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9:24:2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警法律知識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組織領導
縣局成立由副縣長、公安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黨委成員任副組長,政工、紀檢、督察、法制、信通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法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在縣局法制室,負責全局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組織、監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法律知識學考試的對象
參加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人員為全局在職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不參加法律學習和考試:1、本年度退休的;2、病假達6個月以上的。
三、學法考試方法:
法律知識學習考試方式以自學為主,網上考試、書面考試、法律知識競賽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學習:以自學為主,各單位根據《2016年度市公安機關學法考試實施計劃》,以省廳要求掌握的應知應會基本法律知識(“應知應會執法手冊”及習題)為基礎,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大綱》和公安機關常用法律法規及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為重點。
“應知應會執法手冊”在縣局主頁右則“業務專欄”
“應知應會習題”在縣局FTP法制大隊文件夾。
(二)、網上考試:以“法律考場”中“在線學習”內的習題為主要內容,在市局組織的每月學分考試的基礎上,縣局“考試辦”將有針對性組織四場網上考試。
(三)、書面考試:縣局“考試辦”每星期將對民警的學法情況隨機進行書面考試(應知應會基本法律知識為主),考試成績95分以上為達標,考試方法主要有:
1、每月隨機抽取10名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教導員),分2次進行考試,確保每季度對單位負責人輪考一次。
2、每月隨機抽取各單位負責人(副職)、法制員10名(單位負責人除外)。
3、每月隨機抽取15名民警(單位負責人、法制員除外)
4、每半年組織一次法律知識競賽,競賽分警種進行,競賽內容為公安機關常用的法律知識(應知應會知識為主)。
5、考試采取相對集中到縣局、或集中到具體單位、或單獨進行
6、第1次考試不達標的,自動進入下一輪抽考范圍。
7、民警個人可主動報名考試,考試達標,本季度內不再參加抽考。
四、學法考試考核辦法
1、網上考試: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本單位民警參加法律考場的法律知識考試活動,單位每月網上學法考試平均分低于200分的,扣單位當月規范執法目標考評分1分;單位民警每月網上考試分低于市局要求的(100分),有1人扣單位當月規范執法目標考評分1分。
2、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抽考成績實行一票否決,每月抽考成績不達標,單位當月規范執法考核分為0分。
3、其他民警應知應會知識抽考,一次考試不達標的,扣單位本月規范執法考核分1分;二次不達標的,到督察大隊待崗學習,學習期間扣發考核獎;年內三次不達標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不得提拔使用。
【關鍵詞】公安邊防;行政執法;行政合法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及主要內容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其合法性不僅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實體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在行政人員的執法活動中無處不體現著該原則,同樣,在公安邊防部門的行政執法中也處處體現了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運用。
(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主要內容
第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由法律設定并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法律、遵守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行政機關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第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合法,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實體上的違法,還是程序上的違法,都使行政行為歸于無效;第四,行政機關必須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違法必究精神的體現;第五,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接受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二、合法性原則在當前邊防執法工作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主體錯誤,存在越權執法的情形。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一部分公安邊防部門由于警力有限,讓沒有執法權的士官、戰士以及所管轄的船管員、聯防隊員等人員幫助民警制作筆錄、辦理涉案款物扣押手續等。同時,由于他們的執法能力較低,更容易影響合法行政。
(二)重實體、輕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辦案。“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長期以來普遍存在于公安邊防部門的行政執法之中。許多民警習慣于依靠老經驗、老辦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案件。
(三)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在行政執法中,蔑視弱勢群體;在查處治安案件、調處治安糾紛中,不會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在處置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導,而采取強制驅散等方法,造成警民關系不和。
三、當前邊防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執法指導思想不端正,執法觀念落后。目前的執法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最根本的原因是執法指導思想有偏差,執法觀念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把握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力至上觀念根深蒂固;二是在用權與維權的關系上,權力本位思想嚴重,習慣把權力凌駕于公民權利之上,沒有認識到保護公民權利是執法工作的最終目的;三是在處理警民關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顛倒。
(二)警官整體素質不高,業務不精。部分警官缺乏應有的法律、業務知識,對新形勢下執法辦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尤其是近年來新入警的地方大學生,只經過短期業務培訓,沒有經過系統地學習法律和業務知識,對辦案有關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適應崗位執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習慣于經驗辦案,不注重知識更新,對新形勢下執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確。
(三)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尚不完備,特別是行政執法方面沒有統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實體法律法規中,難免發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觸。
(四)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雖然隨著各種監督制約機制的不斷完善,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但由于這些監督制約機制的落實不夠,對邊防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發現不了,或者發現了也不去落實,也就難以發揮監督制約的作用。
四、提高邊防執法執勤中合法行政的幾點建議
(一)抓好思想教育,強化民警執法意識。社會秩序能否井然,人民能否安居樂業,最基礎的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能否做到合法行政。執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是公安邊防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結合點,抓好執法工作,就抓住了公安邊防工作的“牛鼻子”,而抓好官兵的學習又是做好執法工作的關鍵,二者有機結合,就能取得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雙豐收。
(二)抓好執法培訓,提高警官執法水平。一是抓好對警官法律知識的培訓。要特別注重對民警的法律知識培訓和對國家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新的執法規定,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學習培訓。二是組織開展案件評析活動。從各單位辦理的案件中,選出各類成功的案件和不成功的案件,組織民警進行評析,總結成功的經驗,吸取失敗的教訓,并聘請檢、法等單位人員授課,以案析法,提高案件質量。三是選拔業務尖子外培內補。在警官中選拔一些業務尖子外出培訓,回來后,對民警學習進行輔導,開辦法律知識講座,對警官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學習教育,通過不斷學習和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三)抓好體制建設,強化公安邊防執法保障。公安邊防部門執法保障機制包括領導管理機制,警力保障機制,財物保障機制,法律保障機制,執法環境保障機制等。公安保障機制建設要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同步,要與中國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要立足現狀,長遠規劃,分步實施。要適應公安邊防部門特點,優化警力資源配置,挖掘警力潛能,使邊防工作和隊伍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項工作和隊伍建設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
(四)抓好制度建設,規范民警執法行為。要從根本解決執法隨意性和不規范性的弊端,把執法警官的一切執法活動都納入規范化的軌道,采取多種措施,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執法制度,使執法活動更加規范化。
(五)抓好執法檢查,糾正民警執法錯誤。對一些發生頻率較高的執法過錯行為,要采取定期檢查、抽查和評判,加大懲戒力度,引導民警重視突出問題的解決。要嚴格落實執法責任,注意在案件審核、個案監督、執法檢查等活動中,發現執法違法行為,并及時給予糾正。
(六)抓好監督機制,落實民警執法責任。要教育民警牢固樹立“法律就是高壓線,誰碰誰觸電”的觀念。用全方位立體式網絡構筑科學完備的執法監督體系。一是健全外部監督新機制;二是健全全方位的內部監督體系;三是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四是量化分解目標,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論行政執法[J].行政法學研究,2003(04)
人大代表評議公安工作的現實意義
各級人大代表對公安機關執法情況進行評議,對公安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評議增強了公安機關對法律監督意義的認識,擺正了主人與公仆的關系。
通過評議,民警們認識到人大代表評議公安執法情況是對國家監督形式的具體化,是憲法賦予的權力,是管理國家的一種形式。通過評議活動,將人大法律監督職能體現在具體案件和執法評議中,使民警們進一步體會到評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強當好人民公仆的意識,認清自己是代表人民執法。執法的過程,就是為人民服務的過程。
二、評議架設了密切警民關系的橋梁,取得了廣大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評議過程中,代表們對群眾反應強烈的具體案件進行了調查,公安機關對代表們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并作出答復和解釋。通過評議活動,進一步溝通了公安民警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消除了一些因情況不清而造成的誤解。參加評議的代表對公安機關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對公安機關目前存在的人員緊張、資金短缺等實際困難提出了建設性建議和解決方法。同時,公安機關通過這一活動,進一步公開了辦事程序和辦理結果,制定了定期向人民代表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征求意見、接受監督的制度,使人大的監督評議成為密切黨群關系和警民關系的橋梁紐帶。
三、評議促進了民政治業務素質的提高
市、縣、鄉三級人大代表扎根于群眾,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具有最廣泛的群眾性。代表們的客觀評議,有助于公安機關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紀律、作風整頓和各種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全體民警的政治業務素質,以適應當前日趨嚴峻的斗爭形勢的需要。
四、評議增強了執法部門之間的團結協作
一、抓教育,增強執法意識
民警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少,直接影響到其執法水平的高低,影響到是否能夠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所以,加強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執法水平,加強交管工作的關鍵。對民警法制教育要突出以下四個特點:
1、長期性。法制教育的長期性就是要求對民警的法制教育常抓不懈,形成較場的教育周期,同時要求對教育的內容處于不斷變化當中,決不能作表面文章或走過場、形式。
2、針對性。因多年來民警的錄用機制的不完善,造成民警的文化知識、業務知識的參差不齊,就要求對民警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手段進行針對性的教育。
3、反復性。法制教育的反復性就是要求把某些教育內容多次灌輸給民警,使他們逐漸理解并接受所教育的內容。
4、靈活性。法制教育的內容一般都比較枯燥、乏味,因此,對民警的教育就不能停留在課教式的學習,而要采取以老帶新、以案說法、案例分析等形式,來增強民警學習的趣味性。
二、抓培訓,提高執法效率。
俗話說:麻雀雖小,五臟具全。同樣,基層交警大隊的工作也是如此,它囊括了交通管理的各個方面,比如說,車管、事故、秩序、宣傳等多個科室、中隊,這些科室中隊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加強交警隊伍的業務培訓,是提高執法水平、工作效率、服務質量的前提條件。交警隊伍的業務培訓方面,要抓好以下三個結合。
1、集中與分散相結合。
可以充分利用大隊辦公會、每周工作例會、黨員集中學習日、民警集中學習日等,組織民警進行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內容的學習。同時,可以根據隊伍中各科室、中隊的分工不同、駐地分散等情況,采取以中隊為單位的方式,組織民警進行針對性的業務知識培訓。
2、定期與日常相結合。
交警系統每年都會組織幾次專業知識培訓班或先進經驗交流會,想借此形式切實提高民警的執法、執紀水平,所以,受訓民警一定要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多學、多看、多問,努力提高自己,同時也可以借鑒先進的管理方式、方法。
3、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對民警的業務培訓要適應素質教育需要,改革教學內容和方法。緊密結合公安工作的發展和實際需要來制定培訓內容,加大實踐性教學,突出培訓的實戰性和實用性,并且內容要分層次,突出重點。
三、抓監督,規范執法行為
一、治安執法主體
探討治安執法主體規范化建設的首要問題,就是要明確治安執法主體的概念和范圍。公安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享有國家公安行政管理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公安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1]也就是說,公安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是指我國各級的公安機關,具體而言就是指公安部、公安廳(局)、分局等。但是具體的公安業務工作卻是由公安民警完成的,因此筆者將治安行政執法主體細化為公安民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犯罪率持續增長,犯罪種類和犯罪手段不斷更新,破案難度增加,社會對公安民警的需求不斷擴大。特別是社區警務模式實施以后,由于更強調社區的見警率,對警力的需求就更大。但是,受資金等現實因素的制約,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無法滿足社會對正式民警數量的需求。因此,公安機關通過從社會招聘的方式聘請輔助警察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輔警或治安員),以緩解警力不足的壓力。關于輔警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筆者所要論及的主要是指狹義的輔警,即“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2]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輔警沒有執法權,但是在實際的公安工作中卻在承擔著執法工作。雖然在2004年公安部曾出臺文件,要求對當時存在的各種公安輔助力量進行整改或取消,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只是將原有的輔助力量改名或重新包裝,而這支隊伍仍然存在并發揮著作用。因此,可以將我國的治安執法主體劃分為兩類,即正式公安民警和輔警。治安執法主體規范化建設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
二、當前治安行政執法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公安民警主要存在的問題
1.地區間發展不平衡
在編警員的素質在不同的地區呈現出較大的差別。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吸引了大量的高級警察學院的畢業生入警,從而提高了整個地區的警察的素質。由于資金的充足,使公安機關可以為警員配備必需的裝備,提高了單警的戰斗力。而在相對欠發達地區,民警的待遇無法提高,無法吸引高素質新警加入,這就無法保證警隊的整體素質,同時由于資金的不足,警用裝備無法列裝,使單警的戰斗力明顯下降。另外,由于發達地區思想開放,引進一些先進的執法理念,從而更易實現執法的規范化,而欠發達地區卻相反。
2.單警素質相對較低
社會的發展對警員個人素質的要求也不斷地提高。特別是警務改革以后,原有的一部分警員已無法滿足社會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一部分執法主體缺乏政治素養,沒有將公安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缺乏政治覺悟。職業道德觀念不高,在執法的過程中不能堅持執法為公和服務人民。執法觀念滯后,在思想上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忽視公安機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執法的過程中常常重處罰、輕教育,忽視了從源頭上減少犯罪。缺乏法律知識和公安專業知識,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發生違法性執法和不適當執法,使執法結果缺乏公信力。另外,有些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公安民警在執法的過程中因管轄權問題而出現推諉或搶案件的情況。出于工作、家庭等原因,一部分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受到威脅,甚至嚴重影響了工作。
(二)目前輔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制度不健全
輔警是在警力不足的情況下才出現的一種公安輔助力量。因此,對輔警的立法還處于空白的階段,只是一些地方的文件規范輔警的招募和工作內容,并未形成法律,并且《人民警察法》規定,只有公安民警才具有公安執法權,導致輔警在工作中處于尷尬的境地,輔警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輔警的個人素質普遍較低
目前我國警隊聘請的輔警主要是從社會上招聘的一些失學的適齡青年,他們往往文化素質不高,并且缺乏法律知識,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往往會發生違法性執法。由于缺乏基本的公安技能,在工作中往往無法應對發生的問題。
3.隊伍不穩定,缺乏規范化
由于沒有統一的管理和招聘制度,輔警隊伍往往具有極大的波動性,人員常常處于不固定的狀態。管理制度缺失,沒有統一的服裝和標志,缺乏必需的裝備。由于工資待遇相對不高,導致輔警的工作積極性不高。“不少單位對雇傭人員分工不明確,經常變換,臨時派用多,少數領導甚至讓雇傭人員幫自己蓋房子、料理家務、接送孩子、跑生意等,成了私人勤務員。”[3]
三、治安執法主體規范化建設的途徑
面對上述治安執法主體存在的問題,要實現治安執法主體的規范化建設,就要根據存在的各種問題尋求解決的途徑。根據治安執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治安執法主體的規范化建設。
(一)針對正式公安民警存在的各種問題來規范執法主體
1.政府加大財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由于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各地方財政對公安機關的投入不同,導致應有的裝備無法配發,影響單警的戰斗力和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地方和中央必須建立完善的財政政策,共同解決地方公安機關的資金問題,切實解決警員在工作中的實際困難,提高警員的積極性。另外,地方政府必須制定能夠吸引人才的政策,引入接受過專業訓練和教育的警校學員入警,從而提高警隊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
2.強化交流
由于地區間的差異,導致各地方對新的警務理論的接受觀念不同,必須強化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廣成功的經驗,吸收先進的警務理念和警務模式,強化與國外的交流,吸收國外好的經驗,推廣自己的經驗,使整個警察系統形成良性的循環機制。
3.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專業知識的培訓
目前,警員表現出來的突出問題是政治意識不強、專業知識不精、服務意識淡薄。因此,必須加強對警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覺悟,把對公安工作的認識提高到政治高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重大問題上與黨和國家保持一致。另外,通過專業知識和警員基本素質的培訓,可以提高警員的執法能力,增強執法主體的服務意識,提高執法的效能,提高執法結果的公信力,防止違法執法的現象發生,從而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為警務工作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治安執法主體規范化建設必須重視輔警存在的問題
只有將這一部分力量規范管理,才能實現真正的規范化建設。
1.完善有關輔警的立法
輔警力量之所以存在種種問題,歸根結底就是因為缺乏立法,導致對輔警的招募和管理都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為了完善對輔警的管理,國家應該制定有關的法律,為公安機關的具體操作提供依據。此外,由于輔警在工作中難免承擔一些執法性質的工作,但是現有的法律規定輔警不具有執法權,要使輔警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必須通過立法,賦予一定的執法權,從而避免在工作中發生違法辦事的情況。而在國外社區的輔警(policecommunitysupportofficer),就具備一定的執法權,例如,美國的輔警可以開據罰單等。我國完全可以借鑒這些經驗。
2.規范招募培訓制度和管理制度
目前輔警的一個重大的障礙就是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薄弱,缺乏相關的業務知識,因此必須規范招募制度,制定招募標準,提高對應聘者文化素質的要求,組織正規的錄用考試。此外,在錄用后,要對被錄用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幫助他們認清自己的職業性質,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職業的便利謀取利益。為了規范對輔警的管理,應當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配發統一的服裝和裝備以及必要的標識,讓群眾能夠將輔警與正式民警區分開。規范工作制度,設專人專崗管理,防止輔警力量的亂用。
3.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資金保障機制
一方面,由于組建和管理輔警隊伍需要必要的開支,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共同尋求解決資金來源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輔警的個人待遇相對較低,嚴重地影響輔警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只有建立資金保障機制,提高工資待遇,才能促進輔警力量發揮積極的作用。
4.強化對執法主體的監督
進行治安行政執法主體規范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強化對執法主體的監督。強化執法監督的規范化建設,“要把執法工作的職責、權限落實到各警種和各執法崗位,實現各項執法工作權責明確,責任到人”。[4]繼續推進警務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績效考評制度,加強督察建設,對警員和輔警的執法進行全面的監督,避免違法執法等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