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宅基地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城中村;宅基地;征用;補償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0)09-0089―04
一、引言
城中村是改革開放經濟迅速發展城市擴張的產物。特別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后期,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導致了各大中城市用地的緊張。為了城市的經濟發展以及進一步推進城市化,政府紛紛向周圍郊區和農村大范圍擴張,使不少村莊成為城中村。在城中村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問題,如建筑雜亂無章,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暴力拆遷、補償不足等。因此需要對城中村進行治理改造,統一規劃建設。全面提升城市建設質量的同時確保城中村農民的利益不下降,使其順利轉化為市民。其中的關鍵問題是對城中村農民宅基地的補償問題。參與利益分配的政府、開發商和農民三個主體之間地位權利的不對稱,在利益分配上就必然會產生不公平。并且這種不公平并不是少數,在全國范圍內都普遍存在。因此能否解決好城中村宅基地補償中的利益分配問題,不僅關系著城市的經濟發展以及城市化的進程,同時也與社會的穩定與否有著重要的關聯。
“城中村”這一概念是楊安(1996)提出來的,但并沒有給出定義,只對城中村現象進行了描述,在后續的研究中不同領域的學者對這個概念都加以了詮釋。從事經濟學研究的學者主要是圍繞社區所在地、社區外觀形態、土地所有制、管理模式、文化習俗和生活方式等各個方面進行了定義(郭松海,張淑琴,2005;鐘海,陳曉莉,2008;成得禮,2008;袁偉,2010等),這些定義可以歸結出城中村的兩大關鍵因素:一是社區主體身份是否轉變,即城中村中擁有宅基地的居民是農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二是城中村中存在著兩套管理體系,由于在城中村中不僅居住著原有的農民,同時也居住著很多外來務工人員以及一些城市低收入群體,因此,在城中村中同時存在著管理城市居民的居委會和管理農民的村委會。在同一地區同時存在不同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引起管理上的混亂,因此是一個重要的判斷城中村是否存在的重要標志。
城中村的出現引起了很多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城中村建筑雜亂無章、人口結構復雜、環境衛生差、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社會管理混亂,是典型的“臟、亂、差”和“黃、賭,毒”聚集地區,應該予以“鏟除”(敬東,1999;劉軍民、黃惠,2005);也有學者指出了城中村存在的經濟功能,城中村可以通過村集體經濟的股份分紅和出租房屋的租金來為村民提供收入,為村民提供社會保障的福利,也為農村社區的管理提供財政支持等,因此不能輕易否定(劉夢琴,2009)。
研究如何改造城中村的文獻很多。大概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從宏觀角度上來研究,另一類則是從案例分析出發研究。從宏觀角度分析的文獻,郭松海,張淑琴(2005)認為城中村的改造除了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還要遵循公正、公平以及開發性安置原則;袁偉(2010)從影響城中村改造的各個因素出發,指出在改造目標、土地權屬變更等方面各個地區有較大的相似性,但在改造過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改造主體的選擇、改造方式、補償方式、改造房屋情況、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存續等方面則因區域不同而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確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在案例的分析中,有學者在研究西安城中村時指出,要順利完成改造,需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提高政府在村民利益訴求中所起的作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提高村領導素質(劉軍民,黃慧,2005;鐘海、陳曉莉,2008);黃愛東(2009)推薦了廈門城中村改造實行的“金包銀”工程,強調給予農民穩定的收益是關鍵所在;張俠、郭愛請(2005)對石家莊城中村改造對策的研究指出,要采取在城中村中建設若干微利出租小區、土地資產人股成立股份公司以及統一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楊玲(2009)介紹和分析了重慶市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經驗,主要是根據不同城中村的具體情況制定對應策略、在征地補償方式上進行創新以及注重城鄉一體化改造。
在眾多文獻中,大多沒有對城中村問題進行細致的劃分,尤其是在探討城中村問題時沒有對城中村的補償內容作具體界定,沒有區分耕地補償和宅基地補償兩種情況,不僅將二者混同討論,而且探討的大都是耕地補償問題,很少涉及宅基地征用補償問題。本文擬著重對城中村宅基地補償問題進行分析。
宅基地補償同樣涉及政府、開發商和農民三個參與主體,三者之間的權力地位、經濟實力的不平等導致了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得不到的應有利益份額,大部分利益被政府和開發商瓜分,農民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2001年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對拆遷中補償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條例中很多規定與現實產生了很大差距,2009年時國家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意見稿)。在這個征求意見稿中,表現出了政府在利益分配方面為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所作出的努力。本文擬從政府、開發商和農民之間利益分配不公的現狀人手,通過對《條例》和《意見稿》之間的對比分析,來探求提高農民在利益分配談判中的地位、進而獲得應得份額的途徑。
二、城中村宅基地補償:兩個條例的對比分析
(一)政府、開發商與農民利益關系分析
首先,強勢的政府。國家規定,農村的集體土地不允許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只有當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進行轉讓。但土地雖然名義上歸農民所有,但是農民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而政府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則土地征用的補償款中需要在政府和農民之間有一個分配。而政府作為權力機關擁有權力,郭正林(2005)認為權力是以合法強制占用資源為基礎的一種社會支配能力,在與農民的利益分配中,政府明顯處于強勢地位。
其次,弱勢的農民。農民世代都以土地為生,土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農民的耕地被征用,這樣就切斷了農民的主要生活來源,耕地的保障功能消失了。不過此時農民擁有宅基地,可以建造房屋充當“食租階層”(李懷,2006),獲取生活來源。但一旦宅基地也被征用,失地農民就將面臨兩個問題:生活來源問題和社會保障問題。失地后對于技能較低或者沒有其他技能的農民來說,如何獲得一份穩定的工作以及享受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是失地農民能否順利融入城市的
關鍵所在。但將失地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存在著眾多現實限制因素。在這樣的約束和對現實利益更加偏好的共同作用下。農民的選擇是――謀取盡可能多的補償,補償中既包含了土地的投資性增值也包含了土地的稀缺性增值(謝青、蘇振鋒、岳亮,2006)。
最后,利潤最大化的開發商。開發商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最終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期望獲得具有較好區位優勢、價格低廉的土地,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開發被征用土地,同時盡可能降低投資成本,其中包括土地補償。一方面是被征用土地的名義所有者農民要求較高的土地補償金額;另一方面是開發商要求盡可能的壓低補償,這樣政府就會作為一個“中間人”來協調二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難以期望政府中立平衡保護農民的利益。因為政府要更多的倚重開發商來實現城市發展的目標。政府征用土地引入開發商來進行土地開發,政府甚至會制定一些優惠的政策來吸引實力和資金雄厚的開發商進入。這樣開發商不僅能夠牽制政府的政策制定,而且會要求包括較低土地補償的這些優惠政策。因此,有求于開發商且處于強勢地位的政府有著偏向開發商、壓低農民利益份額的內在傾向(見圖1)。
整個過程中,政府與開發商都處于強勢地位,在談判等各個方面都擁有更多的話語權,擁有土地的農民則處于弱勢地位,擁有較少的話語權,在利益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少的利益。
(二)法律變化的對比分析
當市場化的談判無法發揮作用出現失靈時,就需要出臺相關法律來校正失靈。那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起到了平衡三者之間的權利地位、進而提高農民利益分配份額的作用?對比分析《條例》和《意見稿》兩個法律條例,可以從中看到法律的進步和不足所在。
首先,從目標上設定上來看,《條例》中強調的是“城市房屋的拆遷管理”,《意見稿》則強調的則是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問題。《條例》中強調“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稿》中改為“維護公共利益”。《條例》強調“保障項目順利進行”《意見稿》改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這些都說明《意見稿》有著顯著的進步,將保護重心從“拆遷人”轉移到了“被拆遷人”。并且《意見稿》第一條還指出意見稿是根據《物權法》來制定的,突出強調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是屬于農民的,體現出失地農民保護水平的上升。
其次,補償方式上,除了《條例》中指出的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外,《意見稿》中新增加了二者可以相結合的方式,改變了過去單一的補償方式,給予了失地農民補償更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權益。
第三,補償金額方面。《條例》中并沒有對以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作出具體規定,只是指明“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這樣就在開發商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一個尋租機會;《意見稿》第二十條對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對房地產市場評估機構的選擇上也作了規定“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并且《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從《意見稿》的這些修改可以得出,國家對于補償價格的影響因素、制定機構、評估標準、制定機構的選擇、以及制定機構作出價格評估后應該承擔的責任等都進行了規定,目的就在于保障失地農民能夠獲得應得的補償。
第四,補償協議產生程序。《意見稿》(第二十四條)對補償協議的產生程序進行了規定,首先是“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阻止調查登記,調查人員和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并向社會公布”;其次,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依據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房屋征收部門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然后,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并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最后,補償協議定訂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些規定在《條例》中并沒有體現,因此《意見稿》對補償協議問題上都作了更具體、細致的規定,更有利于農民在征地補償款利益分配中獲得更大的份額。
最后,強制拆遷的規定。在《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對沒有達成補償方案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對補償方案不認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同時也對補償方案被認為是違法的情況作出了規定,“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征收人的損失,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對農民在補償利益分配中享有應有份額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進一步的建議
與《條例》相比《意見稿》在保護城中村村民權利上有著巨大的進步,對于宅基地的補償有了更為完善的法律規范,因此可以期待在《意見稿》正式出臺后,城中村村民權益的保護水平將有著顯著的上升。但是僅僅靠《意見稿》還無法全面保障村民權益,同時在提高村民權益保護水平時也要兼顧到其他各方的利益。
首先,失地農民失去了宅基地后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最后來源,為了保障農民的生活,需要將他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有兩條途徑:其一,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政府的公共財力吃緊,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存在嚴重不足,因此關鍵問題如何籌集資金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其二,就是依靠開發商,通過他們的投資為農民提供一些保障服務,但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要考慮企業的整體運行情況,企業會不會倒閉以及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等等。
其次,解決農民的安置問題,補償款不能給農民提供長久的生活來源,最根本的辦法就是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各個地區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例如對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培訓,再就業技能培訓,這樣可以解決城中村中年輕居民的就業問題;但是對于很多城中村中年齡較大的居民來說,在再就業問題上存在很多問題,一方面,由于年齡偏大,學習能力以及再就業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企業在招聘時也會對年齡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對于這些這些年齡大的城中村居民可以采取廈門“金包銀”工程中的方式,即建立商住兩用建筑,提供給失地農民用來經營商店或者出租,
但是不能轉讓,這樣就可以解決年齡大城中村居民的就業問題。
最后,在補償價格確定方面需要考慮到補償款金額定的太高的后續影響。補償高雖然可以提高農民的收益,但是開發商的收益必然要減少,開發商為了增加自己的利潤必然要抬高房價。高房價會產生一系列不利影響,影響城市經濟的發展,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財政收入的減少也會影響到社會保障的完善,進而影響農民的福利,因此,需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補償金額,既能不影響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利益,又能使得企業賺取合理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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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宅基地整理;農民意愿;江蘇省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民逐漸走出農村,到城鎮、城市里去工作和生活,農村人口逐漸向城市轉移。這導致農村的很多房屋、宅基地被閑置,農村的人均占地面積不斷增加。相反,在城鎮中,由于城鎮化和工業化的推進,城鎮建設用地面積越來越緊張。為了能夠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配置土地資源,緩解城鄉建設用地的矛盾,優化建設用地的空間配置,整治農村宅基地十分必要[1]。在宅基地整治的過程中,農民的意愿十分重要,只有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切實保障農民利益,才能順利地進行宅基地整治。因此,本文以江蘇省為例,在實地調查獲取數據的基礎上,分析了宅基地整治中農民意愿及影響因素,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提高農民滿意度,實現整治順利推進的策略建議。
1 調研方法
課題組于2014年6~8月在蘇州和淮安進行了實地調查,目的是調查兩個地區的宅基地整治中農民的意愿及影響因素。調查主要通過發放已經設計好的問卷以及與農民進行面對面的訪談來了解相關情況。問卷設計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被調查的農民個人以及家庭的基本情況的調查,第二部分是關于宅基地整治項目中農民所關注的重點方面的一些問題。調查一共發放了90份,回收90份,其中82份有效,本文中相關數據都來自回收的調查問卷。
2 宅基地整治中農民意愿分析
2.1 對宅基地整治的相關政策的了解程度
對于宅基地整治中的一些相關的政策,大多數的農民表示他們并不了解,部分農民對相關的政策有大概的了解,只有極少數的農民非常了解宅基地整治的政策。雖然大多數的農民不了解宅基地整治的政策,但是一半以上參與調查的農民是希望進行宅基地整治的。主要是他們希望宅基地整治后能夠搬到別的地方居住從而改善目前的生活環境并且能夠獲得較高的拆遷補償。不希望進行宅基地整治的農民所擔心的主要是以后的生活成本會上升,從而增加生活的壓力。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不想搬到其他的地方住。
2.2 宅基地整治中補償因素
在比較“補償標準”、“補償面積”、“補償支付方式”、“補償的公平性”四個事項的重要性程度后,補償標準被大部分農民認為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補償的公平性,也有部分農民把補償面積視為最重要的事項。關于補償的支付方式,農民普遍覺得不重要。在調查中我們也了解到,被拆房屋的補償標準從6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不等,主要是從房屋的類型、結構、建造年限、是否裝修等幾個方面來評估的,這是使補償標準不一致的原因所在。然而對于這樣的評估標準,絕大多數的農民都認為自己家的補償總額是偏低的,占了75.61%,只有少數人認為合理,占了20.73%,當然更沒有多少人覺得補償總額是偏高的,這部分人所占比重只有2.44%。
2.3 宅基地整治中安置的關注點
2.3.1 安置方式及選址
在四種安置方式,即“貨幣安置”、“集中安置”、“就近安置”、“零星安置”中,有超過一半的農民希望能集中安置。農村本來就基本是以村落形式聚居的,一個村里的每戶人家都或多或少相互之間有一些關系,顯然集中安置的方式更適合農民們的要求。不改變原來的生活圈還能換個居住的新環境。當然也有農民更愿意選擇貨幣安置,自主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環境。
由于農村的土地基本被承包出去,農民的經濟來源也不靠農業收入了,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的非農業收入,所以在選址上并沒有太多農民關注是否離承包地近,是否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問題。相反,比較受關注的是安置地址是否方便就業、是否方便子女上學。
2.3.2 安置房問題
當被問及有關于安置房的問題上最關注的方面,最受農民關注的是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占37.8%。還比較受關注的是安置房的戶型及面積和安置房的建筑質量問題,分別占了29.27%和26.83%。只有部分的農民最關注安置房的樓層問題,僅僅占了6.1%。
2.3.3 安置到城鎮后擔心的問題
在被問及如果安置到城鎮,您最擔心的問題是什么這個問題時,將近一半的農民選擇的是生活成本的提高。這一點在問及宅基地整治后,生活成本是否上升時已經得到證實,有86.27%的農民表示生活成本上升了。但是有83.33%的農民可以接受生活成本的上升。另外也有人擔心生活方式的改變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不便,收入來源的不確定可能會增加經濟壓力,還擔心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會給以后的生活造成困擾。
在采訪中還可以看出,在安置到城鎮以后,很多農民都希望可以優先獲得門面房的使用。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希望政府能把他們安置到附近的企業,畢竟有了工作生活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2.4 宅基地整治項目中農民參與方式
根據我們所調查了解到的情況來看,農民對宅基地整治項目實施的的過程沒有明確的參與方式。將近一半的農民沒有具體的途徑參與這個項目。也有些村民是集中意見再反饋給村干部的。只有少部分農民參與了村委會定期召開的聽證會來發表意見和受到官員定期的走訪來發表意見。這個調查結果顯示出了非常不健全的公共參與機制,農民利益的保障監督機制也十分缺乏。這也導致農民對宅基地整治項目的評分普遍不高。大部分農民認為本地宅基地整治項目是不合格的。
3 宅基地整治中農民意愿的影響因素分析
3.1 農民的年齡及認知水平
從調查結果來看,不難看出,年齡越大的農民,越是不愿意搬遷,他們安土重遷,不想離開生活里一輩子的地方,也沒有精力再去重新安置出一個新的家來[2]。在文化水平上,文化水平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農戶越能更快地接受宅基地整治。受過教育的對宅基地整治的認知程度相對來說較高,也更愿意去了解相關的政策和項目的進展情況。這就便于整治項目工作的展開。
3.2 安置地址的環境
安置地址的環境是否良好直接影響到農戶對搬遷的意愿,從調查的情況就可以看出了,有60%的農民希望愿意搬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希望改善居住環境。所以安置的選址就顯得十分重要。選址要比農民現有居住地相對較好的環境、基礎設施等,交通也要比之便捷,從而吸引農民自愿的參與宅基地整治,這有利于順利開展宅基地整治工作。
3.3 家庭經濟狀況及住房情況
經濟狀況好的家庭對宅基地整治的意愿比收入低的家庭來得強烈,因為有扎實的經濟基礎,也更愿意改善當前的居住環境。對于經濟基礎薄弱的家庭來說,搬遷后的新房的建設所產生的費用和以后生活成本的提高是非常大的經濟負擔,如果同意搬遷,原有的生活將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所以他們更愿意維持現有的生活狀況。
住房情況對農民意愿也產生直接的影響,房屋修建的時間越長,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就越是高。時間久的房屋顯得舊,農民對此不滿意想要修建條件更好的新房,但是有沒有足夠的經濟力量修建新的房屋,對于他們來說,宅基地整治就是一個機會,拆掉舊的房屋獲得一定的補償款可以用來修建新的房屋。一般情況下,一個農戶的農村的房屋及院子周邊土地總共有很大一部分面積的土地,有些人家就住宅面積就很大,十分寬敞。但是如果參與了宅基地整治,新房的面積就大大縮水了。這樣農戶參與的意愿就降低了。
4 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江蘇省為例,采用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方式,分析了宅基地整治中農民意愿及影響因素。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農民并不了解宅基地整治相關政策,缺乏參與宅基地整治項目的途徑;農民比較關心整治中補償標準與安置方式,普遍認為現行補償標準偏低,希望能集中安置;影響農民意愿的因素主要有農民的年齡和認知水平、安置地址的環境、家庭經濟狀況及住房情況,其中家庭經濟狀況是主要因素。據此,本文提出了以下五點政策建議。
第一,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對事物的認知與理解能力,同時政府加強宣傳力度,讓農民對宅基地整治工作有正確的認識,能夠充分地理解和認識到對宅基地進行合理利用與整治的必要性,也讓農民了解到進行整治后會對他們帶來的利益。在宣傳的基礎上加強給整治地區的農民的補貼和賠償。
第二,在宅基地整治的過程當中,地方政府應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利益,堅持自愿原則,堅決杜絕強制性拆遷。考慮到農民的經濟成本,適當的降低拆遷成本并對經濟實在困難的農民提供一定的補助。
第三,促進農村產業經濟的發展,大力發展第二、第三產業。給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增加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減少農民失去土地帶來的損失,也讓農民在參與宅基地整治后的經濟收入來源有了保障。農民收入的保障更加推動了宅基地整治工作的進行。
第四,建立監督機制來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保證宅基地整治的每個與農民利益相關的環節都合理有效的運行,必要時可以對關鍵的內容實施硬性規定,為農民利益提供保障[3]。
第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失去土地就會失去安全感,為他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就像是為他們未來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從而可以吸引農民積極參與宅基地整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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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微省村鎮建房用地必須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村鎮建房必須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好統一規劃,使村鎮建房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第四條 社員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
一、城郊、農村集鎮、公社所在地和圩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分五厘。
二、淮北平原地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分五厘;其他地區的小塊平原地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分。
三、山區、丘陵地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分五厘。
第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建房戶,可享受所在地區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限額。超計劃生育的建房戶,其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區最低標準劃給。
第六條 鄉鎮社員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如超出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可在統一規劃村鎮建房時逐步劃出,或在房屋更新時加以調整。
第七條 社員、居民遷出村鎮,或五保戶、與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以及因統一規劃建房而騰出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由生產隊安排使用。
第八條 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安徽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報批手續。
第九條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應按該地前三年統計年報的實際年產量和國家收購價格計算的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補償。
第十條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使社員生產和生活受到影響的,由用地單位和社隊給予妥善安置。其糧油征購任務,由公社內部調劑解決。
第十一條 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生產和商業性房屋建設用地,比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使用土地應比照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標準交納費用。其使用的土地仍歸集體所有,一旦停業,即由集體收回。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農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畜禽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條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居民因買賣、交換、繼承、贈予房屋,以及因規劃等原因調整宅基地,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在三十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制定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規劃應貫徹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規劃的宅基用地標準應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農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建造樓房。
村民委員會可根據村鎮規劃調整村內空閑地,但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村民應服從統一安排,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八條 農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農村居民承包開發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建造用于存放生產工具和看守的房屋。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開發土地的數量和實際需要具體規定建房面積。承包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時,可將房屋作價轉讓給集體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用地計劃指標從嚴掌握;不得突破。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用地標準分解為年度建住宅戶數下達到鄉(鎮),由鄉(鎮)落實到村,并公布于眾。
山區、壩上農村居民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利用無土層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標。
農村因建住宅或村鎮規劃新增街道,按公共設施用地占用集體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條 農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條件的,允許申請宅基地。國家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干部、職工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可隨其直系親屬申請宅基地。
農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和將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不得批給宅基地。
第十一條 壩上地區農村居民建立的與宅基地相連的高效益園田,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后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按以下規定報批:
(一)使用村內空閑地和曾用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權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確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不再辦理宅基地申請報批手續。翻新拆建需擴占土地的除外。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應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費,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宅基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宅基用地許可證》。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農村居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交納五元工本費。
第十四條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費,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
征收的土地使用費按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于土地開發和農村生產建設。其他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條 購買住宅的農村居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同時,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吊銷其《宅基用地使用證》,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發給《宅基用地許可證》之日起滿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時村委會與建房戶在簽定的協議中明確建新交舊而不交的;
(四)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其協議或合同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對在該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并對買賣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雙方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額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無權批準、越權批準或超過標準多批的宅基地,其批準文件無效。對依據無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農村居民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由越權批準或無權批準者負責部分或全部賠償,并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依法調整宅基地,應當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改變宅基地使用權,未在三十日內辦理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證書的,比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村民委員會收回和調整村內空閑地的,比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農村居民承包開發荒廢土地,經依法批準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滿不再續訂、仍繼續使用的,比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農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處罰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施工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絕、阻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借故刁難,不得以權謀私。對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涉及農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其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國營農場代管的鄉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園區農村建房管理范圍為園區辦事處下轄所有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園區必須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依法用地、切實保護耕地。
第四條 園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托對園區范圍內農村建房統一管理。
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和農村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要嚴格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手續,把握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根據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農田安排宅基地,必須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條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向園區辦事處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向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1、現有住宅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會同村委會鑒定屬于危房必須翻建的;
2、有兩個兒子以上的,且有一個以上兒子已成年,符合分戶規定的,僅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積沒有超過標準的,經審批,同意分戶建設或平房原地翻建(樓房不予翻建)。
第八條在列入園區二年內拆遷搬遷的村莊內,不得進行房屋翻建、擴建、改建、新建等活動,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遷安置(具體方案另訂)。
沒有列入園區二年內拆遷的村莊,有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可以申請建房,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第九條 符合第七、第八條規定需申請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張榜分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所在村上報園區辦事處,由園區辦事處職能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局駐園區辦事處現場踏勘,審定同意后填寫表格按規定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宅基地報批手續。
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嚴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一條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辦理農村村民建房報批手續,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并上報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辦事處職能部門及國土局駐園區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