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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8 10:12:5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篇1

        關鍵詞:人防工程;工程維護;維護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7.248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并不斷擴大,單位和個人需求不斷提高,使省直機關單位有限的辦公院落變得更加擁堵。開發利用好單位人防空間是解決省直單位院落擁堵和維護資金來源比較好的途徑,有利于改善省直單位辦公院落停車擁堵、改善辦公環境和兼顧戰備。

        1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面臨的問題

        1.1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資金不足

        省直機關單位人防工程大多都建設時間比較早,設施設備好多都已到了使用年限,需要大量資金進行設備更換和維修。這些維修費用是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申請的,各個機關單位根據本單位人防工程設施使用情況,向國家進行維修資金申請。而往往這些申請到的維修資金遠遠少于實際工作中的資金需求,直接導致維護管理工作很難落到實處。

        1.2 人防工程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變動

        人防工程專業管理人員要求其觀察細致、監管到位。要實現有效管理,確保人防工程達到設施完好、安全可靠的戰備要求,就必須做到巡查、檢查的高密度,從而保證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加以解決。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的崗位變動,使很多單位人防工程的管理者多數是兼職人員擔任,他們不熟悉人防工程管理業務,從而造成人防安全檢查不深入、不到位、不全面。這也正是從根本上影響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 機關單位辦公房屋權屬變更

        未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管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要求,加強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健全辦公用房統一管理體制,規范統一權屬登記制度,由省政府授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法實施統一確權登記管理。對省屬單位辦公樓進行變更,省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辦公樓及附屬設施(地下人防設施)。由于房屋管理權發生轉變,設備維修資金申請程序又比較繁瑣,人防設備維修管理的積極性可能會受到影響,實際的維護管理工作就很難落到實處,甚至根本沒有維護工作開展。

        2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規章制度,加強維護管理工作

        建立明確的管理制度是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根據本單位人防工程的具體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辦法,逐漸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位,切實落實人防工程責任制,保證一旦戰爭需要即可投入使用。如某省直單位在不斷完善本單位人防維護管理辦法的同時,還成立了以單位第一責任人和相關部門組成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人防工程平展Y合利用、戰時轉換、安全使用、維護工作的領導與協調。由于單位第一責任人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在平時維護工作中遇到問題上報時,直接上報領導小組中間少了審批的環節,節省了大量審批時間。通過成立單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領導小組,人防維護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視,使得維護管理工作開展的順暢有力。

        2.2 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決定人防管理水平的關鍵。因此要不斷的進行人防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學習《人民防空法》和相關政策法規等,豐富管理人員的專業理論,增強對本單位人防工程的了解,使之成為懂法規、懂專業的高水平的人防管理者。同時大力開展單位干部職工人民防空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豐富多彩的人防知識競賽活動,讓大家了解重視人防事業,逐步提高對人防管理工作的認識程度。如某省直單位為增強廣大干部職工防空防災意識,提高大家關心熱愛人防工作的積極性,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前人民防空形式需要,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知識競賽活動。規定競賽題目來源和競賽試題類型,供廣大干部職工學習和查閱,設置競賽活動獎項。通過有獎競賽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職工學習人民防空知識的積極性,形成人人關心、支持和參與人防管理的良好局面。

        2.3 積極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社會化

        隨著機關單位后勤物業服務改革,全面推進物業服務社會化管理,相關的現行管理體制在某種程度上講已不適用新形勢要求。人防工程社會化管理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實施社會化管理,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效的克服了工作量大和人防管理人手緊的矛盾,把人員從繁瑣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解放出來。根據本單位人防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管理細則,從而有效的監督、指導物業公司對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提高管理專業化水平,達到人防工程戰時打得贏、平時用的上的使用要求。

        2.4 平戰結合、用管結合,暢通維修資金渠道

        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離不開維修資金的保證,維修資金的來源應考慮多渠化。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及時申請維護管理經費。二是在確保戰備效益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平戰結合工作,利用好單位人防資源,把適合的人防場所進行租賃。如某省直單位根據單位人防設施的實際情況,把副樓地下室改造成了地下餐廳。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副樓改造的地下餐廳進行了租賃,地下人防租賃使用單位應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經濟、法律責任。以用促管即解決了干部職工就餐地點問題又有了經濟收入。人防工程維修管理經費從平時使用單位繳納的有償使用費中列支,應該說是解決人防工程維修經費比較好的理想模式。只要有了資金的保障就能確保人防工程事業長期、健康發展。

        篇2

        建筑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的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等維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設備的總稱。

        第四條 建筑業主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與實際使用者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者的,應當以合同方式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實行統一維護管理,專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業主和使用者各自負責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等接受建筑業主、使用者委托,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筑業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和保養條件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托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以及僅設有區域火災報警器的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熟悉巡查路線、巡查內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前將系統運行情況、年度檢測記錄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組織實施。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單位應當確保自動消防系統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正常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單位應當將有關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故障情況及時反饋給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置統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范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在消防配電柜、水泵結合器、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上設置的標識,應當載明設施、器材的名稱、狀態、維護保養須知、維護保養責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建筑消防設施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消防監督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檢查內容,主要檢查: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缺損、故障等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隱患消除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單位自行進行檢測、維修、保養,經檢查發現未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以及《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間脫崗,未按規定對消防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接到的報警信號未按規定程序正確處置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未采取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相關檔案和工作臺帳,掌握檢測、維修、保養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廳印發的《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蘇公廳[1999]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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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人防工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人防主管部門,對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四條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義務。對損害和破壞人防工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財政、土地、公安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人防主管部門加強人防工程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維護

        第六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屬單位負責維修保養并承擔費用。

        (二)指揮、通訊、主支干道、醫療救護、人員掩蔽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并承擔費用。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結構性維修保養由使用者負責。

        第七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管理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專職或兼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實施維修保養,保證工程經常處于良好使用狀態和進出口、通風口暢通;

        (三)建立維護管理記錄,健全工程技術檔案;

        (四)不得泄露、遺失工程數據、資料、文件等;

        (五)落實防火、防汛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應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新鮮、飲用水符合衛生要求;

        (三)防擴密完備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通信系統工作正常;

        (五)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人防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實和工程的安全。

        第九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進出口或通風口;

        (三)向人防工程內排泄廢水、廢氣或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存放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蝕性物品;

        (五)在人防工程頂部及工程周邊以外五米安全范圍內爆破、打樁、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十條因城市建設或特殊需要確需從事下列行為的,必須報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保證人防工程不受損壞。

        (一)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內部設施,改變工程結構和平面布局,降低原工程防護等級和密閉性能;

        (二)在人防工程頂部及工程周邊以外五米至八米安全范圍內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經批準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向人防部門交納補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十的補建工程保證金,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建。補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將補建工程保證金退回:

        (一)拆除主干道的,按原等級標準補建連通;

        (二)拆除支干道或重要單項工程的,應就近補建連通,難以就近補建的,按市人防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易地補建。

        補建的人防工程應按現行的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其搞力等級、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原工程標準。不得以應建防空地下室代替補建的工程面積。

        第十二條因地質條件或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或無需補建的,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可不予補建,拆除單位應按補建面積的現行實際造價繳納補償費,實際造價按省人防主管部門規定的繳納補償費標準執行。

        人防工程補償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工程維護責任單位申請,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常年被水浸泡,坍塌或有坍塌危險,加固后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四)早期興建的無被復簡易工程,已失去戰略效益和使用價值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負責回填。

        第十四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報廢所需經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用工程從人防工程經費中列支;

        (二)企業人防工程按非生產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計入相關費用;

        (三)機關、團體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從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列支;

        (四)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從經濟收入中列支。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非結構性維修保養經費,由使用單位從經濟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工程使用

        第十五條除按規定不宜開發利用的以外,鼓勵單位、個人和*、*、*同胞及外商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興辦第三產業和生產經營項目。

        第十六條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發利用。單位工程優先由所在單位開發利用,長期不使用的單位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劑使用,使用收益由人防主管部門和單位分成。

        第十七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與人防工程的維護責任單位簽訂書面使用合同,載明使用范圍、用途、期限及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使用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應于十日內將合同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人防主管部門接到當事人申報后,應在十日內對使用合同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核發《人防工程使用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備案。

        使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須報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使用人防工程,須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執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標準,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其防護效能。因戰爭等特殊情況需要停止使用人防工程時,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中止使用。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工程使用費。公用工程使用費由人防主管部門收取,市、區分成比例為四比六。單位工程使用費由單位收取。

        人防主管部門收取的使用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并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投資,免繳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城市舊區改建費。

        人防工程級配套的地面設施免繳房產租賃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對在人防工程內長期工作的工程管理、生產、營業人員,按國家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人防工程內冷氣的,必須報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中的行政處罰,由人防主管部門按職權范圍實施,也可委托其他執法部門代為執行。

        第二十五條人防主管部門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人防工程嚴重缺損壞,或者擅自挪用人防工程補償費、使用費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應責應改正,并可建議有關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賓,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建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工程使用單位或個人在人防工程維護、使用中造成人防工程損壞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堵塞人防工程疏散干道、進出口和通風口,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三)向人防工程內排泄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的;

        (四)在人防工程頂部及工程周邊以外五米安全范圍內爆破、打樁、采石、伐木、取土,或者擅埋設管理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

        (五)擅自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的;

        (六)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七)不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第二十八條對故意損壞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蝕性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罰。

        篇4

        【關鍵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以及科學與建筑技術的發展,城市建設用地不僅僅限于地面,而是向地面上空及地下空間的拓展,凡是要建設大城市,建設用地這個矛盾就比較突出,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科學、合理、有序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是各級政府需要考慮的重要課題。

        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是戰時實施指揮防空、醫療救護、人員物資隱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在和平時期可以用做商場、停車場等場所,為經濟建設和群眾活服務,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中充當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人防法律體系不健全,人防工程產權尤其是“結建”人防產權的不明晰,一直是困擾人防工程建設的難點。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中明確了獨立開發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一定原則予以確權,但“對依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國家有關法律明確其所有權歸屬后再行確權”。占人防工程比例最大的“結建”人防的權屬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而能否正確解決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問題已成為影響人防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現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市場經濟發展,人防工程數量得以快速增加,人防工程被拆除和損壞案件開始出現,開發商與住宅小區業主關于“結建”人防的產權糾紛逐年增多,我國人防工程“只建不管”、“重建輕管”和“無錢維護、無人管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由于人防工程產權歸屬不明確,導致人防工程管理出現執法空白,同時,也導致了人防工程管理關系不順,國有資產流失,人防資源浪費,嚴重影響了人防工程戰時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嚴重制約人防事業的長遠發展。

        三、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所引發的主要問題

        (一)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各方利益沖突糾紛不斷。

        城市在發展,車輛在增多,住宅小區的停車位變得一位難求,平時可用作停車庫的“結建”人防地下室成為開發商和業主們利益沖突的焦點,圍繞結建人防地下室產權、使用權和管理權的紛爭大幅上升,有關部門在解決這些糾紛時也無法律依據。一些開發商趁機將小區人防地下室出售,或以所謂20年使用權轉讓,其結果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二)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其管理維護責任不明確。

        各方的眼睛只盯著平時利益的爭奪,卻淡化了“小區人防”維護戰時人員物資隱蔽的防空功能的義務。由于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維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維護資金難落實,人防設備損壞、被盜的事時有發生。為了方便平時使用,使用者和經營者往往采取非保護性的開發手段,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甚至破壞了人防工程,由于無法落實維護責任人,從而造成維護、管理不落實,嚴重削弱了人防工程戰備功能。

        (三)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影響人防建設可持續發展。

        由于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一些人防工程無法開發利用而處于閑置狀態,不能實現保值增值,使人防部門失去融資繼續進行人防工程建設的條件。而投資者在辦理人防工程建設投資的抵押貸款時,得不到銀行和交易市場的認可,不能做預售登記和抵押、按揭,無法買賣、轉讓,因而無法引進資金。由于人防工程資產不能變現,一些已建成的人防工程無力開發利用,已開發利用的項目無力改造更新,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人防執法出現空白。

        城市國有土地通過招拍掛出讓,對出讓土地附屬人防工程有多種處置方式:一是由原維護管理單位直接拆除;二是原維護管理單位交由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拆除,土地經熟化后進行招拍掛;三是原維護管理單位將土地及地下附屬人防工程交由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通過招拍掛將土地及地下附屬人防工程交由開發商開發,人防工程由開發商拆除。《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上述前兩種處置方式“拆除單位”即行政相對人很容易確定;第三種處置方式確定“拆除單位”變得困難,因為原維護管理單位、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開發商處在同一利益鏈上,各單位都是收益方。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一次性付出土地出讓費用,再確定其為行政相對人,額外負擔補償費用,不合情理。如人防工程產權明晰,誰轉讓、誰收益就確定為誰為行政相對人,由其向產權所有人支付補償費用,這類問題即會迎刃而解。

        四、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人防工程產權問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遇到的新問題,改革開放以后,人防工程建設改變了一直由政府投資修建的模式,主要靠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來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權屬問題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使這一資產處于產權不明晰狀態,影響了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暢通的人防工程產權制度迫在眉睫。深化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加強人防工程有效維護與管理的需要,是實現人防工程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和保證人防資產順利流轉的需要。

        (一)著眼長遠發展,合理界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屬。

        首先,利用國家撥款、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建設資金和人防專項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指揮所、戰備物資儲備場所等無疑是國防資產。其次,按照法律規定的義務,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都屬于履行法律規定的社會義務,所以,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產權應歸國家所有。再次,國家和社會其他主體共同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鑒于其是多元主體共同投資建設,該類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應該既保留國有屬性,又體現非國家投資主體擁有部分產權的權能。最后,完全由非國家主體投資、利用社會資金等多種途徑修建的法律規定義務外的人防工程,產權理應歸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健全人防法制,加快人防工程產權立法。

        要進一步健全人防法律法規,建立體系完備、程序規范的人防法律體系。在立法上創新,明確地下空間產權,并對現有人防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出臺人防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和文件,細化人防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享有產權和其他權利的同時,應承擔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責任和義務,維持人防工程的戰備功能,保持人防工程產權法律法規的一致性,為解決人防工程產權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三)健全管理機制,加強人防工程產權管理。

        進一步處理好與土地使用權、地面建筑的關系,實行人防工程使用權登記制度,將地面建筑的土地使用權外延擴展為多層次的、立體的概念,設立地下空間使用權,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權,領取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人防主管部門要建立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制度,根據產權登記對人防工程實施產權管理。凡依法建有、占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人防資產登記,領取人防資產產權證。同時,要對人防工程使用權進行登記,建立人防工程使用權登記的檔案,辦理人防工程使用權證,建立人防工程使用證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辦理各種權利證書,不得進行經營、抵押、轉讓等。明確和完善建設和使用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完備的人防工程產權制度體系,促進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篇5

        【關鍵詞】人防工程;產權;制度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規模空前擴大,人防工程建設也得到迅猛發展。由于地下空間開發和人防工程產權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造成人防工程權屬模糊,伴隨產生了一些問題,影響了人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1 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1 地下空間開發使用法制尚不完善,致使部分人防工程在辦理土地、規劃等前期手續時困難重重。

        1.2 人防工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業主、人防部門之間產生物權糾紛。

        1.3 由于人防工程沒有產權證,致使責任權利區分不明,利益各方爭搶使用權和收益權,卻不愿承擔管理維護責任,造成人防工程無人管、維護難的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混亂,人防工程產權模糊。人防工程分為單建和結建兩大類。單建人防工程,多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其國有屬性能夠得到社會廣泛認可。但對于結建人防工程(尤其以小區結建人防地下車庫居多),由于其投資建設主體并非國家,致使社會對其權屬問題產生分歧。現行《人民防空法》并未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效力較低的法律文件中,對人防工程產權的規定又缺乏一致性與系統性,致使許多涉及人防工程的物權糾紛難以得到妥善一致的解決。

        2 明晰人防工程權屬的必要性和意義

        2.1 明晰人防工程權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需要。按照《人民防空法》新建建筑應當結合建設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城市新建建筑幾乎都要結建防空地下室。許多大中城市各類人防工程已具備相當規模,在不久的將來,其數量還會繼續增多,形成有新房必有人防工程的局面。如果對如此大規模的資產不加以確權管理,勢必會引發更多社會矛盾,影響人防事業、地下空間開發甚至是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社會對人防工程明晰產權的要求已十分迫切,應當盡快完善《人民防空法》及相關法律,明確國家享有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的法律地位,肅清立法分歧。

        2.2 明晰人防工程權屬,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人防工程建設迅猛發展,得益于城市化進程加快,根本上是得益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重要前提是產權明晰。如果產權歸屬模糊,會導致人防事業不能很好的適應市場經濟,錯失市場經濟帶來的發展機遇。唯有明晰產權,才能使人防事業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積極作用,通過市場手段創造更多優質人防資產,也利于我們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對人防工程進行經營管理,帶來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以業養業、持續發展和資產保值增值。

        3 關于人防工程權屬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3.1 完善地下空間使用權管理制度。按照《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不動產的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產權登記。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產權登記的必要條件,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持,地方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地下空間使用權證書,這成為辦理人防工程產權登記的最大障礙。人防工程一直是在沒有產權證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一直處于“有產無權”的狀態。因此,辦理人防工程產權登記,首先需要破解地下空間使用權證書辦理難題。《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可見,地下空間使用權設立是有法律依據的。建議參照地表、地上土地使用權管理模式,完善地下空間使用權管理制度,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

        3.2 辦理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如果辦理地下空間使用權證書能夠規范化、常態化,那么接下來就是要考慮人防工程產權登記的問題。作為不動產,各類人防工程唯有經過產權登記公示,才能產生權屬效力,這也符合《物權法》對于不動產登記的要求。在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證書后,各類人防工程均應辦理產權登記,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產權責任。在確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的基礎上,明確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抵押權等其他權利,促進相關權利與所有權分離,并將其推向市場,實現權利有償出讓。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按規定與人防部門簽訂協議,繳納使用費后,由人防部門核發人防工程使用權證書。對于投資者可適當減免使用費或給予其他優惠政策。

        3.3 完善修訂配套法律法規。對于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在制定新法律和修訂現有法律時,全面權衡、反復論證,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既要利于促進人防工程的發展,又要維護好國家和相關權益人的利益,還要做好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和互補。如:對于經營性質的地下空間適當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的出讓金如何使用;如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權,使用費價格形成機制;人防工程、設施設備如何維護管理、費用來源渠道;使用權年度審核具體實施辦法,如何與產權管理切實掛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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