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9:27: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思維的含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論文摘要:1947年Goos和H?·nchen兩位物理學家發現:光束在兩種介質界面上發生全反射時,反射點相對于入射點在相位上有一突變,而反射光線相對于入射光線在空間上有一段距離。這一現象稱為:古斯--漢申位移(Goos--Hanchen shift)。另外,光束在兩種界面上發生全反射時,入射波的能量不是在界面處立即反射的,而是穿透到另一介質一定深度后逐漸反射的,而且在此深度內能量流還沿界面切向傳播了一個波長數量級的距離。人們把這樣一種波稱為隱失波。再次,掠入射時,光從光疏介質到光密介質時反射光有半波損失,從光密介質到光疏介質時反射光無半波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透射光都沒有半波損失。以上各種現象表明對于光量子仍有一些性質不為我們所掌握。
如果我們拋棄了光量子的沒有形狀的觀點而認為光量子在傳播過程中始終存在寬度(此寬度不同于振幅,對于同頻率的光量子是一個定值,并且光量子的寬度可以互相疊加),就能很好的理解以上這些現象。按照這種假設,光從光源發出后,每個光量子在均勻的各向同性介質中傳播時的路徑就不能簡單的看作一條直線或一列波,而是時刻保持一定寬度的‘波帶’的直線傳播過程。下面我將敘述一下我的假設性觀點,援引并解釋一下能用此觀點解釋的一些事實,我希望我的這個觀念對一些研究工作者在他們的研究中或許會顯得有用。
1 用惠更斯原理論證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時需要的條件和忽略的事實
我們首先通過惠更斯原理論證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
如圖1所示,設想有一束平行光線(平行波)以入射角由介質1射向它與介質2的界面上,其邊緣光線1到達點。作通過點的波面,它與所有的入射光線垂直。光線1到達點的同時,光線2、3、···、n到達此波面上的點、、···、點。設光在介質1中的速度為,則光線2、3、···、n分別要經過一段時間、、···、后才能到達分界面、、···、各點,每條光線到達分界面上時都同時發射兩個次波,一個是向介質1內發射的反
圖1
射次波,另一個是向介質2內發射的透射次波。設光在介質2內速度為,在第n條光線到達的同時,由點發射的反射次波面和透射次波面分別是半徑為和的半球面。在此同時,光線2、3、···傳播到、、···各點后發出的反射次波面的半徑分別為、、···,而透射次波面的半徑為、、···。這些次波面一個比一個小,直到處縮成一個點。根據惠更斯原理,這些總擾動波面是這些次波面的包絡面。不難證明反射次波和透射次波的包絡面都是通過的平面。設反射次波總擾動的波面與各次波面相切于、、、···各點,而透射次波總擾動的波面與各次波面相切于、、、···各點,聯接次波源和切點,既得到總擾動的波線,亦即,、、、···為反射光線,、、、···為折射光線。
由于,直角三角形和全同,因而=,由圖1不難看出,=入射角,=反射角,故得到
這樣便導出了反射定律。由圖1還可以看出=折射角,因此
此外,于是
.
由此可見,入射角與折射角正玄之比為一常數,這樣我們便通過惠更斯原理導出了折射定律。
用惠更斯原理論證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是以1、2、3、···、n條平行光線為研究對象,這就是論證需要的條件。如果不以多條平行光線為研究對象,而只給定一個光量子,比如此量子沿光線1傳播,以上論證中將無法確定點和點的位置,就不能確定次波的總擾動波線,就無法確定反射光線和折射光線,再用惠更斯原理來解釋這一個光量子在界面處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將顯得無從下手。
所以說,用惠更斯原理論證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至少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光量子,這就是用惠更斯原理解釋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時需要的條件。
另外如果考慮到古斯--漢申位移和半波損失,用惠更斯原理作出的光的反射光線將不是光的實際路線,而是反射光線的平行光線,雖然不影響論證光的反射定律,但是這也確實是它忽略的一個事實。
2用光量子的傳播寬度解釋光的折射定律
如果假設光量子在傳播過程中始終保持一定的寬度(此寬度不同于振幅,且不隨電場振動而變動),此寬度遠大于原子直徑,并且光量子傳播過程中的每個邊緣都平行等光程且能體現光量子在介質中傳播的所有特性,那么折射定律就可以做如下論證:
如圖2設想有一個光量子(任意的一個)以入射角,由介質1射向它與介質2的分界面上,光量子邊緣1到達介質分界面上,同時邊緣2到達,聯接,則即為光量子的傳播寬度且垂直邊緣1和邊緣2,設光在介質1中速度大于光在介質2中速度,當光量子邊緣1由進入介質2后速度突變為,邊緣2速度仍為,由于光量子傳播寬度的邊緣必須保持同等光程,于是光量子傳播方向向法線方向發生偏轉,當邊緣2經過時間到達介質分
圖2
界面上時邊緣1到達,又因為邊緣2速度和邊緣1速度之比為定值且光量子寬度不變,所以邊緣1的路徑和邊緣2的路徑是以延長線上某點為圓心的同心圓弧,且同等圓心角,所以延長線定過圓心。邊緣2經過后進入介質2速度突變為,與邊緣1變為同速,光量子傳播方向不再偏轉,邊緣1和邊緣2分別沿、上、點的切線方向傳播,可以看出光量子完全進入介質2后邊緣1和邊緣2依然平行。設邊緣1在介質2內以后的路徑上有一點,我們過點向下作法線的平行線并取這條線上下方一點,則垂直于介質分界面,且為光量子的折射角,設為,再過作分界面的垂線交與分界面于點。
在圖2中不難證明:和
又有
于是
,
由于相等圓心角的同心圓弧半徑之比等于弧長之比,又得到
于是我們得到
由此可見,對于任意一光量子的入射角與折射角的正玄之比為一常數,這樣我們便通過光量子寬度的假設用一個光量子導出了光的折射定律。
3在光的全反射現象中用光量子傳播寬度解釋
古斯--漢申位移、隱失波以及光的反射定律和折射定律光從光密介質射向光疏介質時,當入射角增大至某一數值時,折射光線消失,光線全部反射,這種現象稱為全反射,此時的入射角度稱為全反射臨界角。
如圖3,設想有一光量子以全反射臨界角入射,由介質2射向它與介質1的分界面上,設光在介質1中的速度大于光在介質2中速度,當光量子邊緣1到達介質分界面上時,邊緣2到達,聯接,則即為光量子的傳播寬度且垂直于邊緣1和邊緣2,當邊緣1通過進入介質1后速度突變為,邊緣2速度仍為,由于光量子傳播寬度的邊緣必須保持同等光程,于是光量子傳
圖3
播發生偏轉,當邊緣2經過時間到達分界面時,光量子邊緣1到達,因為邊緣1速度和邊緣2速度之比為定值且光量子寬度不變,所以、是以延長線上某點為圓心的同心圓弧,又由于為全反射臨界角,所以此時恰好與分界面相切與點,也就是說此時光量子邊緣1與邊緣2傳播方向都與分界面平行。此后光量子的傳播可能發生兩種情況:
1、發生反射,反射光線發位移
如果邊緣2速度沒有發生突變,就是說邊緣2恰好與分界面相切于介質2的界面上一點,則光量子傳播就會繼續偏轉,當邊緣1經過時間到達分界面上一點時,邊緣2到達,邊緣1經過點后重新回到介質2,速度又突變為,與邊緣2同速,光量子傳播方向不再發生偏轉。因為此前邊緣1速度和邊緣2速度之比為定值且光量子寬度不變,所以、同樣是以為圓心的同心圓弧,此后光量子的邊緣1和邊緣2分別沿著、上、點的切線方向直線傳播。此后的光量子路徑就相當于入射光線的反射光線路徑,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反射光線相對于入射光線發生了從到的位移,并找出了發生位移的原因,通過光量子寬度的假設我們還可以求出位移的長度。
如圖3不難看出、同圓, 、同圓,我們再設光量子傳播寬度為。
由相等圓心角的同心圓弧半徑之比等于弧長之比,得到
不難看出垂直界面于點,于是有
又有
由以上三式我們得到
不難看出
所以在光以全反射臨界角入射并發生全反射時發生的位移長度為
此位移或許就是我們所說的古斯—漢申位移,如果是這樣我們便能通過光量子傳播寬度的假設在光的全反射現象中解釋發生古斯--漢申位移的原因并求出位移的長度。
2、發生折射,折射光線急劇衰減
如果此時邊緣2的速度發生突變,就是說邊緣2與分界面恰好切于介質1界面上一點時,邊緣2速度突變為,與邊緣1同速,則光量子傳播不再偏轉,邊緣1和邊緣2分別沿、在、點的切線方向傳播,且分別為折射光的兩個邊,而此時兩切線剛好平行于分界面,所以折射光平行于分界面,所以此時折射角為。一般來說我們做實驗所用的介質1與介質2的分界面不可能是一個嚴格的平面(這里嚴格是絕對的意思),所以邊緣2沿介質1的分界面表面傳播時一旦遇見分界面的凹點時就會再次進入介質2,速度突變為,使光量子的傳播再次發生偏轉,從而使光量子再次進入介質2傳播,折射光強度就會急劇衰減,但是由于凹點的位置及大小的隨機性較大,所以再次進入介質2的光很難再進行準確測量。
這里的折射光也許就是我們所說的隱失波,此時波的穿透深度可以用光量子的傳播寬度來表示。
3、光的反射定律的論證
在圖3中,不難看出
于是我們就不難求出
即反射角等于入射角,這樣在光的全反射現象中我們用光量子傳播寬度的假設用一個光量子論證了光的反射定律。
4、光的折射定律的論證
由于折射角等于,所以折射角的正玄值為1
于是
由圖不難看出
又有
由相等圓心角的同心圓弧半徑之比等于弧長之比,得到
于是得到
即入射角與折射角的正玄之比為一常數,這樣我們又通過光量子寬度的假設在光的全反射現象中用一個光量子論證了光的折射定律。
5、關于在反射過程中的半波損失的解釋
1、掠入射時,光從光密介質到光疏介質時反射光無半波損失的解釋。
在圖3中我們可以看到光量子邊緣1的實際路徑大于邊緣2的實際路徑,使得兩個邊緣出現路程差,但由于邊緣1的實際速度大于邊緣2的實際速度,使得邊緣1從傳播到與邊緣2從傳播到用的時間相等,也就是說光量子的兩個邊緣雖然路程不等但是光程相等。這里需要指出:在此論文以前我們通常計算的幾何光程沒有考慮到光量子的傳播寬度,但是要考慮的到光量子的傳播寬度,這種計算方法有時就是不準確的。光的實際光程要以光量子的遠邊的光程來決定。在研究光從光密介質到光疏介質時反射光時我們計算的幾何光程等于光邊緣2的光程也等于光的實際光程,然后再通過幾何光程計算預期的相位與觀測到的相位(也就是實際相位)相符,所以我們就說光的反射光沒有出現半波損失。
2、掠入射時,光從光疏介質到光密介質時反射光有半波損失的解釋。
如果在圖3中,介質1的絕對折射率大于介質2的絕對折射率,當光掠入射時,由于光量子的兩邊緣速度的差異,光量子本應該偏轉進入介質2,但是由于介質2內的一些性質(我也不知道什么性質)使得光并沒能進入介質2,反而被反射回介質1。(這種情況很難理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假設了光量子的傳播寬度將比較好理解反射光的半波損失。在反射過程中光量子邊緣1的實際路徑大于邊緣2的實際路徑,兩邊緣出現路程差,由于邊緣1在介質1中傳播速度突然變慢為(這里是在介質1的絕對折射率大于介質2的絕對折射率的前提下的),但是如果邊緣2的速度不發生突變仍為的話,的邊緣1和邊緣2將出現光程差,但是由于兩邊緣傳播的同時性,光程差將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意味這邊緣2必須降低到一個比更低的速度,也許只有這樣該光量子才能不過被吸收,而是被反射。(不要問我為什么會這樣,其實這就跟光從光疏介質入射到光密介質沒發生折射而是發生反射一樣不好理解,或許是由于光量子的某些微觀結構能夠識別介質1的某些性質而阻止了光量子的折射的發生,比如某一物體由于反射某一特定波長的光而呈現出特定顏色。)這樣以來,光的光程將變長并等于光邊緣1的實際光程,也等于變慢后的邊緣2的實際光程,但是大于我們通過以前的方法求得的幾何光程半個波長的時間。這時問題就出現了,由于我們求得的幾何光程小于光線的實際光程半個波長時間,然后再通過幾何光程計算預期的相位就會與觀測到的相位(就是實際相位)出現不符,但我們堅信這種計算方法沒有錯誤,于是我們就把這種現象描述為光經過反射后發生了相位躍變,同時反射光有半波損失。其實光并沒有發生波長損失,只是延遲了半個波長的時間。
3、任何情況下,透射光都沒有半波損失的解釋。
由圖1,光量子的光線邊緣1的實際路程小于邊緣2的實際路程,出現路程上的差異,但是邊緣2的實際速度大于邊緣1的實際速度,使得邊緣2從傳播到所用時間與邊緣1從傳播到所用時間相等,就是說兩邊緣路程雖然不等但是光程相等,我們通過以前方法求得的幾何光程等于光線邊緣1的幾何光程,就等于光的實際光程,通過幾何光程計算預期的相位與觀測到的相位(就是實際相位)相符,所以我們就說透射光沒有半波損失。
如果我的見解是符合實際的,那么很多像以上援引的光學現象將都比較好理解,并希望這一觀點能給一些研究工作者帶來一些方便。
另外,關于質量和能量如何扭曲時間的?
我認為:引力場的擾動使時間流逝。
你處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閩司證(88)036號《關于我國公民、印尼華僑為繼承印尼華僑在國內遺產申辦繼承權公證的請示》收悉。關于印尼華僑、華人為繼承在我國內遺產申辦有關公證書的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并考慮到印尼與我國關系的特殊情況,現答復如下:
一、印尼華僑、華人繼承遺留在我國內的不動產,以及印尼華僑繼承住所在印尼的華僑遺留在我國內的動產,均應適用我國法律,由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向我公證機關申辦繼承權公證書時,應提供印尼公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等。這些證明如辦理印尼外交部和第三國認證有困難,可直接拿到國內使用,我公證機關在能夠辨認確實是印尼公證機關所出具的情況下,予以接受。
二、印尼華人繼承印尼華僑、華人在我國內的動產,以及印尼華僑繼承印尼華人在我國內的動產,被繼承人住所地在印尼,均應適用印尼法律,由印尼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證明后,直接拿到我國內銀行等有關部門使用,我公證機關不宜為繼承人出具繼承權證明書。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112-02
編輯有兩大任務,一是選稿,一是改稿。選稿,要求編輯要具備披沙揀金的能力;改稿,要求編輯要具備妙手回春的能力。對于編輯來說,改稿能力反映出他的基本的語言素養,這種能力要求編輯必須能夠捕捉到不合理、不通順的表述,同時還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識有效改正文稿中的錯誤,保證出版物的編輯質量。這就需要編輯要具備深厚的語言修養。
但是,術業有專攻。作為一個法律編輯,不僅僅要具備基本的語言修養,還要具備專門的語言修養――法律語言修養。
一、法律語言是一種技術語言
法律語言這一術語源于西方,在英語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用于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選用的語種,后來也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義的詞語,并且擴展到語言的其他層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訴訟語言”等。現代社會的法律多是以語言來明示表達的,因此,法律語言也成為一個獨立的語言使用領域,成為一個區別于其他語言使用領域的語言功能變體,即法律語體。
在我國,法律語言一般被定義為“是民族共同語在一切法律活動(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學闡釋)中具體運用的語言”,“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是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按法律活動(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礪、逐步構建的一種有別于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是全民語言的一個社會功能變體。”[1]5-6
法律術語作為法律語言中最具專業特色和專業意義的部分,在人文社科領域內最為具有接近科學術語的特征:單一概念單一指稱、突顯技術性、上下位的位階明確等。同時,法律是一種“體制”,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都需要借助一種特別的體制性力量才能得以實施。因此,法律語言被認為是一種“有別于自然語言的技術語言”[2]。
二、法律語言具有準確、莊重、周密的風格特點
法律語言屬于一個具有內部大體一致的區別性特征的語體范疇,依據現代語言學和語體學的理論與方法,它在語言風格、術語特性、詞匯類別、語言功能、語義特性等方面具有自己的語言特點。本文僅對法律語言的語言風格特點進行分析。
法律語言的主要風格特色就是用詞準確、色彩莊重、周密嚴謹。
1.用詞準確。在語言的各個使用領域中,法律活動和法學研究對語言的準確性風格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分別用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來表述,法律語言中不允許存在任何的含混和歧義,即使一字之差,都有可能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造成不良后果。漢語里的同義詞、近義詞非常多。法律用語也有大量的同義、近義、同音詞。諸如人犯、犯人;罰款、罰金;受害人、被害人;服罪、服刑、服法、伏法等等。有些近義詞,粗看起來差別不大,仔細考究,含義就有不同。這些詞,如果不加辨析,隨意亂用,就會造成錯誤。因此,“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靈魂與生命,也是法律語言的基本風格格調。”[1]144
2.色彩莊重。法律語言用于法律活動各領域,法律、法令和司法機關制作的重要文件,都具有高度的嚴肅性,這就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注意色彩的莊重,不能采用比喻、比擬、夸張等修辭手法,也不能像文學語言那樣追求形象性和生動性而采用描述性語言。“莊重性要求法律語言的表達應多用書面語詞、法言法語、文言語詞(如既遂、配偶,而非完成、愛人)、規范用詞。”[3]比如反映傷情,要用科學的語言客觀地說明傷口的形狀、長度、治療情況和結果等,而不能用“血流如注”、“血肉模糊”、“慘不忍睹”等描繪性語言。
3.周密嚴謹。法律語言必須周密嚴謹,可做寬泛、任意解釋的行文,是為法律語言所不容的。所謂表達周密,就是指說明事理時,要注意客觀地、全面地、深入地闡明問題的性質、特征,注意區別事物的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以及某一事物與其他事物的聯系等。法律語言力戒語義兩歧、自相矛盾。“由于法律語言以準確為生命,要嚴格按照法律科學、邏輯事理和其他相關科學原理認定事實、推溯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因此在表述時必須‘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嚴謹、天衣無縫,以體現法律語言的科學性,從而形成比較顯著的嚴謹周密風格。”[1]159
三、法律編輯提高法律語言修養的途徑
法律語言是一種“技術語言”,是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專業語匯,法律語言中所包含的專業性問題無所不在。法律編輯雖然不是具體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法律工作者,但法律編輯的工作性質對其語言修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基本的語文修養外,還必須具備法律語言修養功夫。掌握好法律語言,才會確保出版物中法律語言使用的規范。
那么,編輯如何提高法律語言修養呢?筆者認為應該從培養法律思維、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掌握法律語言的語法修辭特點等方面著手。
1.培養自己的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是法律領域特定的價值體系,包括特定的分析事物、判斷是非的標準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及方法。”[4]“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一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在主張理論與實踐兩分法的朋友們看來,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而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所以,也有人認為,前者是法律思維,后者是法學思維。”[5]這說明,和所有的專業領域一樣,法律也具有自身的一套獨立思維方式,貫穿在法律原則和法律行為的過程當中。這種思維方式,“指導法律的語言依其規則完成專業的表達,從而構成了專業的表意符號系統。”[4]這就要求法律編輯在編輯工作中,必須要祛除那種文學思維,法律語言的表達必須基于用詞準確、色彩莊重、周密嚴謹的表述風格特點,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確保法律語言使用的準確規范。
2.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法律思維的核心則是法律語言,法律思維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術語來整合。法律術語是指“具有專門法學含義的語詞”[6],它將繁復的法律思維分門別類地承載起來,成為專業思維的存在樣態和表述的源泉。法律術語部分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組成的,部分是由日常用語組成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如預謀、過失、非法侵害等,在我們的日常用語中很少使用,而一些日常用語有時也可以附著于特定語言環境的特定含義,而獲得法律意義。法律術語主要來自兩部分,一是來自制定法規定的法定術語;一是來自法學理論的法學術語。法律術語的作用常常不是像日常語言和其他專業用語那樣僅僅幫助理解所指事物,而是以某種權威性限定和控制理解。可見法律術語是法律語言體系中最具有專業特色和專業意義的部分。而這些法律術語,有的學者通過對《大辭海?法學卷》和《現代漢語詞典》所收詞匯的比較分析,發現完全相同的大約600個,法學辭書中90%的詞語是語文辭書不收的,也就是說,法律辭書的詞匯與語文辭書的兼收率很低[7]。有些法律語言專用的詞匯和詞組,如“不可抗力”、“不能犯”、“反跳槍彈創”等,是需要費些力氣才能充分理解的,法律編輯必須在掌握基本語文修養的基礎上,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掌握這些術語的基本含義、近義詞間的區別等等。
3.掌握法律語言的語法修辭特點。語法就是用詞造句的規則。它包括詞法、句法兩部分。詞法是關于詞的使用規則,如詞類的劃分、詞的組合能力、構詞法等;句法是關于句子的結構規則,如句子的成分、類型、功用等。修辭就是如何切合語義和語境,積極調動語言因素,配合非語言因素,以最恰當完美的語言加工形式獲得最佳的效果。準確和莊重是法律語言的基本特色,因而,決定了法律語言修辭所追求的是清楚貼切、規范嚴謹,而不是生動形象。“法律語言的修辭主要在法律活動的背景和法律環境的制約下,周密認真地表述法律的內容以及運用法律恰當嚴肅地解決實際問題。”[8]在修辭上,由于法律語言要求表意的高度準確,為了實現準確的目標,在法律語言表述上多使用模糊修辭。模糊修辭,是指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有意選用模糊詞語,以提高語言交際效果的一種修辭手法。它適應了法律語言的特點,更重要的是法律內容本身對此提出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語言中使用模糊修辭,可使語言表達更準確。如“犯罪嫌疑人××歲左右,身高××米上下,四方臉,小眼睛,經常在火車站一帶作案。”其中的“左右、上下、四方、小、一帶”均為模糊語言。在這一特定語境中,模糊語言中的“模糊”卻蘊含著明晰性,在不確定性中包含著確定性。在執法活動中,對某些事物是不宜用準確語言表述的,而模糊語言能適切表述生活中那些不宜明確表述的事物,使用模糊修辭可使語言表達更莊重[8]。
總之,提高法律語言文字修養對編輯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提高語言文字修養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編輯人員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進取,深入研究,善于總結,才會不斷得到提高。
參考文獻:
[1]潘慶云.中國法律語言鑒衡[M].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2]潘慶云.法律語言是一種有別于自然語言的技術語言[J].江漢大學學報,2004(2).
[3]楊建軍.法律語言的特點[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5).
[4]劉紅嬰.法律術語研究方法要論[J].修辭學習,2006(4).
[5]葛洪義.法律方法 法律思維 法律語言[N].人民法院報,2002-10-21.
[6]劉紅嬰.法律語言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42.
一、法律思維的含義
關于法律思維,法學界學者們有各種各樣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鄭成良教授的定義,他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其中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該定義準確地反映了法律思維的主要特征。
二、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要性
高晉康指出:“在各法律素養中,法律思維方式最具有決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備的獨特性。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方式運行的硬件系統;解決爭議等法律職業技能是法律思維方式的外化和實際運用……。總之,一切其他法律職業素養對一個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決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維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養。”如此看來,培養和幫助學生養成法律的思維方式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學教育應該追求的。
(一)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導致“理論與實踐脫鉤”現象的出現。
在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實踐中,學校和教師都是比較注重法律知識、法學理論的傳授和灌輸,其主要方式在于對法學基本概念進行解釋、對法學基本理論進行闡述以及對各類法條進行理解,而未將法律思維融入教學中。考試時也是圍繞法律知識的記憶、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法律知識的運用而展開,考試只不過是對學生知識記憶程度的檢測。這樣就造成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處于接受知識的被動方,他們以記住老師所講授的法律知識為學習目標,老師課堂教學成為單方面灌輸法律知識的過程。可見,法學教育忽略了對學生法律思維的自覺培養。其結果就是大多數學生走出校門后,面對實際法律問題和具體案件卻不知道如何著手。比如他們在面對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類的案件分別有怎樣不同的處理程序,何時能查閱卷宗、如何進行調查取證、怎樣運用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等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可見,只注重知識傳授的法學教育會造成學生法律思維的缺失,直接導致了理論與實踐相脫鉤的現象。
(二)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制約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如今,在法學教育層面雖然有實踐教學環節,但是其真實性臨場發揮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擬法庭通常是使用虛擬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為分析基礎,學生很難得到法律思維的充分訓練。因為學生以己知的或虛擬的案件材料為基礎,撰寫模擬法庭腳本,事實或證據均事先確定,甚至在“開庭”時各方每講的一句話都是事先寫好,彩排好的。這樣,模擬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實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出現的許多未知因素。現有的模擬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質,這就達不到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目的,無法真正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當學生面對真實案例的時候,由于法律思維的缺失,他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時就會無從下手,茫然無措。
三、培養法律思維的途徑
(一)學習法律知識。
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得以發生的基礎,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人如果對法律知識、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價值準則一無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才能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許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理解法律為什么禁止某種行為,為什么允許某種行為,才能理解這些行為的意義和法律后果,這樣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法律知識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由此可見,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緊密關聯。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種,有法律發現的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價值衡量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論證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我們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時,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樣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種法定程序。
(三)參與法律實踐。
關鍵詞:法理學;教學;功能;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8-0209-02
在高校素質教育的模式下,作為法學核心課程中唯一的理論法學,《法理學》在培養法學理論基礎和法學方法論上有著其他課程無法替代的作用,是學好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前提,也是進入法學知識殿堂的階梯。而從實用角度講,《法理學》還是考研綜合課和司法考試綜合課的必考科目。可見,法理學課程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已不需要詳細論證。然而,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法理學理論淵源的單一性和法律文化的缺失、法理學研究的問題及其方法本身具有形而上的特性以及法理學課程內容的博大精深等原因,客觀上增加了其教、學的難度,因而真正論及法理學課程的功能及其實效并不樂觀。在倡導并推行素質教育的形勢下,有必要闡明在本科法學教育中法理學教學的重要功能。
一、培養法律理念
就法律的研究與學習而言,法律理念的培養比法律知識更為重要。法律理念是關于法的精神、思想或觀念,其中包括對法律的信仰,是指導法律思維活動和法律知識運用的活的靈魂。法律理念首先是法的精神和靈魂。它是隱含在定型化、條文化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沒有顯現為具體條文的隱性的法,但它卻有著比相對固定、確定的法律條文更為重要的作用。它對立法和法的實施都有指導意義,例如指導法官正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可以說,一個法律條文的適用是否達到了預計的結果或實效,與具體操作者是否理解、掌握了該條文所體現的法律精神、理念并予以貫徹密切相關。法律條文傳遞的僅是字面含義,是表面現象,潛藏在法律條文后面的法理及法律的精神、理念才是支撐法律條文的靈魂。單純依靠定型的、硬性化的法律條文很難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作為法律條文的靈魂則是活的法律,具有相當的普適性,能夠應付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事實上,把法律運用于具體案件的過程就是法律工作者將對法律條文與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理念的理解二者相結合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例如“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被認定為有罪”這一規則就體現出無罪推定、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同樣重要、對被告人的人權保護等理念。
因此,要想學好、用好法律研究掌握法律條文固然重要,但不能僅限于法律條文本身,而是要探究條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次,法律理念還是法律的觀念和信仰。法律觀念是人們對法律的認識與態度;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崇尚和信服并以之作為行為的最高準則,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性要素。法律信仰是在具備相當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養成的以法律的觀點和方法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法律觀念的前提下形成的,是法律學人和法律職業者首先必須具備的專業品質。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養成自覺守法和維護法律權威的習慣,才能忠誠法律,并在需要時挺身而出捍衛法律的尊嚴。沒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為合格的法律人。
理念與知識、原理不同。法理學教學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向學生傳授法的知識、原理的同時,對其進行法律觀念的熏陶,為培養其法律理念奠定基礎。部門法學主要是傳授具體的法律知識、原理與技能,法理學則是通過基本法律理論的傳授向學生灌輸法的正義與公平、自由與秩序等的價值、執法與司法的客觀、公正的法律觀念,培養學生的法律理念并最終促使他們生成法律信仰。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法學家拉倫茲的一句話也應該是一個司法理念,法官“除非有嚴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動輒基于法理念修改實證法。”
二、訓練法律思維
關于法律思維,我國學者的研究起步較晚,目前應該說還沒有一個通行的概念,但對于法律思維的存在而且應該是職業法律群體所特有的一種思維形式尚有共識。本文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思維“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就此而論,法律思維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態度,即人們對法律現象的看法、評價,這是它形而中的一般功能;二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即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認識社會現象的特殊方式,這是它形而上的抽象功能;三是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即對社會現象的法律解釋、法律調整的具體措施,這是它刑而下的實用功能。法律思維也同其他思維一樣是從社會實踐中產生的人類特有的精神活動,同樣可以通過專業訓練獲得并形成熟練的思維定式。法理學不僅訓練學生關于法律的理論思維,即透過法律現象和概念的表象分析挖掘其背后所體現的法律思想、理念和精神,而且訓練學生根據法律的實踐思維,即掌握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思維活動過程和規律性的特點,但側重于總結它背后體現出的法理和精神理念,其目的仍然是為培養法律理論思維服務。
法律思維只依據事實和法律,在以實在法規定為大前提的情況下,通過推理尋找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事實和法律之間的聯系。法理學訓練學生的法律理論思維不僅適用于學習理論法學以解析抽象、宏觀的理論問題,它對于部門法學包括實體法和訴訟程序法同樣適用,因為每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背后都包含著某種法的精神或理念,如果只看到法律條文的表面含義而看不到隱含在其中的法律精神或理念,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法律。
三、掌握法學方法論
簡單地講,方法是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要選取的步驟、手段。理論上對于方法的系統研究就是“方法論”。所謂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也有學者認為,法學方法應該是僅指法律方法即法律運用的方法。法學方法論近幾年來逐漸在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引起重視,目前相對通行的觀點是,法學方法論包括法學理論研究的方法和法律應用的方法,其中法學理論研究的方法又稱法學方法,諸如階級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以及實證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社會調查方法等,而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法律論證等又稱法律方法或法律應用的方法。
上述法學方法并不是只對將來從事純粹的法學理論工作有用,法學本科生掌握這些方法對他們在學校平時為完成學業的探究性學習、自主學習以及畢業論文的寫作都有著工具性的意義。法律推理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方法,它同普通推理一樣分為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前者是從一般到特殊,優點是由定義根本規律等出發一步步遞推,邏輯嚴密結論可靠,且能體現事物的特性。缺點是縮小了范圍,使根本規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現。歸納推理是從特殊到一般,優點是能體現眾多事物的根本規律,且能體現事物的共性。缺點是容易犯不完全歸納的毛病。這兩種推理方法在應用上并不矛盾,可以根據不同的問題結合使用而有所側重或者選擇單獨適用。法律論證則是對法律推理的過程及其結論用語言形式表述出來,尤其要證明法律推理所得結論的正確性,這在一些法律文書中都能充分體現。
四、《法理學》功能的實現路徑
法理學本科教學如何進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更好地實現培養法律理念、訓練法律思維和掌握法學方法論的功能,關鍵在于能否探索出一條理性的路徑。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被稱作“一言堂”,由教師按照演繹推理的邏輯思路系統講解知識,循序漸進地推進教學,控制課堂教學進度,保證按照教學計劃完成教學內容。但這種教學方式不利于創新,被認為是學生被動學習的罪魁禍首因而一直處于被批判的境地。而筆者認為,對于本科生的法理學教學,堅持這種傳統的授課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學生系統、全面地掌握法理學知識,建立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并且能夠更好地了解、學習法學方法。至于這種教學方式的弊端,則應該采取措施積極進行改革和完善。只有在傳統教學方式的基礎上進行更新,使教學方式方法盡可能地多樣化,法理學教學才能更好地實現其功效。為此,可以著重在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第一,教師要研究教材和了解學生。完善的教材可以更好地為教、學服務。教師要對所選用的《法理學》統編教材進行分析、比較研究,按學時需要決定取舍,要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態,對學生的學習難點作到心中有數,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教學計劃和授課方案。
第二,實現教學方式的多元化。在教學中做到促進四個結合,即學生主動學習與被動學習相結合、教師與學生“教”與“學”互動相結合、傳統教學方法與現代化教學手段相結合、理論教學的特點和實踐教學的長處互補相結合、法學前沿理論介紹和經典案例分析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