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務收支審計要求,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差異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雖然都是收入與支出的統稱,但是他們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我們要明確認識這些差異從而對審計救濟的策略進行研究。
首先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主體不同。財政收支的主體是政府,財務收支的主體則是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有關單位。
其次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內容不同。財政收支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方面的內容,財政收入是政府相關部門通過稅收等形式獲得相關收入;財政支出是政府為履行其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國防、科學技術、教育等的發展職能而進行的財政資金的分配。財務收支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財務收入和財務支出。財務收入是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從事經濟活動獲得的相關收入,而財務支出則是他們為維持正常的經濟活動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涉及的范圍不同。財政收支的范圍相對于財務收支來說范圍要小一些。因為財政收支只是針對政府而言的,他以政府為中心對財政資金進行再分配;財務收支則是針對整個國家而言的,所有應當接受審計的相關單位都有財務上的收入和支出。
二、審計救濟及我國現行審計救濟工作的基本情況
審計救濟是在審計機關出現審計差錯時為保護其合法利益而進行的,所以說審計救濟也是對審計工作的一項有效監督和調整的途徑。審計救濟工作的進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審計工作。我們國家也開展了相關審計救濟的工作。
目前,我國審計救濟以《審計法》等相關法律為依托規定了審計救濟的相關途徑。具體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審計救濟已經明確的將財務收支與財政收支分開,他們分別選擇不同的途徑對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及調整。整體來說,我們的審計救濟工作開展的還算順利、合理,而且相對審計救濟開展初期來說,我們已經做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
三、我國審計救濟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任何一項工作的發展都不可能不存在任何問題。我國審計救濟工作的發展也不例外。雖然他有《審計法》的保障,開展過程也很順利,但是我們依然能從現在的審計救濟中發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一)審計救濟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差異區分還不夠重視
雖然我們的《審計法》中對財務收支與財政收支的救濟途徑做了一定的說明,但是對于這些途徑的選擇與實施還是不夠嚴格,這就說明了我們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差異不夠重視。所以說我們應該注意到這個基本性的問題。
(二)審計救濟中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差異還不能明確區分,也就是說我們從事審計救濟的工作人員的知識素養與審計救濟的要求不匹配
我們對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區別還是很模糊,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審計工作人員可能只從收支的性質、主體等方面來判斷它的類型。但是我們知道經濟活動都是相當復雜的,相同經濟活動在不同時間、地點及空間等背景下可能歸屬與不同的類別。從事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也就不容易區分從而找不到合適的審計救濟途徑。所以說怎樣提高審計救濟相關工作人員的知識素養是一個亟待我們解決的問題。
(三)我國的審計救濟的相關法律還不夠全面具體,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
目前,審計救濟工作是以《審計法》為依托的。我國的經濟起步較晚,所以審計及審計救濟工作的發展也相對滯后,所以維持審計及審計救濟正常進行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所以我們要多方面考慮建立起全面的法律體系并逐漸發展完善它從而為我們的審計及審計救濟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四、我國審計救濟的發展建議
審計救濟的發展關系到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進而關系到國計民生。所以我們要對他提出一些關鍵性的建議促進審計救濟的健康發展。
(一)首先我們要對《審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與完善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與被審計關系的具有強大約束力的條文,規定了審計工作的基本準則,所以我們必須完善這些條文。在制定這些法律條文時我們要做到最基本的客觀公正。我們現行的《審計法》包括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及附則。我們可以在這個整體框架上對他進行完善。
(二)加強對從事審計救濟工作人員的常規知識教育
由于經濟活動涉及的范圍較廣,所以他具有復雜化、多樣化的特性,因此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之間的區別并不是那么的明確,而且在某些方面還會出現交叉重疊。因此我們如果對從事審計救濟工作的人員進行定期的教育,他們就會對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性質等進行進一步學習和研究,我們的財政財務差異的區分工作也就相對較容易,審計救濟的策略選擇也就更加輕松準確。
(三)我們要對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差異進行條文性的說明
在對從事審計救濟工作的人員進行統一定期的教育之前,我們要對影響審計策略選擇的關鍵性因素即財政財務收支差異進行條文性的說明解釋。這樣更好的改善了教育工作的最終效果,給審計救濟工作帶來了便利。
(四)提升財政財務收支差異在審計救濟中的重要性地位
一方面,我們可以在對從事審計救濟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的過程中說明財政財務收支差異的重要性,這樣可以從源頭上改變他們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們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差異的宣傳,這樣被審計單位也可以了解審計救濟途徑選擇的正確性,在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情況下合理選擇審計救濟途徑和策略。
關鍵詞 專項審計調查 財務收支審計 關系探究
審計調查工作與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國家對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支持,為規范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相關行為作了有力的協調。審計調查工作與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作為兩種不同的審計形式,相輔相成,共同作用于政府部門的監督工作。
一、專項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基本理論概述
專項審計調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對象在經濟、行政、司法等領域的特定事項實施專門審計的審計工作,是審計部門全面貫徹落實審計監督職責、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的重要工作。財務收支審計則是常規性地對被審計單位(一般為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側重于收入支出、基建項目、資產負債等方面的審計工作,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收支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制度的規定,以及國有資產是否保全等的合法性、合規性的問題。
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優勢
(一)專項審計調查是科學審計的內涵
專項審計調查具有中國特色。一方面,通過專項審計調查,借助個別單位和部門的調查解剖,能夠及時發現某事項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及時了解和掌握事項的總體概況并及時處理,避免審計滯后。另一方面,經濟工作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不能一概以對錯評論,常規的審計方法有時難以適應,定性處理也不好掌握。
(二)專項審計調查有利于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專項審計調查具有溫和、無偏見的天然內涵,容易得到被審計方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取得真實可靠的調查材料。由于審計調查通過分析、總結并與各有關調查方進行了充分的溝通與協調,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更具有針對性和實踐性,能夠幫助被審計單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和困難,而不僅僅是處理、處罰;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單位的歡迎和接受,更有利于發揮審計的服務建設。
與一般審計項目相比,專項審計調查更多的是從政策、體制、機制上找原因、找問題、提建議,從而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完善制度。這種為決策和管理部門提供高水準的管理信息的審計活動,服務建設更強,遠比一般的審計能產生更大的審計影響力。
三、有關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的關系探討
本文通過對現階段我國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工作情況進行總體調查分析,查閱大量有關審計調查工作和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文獻資料并進行分析,將二者的關系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之間的區別
根據上文對審計調查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分別概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間有著較大的區別,筆者將從以下幾點進行概述:
第一,覆蓋范圍不同。覆蓋范圍不同是審計調查和財務收支審計之間首要的也是最為根本的區別。對于審計調查來說,其是一種政府性質的行為,是針對某一經濟問題而進行審核和調查的行為,覆蓋范圍更為廣泛,除了經濟方面外,還涉及政治和法律范疇。對于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來說,其主要針對的是在某一會計就職期間企事業單位內部相關財務活動的審核工作,只能局限在經濟領域之內進行。
第二,目標不同。τ諫蠹頻韃槔此擔主要是相關政府審計部門為了保證經濟的健康、平穩發展而對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進行經濟審核工作,目的性較為宏觀,能夠進一步發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制定合理的對策進行解決。對于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來說,主要目的是為了盡量規避財務風險,確保企事業單位在運行過程中不會出現經濟問題,使企事業單位內部資金的使用率達到最大化,目的性相對來說比較微觀。
第三,方法不同。對于審計調查工作來說,其運行方式多種多樣,涉及法律、經濟以及統計技術等方面。對于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來說,其運行方式通常采用傳統的專業審計技術,運用統一的模式進行運作。
(二)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之間的相同點
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工作雖然在工作方法、涵蓋范圍及目的性上有著很大的區別,但是最終歸宿點都是為了確保整個社會主義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因此其內在具有相應的一致性。首先,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運行過程中所依循的法律法規都是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其次,審計調查和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之間相輔相成,互相配合,共同構成了我國完整的審計工作。
四、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調查方案
針對審計調查事項,要認真學習研究與審計調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走訪、座談、調查表等形式,掌握審計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從而確定審計的重點。要圍繞調查目標、范圍、內容、時間和人員分工等制定審計調查方案,其中調查步驟和調查方法應詳細制定,從而使調查方案真正做到切實可行,真正作為專項審計調查的工作指南。
(二)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和技術
要做好審計調查,必須靈活運用多種審計方法和手段,既可以通過檢查、監盤、觀察、查詢、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有關的審計調查證據,也可以運用座談、調查問卷、計算機輔助審計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徑地收集審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在審計調查過程中要強調重點調查與延伸調查相結合、全面調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審計與調查相結合,以保證審計調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三)多方位做好綜合分析,提供決策參考
綜合分析是做好專項審計調查的關鍵,是專項審計調查的本質要求,也是專項審計調查區別于一般審計項目的重要特征。審計人員要在把握總體情況的基礎上,從更高的角度對所獲取的資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進行取舍、歸納和提煉,從主客觀、內外部、歷史與現實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從而提供全面、客觀、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為領導和決策部門當好參謀。
總之,專項審計調查能夠對財務收支審計進行有效補充,為其提供具有針對性、可比性的具體的問題總結和經濟數據、行政管理數據等信息。財務收支審計能夠對專項審計調查提出的問題的改進效果加以監督審核。兩者在實際工作中緊密結合,能夠有效提高我國政府的財務管理和施政績效水平。
(作者單位為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山東分所)
參考文獻
[1] 陳暉.專項審計調查與財務收支審計的關系探討[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16):85-86.
關鍵詞:新常態 農村財務收支審計 問題研究
一、新常態下對農村財務收支審計的影響
當前中國經濟處于經濟發展新常態環境下,在當前形勢下,政府倡導服務型政府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權力干預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激發市場經濟活動;同時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以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給農村經濟帶來發展機遇,通過制訂一系列金融政策和市場政策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農村經濟是中國經濟的基石,基層干部要樹立嚴格自律的形象,并要求農村黨員干部切實做到公正廉潔自律,特別是農村黨員干部要按照“三嚴三實”、“兩學一做”教育工作要求,嚴于律已、嚴于修身,學做結合,做好農村經濟發展的引領工作。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要從嚴治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要做好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基于此,本文對新常態下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問題進行了研究[1]。
二、新常態下對農村財務收支審計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經濟責任的認定困難。農村是我國的最基層組織,是政府組織機構的最基層機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通常由基層村民自行選舉產生,集體“三資”(資源、資產、資金)的“四權”(審批權、使用權、分配權、收益權)在村干部手中,村(社區)“三委人員”更換快,新官不清楚、不理舊賬問題突出。并且一些會計中心在賬務核算中并未實現收支兩條線,社區也未配置相應穩定的報賬人員,大多由指定的臨時人員擔任。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村干部即負責政務,又負責財務這種模式顯然是不符合財經紀律要求的,加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加大了滋生個人腐敗問題的可能性。從當前審計角度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經濟責任認定不明確,很難明確經濟主體責任人[2]。
2.缺乏專業審計人員。一些區域對村級政府機構的審計工作重視程度不足,未配備專業審計人才,導致專業審計人員數量少,現有的部分審計人員專業能力欠缺,審計能力有限[3]。
3.審核內容單一、審計標準模糊。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經濟發展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村財務收支的審核內容也隨之發生較大變化,一些區域審計人員仍按傳統的項目開展審計工作。我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審計經驗不足,對財務收支審計無標準的體系,審計標準模糊,主觀評定因素較多,審計結果不客觀。
4.國家審計政策落實困難。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專項資金,很多政策在落地過程中,存在專項資金與項目不匹配、專項資金應用不合理、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加之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在財務管理上不專業也不到位,導致國家審計政策在村級基層政府組織中的落地困難[4]。
5.審計結果應用不足。在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審計中,歸納性提取出審計意見,并明確了評價標準,但是對于審計結果應用不足,一些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并未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對于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財務收支工作并未做進一步的完善,并未將日常的財務收支工作與審計結果相掛鉤,開展整改工作。
三、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1.轉變審計思想,發展審計內容,明確責任主體。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干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在審計實踐中,要轉變審計思想,明確審計責任主體。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干部要切實擔責,擔當起經濟審計的主體責任,積極作為,完善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管理,避免財務收支審計問題的出現。
2.做好財務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用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農村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農村財務和審計人員的管理思想和專業素質,促進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同時明確審計負責主體的權限范圍。明確負責主體的權限范圍,讓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有明確的依據,并做好相關制度的執行工作。
3.明確審計標準,豐富審計內容。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做好定量評價,按標準進行統一的財務收支問題審計,讓審計定性評價結論具體量化有依據。
4.及時反饋審計成果,配合部門工作整改。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對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審計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好備案存檔工作,并配合部門做好落實整改的跟蹤督導工作,確保農村財務收支審計政策落實到位。
5.做好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確保審計結果的細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可實施地,將審計評價結果計入個人人事工作檔案中,與個人業績掛鉤,以便將審計結果充分與村居領導干部的個人業績、升遷相掛鉤,作為今后人事調動的參考。
四、結論
經濟發展新常態環境下,要做好村級政府組織的財務收支公開與監督工作,促進村級政府組織財務收支規范化管理,為村級基層政府組織培養專業審計人才,做好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對于一些村級政府組織的相關人員的違法違紀等行為要嚴肅依法處理。總之,要建立起服務型政府組織,完善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管理工作,加強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財務管理,做好農村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推進財務收支情況的信息公開與監督工作,確保村民的知情權,推進村級基層政府組織的民主化、法制化進程。
參考文獻:
[1]師高康,胡輝.新常態下村級財務管理須常抓不懈――基于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專項檢查調研[J].中國農業會計,2015,02
[2]王慧.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及其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審計路徑分析[J].中國市場,2016,03:99-100.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其他法律責任,依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團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單位,其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同一般的企業有著較大差異。團場財務收支審計,涉及到的內容眾多,成員單位也較多。其中主要是收入支出資金合規、合法性問題,以及賬務管理操作程序是否正確等。因為團場內部包含的組織較多,審計工作量較大,所以團場財務收支審計也一直是團場管理工作的重要點。雖然近些年團場在財務收支審計方面,做了不少改進,提高了收支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是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二、團場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團場收入缺乏完整性
團場的收入復雜卻不夠完整,由于團場內部分支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牧場、企業等較多,收入來源比較廣泛,但是在實際收入審計工作中,缺乏完整的審計。一些收入來源的界定,有時也會混淆。
(二)成本開支范圍混亂,致使成本失真
團場內部一些企業,在遇到經濟利潤增長較低的情況下,或者因一些領導的個人業績考核壓力,可能會故意隱瞞一部分成本費用,導致會計核算的成本不能真正反映單位的實際情況。而一些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也會擔心年底收支結余較多,而影響上級單位的財務補充規定,對自己的成本進行擴大,降低本單位的利潤,這種做法也會導致企業的開支出現混亂,不能反映真實的成本情況。
(三)財務核算和管理不夠規范
團場內部一些企業存在多計少計收入和成本、少計費用、少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少計提壞賬準備金等情況。財務核算和管理,反映團場的整體財務管理水平,由于內部機構眾多,人事系統復雜,在財務管理效率和管理的專業性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團場財務收支審計的改進措施建議
(一)加強對團場財務管理制度的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之前,首先要對財務制度進行審計。團場財務部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對團場財務管理制度的有效審計,能夠大幅度地降低報表項目以及有關賬戶的測試工作量,進而有效地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嚴格落實基礎項目建設審計
對于兵團內部來說,基礎項目建設是其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由于基礎建設項目情況比較特殊,資金來源以及使用情況復雜,因此,在財務收支審計時,一定要進行重點監督核查。清楚明確各項資金支出情況,保證籌集資金渠道的公開透明合法,用科學化的審計流程和操作方法,降低團場收支風險發生的概率,切實發揮好收支審計的作用和價值。
(三)會計工作崗位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一個重要的審計事項,是對相關重要崗位的分離情況進行審計,要對需要設置分離崗位的部門進行審計,發現不按照相關要求設立分類崗位的進行通報。對會計科目的設置,憑證資料、收支款項資料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計。
(四)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團場要對審計整改的工作機制進行不斷完善,審計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發現問題,并對問題進行整改。但是沒,實際有不少單位在審計出現問題后,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意見措施,但是整改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實。從這個角度分析,要對審計整改工作進行重新設定,對出現的問題,整改的方向和措施辦法,列出清單,堅持定期查報,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負責人,要進行必要懲戒,切實促進審計整改工作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