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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1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

        篇1

        規則和守則、制度都是由國家的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規范性公文。其中,規則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進行管理或開展某項公務活動而制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規范性公文。

        規則適用于對一定范圍內的某一具體管理工作進行程序規范和行為規范,以保證該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游泳規則》,是為加強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又如《交通規則》,是為加強交通管理,保證交通安全而面向社會制定的,行人、車輛行駛要遵守這些規則,管理人員要以這些規則為依據進行交通管理。

        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1.針對性。規則的制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它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某項管理工作或某項公務活動而制定的操作規定,其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有任何隨意性。

        2.可操作性。規則的規范事項必須周密、精細、具體,可以直接付諸實施,不需要再訂出實施細則來保證其貫徹執行。

        (二)規則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規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一般僅有標題項目。如果制發機關級別規格較高,還需要寫明制發的時間和依據等項內容。

        (1)標題: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計算機房安全管理規則》等。有的則由制發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如《××市工人運動會參賽規則》等。

        (2)制發的時間、依據:寫在標題之下,有的用括號注明規則通過的年、月、日期與會議名稱;有的注明批準、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機關,有的寫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機關。

        正文

        規則的正文內容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總則是關于制定規則的指導思想、緣由、依據等項內容。分則是規范項目,它是規則的實質性內容,要求執行的依據。

        篇2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在教學過程中既講授普適性原則也講解本土化制度,要巧妙地用法理學中法律規則“法律后果”的缺失來解釋現實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法理學的反思法解讀中外基本原則等刑事訴訟的重大問題,使學生能夠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法理學

        一、基于法理學開展刑事訴訟教學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法律人才培養因此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更是任重道遠。本科教育作為這一培養計劃的起點,或者直接為國家和社會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針對后續的法科研究生培養提供優質生源。這便需要該計劃實施下的本科學生要夯實各法律部門的基礎知識,能夠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能夠準確地運用各法律部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等進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夠恰當地運用法律思維。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作為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實現前述目標,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刑事訴訟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在處理國家與個人關系時會隨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取舍時有所側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環節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既要講授刑事訴訟的普適性原則也要講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學的知識與方法巧妙地組織材料,使學生運用學過的法理學知識與方法消化吸收,最終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二、基于法理學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規則詮釋現實的刑事程序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解,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設)、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規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規則;規則的前兩項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項也應是有效的”[1]。除了基本原則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規范,便是上述法律規則的直接體現,它們的邏輯結構也應該遵循上述規律??墒俏覈▏筝^長期內由于受階級斗爭觀念的影響,將刑事訴訟視為階級斗爭的一種途徑,重視打擊犯罪,重視刑事審判后的定罪與量刑,忽視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忽視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國家立法確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僅得不到客觀的對待,而且還被作為資本主義立法的虛偽性加以批判,最終導致它們為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吸收的事實無人問津。隨著國家全面撥亂反正,近2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理論研究已經走上正軌,但是由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傳統的歷史延續,盡管域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立法逐步認可,但也存在著吸收不到位的問題,除基本原則之外的刑事訴訟規范(對應著法律規則)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后者說到底便是法理學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的缺失,這一問題早已為訴訟法學者所關注,認為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共同構成的。前者指的是“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則丙’”,后者指的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誰來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給出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條件”,后者“則具體規定了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方式或程序”[3]。我國以往的問題是,2012年以前刑事訴訟立法中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均不完善,如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承擔,這是明顯的實體性規則的缺失。又如刑訴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訴人供述源于刑訊,那么該供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立法語焉不詳,是明顯的實施性規則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訴法第二次修改后,實體性規則的不完善有所改進,但實施性規則的不足或缺失問題仍懸而未決。鎖正杰博士的研究結論,對于分析和改進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本科教學也應該讓學生認識到這一問題,但是按照“實體性規則”“、實施性規則”的界定深入淺出地講述出來并非易事,甚至會占用大量課時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解,將“實施性規則”的缺失與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規定的缺失相聯系,說明當下我國大多數刑事訴訟規則存在著“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訴訟立法予以完善,便會實現法理學知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靈活運用,起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終實現學生對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實然與應然的總體性把握。

        (二)運用反思法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后來,張文顯教授又提出了部門法哲學研究的三種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語義分析方法是作為實前述證研究方法之一介紹的,這樣僅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沒有涉及的,這一方法說到底也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為域外法理學教授所認可,也為我國學者的論文所闡發,對于理解我國當下的刑事訴訟問題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為作為思考的對象。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無論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還是價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4],這對于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發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學習興趣,也能促進對這一學科基本問題的理解,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能理解為什么。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使用的教材是陳光中先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專門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本科教材編寫之前,這一教材用于該計劃下的本科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因為它是由全國知名高校的資深學者撰寫的,能夠隨著學術研究的進展、立法的進展不斷修訂,做到與時俱進。不過,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內容的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之處,越是這樣的地方,越需要讓學生以反思方法進行追問,因為“反思方法也是一種追問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反思就是追問”[5]。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是什么之后,追問為什么立法這樣規定沒有那樣規定,不同訴訟原則之間、同一訴訟原則之下的各個訴訟制度之間有沒有矛盾,不同的訴訟理論之間的分歧是什么,分歧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樣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入,有助于推進刑事訴訟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

        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但上述教材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卻并不是很清晰,因為該書第五章“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第一節概述中一共講了方面內容:一是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二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三是我國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到第十五節分別敘述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是,既然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有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6],那么我國的13個基本原則與這6個原則又是什么關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沒有國際社會已經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沒有說明了什么問題,原因何在?我國今后刑事訴訟立法需不需要確立這樣的通行原則,我國現有的13個原則又該如何定位,與通行原則的契合之處與差異之處分別在哪里?這一系列的追問,便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前世、今生、來世在學生強烈的求知欲驅使下問題化了。

        當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這樣的問題還很多,如我國的檢察獨立、審判獨立與域外的司法獨立之間的不同點在哪里,我國對程序性爭端處理中的決定與域外的“準抗告”程序之間的差異何在,為什么存在這種差異,等等。通過一系列追問,學生便會拓展思考空間,拓寬知識面,更好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也只有這樣,這一計劃培養下的學生才能對教科書的內容有準確的理解,又能在重要問題上超越教科書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礎上進一步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關注,最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崗位才會“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維系著法律公正和社會良善”“,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分辨是非、判斷利弊,合理推論、作出處斷”[7]。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學習與其他學科類似的學習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落到實處,使未來的法律人擔當起國家法治建設的大任,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目標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編寫組.法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鎖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9-44.

        [4][5][7]張文顯.部門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18.

        篇3

        〔關鍵詞〕 國際法體系,體系不平衡,價值評價,國家立場

        〔中圖分類號〕D9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6)06-0115-08

        一、引言

        國際法體系為國際關系提供了商談話語和交流平臺,但并非能夠為所有的國際法實踐提供相互匹配或互為協調的規范基礎和運行機制。朝鮮數度進行核試驗凸顯了國際禁止核擴散規范體系普遍與強制效力的缺乏;“伊斯蘭國”挑動國際關系敏感神經,但國際法體系仍然缺乏增進國際合作與協調以有效打擊恐怖活動的法律規范和制度;《巴黎(氣候變化)協議》是否包含符合全球氣候治理之需求的規則準確性和強制性存在疑問。

        從宏觀視角來看,國內法律體系更為系統,具有完備的執行機制和足夠的強制力,能夠有效回應社會關系調整的需求;相較而言,國際法體系的理念、規范、運行等維度或要素之間經常不能夠完美匹配或妥善協調,呈現出功能性的“不平衡”特征。筆者拋卻失衡、缺陷、不足、困境或不對稱等表述方式,以規避可能隱含的價值判斷,因為“不平衡”形態并不一定蘊涵價值褒獎或罹于價值苛責。當然,“不平衡”價值視角也并非一成不變,筆者將會在下出解讀。

        規范體系意味著關系網絡及其所產生的法律系統。〔1 〕7國際法是存在于國際關系中的開放的體系,國際規則、規范、原則、特權和權利構成可鑒別且連貫一致的集合。作為“活的”和自我發展的體系,國際法包含了規范、實施和爭端解決(運行)等層次,而且時刻通過發展來尋求自存和穩定?!? 〕但是,國際法體系內部并非和諧一體,相反,國際法建構性的發展與其適用程序無效或低質之間的不平衡似乎是其固有矛盾?!? 〕盡管如此,此種“不平衡”特征并非國際法研究和適用的普遍預設,有關國際法體系功能與結構形態的爭論和分歧此起彼伏。

        實踐中,國際法體系的“不平衡”特征(下稱“體系不平衡”)顯著表現為特定社會關系的規范狀況與國際法理念或現實規范需求之間的不協調或不匹配。例如,就“核武器咨詢案”中“事實不清”(non liquet)的可適用性,赫希?勞特派特認為,國際法是完整的體系,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排除了“事實不清”的適用可能性;而朱利葉斯?斯通則認為,國際法體系存在(實質、管轄或司法)缺陷,且法律體系存在閉合規則的假設并不能成立,法院并沒有義務以解釋或者造法去填補實質性缺陷。國際法的規范性需求相應的是強制性,但規范性與強制性之間往往存在功能性“不平衡”。例如,就WTO爭端解決機制(DSM)裁決的遵守問題,約翰?杰克遜教授認為,DSM的裁決是有拘束力的,故而締約方有義務執行和遵守;而朱迪斯?貝洛則認為,締約方并不是必須遵守DSM裁決,執行、賠償或接受報復是選擇性的。顯然,國際法規范性與強制性之間存在間隔,強制性的程度不能當然地附屬于規范性的強弱。

        “不平衡”是國際法體系所具有的結構特征。遺憾的是,現有的國際法研究缺乏對紛繁復雜的“不平衡”現象的宏觀探討。基于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目的,體系不平衡的具體內涵、理論淵源、價值評判和國家應當秉持的立場均值得分析,結構視角下的理論探析有助于清晰地認識和理解國際法的運行現實和發展方向。

        二、體系不平衡的概念、理論基礎和現狀

        法律秩序是關于規范的體系,國際法秩序亦是以體系形式存在的。橫向來看,國際法是由不同治理領域的規則、原則和制度組成的集合體,即部門結構;國際法在不同部門的發展狀態可能并不一致,從而形成國際法體系的“部門差異”。① 縱向來看,國際法體系又由法律理念、規范和運作等要素或維度構成,形成以理念為引導,規范為核心,運作為支撐的規范體系。② 就特定治理領域的法律體系而言,國際法不同構成要素或維度間可能存在功能性的不匹配或不協調,形成國際法體系的“不平衡”特征,進而影響到體系整體功能的表現和發揮。③ 體系不平衡顯著表現為國際法理念、規范現狀與運作實際之間以及規范性與強制性之間相互關系的不匹配或不協調。

        體系不平衡肇源于國際法理論的最初建構,是國際法的固有特征。約翰?奧斯丁認為,國際法并非者的命令,缺乏強制力,因而只是實在道德,這無疑是對“不平衡”特征的極度渲染,以至于其如同現實主義國際關系理論一樣,顛覆了國際法的法律品性。然而,國際法已然被國際主體踐行了數個世紀,其法律性不容置疑?!? 〕1哈特調和了“不平衡”與法律性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將強制力與“法律”的范疇相區隔,但毫無疑問,國際法更類似于原始狀態下的法律,即第一性義務規范與第二性規范之間存在不平衡。〔5 〕215凱爾森承認現有國際法秩序的“不平衡”,不過他將國際法的效力放置于規范等級的頂層支撐中,“不平衡”對國際法之法律性的影響將逐漸得以消隱?!? 〕此后,體系不平衡似乎已經成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隱含共識,學者轉而在特定領域中探討“不平衡”的原因、影響和矯正路徑,以確立國際法的效力。④

        體系不平衡可以通過一定的結構模式加以分析,體系構成要素或維度之間的矛盾構成國際法發展的內在潛力。從起源來看,國際法體系的構筑是不同要素或維度結構性組合的產物。國際制度(包括國際法體系)的確立和發展立基于認同構成、目的、倫理(價值)和工具等綜合維度的結構性考量和取舍, 〔7 〕25-30結構性的思維和實踐過程使國際法體系呈現出差異性的結構設計。從表現和功能來看,國際法的創制和運作總是在構成要素或維度的不同結合點上實現,國際法體系功能的發揮仰賴構成要素或維度間的相互協調和互為支撐。⑤ 另外,體系不平衡實際是國際法體系內在矛盾的表象與結果。國際社會的演進使原有規范體系無法適應國際關系的調整實際,體系內部潛在的矛盾逐漸凸顯并限制體系功能的發揮,要素或維度間的關系面臨重構的任務。為維護和提升規范體系的整體功能,時新的理念被納入規范設計,迫切需求的規則被創設,國際制度改革與設立得以推進。矛盾是發展的內在原因,體系不平衡所表征的矛盾的產生、發展和解決實際上是國際法呈現循環往復發展性的內在原因。⑥

        三、體系不平衡的形成脈絡

        國際法理念、規范體系與治理需求之間的內在張力使“不平衡”成為國際法體系的深刻“烙印”,而、全球化、人本化、法制化等核心話語的交織、沖突和互動,則使體系不平衡對體系功能的影響日益凸顯。

        首先,國際法理念與規范實踐之間鴻溝的彌合呈現出漸進性的發展脈絡。國際法理念是人類對過往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發展歷史的總結,也是對現行國際法進行批判和改革的尺度和價值指引?!? 〕就國際法研究而言,理念和實踐均會涵蓋。理念主要關注國際法應當如何構成,而實踐則涉及規范狀況以及國際法主體的行為表現。理念與規范的結合――盡管并不總是緊密協調――構成了如今的國際法?!? 〕32國際法理念與規范實踐之間存在指引和接納的關系,規范實踐反映國際法理念所蘊含的精神和內容,但規范實踐并非能夠形成全盤落實理念指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例如,在國際環境領域,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所宣示的“環境國際主義”構成了后續多邊環境保護公約的核心理念,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理念極大地促進了國際環境立法的發展。國際環境法的進步很大程度上源于政治的選擇與道德的要求,法律調整的進路落后于觀念的發展。實踐中,國際環境立法經常采用的“框架公約模式”⑦ 往往缺乏履行和監督機制,很難具體指導國家行為,環境立法的多元參與也促使國家在接受國際義務時謹慎選擇,環境國家主義時刻挑戰著國際環境立法的效力。又如,平等是國際法的核心理念之一,該理念在規范層面得到了確認,但國家等級和不平等仍然被規范化并在國際法體系中得以體現。

        其次,法律體系的保守性阻礙著法律體系對國際關系規范調整需求的有效回應。每一個法律體系都在經歷不斷的變化,因為法律必須不斷使自身適應新的實際。法律體系不斷以新的要素補充或取代過時的內容,從而消除國際關系現實與法律調整之間顯著的不一致?!?0 〕21國際制度表現出一定程度的保守性,法律體系總是對社會狀況進行自我感知回應,而后才能做出適當的反映和變化,現有需求和既存制度間存在割裂,國際法體系與政治可行性永遠存在間隔?!?1 〕11因此,當國際關系的規范調整需求形成之后,國際社會并非都能夠在國際立法和制度安排層面做出及時的回應。相反,國家往往選擇通過國內法對相關行為進行規制,而國內立法的差異又可能帶來國際標準的存在與符合與否、各國國內立法的“可比較性”或規則實施與評價的分歧等問題。

        再次,概念本身包含對立性,構成國際法發展的基礎,又時刻維護著本身的“至高”品質。國際法制與權力之間的持續張力是“不平衡”特征得以形成的根源。是并且仍將是國際法體系的核心話語。產生于對教權的悖反,其本身在產生之時便是包含對立性的矛盾體。權利的至高性是國際法體系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卻又使得立基于同意和相互性之上的國際法體系十分脆弱;靜態復合主義之下的禁止對個人權利的考察,人權保護的規范和機制實施一度舉步維艱?!?2 〕56-66天然包含內外對立,即不受其他權力支配和干涉,國際法與國內法二元體系由此形成。國際法屬于不完全規范,需要國內規范來執行?!? 〕343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二元分離使國際規范的產生和實施始終面臨內外法律體系裂痕的阻隔,體系不平衡正是在內外法律體系并立的理論和現實背景中存在并發揮影響。舉例而言,《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約)確立了國際刑事法院(ICC)對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管轄權,但卻受制于“補充性原則”,即ICC只有在國家“不愿意”或“不能夠”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確立對相關案件的可受理性。囿于各國間巨大的分歧,規約文本并沒有對侵略罪的定義和管轄條件做出規定,導致ICC的侵略罪管轄權流于形式。2010年,“坎帕拉審查會議”通過了《規約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構成要件和管轄條件。⑧ 但是,根據規約第12條第2款規定,ICC不能夠對非締約國國民實施的或在其領土上發生的侵略行為進行管轄,修正案本身也規定了簽署(或批準)的數量要求、“再次審議”要求(2017年)和締約國“選出”(opt-out)機制。

        另外,既有國際法律制度包含著經由“國家同意”的讓渡,新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需要協調與原有國際制度的關系,這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新設規則的“不平衡”特征。依據《聯合國》()第39條,聯合國安理會有權決定侵略行為的存在,而ICC對侵略行為的調查和權力有可能構成在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對安理會的改革,這引發了美國、法國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擔憂?!?3 〕就具體規則而言,一方面,修正案沒有規定安理會已然介入之侵略情勢同樣受上述管轄權限制的束縛;另一方面,ICC的侵略罪管轄需要首先辨認安理會是否對侵略行為做出確定。

        最后,、國際制度、人本化、全球化等核心話語交織、沖突和互動,共同構成了體系不平衡的現實背景。本身所內含的對立性及之間的沖突仍然是現代體系不平衡的根源,國家與國際法調整之間仍舊存在內在張力,國家間的共存、協作和沖突化解仍舊是國際法的主題詞;全球化使傳統的治理方式面臨主體多元化、治理對象復雜化等挑戰,國際法體系與治理需求之間的“不平衡”特征顯化并擴大;人本化趨勢使與人權(安全與正義)的價值沖突反映到國際法體系中,并對傳統國際法體系缺乏對人本觀念的足夠接納的“不平衡”狀態提出了矯正要求。⑨ 另外,國際制度處于核心話語交織的中心位置,發揮協調話語沖突的作用,全球化和人本化又會增加國際制度的需求和議題,但國際制度與觀念始終存在限制與被限制的關系, 體系不平衡特征可能因此突顯。

        四、體系不平衡的結構解析

        體系不平衡通過一定的結構形式得以呈現。從不同視角分析,“不平衡”特征表現為不同的結構形式,而不同結構形式的構成要素或維度各不相同。體系不平衡的結構解析不僅出于認識論上的考慮,同樣也具有方法論上的意義。

        (一)法制化理論維度。法制化理論認為,國際法體系的發展可以從準確性、義務性和授權性三個要素去理解。準確性指規則明確地規定其所要求、賦權和禁止的行為;義務性則指準確性所載承諾或者規則的約束力。即此處的準確性和義務性實際上構成(但并不等于)規范-運行維度結構中的規范體系,但也包含運行體系的內容。授權性則指成員國(方)賦予國際行為體采取行動或者決定的權力,即此處的授權性屬于二維結構中的運行體系范疇。〔14 〕 如圖1所示,準確性、義務性和授權性三者本身的充足程度及多樣組合構成了特定治理領域規范體系“平衡度”的形象反映,而由“軟法”至“硬法”的閉合區間內法律規范特點的變化則體現了不同規范體系“平衡度”的差異。當然,有學者用“政府”意表法制化的含義,現有國際法結構和組織構成了基本的“政府”類型,而“政府”的強度和程度是可衡量的,即存在“平衡”或“不平衡”的空間。

        法制化理論構成要素對國際法體系規范性做了解構,即準確性與義務性。徒有準確性而缺乏義務性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平衡”特征的重要表現,而義務性充足情況下準確性的缺乏則會削弱規范性的法律效果。授權性揭示了體系不平衡的核心內容。國際社會法制化并不必然等于國際組織的建立和運行,但具備一定程度授權性的法制化則必然具備組織形式。當相應的組織形式并不具備與規范性相適應的管轄權、裁判權、執行權等內容時,體系不平衡特征便會顯現。例如,國際貿易合作具備較高準確性和義務性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可自我實施的制度體系,因而規范體系相對“平衡”;而國際宏觀經濟合作,如國際匯率機制,則由于合作利益、自我逐利行為受限制程度等因素限制而相對失敗,體系不平衡特征相對明顯。

        法制化理論本身視角獨特,但并非毫無瑕疵。首先,法制化理論本身存在爭議,即結構基礎本身不客觀。國際社會法制化是廣為承認的趨勢,但就其構成要素仍舊存在爭議,⑩ 故而以其作為“不平衡”的分析基礎容易產生爭議。其次,法制化理論下,體系不平衡特征通過法制化要素本身的充足度及相互組合關系的變化體現,國際法體系的“不平衡”特征雖然可以間接地推導得知,但卻無法直接地加以呈現,而且要素本身的充足度衡量標準也不清晰。最后,法制化理論的結構劃分覆蓋面不完全,即體系不平衡特征不能完全地得以反映。就特定規范內部的不平衡及規范與授權之間的不平衡,法制化理論可以給出分析,但諸如參與主體、遵守條款等內容,授權性并不能完全覆蓋,因而不能夠在“不平衡”分析中給出解答。

        (二)規范體系與運行體系維度。規范-運行雙層結構將國際法體系劃分為規范體系和運行體系兩大部分。規范體系指基于政策或價值而產生的廣為接納的行為標準,其在不同領域表現為或強或弱的行為調整;運行體系則指國際法所提供的調整和管理國際關系的平臺或結構。運行體系為國際關系的開展設定一般程序和制度,而規范體系則在鑒別實體價值和目標的基礎上指引國際關系?!?5 〕28-46規范體系的構成要素反映規范性要求,而規則的實施(包括國際規則的國內執行)則需要運行體系提供相應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指引。反過來,特定的運行實踐或要求應當及時得到規范層面的支撐,從而確定相關行為和慣例的法律效力。當規范-運行體系之間的互動關系被打破,即兩個體系構成要素無法達到功能性的匹配或協調,國際法體系的“不平衡”特征便會體現出來。

        規范-運行雙層結構劃分克服了法制化理論的某些缺陷,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首先,規范-運行雙層結構劃分相對客觀,要素清晰明確。如圖2所示,規范-運行的結構形式是按照國際法實踐特征所做的劃分,具備較強的客觀性;兩大體系的具體要素頗為明確,前者即呈現價值與指引行為之國際立法事項;后者則包含法律淵源發現、參與者、執行和遵守、違法救濟(責任)等。其次,規范與運行體系的動態關系明顯。法制化理論中,各要素對于法制化而言既非必需,也非充足,三要素之間似乎不存在相互補充的關系,要素組合(尤其是義務性的定位)對法制化程度的貢獻差異也不甚清晰。相反,規范-運行雙層結構中兩大體系的關系則相對清晰,規范體系支撐運行體系,而運行體系則實施規范體系,兩者間存在持續的互動。〔16 〕6-7最后,規范-運行雙層結構具備開放性,非此即彼的結構特征使得結構覆蓋面廣泛,兩者相互配合構成相對周延的國際法體系概念,能夠充分容納體系不平衡的相關分析要素。

        但是,規范-運行雙層結構存在考察維度不完整或容納考量因素不完全的可能。其一,價值、政策與體系整體的區分沒有清晰界定。所謂價值和政策實際上指國際法理念,而國際法理念對規范體系和運行體系都可以施加獨立的作用。規范體系與運行體系以價值和政策為指引,但雙層結構并未突出價值或政策因素的獨立作用。其二,國際法體系功用的發揮以特定且變化著的國際關系為背景。雙層結構本身未將體系存在和發展的背景考量納入體系不平衡的分析過程,因而限制了結構模型對體系現狀的批判性認識以及對體系建構性發展的預測。

        (三)理念、規范與組織維度。理念-規范-組織三維結構將國際法理念設為單獨維度,強調國際法理念(包括價值、政策、治理需求等)對國際法體系形成、發展和變化過程及特征的獨立影響。具體而言,理念維度指引導法律體系的發展并體現于體系整體或規則設計之中的政策、綱領、原則或體現知識性與道德性的價值等;規范維度指致力于指導具體行為且具有潛在適用性的原則、規則;組織維度指取消自發或缺乏調整方式的機制、機構和程序,它包含主體存在所必要的整合性法律整體,也是法律體系運轉不可或缺的理性機制。國際法體系中,理念-規范-組織三個維度的聯系經常表現為分離、脫節甚至是矛盾,由此,國際法得以滿足多層次的調整功能,卻也使得國際法的理想化色彩,即“不平衡”特征相當突出。〔17 〕127-130

        國際法理念不是單純的理想,將“烏托邦式”的理想作為“不平衡”研究的起點不可避免地扭曲了國際法體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國際法理念主要是基于對過往國際法實踐的總結而形成的原則性描述,反映著人類和國際法主體對國際法體系的價值取向和期望。理念維度的構成因素屬于能夠現實轉化為規范與組織維度的范疇,包括對體系運行環境與發展趨勢的充分考量。如圖3所示,一方面理念維度為規范維度和組織維度提供正當性支撐,沒有理念支持的規范維度無法獲得信念認同和良好遵守,缺乏理念指引的組織維度不能有效運行以獲致實效;另一方面,國際法理念反映著國際關系的調整需求和體系整體的發展方向,當規范維度與組織維度不能助益于理念維度的貫徹落實時,國際法體系便會因“不平衡”而缺乏生命力。理念-規范-組織結構模式包含完整的分析鏈條,避免了雙層結構對理念維度的忽視以及類似功能主義理論之解讀中規范維度的虛無, 〔11 〕13-16故而能夠提供對體系不平衡特征做出相對完整分析的工具。

        中國是具有世界影響力的、新興的發展中大國,是既有國際法體系構建和沿革的重要參與者,同時也是國際法體系調整、改革和發展的密切關注者和利益相關者。從理念維度來講,中國既接納和實踐全球化與人本化視野下國際社會的重要理念,同時也向世界貢獻自身經濟、社會、文化和法律建設中的重要理念,通過理念的互動為確認或矯正體系不平衡注入活力。中國堅持以《聯合國》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展開國際交往,牢固支持獨立、平等、互不干涉等國際法基本原則或理念,反對任何形式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中國主張以和諧理念指引國際秩序建設,支持國際和平、公平、人權和發展事業。從規范維度講,中國以者、對話者和參與者的身份參與國際立法進程,進行國內法治建設和改革,推進對話的法律全球化,通過對話確認或者矯正體系不平衡現象。中國依據既有國際法體系從事國際交往,主張各國依據國際法平等交往;積極參與國際法制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推動全球經濟治理的進程。從運行維度講,中國依托現有的國際法體系進行國際交往,堅定支持聯合國的權威,主張在聯合國的框架下建構新的國際秩序;中國積極維護合法且符合時代要求的機制、程序和安排,按照規范要求履行國際義務,同時,積極審視全球化和人本化條件下的治理需求和價值引導,對不符合時代要求的“不平衡”現象提出修改動議,推動國際合作,推進平衡重構。

        注 釋:

        ①古祖雪教授從形態、部門和板塊三個角度分析國際法的體系結構。當然,部門結構的劃分并非筆者探討的重點。參見古祖雪:《國際法體系的結構分析》,《政法論壇》2007年第6期。

        ②國際法規范一方面反映國際法理念,這體現為條約的序言中原則、目標、宗旨,或者只是隱含在原則或規則背后的價值或政策;另一方面,國際法效力的實現既要依托其本身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也要有可加信賴的實施機制或運行方式加以支撐。

        ③這類似主流國際法與批判國際法理論之間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的劃分。縱向結構注重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而非立法者的視角,采納“授權結構”而非“限制結構”。參見 Jan Anne Vos:The Func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Berlin:Springer, 2013,pp.1-5.

        ④例如,批判法律研究(CLS)拋卻對包羅萬象的國際法一般理論的探求,其關注點轉向對國際法體系中持久的不一致和不連貫的分析和研究。參見Malcolm N. Shaw:International Law (6t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pp.63.

        ⑥例如,國際習慣法由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構成,國際條約則是法律理念、具體規則和運行機制的集合體;國際法功能是價值指引、規范約束和強制遵從的結合。

        ⑥國際法存在非統一性和不確定性本質上反映國家意志和國家利益,其體現的矛盾性是國際法發展的內在動因。參見萬霞:《論國際法的性質與作用》,《外交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⑦“框架公約模式”指國際環境治理領域一般所采用的“多邊公約+議定書+附件”的立法方式。

        ⑧參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侵略罪修正案》第8條之二,第15條之二和第15條之三的規定。

        ⑨人本化是指人權法和人道法所包含的理念在其他公法領域所具有,或正在具有的反思和改革的影響力。在人本化影響下,國際法整體從國家中心向個人中心轉變。參見Theodor Meron:The Hum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6, the part of Introduction.

        ⑩例如,有學者認為系統性(coherence)應當成為法制化的構成要素。參見Amin Alavi:Legalization of Development in the WTO: between Law and Politics. Alphen aan den Rij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9, pp. 59-64.

        參考文獻:

        〔1〕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M〕.Berlin:Springer, 1995.

        〔2〕Anthony D’ Amato.Groundwork of International Law 〔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4(4).

        〔3〕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Contribution of the Reims School to the Debate on the Critical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J〕.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1(3).

        〔4〕Hans Kelsen.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M〕.Anders Wedberg tran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9.

        〔5〕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 (2nd ed.)〔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6〕W.B.Stern.Kelsen’s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36(4).

        〔7〕Christian Reus-Smit.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M〕.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8〕古祖雪.論國際法的理念〔J〕.法學評論,2005(1).

        〔9〕N.D.White & A.Abass.“Countermeasures and Sanctions”〔C〕// Malcolm D.Evans.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0〕Antonio Cassese.International Law (2nd ed.)〔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1〕Joel P.Trachtman.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Global Governance 〔M〕.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12〕Hilary Charlesworth & Jean-Marc Coicaud.Fault Lines of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M〕.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13〕BingBing Jia.The Crime of Aggression as Custom and the Mechanisms for Determining Acts of Aggression 〔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5(3).

        〔14〕Kenneth W.Abbott et al.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 〔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0(3).

        〔15〕Paul F.Diehl & Charlotte Ku.The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Law 〔M〕.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16〕Charlotte Ku and Paul F.Diehl.International Law: Classic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M〕.London: Lynne Rienne Publishers,2003.

        〔17〕Serge Sur.International Law, Power, Security: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lations 〔M〕.Oxford and Rortland: Hart Publishing,2010.

        〔18〕Hans Henrik Bruun.Science, Values and Politics in Max Weber’s Methodology〔M〕.Hampshire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7.

        〔19〕Matti Koskenniemi.“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World of Idea”〔C〕.James Crawford & Martti Koskenniemi.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20〕Fernando R.Teson.A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M〕.Colorado: West View Press, 1998.

        〔21〕蔡從燕.國際法上的大國問題〔J〕.法學研究, 2012(6).

        篇4

        法的現代性具體指法的轉型,即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特征不斷增加的過程。對于法的現代性因素,即現代法律的特征,有規范性、普遍性、利導性、強制性等等。博登海默認為現代法具明確性、普遍性、自治性、穩定性、確定性和變動性等特征。上述幾個方面的法的現代性因素,其實質是韋伯所指的理性化,即法的現代性就是法的理性化?!靶问胶侠硇运枋龅氖呛侠砘^程的形式,實質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這一過程的固定內容。現代社會剔除了這些固定內容,而留下的則是一個可以僅僅根據其形式加以描述的生活過程。”由此可見,法律的現代性特征表明,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張揚。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形式合理性變成自在自為的主體的過程。

        二、我國稅法的現代性表現

        首先,現代稅法確立了稅法主體的普遍性。按照哈耶克的說法,就是指制度應“適用于未知的、數目無法確定的個人和情境”。稅法主體的個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輝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簡化為“人”這一高度劃一的類存在?!八恢擂r場主、手工業者和工場主、企業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體,只是人,而且它視這種人為絕對自由的人?!?/p>

        其次,稅法的開放性,讓納稅人真實感受到國家征稅的“取之與民、用之與民”,同時也便于公眾監督。同時,現代稅法以自足性惟其制度之現代性表現,自足性是現代社會對制度構成的一個重要訴求。

        總起來看,我國稅法由傳統向現代演進的過程就是現代稅法的現代性因素的生成或注入過程,其推動力來自對社會契約理論中合理因素的參考和借鑒,并以此對傳統稅法學加以反思與拓新,促使其向現代嬗變、革新,最終完成傳統稅法向現代稅法的轉變,全面實現稅法的現代性。

        三、稅法的現代性問題

        現代法律張揚形式合理性,僅僅是轉換了人類追求美好價值的方式。但是該理性絕對地追求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不正義的內容也能合理,如此使的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廣泛的質疑,這必然要導致問題的出現,稅法的現代性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1.稅法現代性問題的提出

        而我國稅法學是一門很年輕的學科。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員的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稅法學研究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和亟需改進之處。尤其在生態保護的稅法價值認同、立法及其稅法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多,因而運用現代性理論對其進行反思是中國稅法現代性的必然。

        對于當代的中國來說,現代性問題背后最大的緊張和焦慮不再是經濟和技術問題,而是價值認同和外在形式的制度與內在意識的重構問題?,F代社會最顯著的特征,就是社會結構中的制度秩序的形式化,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主要任務就是形式化制度的建構。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因而建構形式化的制度結構毫無疑問是一個歷史性的首要任務。一方面,社會秩序合理化規則的建構必須以某種對人類實踐目標的決斷為前提;另一方面,一旦社會秩序的公共領域中沒有了價值理想和意義根據,就再也找不到責任共負的倫理意識和公理,這種社會制度當然是很脆弱的。因此,在建構形式化制度結構的同時,有必要形成具有某種普遍性的價值理想,以此規范和引導形式化制度結構的建構。稅法的現代性問題也不例外,具有雙重意蘊。

        在反思我國稅法對生態保護漠視的現狀下,借鑒國外生態稅法的成功經驗,架構生態稅法的同時,能否以一種新的價值觀作為與外在制度之形式合理性相容的實質理性,將相應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真正衡平起來,這就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篇5

        關鍵詞:壟斷;行政;危害;反壟斷法

        中圖分類號:F406.17 文獻標識碼:A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

        概念乃思想的認知,對于行政壟斷的認識也應該從厘清其基本含義入手。雖然行政壟斷這一詞語目前已經成為一個高頻詞,一般來說,行政壟斷就其概念而言,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行政壟斷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權力所做的限制競爭的行為,狹義的行政壟斷指的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行政、限制競爭的行為。具體來說,對于行政壟斷,目前學界比較 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第一,認為“行政壟斷是通過行政手段和具有嚴格等級制的行政組織維持的壟斷”。第二,認為“行政壟斷是指國家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或妨礙企業之間的合法競爭”。第三,認為“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等行政機關或委托授權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微觀經濟活動中排斥、限制正當市場競爭的行為?!惫P者以為,行政壟斷有自己的雙重屬性,它不僅是經濟法中反壟斷的范疇,同時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范疇。可以說,行政壟斷是壟斷結構形成的一個原因,但不能因此把濫用行政權力造成的壟斷狀態看成是行政壟斷本身,如果把行政壟斷行為等同于行政壟斷狀態,不利于從根源上規制行政壟斷。

        綜上所述,無論從哪一種意義上來理解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核心特點主要表現為其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具體表現在行政壟斷的主體是政府及其政府部門。這是從主體角度而言的,行政壟斷的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壟斷還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并且多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存在。另外,從概念的外延角度來理解的話,要注意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區別。

        二、非法行政壟斷的危害

        (一)非法行政壟斷破壞良性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帶來無序狀態。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要求開放,而,行政性壟斷的存在破壞了這種正常的狀態。行政壟斷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來決定交易,從根本上扭曲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本質,使得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所處的地位變得不平等,從而阻礙了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不能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樣市場競爭法則就不能貫徹,市場信號失靈,從而直接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即明確規定,禁止或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等。

        (二)行政壟斷導致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行政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地區壟斷和行業壟斷,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違背競爭規則,從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規則,實際上這種行為在客觀上是保護了技術落后、生產力低下、管理不善的生產企業,進而不能使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和組合,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行政壟斷弱化了政府職能,不利于政府體制改革的踐行。政府的職能是依法行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而行政壟斷恰好與此相反,它違背了政企分開的原則,將本應由政府履行的職能給了某些相關企業,將本應由經營主體所承擔的生產經營責任變為了政府行為,結果導致政企不分,職責不分,從而弱化了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和調控作用,導致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行政壟斷的大量存在也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我國已于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WTO的成員國,而WTO規則是完全的市場化規則,作為成員國要嚴格遵守市場規則,并且有責任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實行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這樣才能夠促進形成成員國之間的公平健康的、開放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現存的行政壟斷很顯然違背了這一規則的要求,因此,對于我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開展貿易往來是十分不利的。

        三、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反行政壟斷,從根本上說是為了維護良性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隨著我國與WTO規則要求的接軌,對于行政壟斷的規制,既有理論意義,又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由于行政壟斷既有壟斷的屬性又有行政的屬性,因此,筆者以為,對其規制應雙管齊下,從行政法和經濟法兩個角度進行完善。

        (一)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行政壟斷的本質就是政府對行政權力的違法使用,這種違法可以是越權也可以是濫用權力,無論是哪種,都違背了行政法治的精神。因此,要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依法行政的力度;貫徹行政公開原則,用程序來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公開原則和透明原則也是WTO規則的具體要求,這里不但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過程,而且要求公開行政機關的職能與職責權限;完善立法法,加大立法法的執行力度。行政壟斷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進行,而這種合法的外衣就是其多采取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有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因此,對于這些效力級別較低而又影響深遠的法律文件,應該依照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加大審查力度,來監督和檢查這些法律文件是否違背了憲法和其上位法的精神,從而遏制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行政壟斷謀取地方利益為目的而制定地方法規和抽象行政行為,從根本上撕掉這層合法的外衣;建立和完善行政法治監督機制以及行政違法救濟機制。完善行政法治監督,除了應該確立嚴格完善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以外,還應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機制,多角度、全方位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明確監督的范圍和職責。另外,對于社會監督也不容忽視。

        (二)加強對行政壟斷的綜合治理。行政壟斷是一個社會現象,治理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其中有著很深的體制原因,因此,加速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充分實行政企分開,為實施競爭提供行政保障,是當前遏制行政壟斷需要做的事情。此外,除了加快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實施市場化運作外,還必須加快國有資產退出一些非公益性壟斷行業的步伐,通過充分競爭,最大限度的激發社會各部類商品的競爭,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促進政府及有關部門集中精力依法進行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

        參考文獻:

        [1]王保樹.企業聯合與制止壟斷[J].法學研究

        [2]張德霖.論我國現階段壟斷與反壟斷法[J].經濟研究

        [3]高桂林.論我國反壟斷法中行政壟斷之界定[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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