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1: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事法律咨詢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當前官兵涉法問題的主要類型和特點
官兵涉法問題主要包括官兵個人涉法問題和官兵家庭涉法問題。官兵個人涉法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婚戀糾紛。這類問題比較突出,發生對象主要是年輕干部和士官。他們有的是利用探親休假之機回原籍找的對象,由于交往的時間短,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牢;有的長期分居兩地,生活上不能相互照顧,感情上缺乏交流,結果被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也有的是妻子與家庭成員關系緊張,受不了委屈而引發婚姻糾紛。二是人身傷害。有的官兵休假、外出被地方人員不法傷害;有的是個別干部、骨干在管理中簡單粗暴,致使戰士受到傷害;還有的是官兵之間互相因一些瑣事而引發的人身傷害。三是債務糾紛。多是戰友、老鄉之間互相借錢礙于情面,不履行任何手續,事后為還錢撕破臉皮,組織出面也難以解決。官兵家庭的涉法問題主要有:一是鄰里瑣事造成的糾紛。主要集中在農村籍的官兵家中,大都因宅基地、通道、排水等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糾紛。二是人身傷害造成的糾紛。有的是因鄰里糾紛勢態擴大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有的是因經濟利益沖突而發生的傷害,有的是被犯罪分子傷害。三是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有的是官兵親屬交通肇事與別人引發糾紛;有的是親屬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引發的糾紛。
總的來說,當前官兵涉法問題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涉法范圍越來越廣。從種類看,有民事類涉法問題、經濟類涉法問題、不法侵害類涉法問題等十余種;從涉法人員看,有領導干部、基層干部,也有士官、義務兵,還有剛入伍的新戰士。二是涉法問題處理較難。有的官兵及其家庭反映涉法問題不真實,甚至擴大化,有的明知理虧,卻隱瞞事實,導致領導機關掌握真實情況難;有的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對處理軍人軍屬的涉法問題不夠重視,對部隊出具的公函置之不理,部隊協調處理的難度大;此外,目前部隊處理官兵涉法問題沒有專項經費,缺乏法律人才,難以為官兵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三是影響官兵的思想行為。官兵自身或者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心里總像有一塊石頭壓著難以喘氣,整天琢磨如何打“官司”、討公道,造成工作分心走神;甚至少數涉法官兵因法律意識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差,情緒反復無常,最終導致誘發事故和案件。四是造成部隊額外開支。官兵涉法問題不解決影響部隊的穩定,要徹底解決往往需要組織派人到當地協商解決,無形中造成額外經費開支,增加了部隊的經濟負擔。
二、官兵涉法問題日益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地方機構重視程度不高,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一些地方司法部門執法不公,少數執法人員在處理軍人軍屬涉法問題時受“人情風、關系網”左右,致使涉法問題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解決;軍人、軍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卻因為無錢找人、“朝中”無人,依法得不到保護;少數地方地痞村霸仗勢欺人的事情時有發生,卻得不到有效的根治。
(二)官兵及其親屬法律素質不高,依法解決涉法問題的能力較弱。有的官兵親屬不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特別是在經濟交往中,憑“君子協定”做生意,有的即使訂了合同,也因條款不清,導致發生經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有的軍屬遇到涉法問題后,不是據理訴訟依法解決,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武力解決或私下解決,導致問題復雜化;有的不了解法律條文,不懂得司法程序,使依法解決涉法問題失去了最佳時機。
(三)法律服務保障工作不到位,滿足不了官兵的需求。現在,基層部隊雖然大部分都設立了法律咨詢站,但由于受編制所限,沒有專職的法律服務人才,基層的法律咨詢員也是由干部兼職,大都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學習,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對解決涉法問題感到力不從心,導致官兵及家庭的涉法問題得不到及時解答,致使涉法問題越壓越多。
三、正確幫助官兵處理好涉法問題的方法
(一)及時摸準情況是幫助官兵處理好涉法問題的基本前提。掌握實情是幫助官兵解決涉法問題的前提。當前,少數官兵為了要部隊出面幫助“討說法”,往往夸大事實,只講“一面之辭”;有的官兵親屬在與他人發生糾紛后,明明責任在自己,卻故意隱瞞過錯,誤導官兵。因此,對遇到涉法問題的官兵,一方面要教育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表述事實,不能把聽到的當作看到的,把想到的當作發生的,更不能故意夸大其詞,虛構事實;另一方面,盡可能親自把情況核實清楚,對把握不準的情節要向官兵親屬電話詢問,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派人去調查了解。只有把涉法問題調查了解清楚,處理起來才能有的放矢。
(二)熟悉法律法規是幫助官兵處理好涉法問題的重要保證。事實表明,隨著社會發展多元化和人們利益糾紛多樣化,官兵及其家庭遇到的法律糾紛也更加復雜,一起普通的人身傷害案件,既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可能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還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律關系。而大多數法律咨詢員由于法律知識不全面,處理官兵涉法問題時往往感到力不從心。這就要求部隊法律咨詢員投入時間和精力重點掌握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刑法》、《民法》、《婚姻法》、《物權法》等實體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熟練掌握處理常見涉法問題的實體法規和程序方法,遇到具體問題時才能得心應手。
公證與律師制度試題
課程代碼:00259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
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
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批準設立公證機關的決定,應當報送上級機關備案,該上級機關是
A.中國公證員協會理事會B.司法部
C.公安部D.中國公證員協會
2.司法行政部門有權對公證協會和公證員
A.進行行業管理B.撤銷錯誤的公證書
C.進行監督指導D.糾正錯誤的公證書
3.甲住所地是廣州市A區,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浦東區。甲父乙現居南京市B區,乙在南京市D區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將此房屋過戶給甲,受理申請的公證處是
A.南京市B區公證處B.廣州市A區公證處
C.南京市D區公證處D.上海浦東區公證處
4.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的救濟途徑是
A.必須先向上級領導反映B.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
C.只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既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5.公證民事法律責任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及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所承擔的一種
A.賠償責任B.補償責任
C.連帶責任D.無過錯責任
6.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
A.公證人B.公證員
C.公證當事人D.公證登記人
7.有權受理公證復查的主體是
A.原公證機構B.公證機構的本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
C.上級司法行政機關D.公證員協會
8.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兩人進行,其例外情況是
A.詢問證人B.收集書證
C.現場勘驗D.詢問當事人
9.律師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是
A.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B.規范律師及其相關主體
C.提供法律服務D.國家法律的確認
10.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屬于
A.一般B.特別
C.轉托D.復
11.在我國刑事審判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律師的數量至多為
A.1名B.2名
C.3名D.5名
12.對律師違法執業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中,屬于行為罰的是
A.警告B.罰款
C.沒收違法所得D.吊銷執業證書
13.根據法律規定,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資產條件是
A.人民幣10萬元以上B.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C.人民幣30萬元以上D.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14.下列關于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在停業整頓期間,該所合伙人可以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B.在停業整頓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
C.在停業整頓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變更名稱
D.在停業整頓期間,律師事務所不可以申請合并
15.律師協會制定行業規范,應當報送的備案機關是
A.上級司法行政機關B.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C.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D.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16.律師的管理機構是
A.律師協會B.司法行政機關
C.律師事務所D.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
17.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的任期是
A.3年B.4年
C.5年D.6年
18.律師為完成的訴訟事務了解案情,而查閱、摘抄、復制與案情有關的訴訟材料的行為是
A.律師會見B.律師閱卷
C.律師談判D.律師咨詢
19.律師進行辯護工作的基本前提是
A.律師辯護制度B.證據展示制度
C.閱卷保障制度D.證據收集制度
20.將律師辯論分為訴訟中的辯護和非訴訟中的辯護,所依據的標準是
A.律師訴訟案件的性質不同B.律師訴訟主體的地位不同
C.律師訴訟案件程序的不同D.律師的法律事務內容不同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1.下列選項中屬于公證機構業務的有
A.根據委托人申請辦理繼承的公證
B.根據委托人申請提存
C.根據委托人申請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D.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E.代為提起訴訟
22.關于公證員任職的特許條件,說法正確的有
A.特許條件主要是為了吸收具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高層次人才進入公證隊伍,提高公證員隊伍素質
B.適用對象只能是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
C.適用對象只能是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10年的公務員、律師
D.經過申請即可擔任公證員
E.前提之一是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
23.公證員的免除條件包括
A.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籍B.年滿60周歲
C.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D.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E.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24.公證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包括
A.忠于事實、忠于法律B.認真辦案、確保公正
C.加強修養、提高素質D.清正廉潔、同業互助
E.愛崗敬業、規范服務
25.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設立公證機構,所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A.有自己的名稱B.有固定的場所
C.有兩名以上公證員D.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E.公證機構必須設在省會城市
26.公證文書在民事證據中的地位有
A.絕對不能*B.證據形式屬于書證
C.當事人*公證文書需要舉出證據證明D.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對公證文書進行質證
E.屬于公文書
27.與公證文書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有
A.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證書B.國家衛生管理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書
C.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D.國家衛生管理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書
E.身份證
28.下列屬于起訴狀首部內容的有
A.標題B.當事人基本情況
C.案由D.訴訟請求
E.主要證據
29.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人的主體包括
A.律師B.當事人的近親屬
C.有關的社會團體D.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E.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30.可以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的機關包括
A.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
B.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C.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D.許可該律師執業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E.許可該律師執業的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3分,共12分)
31.公證利害關系人
32.律師
33.民事法律行為公證
34.非訴訟事務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35.簡述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
36.簡述涉外公證的作用。
37.簡述律師會見證人時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
五、論述題(本大題10分)
38.律師進行談判需要事先準備談判方案,試述一般情況下的談判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3小題,39題10分,40、41小題各5分,共20分)
39.案例:
律師A某由于收案較少,就到各個法院找法官懇求介紹案子,并對認識的法官悄悄許諾:“介紹來的案子以費的20%給介紹費,大案子還可高于這個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連不斷。A某按原來許下的比例付給法官介紹費。為了進一步發展與法官之間的關系,給法官更多的經濟利益,在部分案件中,A某還介紹、唆使當事人向法官送禮。
問:A某的行為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分別說明理由。
40.案例:
王律師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一合同糾紛案的人。在與原告丁某往來多次后,丁某對其很是信任,進而稱兄道弟無話不談。本案終結后二人繼續交往,王律師順便了解到有關丁某商業上的其他一些情況。后在一次酒會上,他向一位剛剛認識的廣州商人朱某,透露了丁某公司準備低價從黑龍江某鄉鎮購進一批中藥材的有關信息,于是被同樣做藥材生意的朱某先搶了商機,從而給丁某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問:根據有關規定,對王律師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提出處理意見。
41.案例: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尚不到位,尚未建立科學、全面的保護體系。本文在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概述的基礎上,分析了現階段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存在的缺陷,進而提出了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對策,以期推動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事業的發展。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述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充分、準確、適當信息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不僅保障消費信息的真實性,而且還應當保障其準確性、充分性、適當性,是消費者做出理性選擇的有力保證。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現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有兩個:第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生活消費者。正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規定的那樣:“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第二是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即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內容,即:“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知悉真情權的內容大體有三類:第一,關于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第二,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第三,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后服務、價格等。
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現狀
(一)立法缺失和滯后。要使消費者知情權得到實現,完善的立法是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向縱深發展,我國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顯出滯后和缺失的尷尬境地。例如,在現代消費中,電子商務因其快捷而越來越具有重要的消費地位,網絡消費的電子化和即時性等特點也使得消費者難于收集證據,一旦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就會面臨確認侵權人和舉證的雙重困難。另外,法律對于消費者知情權在某些方面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例如:在“售后服務”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僅規定經營者有義務實行售后服務,而對于售后服務應達到什么樣的程度則沒有規定,消費者得到的只是一個不具有實際操作性的“售后服務權”。對于消費者的詢問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是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對經營者不履行答復義務卻沒有規定對應責任,導致此義務難以落實,該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二)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費訴訟程序。由于消費者訴訟的標的金額小、標的分散,且訴訟程序繁雜又漫長,即便是采用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訴訟期限也顯過長,消費者要為此耗費掉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對于本身經濟實力就不雄厚,沒有足夠閑暇時間來應付訴訟,而且缺乏完備的專業知識的廣大消費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再加上消費者自身權利意識不強,認為個人力量不足以對抗企業組織,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懼,對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夠的信賴,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訴來請求損害賠償,自甘受損,任其請求權趨于腐爛。
(三)缺乏有效的行政保護。在目前,行政機關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還存在著種種問題:首先,在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國家機關的設置上,我國缺乏政策制定和管理處罰合一的、單獨的行政機關對消費者進行保護,通常是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工商、衛生、質檢等部門在必要的時候聯合執法。這些部門往往各自為政,缺少合作與大局意識,對違法者的追查不徹底,還常有互相推諉和扯皮的現象出現;其次,消費者知情權作為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礎性權力,對它進行有力的保護可以起到很好地事先控制消費風險的作用,從而防范于未然,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為了解決消費糾紛而耗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而行政機關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事前保護非常重要。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
1.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加重經營者侵害知情權的民事責任。鑒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范圍非常狹窄,且其適用條件又常加以嚴格解釋,使消費者的損失很難得到有效補償,所以,今后立法應擴大經營者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范圍,如誤導行為、隱瞞行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適用加倍賠償規定;同時要體現出“罰當其責”,對多次實行欺詐或誤導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多倍賠償。
2.法律應賦予行政權力適當干預的依據。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在法定限度內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這種合法的介入,對于彌補法律漏洞、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大有裨益的。
3.增設消費者的特別撤銷權(或反悔權)。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信息等不過是想通過增加交易量來獲得利潤,若能設置消費者基于誤解的撤銷權或反悔權,將對經營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脅,促使其向消費者提供詳盡而清晰的消費信息,而消費者也可以運用這種更簡便易行的權利保障手段維護自身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置該權利時,條件要求不能太高,程序也不能太復雜,應考慮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與民法上一般的撤銷權有所區別。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費者訴訟途徑
1.建立小額訴訟法庭。在諸多消費受損現象中,給多數消費者帶來小額損害的所謂“小額多數損”現象占相當比重。針對消費者投訴面廣、金額少的實際情況,可借鑒英、法等國的經驗,設立小額訴訟法庭,以此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消費者投訴,降低投訴成本,提高消費者的積極性。筆者建議在大中城市商業集中區設立小額訴訟法庭,以方便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
2.采用集團訴訟。集團訴訟在國外已不鮮見,但我國訴訟法領域尚未規定該訴訟方式。集團訴訟可以擴大同一訴訟主體的主體容量,通過判決效力的擴張,使更多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糾紛中的被侵權人往往因個別請求額低,訴訟費用高而放棄訴訟請求。個別的放棄就意味著最終全部放棄。而集團訴訟允許在未經別人特別授權的情況下起訴,就可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維護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我國有必要積極推進集團訴訟制度,促進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此外,建議賦予消費者組織集團訴訟的權利,使其在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更能增強其與經營者抗衡的實力和社會影響力,也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群體利益。
3.免除訴訟中先予執行的擔保。消費者在受到經營者的侵犯后,往往因為看病治療、誤工、與生產經營者交涉等,給經濟上造成很大的負擔。而進行消費訴訟又會給消費者再次增加負擔,并且這些負擔將會持續一段時間。先予執行制度不僅解決了消費者在經濟上的部分困難以方便消費者的訴訟,而且也會增強消費者保護自己權利的信心,更可以避免勝訴后的執行困難,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98條的規定看,消費訴訟是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消費者應學會充分利用這項訴訟程序的規定來保護自身的權利。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作出對先予執行的消費訴訟免除擔保的規定,這樣更方便消費者權利得到迅速的恢復和補償。
(三)強化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保護
1.針對衛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自為政”的弊端,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中設立一個獨立的具有綜合行政管理能力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機構,明確規定該機構的職權和活動范圍,使其能夠具有保護消費者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該機構一方面可以收集有關消費者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上級有關的政策制定部門,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案。另一方面可對本地區侵害消費者權利的企業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此外還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
2.針對重“事后補救”,輕“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管”的執法弊端,要加大行政機關對經營者行為的事前、事中的監管力度,將力量向預防違法行為傾斜。
3.政府還應積極履行公共服務的職能,通過多種渠道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全面推行消費教育。需要注意,政府在有關消費公共信息時應注意信息的真實性、充分性、時效性和適當性。
參考文獻
[1]魯曉明:《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消費經濟》2004年第3期。
[2]董文軍:《消費者的知情權》,載《當代法學》,2004年第3期。
[3]范振國:《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原因淺析》,載《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5期。
[4]顧仁達:《消費信息制度在社會監督中的影響力》,《法治論叢》2000第4期。
小額農貸是郵政銀行的主打業務,是支持農業、服務農民、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金融產品。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更是發展生產,擴大經營規模,致富奔小康的有利保障。近幾年來,中央相繼出臺許多惠農政策,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日益高漲,對生產資金的需求量逐年增加,郵政銀行為了進一步搶占農村信貸市場份額,也加大了對農貸資金的投入。當前,小額農貸的較快發展和風險控制,正逐漸成為郵政銀行可持續發展,增加經營效益的推動力量。而逾期貸款卻直接影響到信貸資金的再投能力及使用效益,甚至危及貸款的安全。因此,如何防范、控制、化解農貸風險,減少農貸糾紛,已經成為郵政銀行必須認真對待的重要課題。筆者通過對郵政銀行小額農貸案件的調查研究,淺析目前郵政銀行小額農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從而為郵政銀行尋求可持續發展道路,提供一些參考。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小額農貸糾紛作為民商事訴訟,雖然爭議大多看似簡單明了,但仍有相當數量的糾紛存在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足以反映目前郵政銀行在農貸管理方面,長時間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管理層面的高度關注和必要重視。
1、個別郵政銀行要求支付利息的方式既違約又違法。
雖然在郵政銀行統一制定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借款合同》格式條款中已經明確注明了“自貸款發放次月起,乙方按月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日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對日……”,但個別郵政銀行在實際的操作中,卻是在貸款的發放當日,就要求借款人必須將當月的利息先行支付。即:在借款人取得貸款的同時,郵政銀行就直接扣下了當月利息。筆者認為,此做法甚為不妥。在借款人剛剛取得貸款的當日,借款時間尚未達到次日對時,何來利息?退一步講,即使因借款人取得貸款的行為發生而使貸款產生了相應利息,那么此利息也僅為貸款本金的當日利息,而非當月利息。由此,郵政銀行在發放貸款的當日就直接扣除當月利息的做法缺乏事實依據。并且,既然借款合同條款中已經明確約定在“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對日”計收當月利息,那么先行扣除利息的行為明顯違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合同案件是在該法調整下的民商事糾紛,郵政銀行理應按照該法的規定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即使存在借款人與郵政銀行達成了可以先行扣除當月利息的約定,那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這樣的約定亦因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理應無效。
2、利息的支付方式,沒有考慮到農村的實際情況。
目前,大多數郵政銀行在合同中與借款農民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都是“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前10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不還本金。此后2個月,每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筆者認為這樣的約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借款風險的進一步擴大,但卻有悖于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因為在我國,農民之所以貸款,是為了滿足自身種植(養殖)業的需要,進而增產增收,發家致富奔小康。而種植(養殖)業的發展有其自有的規律和季節性因素與之制約。經濟作物的種植效益體現在春種秋收,養殖業體現在禽畜、動物的成長、繁殖與銷售上。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發生都具有階段性因素的存在。如果在貸款前10個月里發生了不可預測的各種風險或事故,那么對于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的農民來說,合同約定的按月付息即無法獲得履行。并且,天災人禍有時還具有地域性的特點,那么一旦發生此種情況,郵政銀行難道要向該地域內所有違約的農民提訟不成?在農民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時刻,及時不能做到雪中送炭,那么雪上加霜的作法,也是有悖于郵政銀行服務“三農”、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社會承諾的。
3、工作人員的信貸業務能力有待于提高。
郵政銀行作為新成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其專業化經營已經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由于郵政銀行是在郵政局的基礎上剝離出來的,作為這支隊伍的人員,大多來自于郵政局內部子女招工、退伍安置、郵政中專技校畢業生等途徑。上述人員是在短期的培訓之后,便走上了金融專業崗位的,與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相比,缺乏相應的金融知識和信貸業務能力,甚至有人不知如何開展好農村信貸工作。筆者在農村處理信貸糾紛時,曾親眼見到了郵政銀行信貸員下鄉核實借款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工作。兩名信貸員除了詢問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后,僅僅是在室內室外的拍照錄像獲取影像資料,便乘車揚長而去。至于該借款農民是否是本村戶口、擁有耕地的真實情況,以及所拍攝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則沒有向當地村委會做進一步調查、了解。而在辦理貸款的農民中,就有借用別人房屋、財產來應付調查的情況發生。應當承認,我國農民的個人素質還有待于提高,為了取得貸款、擺脫生活困苦,個別農民的做法實在有欠妥當。但正是因為有這種情況的存在,才更加要求郵政銀行的信貸員,除了應當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之外,還要具有“明察秋毫”的識別、判斷虛假財產報告的業務能力及農村信貸工作經驗,以維護郵政銀行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4、郵政銀行的個別規章制度值得商榷。
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應當是金融機構的終極工作目標之一,本無可厚非。但郵政銀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在內部實行的一些管理措施,有的值得商榷。為了強化信貸員的責任心,有效降低貸款風險,郵政銀行內部制訂了“信貸員對所放貸款本息的回收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甚至有的郵政銀行將這一規定上升到了:如果本息無法回收,則由信貸員代為清償,同時要將信貸員予以辭退的高度。雖然農業銀行、農村 信用社作聯社也有與之類似的規定,但均沒有要求信貸員還款和辭退的內容。筆者認為,郵政銀行的上述規定值得商榷。郵政銀行作為商業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的行為,實際上是以自身承擔金融風險,來追求資金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郵政銀行因為承擔了相應的各種風險,所以可以獲取相應的利息收益,體現的是風險與利益的均衡。但信貸員作為貸款具體的經辦人,沒有享受到利息收益,卻要為該收益的可能喪失而承擔本應由銀行承擔的風險,其實質系銀行將其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了信貸員,其帶來的結果就是銀行不承擔任何風險,便可直接獲取收益。這樣的做法不僅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違反了民事法律行為所應遵循的公平原則。
5、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由于郵政銀行的信貸工作起步較晚,相關人員的從業時間太短,加之縣級金融機構沒有專職法律顧問,平時的法律知識學習與培訓基本沒有,所以很多信貸員或客戶經理,乃至縣級郵政銀行的主要業務領導對于相關的法律知識都知之甚少,甚至連如何、如何書寫狀都搞不清楚。提起《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民訴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多數信貸員或客戶經理掌握的內容并不比應訴的農民多,也就更不用說在訴訟中的靈活運用了。由于我國已經開展了10余年的普法活動,廣大農民學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逐年提高,即使不懂法律的,也知道在應訴前要向律師進行法律咨詢,或者直接聘請律師代為應訴。只要是郵政銀行的貸款手續或者管理行為存在些許瑕疵,馬上就會成為法庭上的眾矢之的。在這種情況下,出庭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由于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而難以應對和招架,往往被搞得張口結舌,灰頭土臉,實在有損郵政銀行的誠信形象。
二、對策及建議。
1、切實加強農村金融誠信環境建設
誠信是我國源遠流長的歷史傳統。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兩字具有非常重要的分量,是我國傳統道德的基礎和根本。同時,誠信也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石。因為市場經濟說到底是誠信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與生俱來的準則。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要求誠實守信,這是現代文明的重要基礎和標志。目前,社會對誠信的呼喚,已經成為社會輿論和社會思潮的強音,我國目前也正在加大誠信制度的建設力度。誠信觀念,最終必將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絕大多數人共同遵循的道德準則,引導市場經濟從無序走向有序,真正成為誠信經濟。
筆者認為,郵政銀行在現階段加強誠信環境建設,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⑴、加強與政府的合作,發揮當地政府在誠信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結合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加強全社會誠信規范的道德教育,健全社會信用,培養公民的誠信品質。要使人們明確,明禮誠信不是一般意義的對人們道德良心的呼喚,而是成本、效率、信用等市場經濟生活規則在思想觀念和倫理道德上的客觀反應。要大力弘揚“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觀念,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使人們都能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做到遵紀守法、待人以誠、待物以信、和諧相處,使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使市場經濟充滿誠信,依據信用,保持經濟活力和高度繁榮。
⑵、郵政銀行可以通過開展創建信用鄉鎮、信用村屯、信用農戶等活動,組織信貸力量,深入鄉鎮、村屯和農戶,對現有的評信戶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再調查。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評信戶進行調整。該升級的升,該降級的降,該取消信用等級的取消信用等級。對恪守信用的村、組、農戶,在提高授信額度,優先辦理貸款等資金、服務方面予以傾斜,使農戶真正得到實惠;反之,對不守信者實行停貸、限制評信、抓緊清收等措施予以整治,真正做到褒揚守信,貶抑失信,促進和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營造穩定與和諧的融資環境。
⑶、完善征信數據網絡。建立有效的市場交易行為信息并做到有序披露,對于改變我國目前信用環境落后的局面非常必要。郵政銀行應當在完善自身征信數據庫的同時,打破各行、各社的征信管理界限,加強橫向聯系,形成金融征信數據網絡平臺,實現資源共享。今后,只要是不具備征信條件的,在全國任何金融機構都不能辦理貸款,進而形成全國性的征信威懾機制。
⑷、建立公示監督制度。郵政銀行的鄉級營業網點可在經營場所外部的適當位置,或者各村屯的顯著位置,開展經常性的公示活動。既可對長期惡意拖欠貸款的農戶進行公開曝光,讓其在迫于思想壓力、外界壓力以及道德壓力等情形下及時償還貸款,加強對失信農戶的社會監督;也可以將農戶的姓名、貸款金額、用途、擔保人等進行公示,從而將農貸資金的運行和管理置于廣大農戶的監督之下,從而對改變用途、冒名貸款、多頭貸款的情形進行有效遏制。同時,設立舉報電話,制定舉報有獎制度,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戶的舉報意識,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貸款風險。
2.進一步嚴格貸款的審查和貸后管理。
經過調查分析來看,郵政銀行對貸款、聯保的審查不嚴,主要還是表現在對借款人、聯保人的基本情況掌握得不夠全面和細致上。因此,應當明確要求各營業網點的工作人員,在加強自身業務能力建設的同時,要盡快取得各鄉鎮派出所、財稅所的理解與支持,加強對村屯兩委的協調與溝通,建立健全村屯信息員工作機制,要對轄區內的所有農戶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再調查、再了解,全面掌握轄區內每戶農民的基本情況。要搞清楚每戶的具體人數、姓名、身份、婚姻狀況、土地面積、農機具狀態、房屋產權歸屬、生產經營狀況、資金需求量、信用情況、清償能力、土地直補款金額等等,摸清底數,并以戶為單位建立起電子檔案,進一步完善誠 信數據。在此基礎上,再對有資金需求的農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以行政村為單位向社會公示,做到規范操作、陽光放貸。通過對農戶的調查和授信評級,做到心中有數。每年的貸款要根據當年農戶的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管理,信用度高的農戶其農貸的額度可大些,利率可優惠,反之則農貸額度小些,利率不予優惠。這項工作要年年進行,實時掌握農戶的基本情況,為農貸的發放,以及風險控制做好基礎性工作。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農戶的調查建檔,授信評級必須要做細、做實。同時,還要在貸款辦理前,對借款人的管理水平、項目市場前景、經濟效益等進行必要的審核,重點要對投資的當前風險及預期經濟效益進行評估、預測和審查。可以要求村屯兩委和信息員對于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以及聯保組的組成,給予一定的意見。對于聯保的農戶,要堅決杜絕家庭成員之間的內部互保,真正做到借款人可靠,聯保人能夠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外,在小額貸款發放后,郵政銀行要嚴格執行跟蹤檢查和貸后服務制度,在掌握貸款去向的基礎上,做好貸后的各項管理工作。要及時發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風險。要了解農戶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時為農戶提供信息和科技,為農戶有經濟效益當好參謀,促使貸款實現預期效益,確保貸款按期回收。要按季付息,到期還本,提前催收。如果發現借款農戶存在違約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查封、扣押借款人的家庭財產,進而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貸款本息,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以儆效尤。并通過訴訟案件教育廣大農戶要培養誠實守信意識,自覺履行合同義務。
3、完善相應制度和措施。
郵政銀行應當強化內部的監督與管理,對于在實踐工作當中出現的一些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要有清醒的認識,該糾正的要堅決糾正,該廢止的要堅決廢止,并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與執行,依法放貸與收貸,使小額農貸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良性循環。同時,要認真參考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于制定農貸清償期限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民的實際需求與實際的清償能力,大膽的突破1年期限的限制,改革按月付息的規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貢獻力量。
此外,筆者認為,小額農貸的申請與聯保,應當實行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共同聯保制度。因為按照婚姻法的法理來說,處分重大價值財產的行為,并不包括在夫妻之間的日常家事權范圍內。雖然《<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以及其他規定,仍有七種情形的債務形式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于了不合理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或者存在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等情形,那么這樣的貸款只能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而無法以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么也意味著到期貸款的全額清收存在著重大的安全隱患。此外,雖然《擔保法》規定了保證責任和保證方式,但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至今尚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將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之債直接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對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該保證責任形成的債務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只能以保證人的個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家庭共同財產對外進行清償。如果發生聯保人死亡的情況,因涉及到遺產繼承,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保證合同糾紛與繼承權糾紛、追償權糾紛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同一種訴求,因此也不能在人民法院進行并案審理,而只能另行訴訟或者由聯保人進行追償,從而造成了訴訟效率的降低。目前,在發生上述情況時,因為存在數個聯保人,所以郵政銀行大多放棄了對死亡擔保人的權利主張。但如果發生借款人去向不明,而僅存一個保證人也因故死亡的情況時,如何實現債權,就值得郵政銀行認真對待了。但是,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辦理貸款或者共同提供聯保,則不存在上述問題。而且,夫妻共同貸款后,便于彼此間的相互監督,能夠有效的防止貸款被夫妻一方擅自挪作他用。同時,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聯保人,也能使其顧及家庭共同財產的安全,而對借款人的清償義務進行實時監督,更好的敦促借款人按照約定如期還款。因此,筆者建議郵政銀行在辦理貸款和聯保時,采取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措施,從根本上杜絕清收風險的發生。
同時,據筆者觀察,農戶在農貸案件中反映最為強烈的,還有借款人和所有聯保人不能全員出庭訴訟、共同承擔責任的問題。矛盾的焦點,就是在借款人去向不明;或者借款人在,而數個聯保人去向不明;或者借款人與數個聯保人同時去向不明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為了減少訴訟成本,而依據《擔保法》第十二條和《<擔保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僅聯保人;或者僅借款人與尚居住在轄區內的聯保人;或者直接僅存的聯保人而引發的爭執。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矛盾的深層次原因在于,農戶作為聯保組成員承擔保證責任時,普遍存在著相互攀比的心理,誰也不愿意在其他聯保人不在案件中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獨自或者由僅存的幾人來承擔較高比例的清償份額。雖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即:在案件中承擔了連帶清償義務的聯保人,可以另行向沒有承擔責任的聯保人主張追償權(包括未參加訴訟的聯保人)。但作為同村村民,誰也不愿意為這樣的矛盾糾紛再次對簿公堂,進而影響到鄰里之間的和諧與安寧。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其實不難解決,完全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進行妥善的處理。具體辦法為:在聯保組全體成員共同到郵政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可以要求借款人與全體聯保人共同或者分別簽署一份授權委托書,委托書的具體內容如下:“在我等因本次貸款或為本次貸款提供聯保行為,而與金融機構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保證合同糾紛時,我等均委托所在地鄉(鎮)村民委員會代為簽收法院專遞(或訴訟文書),然后由村民委員會將法院專遞(或訴訟文書)轉交給我等。”該授權委托書除要求借款人、聯保人本人簽名確認外,還要求借款人、聯保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加蓋行政公章,以示接受委托。這樣一來,即使發生了借款人或聯保人去向不明無法送達的情況,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上述授權,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委托人代為簽收,同時在缺席判決中,確定去向不明人員各自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而完成全部訴訟活動。由于在一份判決書中就確定了借款人與全體聯保人的各自義務,所以在借款人與全體聯保人之間不會產生任何的矛盾沖突。這份委托書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且,作為成文法國家,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明確禁止的公民授權人代為簽收訴訟文書的行為。在私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理念指導下,人民法院對于上述授權行為也予以認可。
4、堅持績效考核,獎懲并舉,從機制上防范風險。
從制度上強化農貸管理,是農貸風險控制與防范的重要手段。對于信貸員或客戶經理,要進一步完善“誰放貸、誰管理、誰清收,誰受益”等責任制度,要將貸款的管理、收益與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的工資、獎金、福利、評先、職稱聘任、評定、晉職、晉級,以及違法、違紀的處理相掛鉤,加大其違法、違紀、違規的各項成本,增強其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自律性,強化其事業心和責任感,從而使信貸員或客戶經理都能夠自覺主動地提高業務素質,強化道德規范,嚴格操作技能,堅持按章辦事。同時,堅持多勞多得,獎勤罰懶,可以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到期利息掉收的可等額扣減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的績效工資,收回后再返還。到期農貸本金收不回來的,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逾期農貸要進行合規性審計,看是否有違規行為。對違規者必須從嚴追查,嚴肅處理,該撤職的撤職,該開除的開除,并對逾期貸款進行依法清收或風險清收,千方百計予以收回;對沒有違規的農貸要落實清收責任,按一定比例扣減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的績效工資,直到貸款收回為止。通過上述產品計價的獎懲形式,調動和激發員工愛崗敬業的精神,增強多勞多得的工作動力,并通過追責和扣減績效工資的形式,使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產生適當的工作壓力,更對盲目放款、弄虛作假、、違反政策的人員產生震懾力,使其不敢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