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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知識產權策略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2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司知識產權策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公司知識產權策略

        篇1

        關鍵詞電子商務進攻性知識產權策略防御性知識產權策略

        伴隨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E-Business,EB),從一開始就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勃勃生機,作為網絡經濟的核心,它正在迅速地改變著企業的市場競爭方式和傳統經營管理方式。因此電子商務環境下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就成為了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內容,它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保證,是企業走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道路所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舉措。面對國際大公司對國內企業實施知識產權包圍的戰略,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戰略,對于我國企業應對入世后的挑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涵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面對激烈變化,嚴峻挑戰的市場環境,主動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的法律保護,有效地保護自己;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推進知識產權技術開發,控制知識產權技術市場,為取得知識產權競爭的優勢,為求得長期生存和不斷發展而進行的總體性謀劃。

        知識產權戰略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進攻性知識產權策略(Of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和防御性知識產權策略(De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進攻性戰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奪取主動,以達到在競爭中壓制對手,使本企業市場份額最大化。為此就要求對新技術進行搶先申請,或異議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使其申請不符合專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或是實用性。此外,還可以對擁有特定專利的企業實施收購、兼并等措施,掌握專利控制權從而占領市場競爭的制高點,屬于此種類型的專利戰略有基本專利戰略、專利戰略、專利收買戰略以及商標申請策略等。防御性專利戰略則主要是在公司內部實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導致的知識產權的權力損失。具體如對已申請專利的基本發明創造進行改進,申請與基本專利相關或與周邊技術相對應的改進專利,使最低的投入能夠獲得最大收益。它包括交叉許可戰略、公開戰略、取消戰略等。

        2國外企業實施的知識產權戰略

        在進入21世紀以來,知識產權成了刺激技術進步和開發,驅動經濟增長的新動力。發達國家的企業通過實施成功的知識產權戰略,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使企業得到迅速的發展。而在發達國家中,日本和美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是最為成功的。美國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創始國,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已有一個世紀之久;日本則是在二戰后遭遇美國知識產權戰略攻勢后急起直追的,最終形成與美國知識產權戰略攻勢相抗衡的知識產權戰略。

        美國實施"企業進攻性"知識產權戰略。美國為了維護鞏固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實現其維護技術優勢和謀取經濟利益,實施企業進攻性知識產權戰略,主要包括:利用專利法的發明原則和實質審查制的規定將先發明創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競爭對手的利用;美國企業為了維護其技術優勢,為了保護國內市場,將專利戰略融于其貿易政策之中。阻止侵犯美國專利權的國外進口商品進入美國市場;美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中,面向全社會的經營性律師事務所承擔了公司企業和個人的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日本實施集專利技術開發、引進、轉讓于一體的主體化知識產權戰略,是日本企業經濟實現飛躍的成功經驗。日本企業專利管理工作被視為企業發展、競爭、再創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視知識產權為一種經營資源。其知識產權戰略主要包括:重視海外專利申請,進攻他國市場;注重技術的消化與吸收,并不斷加以改進創新;將專利戰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戰略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專利發明商品化發展。日本在專利實施這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其平均實施率為52%,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我國企業面臨"知識產權戰略"的新挑戰

        就目前國內企業的情況來看,電子商務尚不能成為有效管理和推動"科技專利"發展的手段。我國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方面還僅僅是初創階段,還不能利用網絡有效開創新的專利,還不能通過網絡有效利用別人的專利發展自己,還不能利用電子商務的各項新技術建立起行業的"專利網絡"。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戰略無措施。在我國,設置專門知識產權部門、安排專職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企業是非常少的。而且企業不注重自身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有發明不申請專利保護,不知道創造與積累無形資產。

        (2)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特別是涉及高新技術領域專利標準嚴重缺乏。2003年,江蘇省新增內資出口企業3034家,相當于全省歷年內資進出口企業總數的3/4,但其中2701家私營企業的出口總額只有30億美元,平均每家只有110萬美元,而且絕大部分出口產品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在核心專利、關鍵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中,國內申請不到國外申請的25%。

        (3)專業專職人員缺乏。美國的IBM公司僅專利工程師就有500余人,德國西門子公司在為知識產權服務的工作人員達1500人。而我國配備專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企業所占比例較低,沒有任何配備的企業仍占不低的比重。

        (4)資金投入少。我國企業一直在短期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術領域投資,進行自主研發,更沒有及時地將技術專利化、將專利標準化、將標準許可化。從研發投入上說,德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研發上的投入,一般在GDP的3%~5%以上,一些中等水平的國家也在2%以上,而2001年我國用于研發的投入僅占GDP的1%,僅相當于西門子一家公司用于研發新產品的高新技術上的投入。

        (5)政府工作滯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性較差,專利侵權訴訟時間過長,已經嚴重損害了企業申請專利的信心。一部分企業已經不敢申報專利,而采用技術秘密方式加以封鎖保護。

        4結合實際情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建立以知識產權管理為基礎的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實施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這是入世后國內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而電子商務無疑為建立這種模式提供了最現代化手段。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企業應該從五個方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1)知識產權意識戰略。企業要設有知識產權部門,負責收集在全球范圍內與企業有關的情報和信息,及時了解整個行業中發生的變化、其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等,以幫助企業負責人做出正確的決策。政府要有創建有利于加強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制度環境意識,通過擴大工業企業的對外經營自,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通過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而且要加強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體系建設。

        (2)知識產權創新戰略。①專利創新策略。企業要加強自主專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國擁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增加專利研究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原始創新的力度,并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及時申請海內外知識產權;②標準策略。專利標準,在世貿組織規則中對我國企業影響是最大的。專利標準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3)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利用世貿組織實施和管理的多邊協議與協定中允許的保護措施,大力保衛企業貿易,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加大打假力度,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要盡快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商業秘密保護,防止被跨國公司搶先注冊專利、知名商標、竊取商業秘密。

        (4)知識產權應用戰略。包括:企業合作,組成戰略聯盟;善于將無形資產轉化成資本;跨國申請專利;行業標準與國際標準并舉,應對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5)知識產權人才戰略。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對于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關系重大。應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步伐。企業要培養知識產權創造人才,讓更多的發明創造者能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促進創新,增強創新能力。此外要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以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增強企業的科學決策意識。加強科技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關鍵是知識產權人才。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來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

        總之,不同的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競爭環境、技術研究能力和經濟實力,結合自己的經營發展戰略目標,靈活地、主動地、有選擇地加以利用。同時,無論是選擇哪種戰略,企業都應將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管理工作、經營發展戰略、科技發展戰略緊密聯系起來,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戰略的保障體系,完善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從而形成本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拓展本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使其不斷發展壯大,最終促進我國社會科技、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學東.企業電子商務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祝曉蓮.美日兩國知識產權戰略比較與啟示[J].國際技術經濟研究,2002(4)

        3朱懷國,鐘娟.企業知識產權戰略[J].合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3)

        篇2

        關鍵字 跨國公司 知識產權戰略 對策

        隨著我國加入WTO,近年來國外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提起了一系列知識產權訴訟。首當其沖便是6C聯盟對我國DVD企業的專利訴訟,隨后思科對華為提起專利之訴,本田對重慶力帆提起商標之訴接踵而至。尤其在2005年伊始,Intel在我國訴東進侵犯其軟件著作權之案又一次引起國人關注。與溫州打火機受歐洲市場行業標準限制以及國外跨國公司在華申請專利、商標數量直線遞增及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提訟行業的發展前景相聯系,我們不難發現各跨國公司正通過對我國實施有計劃、有目的的知識產權戰略,利用其技術優勢,企圖對我國企業設立、鞏固 “技術壁壘”。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基礎薄弱,面對國外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攻勢,屢屢失利,有的行業如:DVD生產甚至已經退出國外市場。如何應對國外跨國公司對華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關系我國企業生死存亡的重要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國外跨國公司對華知識產權戰略的特點,提出我國應對策略。

        1 國外跨國公司對華知識產權戰略特點

        1.1 戰略的全局性

        各跨國公司對華知識產權戰略往往以本國政府為后盾,以各種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標準相配套,以知識產權為手段,其最終目的為獲得最大的市場利益。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陸續提出了知識產權國家發展戰略。日本早在2002年,為了推動經濟的發展,就已經開始著手定制《知識產權戰略大綱》,同時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口號,其矛頭直指我國。無論美國還是日本,這些國家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給予本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支持。

        1.2 實施策略的多樣性

        國外跨國公司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時,除了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方式,還采用將行業標準與知識產權戰略相結合的辦法。他們將專利技術標準化后,一旦別的國家生產同類的產品,必須遵守行業標準,也就必須使用他們的專利。因而這些跨國公司僅憑借專利及技術標準就獲得巨大的商業利潤。歐盟針對溫州打火機的CR法案的頒布實施就是這一方式的充分反映。此外,這些跨國公司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時還擅長利用各種各樣的法律手段以及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譬如: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之前,美國商務部就會在報紙上登廣告,征集各行各業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接著行業協會把各企業希望得到的利益搜集上來,作為政府部門談判的要求。反觀中國,企業與媒體還有行業組織的關系非常松散,知識產權糾紛一出來,各方往往形成不了合力。

        1.3 以專利戰略為核心

        跨國公司在我國一般都是 “產品未到,專利先行”。以日本為例,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數據,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日本企業在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別是,從1999年至2003年最近5年時間內,日本企業獲得專利授權32 674項,遠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國的18 447項。跨國公司搶先將未來5年或者10年中國企業需要使用的技術在我國申請專利,幾年后,我國一些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企業剛開始使用這些技術時,國外跨國公司并不急于訴訟,而當我國企業生產的產品開始逐漸占領國內、國外市場時,國外跨國公司此時才開始對我國企業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要求收取巨額的專利費用。這是國外跨國公司最常用的一種專利戰略。

        1.4 以高新技術領域為主要陣地

        據我國知識產權局統計,從1998年到2000年,在信息技術領域我國與外國申請的發明專利數量比值為1∶9。目前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屬于外國。這些跨國公司之所以在這些高科技領域申請眾多專利,其目的就在于占領我國未來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內將要發展利用的科技技術領域。如果在這些高科技領域的專利完全被國外跨國公司控制,不僅關系到我國企業的生存發展,甚至國家經濟安全也將受到威脅。

        2 我國對國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略應對策略

        根據以上對國外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戰略特點來看,僅僅靠我國企業的力量遠遠不夠,我國必須以國家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與國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略相抗衡。

        2.1 以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主導制定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2.1.1 以國情為基礎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面對國外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戰略的攻勢,由政府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勢在必行。在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時,必須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是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應運而生的,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是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因此知識產權戰略必須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地域寬廣,各地經濟發展相差較大,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考慮其是否與各地的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相適應十分必要。將一個不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戰略賦之實施,其不僅不能達到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目的,反可能會適得其反。

        2.1.2 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定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規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經濟發展并不完全適應,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在加入WTO時,依照WTO規則,必須將我國知識產權法依照 Trips協議標準修改、制定,因此至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究竟怎樣定位才能與我國經濟及科技的發展相適應還沒有得到明確。知識產權法本來就是為了鼓勵創新,法律賦予技術擁有人的某些合法壟斷的權利。只有將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才能達到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新的目的;反之,極有可能造成個別企業利用其掌握的知識產權壟斷市場,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在發達國家,對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有復雜和周全的法律制度來制衡,保證公眾利益不受傷害,如競爭法、反壟斷法等,但是發展中國家沒有,這就是為什么這些國家特別容易受沖擊和傷害的原因。因此面對國外跨國公司一系列咄咄逼人的知識產權訴訟,盡快明晰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按照這個標準完善知識產權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這將對我國企業應對國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略起著關鍵的作用。

        2.1.3 加強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及人才培養

        許多歐美國家如法國、德國從小學就進行知識產權的普及教育,而我國與其相比很多大學生仍然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落后的知識產權意識是造成我國知識產權發展落后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應當加強學校的知識產權教育,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庫,將知識產權課程不僅僅作為大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將其納入包括理工科、文科在內的所有大學生的必修課的范圍內,同時將復合型的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作為一個側重點。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有益于滿足日益增加的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

        2.1.4 建立全球知識產權信息系統及知識產權預警系統

        我國知識產權信息系統極不完善,對我國大多數的企業而言,準確查詢自己所在行業在國內、國外的專利、商標的信息,仍然比較困難。這不僅給我國很多在國外開拓業務的企業造成阻礙,而且使企業重復勞動,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此類信息集合,建立一個能夠令企業方便、快捷隨時查詢到所需信息的全球知識產權信息的信息系統。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建立一個行業預警系統將國際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后得到的消息通過預警系統對本國的企業公布,預防類似“6C聯盟訴我國DVD企業事件”再次毫無預防的發生,將有助于我國企業的損失盡量最小化。

        2.2 以行業和企業為主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2.2.1 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應對國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略,從宏觀層面來看,國家需要制定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從微觀層面來看,行業和企業也應當根據自身的產品性質、發展規劃、技術現狀制定本行業、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將知識產權戰略納入長期發展規劃中。與此同時,企業要注意結成行業聯盟來對抗國外跨國公司,將專利與行業標準相結合。無論行業還是企業都要把技術創新的方向放在知識產權戰略的指導下,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最后真正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2.2.2 積極應對外國跨國公司所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

        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是國外跨國公司最常采用的一種手段,在我國企業被國外跨國公司提訟時,開始常常是不知所措,采取回避態度,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在面對國外跨國公司的時,我國企業應當積極應訴,一方面,如果我國企業沒侵權,有理有節,把官司打贏等于作一次正面形象的廣告,最好的例子莫過于思科訴華為;另一方面,即使訴訟要輸,積極應訴也有利于將損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國企業還應注意采用適當的法律策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加強對WTO規則的學習。只有熟悉了國際上的游戲規則,國內企業才能在與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3 小結

        總而言之,國外跨國公司對華知識產權戰略具有系統嚴密性、全局性、長遠性等特點。在這一場沒有硝煙的知識產權的戰場上,我國企業要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抗衡,我國必須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采取措施。國家政府從宏觀上給企業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行業和企業從微觀上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完善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強WTO規則及國內、國外法律的學習研究,提高企業的創新力。在國家和企業的配合下,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形成一個互動、有機的整體,加強國家、企業的核心創造力是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抗衡的關鍵。

        篇3

        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于知識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境外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鑒于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的《江蘇省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知識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于糾紛發生后的案件處理,并非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維權人才

        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復雜性使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取證、鑒定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知識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圣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圣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并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訟。對此,圣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文件資料,圣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證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聲明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圣奧公司于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圣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占國際市場。圣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污染嚴重,為此,“圣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污染零排放,使圣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圣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知識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御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知識產權,于2006年制定了《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注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并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范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于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并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于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項目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范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范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發達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御為進攻,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于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基于此,他們在國外積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注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致,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制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創建,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于對境外知識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于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占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于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暴露出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知識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建立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數據記錄的積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知識產權訴訟;最后,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篇4

        近日,我國出口企業應對國外知識產權摩擦,可謂捷報頻傳。我國地板行業在應對美國337調查案時勝訴,中國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難突破的貿易壁壘;浙江通領科技集團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戰勝美國電器業巨頭萊伏頓公司。但總體來說,我國與發達國家,在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形勢嚴峻,尤其與美國,隨時都可能訴諸WTO,例如最近美國正在就盜版問題準備將我國訴諸WTO,由知識產權摩擦引發的貿易戰爭隨時可能一觸即發。知識產權摩擦,已經關乎企業的生存和國家的經濟安全。

        由淺表向縱深發展

        中外知識產權摩擦的實質是國外通過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對我國企業設置知識產權壁壘,從而占領中外市場。具體來講,知識產權摩擦,就是國外發達國家,依托自身知識產權優勢和先進技術水平,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和相關國家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正當”名義下,限制我國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不正當措施和策略,以此達到維護其知識產權優勢和市場優勢。

        中外知識產權摩擦,具有以下特性:從發展趨勢來講,由以美國為首的一國到美、日、歐、韓等多個發達國家,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到高技術性產品,知識產權摩擦將成為我國經貿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國“摩擦”他國向他國“摩擦”我國轉變;具有涉法性,與知識產權法密切相關,在國際法承認的范疇內以保護知識產權的合理理由進行;具有無形性、時間性與地域性,這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決定的;與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發展密切相關;從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向知識產權制度層面發展;摩擦主體由企業向企業和政府發展;從企業策略向國家戰略發展。

        由“我”摩擦向摩擦“我”轉變

        我國與國外的知識產權摩擦,最早開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識產權談判。自2005年開始,美國又把目光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不完善”轉向“執法不嚴”、“工作不透明”等,并且一再威脅我國將以處理知識產權案件“不透明”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近期,美國正在籌備就盜版問題準備將我國訴諸WTO,根據美國掌握的“證據”,僅在著作權盜版方面,中國每年就給美國帶來約25億到38億美元的損失,同時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的審查范圍,首次由中央政府擴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兩年,歐盟和日本附和美國的立場和做法,頻頻對我國知識產權發起“攻勢”,例如歐盟也一再要求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履行“入世”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日本也一再要求啟動與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談判,并在不同場合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貿易區的談判時,日方認為中國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主要障礙,把知識產權問題與其他問題捆綁和掛鉤,漫天要價。

        如果說前些年我國面臨的知識產權摩擦,是國外發達國家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不能有效地保護國外的知識產權,出口企業侵權嚴重,是“我”摩擦的話,那么當前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知識產權優勢,從制度設計到企業策略,政府和企業齊上陣,實施不正當競爭,主動出擊,轉變為摩擦“我”,打壓我國企業。

        國外主動摩擦“我”的表現為:第一,發達國家主導多邊體制下的知識產權規則制定。基于共同的利益考慮,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互相策動,利用WTO、WIPO等多邊場合,將符合其利益的立場體現在一些國際規則中。第二,發達國家制定國內法,制定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且在實踐中濫用。第三,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第四,跨國公司以打壓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申請跨國專利,設置專利陷阱。第五,惡意在中國出口潛在市場目標國,在先搶注我國出口企業商標。第六,專利惡意訴訟。跨國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優勢,選擇在國際市場上與自己具有競爭優勢的我國企業為目標,“無中生有”,惡意。由于知識產權訴訟時間長,兩三年不結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這期間,跨國公司往往還利用媒體的力量,制造輿論,錯誤引導消費者,使被訴公司往往背著侵權的名聲,市場當然大受影響,雖然,最后跨國公司會敗訴,但其目的已經達到。跨國公司在進行惡意訴訟時,往往選擇如下手段:“打包訴訟”、各個擊破、“放水養漁”法。

        應對之道:政府和企業共同的責任

        對于知識產權摩擦,我國無論在戰略和具體策略上,和自身實力上都處于守勢,用“應對”之詞,毫不為過,但從一個長遠的眼光看,我國應當變被動為主動,尋求應對之道。

        政府應對知識產權摩擦的策略

        建立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我國應當盡快制定符合國際規則,與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相適應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建立知識產權壁壘預警與應急機制。建立有關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壁壘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動態數據庫;同時,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收集和掌握國外對華貿易政策的發展趨勢、正在實施或擬定中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壁壘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壁壘通報和快速反應機制。

        構建知識產權壁壘的管理體系。首先應建立專門的克服知識產權壁壘的咨詢和信息服務機構。其次,要加快國內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加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法,對于外國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加以規制,美國等的反壟斷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國外,我國的反壟斷法對此也應當采取對等措施。同時應當建立專門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執法審查機構,增加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運用法律手段。從法律運用的角度看,我國應建立一種機制或渠道,使我們的企業能及時向政府反映它們在出口前線所受到的各種不公,使我們的政府能及時得到這種呼聲,并能在必要時盡快啟用WTO爭議解決程序;對國外的知識產權壁壘,應學會運用作為WTO成員的權利,聯合相關利益方,以談判與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識產權壁壘的影響,合理利用法律設置自身的保護條件。

        加強與國際組織的溝通和聯系,為產品出口的市場準入創造條件,如簽訂多邊及雙邊消除知識產權壁壘的協定。

        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產品出口的商會、行業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和中介組織,發揮其調研、協調、協商、服務等作用。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爭取與WTO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動權。

        加快對專門人才的培養。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培養一批熟悉世貿組織規則、精通外語、熟悉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的專門人才。這些專門人才可以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的必要人力資源。

        企業應對知識產權摩擦的策略

        針對產品出口的知識產權壁壘,出口企業應把握國際市場消費需求變化趨勢,掌握國外政策最新動態和有關信息;改變原來主要通過增加產品出口數量來發展出口貿易的模式,確立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提升產品品質、擴展產品功能的發展思路。

        制定國際化經營策略和市場多元化戰略。在跨越知識產權壁壘的過程中,出口企業制定國際化經營策略,適時調整產品的出口經營策略是一種有效的辦法。區域化集團貿易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一大趨勢,在這種模式下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內的各種貿易壁壘相對要少得多,因此,我國的企業應該轉變經營思路和營銷策略,像其他發達國家那樣從“貿易立國”向“海外立國”發展,在國外建立分支機構,把投資放在產品的主要市場和經濟一體化區域內,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繞過知識產權壁壘的限制。出口企業應走市場多元化道路,通過建立國際經銷商網絡、密切與外國駐華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國內外大型展銷活動、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國際市場營銷與開發力度;避免由于一國市場關閉而導致企業陷入困境的情況;重視了解各國在產品進口貿易中的各種法規,注意避免在同一時期將一種產品向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市場大幅度增加出口。

        針對知識產權壁壘,出口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了解出口國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搜集相關信息,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避免因知識產權壁壘造成的損失。應正視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和知識產權方面擁有的優勢以及對我們形成的巨大壓力,盡快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業、技術和產品,改變專利工作的被動局面,才能突破國外知識產權壁壘。

        加強對以知識產權為主的國際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的學習和借鑒,逐步確立本土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我國企業要加強對國際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的學習和借鑒,結合自身特點和市場發展的狀況,選取適當的可行的技術標準,為我所用。我國企業應當掌握本行業的標準前沿,加強與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必要時建立標準戰略聯盟。

        篇5

        關鍵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協同保護

        一、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經廣為接受,但是對于其定義卻尚未達成共識,其內涵與外延也欠缺清晰性,這種現象固然與權利對象――知識產品有著的密切的關系;但是如果更進一步看待這個問題就會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之所以難以歸納,乃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所具有的歷史的偶然性決定的。因此,對知識產權的定義除了一般的類型化概括法,還包括列舉法。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的對象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者、錄音者和廣播者的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識、商業名稱和商品標記,反不正當競爭以及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權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將知識產權的對象界定為: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對未泄漏之信息的保護。我國學者對于知識產權的對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認為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培育者權、商標權和各種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李明德,2014)。

        對于企業來說,各國際條約以及學者對于知識產權對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論意義外,更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了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首先,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應當符合現行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這一點是由知識產權采取授權式確權模式決定的,只有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智力成果獲商業標識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從國際條約以及知識產權的內容來看,主要分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以及工商業領域。雖然這兩大領域呈現出逐步融合的趨勢,但是仍然要根據企業的具體產業來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如文化創意產業應當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核心,而高科技產業則應當以專利權的保護為核心。第三,處于不同階段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由于各個產業以及企業的技術水平有別,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也應當有所不同。在技術水平較高的產業或企業中,應當鼓勵增加研發投入,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以及保護;在水平較低的產業或企業中,則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鼓勵技術模仿,如此才能促進技術的快速發展。

        二、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和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法各分支有著不同的保護宗旨和制度設計。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否認不能通過不同方式保護同一個產品,但是從實踐的角度講,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產品不僅會產生單個法律所期待的效應,也可能會產生知識產權之間彼此加強的協同價值。

        有鑒于此,本文提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我國有學者提出產業知識產權管理領域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概念(楊德橋、田榮哲,2013),與本文所提出的“協同保護”概念相關,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的是綜合運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商業秘密權等對產業或企業提供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是建立在知識產權綜合保護的基礎之上,更加強調綜合保護后所能產生的高于單獨保護的價值結果。

        在現有知識產權法框架下,強調企業推行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意義如下:

        第一,有利于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激勵功能,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產業等利益集團與國家控制思想傳播結合的產物。現代知識產權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則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科技進步。即使是個人主義盛行的美國,也將知識產權的社會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專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沒有專利權制度,那么發明人的發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復制,在市場上表現為相關產品數量增多;如此一來,發明產品的價格就將趨同于邊際成本。雖然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有利于消費者以更低的價格購買產品;但是,從發明人的角度來說,發明人的產品價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產品的價格,因此,收回投資和研發的成本將產生困難。從長遠來看,將損害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對社會的文化和技術進步則構成了阻礙。專利制度則允許專利權人在一定時期內以壟斷價格出售專利產品,收回投資,維系和促進新的發明創造。因此,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主要是通過“壟斷價格”來實現的。在知識產權法框架下,能夠實現“壟斷價格”的制度設計除了專利權外,還可以通過商標權來實現。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較專利權長,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標權能夠在專利過期后,為發明人或其他權利人持續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保護,從而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在較長時間內穩定存在,既能夠實現專利法的激勵功能,也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

        第二,有利于現有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增強對知識產權法的認識。以商標權為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市場上的同類產品日益增多,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識的價值逐漸凸顯;商人為了保護其使用商業標識的壟斷權、限制競爭,不斷推動對商標的保護,從而確立了以欺詐之訴保護商標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詐之訴對權利人的證明責任要求較高,進而商人又不斷推進商標作為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標欠缺創造性以及商標主要關注的是偽造與欺詐,而不是財產的創造與保護,導致商標在一段時間內并未容納在知識產權法的范圍之內。最終促成商標被容納到知識產權法的架構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團的游說、各國為達成國際條約所做出的妥協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壓力。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導致知識產權制度整體的發展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點就表現為:各個知識產權分支在確定保護對象的時候,僅從其本身立場出發,未曾兼顧其他法律的保護對象,如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相結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也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在實踐中,企業對于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訴求,有助于引起學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對知識產權整體制度的認識,使得知識產權制度從“空中樓閣”變為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識產權實踐的指揮者。

        三、 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從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來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一直在擴張。以美國為例,以科技進步和觀念進步為邏輯順序,依次增加了“地圖、圖表、圖書或已經印刷的書籍”(1790年),印刷字體(1802年),音樂作品(1831年),戲劇作品(1856年),攝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繪畫、素描、雕塑(1870年),電影作品(1912年),錄音(1971年),計算機軟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為保護對象。中國與美國不同的是,中國著作權法在制定的時候,就采取了國際上相對成熟的對象體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但是仍然會呈現擴張的狀態,如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中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中,并不是所有內容都會與商標權相關。也就說,并不是所有的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企業都會有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情況。與商標權可能相關的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實用藝術品等內容。

        比較典型的是美國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為以動畫為主題的大型跨國公司,為其公司旗下的動漫角色,如維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車總動員、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權和商標權協同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即在用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動畫形象的同時,將其注冊為商標。作為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獲得多項權利使用方式與權利救濟途徑。

        從適用的情況來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權與商標權保護動畫角色在共計二十余大類,三百余種產品和服務上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電影(如汽車總動員、玩具總動員、超人特工隊、料理鼠王等),電視,迪士尼公園、度假村和景點(如佛羅里達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區、迪士尼郵輪、巴黎迪士尼樂園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區主題公園(如魔幻王國主題公園、米奇卡通城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游戲(如皮克斯電影《玩具總動員2》授權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騎警游戲),娛樂(如歡樂島AMC影院、世界音樂演唱會等),除了華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題公園(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園迷你高爾夫球場、室內互動主體公園、迪士尼薩拉托加溫泉度假村水療等),餐廳(如三明治伯爵餐廳、麥當勞、好萊塢星球餐廳等),購物(如魔法大師商店、迪士尼世界專賣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電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樂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運動度假酒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主體公園門票(如魔法門票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計劃、魔法+豪華餐廳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服務(如魔法快遞服務、迪士尼提前預約服務等)等。

        四、 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對于企業來說,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協同保護能夠產生“強強聯合”的協同效應。一方面,從商標權的角度來看,專利權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積極態度,并轉化為長期、重復的購買行為,即形成品牌忠誠度。專利權的授予,特別是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是以技術的“顯著進步”為實質要件的。“顯著的進步”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這種技術的顯著進步一般通過與產品相關的表現形式實現,其中產品質量就是一項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時,產品質量是消費者首次嘗試購買后評估是否滿意、產生好感,并再次購買的重要指標。因此,對于專利產品來說,專利所代表的較為良好的產品質量有助于品牌忠誠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從專利權的角度來看,商標權能夠實現對于專利過期的產品的保護,即在專利存續期間建立的品牌忠誠度能夠實現權利人在專利過期后對市場份額的繼續占有。專利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排他性較強,同時授權條件較為嚴格、保護期限也比較短。專利權過期以后,如果允許對專利產品進行隨意制造和銷售,對于權利人而言,其壟斷地位、收取壟斷價格的資格立即消失,產品的價格也將降低至與邊際成本持平,利潤空間也將逐漸縮小。這是權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現象。然而,可以續展的商標權保護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延長專利產品保護期。如在專利權過期后,市場中的其他競爭者可以自由制造專利產品,但是由于商標權的存在,其他競爭者不能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銷售這些產品,從而維護了權利人的市場地位。

        在國外企業的實踐中,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知識產權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種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國孟山都公司,旗艦產品Roundup是一種農用除草劑,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專利權。按照當時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專利權應當于1991年過期;但是通過對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異丙胺鹽的專利權,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專利保護期實際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為了在專利過期后繼續享有市場份額,采取了主動降價的價格策略。通過主動降價,擴大潛在客戶群體,即增加消費者接觸、使用產品的可能性,為建立品牌忠誠度,增加商標權的價值打下了市場基礎。德國也有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企業實踐。如拜耳公司,在其產品--拜爾阿司匹林專利過期后,轉向了商標權保護。與孟山都公司的價格策略不同的是,拜爾公司通過在拜爾阿司匹林的藥片、包裝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標的方式,直接在消費者與產品之間建立聯系,為商標權保護已過期專利產品提供事實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與借鑒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實踐意義。發達國家關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協同保護策略值得我國企業學習和借鑒:

        (1)積極尋求知識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美國版權法歷史上,版權主要通過版權標記取得,通過版權注冊才能實施;現行法律中,雖然不再需要版權標記作為獲得版權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訟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積極為其動畫角色進行版權標記和注冊。在我國,雖然不需要標記和注冊等程序才能取得、實現著作權,但是我國企業仍然應當積極進行著作權的登記,以增強訴訟中的證明力。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更是需要經過注冊和登記,因此,企業對于具有明顯技術進步、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知識成果,也應當積極進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申請注冊。

        (2)擴大知識成果的適用領域。迪士尼公司的經營領域涵蓋了以動畫角色為中心的娛樂、音樂、時尚、運動等諸多領域,使得著作權和商標權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我國的企業雖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廣泛的經營范圍,卻應當借鑒其以動畫角色為中心開展經營行為的方式。企業應當以知識成果為依托,積極開發周邊產品,并在此基礎上向同領域以及相關領域拓展,增加知識成果的附加價值,以形成多行業、多利潤點的企業經營格局為目標和發展方式,最終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在專利存續期間積極增加商標權的價值。由于商標實際是商譽的載體,而商譽的本質是消費者與產品之間的聯系。因此,既可以通過降低價格等方式擴大潛在的消費者群體,也可以通過增加商標在消費者群體中出現的頻率,來增加建立聯系的可能性。通過建立消費者與產品的聯系,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商標權的價值。

        在傳統的理念中,知識產權各分支保護對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間互相獨立。然而,在文化產業迅速崛起、文學藝術科學領域逐漸與工商業領域互相滲透的今天,這一種傳統觀念已經受到沖擊;相關產業實踐者的觀念也應當與時俱進,探索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為中心的協同保護策略,提高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種經濟利益獲得渠道,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經濟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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