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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8 16:39:1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法及其構成要素,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篇1

        稅法構成要素,是構成稅法的必要因素,它們反映了稅收制度中的實質,規范了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稅法構成要素分為實體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實體法要素主要包括征納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和稅率等。 這些基本要素,是決定征稅主體能否征稅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能否成立的必要條件,明確了由誰納稅、對什么征稅和征收多少稅等這些稅收中的最基本,構成了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個切實可行的遺產稅制度框架,是達到遺產稅征收的預期目的關鍵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問題是遺產稅法中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這些問題主要包括:(1)如何正確表述征稅客體范圍的問題。(2)如何確定征稅客體范圍。 哪些遺產應計入應納稅遺產總額,哪些遺產應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遺產(如房屋,文物)等等。(3)如何確定免征額,這是最大的難點。絕大多數學者只是給出某個具體的免征額數值,而支持這個數值的理由卻幾乎沒有涉及到,也就是說,我們不知道這個免征額的數值是怎么來的,為什么是這么一個具體的數值。 而個別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談,沒有實際統計數據的支持。稅率表的確定,與免征額的確定,存在相同的問題。 另外,遺產稅納稅人的問題也需要明確,尤其是贈與財產在應納稅額時的排列順序問題。

        針對遺產稅課稅要素研究中的這些難點和不足,筆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的遺產稅法有關規定,著重探討了以下問題:(1)認為在表述征稅客體范圍時,應以概括法加反列舉法為宜;(2)詳盡討論了征稅范圍,探討了不計入征稅遺產的范圍以及扣除項目,并闡述了理由;(3)了確定免征額的原則,并依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確定了免征額的具體數值;同時也給出了確定稅率的原則,并提出了一個較為合理的稅率表方案。 總之,本部分試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以立法原則為指導,分別在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免征額和稅率等具體課稅要素問題上給出一個明確而合理的方案。

        (一)納稅主體

        由于遺產稅是國際性的稅種,其納稅人的確定涉及到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根據國際稅法的慣例,稅收管轄權的確定,一般采取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建議我國遺產稅法,也采用這一原則,先將納稅人首先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再以來源地進一步加以劃分,從而確定遺產稅稅收管轄權。具體到“對遺產和贈與稅來源地的確定,一般以遺產或者贈與財產所在地為來源地,由該來源地國行使稅收管轄權”。[1] 因此建議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的遺產征收遺產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征收遺產稅。

        篇2

        一、納稅籌劃系統的界定與特征

        (一)納稅籌劃系統的界定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或可選擇性條款,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利益的過程。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企業納稅籌劃活動可以形成一個復雜的系統。企業納稅籌劃系統由若干要素構成,各要素之間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因此,企業納稅籌劃系統具有整體性和相關性的特點,納稅籌劃系統本身及其構成要素不是孤立的、單一的、靜止的,而是以一定的系統而存在。

        (二)納稅籌劃系統的特征

        一是結構性,即組成系統的諸要素的相互結合的方式。二是開放性,即系統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三是整體性,即系統和要素的關系,整體性是系統最顯著的特征。

        二、納稅籌劃系統的構建

        (一)納稅籌劃系統構成要素

        在管理的職能中,決策系統通常是由五個要素構成的,分別是決策者、決策對象、決策信息、決策理論和方法、決策結果及評價,納稅籌劃系統作為一個決策系統也不例外,也是由五個要素構成。

        1、納稅籌劃者,即決策的主體

        納稅籌劃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集團中的決策機構,納稅籌劃作為財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確定決策者。納稅籌劃決策隸屬于企業財務管理決策,所以其決策者應該是企業中的高層管理者,然后把任務分配給財務主管或者納稅籌劃專員。由于納稅籌劃決策的專業性、多元性、多學科交叉性的特點,要求決策者即高層管理者應對納稅籌劃具有正確的認識,并能對該項工作提出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目標和要求,同時也要求相關財務人員要能熟練的運用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財務管理等相關學科的知識,并能選擇最佳方案。

        2、籌劃對象,即決策的客體,即決策想要解決的問題

        所說的籌劃對象,應該是能為籌劃者加以選擇或影響的,若是籌劃者主觀不能選擇或改變的對象則不能成為籌劃對象。納稅籌劃的特征之一就是貫穿財務活動的始終,因此,納稅籌劃決策也就貫穿于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分配活動中,其對象就應該是選擇最佳籌資結構、投資方向、分配方式,促進資金有效獲得和使用等,同時由于這些財務活動會涉及到稅收,所以納稅籌劃的對象也包括這些財務活動所涉及的稅種。

        3、籌劃信息

        信息包括企業內部的信息,也包括企業外部的信息。在進行納稅籌劃決策時,確保所持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的錯誤決策都是與信息失真有關聯的。因而,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內外的各方面經濟信息都是設計、選擇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如企業內部的產品盈利狀況、國家稅收法規的調整,國家調控政策的變動、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修訂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稅信息,并對其進行加工、處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納稅籌劃決策。

        4、籌劃的理論和方法

        包括決策的一般模式、預測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技術、決策方法論、數學和計算機應用等。正確的信息只是科學決策的前提,決策者還需要科學的理論指導,并運用恰當的方法來分析、判斷,才能找出好的方案。進行納稅籌劃活動同樣離不開這些理論和方法。

        5、籌劃結果

        是指通過決策過程形成的,指導組織的行動方案。納稅籌劃決策的結果同樣是從一系列的備選計劃中選擇一個最佳納稅方案來指導企業的納稅行為。通常而言,納稅籌劃決策的結果一般是通過數據、圖表等直觀的方式來予以表達。

        (二)納稅籌劃系統要素關系分析

        1、靜態分析

        從系統論的基本觀念出發,整個納稅籌劃系統是一個立體系統,有一套相互聯系、彼此影響的要素構件,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分工與合作互為因果。

        在納稅籌劃系統中,納稅籌劃者、籌劃對象、籌劃信息、籌劃方法、籌劃結果五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它們之間存在以下關系:

        籌劃者與籌劃對象的關系。在納稅籌劃系統中,籌劃者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必須要明確籌劃對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以實現籌劃目標;前文提到企業納稅籌劃者具有多層次性,因而不同的籌劃對象又反過來決定了籌劃者的選擇。

        籌劃者與籌劃信息的關系。 籌劃信息由籌劃者收集,不同的籌劃者收集到的信息是不相同的;反之,不同的信息又會影響和制約籌劃者的籌劃活動。

        籌劃者與籌劃方法的關系。籌劃方法有多種,不同的決策者所選擇的方法會有所不同;反之,籌劃方法又會制約籌劃者的籌劃效果。

        籌劃者與籌劃結果的關系。籌劃結果是籌劃者實施籌劃行為的最終成果,籌劃者決定了籌劃結果的形成;籌劃結果形成后,又將指導籌劃者執行籌劃方案。

        籌劃對象與籌劃信息的關系。籌劃對象決定了籌劃信息的收集范圍,不同的籌劃對象,需要收集的信息是不同的;收集信息的難易程度又反過來影響籌劃對象的確定,若是相關信息無法收集,則有可能放棄對該對象的籌劃。

        籌劃信息與籌劃方法的關系。信息是運用籌劃方法不可或缺的因素,信息的質量直接影響籌劃方法的使用;籌劃方法又影響信息的收集,不同的籌劃方法需要的信息會不同等等。

        2、動態分析

        根據系統論原理,系統并不是諸要素的機械組合或簡單相加,必須轉變系統設計思路和路徑,通過系統內部諸要素的優化整合賦予系統新的特質,各要素構件統一、協調在系統整體之中,從而系統充分發揮其作用。對于納稅籌劃系統而言,其構成要素也不是簡單的組合,是籌劃者針對籌劃對象,收集相關的納稅信息,使用科學的決策理論和方法,并最終形成決策結果的過程,是五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所構成的系統。

        篇3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篇4

        關鍵詞:稅務風險 控制體系 管理

        隨著稅務部門征管稽查行為逐步規范化和法制化,以及報稅系統信息化的發展,企業投機行為帶來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企業解決稅務風險的最好辦法,就是制定一個好的稅務策略,建立一套嚴格的內控體系,把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一、稅務風險的定義及管理目標

        (一)定義

        稅務風險就是企業在涉稅活動中面臨的一種不確定性。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要求降低稅收,因而稅務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的必然性。稅務風險具有稅收上的不確定性。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決策,每一項決策都要考慮效益和成本的關系,不可避免的會涉及稅務問題。不同的決策引起不同的稅收負擔,即使相同的決策也會由于納稅人的主觀原因和外部環境的客觀原因不同而稅負各異。

        (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目標

        從企業角度考慮,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是企業通過稅務風險管理體系識別、評估和防控稅務風險,以保證企業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及相關業務處理符合稅法規定,降低企業涉稅成本。企業稅務部門應參與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定,并跟蹤和監控相關稅務風險。具體說,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主要目標包括:稅務規劃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符合稅法規定;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符合稅法規定,對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會計制度或準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符合稅法規定;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稅務檔案管理以及稅務資料的準備和報備等涉稅事項,符合稅法規定。目標重點突出了稅務行為的“合法性”,即涉稅事宜均符合法律規定。

        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構成要素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八個相互關聯的構成要素:

        (一)內部稅務環境。企業領導確定關于稅務風險的概念,并確定稅務風險容量;內部稅務環境為主體中的領導及員工對待風險的態度;領導重視,稅務會計堅實的業務基礎及相關人員的配合和正確認識,為稅務風險管理打好了基礎。

        (二)稅務目標設定。設定稅務工作目標,工作人員在努力達成目標的過程中,就能識別影響它們的潛在風險事項。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確保管理當局采取恰當的程序設定目標,確保所選定的稅務目標支持和切合該稅務主體的使命,并且與它的稅務風險容量相一致。

        (三)稅務風險事項識別。稅務事項識別涉及到從影響稅務目標事先的內部和外部原因中識別潛在的稅務事項。它包括區分代表風險的稅務事項和代表機會的稅務事項,以及可能二者兼有的事項,機會被反饋到管理當局的戰略或目標制定過程中。

        (四)稅務風險評估。要對識別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以便形成如何對他們進行管理的依據。稅務風險與可能被影響的目標相關聯。即要對固有稅務風險進行評估,也要對變化的稅務風險進行評估,評估要考慮到稅務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

        (五)稅務風險應對。員工識別和評價可能的稅務風險應對措施,包括回避風險、承擔風險、降低風險和分擔風險。稅務管理當局選擇一系列措施,使稅務風險與主體的風險容限和風險容量相協調。

        (六)稅務風險控制。制訂和實施政策和程序,以幫助確保管理當局所選擇的稅務風險應對措施得以有效實施。

        (七)稅務相關信息與溝通。收集稅務相關的信息,以確保員工履行其職責的方式和時機能及時識別、獲取相關信心并保持有效溝通。稅務人員需要借助相關信息來識別、評估和應對稅務風險,使稅務人員充分了解自己的職責和相互聯系,并有序開展工作。

        (八)稅務風險監控。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進行全面監控,必要時對稅務風險管理程序加以修改和改進。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動態反應企業稅務情況,并根據外界和內部條件的要求而變化。

        三、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影響因素

        (一)內部影響因素

        企業內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企業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稅務規劃以及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業務流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設計和執行;稅務管理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和相互制衡機制;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管理層的業績考核指標。企業信息的基礎管理狀況;信息和溝通情況。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其他內部風險因素。分析企業的內部風險因素,有利于企業從高層態度、員工素質、企業組織結構、技術投入與應用、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內部制度等微觀方面,識別企業自身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重點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經營管理者的依法納稅意識。部分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不是很強,不注重稅務人才的培養和職務設置,企圖通過不合法行為來達到減少企業稅負的目的。隨著我國稅收征收征管體系的健全,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大,企業稅務不合法行為一旦被發現,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后果嚴重。為此,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有必要樹立涉稅風險防范意識,加深對企業涉稅風險了解,加大對稅務風險的防范。

        二是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一些企業的稅務風險直接來自稅務人員對會計法規、稅務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不熟悉,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直接影響企業涉稅風險,嚴重得還可能在主觀沒有違法意圖的情況下,做出事實違法的稅務行為,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體制的影響。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涉稅風險防范的基礎。企業如果缺乏有效地經營管理體制,就很難從源頭上控制和防范涉稅風險。因而企業應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制度,內部審計制度、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等,從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業務流程上做好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設計和執行,還要重視稅務管理部門的作用,設置并配備相關人員,使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要相互制衡。

        (二)外部影響因素

        企業外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經濟形勢和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和融資環境;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稅收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完整性和適用性;上級或股東的越權或違規行為;行業慣例;災害性因素;其他外部風險因素。我國目前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稅收政策法規。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收政策變化頻繁。再加上我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不夠,信息不對稱,造成對稅務法規的錯誤理解,因此納稅人需要及時準確掌握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動,如果企業不及時了解這些變動,調整自己的涉稅行為,極有可能使自己的本來合法的納稅行為變為不合法,加大企業涉稅風險。

        二是行政執法。我國稅務執法主體多元化,稅務行政管理權存在著重疊,這也加大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另外,稅收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制定并監督實施和解釋,納稅人即使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加以否定,大大地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

        篇5

        參照財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目標是向稅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誰是稅務報告使用者;第二,稅務報告中信息的內容。稅務信息的使用者首先為稅務部門,其他利益相關者本身并不會對稅務信息特別關注。既然使用者為稅務部門,那么稅務會計報告應該反映的信息為涉稅業務和納稅義務。

        (二)稅務會計對象

        對象一般反映為某行為的客體。稅務會計所要核算和監督的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因納稅而引起稅款的形成、計算、申報、補退、罰款、減免等經濟活動,,以貨幣表現的稅收資金運動,但是稅務會計并不核算和監督納稅主體的全部資金運動,而只核算和監督納稅主體有關稅款的形成、計算、申報、繳納及其有關的財務活動。因此,稅務會計對象是稅務會計目標的具體化,其具體到稅務實務中的內容涉及到計稅基礎和計稅依據、稅款的計算與核算、稅款的繳納、退補和減免以及稅收滯納金與罰款、罰金。稅務會計的對象主要有如下七個內容:第一,應稅收入。納稅主體取得的應稅收入不僅是計算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流轉稅款以及資源稅、房產稅等其它相關稅款的基礎,也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款的基礎。財稅分流模式下,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營業收入。第二,稅款減免。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是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國稅收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第三,扣除項目。納稅主體可依據相關稅法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各項支出,一般類似于納稅主體在生產經營工程中為取得經營收入發生的各項經營成本與費用,包括產品與勞務成本和期間費用。財稅分流模式下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經營成本和費用。第四,應納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主體計算應納稅額的主要基礎。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企業稅前利潤。第五,其他計稅基礎。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計稅基礎。如,車船稅的計稅基礎是納稅人所擁有或管理的車輛、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是契稅的計稅基礎等。第六,稅款的繳納。由于各稅種的計稅基礎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對同一種稅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種稅款的繳納方法也不盡一致。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的確認、稅款的繳納、減免稅等稅務活動,都會引起納稅主體擁有的資金或者債券債務發生相應的增減變動,因而都是納稅主體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也屬于稅務會計的內容,并需要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第七,確認納稅義務的依據(計稅依據)。確認納稅義務需要有相應的依據。計稅依據包括納稅人開具的稅務發票和其他計稅依據。我國的稅務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普通發票。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了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了《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進一步完善了稅務發票管理體系。

        (三)稅務會計主體

        2010年3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印發的《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報告主體》(征求意見稿)中對報告主體的概念進行了界定,IASB認為,報告主體是現有及潛在權益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資源提供者所關注的經濟活動的特定領域,而且這些資源提供者不能直接獲得是否需要向企業提供資源和這些資源是否被管理層有效利用的決策有用的信息。對于稅務會計主體而言,稅務會計主體更傾向于采用“納稅主體”的表述。納稅主體與財務會計中的會計主體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又不等同。會計主體是財務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典型的會計主體就是企業;而納稅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一般情況下,會計主體是納稅主體,但在特殊或特定情況下,會計主體不一定就是納稅主體,納稅主體也不一定就是會計主體。例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主體是個人,而單位是作為代扣代繳的會計主體。這樣,將個人獨資企業這種比較特殊的主體類型也納入了稅務會計主體中。

        (四)稅務會計基本假設

        參照IASB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2010》,財務會計基本假設只有持續經營一個。那么稅務會計是否也只有持續經營一個基本假設?《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明確四個基本假設是: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按照財務會計基本假設的界定,2008年蓋地在《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稅務會計主體、持續經營、貨幣計量、納稅會計期間、年度會計核算、財務會計資料正確和貨幣時間價值等七項稅務會計的基本前提,調整為納稅主體、持續經營、貨幣時間價值、納稅會計期間和年度會計核算等五項。在此當中,中國現行的稅收并沒有表現出貨幣時間價值的特征,而且年度會計核算都是由稅法規定的,沒有必要做出假設。

        (五)稅務會計基礎

        在財務會計中,會計基礎包括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在我國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的大部分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采用哪種會計基礎,直接關系到會計事項的確認。由于要考慮納稅人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當期收入的必要性,稅收制度是將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這會與財務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產生一定的差異。如果稅務會計應當依據稅法的規定核算應稅收入、扣除項目、應納稅收入等,則稅務會計基礎也許應當取決于稅法的規定。

        (六)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采取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新的表述來代替曾經使用“會計基本原則”的說法,但蓋地在2008年曾堅持采取“稅務會計原則”的表述,并將其概括為稅法導向、以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應計制和實現制、歷史(實際)成本計價、相關性、配比、確定性、合理性、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稅款支付能力和籌劃性等11個原則。這里的以稅法為導向存在一個問題,稅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導向作用。如果稅法規定的稅與損益無關,或者影響不到當期損益,那么就不存在財稅分離,稅務會計也無從談起。

        (七)稅務會計要素

        稅務會計要素主要有計稅依據、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或虧損)和應納稅額。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同,納稅人的各種應繳稅款是根據各個稅種的計稅依據與其稅率相乘之積。第一,應稅收入。應稅收入與財務會計收入有關系,但是不等同。確認應稅收入的原則有兩項:一是,與應稅行為相聯系,即發生應稅行為才能產生應稅收入;二是與某一具體稅種相關。第二,扣除費用。這里的扣除費用即稅法所認可的允許在計稅時扣除項目的金額。屬于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是在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的基礎上,根據稅法要求進行確認。第三,應稅所得(或虧損)。應稅所得(或虧損)中的所得,與財務會計的賬面利潤或者會計利潤不同,這里指的是應稅所得,它是應稅收入與法定扣除項目金額(扣除費用)的差額,也是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是計稅依據與其適用稅率或(和)單位稅額的乘積。稅務會計要素是稅制構成要素在稅務會計中的具體體現,它們之間也有兩個會計等式: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計稅依據×適用稅率(單位稅額)=應納稅額前者僅適用于所得稅,后者適用于所有稅種。此外,免退稅、退補稅、滯納金、罰款、罰金也可以作為稅務會計的一項會計要素,但不是主要會計要素。

        (八)稅務會計報告

        稅務會計報告涉及到兩個問題:稅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范圍和稅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內容。稅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主要就是針對稅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范圍類別做出判斷,即稅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對內報告還是對外報告。在現有的會計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強調客觀,管理會計報告對內強調有用。稅務會計報告對內而言并不是特別關注,只有對外的稅務部門才會對稅務會計報告直接相關。因此,稅務會計報告屬于一種對外報告,主要強調信息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稅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內容需要由具體的稅務內容決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種方式編制稅務會計報告,采用分稅種編制稅務會計報告的形式還是將所有的稅種合并到一個稅務會計報告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稅務內容選擇編制稅務會計報告的方式,如某些企業只需要繳納個別幾個稅種,就可以采取將這幾個稅種合并到一個稅務會計報告的方式。

        (九)我國現行體制下的稅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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