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2:2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婚姻新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去年以來,__縣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廣泛開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制宣傳活動,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逐步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氛圍,為加快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建設法治__,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可靠法治保障。
群眾受教育
“一幅幅漫畫與法制緊密相連,詼諧幽默,生動形象,題材豐富多樣,教育意義深刻,我和同學在過路口的時候被這些漫畫吸引了。”“流動”的“法治漫畫長廊”讓路過的學生贊不絕口。
記者在現場看到,“法治漫畫長廊”全長100米,寬1.5米,共計20版大幅法制宣傳欄,圖文并茂,內容深入淺出,吸引了大批群眾駐足。據介紹,“法治漫畫長廊”由縣司法局精心設計、制作,在不同時段、不同地點進行流動展覽,開展法制宣傳。
記者發現,“法治漫畫長廊”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以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為主要內容,涉及勞動、交通、婚姻家庭、安全生產、人民調解、社會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反、禁毒等多個方面。
據了解,盡管宣傳形式傳統,但群眾喜歡、樂于接受,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法治漫畫長廊”在廣安市“法律七進”流動現場推進會上,更是得到市、縣領導的好評。
“我們將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識傳播有機結合,用生動活潑的漫畫、通俗易懂的語言表現出來,使廣大群眾在潛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該縣依法治縣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據了解,從2013年12月至今,該縣“法治漫畫長廊”的足跡遍及大街小巷、城鎮社區、農村院壩、中小學校,覆蓋全縣23個鄉鎮、15個社區、10余所學校,受教育群眾近50萬人。
百姓得實惠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治漫畫長廊”中,一幅幅遒勁有力的法治警句,既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灌輸到群眾的頭腦中,又給人以溫馨的警示和美的欣賞。
該縣利用“法治漫畫長廊”,深入開展“法制宣傳進萬家”、“法律七進”等主題宣傳活動,在重要的節假日、城鎮逢場日把法治理念和法律條文轉化成群眾喜聞樂見的漫畫圖片送到群眾面前,直觀地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使群眾能夠出門見法治、抬頭看法治、茶余飯后議法治,讓群眾在潛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增強法治觀念。
不僅如此,“法治漫畫長廊”還深入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時宣傳普及新頒布和修訂的重要法律法規,引導群眾自覺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今年市律師協會組織了涉及多個方面的法律專業委員會,倡導律師們積極參加。我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專業特長,選擇參加了四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刑法、勞動法、婚姻家庭、國際投資與貿易專業委員會,特別是勞動法和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我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包括參加會議討論,執行電臺值班安排,參加普法活動、新法律法規學習及資料收集等工作,專業委員會作為一個組織,是我們律師平時學習和交流的好載體,市律師既然搭起了這個平臺,我們就應該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內容就相對比較多,而且很針對我們平時的工作,對辦案水平的提高和專業知識的積累有極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覺得參加這些專業委員會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個內容,很受啟發,效果不錯。明年我將繼續積極參加專業委員會的系列活動,以加強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為是自己獨立執業的第一年,所以最擔心的是業務量問題,擔心自己的業務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幾個月,壓力非常大。好在剛開始的那幾個月,因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續下來,事情很多,一忙起來,就充實些,也沒顧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盡力做好目前的工作,當然在閑暇之余,也刻意的往業務量拓寬方面努力。很幸運的是,在2月份,通過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顧問的業務,一開始,因為雙方都是初次接觸,法律顧問的合同期限只有三個月,雖然是短短的三個月時間,卻是非常珍貴的三個月。
當時該公司剛好有一個投資的項目要跟進,我全程跟進了合資前期談判,合資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冊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戶單位的滿意和信任。很順利的,又簽訂了三個月的法律顧問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顧問合同期限改為一年,這是我自己獨立執業以后得到了第一個客戶,我清楚自己應該做什么,平時我經常主動的和客戶單位的聯系人聯絡,詢問最近公司的運營情況,在客戶有具體的法律服務要求時,盡快的回復和反饋,同時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戶單位現場辦公一天,解決一些問題。總之,有了這個良好的基礎,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動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顧問單位,我相信通過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為。
今年在具體的執業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辦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市警方展開了打擊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動。因為在2015年我辦理過一起偽造身份證的案件,當事人一直保存著我的聯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時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件的辯護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個案件的當事人介紹過來的。而之后,隨著警方打擊力度的加強,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類似案件的辯護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所以我要總結的是,任何一個案子都必須認真去辦理,用心去辦理,因為很多都隱藏了巨大的案源線索,你把握住了,對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無害的。
確實,律師工作強調的是平時的積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體的案件時,再去搜集資料,找法律依據顯然是來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當事人的提問時不能順利解決。所以我們在平時必須要重要學習,包括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實踐經驗的總結。現在網絡發達,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規都會在第一時間通過網絡,也會有很多關于新法律法規的意見可以供我們參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網絡資源,可以為我們的學習提供不少捷徑。另外很多法院的網站也會有典型案例公布,學習這些案例,也可以積累我們的實踐經驗。我平時在工作之余上一些專業的法律網站看看,我發現對自己的工作很有幫助。同時我們也應關注一些時事新聞,因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臺往往都會牽涉到法律的變化,多了解時事,可以鍛煉我們的政治敏銳能力。
一、繼承公證概述
繼承公證是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種解決繼承問題的方式,為了更好探討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以及采取何種措施避免這些風險,需要首先明白繼承公證的一些基本內容。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在我國民法中,繼承是指作為個體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應的程序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繼承關系中是被繼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財產的公民則是繼承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繼承制度是為了明確死者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的一種制度,而繼承公證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繼承關系中的繼承行為所設立的一種公證制度,在實踐操作中,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比如《繼承法》、《婚姻法》等。
(二)繼承公證需要審查的基本內容
在繼承關系中,公證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據,這就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由公證機構進行審查,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繼承人的基本財產情況的證明、產權證明等、是否有遺囑及復印件,同時還有提供一些當事人和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申請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以及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證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情況進行審查,審查的基本內容包括:首先是有關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情況,比如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同時還要審查被繼承人的遺留財產請況進行詳細的審查,包括財產的數量、種類等,對被繼承人拖欠的稅款等款項,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辦理;其次是對是否有遺囑的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審查,如果有遺囑的,就要按照遺囑進行辦理,不能違背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愿,如果沒有遺囑則要按照相關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證。再次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公民,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不是繼承人,則不予受理。最后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屬于代位繼承或轉繼承人。前者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取得其應繼承份額;后者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可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得遺產份額。公證人員應依具體情況辦理上述公證。
二、繼承公證中存在的風險
繼承公證看似是一個公權力保障私權利的行為,但是由于社會中繼承關系的復雜以及各種問題的逐漸凸顯,因此繼承公證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本文中成為繼承公證的風險,以下就對一些主要的風險展開闡述。
(一)遺產分割協議的合法性風險
當事人要想通過公證機構解決被繼承人的遺產問題,首先就是要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用來證明遺產分割協議的真實且合法,這是公證機構將遺產分割進行公證的前提和依據,為了更好的了解被繼承人情況和繼承人的情況,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公證機構應當盡量到遺產所在地或者繼承人較多的地方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和查證工作。當事人應當根據上述的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或者委托證件等。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相關事宜。但是,在審查和公證的工作中也應當注意一些問題,比如,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經過每個人的同意或者認可,對有遺囑的處理情況是否遵循了遺囑、有沒有照顧到胎兒的利益等,這都是需要解決的一些實踐存在的風險。
(二)法律適用存在的風險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為全鎮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需要,以提高全鎮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為中心,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深入開展以法治實踐、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法治宣傳教育,夯實以農村為重點的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基礎,營造人人學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推進各項事務依法規范和管理,不斷提高我鎮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點
1、突出抓好憲法的學習宣傳,著力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深入學習宣傳憲法能夠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制觀念,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一體遵行。農村基層干部更要帶頭學習憲法,自覺遵守憲法,忠實執行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牢固樹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觀念,樹立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樹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
2、深入開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著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圍繞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學習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圍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學習宣傳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圍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安定有序,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
3、切實抓好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增強宣傳教育的針對性。要在繼續對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村組干部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重點加強對基層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
4、堅持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著力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圍繞平安建設、和諧社會建設,針對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依法治理活動;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公民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自覺用法律規范行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
四、主要內容
1、廣泛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一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黨員干部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理念;二要加強機關人員學法制度建設,主要是進行法制講座、法制培訓和考試等,把學習法律知識納入日常學習計劃;三要大力推進依法治理,把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作為“法律進機關”工作的重要考核內容。
2、廣泛開展“法律進鄉村”的活動,努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舉辦村干部、村民代表法律知識培訓班,認真學習《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圍繞農村換屆選舉等工作,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法律工作者深入農村開展“送法下鄉”活動,為廣大農民群眾解答有關土地承包、農民外出務工、婚姻家庭、經濟糾紛等方面的法律咨詢。
3、廣泛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大力推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一是組織普法宣傳骨干為社區干部群眾舉辦法制講座,有針對性的開展普法學習。二是印發普法讀物和宣傳資料,為人民群眾學法懂法提供學習素材。三是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學以致用。四是表彰學法用法的正面典型,批評違法亂紀的負面劣跡,提高人民群眾法制意識。
4、廣泛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切實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堅持發揮學校第一課堂的作用,繼續推進學校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依托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等機構,積極開辟第二課堂,加大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設,定期研究解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學校法制教育師資的培訓,進一步規范法制校園環境,為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法制基石。
5、廣泛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大力推進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通過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宣傳法規知識。加強企業職工學法用法陣地建設,開通“職工維權熱線”,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加強與司法救助部門的聯系,積極為企業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救助,堅決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
6、廣泛開展“法律進單位”活動,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六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四有”——即有組織、有教材、有陣地、有考核。建立健全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開展法制講座。各單位通過公示牌、宣傳冊等形式,積極向社會宣傳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
7、廣泛開展“法律進寺院”活動,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法律素質。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認真學習《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強化宗教教職人員法律意識,使他們愛國愛教,依法從事宗教活動。
五、基本要求
(一)堅持普法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以“六五”普法活動為契機,大力弘揚“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營造良好學法用法氛圍,促進我鎮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堅持普法教育與農村基層工作相結合。要堅持開展法律“七進”活動,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把法律法規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作為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學習的重要內容,做到有計劃、有安排、有落實、有檢查;為干部隊伍學法提供條件;建立和落實學法制度,逐步實現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工作規范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為工作考核內容,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到農村基層行政管理和服務的全過程。
(三)堅持普法教育與依法治鎮、依法治村的法律實踐相結合。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健全管理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逐步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四)堅持普法教育與制度建設相結合。不斷完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法律知識年度考試考核制度、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考試制度、法律顧問咨詢制度等多項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
(五)堅持普法教育與宣傳相結合。一是堅持集中宣傳和日常普法相結合。在廣泛宣傳的同時,充分利用“3.8”婦女節、“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五一”勞動節、“6.26”國際禁毒日、“12.1”世界預防艾滋病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開展集中宣傳教育活動。二是創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發揮宣傳標語、板報等各種媒體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宣傳實效性。
六、組織領導和保障
(一)組織領導
為全面推進法治建設,扎實開展“法律七進”活動,確保我鎮依法治理各項工作全面落實,經鎮黨委研究決定,成立鎮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安全穩定科,由李柏林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法律七進”活動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1、承擔法治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2、擬訂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階段性總結報告和相關文件;3、組織落實有關規劃、年度計劃等各項任務;4、開展法治調查研究,制定有效舉措,解決工作開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5、對執行規劃情況進行檢查、總結、驗收及表彰。各村、鎮直各單位要調整和充實領導小組,并確定具體工作人員,切實承擔起工作。
(二)保障措施
1、健全制度,抓好落實。建立健全“法律七進”活動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和完善領導機構定期會議、年度工作匯報和工作普查等制度,把普法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檢查,保障規劃的落實。
2、健全機制,嚴格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普法工作評估考核機制,開展普法規劃實施的年度和階段考核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績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重要條件之一。
一、民間借貸概念新解讀
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金融機構借貸,指受國家金融機構監管的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信托公司、小貸公司的放貸行為。《新法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該法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民間借貸主體不僅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具體分為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和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六類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及現狀
1.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情況
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這一稱謂約定俗成,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為社會廣泛熟悉。前,民間借貸即已非常普遍,一般借貸雙方都邀請沒有相關利益關系的人見證,共同簽署相應的借款合同,同時使用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出典擔保借款,構成了中華法系特有的典權制度。后,50年代初期開展了不動產總登記,民間借貸抵押由登記部門向典權人頒發他項權利證書,證書上載明他項權利類型及債權數額等基本信息,成為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基礎雛形。
2.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現狀
目前民間借貸游離于體制之外,沒有正式的監管形式,比金融機構借貸風險更高。有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長期以來,為避免、減少糾紛,登記機構對于民間借貸抵押登記審查非常謹慎嚴格。199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1996年由中央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秩序為由而被認定為無效、被查處。有些部門規章對于民間借貸也有限制條款,2012年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這些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和登記實務界被長期實施、執行和遵守。部分登記機構大多也僅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貸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貸方)的抵押權登記;因購銷合同等民商事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對義務履行的擔保導致的抵押權登記予以受理。對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借方)、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的抵押擔保,因制度禁止都不受理。1997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加之市場經濟實踐發展的迫切需要,絕對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無效面臨著法律沖突和實踐的詰難,市場經濟下的“經濟人”不斷拷問著“良法之治”還是“惡法之治”?《新法釋》的頒布實施,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明確了民間借貸的主體,拓展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范圍,為登記機構辦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不動產抵押登記中民間借貸合同的審查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土地登記辦法》亦規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持主債權債務合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材料。針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這里所指的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即包含借款合同。前述法規均明確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需要收取借款合同進行審查,以明確借貸的基礎法律關系。筆者認為登記機構在受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時對于借貸合同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
借貸合同有效才表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成立,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使雙方利益得以實現。《新法釋》在借貸合同效力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為借款已實際履行完畢,這是由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實踐性特征所決定了的;(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是新法釋的重要內容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新法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由此可見,《新法釋》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做了很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作為登記機構,對于借貸抵押的實體法律關系效力既無必要又無能力一一究問查明,但要根據前述法條規定注意兩個要素:(1)借貸雙方主體適格。這里的適格主要是看借貸主體如果是自然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需在經營期限內,且不能有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注銷的情形。(2)對于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籌款,借款用途系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
2.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利息
利率、利息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是《新法釋》的亮點之一。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特別是浮動利率的實施,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變革勢在必行。《新法釋》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應明確約定利息;(2)確定了民間借貸適用的固定年利率。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法律應予保護;24%-36%這一部分作為自然債務,取決于借款人自動履行的意愿;超過36%以上的,因為其已構成不當得利,法院會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筆者認為,雖然利率、利息不是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內容,但是如果登記申請人提交了未明確約定利息或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合同,登記機構未及時指出,予以登記,很難說這項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瑕疵;一但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往往會將登記機構卷入行政訴訟中。因此,登記機構需要對貸款利率進行審查,對于違反規定的合同,登記機構應不予受理,要求申請人依法更正,并不得確認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范圍。
3.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新法釋》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也是《新法釋》的一大亮點,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199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放貸主體應為具有金融許可的金融機構有了變化。不僅金融機構、典當公司、擔保公司等企業可以為出借方,一般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也可以為。因此,對于登記機構,應對民間借貸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即作為放貸主體,自然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組織應在其身份的合法有效期內,且未被吊銷或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