞蟻傳遞的化學信息的多少有關。而小家蟻的這種選輕策略與螞蟻算法中最短路徑的形成的道理有相似之處。選輕在于提高搬運速度,縮短搬運食物到蟻巢的時間,此外在回巢途中碰到同伴概率也會加大,有利于在較短時間內留下和傳遞更多的化學信息,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同種螞蟻參與運輸食物,有利于食物堆的整體搬運。

        個體負重的方式作為一種行為信息影響到其他小家蟻的行為

        在研究拍攝到的小家蟻負重行為的視頻資料時發現:在搬運食物時,當小家蟻的負重方式為上舉前行時,相遇的同伴不會幫忙共同搬運;當負重方式為拖拉后退時,相遇的同伴往往會幫助來一起拖拉,由1只拖拉變為2只集體拖拉甚至更多只參與,即使拖拉的食物質量并不大,個體完全能搬運的情況下也常常出現。同時還發現集體搬運的速度比單獨拖拉時加快了。可見個體負重行為可以看成一種昆蟲的行為信息,如同蜜蜂跳舞一樣。這種小家蟻上舉前行的負重行為可以解讀為:“我不需要幫助,我自己能行”;而拖拉后退的行為可以解讀為:“我需要幫助,請幫我一起搬”。實驗表明,不同的搬運行為信息會影響其他小家蟻的行為。

        集體負重時螞蟻在食物周圍大致是均勻分布的

        拍攝小家蟻的負重行為,回放研究時發現:集體負重時螞蟻在食物周圍大致是均勻分布的。圖3顯示了不同數量的小家蟻在搬運時的分布情況。

        在觀察過程中我發現螞蟻在搬運食物回巢時,搬運的路線并不是單一的直線,而是較復雜的曲線。這種分布特點有利于運輸過程中迅速改變運輸方向。研究發現2只螞蟻在搬運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八”字形左右分布;3只螞蟻共同搬運時采取的是“Y”形分布;4只為“X”形分布;更多只則為周圍均勻分布。從受力分析的角度來看,均勻分布受力方向分散,不利于物體向某一方向快速運動,但觀察發現螞蟻在搬運食物回巢時,并不是按單一的方向運動的,而是不斷地改變運動的方向。其實,對螞蟻這種微小的昆蟲來說,食物搬運所處的環境是高低不平、常有障礙的復雜環境,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食物的搬運方向不可能是單一的,而是多變的。均勻分布的負重方式,有利于螞蟻迅速改變運動的方向來適應復雜的運輸環境。螞蟻是一種古老的物種,這種負重時的分布方式可能是小家蟻在長期的進化過程中形成的行為特征。

        篇2

        世界各國法院在裁決信用證議付相關的案件時,多能尊重UCP以及國際商會相關慣例及決定來考慮議付行為或議付行地位的確立,但由于各國司法的不同以及法院對這些國際慣例的理解不同,某些法院也做出了令國際銀行及法律界不能茍同的判決。下面,就讓我們對世界各國法院對與信用證議付相關的判案中的理念分別考察與分析:

        銀行是否可以在任何信用證項下均可進行議付?

        世界各國法院對于銀行是否可以在任何信用證項下均可進行議付的問題,意見基本一致即,只有在議付信用證項下,被指定議付的銀行才可進行議付。以下述案例為證:

        在韓國輸出保險公社訴被中國農業銀行紹興市分行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中,受益人菲力帕克國際公司涉嫌信用證項下單據欺詐,法院裁定凍結了紹興農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已承兌款項。法院分析了通知行及交單行韓國國民銀行敦巖洞支店是否具有議付行地位以及韓國國民銀行向受益人付款行為的性質后得出結論通知行不具有議付行的地位,因此不能獲得開證行的賠付。

        法院的上述結論是根據UCP500第2條及第10條(a)款的規定做出的。法院稱憑信用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如果是議付信用證,則需由信用證內容明確表明。由于涉案信用證明確規定付款方式是由開證行承兌,屬承兌信用證,因此也就排除了包括韓國國民銀行在內的其他任何銀行進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根據UCP500,除非經開證行授權或指示向受益人的付款,否則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對信用證受益人的付款行為并不構成統一慣例下的合格議付行為。因此,在未獲開證行授權的情況下,韓國國民銀行向受益人貼現的行為雖然符合貼現行的條件,但并不能使其成為該信用證合格的議付行。

        2003年發生于韓國的原告銀行lndustrial Bankof Korea訴開證行BNP Paribas案例中,因受益人欺詐,開證行被巴黎商業法院下令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原告銀行聲稱由于其是議付行,所以開證行應償付英在信用證項下已支付的議付款項。韓國高等法院同樣在分析了信用證的種類及原告銀行是否具有議付行地位后駁回了原告的上訴請求,認定原告不具備合格的議付行的地位,因此開證行可以不必償付原告。

        韓國法院援引了UCP500第10條,指出:議付僅僅在被授權議付的銀行支付對價時才成立,但該案信用證并未指定特定的銀行為議付行,也未清楚地指定任何銀行可以自由議付該信用證,相反,信用證規定只有開證行才可進行付款,而且單據的到期地點在巴黎開證行所在地。因此,該份信用證中無被指定銀行或授權付款或議付的指示。原告在該案中的信用證項下無議付行的地位,對開證行而言僅僅是受益人權利的受讓渡人,而且被告可以像對受益人一樣對繼承了受益人地位的原告進行抗辯。

        新加坡法院在類似的案件中與中國及韓國法院的觀點相同。2001年發生在新加坡的保兌行BanqueNationale de Paris訴開證行Credit AgricoleIndosuez案中,開證行因信用證欺詐而拒絕對其已承兌單據在到期日付款,但保兌行在到期日之前已預先融資給受益人,故以其議付行的地位要求開證行償付。新加坡上訴法院認為保兌行未能證明信用證是可議付信用證,在議付信用證下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只要議付行善意地贖買了單據并且事先不知欺詐,議付行將有權在其將議付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匯票提交給開證行后在到期日得到付款,且議付行這種獲得付款的權力不受申請人、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欺詐行為的影響。但是,涉案信用證是一份遲期付款信用證,因此信用證的受益人只有在到期日才有權得到償付,保兌行無權獲得償付。

        美國權威法學專家James E.Byrne在評論此案時稱,該判案實際上是采納了Baaco Santander的判決規則,因此將新加坡與英國信用證法律的黑洞更深地聯系起來。該案刻板地將信用證法律與票據法聯系起來,使信用證法律愈加無可救藥地復雜起來。該案對UCP500的修訂產生了重要影響。UCP600第7條(c)款、第8條(c)款及第12條(b)款(即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可以說是針對該案例做出的糾正性條款。

        被指定銀行是否僅僅聲明其是議付行即可獲得議付行的地位?

        關于被指定銀行是否僅聲明其是議付行即可獲得議付行的地位這一問題,各國法院意見較統一,即:僅僅聲明是不夠的,必須依靠事實來判定議付行的地位。

        “要想成為合格的議付行,僅要求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向議付行開立是不夠的,議付行首先應該證明自己購入信用證項下匯票時已經依賴了信用證中的議付條款。其次,議付行還應注意它議付的匯票應和信用證要求嚴格相符,才能獲得開證行的償付”(《信用證法律》,金賽波)。下面讓我們來觀察幾個國內外相關案例:

        在泰國銀行香港分行訴山西省晉陽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案中,原審法院及上訴法院均依據《UCP500》第10條(b)款(ii)項的規定做出一致的認定:工行府西街分理處在該案中接受了受益人全套單據后,未支付對價,因而不是合格的議付行。

        法院還指出,一家獲得議付授權的銀行之所以成為議付行,其前提是該銀行必須對受益人立即做出付款或承擔了無條件的付款義務,如果議付行不立即付款至少也必須承擔了絕對的、無條件的在某已確定日期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在該案中,因信用證是自由議付,受益人選擇工行府西街分理處議付,但是工行府西街分理處雖然作為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卻并未支付相應對價,也并未作付款承諾,因此,工行府西街分理處不成為議付行,不應承擔對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義務。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上述案例的裁決于2002年做出,但是,該案中中國法院關于議付行地位確立

        的決定,超越了UCP500中關于議付的定義,更加反映了國際商會意見書及UCP600中的觀點,即,議付意味著可以立即支付對價也可約定于將來的某一時刻(在得到開證行或保兌行償付前)支付對價。

        而在韓國中小企業銀行訴口福公司、中行核電站支行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中,法院在判決時對于議付的判定不僅僅停留在是否議付行支付對價的層面上,還考慮了議付行及受益人之間的議付合同的協議。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中行核電站支行在該案信用證法律關系中并非議付行而僅是寄單行,其理由首先是核電站支行并未支付過對價,也未向受益人明確表示過同意議付,故并非UCP500意義上的議付行,雖信用證中約定的議付行為任何銀行,中行核電站支行也做了審單、寄單處理,但由于其并非該信用證的保兌行,故其無必須議付的法定義務;其次,法院強調受益人與中行核電站支行之間無關于議付的書面合同,受益人也無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已形成了有關議付的合同關系,故中行核電站支行也無議付單據的合同義務。

        被指定銀行付款后是否即可認為是進行了議付?

        既然議付是給付對價,那么,信用證中的被指定銀行付款后是否即可認為其已經實施了議付呢?國際銀行界及法律界對此問題分歧頓大,對銀行界造成了業務上直接的、極大的影響。且以下述案例為證:

        在申請人四川峨眉山進出口公司訴受益人韓國新湖商社、韓國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市總府支行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中,盡管韓農協未在函電中聲明其辦理了議付,但是高法在此案中更加強調該行在信用證項下實質性付款的事實。

        該案中,由于受益人在自由議付、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提交了虛假提單后卻未出運貨物,申請人于是請求法院判決開證行中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是,交單行韓農協聲稱其已善意地議付了單據,因此應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高法根據韓農協提供的對新湖商社議付的付款憑證,指出由于信用證為任何銀行均可議付的信用證,韓農協進行了善意的議付,且議付符合UCP500的規定,因此認定韓農協取得了議付行的地位并擁有向開證行總府支行索償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權利。

        在荷蘭富通銀行訴中國工商銀行滿洲里分行、香港盟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案以及訴中國農業銀行滿洲里分行、香港盟光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滿洲里貿發有限責任公司案(高級人民法院,2003)兩個案件中,盡管富通銀行聲稱其在往來函電中使用的“讓渡”及“轉讓”措辭只是“議付”(付對價)的另一種表述方式,其已預先在信用證項下向受益人付款并獲得了單據這一事實即構成了議付,但法院認為,由于被指定銀行富通銀行在其往來函電中明確了其受讓渡人的地位,CP500第49條及第10條分別對讓渡及議付做出相應的不同規定,二者顯然是有嚴格區別的,因此該行是受讓渡人而非合格的議付行;并且由于被指定銀行提供的付款證明證據不足(其提交給法院的“付款證明”材料系復印件,無任何人簽名和蓋章,且文件題目是“債務貼現”,與該案信用證結算無直接關系),因此,即使被指定銀行聲稱其已經付款,也無法認定其具有議付行地位。由于受益人實施了信用證實質性欺詐,法院裁決開證行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2004年發生在香港的訴訟Cooperatieve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Rabobank)訴Bank of China案中,銀行由于付款證據不足而喪失其議付行地位的問題,在香港審理的上述判例表現得卻更加突出。

        該案中,法院根據被指定銀行提供的會計賬薄的借貸方式來判斷議付行是否進行了真正意義上的議付。法官判決,盡管被指定銀行稱其對受益人付了對價,但是,由于被指定銀行并未遵循將對價先貸記受益人帳戶的原則,因此,被指定銀行的付款行為不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議付。

        Rabobank在應中間商的申請,議付了其在背對背信用證主證下的交單時,將該議付款項用于支付背對背信用證子證的最終供貨商。Rabobank發送給中間商以下“貸記通知”及“借記通知”:

        香港法院根據上述會計憑證認定Rabobank沒有對受益人的單據做真正的議付(付對價),因此沒有取得在信用證項下向開證行索償的合格議付行的地位。法院認為,主證明確規定其為議付信用證,因此在該類信用證中,Rabobank可被接受的議付過程是購買信用證項下單據后,將扣減了提前付款的折扣后的議付款項貸記到中間商的賬戶上,從而反映中間商在信用證項下得到的付款是早于匯票的到期日的。如此付款后,Rabobank才能取代中間商在此交易中的地位,從而承擔可能無法在主證信用證項下得到償付但卻必須支付子證項下相符單據的風險,但該案中并沒有發生這樣一系列事件。

        關于該案例的判決,國際銀行界及法律界至今仍頗有爭議,認為Raobank付款的事實就可認為是議付,而不能憑會計憑證的借貸是否正確來判斷。UCP600關于議付的規定似乎也未能解決述問題。

        議付行議付后是否可以追索?

        國際商會指出,根據議付行與受益人的約定,議付可有追索或無追索的。但是,各國法院有不同的觀點。香港知名律師馮敬德先生在其《LEADlNG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書中指出在英國及香港法律下,如果不是因議付行的過錯造成未收到付款(比如開證行,保兌行的倒閉或開證行/保兌行國家的外匯管制),則議付行通常對受益人擁有追索權。如果議付行自身疏忽以及未發現有效的不符點,則議付行很可能對受益人無追索權。實際情況如何呢?讓我們看以下兩個發生在香港的判案

        在議付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訴受益人Overseas Trading Co案(香港,1998)中,議付行對受益人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進行了議付,根據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議付協議,如開證行拒付,則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其議付款項。但是,受益人在單據遭到開證行拒付后拒絕償還議付行的議付款項。議付行于是在香港上訴受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級法院判決議付行勝訴。其理由是:根據雙方的議付協議,議付行在開證行拒付時享有追索權。受益人未提供拒絕根據議付協議償還議付款項的充分理由,受益人的證詞“完全無法令人信服”。因此,在香港,如果受益人與議付行有約在先,法院還是會尊重雙方的約定來判決是否議付有追索權。

        但是,在Rabobank訴Rank of China案中,法官在裁決Rabobank不是合格議付行時曾提出一個觀點:Rabobank沒有無追索權地購買單據。盡管Rabobank在不同單據中聲稱其已“議付”,但是,并沒在主證項下發生真正意義上的“議付”。因此Rabobank并未真正地議付。法官稱 “在我看來,原告并沒有對主證項下的單據付對價進行真正的“議付”,原告只有將貼現后的款項付給中間商后才無追索權地由此承擔開證行拒付受益人的個人風險。換言之,原告憑開證行的信用證作為抵押借款給中間商,而沒有“踏入中間商的鞋子里”(即取代中間商的地位),我不認為這符合UCP500第10(b)(ii)款“付對價”的含義”。

        篇3

        [關鍵詞] 優質服務 電力行業

        一、當前優質電力服務的重要性和面臨的問題

        優質電力服務早已在業內達成共識,但大多基層電力企業對電力服務定位不夠準確,對優質服務的概念仍然停留在行風建設的層面上,尚未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思想意識。更多的基層單位對于優質電力服務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等等還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從而使得電力服務承諾難以全面落實。雖說各基層供電企業一致推行“首問負責制”的服務承諾,但在履行服務的具體細節上卻備受爭議,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步伐不協調,承諾往往成了一句空話。此外,由于上級單位對于有償服務與無償服務的標準尚未確立,在執行服務時片面追求做到高標準優質服務,或者超出責任范圍提供無償服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電企業的負擔。可以說,優質電力服務關系到群眾和用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電力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同樣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十分重要、一刻不可忽視,必須系統地對優質電力服務的主要內容、行業標準、制度建設和輿論宣傳做深入研究和設計,方能更有效地提升電力服務以及電力行業綜合建設水平。

        二、以電力客戶為重點,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服務理念

        國家電網不僅僅是全國資金密集、人才密集、科技密集的重要國有企業,同時也是客戶數量最大、涵蓋面最全、服務層次最多、服務要求最高的企業。在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電能已經成為全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產品,電力供應與優質服務,也是衡量民眾幸福感和滿意度的一個重要指標。同時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將更加依賴于電力企業所提供的優質服務工作,電力企業自身發展與電力服務實現的社會效益相輔相成,可以說也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必須以電力客戶為重點,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服務理念,把優質服務作為電力企業持之以恒的工作。電力服務具體到最末梢的執行單位,其發展是緊緊依附于地方經濟發展的,并非獨善其身就可以贏得高速發展,因此,電力行業優質服務要充分發揮電力企業與地方政府緊密聯系的優勢,要保持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了解地方經濟動向,及時提供優質服務,主動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在切實有效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獲得自身的發展。

        三、優質電力服務的主要內容

        1.提高電網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電力供應安全可靠是優質服務的基礎,只有力保生產安全、設備安全、供應穩定,才能使得優質服務底氣十足。例如08年的1月中旬至2月初,我國南方地區遭遇大雪、覆冰凝雪等極端惡劣的冰凍雨雪災害氣候的突然襲擊,據有關數據統計,遭到破壞的電力、交通等直接經濟損失過千億元。所以保證電力運行安全性和穩定性,無比重要。在提高電網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重點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要建設特高壓電網,完善能源輸配送管理體制。電力發展的瓶頸在于電網長期投入不足、發展滯后,導致優化能源配置能力不足。建設特高壓電網則是高效配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一個有效方式。特高壓電網具有大容量、長距離及低損耗送電等優點,有了特高壓電,堅強的電網就可以為水電、火電及核電技術的升級改造提供一個有保障的平臺,從而不斷將電網技術提高和創新到新的發展領域,實現電力行業整體技術升級;二是加強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有效防范影響電網運行的惡劣氣候條件。首先要加強氣象預測、分析和預報體系,使應急工作建立在科學預報的基礎上。其次是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應急決策與指揮系統,科學總結歷次自然災害的經驗教訓,并且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再次,建立必要的資金與物質儲備,也是電網應急體系的重要環節。結合考慮建設成本的制約因素,啟動一個資金、物質儲備體系,可在極低的概率事件出現的時候進行必要的預防并減少災害的受損程度,特別是針對歷次災害的重災區域進行重點防治,加強該地區建設標準,依托其他地區的網絡輻射,增強電網的整體穩定性,是一個切實可行的節約型措施。

        2.提高電力行業公信力和美譽度。近年來,電力行業與電力消費者之間所產生的矛盾使得電力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欠佳,“電老虎”就是人們對電力行業形象的戲謔。只要一限電,人們立即聯想到刻意制造的“電荒”,甚至把拉閘限電的現象理解成一種模仿性的“逼宮”行為,旨在電力漲價。這樣的猜測雖然缺乏切實可靠的依據,但仍可從側面反映出電力行業公信力的缺失、社會美譽度的下降。有鑒于此,早在2006年初,國家電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奉賢愛心、營造和諧”為主題的“愛心活動”,同時由中國電力出版社發行一本名為《愛心平安發展》的讀本,在各電力公司廣泛學習。以民為本,開展“愛心活動”、實施“平安工程”的時代意義極為深遠。新世紀的第二個十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國家電網公司建設“一強三優”(電網堅強、資產優良、服務優質、業績優秀)現代公司的關鍵時期。在這個歷史階段,要大力弘揚“以人為本、忠誠企業、奉獻社會”的企業文化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在全系統開展‘愛心活動’,全面實施‘平安工程’, 提升電力優質服務水平,切實提高電力企業的社會凝聚力。

        3.提高電力行業優質服務制度建設水平。要將優質電力服務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流程等,建設成可操作性的規定,形成制度和規范,在全行業實施比較統一的標準和承諾,同時公之于眾接受社會監督,并切實加強業內督查和績效考核,以強有力手段推行標準執行制度,方能迅速發展并鞏固優質服務。此外,制度的東西,最高形態就是形成文化,使電力企業每個從業者潛移默化自覺遵守。文化建設對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同樣重要。作為社會主義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文化,是激發和凝聚企業員工的歸屬感、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強大思想基礎,是實現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精神動力。電力行業要大力加強企業治理,轉變經營機制,突出服務意識,加強規范服務,努力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和市場競爭力,加快企業文化創新與發展的步伐,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務文化”使優質服務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才能使電力企業的文化建設成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4.提高電網為新農村建設服務的水平。普遍服務是電力企業的一項基本服務內容。國家政策是確保所有用戶都能以合理的價格獲得可靠的、持續的基本電力服務。在新形勢下,服務新農村建設是體現電力優質服務的一個重要標準。在新農村建設中,優質電力服務是發展農村經濟的有力保障,改善農村基礎設施需要強化電網建設,改善農村發展環境、促進農村社會事業進步需要電力支撐,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需要更高的電力服務水平。因此,全面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供電企業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也是供電企業自身加快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選擇。電力企業應當從戰略的高度明確所肩負的歷史責任,建設適應新農村發展需要的農村電網,建立與新農村相適應的農電管理體制、農村電力服務體系,為農村電力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的支撐。

        四、配合國家戰略推行節能減排,整體提升電力行業綜合建設水平

        我國是一個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人均資源擁有量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更大。而煤炭加工過程中的煤煙污染是我國目前大氣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小火電機組比重偏大則是加劇這一污染的重要原因。可以說,節能減排是未來關系子孫后代生存的大事,也是我國需要面對的國際責任,更是科學發展無可回避的課題。從全局來說,電力優質服務,也應將節能減排防止污染作為必備內容,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達到降耗減排的目的,就是電力行業綜合建設上水平的標志。電力資源的協調與發展一方面需要政府積極建立和培育節能市場,敢于對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說不,發揮政府在能源配置中的指導作用。要在法律保障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方式的政策激勵,進行行之有效的經濟調度,對需要淘汰的小機組,不是用傳統方法劃清界線了事,而要采取分區、分省、分機組進行排序,分步解決,盡量做到解決一個,完善一個,不留隱患于未來。同時,政府也要協調好電源的跨區域平衡和就地平衡問題。地方電網的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方面和國家電網仍存在著較大差距,需要加強并且縮小地方電網與主干電網之間的差距,在主干電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地區電網可以承擔設計系數之內的應急需求。

        參考文獻:

        篇4

        【中國分類號】R5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5511(2012)06-0015-01

        1.臨床資料

        患者男性,27歲,主因“腹脹半年余”入院,入院前半年無明顯誘因出現腹脹,以中上腹為著,向后背部放射,伴有納差,每日進食4-5兩,伴有胸悶、憋氣,就診于我院門診,查腹部彩超:肝大,脾大伴脾靜脈擴張,腹水。為求進一步診治入院。患者自發病以來,精神及睡眠尚可,既往體健,否認肝炎、結核等傳染病,否認長期飲酒史,從事藥物檢測工作,曾間斷接觸丙酮、硫化物等化學藥品近1年,近半年無明顯接觸史,自發病以來體重減輕約20斤。

        體格檢查:T:36.5℃,BP:120/80mmHg,神清,精神可,皮膚、鞏膜未見黃染,未見肝掌及蜘蛛痣,前胸、后背、雙下肢可見散在皮膚色素沉著,心肺未見明顯異常,腹略膨隆,未見腹壁靜脈曲張,腹軟,中上腹輕壓痛,無反跳痛及肌緊張,肝、脾未觸及,移動性濁音(+),腸鳴音3次/分,雙下肢無水腫,未見下肢靜脈曲張。

        輔助檢查:血RT:WBC:8.22*109/l,RBC:6.14*1012/l,HGB:184g/l,PLT:207*109/l,D-dimmer:215ug/l。肝功能:TBIL:33.6umol/l,DBIL:16.2umol/l,IBIL:17.4umol/l,TBA:27umol/l,ALP:142U/L,GGT:191U/L。腎功能、肝炎系列、血沉、結核抗體、免疫自身抗體、腫瘤標志物等均正常或陰性。腹水蛋白:39.8g/l。腹水常規:黃色透明液,總細胞:1880*106/l,白細胞:800*106/l,多核90%,單核10%。腹水細菌培養:未見需氧菌及厭氧菌。胃鏡:未見食道及胃底靜脈曲張。全腹CT平掃:肝硬化,脾大,腹水。全腹增強CT:肝損害,系膜、網膜密度增高,考慮水腫;脾大;大量腹水。

        2.結果

        住院期間給予患者利尿、抗炎等治療后,復查腹水化驗:仍提示滲出液,腹水蛋白:24g/l。腹水常規:黃色微渾液,比重:1.028,總細胞:2900*106/l,多核2%,淋巴細胞98%,腹水細菌培養:未見需氧菌及厭氧菌。考慮青年男性,既往無肝炎、血吸蟲病、結核、腎病及心臟病病史,無大量飲酒史,高度疑診為布加綜合征,行血管造影:經右側股靜脈穿刺后置入5F豬尾導管于下腔靜脈內T12水平造影示:下腔靜脈血流通暢,再交換5Fsimonl導管分別超選三支肝靜脈未成功。超聲引導下經皮穿刺肝右靜脈造影,示肝右靜脈血流不暢,大量側支形成,肝右靜脈開口處形成盲端,以導絲探過閉塞處進入下腔靜脈,以10-40mm球囊擴張開口處,再次造影示肝右靜脈血流通常,側支消失。最后診斷:布加綜合征-肝右靜脈狹窄。

        介入治療后患者腹水量逐漸減少,予以對癥利尿、保肝等治療1周后出院,出院1月后復查腹部彩超示腹水消失,肝脾腫大較前明顯減輕,門靜脈直徑1.1cm,復查血常規:WBC:6.23*109/l,RBC:5.69*1012/l,HGB:155g/l,PLT:252*109/l。隨訪8個月,未再出現腹水,無腹脹、納差、胸悶、憋氣等不適,皮膚色素沉著較前減退。

        3.討論

        布加綜合征 (Budd-Chiari syndrome,BCS)亦稱巴德-吉亞利綜合征[1],是一種血管性疾病, 主要是由于肝靜脈和/或其出口以上的下腔靜脈肝段血栓形成或纖維膜性狹窄、閉塞引起的肝靜脈流出道阻塞的門脈高壓癥。

        本病病因大致可分為[2]:①先天性血管發育異常:下腔靜脈隔膜形成、狹窄、閉鎖(我國及東南亞多見);②占位病變阻塞或侵犯壓迫血管:如腫瘤、膿腫、寄生蟲囊腫等,③血栓性病變:各種血液高凝狀態引起肝靜脈內血栓或栓塞,如原發性骨髓增生癥、陣發性血紅蛋白尿、原發性巨球蛋白血癥、妊娠或產后高凝狀態等(歐美國家多見)。在膜性梗阻型布加綜合征中,究竟是先有血栓,繼而形成隔膜,還是先有隔膜,在此基礎上繼發了血栓仍存在爭議,有學者推測血栓形成學說是最可能的形成機制[3]。該患者肝右靜脈梗阻原因尚不確定,入院時查血常規提示HGB升高,治療后復查HGB恢復正常,隨訪8個月癥狀未復發,既往曾間斷接觸丙酮、硫化物等化學藥品近1年,近半年無明顯接觸史,是否與接觸物相關,或存在其他導致凝血功能異常因素尚需進一步觀察。且入院時可見皮膚色素沉著,治療后明顯減輕,目前文獻尚無明確報道,猜測可能為原阻塞肝靜脈通暢后血液循環得到改善。

        本例患者腹部CT初診斷為肝硬化,但未見明顯肝硬化體征,肝炎系列、肝功能均未見明顯異常,否認長期飲酒史,腹水性質提示為滲出液,中華醫學會臨床診療指南中指出BCS腹水性質為漏出液,但臨床及文獻報道可見個別患者腹水呈滲出性表現,報道稱其原因多為合并腹腔感染。本例患者入院后多次檢查腹水性質均為滲出液,相關檢查未見明顯腹腔感染跡象,亦無明顯腹痛及發熱癥狀,血RT示白細胞及中性比值正常,腹水細菌培養均為陰性,給予抗炎等治療后復查腹水性質仍為滲出液,故診療初期未考慮BCS,后經血管造影確診。

        綜上所述:(1)BCS病因尚不明確,治療后應定期隨訪,祛除潛在誘因,警惕高凝狀態導致血栓形成,避免癥狀復發。(2)BCS通常腹水性質為漏出液,但個別患者可出現滲出性腹水,推測其原因可能并非單純腹腔感染所致,提示臨床醫生對于不明原因的滲出性腹水患者不能除外布加綜合征所致。

        參考文獻

        [1]Murphy FB,Steinberg HV,Shires GT 3rd,et al. The Budd-Chiari syndrome[J].AJR Am J Roentgenol,1986,147(1): 9-15

        篇5

        關鍵詞:行政復議委員會;獨立性;行政復議

        一、海口市現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構建

        1、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成立

        2008年9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了海南省為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單位之一。

        2011年3月7日,在海南省政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的意見》中,明確說明“抓緊推進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適當整合行政復議人力資源,科學調控行政復議力量,強化政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功能,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①

        2013年5月3日,海南省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通知》,“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序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精神,市政府決定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②

        2、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人員構成

        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通知》,海口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任委員和非常任委員共計二十九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副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常任委員六人,皆由海口市法制局工作人員擔任。非常任委員十八人,由七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六位律師、三位法學教授以及一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一位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人員構成。

        3、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職能

        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市政府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市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負責研究本市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每年至少召開1次。根據辦公室的提請召開案件審理會議,對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疑難復雜或專業性強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議。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以市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依法送達。③

        二、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存在的問題

        1、組織獨立性不夠

        行政復議委員會既然在前文中被定位為“獨立解決糾紛的組織”,就要求其法律地位一定要獨立,這樣才能夠確保行政復議委員會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不受到外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而海口行政復議委員會在獨立性上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經費問題。海口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辦公場所由市政府解決。作為一個止爭定紛的裁決機構,首先要求其在財產上具有獨立性,當其財產的獨立性被侵占,其裁決的獨立性就會受到制約。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剝奪了其獨立的經費來源,使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第二,辦事機構的問題。根據《通知》,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法制局),與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合署辦公,承擔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海口行政復議委員會辦事機構依附在法制局內,可以看出其并未成為獨立的辦事機構。

        2、人員組成有待完善

        根據《通知》中對于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人員設定,可以看出包括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在內共由二十九人組成,但其中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常任委員共11人皆由市法制局人員擔任,而非常任委員共計十八人分別由律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民間機構人員構成。

        第一,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仍然是由行政機關人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主要職務,而非常任委員雖然構成人員較多,但他們多為咨詢性質。這樣的人員構成難免存在“自己作為審理自己的法官”之嫌,降低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二,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共由二十九人組成,人員較多,使其在行使復議功能時可能會出現過程過于拖沓,致使復議效率低下,進程緩慢的現象發生。

        3、行政復議委員會受案范圍過于狹窄

        根據《通知》,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對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疑難復雜或專業性強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議。”但是并沒有規定什么樣的案件屬于“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疑難復雜或專業性強”的受案范圍。事實上,如果將所有行政復議案件都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不僅會造成資源浪費,也會影響復議效率。但是如果對行政復議委員會所進行審議的復議案件范圍界定不明,也使得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設置流于形式,起不到實際效果。

        同時,在進行行政復議前應該賦予當事人做出選擇的權利,不能僅僅依據“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查”從而剝奪了當事人其他救濟的途徑。

        三、完善海口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幾點建議

        1、加強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

        “如果外表顯得是公正的,并且程序看來是公平的,則很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結論。同樣.外表影響共同體對于那些代表共同體行使權力的人所作決定的信心。”④在我國傳統的行政復議制度中,行政復議機構正是由于缺乏獨立的地位,使行政相對人擔心暗箱操作而對復議的結果失去信心。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建立,根本原因是要打破原先的行政復議機構公信力低下的狀況,建立一個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公正性、專業性的復議仲裁機構。

        現行行政復議委員會雖然具有了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利,但是由于其依然是附屬于行政復議機關之下的一個部門,所以在根本上并未形成一個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能獨立承擔復議責任的機構。想要給予行政復議委員會獨立的身份地位,就要重構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委員會之間的關系,同時又要與司法權加以區分,使其獨立于行政權的同時也獨立于司法權,只有這樣才能居中、不偏不倚的作出裁決。

        在2008年的《通知》中曾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積極探索完善行政復議體制方面,“要妥善處理好行政復議委員會與行政復議機關首長負責制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委員會在討論決定行政復議案件、解決行政復議工作重大問題中的作用,使行政復議委員會切實承擔起其所屬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職責。”以此為依據,對于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有如下建議:

        首先,確保行政復議委員會為實質性的復議機構,給予其確立何種復議案件需由其審議的權利。現行行政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市政府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而何種案件為“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仍然是由設在行政復議機關內部的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決定,這種案件的選擇方式很容易將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行政復議審議的附庸機構,只能被動的進行審議而缺乏實質上的主動審議權。因此,應該明確將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實質上的復議機構,賦予其主動審議的權利,而將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協助部門。

        第二,從經費和辦公場地上保障其獨立性。現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在經費和辦公場地上皆依附于行政機關,這在無形中是對行政復議委員會獨立裁決的制約。應當以獨立的經費,獨立的辦公場地,排除一切可能由行政機關造成的干擾因素,從外部保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

        2、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人員構成

        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居中獨立”進行裁決的機構,首先要確保其人員構成的外部性,才能保證其在進行審議時不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擾,進而保證其復議決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哈爾濱市第一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成,除一名主任兩名副主任外,共有18 名委員,其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教授、學者、資深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外部委員”約占全部委員的81%,超過委員總數的一半。⑤具體措施有如下兩條:

        第一,增加委員的遴選機制。對于構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委員,為了顯示委員的專業性和能夠勝任的能力,必須要對其整體素質進行嚴格把關,形成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獨立化”的復議隊伍,在專業素質方面要求其具有能夠對復議案件進行審查的職業經驗和資格;在道德品質方面要求其必須品行優良,無不良記錄和犯罪記錄。

        第二,拓展外部委員專業領域。行政復議內容往往涉及面廣,部分專業領域要求復議委員在該專業具有較高的水平及經驗,應從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高校、科研機構、法律工作者、律師等相關單位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遴選產生。但為了保證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中立性,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委員中熟悉法律知識的專家、學者、資深律師等社會人士不得少于外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使得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委員在構成上更能體現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同時應當拓寬行政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的來源途徑。挖掘各個領域的專業知識人才,優化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采取多種擴寬渠道的做法,委員會人員的廣泛性得到保障,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復議結果的公正性。

        3、賦予行政復議委員會自主決定受案范圍的權利

        行政復議委員會應該有權決定什么樣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由它進行復議,而不是依據簡單的“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疑難復雜或專業性強”的規定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選擇后再交由其進行審議。這樣的程序不但有悖行政復議委員會構建的初衷,又難免令民眾產生質疑。

        給予行政復議委員會自由決定受案范圍的權利,不僅可以最大程度的擴大受案范圍,使其自主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選擇,而且可以保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主動性和權威性。(作者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青斌:《論我國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之完善》,《行政法學研究》2013年第二期

        [2] 黃學賢:《關于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冷思考》

        [3] 張勝利:《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實踐與制度構建》,《北京教育學院學報》2013年第四期

        [4] 沈福俊:《行政復議委員會體制的實踐與制度構建》,《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九期

        [5] 唐璨:《我國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創新與問題》,《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一期

        [6] 吳志紅、蔡鵬:《淺議我國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改革的困境與出路》,《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六期

        [7] 孫峰、楊帆:《倫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改革路徑》,《政法探索》2012年第五期

        注解:

        ①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的意見》(瓊府〔2011〕11號)。

        ②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通知》(海府辦〔2013〕86號)。

        ③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通知》(海府辦〔201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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