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的相關法律條款,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梢?,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關鍵詞:合同管理;地勘;規章制度
1前言
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地勘單位的經濟管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預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造成不必要或重大的經濟損失,我們就必須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及時發現、規避生產經營中所產生的風險,更好的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使市場經濟體制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穩步發展。
2合同管理工作在地勘單位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2.1規范的合同管理有利于地勘單位健康穩定的發展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企業的經濟活動主要是以通過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同管理是隨著經營活動的進行發展起來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壞至關重要,它直接關系著企業經營的成敗。規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督促合同管理部門與管理人員謹慎履行合同的權力和義務,防止合同風險的發生,盡可能的保證合同各方利益的實現。相反,如果合同管理工作不規范,違背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那么就會導致在合同的審批和訂立的過程中審查不嚴格,對合同主體資格、合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以及對方是否具備履約的能力等方面的相關信息了解不夠清楚徹底,導致盲目地簽訂經濟合同,從而給單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
2.2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規避風險,減少合同糾紛
加強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規避經營風險,把任何有可能危機企業經濟發展的行為扼制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這對于地勘單位開展正常的經濟活動,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風險起源于合同本身。因此,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要重點關注合同文本格式、合同雙方權力、義務關系,合同簽訂地以及出現合同糾紛時的仲裁地等,盡可能的使用國家統一頒發的合同文本格式。對合同內容、條款、文字的表達要仔細推敲,把合同條款中的風險降到最低。對金額較大的經濟合同要依法辦理相關法律手續,以保證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3良好的合同管理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形象
合同管理工作在地勘單位經濟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要把合同管理的作用充分地發揮出來,就必須進行科學的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一個企業是否重視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反映了這個企業對自身形象的重視程度。企業通過對合同的嚴格管理和依法履行,將大大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同時,有利于企業職工加強樹立良好的信用的意識,從而提高企業誠信的知名度和信譽度,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2.4完善的合同管理體制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根本保證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為地勘單位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證,只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出各項適合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才能使企業所進行的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時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3地勘單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合同管理認識上存在誤區
有的企業領導認為,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的,只要雙方講誠信,簽不簽訂經濟合同并不重要。如果雙方都不講誠信,即使簽訂了經濟合同也沒有什么約束作用。即使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真的發生了糾紛,再去找關系想辦法或靠上級主管部門出面來協調解決。忽視了如果沒有簽訂經濟合同,雙方權力、義務關系就很難得到保證。一旦遇到了糾紛就沒有協商調解的依據,導致問題根本無法解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2領導不夠重視
一些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缺乏基本的風險防范意識。把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的工作,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為只要能夠找到工程項目,企業職工有事情做,能夠給企業和職工帶來經濟效益就可以了,從而忽視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3.3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知識欠缺
合同管理工作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包含的內容較多,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質,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但部份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模糊,專業素質不高,基本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缺乏相應的管理技能。在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時,往往忽視合同條款的內容,無原則的答應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超出合同條款的要求,合同條款形同虛設,從而給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4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一個企業如果沒有完善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會造成合同管理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管理職能不明確,責、權、利不分明。在處理經濟活動事務時,出現權力大的大家爭,責任大的大家推的局面,從而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隱患。
4提高地勘單位合同管理水平應采取的措施
4.1正確認識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勘單位在簽訂正式的經濟合同前,應把合同文本交給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ISO9001質量認證的具體要求進行評審。首先,審核對方的資質是符合要求,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對承攬的工程項目是否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提供的相關證書復印與原件是否一致。如果是由委托人簽約的,還需要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身份證明文件。其次,對合同文本是否是依法訂立,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平等,雙方權力義務關系是否明確等進行評審。然后由合同主管部門簽署評審意見,交單位第一責任人審批,同意后方可簽訂經濟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了避免少數不誠信的單位或個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應當注意加蓋騎縫章等細節。將合同正本交行政辦公室存檔,副本交合同執行部門登記備案。只有這樣按要求、規范的進行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規避風險,提高企業整體的管理水平,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始終處于不敗之地。
4.2增強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
企業領導要認真學習《經濟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刻領會法律條款的內容,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和處理問題,真正樹立起依法管理企業的經營理念。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工作才能真正的得到重視。
4.3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
合同管理工作是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必須對現有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企業管理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培訓。讓他們明確崗位職責,樹立對工作的責任心和主人翁意識,愛崗敬業。對新挑選的合同管理人員,首要條件就是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行使和履行合同權力、義務關系,減少法律糾紛,降低經營風險。
4.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防范經營風險,地勘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的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管理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首先,要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崗位和管理人員,做到在合同的起草、審核、簽訂等方面都有規范的管理制度作保證。其次,合同管理人員要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管理能力,能熟練掌握《經濟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并能在實際工作中得以運用。只有這樣才能為地勘單位的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減少不必要的合同糾紛和經濟損失,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
5結束語
1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制度束縛
1.1缺乏完善的產權制度首先是產權保護制度還不是十分完善,當前我國的民營經濟發展水平在不斷的提升,民營經濟的資產量也有了顯著的提升,但是民營經濟財產保護產權制度的建設還需要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比如說我國的民法通則當中雖然對不同經濟主體的財產權利進行了規范,但是很多規定都不是非常的具體,此外在產權保護上也沒有賦予民營經濟充分的合法權,這樣也局會在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出現非常嚴重的經濟糾紛問題。其次是市場主體產權保護法律中存在著一些不確定的因素。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企業形式呈現出了非常強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呈現出了非常明顯的雙軌制特征,這種特性使得市場經濟在完善和管理的過程中面臨著更大的困境,其甚至已經對新制定的法案推廣構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這樣一來也就影響到了民營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1.2金融制度的束縛首先是直接融資制度的束縛。在直接融資制度的建設方面對債務的融資和股權的融資,民營經濟所獲得的渠道較少,空間也比較小。在國內的股票和債券發行當中,并沒有建立起一個具有層次感的法律法規體系,證券市場更是如此,其在準入機制上完全就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中小企業要想獲得融資就必須要通過其他的方法。其次是間接融資制度的束縛。民營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的,而且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受到了國有化金融建設的影響。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一直都在受國家的控制。在這方面金融制度的鑒定方面還是需要滿足大型國有企業的需要,國有企業和國家所屬的銀行之間存在著非常強的剛性需求,所以民營經濟在融資上會處于相對比較不利的位置。此外,我國的金融制度建設還存在著非常明顯的不足,所以在這一過程中就可能會引發比較大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要采取緊縮的政策,所以國有銀行對民營經濟融資的扶持力度減小,融資的要求也更加的嚴格。
1.3市場準入機制的約束當前所建立的市場準入機制在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是不夠詳細的,同時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偏心的現象。雖然我國對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原則有了一定的放寬,但是其中一些條款的規定還是比較概括,可行性不足。此外,一些行業雖然已經采取了對民營經濟開放的政策,但是看其在準入的要求上過于嚴苛,所以準入成了一紙空文,國家壟斷還是比較明顯,民營經濟一直找不到一個好的切入點。
1.4傳統體制以及意識形態慣性的約束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度在不斷的增加,同時在這一過程中也獲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還是會受到傳統管理體制的影響,計劃經濟在政府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還是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經濟政策的內容都成了為國有企業服務的一個重要的手段,這樣一來也就使得民營經濟的市場份額增加遇到了比較明顯的瓶頸。
2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創新
2.1促進產權制度完善對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不斷完善立法過程中,尤其是要加強權責同義務的統一性在不改變經濟主體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強調憲法中私有產權保護結構的完整性也就是說,需要對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制度方面進行解決并且,還要有效地提高條款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從而有效地保障市場經濟環境中各市場主體的法律和發展公平性;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市場環境的不斷發展,諸如經濟主體的“”等法律條款已經不能對當前的經濟發展進行了全釋,甚至造成了阻礙,因此,要對這些條款進行有效“清除”,并添加符合時展規律的法律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推動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2.2實現金融制度創新首先是國有商業銀行在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利用金融服務自身對工作的創新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同時還要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使得整個資金的配置更加的合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可以更好的推動我國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此外金融行業運行過程中體制改革的質量也會不斷的提高,此外還可以組建更有利于銀行市場化的相關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對我國的國有銀行運行機制予以改進,突破傳統的標準,將原來的審批困難,過程繁瑣等問題合理化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貸款服務。其次就是要合理的控制市場準入原則,應該給民營金融機構更多的市場份額和更多的發展機會,這樣也就使得金融信貸行業能夠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幫扶力度,使得民營經濟更加平穩的發展,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提供更加堅定的資金支持。
2.3拓寬民營經濟的市場準入權限首先,要對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市場準人機制進行合理廢除,并制定出符合時展的配套政策,進而大幅度提高市場準人政策的公平性、規范性以及開放性有效地保障市場準人的統一原則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民營經濟的資本禁人范圍社會公開化,從而使民營經濟在投資過程中更為明確同時,政府部門還應該推行統一的市場準人標準,使得各類企業都遵循同等的進人標準,促進市場機制的健全。其次,降低市場主體準人標準,減少行政許可審批一是適當放寬企業的設立條件,降低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放寬企業的注冊條件加快公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工作,是降低企業設立門檻的根本解決辦法二是下放行政審批權,向市場放權嚴格履行“取消一批”“、限制一批”的權力審批原則。并且,對審批程序進行規范、完善以及優化。
3結束語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在以市場為導向的今天,企業均加快步伐往規?;⒓s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努力增進效益的同時,全力打造品牌競爭力和影響力。而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面臨著許多方面的風險,例如,經營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都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危機,但有時也會給企業造成致命的打擊,尤其是法律風險。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避免,不僅給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使企業在政治和社會影響上處于難以挽回的局面。煤炭行業在經受市場風險與安全風險的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尤其是涉及到企業改革重組與資源整合時,就無法避免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因此,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有效化解法律因素給企業帶來的潛在風險、保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至關重要。
一、企業的法律風險
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的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害的風險,它的種類包括:經營性損失、民事索賠、判決或裁決;行政或刑事處罰或制裁;企業資產受損;商譽受損;其他損害。造成上述損失和損害的原因包括:企業違反相關法律;企業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企業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或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獲得、保護或行使其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法律風險因企業所處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隨著國內和國際商業環境和法律環境的變化,法律風險也會發生變化。因此,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法律治理制度,以使企業各部門及其子公司針對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采取統一有序的預防和補救措施,并定期對法律風險和法律風險管理措施的優先順序進行評估。
二、我國企業法律風險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企業風險的產生往往與經濟體制、所處的環境及企業自身的經營模式相關聯。企業面臨的風險也無處不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熱,但市場經濟體制并不完善。在并不完善的制度環境下,法律無法給企業做到周到的規范。一些時候,企業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我國企業法律風險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意識不足
企業不重視對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我國全民的法律意識本身并不強。企業內部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往往也忽視法律意識的培養。企業對內部人員的法律培訓存在空白與缺失,使企業不具備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多年來法律風險是企業多種經營風險中最被忽視的一種風險,高發案率、高敗訴率,即便打贏官司,執行起來也很難。
(二)管理存在漏洞,業務流程不夠規范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在我國眾多的大中型企業中,具有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綜合合同管理機構的企業非常少。那些具有司法證據制度的企業、有工業產權管理制度的企業也不多。因此,大多數企業都存在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漏洞。企業內部業務流程的不規范性也給企業造成潛在的法律風險。例如,在與外商合資或項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專利檢索;不做或很少做商標審查;接受對方財產抵押時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財產合法性審查;接受對方保證合同時不審查或很少審查對方簽約人是否有權簽約等。這些業務流程的不規范現象直接引發商標、專利、抵押無效、土地轉讓糾紛的高案發率。
(三)企業防范法律風險投入少
忽視專業法律人員的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過程缺少法定程序、忽視律師及法律顧問的作用,是企業不能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的重要因素。近一半企業在關于投資和擔保這樣重大問題上仍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廠長一人決定。在投資和擔保合同簽署的程序方面必須由股東會、董事會或企業領導集體討論,律師、法律顧問也應該參與到決策系統之中。
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機制保障
企業由成立到終止這個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和風險。例如,企業在成立之初,會登記一系列的信息,包括投資主體,經營范圍,資金來源等。這些登記備案的信息必須真實合法。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所簽訂的各種合同,企業安全生產,經濟糾紛等均涉及到相應的法律條款。遇到企業破產重組或者注銷等情況,債權債務問題,財產分配問題等也存在這一定的法律風險。這個過程如果處理不好,就有可能使企業面臨法律風險。無論最終的風險是由那個部門或環節造成的,企業必須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和防控體系建設來加以避免。
必須堅持依法治企、依法經營的原則。我國的企業發展已經由原先的單一化,走向多元化、集團化、國際化。復雜的企業內部管理是企業管理方面面對的一個很大的挑戰。如果不堅持依法辦事,很可能在眾多的環節當中出現披露,給企業造成一定的隱患。令一方面,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在企業各項生產經營過程中,設置一整套職責明細,相互聯系和制約的風險控制系統。將企業成立發展過程中的法律審核程序整理出來。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這一項工作。企業應提前就一些重大的事項做好應對措施的準備,并將這些措施制定成相應的制度規范。這樣,即可一定程度的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也能夠在發生法律風險的時候,及時拿出一套解決方案來。保證企業內部有條不紊的化解風險。
四、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企業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至關重要。在長期的探索和研究中,總結出以下幾點:
(一)必須強化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必須要認識到,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會給企業帶來很嚴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以防止和控制的。企業負責人法制意識淡薄是主要原因。經營決策人、經營管理人不必深入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但必須要對勞動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與相關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運用能力。只有法律風險意識在一個企業中根深蒂固,企業才能時刻保持一種依法治企,依法運營的業務流程規范,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專業的律師來作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顧問,深度介入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尤其是重大決策時刻,給其出具適時、到位的法律意見,力求避免風險的產生。必要時,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顧問組織。對企業內部建設及運營做全程的指導和監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使法律風險防范成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具體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及應對
1.加強防范,設置第一道法律保障
按照依法治企、依法經營的原則,企業必須就自身做好審查工作。要保證資質,信息的正確合法。保證管理措施,經營方式的合法。避免企業自身出現法律風險。在業務往來上,更應當加強防范。例如簽訂合同時,要對對方企業做到深入的了解,確保合作的單位沒有不法行為,沒有隱藏的不法信息。對待合同也應該慎之又慎。在企業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的部門,對對方進行資質及信息的審核工作。并在律師的指導下,規范合同文本。必要時,律師可以直接參與業務洽談的部分環節。在專業律師的監督下來簽訂合同。以免由于合同的原因,給企業帶來法律訴訟,造成不良的影響。這樣,從源頭上來避免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就給企業設置了第一道法律保障。
2.密切跟蹤,確保過程的安全履行
自合同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起,到合同的履行結束。這個過程是企業法律風險最大的階段。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某些變化,這些變化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下去,造成法律糾紛。因此,企業有必要在簽訂合同后密切觀察合同另一方的行為。對對方與合同有關的事項變更行為及時的反映。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也要做到對對方企業的運作情況了如指掌。這樣才能確保合同正常的履行下去。因此,對合同雙方的經營狀況,履約程度,內部變化等信息的掌握將大大避免企業出現法律風險。這個環節也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舉措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
3.補救及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
當企業無法避免的出現法律訴訟等問題時,如何及時有效的補救,最大限度的挽回企業損失,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最后一步。在雙方無法正常履行合同時,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通過法律途徑,來對這次糾紛進行積極有效的化解。對重大訴訟案件,企業要設立專門小組,負責案件的進展。及時回報信息,并對本次法律案件及時作出整理總結。吸取教訓,避免同類事件的再次出現。
五、結束語
為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完善企業經營運作,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現實的需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切實建立起適合自身需要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才能在復雜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不斷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馬駿.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初探[J].貴州法學,2005,(11).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7條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122條的規定,所謂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違反與付款銀行(即開戶銀行)之間的賬戶資金關系,簽發沒有資金保證或超出其賬戶內資金余額的支票?!盵4]實務中,判斷出票人是否有足額資金支付其所簽發的支票,并不以支票的簽發時間為依據,而是以支票提示付款的時間為準,即“判斷是否成為空頭支票,應當以付款當時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是否超過其支票存款金額為標準”。[5]也就是說,當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支票請求付款時,出票人賬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其所簽發的支票,該支票即為空頭支票。
基于各種原因,經濟生活中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普遍存在。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文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并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者應負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6]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還專門下發了《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處罰通知》),但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依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據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的統計,“截至2006年10月末,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共對180家簽發空頭支票的企業累計作出空頭支票處罰決定書289份,罰款78.29萬元?!盵7] 2007年1月到11月,“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共受理金融機構空頭支票報告623份,對簽發空頭支票的企業和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有部分被處罰人采取變更開戶銀行等手段拒絕繳納罰款,甚至出現再次或者多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違法行為?!盵8]2008年,人民銀行系統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依法實施處罰達13.66萬筆。[9]由此可見,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確已呈泛濫之勢。而要有效遏制空頭支票的簽發行為,就必須深入分析并準確把握空頭支票的形成原因。
一、空頭支票的成因分析
空頭支票的形成具有廣泛而復雜的原因,有出票人自身的主觀因素,也有社會信用環境欠佳的客觀因素;有金融機構管理不規范的制度原因,更有法律規定欠完善的法律原因。
(一)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空頭支票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镀睋ā返?7條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其第102條還規定了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辦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對此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吨Ц督Y算辦法》不僅在第122條明文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更在其第125條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后果:“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簽發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3條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的民事責任:“因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書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蔽覈缎谭ā返?94條則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的具體刑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通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的處罰標準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進行處罰,并明確了處罰的程序及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
雖然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行為所應負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但實踐中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依然猖獗,無疑也與上述法律規范中存在的不足具有密切關系。
1.《票據法》有關簽發空頭支票行為所負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雖然《票據法》明文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并規定簽發空頭支票要承擔民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但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對其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以致難以發揮對空頭支票簽發行為的遏制作用。而現實生活中,空頭支票的簽發有著極為復雜的原因,絕不是靠一兩個僅具有宣示性作用的法律條款就能解決問題。
首先,票據法有關支票信用的規定不足。依據《票據法》規定,我國的支票既不允許保證也不允許保付。所謂票據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匯票債務為目的而施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盵10]所謂票據保付,“就是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保付’等同義字樣并簽名,以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行為?!盵11]在我國,票據保證只存在于匯票與本票制度中,但支票上不存在保證行為;[12]《票據法》也不承認保付支票。[13]而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均有實質意義上的支票保證,其中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未專設保證條文,但均規定“凡未以發票人或承兌人地位簽名者,對于善意執票人應負背書人之義務。然大陸法系各國之票據法除背書外,通常均另有保證一章,規定票據之付款,得由保證人為其擔?!薄14]至于支票保付制度,其產生于美國,后被許多國家采納,“日內瓦法系和我國《票據法》對此未作規定,英美法系和我國臺灣地區則承認保付支票?!盵15]可見,兩大法系的票據立法或是承認支票保證,或是承認支票保付,而我國現行立法卻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同,既不承認支票的保證,又不承認支票的保付,使得支票與匯票、本票相比,其信用明顯存在“先天”不足,在客觀上為空頭支票簽發行為的存在埋下了隱患。
其次,《票據法》禁止支票部分付款的規定不合理?!镀睋ā返?4條明確規定,付款人必須在付款當日“足額”付款,這與其他國家普遍承認票據部分付款的通行做法明顯不同。因其不承認支票的部分付款,客觀上造成了空頭支票數量的增加。實踐中,付款人必須就支票全部票面金額付款,否則即為拒絕付款,即使出票人的支票賬戶能夠支付支票金額的99%,在理論上仍然屬于空頭支票。這一規定使票據付款人的付款審查以及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趨于簡單化,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支票的流通。無論支票賬戶金額欠缺多少,付款人都只能選擇全部付款或全部拒絕付款,導致了空頭支票的增加。
2.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通知》存在不足。其雖明確了對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處罰標準與處罰程序,在實踐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因自身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執行過程中的諸多難題。
首先,處罰標準欠缺靈活性?!短幜P通知》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不作任何區分,統一“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前所述,簽發空頭支票的原因非常復雜,如因開戶行處理失誤導致空頭支票、因出票人賬戶被有權機關扣劃導致空頭支票、因出票人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空頭支票、出票人因失誤而導致其簽發的用于實現同賬戶間轉賬的支票成為空頭支票時,按人民銀行規定一律不問原因加以處罰顯然有失妥當。雖然被處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程序尋求解決,但無疑增加了手續和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處罰通知》不區分這些緣由而規定的統一處罰標準由于缺乏彈性導致其實際執行的困難;而一旦被處罰人不及時接受處罰,其所產生的高額滯納金又使得后續執行工作變得更加困難。
其次,處罰措施難以落實。《處罰通知》規定的處罰措施有三種:罰款、加處滯納金,以及不能及時繳納罰款或者滯納金時,基層人民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人民銀行一般不會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而是采取停止繼續簽發支票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但是我國現行的財務制度決定了被停止簽發支票的當事人不僅可以通過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委托收款等其他結算方式辦理支付結算業務,而且也可能另行開戶繼續簽發支票。所以停止簽發支票的處罰方式的效果同樣不理想。
再次,《處罰通知》規定的行政處罰手續極為繁瑣。從出票人開戶銀行向人民銀行報送《報告書》到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后立案,至下發《處罰告知書》、收到《送達回證》,再到下達《處罰決定書》,加上需要聽證的,正常情況下最少也要五六道手續,如果被處罰的當事人不予配合則時間會更長,基層人民銀行為此要付出大量人力與物力,因而實踐中普遍缺乏實施處罰的積極性。
最后,《處罰通知》缺乏對出票人開戶銀行的處罰規定。實踐中許多商業銀行為穩定存款和客戶,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姑息遷就,對其簽發的空頭支票往往以其他理由作退票處理,不積極如實地向人民銀行報告,縱容和包庇開戶人簽發空頭支票。而人民銀行的《處罰通知》對開戶銀行違規不報行為的處罰規定只是責令其糾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出票人開戶銀行或其上級行按照規定對出票人開戶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笨梢?開戶銀行只需糾正其不報或漏報空頭支票的行為,而不需為此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糾正錯誤行為本來就不屬于承擔責任的范疇。另外,有時空頭支票就是因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原因導致的,如因為出票人開戶銀行在辦理結算業務中的差錯使出票人的應收款項不能及時人賬或者因為開戶銀行賬務處理錯誤造成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成為空頭支票,此時按《處罰通知》的規定,仍然只處罰出票人而不處罰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只需糾正錯誤即可,這一處罰規定顯然難謂公允,更難以服人。
(二)出票人自身票據業務素質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