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2: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鄉鎮經濟責任審計信息,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鄉鎮審計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對象和范圍正逐漸縮減。一是農村集體企業改制基本結束,企業審計已難以開展。改制后,多數企業已成為民營企業,少數集體資產參股的企業,集體資產一般不占主導地位,企業對政府的利潤分配主要采取定額上繳或協議上繳的方式。何況鄉鎮審計機構在法律上不具備鑒證資格,企業可以不接受鄉鎮審計或不認可審計結果。二是機構改革和財稅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鄉鎮審計的對象被削減。通過兩輪政府機構改革,鄉鎮所屬事業單位的數量已大幅減少。財稅管理體制經過多次的改革,行政事業性收費逐步減少、逐步規范,國庫集中收付覆蓋范圍不斷向鄉鎮延伸,隨著財權逐步上劃,事權逐步下移,鄉鎮對財政資金的支配權、調控權越來越小,鄉鎮審計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的監督面變得窄小。三是鄉村民主管理程度的提高,約束了對村級財務的審計?!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明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進一步要求加強民主管理,加大村組財務公開,發揮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因此,隨著民主管理的完善,村級財務將以村民內部監督為主,只有出現村委會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或其他經濟法規,以及村委會或具有代表性的村民要求審計等情況時,才能依法對村級財務進行外部的審計監督。四是新文件的出臺,村官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機構產生了矛盾。農業部等三部門根據中辦發[2004]17號文件精神,頒發了《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農經辦[2005]12號),要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村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從全國范圍看,有些地方的鄉鎮審計是農經部門的所屬機構,而更多的地區則是單設機構。從審計獨立性來講,村賬鎮管后,農經部門一方面管理村賬,另一方面又要實施審計,顯然是不妥的。審計署雖沒有出臺文件對村官的審計進行明確,但鄉鎮審計對村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已有多年的實踐。因此新文件的出臺,造成鄉鎮在由誰對村官進行審計時無所適從。
(二)編制、經費、人員問題難以解決。鄉鎮審計的法律地位在較長的時期都沒有得到解決,近幾年一些地區才將其明確為內部審計性質。因此,在政府機構改革中,審計機構第一輪改革就遇到了撤并,審計人員的事業編制也隨之被撤編。盡管鄉鎮黨委、政府普遍認為審計機構十分重要,實際運作中,并沒有撤消審計機構,但縣級人事部門根據改革方案,無法給予列編,審計機構的性質、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工資標準等無法確定,成為“四不象”單位。同時,鄉鎮政府也進行了多輪的撤并,鄉鎮的規模擴大,所屬事業單位人員也普遍膨脹,有的財政所近40人,有的審計機構也達到10多人。顯然,減少事業單位、分流富余人員的鄉鎮“瘦身”計劃仍將繼續,審計機構的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
(三)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近幾年鄉鎮審計機構已無法補充新鮮血液,在崗的審計人員絕大多數是財會專業畢業生,投資審計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難以對鄉鎮基礎設施、農村水利建設開展審計;審計手段也停留在手工查賬階段,與會計信息化發展不相適應。另一方面審計監督力度不夠,鄉鎮審計缺乏執法權,發現問題拿不出準備得力的處理措施,查處無力度,審計經費難以保障,往往是財政撥一點,其余自己解決,造成為收費而審計,審計成為走過場。審計報告也無深度,審計的影響力不斷下降。
二、推動鄉鎮審計發展的思路和對策
鄉鎮審計發展面臨的問題是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必然結果。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路,首先要立足大局。要跳出審計看審計,分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鄉鎮審計的有效需求,用發展的眼光為鄉鎮審計準確定位,而不能為解決鄉鎮審計機構和人員的問題而片面強調自身的重要性;其次要依法發展。只有依法發展才是健康、長久的發展,要從依法治國,建設法制社會的角度理性思考鄉鎮審計發展的問題,探索解決的措施,而不能“病急亂投醫”;第三要總結創新。要認真總結鄉鎮審計發展近20年來的經驗,調查分析鄉鎮審計工作的現狀,尋找提高鄉鎮審計工作層次、工作質量和工作水平的方法和途徑,以有為促有位,而不能低水平生存、低質態發展。在具體措施上,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通過“小立法”,解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正在進行之中,鄉鎮政府、鄉鎮財稅管理體制今后如何運作都有著較大的變數,因此,在大法中對鄉鎮審計予以規范是不可行的。各地可以通過“小立法”的方式,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甚至可以是規范性文件,解決一些本地鄉鎮審計工作中需要解決、又能夠解決的問題,對鄉鎮審計的管理體制、職責權限、審計內容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一些具體的明確,指導基層工作的開展。
(二)以《審計法》修訂出臺為契機,重新對鄉鎮審計進行定位。鄉鎮是最基層的一級政府,82年憲法中明確在縣以上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使鄉鎮審計無法成為國家審計,其中既是由于當時鄉鎮經濟規模小的因素,也有著體制上較深遠的考慮。但鄉鎮審計作為內部審計也有所不順,畢竟代表一級政府的審計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內部監督有所區別。筆者認為,根據新修訂的《審計法》第十條的規定,可以把鄉鎮審計作為縣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一個派出機構管理數個鄉鎮,既可以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也可以根據鄉鎮政府的交辦,開展審計工作。從人員上看,各個鎮審計助理都是公務員編制,僅需要把他們的管理權限上劃到縣級則可,可操作性較強。
一、機構改革中鄉鎮干部容易出現的不良傾向
1.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雖然大多數干部都認為鄉鎮機構改革是大勢所趨,是精簡機構、減少財政供養人員,合理界定鄉鎮職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但從鄉鎮干部自身角度來講,改革就意味著風險,直接涉及個人利益,有可能因為機構改革而從此改變命運,甚至喪失仕途前程?!皹渖系娜朔磳硺洹?,當改革開始時,每名鄉鎮干部想的最多的還是想方設法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把改革的整體目標和利益拋之腦后。
2.消極抵觸情緒增強。舊社會“學優則仕”、“當官者即可光宗耀祖”、“當官即代表榮耀和地位”的封建殘余思想,一直影響至今。受舊傳統、舊觀念的影響,當前鄉鎮干部中“官本位”、“宗法”、“特權”、“等級”觀念依然較為嚴重,多數人仍然認為一旦失去工作崗位和領導職位,不但意味著失去美好的前程,而且意味著社會和群眾對自身工作能力以及以前工作成績的否定。從而導致多數實干型、經驗型干部對機構改革工作產生消極抵觸情緒,對工作失去激情。
3.念舊思想增強。受工作慣性心理的影響,多數干部在面臨機構改革或人員分流時,都會對原單位或原有工作帶有感情,不愿離開或難以割舍??傉J為在原單位干部之間彼此熟悉、相處比較容易,對原有的工作輕車熟路,做起來平穩、輕松。而到了新的工作單位從事新的工作一切將從零開始,無形中增加了工作的難度。致使少數干部在面臨機構改革時,畏難情緒加重,念舊思想加劇,甚至反對改革。
4.失落感增強。從心理上最難接受鄉鎮機構改革的是那些農村工作經驗豐富、調解矛盾能力強,但缺乏新知識、新技術的45—55歲之間的老同志,他們工齡普遍在20—30年左右,面對改革普遍存在“退休有些早,學知識、學技術又有些遲”的焦慮心理,為黨奉獻這么多年,如今卻面臨機構改革、甚至會被分流或下崗,感到委屈和無奈的同時,表現出更多的是強烈的失落感。
5.憂慮思想增強。少數自信心不強的鄉鎮干部,特別是35—45歲之間的干部,年齡接近中年且家庭負擔繁重,最擔心的是分流或下崗后不適應新的環境或難以找到如意的工作,甚至擔心失去經濟來源和穩定的工資收入,從而造成生活困難。這些人對機構改革較為反感,對未來持有憂慮態度,甚至感到前途迷茫、仕途無望。
6.懷疑心理增強。受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部分鄉鎮干部懷疑機構改革過程中少數領導會中飽私囊、營私舞弊、“暗箱操作”,擔心改革存在裙帶關系、非政策傾斜、照顧等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公開的現象,甚至認為少數人會通過走后門、拉關系,再次獲得如意崗位。這些因素的影響,導致部分鄉鎮干部對機構改革產生抵制、懷疑心理。
二、有效平息鄉鎮干部思想波動的對策及建議
1.談話溝通,政策宣傳到位。首先成立機構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各成員部門的工作職責,構建“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共同參與”的工作網絡。在此基礎上,由縣委分管領導、縣處級包聯領導和主管部門帶頭深入鄉鎮,針對改革期間鄉鎮干部可能出現的問題,以鄉鎮為單位全面開展思想動員和談心談話,進行思想疏導,把機構改革的目的、意義和趨勢講透講明、宣傳到位,使鄉鎮干部對機構改革的背景、目的、意義、程序、相關政策措施有正確認識,引導他們自覺維護工作大局,確保機構改革順利進行。改革過程中,要把穩定干部情緒、統一干群思想貫穿于工作始終。
2.深入調研,方案制定到位。把深入基層調研、廣泛征求群眾意見作為機構改革的基礎工作。抽調人員組成調研組,深入基層詳細調查掌握各鄉鎮的機構編制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圍繞鄉鎮職能轉變、事業站所整合、人員分流等問題,廣泛聽取鄉鎮主要領導、村干部、村民代表、縣直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建議,摸清底數、查明情況。在此基礎上,反復召開會議匯總研究,制定出臺涵蓋機構改革各個方面的實施方案,對鄉鎮的布局調整和機構改革政策、措施實行理性定位、科學決策。也可以利用信息網絡平臺或組織人員赴其他試點地區調研,借鑒外地經驗,確保方案實施后失誤降到最低、影響降到最小、問題出現最少。
3.嚴明紀律,工作監督到位。機構改革工作涉及到鄉鎮干部的切身利益,事關基層政權穩定和社會和諧。為此,要把嚴肅執行組織紀律、政治紀律、工作紀律以及機構改革政策作為一項關鍵工作,確保鄉鎮干部在機構改革期間人心不散,秩序不亂,熱情不減,國有資產不流失。改革過程中,可以專門成立鄉鎮經濟責任審計、國有資產清理登記領導小組,深入鄉鎮開展領導干部任期責任審計、國有資產清理登記,明確債權債務,并把不出現新增債務及國有資產流失,作為干部調整任用的主要依據。通過清查資產,禁止各鄉鎮在合并前變賣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和個人私分、侵占或擅自轉讓、調換國有資產,堅決避免因國有資產流失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計各鄉鎮機關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力度,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改革過程中,縣紀檢委要全程監督,確保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關鍵詞:鄉鎮;財政管理;對策探析
鄉鎮是基層政權組織,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對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狀況備受社會關注,上級部門對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鄉鎮政府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現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鄉鎮財政收不抵支,負債運行的問題和困難,是每一個財政工作者必須思考和解答的課題。筆者對此展開探討。
一、鄉鎮財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1.財政預算約束不嚴格。從近年來審計反應的情況來看,鄉鎮在預算批復、調整及執行過程中仍存在違反《預算法》的行為。表現為預算編制不科學。實行“人員經費按標準,公用經費按定額,專項經費按實際”的方法,預算既不全也不細,操作性不強,資金分配不透明。鄉鎮其他收入未完全納入預算,大量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透明度不高,預算調整不規范。有些鄉鎮追加預算沒有嚴格履行報同級人大審批的程序,超出預算部分脫離了同級人大的監督。
2.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部門在支農項目管理上體制不順,職能交叉,導致鄉鎮專項資金管理分散,情況不明。尤其是對項目多、資金量大的鄉鎮,未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大部分支出在經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項目之間互相調劑、擠占,很難有效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此外,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監督突擊性檢查多,且對發現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處罰和整改措施,使監督流于形式,致使鄉鎮普遍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代管資金的情況。
3.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鄉鎮政府機關財務管理模式五花八門。有的是財政所做賬,有的是經管站做賬,有的整個鄉鎮政府機關一套賬,有的卻多達四套賬。鄉鎮財務人員的分工不科學。有些財政所長既是所長,還是會計兼出納,有的鄉鎮一年做一次賬,出納成了事實上的兼職會計,內部管理控制基本失效;有些鄉鎮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手續交接不清,造成財務管理混亂。
4.鄉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負債現象嚴重。目前,大部分的鄉鎮在農村基金會、財政周轉金、商業銀行貸款等方面普遍存在數額大、沉積多、償還難的沉重的債務負擔。一是有的工程項目缺乏科學論證,沒有因地制宜,沒有可行性研究,結果一些企業效益不好、長期拖欠,資金收不回來;二是有的鄉鎮盲目搞建設,不根據本鄉鎮實力、財力、借錢上項目;三是個別鄉鎮
機構臃腫、人員過多、入不敷出,靠借款來維持日常的費用開支。
二、鄉鎮財政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體制運行缺陷,沒有約束機制。缺乏綜合預算管理意識,預算管理不規范,預算約束力弱化,預算編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預算編制粗糙。
2.經濟利益驅動,法制觀念不強。財務收支活動不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導致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3.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監督機制不完善。目前許多鄉鎮沒有制定規范性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約束。不少鄉鎮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支出憑據的審核、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的履行等環節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一些財會人員未能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缺乏培訓教育,部分鄉鎮的財會人員崗位變換頻繁,影響了工作開展。
5.個別部門對鄉財信息化管理存在虎頭蛇尾現象。個別部門未能繼續對鄉財信息化建設方面給予經濟和人員的大力支持,后續管理不夠。
三、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的發展,基層財政職能日益強化,地位愈加重要,作用越來越大。要做好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充分發揮鄉鎮在經濟建設中的主戰場作用,多管齊下,共同努力。
1.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推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模式。按照公共財政的管理要求,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通過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實行“鄉財縣管鄉用”或“鎮財縣管鎮用”,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1)對實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的鄉鎮,堅持“五不變”原則。一是預算管理權不變。鄉鎮財政所負責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執行本級預算。二是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各鎮所有,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三是財務審批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財務審批程序按各鄉鎮目前實行的審批制度執行。四是獨立核算主體不變原則。以鄉鎮為單位進行財務核算,結余歸各鄉鎮所有。五是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原則。鄉鎮的債權、債務仍由鄉鎮享有和承擔。
(2)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治理方式。一是預算共編。鄉鎮政府根據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并按程序報批。二是賬戶統設。統一開設鄉鎮財政收支賬戶,各鄉鎮財政所按縣財政局的批復在鎮金融機構開設“國庫基本結算戶”、“工資專戶”、“非稅收支專戶”等財政銀行專用賬戶,辦理鄉鎮財政資金的收支業務。三是集中收付。即鄉鎮財政稅收收入全部上解縣級庫,納入預算管理,鄉鎮收取的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直接繳入縣財政專戶,由縣財政根據鄉鎮收入類別和科目,分別進行核算。支出由財政專戶撥入鄉鎮財政收支賬戶,以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原則進行分配。四是采購統辦。即鎮采購支出凡屬集中采購范圍的,由鎮提出
計劃和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核后,交縣政府采購辦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采購資金從“財政專戶”直接撥付給縣政府采購辦或供應商。五是票據統管。即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鄉鎮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票據由鎮會計核算所到縣財政局領取,發給各預算單位使用,嚴格實行“限量領用、定期核銷、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辦法。
2.完善制度、夯實基礎。制度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要完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鄉鎮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負債資金收支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特別是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等工作,規范理財行為。
3.加強鄉鎮財務人員隊伍建設,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隊伍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要重視鄉鎮財務人員隊伍的建設,人事部門在對鄉鎮財務人員調配時要將熟悉財務知識、精通業務、素質好的人員選拔到財務工作崗位上來;為財務人員自身學習,更新知識提供機會和機制,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考試考核等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明確會計、出納崗位職責,建立互相制約機制,規范財務核算;嚴格執行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保證財務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動。
4.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大對違紀違規問題處理處罰力度。一是加大監督廣度,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增加鄉鎮財政收支的透明度,把內部監督與公開曝光結合起來。二是加大監控的深度,加快建立健全鄉鎮領導離任交接制度,加強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運用,把監督與管理干部結合起來。三是紀檢、監(檢)察、財政、稅收、審計等執法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協調,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和制衡機制,對于監督檢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對單位收繳違紀違規資金、罰款的同時,按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殷金勝.淺論加強鄉鎮財政財務管理[J].當代經濟,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