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2:3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案件背景
2008年11月,某甲用A銀行申請的信用卡透支消費了1861.76元,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他不慎少還了61.76元。一個月后,某甲收到A銀行寄送的對賬單,發現2008年11月份的逾期罰息高達34.72元。某甲向A銀行咨詢,并被A銀行告知這筆罰息是以全部的應付款項為基數計算出來的。某甲大為不滿,隨即將A銀行告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A銀行返還34.72元,同時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息。
在審理過程中,某甲認為A銀行的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加重了客戶的責任,明顯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條款。另外,A銀行在向其發放信用卡時也未對該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A銀行辯稱,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亦應當按照合同履約。全額罰息條款是合約的組成部分,約定若發生逾期欠款,則按照全部透支金額來計算罰息。該條款符合法律法規,也符合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要求。此外,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手段。
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A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據此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例爭論的焦點問題實際上是合同法問題,涉及到合同自愿原則、顯失公平、格式條款等合同法理論。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商業銀行和客戶在提供和接受信用卡金融服務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會發生較多的矛盾或糾紛。這些矛盾或糾紛一定程度上給銀行的債權和聲譽帶來不小的沖擊,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要充分保障自身債權和防范聲譽風險,就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商業銀行和客戶是不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第二,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第三,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是否顯失公平;第四,客戶欠款行為和違約責任的關系。
法律分析
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平等自愿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而進行民事活動。平等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也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就本案例而言,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過程中,商業銀行和客戶都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資格出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客戶到商業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進行的民事行為,也認真閱讀并了解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相關內容。在填寫申請書后應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要求在確認欄內對上述內容進行了確認。商業銀行有理由認為客戶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這一過程中知悉了全額罰息條款的相關內容。如果客戶認為關于全額罰息條款的約定超出其可以接收的范圍,則客戶可以選擇不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
同時,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卡業務之前會將辦理信用卡的相關文件(包括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領用合約、安全用卡須知等)在門戶網站或者營業網點以公告形式進行披露。客戶在辦理前就可以通過以上途徑對信用卡辦理過程中的上述問題進行了解,從而決定是否申請辦理信用卡。可見,商業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并未出現借助于其他手段欺詐或脅迫客戶從事申請辦理信用卡的行為,亦沒有趁客戶之危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時對客戶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條件。
因此,商業銀行和客戶均必須信守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商業銀行必須按照約定提供信用卡金融服務,客戶亦應該按照約定按期還款。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用語,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實踐中,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也是在沒有和客戶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等協議文本的相關內容,且該協議文本是重復使用的。可見,商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全額罰息條款亦屬于格式條款,其并非是在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反復協商的結果,但商業銀行通過門戶網站和營業網點提前對該格式條款進行了公告,為客戶所知悉。由于客戶的不特定性,商業銀行不可能與每一個客戶就逾期欠款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而只能采取格式條款的形式。客戶在訂約過程中處于附從地位,對全額罰息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一旦接受,便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并不意味著其屬于法律禁止的范疇,或者說可以被宣告無效。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進行了明文規定,只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時,該條款才無效。而商業銀行在制訂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時,并沒有毫無限制地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是根據國際慣例或者我國的行業慣例來制定的。此外,我們應明確格式條款不等于霸王條款。商業銀行沒有利用其所處的經營優勢制訂出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條款,強迫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接受,并從中賺取不當利潤。本案例中原告的主張實際上是混淆了上述兩個概念。
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并非顯失公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可見,要認定為顯失公平,必須客觀上滿足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主觀上滿足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在本案中,某甲在訂立合約時沒有認真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具體內容,在還款期內進行部分還款后亦沒有仔細核查其是否將還款義務履行完畢,直到收到A銀行的對賬單才發現有逾期欠款的存在,明顯存在過錯。A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對待某甲與其他客戶并未本質不同,對于某甲的過錯行為,A銀行不存在利用某甲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其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同時,A銀行和某甲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約定全額罰息條款并未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即沒有明顯違背公平交易的原則。所以,某甲主張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顯失公平而應屬無效的主張明顯欠缺法律依據。
客戶逾期欠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為防止違約,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般會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此來保障和促進合同義務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本案而言,某甲和A銀行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時,就約定某甲有義務每月按期還款。如某甲逾期欠款,則按照全額支付罰息。某甲在履行信用卡還款義務時,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少還了61.76元,這一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故某甲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由于有人主張以客戶未清償部分欠款為標準來計算罰息。那么商業銀行采用全部應還款項為標準來計算罰息的要求是否恰當?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并未為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只是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減。本案例中,A銀行可以在未超出法律法規許可范圍下基于商業判斷和風險防控手段來約定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客戶不應該將該條款認定為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
相關啟示
本案雖然以銀行勝訴而告終,但是其對銀行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與加強管理、不斷規范和完善信用卡使用制度、防范和化解風險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重要條款進行特別提示
由于信用卡領用合約為格式合同文本,商業銀行在為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應注意對關乎客戶切身利益的重要條款予以特別提示,并考慮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突出相關內容,避免因商業銀行未盡格式合同下的提示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案中,某甲就將A銀行在向其發放信用卡時未對全額罰息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一項理由。一般而言,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風險提示、章程變更、全額罰息、信用卡換卡、掛失等條款均屬于與客戶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條款。如果商業銀行對上述重要條款進行了充分提示,那么客戶可以選擇是否與商業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商業銀行為表明客戶對全額罰息條款的認可,可以考慮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增加“客戶同意并認可商業銀行對逾期欠款按照全部應還款項計算罰息”的內容。此外,為避免條款歧義,商業銀行應注意確保信用卡領用合約的條款含義清晰準確。
緩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
由于商業銀行處在格式條款制訂者的角色,客戶為獲得信用卡而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時,會被迫接受商業銀行的上述條款。采用全額罰息條款后,由于客戶對準確的全部應還款項不清楚,很可能出現本案例中還款不充分的問題,導致罰息超過未清償部分的現象,從而引發相關的投訴乃至訴訟。特別是,罰息超過未清償部分的情形大多都是在客戶履行了大部分還款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的,且未清償部分一般數額較小,因而客戶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接受。對此,商業銀行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可能緩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例如,我國有的商業銀行主動修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采取以客戶未清償部分欠款為標準來計算罰息。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業銀行的收入,但是對化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又如,有的商業銀行在客戶發生上述情況后,主動聯系客戶,通過和客戶充分協商來達成解決方案。這些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客戶主張商業銀行締約過失而要求商業銀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導致合同的撤銷。
進一步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2)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5)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2)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5)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
2005年7月13日,章呈用填寫申請表,向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銀行”)申領信用卡,并表示已閱讀、理解并接受《A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的全部條款和內容,愿意受此協議之約束。《A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規定:客戶應繳付銀行借記于其所有賬戶的全部金額及客戶因延滯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銀行收取的費用、銀行因索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客戶的非現金交易發生日直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若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透支款,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貸款利息,否則,須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向銀行支付從交易入賬日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設有最低收費限額;若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款額低于最低還款額時,必須每期承擔以上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的滯納金,每期滯納金設有最低收費額;如客戶透支額超過信用額的5%,其超額部分銀行將按年息5%的費率逐日計收超限費,直至還清為止等。
A銀行經審核,批準了章呈用的申請,為其辦理了卡號為XXXX7174的信用卡,目前該卡的信用額度為5000元。該卡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透支,截至2010年7月28日,尚欠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5928.97元、利息2626.45元、滯納金2542.61元、超限費1200元,合計12298.03元未還。另外,A銀行在庭審中表示章呈用的涉案信用卡已經凍結,故滯納金計算至2009年8月1日為2542.61元,此后的滯納金不再主張。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作出判決:章呈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A銀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928.97元、滯納金2542.61元及利息、超限費(暫計至2010年7月28日的利息為2626.45元、超限費為1200元;從2010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超限費每月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元,由章呈用負擔。二審法院裁決維持原判。
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A銀行對章呈用上述透支金額計算利息、滯納金、超限金的請求是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A銀行主張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滯納金每月按上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超限費每月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的計算標準,符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A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的約定,因此,A銀行主張利息、滯納金及超限費的訴訟請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章呈用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其向A銀行償還滯納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費12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抗辯理由如下:(1)在事實方面,其在A銀行處開辦了涉案信用卡后,其一直守約使用,按期還款。而A銀行在2009年1月中旬電話告知其信用卡透支5928.97元,要求全額還款,不再享受分期還款服務,同時中止信用卡使用。A銀行單方中止合同,并全額還款的要求,已違反合同約定。其多次要求協商解決,分期付款,但遭到A銀行拒絕。因解決方案無法達成一致,涉案透支款5928.97元才一直拖延。(2)在法律適用方面,一審法院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一審判決,但這由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辦法》中,有關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違反《立法法》的第八條和第七十一條的立法規定,即《辦法》違反法律原則,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根據《辦法》作出的判決錯誤,應依法查明。《立法法》規定:“金融等基本制度只能制訂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范圍內制訂規章,但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辦法》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制訂,而這些法律并沒有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相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范圍。《辦法》在沒有上位法規定,也沒有立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制訂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嚴重違背了《立法法》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精神,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屬于行政處罰范疇,A銀行無權主張滯納金。超限費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審判決中的利息計算錯誤。據此,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只向A銀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5928.97元,即其不用支付給A銀行滯納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費1200元。
二審法院對上訴人針對A銀行基于監管規章和內部規定、格式合約所建立的利息、滯納金、超限費機制所提出的質疑未予認可,而是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關于利息計算錯誤問題,二審法院經查明,因銀行計算利息的截止日期存在差別而有差異,銀行按照最近的截止日期并無計息錯誤。
筆者認為,上訴人主張的《辦法》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制訂,而這些法律并沒有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相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范圍。這是對法律法規的機械化、絕對化的理解,正因為滯納金和超限費是當事人之間違約責任實現機制,才可以通過銀行的內部規章及其與客戶的合約來明確規定。這里的滯納金并不是稅法等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保障的處罰,而是民事補償類的機制。超限費更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補救機制,而無須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范。
對銀行的啟示
從本案的審理及當事人抗辯的過程來看,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管理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銀行的各類文件針對客戶的義務或者責任設定用語上應該謹慎,尤其應注意避免使用一些行政法規所建立的強制性制裁措施。本糾紛案例,客戶質疑了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用語“滯納金”和“超限費”。銀行信用卡章程、合約所規定的違約制裁機制直接來自行政規章,已經有一定的法規依據,尚且遭到質疑,如果是銀行直接創造規章制度將更加可能面臨客戶的抗辯。從字面來看,這兩個用語的確存在某些行政處罰措施的色彩。實際上,有的學者也曾經分析這里“滯納金”的含義,認為這是來自于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這里的“滯納金”不同于行政處罰,因為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義務相同的狀態。當然,從民事法律秩序的本質來看,筆者傾向于將“滯納金”的表述改為“違約金”更能體現民事權利義務的平等原則。正因為如此,銀行無論在銀行卡還是其他業務中,均應該謹慎使用涉及客戶義務或責任的措施用語,防止出現被客戶質疑。
第二,銀行對客戶接受服務時所簽署的各種文件中的關鍵用語應建立配套的書面和口頭解釋機制,減少和避免客戶誤解。本案糾紛顯然與客戶對信用卡違約救濟機制中的關鍵用語了解不足有密切關系。筆者認為即使對于有法律法規或者監管規章依據的各種設計客戶義務或責任的用語,也有必要在合約或者章程中作出適當解釋,尤其是一些新產品文件或者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產品文件中的重要用語,都有必要建立專門化的書面解釋機制。如果相關合約或者章程有充分的解釋,即使面臨當事人的質疑,也更為容易被法院所理解和支持。
關鍵詞:網絡銀行;信用卡犯罪;網絡安全;安全風險
如今,信用卡被大范圍推廣,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信用卡來進行消費,但是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使用信用卡所存在的風險也日益突顯,這也成為了目前我們所需要重視的一大問題。目前我國針對網絡安全的立法不夠完善,給了犯罪分子許多可以利用的漏洞,這就使得網絡銀行存在安全隱患,而在其中,出現次數最多的就是利用網絡信用卡來進行犯罪的事件。
1.信用卡使用風險
目前信用卡風險大致有以下四種:
1.1變造與偽造
變造與偽造信用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導致的,具體有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種是偽卡詐騙,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正當方式在銀行外部的各類設備中布下機關,以此來獲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來竊取他人的資金。不法分子一般都會通過網絡來竊取持卡人的資金,這不僅給持卡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也對銀行的資金情況造成了不利影響。
第二種是集團辦卡,這種犯罪方法主要是由不法分子鉆取信用卡辦理時的漏洞,使用他人的身份證來進行集體辦卡,在信用卡辦理成功之后利用這張非本人辦理的信用卡進行購物,以這樣的方式騙取資金。
1.2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主要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頻繁透支,即持卡人短時間內在信用卡點進行多次提現,以此獲取大量現金。
第二種是多卡透支,即持卡人辦理了多張信用卡,并用一張信用卡的金額去償還另一張卡的金額,隨著時間推移,債務不斷累積,最終持卡人無法償還。
第三種是勾結透支,這與多卡透支類似,不過勾結透支是由多人參與,參與勾結透支的持卡人互相為對方做擔保而申辦信用卡,隨后進行多卡透支。
1.3非法進行POS機消費
隨著刷卡消費的不斷普及,現在許多的商家都會安裝POS機,借此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利用這一點,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領POS機,隨后使用非正當途徑獲得的信用卡在POS機上進行虛假消費,并憑借這些虛假消費的信息去銀行結算,在結算完成之后便攜帶資金逃跑,這就使得銀行承擔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1.4網絡詐騙
互聯網的不斷普及也帶動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使用網上支付的現象并不少見,網上支付手段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但是,目前的網絡銀行仍存在著一定安全隱患,這也給不法分子許多可利用的漏洞,他們利用網絡來獲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這些信息來竊取持卡人資金。隨著網絡內容的不斷豐富,網上欺詐的樣式也日漸豐富。雖然在網上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的交易量并不高,但是不法分子的犯罪成功率卻是普通信用卡消費的10多倍,這也進一步說明我國的網絡銀行安全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2.信用卡及網絡銀行安全存在風險的原因
2.1信用卡所存在的問題
2.1.1持卡人存在信用風險
因為在辦理信用卡時,銀行沒有辦法了解辦理人的各方面信息,辦理人也不用給出任何抵押,所以銀行并沒有掌握住安全尺度,這樣就容易出現信用危機,就算持卡人出現無法償還欠款的情況,銀行也沒有很好的辦法能夠找到持卡人。
2.1.2循環貸款風險
出現該類風險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還款的彈性較大,通常情況下持卡人只要依照要求償還了欠款之后就能夠繼續使用信用卡,還能夠以最低還款額度來還款。這就導致許多持卡人會選擇用這張信用卡的授信額度來還另一張信用卡的欠款,這樣循環往復,持卡人的欠款會越來越多,信貸風險進一步提高。
2.2信用卡辦理流程管理不夠嚴格
第一,發卡銀行對于信用卡申請人的信息審核不夠嚴格。許多銀行為了能夠增加信用卡的發卡數量而放寬了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審核力度,對申請人的各方面信息沒有準確的把握,這就給了許多不法分子鉆漏洞的機會。
第二,當持卡人無法償還信用卡欠款時,發卡銀行沒有回收不良資產的能力,又因為不了解持卡人的各方面信息,欠款也沒辦法收回。
第三,發卡銀行只是一味的重視信用卡的發卡數量,而忽略了對網絡安全的管理與建設,不利于各方面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2.3對網絡銀行安全重視度不夠
目前大多數銀行都對網絡銀行的安全不夠重視,同時又因為自身的科技水平有限,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漏洞來進行資金與信息的竊取,導致銀行與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受到一定的威脅。例如,有關于網上信用卡的監管力度并不夠,I務也不夠完善,因此就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這點而進行惡意透支,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3.避免信用卡犯罪,提高網絡銀行安全的相關措施
3.1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管理
隨著電子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信用卡與網絡銀行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犯罪的網絡銀行所存在的安全風險也威脅到了人們的資金安全,針對此,我國應該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維護持卡人的個人利益,減少鉆取法律漏洞進行犯罪的現象產生。我國應該對目前信用卡及網絡銀行使用現狀有一定的了解,并出臺一套針對信用卡辦理與使用的法律,讓信用卡的辦理程序變得更加規范嚴格,以此來確保持卡人的相關權益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如此,因為老舊的刑法條款缺少針對于信用卡犯罪這一塊內容的定罪條款,因此我國還應該要增加針對信用卡犯罪所制定的刑法條款,根據不同的信用卡犯罪情況來量刑,以法律來約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圖。
3.2完善信用政策
首先,國家應該對信用卡有一個準確的市場定位,并且要規定銀行在給申請人辦理信用卡時需要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最低要求,各大銀行只能夠給能夠提供證明文件的申請者辦理信用卡,否則則不應給予辦理,這樣能夠避免出現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來辦理信用卡的現象出現。只有規定了辦理信用卡的各類基本要求之后,才能夠讓信用卡發揮出其所具有的優勢,并且不會造成信用卡風險。
其次,政府應該要對信用卡的使用者進行進一步的細分,這樣能夠幫助銀行來分辨優質用戶,同時也能夠減少發卡銀行可能需要承擔的經濟損失,增加銀行的收益。在根據政府所制定的信用政策來確定信用卡使用者之后,就能夠進一步建立信用卡使用者的信用評價體系,這樣能夠進一步減少銀行所需承擔的風險,也能夠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漏洞來獲取不法利益。
通過不斷完善c信用卡相關的信用政策,能夠提高銀行對于信用卡申請人的要求,對信用卡的監管控制力度進一步提高,減少信用卡犯罪現象的發生。
3.3加強信用卡申請的審核力度
加強信用卡審批制度是杜絕信用卡犯罪、提高網絡銀行安全的重要舉措之一,這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加強信用卡審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法:
第一,針對銀行而言,應該要不斷提高各類軟件的開發力度,加大與各大銀行之間信息的互通,不斷更新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信息,減少因為信用信息傳遞延遲而誤辦理信用卡現象的發生。
第二,政府也應該進一步規范各大銀行針對信用卡申請人信息審核的制度,避免各大銀行為了獲取更大利潤而展開不正當競爭。政府應該加強對銀行的監管力度,避免一些銀行為了獲利而簡化信用卡辦理流程的現象發生,若是發現有這種情況的銀行應該要進行一定的處罰,并嚴令要求其應該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信用卡辦理,以此來保護其他銀行以及信用卡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出現信用卡犯罪。
3.4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會影響到信用卡業務的發展,若國家的社會信用環境不夠好,那么將不利于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環境并不好,因此政府應該發揮自身的作用,加強建設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針對信用卡辦理這項業務,實行個人征信系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銀行因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風險,并且,這也能夠使信用業務成本得到降低。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第一步應該是要加強對信用卡申請人個人信息的嚴格驗證開始,可以將申請人的身份證作為個人的獨立標識存儲于信息庫中,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掌控,并且聯網的信息系統可以保證各銀行都能夠對申請人的個人信息有一定了解。不僅如此,信用卡申請還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理,這樣能夠避免出現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證進行開卡套現獲取資金的現象發生,減少信用卡犯罪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
3.5加強對信用卡使用的管理力度
信用卡實現催收的基礎是信用卡申請人的信息能夠做到共享。因此,銀行需要建立一個系統來專門存儲客戶的信息,這樣能夠幫助銀行辨別哪一些客戶是不應該給其辦理信用卡的,哪一些又是優質客戶。建立這樣的系統能夠加強銀行對信用卡安全風險的控制,并且能夠針對拖欠欠款的用戶做出相應的處理。
針對信用卡犯罪與網絡銀行安全控制的關鍵點在于政府是否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做出硬性約束,而在技術防范不法分子進行詐騙與信用卡犯罪的這塊我國做的并不夠完善,目前我國主要是利用技術分析法來防范信用卡犯罪,保證網絡銀行安全,這種分析法主要有以下兩個內容:
一是前攝性分析,該分析需要掌握的是預先了解客戶的消費習慣,當發現客戶的交易有別于往日時,這就是所存在的消費疑點,這時就應該盡快與持卡人取得聯系,確認這筆交易是否是本人所致,以此來保證持卡人的個人利益。
二是反應性分析,該分析所要求的是持卡人在交易完成后,發卡行若發現這筆交易可能是信用卡詐騙與網絡銀行詐騙,則應該立即凍結此賬戶,以這樣的方式來避免持卡人的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
當然,這些分析方法都只是進行預防的方法之一,若將這些方法與法律規范相結合能夠更好的保證網絡銀行與信用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