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1.直線法
直線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只要固定資產在使用,則其起初賬面凈值就會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沖銷,為此,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差額平均攤銷,使最后一年的賬面凈值與預計殘值相等。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凈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
二、不同影響因素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一)基于不同稅制的納稅籌劃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
但是,折舊的納稅籌劃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舊方法。一般情況是認為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較為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的折舊額,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二)基于資金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提取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是,資金受時間價值的影響,折舊方法不同,企業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稅負水平也不相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需要采用動態的分析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折現后,計算出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將二者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折舊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從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能獲得更大的時間價值。
(三)基于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此來達到節稅及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四)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于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減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期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相反,如果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采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于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后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后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五)巧用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與改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因此,從納稅待遇上來看,修理支出更能節稅,不僅能節約所得稅,而且能節約增值稅。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用于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抵扣其進項稅,因而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資產修理的則可以抵扣。企業在這種稅制下應盡量考慮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慮企業各年收益分布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籌劃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方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賦。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一)我國稅法限定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
所以,企業應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利用折舊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充分結合這些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1年、2002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400×3)×33%=158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584/5=316.8萬元;
采取加速折舊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288-216-216)×33%=1742.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742.4/5=348.48萬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增加稅負總額158.4萬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加速折舊需考慮5年補虧期
假設某公司采用加速折舊,當年虧損總額10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此700萬元可全額彌補虧損,無需納稅,余下的300萬元虧損須用稅后利潤彌補;而該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當年虧損總額7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700萬元虧損可全額用稅前收益彌補,實際稅負為零。同樣的收益,因為折舊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舊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稅負300×33%=99(萬元)。
由于稅法對補虧期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收益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高科技企業更要合理籌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2006.
[2]李成峰.怎樣合理避稅.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楊志清莊粉榮.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聲.納稅籌劃技巧.廣州:廣州經濟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書新.新會計制度下的納稅籌劃.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稅案例及操作要點分析.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門玉峰.稅金計算與納稅籌劃.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韜,劉芳.企業稅收籌劃.北京:科學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鸞.企業納稅籌劃操作實務.北京: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5:163-166.
[10]張艷純.企業納稅籌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4:352-356.
[11]蘇春林.納稅籌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105-111.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斷發生損耗,其價值隨之逐漸轉移到有關產品的成本費用中去,并從產品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中得到補償,固定資產損耗的價值轉移,就成為折舊。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常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以下幾種:
1.直線法
直線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只要固定資產在使用,則其起初賬面凈值就會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沖銷,為此,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差額平均攤銷,使最后一年的賬面凈值與預計殘值相等。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凈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
二、不同影響因素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一)基于不同稅制的納稅籌劃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
但是,折舊的納稅籌劃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舊方法。一般情況是認為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較為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的折舊額,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二)基于資金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提取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是,資金受時間價值的影響,折舊方法不同,企業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稅負水平也不相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需要采用動態的分析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折現后,計算出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將二者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折舊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從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能獲得更大的時間價值。
(三)基于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此來達到節稅及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四)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于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減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期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相反,如果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采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于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后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后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五)巧用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與改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因此,從納稅待遇上來看,修理支出更能節稅,不僅能節約所得稅,而且能節約增值稅。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用于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抵扣其進項稅,因而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資產修理的則可以抵扣。企業在這種稅制下應盡量考慮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慮企業各年收益分布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籌劃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方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賦。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一)我國稅法限定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
所以,企業應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利用折舊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充分結合這些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1年、2002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400×3)×33%=158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584/5=316.8萬元;
采取加速折舊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288-216-216)×33%=1742.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742.4/5=348.48萬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增加稅負總額158.4萬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加速折舊需考慮5年補虧期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納稅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概述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斷發生損耗,其價值隨之逐漸轉移到有關產品的成本費用中去,并從產品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中得到補償,固定資產損耗的價值轉移,就成為折舊。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常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以下幾種:
1.直線法
直線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只要固定資產在使用,則其起初賬面凈值就會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沖銷,為此,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差額平均攤銷,使最后一年的賬面凈值與預計殘值相等。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凈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
二、不同影響因素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一)基于不同稅制的納稅籌劃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
但是,折舊的納稅籌劃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舊方法。一般情況是認為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較為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的折舊額,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二)基于資金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提取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是,資金受時間價值的影響,折舊方法不同,企業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稅負水平也不相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需要采用動態的分析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折現后,計算出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將二者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折舊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從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能獲得更大的時間價值。
(三)基于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此來達到節稅及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四)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于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減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期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相反,如果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采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于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后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后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五)巧用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與改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因此,從納稅待遇上來看,修理支出更能節稅,不僅能節約所得稅,而且能節約增值稅。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用于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抵扣其進項稅,因而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資產修理的則可以抵扣。企業在這種稅制下應盡量考慮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慮企業各年收益分布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籌劃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方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賦。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一)我國稅法限定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
所以,企業應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利用折舊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充分結合這些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1年、2002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400×3)×33%=158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584/5=316.8萬元;
采取加速折舊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288-216-216)×33%=1742.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742.4/5=348.48萬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增加稅負總額158.4萬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加速折舊需考慮5年補虧期
假設某公司采用加速折舊,當年虧損總額10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此700萬元可全額彌補虧損,無需納稅,余下的300萬元虧損須用稅后利潤彌補;而該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當年虧損總額7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700萬元虧損可全額用稅前收益彌補,實際稅負為零。同樣的收益,因為折舊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舊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稅負300×33%=99(萬元)。
由于稅法對補虧期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收益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高科技企業更要合理籌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2006.
[2]李成峰.怎樣合理避稅.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楊志清莊粉榮.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聲.納稅籌劃技巧.廣州:廣州經濟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書新.新會計制度下的納稅籌劃.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稅案例及操作要點分析.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門玉峰 .稅金計算與納稅籌劃.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韜,劉芳.企業稅收籌劃.北京:科學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鸞.企業納稅籌劃操作實務.北京: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5:163-166.
【關鍵詞】固定資產;彈性制度;納稅籌劃;資產折舊;收益最大化;財務報告;隱性稅收
0 引言
在我國,納稅籌劃還屬于一個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帶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點,反映在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沒有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集中在個案和單一稅種籌劃,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考慮籌劃;忽略減稅期、免稅期和虧損期的特點而一味強調用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只注重稅負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為例具體說明。
1 當前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中的問題
一般地,談到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就會想到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法,并往往考慮使用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有時確實能起到籌劃的效果,但是,選擇加速折舊法有些時候是不合適的。
1)一般情況下加速折舊法為我國稅法所不允許。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時嚴格限定了加速折舊法的使用: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某些企業的機器設備,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振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外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并且上述情況需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這就使得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受到很大的限制。
2)當企業處于減稅免稅時期或虧損時期,加速折舊法不一定適合。在免稅時期,折舊不存在抵稅效應;在減稅時期,折舊的抵稅效應沒有正稅期的效應大。因為累計折舊總額既定,減稅或免稅期折舊額越小,應納稅所得額越小,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大(相當于征稅期折舊額越大);相反折舊額越大,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小。若企業處于虧損時期或者趨于虧損狀態或者依稅法規定有前若干年虧損可資抵扣時,由于采用加速折舊法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虧損額只可以今后 5 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若虧損額在連續 5 個納稅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彌補,則加速折舊法不可取。另外,企業連年虧損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響企業的報表利潤,并帶來一系列的不可忽視的非稅問題。我國企業的會計報告一般應向工商、稅務、政府、銀行等部門及投資各方提供,上市公司還需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告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報告使用人據此可計算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以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發展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等,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如果僅僅從減輕稅負的角度選擇加速折舊,導致企業出現虧損,使投資者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強,造成企業籌資能力差,錯失發展壯大的機遇。另外,如果企業打算上市,其報表利潤率必須達到上市的標準,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可能導致報表利潤率降低,從而可能影響其上市戰略的實現;當企業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限期內沒有消除的,將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思維框架的構建
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之所以存在諸如上述問題,關鍵是沒有科學合理地認識和定位籌劃的目標(只以“納稅最小化”為目標)。當前關于納稅籌劃目標的主流觀點是“納稅最小化”,這沒有考慮非稅收成本和隱性稅收成本,根據有效納稅籌劃理論,這是不妥當的;另外還忽視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為籌劃而籌劃,籌劃是企業理財的重要內容,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理財目標,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有助于企業的戰略目標的實現,應融入企業的戰略規劃,服務于戰略目的,與戰略目標相沖突時,應服從戰略目標。因而,納稅籌劃的目標應是“稅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子集,其目標自然也應是“稅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納稅籌劃理論還認為,由于現實世界交易成本無處不在,且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其變得日益高昂,本著節約交易成本的原則,一項契約的選擇應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業績效才能獲得最大化。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作為企業契約集合中的一個元素,也應以企業總體交易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因此在進行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方案對交易各方的影響及其反應。如果在籌劃中過分關注企業自身利益,那么從長遠來看則可能會使企業面臨更大的損失。比如企業管理當局意圖通過避稅來盡可能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若企業避稅“過度”,損害了稅收當局的利益(如意圖通過制止避稅行為,并盡可能地通過稅收征管達到一些社會目標),盡管這使企業短期內獲得了一些稅收收益,但長期內稅收當局很可能會通過立法或減少補貼等措施對這些行為進行反擊,長遠看來企業必將犧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納稅籌劃必須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企業實現其長期目標。
2)隱性稅收。顯性稅收就是通常意義上由稅務機關等按稅法規定征收的稅收;隱性稅收則是同等風險的兩種資產稅前投資回報率的差額,例如我國的國債和企業債券,兩者利率的差異可看作對國債支付的隱性稅收。均衡狀態下,稅負較輕的資產的稅前收益率較稅負較重的資產要低,因為稅負較輕的資產支付了較低的顯性稅收卻支付了較高的隱性稅收;稅負較重的資產則恰恰相反。隱性稅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實際稅負水平(顯性稅收+隱性稅收)大于通過顯性稅收計算的水平,因而,企業在考慮其戰略的稅收成本時,須通過測算求出隱性稅收水平進而確定實際稅負水平,以便于企業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納稅人通過固定資產核算中納稅籌劃減輕的稅收負擔只有總稅收(顯性稅收和隱性稅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過,應引起注意的是,隱性稅收由于不易觀測到而一般難以確切計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稅成本。信息在各契約方之間分布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各契約方之間的利益平衡,須進行一系列的組織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減少稅負的籌劃無疑會對信息披露的數據產生影響,如報告低收入的會計業績,而低收入的會計業績報告將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稅成本:較低的股價、較高的貸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等,除了上述這些外,非稅成本還有簽訂契約的成本、激勵契約有效執行的成本、監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結束語
總之,如果我們把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目標定位為“納稅最小”或“稅負最輕”時的籌劃稱為“傳統的籌劃”,那么可以看出,傳統的籌劃把眼光局限在籌劃本身,沒有考慮到是否與企業戰略一致。上述思維框架考慮了在服從和服務于企業戰略的前提下減輕稅負,根本目標是為了實現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傳統的籌劃更合理。
【參考文獻】
[1]方衛平.稅收籌劃[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03-01
企業通過外購、自行建造、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之后,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間,要對其價值進行分攤,即提折舊,進行收入與費用的配比。目前企業可以選擇分攤的方法有四種: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企業可以任意選擇一種方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一旦選定,不得隨意改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的范圍加以了限定,規定只有滿足要求的固定資產才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企業對條例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不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應進行納稅調整。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賬務處理時,并不一定均按照稅務處理的要求來進行,這樣,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能將存在折舊計提數與折舊的準予扣除數之間存在差異的現象,從而,直接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與會計賬務處理。
1 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1.1 企業會計采用折舊方法與稅務折舊準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
若企業采用折舊方法與稅務處理要求完全一致,即:除了滿足《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可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外,其余固定資產均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那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固定資產折舊額將準予扣除。此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所得稅》的要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因而,會計上不用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同時,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于不存在折舊準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項目存在,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方面,也不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相反,若企業在減免期內盈利,采用加速折舊法,則會使企業將可以作為利潤的部分作為折舊費扣除了,從而沒能使這部分利潤享受減免優惠,反而加重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1.2 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可另速折舊的范圍加以了限定,滿足要求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雙稅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若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對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此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將大于計稅基礎,會計上應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此時,在核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不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若企業在減免期內盈利,申報采用加速折舊法,則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1.3 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未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若企業采用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對條例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未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必然就放棄了滿足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機會,在此情況下,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石不存在差異,因而,會計上不用確認相關的遞延秘得稅負債或遞交國書延所得稅資產。
雖然,無論采用保種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總的折舊額是相等的,即都等于固定資產原價減去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勤,但由于加速折舊法可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早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這樣,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舊額較多。正因為如此,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采用加速折舊法將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而減少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由于存在貨幣的時間價值,前期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就意味著少支出了資金利息,因而,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將使企業減少支出。可見,若企業不屬于所得稅減免期時,若放棄采用加速折舊法,實際上是放棄了享受延期納稅所帶來的貨幣時間價值,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對企業節支是不利的。當然,若企業在所得稅減免期內盈利,放棄采用加速折舊法,則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稅減免的利潤總額,從而可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2 企業采用折舊方法不滿足稅務折舊準予扣除的要求
對于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若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應進行納稅調整。此時,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將小于計稅基礎,會計上應確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同樣,在核算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時,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不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若企業在減免期內盈利,采用加速折舊法,則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