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9:0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防教育的主要方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高校 廉潔教育 方法 途徑
高校通過講授知識和傳播文化為社會各行各業培養各式各樣的人才,其所傳授的知識文化的方向直接影響著未來人才的價值取向,其所傳授的知識文化的廣度直接影響著未來人才的視野大小,其所傳授的知識文化的效果直接決定著未來人才的質量高低。可以說,今日之高校學子即為明日之社會主角,今日之高校狀態即為明日之社會狀態。因此,在當前構建廉潔社會的現實要求下,高校勇挑廉潔教育重任,承擔反腐倡廉使命義不容辭。而要擔好重擔不負重托,廉潔教育的方法和途徑是關鍵。于是,全國各方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以多種方式展開了對高校廉潔教育方法和途徑的探究,綜合借鑒各方研究成果后,現將當前我國廉潔教育的主要方法和基本途徑歸納如下:
一、課堂教育作為廉潔教育的主要途徑
首先,將廉潔教育與相關學科課堂教育有機結合。充分利用形勢與政策課、各類思想政治理論課、職前教育等課程資源,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倡導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的主流意識,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強化廉潔自律思想,打牢廉潔教育理論基礎,加固拒腐防變心理防線,真正做到廉潔教育進校園,入課堂,并為學生所掌握、所運用。其次,在充分了解大學生思想實際的基礎上制定目標明確、內容充實的教育方案,使得廉潔教育貼近校園實際,貼近學生生活,融入學生學習,讓學生易于接受,樂于接受,確保廉潔教育發揮實際功效。再次,堅持正面引導與反面警示相結合。一方面,讓學生學習因清正廉潔受到群眾擁護,輿論支持,社會認可的先進事例和個案,在學生潛意識中樹立起廉潔光榮的意識;另一方面,也讓學生了解因而遭到民眾反對,輿論聲討,社會唾棄,最終身敗名裂的案例,在學生心中確立腐敗可恥的意識。最后,加強廉潔教育教材建設。唯有編制針對性強的廉潔教育系列教材,才能保證課堂教育有章可循,保證廉潔教育更全面、更專業、更深入。
二、將廉潔文化教育融入校園文化建設
一是在校園中積極開展廉潔教育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利用報紙、廣播、宣傳欄等傳播媒介定期、定時、定量的將廉潔文化知識以文字、音頻、圖片等豐富多彩的形式全方位、多渠道的展現在校園里,傳播到學生中。二是將廉潔文化元素貫穿于校園文化活動中。舉辦以廉潔文化教育為主題的辯論賽,排練廉潔文化教育相關的文藝演出,創作倡導廉潔文化教育的小品,將廉潔文化教育融入校園文化活動中,寓教于樂。三是倡導儒家文化中的廉潔教育經典。宣傳學習《大學》中“德本財末”價值觀,弘揚正確的德財觀,宣傳學習“絜矩之道”,確立正確的修身觀等。
三、開展實踐活動提升廉潔教育效果
一要按照廉潔理念組織實踐活動。可組織學生通過“三下鄉”、志愿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深入基層,了解社會,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和艱苦樸素的精神。同時活動組織、活動開展都遵循廉潔自律,大公無私,公私分明,誠實守信原則,并以此原則作為考評活動成功以否的依據之一,讓學生通過實踐活動強化廉潔意識,通過廉潔意識培養提升實踐活動效果。二是開展廉潔教育進社區、下基層活動。既可讓學生進社區、下基層宣傳廉潔教育知識,通過服務別人加深自身對廉潔文化的理解。也可鼓勵學生在社區、基層調查群眾對廉潔文化的認知狀況、對廉潔社會的期待程度,從而切身感受廉潔教育的不可或缺性,進而從身邊開始,從小事做起,加強自身廉潔修養。如此,引導大學生將廉潔理論具體運用到實踐中,接受實踐檢驗,去除糟粕,保留精華,樹立正確的廉潔意識,正確的踐行廉潔精神。三是參觀革命紀念地、法庭旁聽、參觀監獄。前車之轍,后車之鑒。讓學生充分理解廉潔重要性,并自覺樹立起廉潔意識。
四、廉潔教育制度化
第一,強化制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誠信檔案。將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學習、經濟、擇業活動等納入誠信考核范圍,并定期進行誠信等級評分、分級,高分高級,低分低級。同時,將誠信等級作為大學生在校期間評優、評獎的主要依據,誠信等級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評優、評獎可能性的大小。如此一來,既激勵了學生加強自身廉潔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腐敗發生的可能性,杜絕從事腐敗活動的僥幸心理。第二,推行信息公開制度。廉潔教育本質上是陽光教育。除信息外,大學校園內推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層面實行校務公開、政務公開、收費公示、黨風廉政建設公開、晉職晉級公開、基建維修公開、招標投標公開、招生就業公開;學生層面實行考試考核公開、評優公開、免試推薦研究生公開、入黨入團公開、獎學金評定公開、榮譽稱號評選公開等,以此營造良好的廉潔教育氛圍。第三,完善評估體系。一個可信、有效的評估體系的建立可全程跟蹤廉潔教育進展情況,客觀評價廉潔教育的現實效果,科學預測廉潔教育的發展方向。同時還能及時、準確的發現問題,為懲罰腐敗現象提供有力證據,為提升廉潔教育效果提供決策依據。也能為表彰廉潔教育先進提供客觀證明,提升廉潔教育信心。
五、廉潔教育相關主體廉潔化
一是教師、輔導員廉潔化。在大學中教師、輔導員與學生接觸多、交往頻繁,他們的一言一行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學生模仿的對象,并在無聲無息中影響著學生。因此,教師、輔導員廉潔與否直接影響著學生廉潔與否。于是,為使教師、輔導員成為學校廉潔教育的示范者和引導者,應對其加強廉潔教育,做到廉潔做事,清白做人,真正成為為人師表,率先垂范的廉潔示范者,對學生產生積極的影響。二是高校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化。作為高校的決策者和決策執行者,他們的行為作風往往影響著學校的風氣。因此,也應對高校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潔教育,力爭在他們的帶領下在高校建立起清正廉潔的校園風氣。三是一般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廉潔化。這些工作人員在為學生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和學生接觸,他們的行為方式也為學生所見,也應對他們的廉潔教育,保證其服務工作廉潔化。四是學生干部及黨員廉潔化。一定程度上講學生干部、黨員是高校中的學生精英,他們的個人能力、影響力也高于一般同學,因此對他們的廉潔教育絕不放松,以便其能充分利用個人影響力在有意無意間充分輻射周圍同學,增強廉潔教育時效性。
六、優化廉潔教育環境
高校廉潔教育脫離不了現實社會環境及家庭環境如魚之不可脫于淵。或者說社會環境及學生家庭環境對學校的廉潔教育會產生影響,既有積極影響,也會產生消極影響。當社會、家庭方面與學校層面保持一致,重視廉潔教育,則三方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高校廉潔文化教育;相、家庭只要有一方忽略或輕視廉潔教育,那么高校廉潔教育將受阻,力量變小,效果變淡。因此,要切實有效的推進高校廉潔文化教育需要有機整合學校、家庭和社會三方力量,形成合力。在學校自身努力的同時,一方面要依靠黨和政府,繼續深化體制改革,完善法制,保持反腐斗爭的高壓態勢,弘揚正氣,優化社會宏觀環境;另一方面還學重視學生家庭的廉潔氛圍營造。
總體而言,當前學界專家、學者對高校廉潔文化教育的方法及途徑研究較為重視,研究成果也較為豐盛:幾乎面面俱到,從課堂教學到課外活動,從學生到教師再到家長,從高校內部制度到外部環境,從組織建設到文化建設皆一一提及,皆有條有理,有理有據。但也并非完美沒缺,還存在一定缺陷及不足,具體表現為:一是廣而不深。大部分學者都追求大而全,追求完美,以至于在廣度上無可挑剔,但在深度上,在某一具體方法、途徑的闡述上淺嘗輒止,漏洞明顯。二是重研究輕實踐。學者們在方法、途徑的研究上可謂頭頭是道,但對于具體實施或執行的效果卻避而不談,或者說大部分方法、途徑還停留在紙上談兵上,成效如何仍有待實踐檢驗。三是理論研究不足。查閱大部分學者所做的有關高校廉潔教育的方法或途徑的論述大都對具體操作方法大幅介紹,但至于相關理論基礎或理論依據則避而不談。四是高校網絡廉潔文化教育研究不足。當前網絡已成為大學生最為常用的學習、交流媒介,但至于如何通過網絡途徑很好的進行廉潔教育,只有少部分專家、學者少量篇幅提及,專門論述則極為稀少。
【基金項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項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開展廉潔教育方法、途徑研究,項目批準號:10JDSZ2043
[參考文獻]
[1]朱丹,談高校大學生廉潔教育[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8).
[2]田小鳳,大學生廉潔教育的課程建構體系[J].科技信息,2011,(22).
[3]張亮,高校學生干部廉潔教育探微[J].教育與教學研究,2011,(8).
[4]黃耀元,黎平,熊一兵,余文婷,.大學生廉潔教育課程評價體系研究[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0,(6).
[5]李鳳姝,大學生廉潔教育有效途徑的探索[J].管理觀察,2009,(9).
【關鍵詞】防衛過當;防衛意識;犯罪故意;假想防衛過當
【正文】
一、爭點聚焦與典型實例
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問題,我國刑法理論素有爭議。以至于有學者感嘆:“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也可以說是正當防衛理論中觀點最混亂的問題之一。”[1]少數學者認為防衛過當既可以成立過失犯罪,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2]但學界的主流意見卻對故意形式的防衛過當持限制甚至是完全否認的態度。其中,通說主張,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能是直接故意,而只能是過失和間接故意;[3]有人則提出,若堅持防衛意識必要說,則應當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4]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判例的觀點頗不一致。對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結果的防衛過當,不少判例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即承認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故意。[5]但是,對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結果的防衛過當,判例則鮮見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傾向于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由于在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中,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而防衛過當的結果正是致人死亡,可見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多主張將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限定于過失。[6]2009年,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在對鄧玉嬌案件進行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罪。該判決除掀起了人們對防衛限度問題的探討熱潮之外,也再度引發了對防衛過當能否構成故意犯罪的討論。[7]
在我看來,學者們關于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的爭論焦點實際上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1)如何確定防衛意識的具體內容?眾所周知,防衛過當以行為具備除限度條件外的正當防衛的全部成立要件為前提。所以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實際上就是與正當防衛主觀要件相并存的一種心理狀態。故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的范圍大小直接取決于防衛意識的內容及其與犯意的兼容程度。需要首先明確的是,盡管有學者從一元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出發,主張把防衛意識排除出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之外,[8]但無論是從我國的立法規定還是從刑法理論上來看都應當堅持將防衛意識視為正當防衛的必備要件之一。第一,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以主觀正當化要素的存在為必要,即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二,應當將正當化的行為與不成立犯罪的行為區分開來。防衛意識不必要說的論據之一是:“成立犯罪要求所謂主客觀相一致,并不意味著不成立犯罪的行為也必須主客觀相一致;只要不符合犯罪成立條件,就不成立犯罪,至于它是否主客觀相一致,則不應在考慮之列。”[9]然而,正當化的行為與不成立犯罪的行為并非是全等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指受到整體法秩序提倡和肯定的行為,而后者則除此之外還包含那些雖無法得到法秩序的積極評價,但尚未達到犯罪要求的舉動。例如,欠缺客觀法益侵害危險的迷信犯和欠缺主觀罪過的意外事件均不成立犯罪,但它們無論如何都不屬于正當化的行為。相反,由于正當防衛是一種為整體法秩序所肯定的行為,故它的成立必然以主客觀兩方面均得到法的積極評價為要件。由此可見,以不成立犯罪的行為無需主客觀相統一為由,認為正當化的行為也并非以主觀正當化要素的具備為必要的說法不能成立。在確定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不可或缺的成立要件之后,如果認為防衛意識既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這一正當化的事實,又要求他必須具有而且只能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積極目的,那就容易得出防衛過當排斥故意或直接故意的結論;相反,如果弱化防衛目的在防衛意識中的地位,則能夠使防衛過當容納更多的罪過形式。(2)如果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那么從刑法相關的規定來看是否會引起解釋論上的困境和不協調?
本文將通過以下研究表明:防衛意識僅以行為人認識到正當化的事實為必要;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完全能夠與犯罪故意相兼容。為便于探討,筆者選取出以下三個真實案例以供下文分析:
例1:1997年8月24日晨6時許,被害人余某及孫某、曹某三人到被告人溫某所開的包子店,由孫買了6只燒賣,未付錢即離開。溫上前索要燒賣錢,遭到拒絕。余把腰間別的單刃刀亮出來,并揚言要用刀捅人。余一伙還將溫硬往馬路方向推,溫不從,雙方發生爭執和扭打。余將單刃刀拔出,對溫進行威脅。溫即上前奪刀,刀被搶落在地,眾人均彎腰搶刀。最后刀被溫搶到手,他即向余的腹部及背部連刺數刀,致使余肝臟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10]
例2:1988年10月31日傍晚,具有狩獵合法資格的獵人J手持獵槍看護著一片新播了種的田地。17點30分許,喝醉了酒的M闖進田地。J多次口頭警告要求M離開,但M非但不聽,反而攥著拳頭步步逼近,并說:“讓我幫你拿著這把槍走來走去地打擾其他人吧!”J開槍向離M腳部約1米遠的右側地面射擊,以示警告,但M仍然繼續前進并大聲威脅要奪走J的獵槍。在這種情況下,J朝M的左胸部開槍,致使M中彈當場死亡。[11]
例3:被告人郭某從某國營工廠退休后仍留在原廠看倉庫,住在倉庫旁邊的一間小屋內。在看管倉庫期間,他曾幾次發現倉庫被盜,但均未破獲。某日晚9時許,郭忽聽得房后的草堆里有響聲,他認為可能又有人來偷東西,就順手抄起一根鐵棍觀察動靜。當晚夜色漆黑,郭隱約看到草堆動了并逐漸向上供起,露出一個人頭。他想:“可發現壞人了,絕不能叫他跑掉!”于是舉起鐵棍朝那人頭部打去。結果被打的是一個正在草堆里玩捉迷藏的小孩。小孩雖經醫院搶救脫險,但造成嚴重腦震蕩,終身殘廢。[12]
二、以防衛意識內容的重構為切入點的立論
通說否認直接故意能夠成為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的主要根據在于:正當防衛以行為人具有積極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防衛目的為其主觀要件;正是由于正當防衛的目的與犯罪的目的是相互對立和排斥的,兩者無法共處于同一個人的頭腦之中,故防衛意識不可能與直接故意并存。[13]但是,筆者認為:只要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自己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的情況下實施行為的,就可以認定防衛意識的成立,除此之外不需要積極的防衛目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以法益侵害思想為基礎的現代不法論框架內,必須將純粹的道德要素排除于行為無價值的范疇之外。毫無疑問,主張防衛意識屬于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的觀點是以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的二元不法論為其基礎的,因為二元論強調:只有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同時存在才能成立不法;只有兩者同時被取消才能成立正當化事由。[14]防衛意識的存在就是對行為無價值的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元論實際上經歷了從倫理道德化逐漸向法益侵害化演變的過程。的確,由于受到Hartmann道德哲學的強烈影響,故行為無價值在其產生之初不可避免地帶有極為濃厚的道德主義色彩。該概念的創始人Welzel明確指出:刑法最為根本和直接的任務是保護社會道德,只有通過對社會道德的維護才能更為有效地實現法益保護;[15]行為無價值具有獨立于結果無價值的實質內容,不論結果是否最終出現,指向法益侵害的意志行為本身從社會道德上來看也是應當受到禁止的。[16]但隨著人們對刑法中法益概念的日益重視,隨著強調法益侵害結果與構成要件之間具有內在緊密聯系的客觀歸責理論的不斷發展,德國刑法學中的行為無價值在其內容上越來越強烈地依賴于法益侵害,而非道德違反。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1)將行為引起法益侵害的現實可能性視為行為無價值的核心要素。鑒于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曾以結果是否發生純屬偶然為由徹底否定了結果無價值參與構建不法的資格,通說目前強調:只有在客觀上能夠歸責于行為的法益侵害結果才能成立結果無價值;相應地,也只有在客觀上具有引發結果無價值之可能性的行為才能成立行為無價值。于是,行為無價值就成了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除了故意等主觀要素之外,它還包含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這一客觀要素。[17](2)對于旨在從行為無價值的角度出發來限制不法成立范圍的社會相當性理論,多數學者主張應當用客觀歸責和以法益侵害為指導的目的性限縮解釋來加以替代。即便是堅持該理論的學者也大都拋棄了Welzel的“社會道德”判斷標準。[18](3)目前的通說和判例均已否定主觀傾向和內心狀態屬于性犯罪和偽證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19]正是由于德國刑法學中的行為無價值實現了法益侵害化與去道德化的自我更新,所以它才能經受住現代法治國中法益保護思想的考驗而得以繼續存在。同樣,在日本,最近的行為無價值論已不再是當年深受Wetzel理論影響的團藤重光等學者所主張的行為無價值論了,它在主張排除道德主義的立場上和結果無價值論完全一致。[20]由此可見,在現代二元不法論中,法律上的行為無價值并不等于道德上的行為無價值。只要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自己正與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情況下使其行為向實現結果有價值(即實現法益保護)的方向推進,那么即便他主觀上并非或并非主要是為了追求保護合法權益,而是心懷借機報復、泄憤等其他不良目的,也毫不妨礙該行為獲得法律上的積極評價,并由此否定行為無價值的成立。“以防衛行為人僅出于仇恨和報復的目的而實施行為為由主張對其加以處罰的觀點不能以行為無價值的存在為其理由,……而只能以純粹的思想無價值(Gesinnungsunwert)為其根據。但這種思想刑法(Gesinnungsstrafrecht)早已出于法治國的理由而遭到了否定。”[21]因此,像我國通說那樣要求防衛人必須以積極追求保護合法權益為其唯一目的,甚至強調“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正當防衛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決定了防衛人主觀上崇高的正義感和道德感”[22]的說法,實際上是從道德主義的立場出發對防衛意識提出了過分的要求。
第二,不法行為主觀要素的多樣性決定了違法阻卻事由的主觀要素也必然具有多種形式。(1)從刑法理論上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14和15條的規定,無論行為人是希望、放任、輕信可以避免還是應當認識而未認識危害社會的結果,均可以成立不法的主觀要素。由于從法律的價值評判上來看,作為不法阻卻事由的正當防衛在主客觀各方面均與不法行為正好相反,故在主觀不法要素呈現出多樣化的情況下,防衛意識也應當具有與各種類型的主觀不法要素相對應的多種表現形式。事實上,在當代德國刑法學中這一觀點已被廣為接受。因為從犯罪階層體系的角度來說,既然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行為,那么以構成要件符合性為基礎的違法阻卻事由自然也就包含故意和過失的形式。[23](2)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要求正當防衛人在行為時一定要具有明確的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那么對于諸如本想開槍警告不料卻誤擊不法侵害人、本欲揮鞭策馬避開不法侵害人不想卻抽中后者的行為,由于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那一刻并不具有以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積極目的,所以就無法承認其為正當防衛,但這明顯是不合理的。[24]我國的通說之所以將防衛意識僅僅局限于積極追求正當化結果的目的之上,或許是源于對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正當防衛案件的總結和歸納。但是對法律概念之內涵與外延的把握不應拘泥于有限的典型事實,而應從規范的角度來加以確定。因此,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處于與不法侵害相對抗的狀態之中,那么不論他在行為當時是希望、放任、低估還是未認識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結果發生,都存在成立防衛意識的余地。
第三,將防衛意識界定為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事實的認識也并不違反《刑法》第20條第1款關于“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規定。其一,從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整體規定來看,立法者傾向于盡量擴大正當防衛成立的范圍。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條款主要進行了兩處修訂:(1)將防衛過當的定義由原來的“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從而對防衛過當的成立設置了更為嚴格的限定;(2)增加了特殊防衛權的條款。可見,面對我國社會治安狀況尚未根本好轉、公力救濟資源相對緊張的現實,立法者對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的行為明顯表現出鼓勵和支持的態度。因此,不應將“為了……”的規定理解成立法者要求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明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積極目的,而應當將其理解為:立法者旨在通過該規定防止將那些在主觀上純粹出于追求法益侵害、僅在客觀上偶然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為也認定為正當防衛。其二,根據刑法的真實目的對刑法中從表面字義來看失之過窄的條文進行適當的擴大解釋符合刑法解釋的原理。更何況,這種對防衛意識的擴大解釋從根本上拓寬了正當化事由的成立空間,從而限制了刑罰處罰的范圍,故并不存在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事實上,《德國刑法典》第32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也使用了“為了……”的用語(“um-zu-Satz”),但這并不妨礙通說和判例將防衛意識界定為行為人對正當防衛的前提事實有所認識的心理狀態。[25]
綜上所述,既然防衛意識的成立只需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與不法侵害相對抗的事實就足夠了,除此之外并不要求他必須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為其唯一目的,那么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犯罪故意都可以與防衛意識相并存。具體而言,有如下幾點需要特別加以說明:
首先,從現實來看,行為人完全可能同時對正當防衛產生的正當結果與防衛過當產生的危害結果分別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有的學者認為:“防衛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這就表明,防衛人主觀上不可能認為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危害社會的故意犯罪行為。”[26]然而,這一論斷僅僅適用于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對象。即一旦防衛人認識到其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他就不可能認為自己的行為對不法侵害所威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危害的效果。因為人對同一個對象不可能同時具備兩種完全相反和矛盾的心理態度。但是,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對象其實有兩個:一是保護對象,即正受到不法侵害威脅的合法權益;二是防衛對象,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由正當防衛行為對象的這種雙重性所決定,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人不可能對保護對象產生犯罪故意,并不意味著他不可能對防衛對象產生犯罪故意。防衛人完全可能在追求或容忍處于不法侵害威脅下的法益獲得拯救這一結果的同時,對行為可能給不法侵害人之利益造成過當損害的結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例1中,溫搶到單刃尖刀后,余所實施的不法侵害雖仍在進行,但危險程度已大為減弱。一方面,溫在舉刀刺余時既認識到不法侵害的事實,又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故明顯具有防衛意識。但另一方面,他也明知在不法侵害強度已明顯降低的情況下只需采取刺向對方非要害部位的方式就足以實現防衛意圖,但仍毫無顧忌地向余的腹、背等要害部位連刺數刀。這說明溫在追求保護合法權益之結果的同時對防衛行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余死亡的后果采取了放任這一間接故意的態度。在例2中,J明知自己只需朝M的腿部射擊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仍實施了近距離直接向M的心臟部位射擊的行為,這說明J在具有防衛意識的同時也對M死亡的過當結果抱有直接故意的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刑法理論毫無爭議地認為防衛過當既可以成立過失犯也可以成立故意犯。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有意識地采取了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措施,則構成故意犯罪;若行為人對防衛手段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無意識地實施了過當防衛,則適用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的原理,以假想防衛論,[27]可以成立過失犯罪。[28]
其次,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故意的觀點并未混淆生活意義上的故意與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故意。有的學者提出:“從一般生活意義上理解,防衛行為當然是‘故意’或者‘有意’實施的,但這種故意從刑法意義上來看,顯然不同于犯罪的故意。……不能因為正當防衛是出于防衛故意而實施的,就認為防衛過當也是(犯罪)故意。”[29]但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說防衛過當能夠由故意構成,并不是因為防衛行為本身是故意的,而是因為行為人完全可能對其防衛過當造成的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可見,這里對故意的認定始終是嚴格按照我國《刑法》第14條對犯罪故意的定義來進行的,并未與生活意義上的故意相混同。
最后,不能以不當地限制公民正當防衛權的方法來論證防衛過當只包含過失犯罪的觀點。持防衛過當不能成立故意犯罪之見解的學者雖然承認,在甲舉槍向盜竊了一個西瓜的乙射擊并致后者死亡的案件中,確實應當認定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同時又認為:得出該結論并非因為甲構成防衛過當,而是因為對于乙盜竊一個西瓜的行為,甲根本不能實施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30]這種說法大有進一步商榷的余地。首先,基于“正不必向不正讓步”的公理,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并未對不法侵害的強度大小提出要求。因此,公民在面對任何不法侵害時都有權采取防衛措施,只是其行為不能超過由不法侵害的輕重緩急所決定的防衛必要限度。如果認為只有當不法侵害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時才能允許人們實施正當防衛,那就等于是要求公民在不法侵害面前低頭屈服,等于是對公民維護法益的基本權利隨意地加以限制和剝奪。這既違背常理,又和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不符。所以,即便是面對乙盜竊一個西瓜的侵害,也沒有理由否認甲享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其次,退一步說,即使承認過于輕微的侵害不能成為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但并非只有在不法侵害極為輕微的情形中才需要將某些不當的防衛行為認定為故意犯罪。在例2中,醉漢M侵入耕地踩踏農田的行為絕不屬于極度輕微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不援引防衛過當就無法說明J朝M心臟部位射擊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實質根據。
三、以刑法條文解釋的協調性為視角的論證
結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認為防衛過當包含故意犯罪的觀點不僅具有立法上的根據,而且較之于其他觀點來說能夠更好地實現條文解釋之間的相互協調。
第一,《刑法》第20條第2款只是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并未將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限定于過失犯罪。因此,認為防衛過當不能構成故意犯罪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刑法關于防衛過當以造成重大損害結果為其成立要件的規定并不能證明防衛過當只能構成過失犯罪。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防衛過當的成立以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為必要,故認定防衛過當成立故意犯罪并不合適。因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現重傷、死亡的結果。[31]但需要說明的是:其一,既然無論是《刑法》總則第15條關于過失犯罪的總括規定還是刑法分則關于各個過失犯罪的具體規定都已明確將危害結果的發生列為過失犯的成立要件,那么如果說防衛過當只能成立過失犯罪的話,刑法就只需規定為“正當防衛因過失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完全沒有必要再強調防衛過當以重大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要件。可見,刑法在未對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又設置了損害結果方面的要求,對此應當解釋為:刑法對故意形式的防衛過當成立犯罪設定了特殊的限制性條件。其二,刑法要求故意的防衛過當也以重大損害結果的出現為要件有著充分的理由:(1)防衛過當以行為符合除限度條件之外的正當防衛的所有成立要件為前提。因此,與一般的故意犯罪相比,故意形式的防衛過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于防衛與故意犯罪共存于一個行為之中,在于犯罪故意指向的對象與防衛所要反擊的對象完全重合(均為不法侵害人)。由此決定,如果行為最終在客觀上并未造成明顯逾越了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結果,那么往往就很難認定行為人具有防衛過當的故意。(2)若行為人以過當的故意實施防衛但并未造成過當結果,那么從理論上說確實可以考慮以未遂論處。例如,對例2的案件事實稍加改動,假設J雖然瞄準M的胸部開槍射擊,但由于槍法欠佳致使子彈打偏,只擊中M的腿部,那么由于J抱有殺人的故意,而且其行為也具有致人死亡的客觀危險,故可以考慮將其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然而,故意防衛過當的未遂畢竟從客觀上來說實現了一個完全為法秩序所積極肯定的結果,從主觀上來說其犯罪故意也伴隨著一個正當的防衛意識;而且在很多情況下,防衛過當的犯罪故意的產生也與不法侵害所制造的緊張氣氛和急迫狀態密切相關。因此,和一般的故意犯罪相比,故意防衛過當的未遂無論是在行為的實質違法性和責任方面,還是在通過刑罰來實現預防的必要性方面都已經微弱到了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3)如前所述,我國的立法者是本著擴大正當防衛成立范圍,鼓勵公民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宗旨來制定正當防衛條款的。所以,為避免挫傷公民行使防衛權的積極性,不應對雖意圖防衛過當但客觀上并未造成超越必要限度之重大損害結果的行為加以懲處。
第三,將故意納入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的做法并不違背刑法關于防衛過當應當減免處罰的規定。《刑法》第20條第2款之所以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因為較之于其他的犯罪而言,防衛過當的違法性和責任均有明顯的降低。一方面,防衛過當的行為人畢竟是出于防衛的意識使原本處于不法侵害威脅下的合法權益轉危為安,故行為的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均因為正當防衛的存在而得到大幅抵消。另一方面,由于防衛過當往往發生在行為人因不法侵害的突如其來和迫在眉睫而極度緊張、慌亂和恐懼的情況中;同時,由于在行為責任原則(Tatschuldprinzip)之下,違法性的降低也會間接影響到責任的程度,故行為人的可非難性也會得到相應的減弱。
現在的問題是:責任的減弱能否適用于故意形式的防衛過當?對此,德國刑法理論存在不同意見。《德國刑法典》第33條規定,如果防衛過當是出于慌亂、恐懼或者驚愕的心理狀態,則不予處罰。學界一致將該條所規定的情形認定為責任阻卻事由。少數學者主張,這一條款只適用于過失的防衛過當。因為在慌亂等情緒影響下的防衛過當不可能是一種故意行為;相反,如果行為人是有意地實施防衛過當,那就說明其心理上的恐慌與緊張還未達到《德國刑法典》第33條所要求的阻卻責任的程度。[32]不過,通說和判例均認為該條款同樣可以適用于故意的防衛過當。理由主要有四:其一,從條文語義上來說,《德國刑法典》第33條并未將其適用范圍局限在過失的防衛過當。其二,從立法史的角度來看,在刑法起草過程中,確實曾有意見認為應將條文表述為“行為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超過防衛限度”,但立法者最終并未采納這一建議。其三,從現實來看,當行為人處于慌亂、恐懼等心理狀態之中時,未必會喪失意志決定的能力。其四,若將《德國刑法典》第33條理解為僅針對過失防衛過當的情形,則該條文實際上就成了一個多余的規定。因為按照德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過失防衛過當是假想防衛的一種類型,它屬于容許性構成要件的錯誤,故應根據錯誤是否能夠避免而分別認定行為成立過失犯或完全阻卻責任。換言之,過失防衛過當的問題只要根據固有的理論和實踐就能得到圓滿的解決,根本無需求助于《德國刑法典》第33條的特別規定。[33]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筆者認為責任的減輕與故意的防衛過當并不沖突。理由在于:(1)在防衛過當中,影響行為人責任程度的各種心理或者情緒狀態與犯罪故意是可以共存的。因為,即便是在高度緊張和極為恐慌的情況下,防衛人認識事物和做出決定的能力往往也只是不同程度地有所削弱,而不是完全喪失。行為人完全可能出于對不法侵害及其實施者的恐懼,或者出于求生的欲望為了盡快擺脫險境而有意地采取過激的反擊手段。盡管如此,但由于行為人的心理畢竟受到了急迫壓力的影響,而且這種情緒上的激動應主要歸咎于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危險境地,故行為人的可非難性同樣可以得到降低。例如,在例1中,當溫某搶到尖刀朝余某刺去時,他對刀刺對方腹部和背部極有可能致其死亡的事實并未喪失認識的能力,但正是由于當時受到余等人的圍攻,所以溫才在極為激動和緊張的情緒支配下選擇了極端的防衛手段。可見,故意的防衛過當與責任減輕能夠并存。又如,對于例2,德國杜伊斯堡州法院本來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J有期自由刑3年,理由是被告人在當時仍然具有正確感知和認識行為事實的能力。但聯邦最高法院改判被告人無罪,并且指出:“根據由帝國法院所創設、并為聯邦最高法院所采納的判決,《刑法典》第33條所規定的各種沖動情緒究竟是否達到了能夠導致行為人對事實狀況產生重大錯誤認識的程度,這并不重要。一旦確定震驚、恐懼或害怕的精神狀態存在,就不能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權衡防衛措施是必要還是過當的能力來對該精神狀態進行區分。即使行為人是在對事實有正確認識的情況下出于上述情緒而有意地實施了防衛過當,也應當適用刑法典第33條的規定。”[34]換言之,認識和決定能力的存在并不能否認行為人責任的減少。(2)與德國刑法不同,我國《刑法》對防衛過當從寬處罰的規定具有較大的伸縮余地,因為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非一概不予處罰。這就為防衛過當容納更多的罪過形式提供了更為充分的空間。在故意形式的防衛過當中,一方面,行為人畢竟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行為無價值比過失的防衛過當要高;另一方面,情緒因素對行為人心理的影響一般也比過失防衛過當的情形要輕,故其責任也比后者要大。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對故意的防衛過當完全可以只予以減輕處罰。
第四,將防衛人故意導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并不會引發不合理的結論。我國法院之所以一直有意避免對出現了死亡結果的防衛過當案件適用故意殺人罪的條款,甚至在已經明確認識到防衛人“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傷殘或死亡,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的情況下,仍堅持認定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35]或許是出于對民眾法感情的顧慮,即一般人在情感上畢竟很難將制止了不法侵害的防衛人與故意殺人犯聯系在一起。但這種做法實際上存在十分明顯的缺陷:(1)將防衛過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嚴重混淆了防衛的有意性和犯罪的故意。因為,即便按照某些判例的意見認為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持過失的態度,合理的推論邏輯也應當是:由于防衛人有意傷害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是以正當防衛為根據的合法舉動,所以該行為本身并不是刑法予以否定的對象;刑法要追究的只是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死亡結果。由于行為人對死亡這一過當結果具有過失,故防衛過當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傷害(致死)罪。換言之,從一般生活的意義上來說,行為人確實是有意地對不法侵害人實施了傷害行為,并過失地引起了后者死亡的結果。但從刑法評價上來說,由于有意傷害的行為已被正當防衛合法化,故不存在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可能;只有該傷害行為導致的加重部分,即過失致人死亡的事實才能成立犯罪。可見,法院忽視了防衛過當必須以行為符合除限度條件以外的正當防衛的全部成立要件為前提的原則,把已經獲得正當化的有意傷害行為又納入到了犯罪事實之中,從而將正當防衛的有意性與犯罪的故意混為一談。(2)將故意致人死亡的防衛過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背離了犯罪過失的基本原理。眾所周知,在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中,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這一加重結果只能是出于過失。但是,當行為人有意識或者無所顧忌地用危險工具猛烈攻擊不法侵害人的要害部位時,通常就可以認定他對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結果至少是持放任的態度,根本不存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的余地。此外,既然如前所述在防衛人故意導致對方重傷的防衛過當案件中,判例承認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那么對于防衛人故意導致對方死亡的防衛過當又為何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呢?(3)將故意的防衛過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存在量刑上的困難。因為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一旦認定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那么法定最低刑就是10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對于這類案件往往希望能借助《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大幅減輕甚至是免除行為人的刑罰。于是就出現了一個困境:盡管《刑法》第63條第1款只是規定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并未對減輕的幅度加以限制,但刑法理論一般都認為,當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時,減輕處罰原則上應當有格的限制,即應以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處。[36]據此,若將防衛過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則減輕處罰也不宜低于7年有期徒刑,難以像判例那樣僅判處行為人3年有期徒刑。[37]同樣,由于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法定最低刑極重,所以要對防衛人免除處罰也不太容易為人們所理解。[38]然而,如果根據案件事實認定行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這一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因為依照《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防衛過當故意殺人自然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因此其適用的法定最低刑就只有3年有期徒刑。于是,再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至短期徒刑就顯得順理成章、協調自然。
第五,在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的問題上,不應對故意的兩種形態加以區別對待。從立法規定上來說,我國刑法將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明確規定在同一個條文之中。可見,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只是犯罪故意的具體表現形式,二者并無本質差異。故通說只承認間接故意能夠成為防衛過當之罪過形式而將直接故意排除在外的做法割裂了犯罪故意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實不足取。
四、以假想防衛過當罪過形式為對象的解析
所謂假想防衛過當(Putativnotwehrexzess),是指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實施了損害行為;但即便是在行為人假想的不法侵害存在的情況下,該行為也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假想防衛要么成立過失犯罪,要么屬于意外事件。因此,有學者擔憂:如果認為防衛過當可以由故意犯罪構成,那么在確定假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時就會遇到困難。甚至會出現若假想防衛是過失則認為過當行為成立過失犯罪,若假想防衛是意外事件則認為過當行為成立故意犯罪的不合理現象。[39]但這種所謂的理論困境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筆者認為,不論行為人對假想防衛的心理態度如何,只要他對防衛過當是出于故意,那么假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也是故意。由于在假想防衛是意外事件的情況下將假想防衛過當認定為故意犯罪不存在爭議,故以下僅就假想防衛屬于過失的情形進行說明。
因為假想防衛過當由假想防衛與防衛過當結合而成,所以從理論上似乎可以認為:一方面,由于假想防衛是過失,故行為人對于其想象中的正當防衛在必要限度內造成的那部分危害結果持過失的態度;另一方面,由于防衛過當是故意,故行為人對于其想象中的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那部分危害結果持故意的態度。然而,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將假想防衛過當所導致的危害結果涇渭分明地劃分為這兩個部分。例如,在例3中,郭某將捉迷藏的小孩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盜竊的不法侵害人而對之實施了防衛行為。即便按照他所想象的情況,實際上也只需采取用一般器具擊打對方非要害部位的方式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是他卻有意選擇了用鐵棍朝對方頭部猛擊的防衛措施,最終導致了無辜者身受重傷的危害結果。由于無法將重傷的結果截然分割為輕傷與加重傷害這兩部分,故不能說郭某對于輕傷害的部分是過失,而對于超出輕傷害的那部分加重結果是故意。同樣,假設郭某的行為導致小孩死亡,由于無法將死亡結果劃分為輕傷與致死重傷這兩部分,所以也不能說行為人對于輕傷害的部分是過失,而對于輕傷以上的重傷害是故意。其實,一旦行為人產生了防衛過當的故意,就說明他已經具備了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法敵對意志。至于說行為人是認為該危害結果將伴隨著一個正當防衛的行為而間接達到,還是認為它將毫無掩飾地直接實現,這只是對犯罪發展過程具體樣態的認識偏差,不能否定他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心態。在例3中,當郭某手持鐵棍向草堆中的人頭部猛擊過去時,他就已經具備了追求重傷結果發生的犯罪故意。只不過在行為人的想象中,這一危害結果將與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結果同時發生,但實際上它卻因為防衛對象的不存在而單獨出現了。無論不法侵害事實上存在與否也絲毫不影響郭某對整體危害結果的犯罪故意。換言之,在假想防衛過當中,行為人對防衛過當的犯罪故意已經吸收了假想防衛的犯罪過失,因此應當認為他對最終發生的危害結果整體承擔故意犯罪的責任。更何況,既然在行為人對不法侵害的存否并未發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有意造成防衛過當的行為都可以成立故意犯罪,那么當行為人對假想防衛具有過失時,其故意的過當行為更應當構成故意犯罪。盡管刑法關于防衛過當應減免刑罰的規定是以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為前提的,它不適用于假想防衛過當,但考慮到行為人畢竟具備防衛意識,故可以在量刑上予以適當從輕。
五、簡短的結論
在我國關于正當防衛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無疑是觀點最為繁多、爭論最為激烈的一個難題。本文經過研究得出以下基本結論:(1)在以法益侵害為基石的現代不法理論框架內,防衛意識僅以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之不法侵害相對抗的事實有所認識為其必備內容,除此之外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以追求保護合法權益為其唯一的行為目的。故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2)認為防衛過當可以構成故意犯罪的觀點不僅符合刑法的規定,而且能夠與刑法關于防衛過當以重大損害結果的出現為必要、防衛過當應當減免刑罰以及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質的規定保持一致。(3)主張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含故意的見解不會導致對假想防衛過當之罪過形式的認定產生困難。因為行為人對防衛過當的故意決定了假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也必然是故意。
【注釋】
[1]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頁。
[2]參見馬克昌:《刑法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頁;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頁。值得注意的是,張明楷教授以前主張防衛過當只能由過失構成(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頁),但他在最近一版的教科書中改變了觀點。
[3]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1頁;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68頁;陳興良:《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頁。
[4]參見胡東飛:《論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法學評論》2008年第4期。
[5]參見《蔣春年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1992~1999年合訂本)·刑事卷》(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頁以下;《陳以良故意傷害案(防衛過當)》,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0年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頁以下;《王永金故意傷害案(防衛過當)》,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頁以下;《防衛過當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南陽中院判決李宇對溫輝傷害案》,《人民法院報》2006年9月25日第6版。
[6]參見《孫明亮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案》,載阮齊林主編:《刑法總則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頁;《馬洪偉故意傷害案(防衛過當)》,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頁;《王家春故意傷害案(防衛過當)》,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頁以下;《傅良華故意傷害案》,載陳興良主編:《刑事疑案評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頁;《趙某揮刀砍人構成防衛過當》,《人民法院報》2006年12月22日第11版;《鄧玉嬌一審被判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日報》2009年6月17日第1版。
[7]參見卜安淳:《防衛過當造成嚴重傷害只能構成過失傷害罪—鄧玉嬌案中的罪名引發的思考》, http: //article. chinalawinfo. com/ArticleHtml/Article-48396. shtml, 2010年11月14日訪問。
[8]同前注[2],張明楷書,第180頁。
[9]同上注,第180頁。
[10]參見《人民法院案例選(1992 ~ 1999年合訂本)·刑事卷》(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頁。
[11]Vgl. BGH: Bewusstes Uberschreiten der Notwehrbefugnis, in: NStZ 1989, S.474ff.
[12]同前注[6],阮齊林主編書,第212 ~ 213頁。
[13]同前注[3],高銘暄、馬克昌主編書,第160~161頁;同前注[1],陳興良書,第311頁。
[14]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T, Bd.I,4. Aufl.,2006, S.321,641; Schonke/Schroder/Lenckner/Eisele/Stemberg-Lieben, StGB,28. Aufl.,2010, vor§13 Rn. 52ff, vor§32 Rn. 13ff.
[15]Vgl. Hans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1969, S.1-6.
[16]Vgl. Hans Wezel, Uber den substantiellen Begriff des Strafgesetzes, in: Festschrift fur Eduard Kohlrausch, 1944, S. 105.
[17]Vgl. Wilhelm Gallas, Zur Struktur des strafrechtlichen Unrechtsbegriffs, in: Festschrift fur Paul Bockelmann zum 70. Geburtstag, 1979, S.159, 165; Jurgen Wolter, Objektive und personale Zurechnung von Verhalten, Gefahr und Verletzung in einem funktionalen Straftatsystem, 1981, S.26-27, 50;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240ff; Stratenwerth/Kuhlen, Strafrecht AT, 5. Aufl.,2004, S.105.
[18]Vgl. Roxin (Fn.[14],5.297-300; Albin Eser, “Sozialadaquanz": eine iiberfliissige oder unverzichtbare Rechtsfigur? in: Festschrift fur ClausRoxin zum 70. Geburtstag, 2001, S. 209ff.
[19]Vgl. Tatjanan Homle, MK-StGB, 2005, S. 1397; Maurach/Schroeder/Maiwald, Strafrecht BT, Teilbd. 1,10. Aufl.,2009, S.191;Schonke/Schroder/Lenckner/Bosch, StGB, 28. Aufl.,2010, vor§153 Rn. 3ff.
[20]參見[日]山口厚:《日本刑法學中的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金光旭譯,《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
[21]Hans-Joachim Rudolphi, Inhalt und Funktion des Handlungsunwertes im Rahmen der Personalen Unrechtslehre, in: Festschrift fiir ReinhartMaurach zum 70. Geburtstag, 1972, S.57-58.
[22]同前注[1],陳興良書,第293頁。
[23]Lenckner/Sternberg-Lieben (Fn.[14]),vor § 32 Rn. 92ff.
[24]當然,對這類案件也可以設想出另一種解釋方案:雖然由于行為人不具有防衛意識,故該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但因為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制止住了不法侵害,它欠缺結果無價值,所以同樣不成立犯罪。不過,行為人畢竟是在不具有法敵對意志的情況下實施了有益于維護法秩序的行動,故該行為就不應僅僅是非罪行為,而應當屬于為法律所肯定的正當行為。
[25]Vgl. Roxin (Fn.[14]),S. 642-643.
[26]同前注[4],胡東飛文。
[27]需要注意,德國學者對假想防衛的理解與我國刑法理論不盡一致。我國刑法學認為,所謂假想防衛是指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發生了不法侵害而實施的損害行為。然而,德國刑法理論中的假想防衛(Putativnotwehr)除了行為人對不法侵害的存在與否產生誤認的情形之外,還包括行為人對防衛方式和程度的必要性產生誤認的情形。(Maurach/Zipf, Strafrecht AT, Teilbd. 1, 8. Au-fl.,1992,§38 Rn. 17;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350;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40. Aufl,2010,Rn. 484.)
[28]Vgl. Maurach/Zipf, Strafrecht AT, Teilbd. 1, 8. Aufl,1992, § 38 Rn. 17, 18;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1996, S.490; Schonke/Schruder/Perron, StGB, 28. Aufl,2010,§33 Rn. 1; Thomas Fischer, StGB, 57. Aufl.,2010,§33 Rn. 2. 在德國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正當防衛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同時防衛過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這其中的關系可以用下表來加以說明:
──────┬─────────┬───────────────────────────
│ │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
├──────┼─────────┼────────────┬──────────────┤
│符合故意犯構│故意形式的正當防衛│①對過當持故意故意犯罪│若防衛過當出于慌亂、恐懼和驚│
│成要件的行為│ ├────────────┤愕,可根據《刑法典》第33條阻│
│ │ │②對過當持過失過失犯罪│卻責任。 │
├──────┼─────────┼────────────┤ │
│符合過失犯構│過失形式的正當防衛│過失犯罪 │ │
│成要件的行為│ │ │ │
──────┴─────────┴────────────┴──────────────
[29]同前注[4],胡東飛文。
[30]同上注。
[31]參見前注[4],胡東飛文,第155頁。
[32]Vgl. Perron (Fn.[28]),§ 33 Rn.1; Fischer(Fn.[28]),§ 33 Rn.6.
[33]Frank Zieschang, LK-StGB, 12. Aufl.,2006, § 33 Rn.49ff; Roxin(Fn.[14]),S.997ff; Hans Theile, Der bewusste Notwehrexzess, in: JuS2006, S.965ff; Wessels/Beulke, Strafrecht AT, 40. Aufl.,2010, Rn.446.
[34]BGH: Bewusstes Uberschreiten der Notwehrbefugnis, in: NStZ 1989, S.475.
[35]同前注[10]第504頁。
[36]同前注[3],高銘暄、馬克昌主編書,第313頁;同前注[2],張明楷書,第430頁。
[37]例如,對于例1,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認定溫某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參見《人民法院案例選(1992 ~ 1999年合訂本)·刑事卷》(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501頁。)
關鍵詞:國防教育視域及方法特質
國防教育在一個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關系到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問題。但從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的研究和發展現狀來看,當前我國的國防教育仍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研究的視域過于狹窄,對于分析我國國防教育的特質研究并不多見。本文擬從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研究的現狀分析入手,剖析我國國防教育的特質。
一、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研究現狀
1985年,我國開始在普通高校實行大學生軍訓試點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可以看做是我國國防教育研究在新的歷史時期的一個起點,縱觀我國國防教育至今的研究現狀,應該說成果很多,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現在:
1.將國防教育的研究僅限于高校教育之中,視野過于狹窄
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的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高校教育,對全體公民進行國防教育的研究成果相對偏少,而國防教育是事關國家、,防御外來侵略的普及性教育活動,因此對國防教育的研究需要寬視野。
2.將國防教育的研究集中于國防教育外部條件的考察,如師資隊伍建設、教育環境建構等
縱觀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研究的現狀,大多數研究基本上都從國防的外部環境方面進行考察,都是從大學生國防意識、高校國防教育師資隊伍、教育環境、保障機制等方面入手,盡管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國防教育的理論內涵,但從根本上看未能把研究的視角深入到國防教育的特質上來。
3.研究陷于觀念領域,未能從實踐視域進行探討
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的研究在觀念領域探討得較為豐富,但很少有從實踐角度展開研究的活動,即使在理論較為成熟的高校國防教育研究領域,深入實踐的研究也少見,究其原因,對國防特質的分析未做深入的探討恐怕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4.缺乏特定理論土壤,是無根基的探索
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研究的理論基礎尚未完全構建,國防教育研究作為一個相對不成熟的研究領域,在研究視域、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而且國防教育的研究沒有學科的依托,缺乏專業化的研究條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目前國防教育的研究是無根基的探索。
二、國防教育特質探索的意義
1.是國防教育學理分析、持續研究的依據
由于我國現階段對國防教育的特質的分析研究不夠,從而導致當前國防教育學的學科地位始終未能確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研究者處于沒有理論支撐的狀態,研究的方法相對單一,國防教育的理論研究缺乏應有的理論深度,泛泛而談的太多,真正深入到國防教育本質研究、實踐研究的成果是少之又少。因此,要使國防教育的研究有所突破,我們就必須要深入分析國防教育的特質,為國防教育學學科地位的確立奠定學理分析的基礎,為國防教育研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
2.是現實國防教育開展、深化的支撐
從當前我國國防教育的現狀看,在實踐層面缺少對全體公民進行國防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即使國防教育開展得相對而言比較好的高校,也存在著這一問題。學校僅把國防教育局限于大學生入校時集中的軍事訓練,把國防教育完全等同于軍事訓練。軍事訓練搞完了,也就意味著國防教育在學校就完成了。這種國防教育的只是一種形式,實際并沒有開展有效的國防教育。因此,我們只有加強國防教育的特質研究,認清國防教育的本質特征,才能有效的開展國防教育,把對全民的國防作為一種常態教育。
三、國防教育特質研究的視域及方法
哲學的根本出發點在于實踐。從實踐出發,我們可以架構全新的視域。視域是一個人在其中進行領會或理解的構架或視野,它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界限,而是一種隨人一起流動,并且邀請人不斷向前進展的東西。視域根本而言就是一個人的生活世界。視域體現為人與世界關系的生成,其建構意味著思想在人的現實活動中的生成。實踐的視域是以現實的人為中心、以人的生活展開所達成的與世界的關系整體為范圍的視域。這是一種突出人的生活、強調人與世界相通的整體、動態的視域。
當然,我們還需運用唯物辯證的方法,即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中去理解事物的存在,從而抓住其本質。
國防教育是全民性的巨大社會工程,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的多層次的社會性教育。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參與和接受國防教育是全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絕參與和接受國防教育。
第一,加強國防教育,是增強公民憂患意識,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需要。伊拉克戰爭表明,世界多極化的趨勢在曲折中發展,國際形勢錯綜復雜。面對新的國際環境,必須通過大力加強國防教育,使廣大干部群眾切實克服“和平麻痹”思想,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安全環境所面臨的威脅,從而增強國防觀念,自覺做到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大力加強國防建設,抓緊做好各項軍事斗爭準備。
第二,加強國防教育,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的客觀要求。國防教育是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載體,同時,是實施愛國主義思想教育的堅強陣地。千百年來,中華民族在歷史浪潮的激蕩中形成了強大的民族精神。這種精神在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抵御外來侵略和推動社會進步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通過國防教育,不斷地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把國民的愛國熱情充分激發起來,凝聚到為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作貢獻上來,萬眾一心地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三,加強國防教育,培養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精神是一項長期性任務。國防教育任務決非一朝~夕所能完成的,必須持久地開展,常抓不懈。因此,國防教育不僅要在組織形式和法規制度上予以保障,更要在教育內容上下功夫,特別應在國防教育賴以進行的國防理論上逐步形成系統化、規范化的一套教材,使國防理論能真正發揮作用。
國防教育事關國家的安危。在進行國防教育時,必須把著眼點始終放在教育的實效上,堅決防止弄虛作假、形式主義、走過場等不良傾向。要從國情出發,著眼于國防教育的特點和發展,著跟于未來反侵略戰爭的需要,著眼于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有針對性地施教;要注意提高教員隊伍的素質,運用現代化教育工具,搞好各種教學保障。
2開展國防教育要堅持“三個結合”
一要把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從教育形式看,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國防教育的兩種基本形式。經常教育就是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媒的國防教育節目、欄目,以及結合思想工作、業務工作等所進行的國防教育,使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過潛移默化、點滴積累,增強人們的國防觀點。集中教育通常是結合重大的國家和國防紀念活動、部隊和民兵訓練、征兵、學生軍訓、舉辦國防教育學習班以及戰爭動員等所進行的系統的國防理論和國防知識教育。集中教育的效果往往比較明顯。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整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二要把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從教育對象看,國防教育可以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種類型。普及教育是對全體公民進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進行國防建設和戰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教育、國防法教育、“三防”知識教育等。重點教育是對重點團體、重點單位和重點地區的教育對象進行較系統的國防建設和戰爭的專門理論知識及技能教育。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是個有機整體。普及教育是基礎教育、共性教育、長期教育,是全體公民必須接受的教育。沒有普及教育,國防教育就沒有堅實的基礎,國防觀念、國防意識就不可能深入到每個公民的心中。重點教育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礎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點教育,那些擔負特殊任務的團體和人員,那些作為國家和社會后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應有的提高,就不能勝任自己所負擔的建沒國防、保衛祖國的任務。
三要把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就教育內容和方法看,國防教育包括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兩個方面。理論教育包括國防建設理論、國防知識等教育;行為教育包括參加和支持國防建設教育、參軍參戰和支前教育、愛護和保護圍防設施教育以及軍事訓練,實際操作、戰備演習等教育。理淪教育和行為教育的作用雖然各不相同但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只能將兩者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國防綜合素質和能力,保持國防教育的正確方向,有效地增強教育效果。
3開展國防教育的現實途徑
國防教育要提高質量和取得最優教育效果,必須有一套優良的教育方法。目前我國的國防教育對象,涵蓋了全國黨政軍民學等各個領域的成員。其中,武裝力量是國防教育的主體對象,各級干部是圍防教育的關鍵對象,學生是國防教育的基礎對象。國防教育內容則包括理論、精神、知識、技能等方面。國防教育對象的廣泛性和內容的豐富性,要求國防教育的方法必須靈活多樣,這是國防教育過程優化的關鍵。
一是學校課堂教育。可在各級黨校、軍隊院校、地方大專院校和高級中等學校開沒國防教育課,對國防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論進行深入細致地講解,使這些受洲者成為國防教育的骨干力量。
二是舉辦專題講座。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定期舉辦一些國防教育講座活動,邀請有關專家介紹世界軍事形勢和有關熱點問題,國防高科技、高技術戰爭知識,或邀請老將軍和軍隊離休干部作有關國防的傳統教育等。
三是組織各種參觀。學校和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定期組織參觀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如: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革命遺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部隊在進行重大的軍事行動(如軍事演習、外出駐訓、閱兵儀式等)時,可以邀請群眾觀摩;部隊還需經常地有意識地與地方聯合搞一些展示我軍形象的軍事活動。
四是增強大眾傳媒的宣傳。鼓勵創作有關國防教育的影視作品,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的作用;對全社會大力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軍民共建活動,慰問軍、烈屬和榮譽軍人,開展關心退伍軍人活動,參加保護軍事設施和支援國防建設活動,舉辦軍民聯誼活動,宣傳并表彰擁政愛民、擁軍優屬先進個人和單位。
此外,開展國防教育要有選擇性、有針對性地采取學校課堂教育、舉辦專題講座、組織各種參觀等各種方法。在新的歷史時期,要不斷改革創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使國防教育廣泛、深人、持久地開展下去。
國防教育是全民性的巨大社會工程,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的多層次的社會性教育。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參與和接受國防教育是全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絕參與和接受國防教育。
第一,加強國防教育,是增強公民憂患意識,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需要。伊拉克戰爭表明,世界多極化的趨勢在曲折中發展,國際形勢錯綜復雜。面對新的國際環境,必須通過大力加強國防教育,使廣大干部群眾切實克服“和平麻痹”思想,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安全環境所面臨的威脅,從而增強國防觀念,自覺做到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大力加強國防建設,抓緊做好各項軍事斗爭準備。
第二,加強國防教育,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的客觀要求。國防教育是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載體,同時,是實施愛國主義思想教育的堅強陣地。千百年來,中華民族在歷史浪潮的激蕩中形成了強大的民族精神。這種精神在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抵御外來侵略和推動社會進步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通過國防教育,不斷地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把國民的愛國熱情充分激發起來,凝聚到為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作貢獻上來,萬眾一心地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三,加強國防教育,培養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精神是一項長期性任務。國防教育任務決非一朝~夕所能完成的,必須持久地開展,常抓不懈。因此,國防教育不僅要在組織形式和法規制度上予以保障,更要在教育內容上下功夫,特別應在國防教育賴以進行的國防理論上逐步形成系統化、規范化的一套教材,使國防理論能真正發揮作用。
國防教育事關國家的安危。在進行國防教育時,必須把著眼點始終放在教育的實效上,堅決防止弄虛作假、形式主義、走過場等不良傾向。要從國情出發,著眼于國防教育的特點和發展,著跟于未來反侵略戰爭的需要,著眼于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有針對性地施教;要注意提高教員隊伍的素質,運用現代化教育工具,搞好各種教學保障。
2開展國防教育要堅持“三個結合”
一要把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從教育形式看,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國防教育的兩種基本形式。經常教育就是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媒的國防教育節目、欄目,以及結合思想工作、業務工作等所進行的國防教育,使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過潛移默化、點滴積累,增強人們的國防觀點。集中教育通常是結合重大的國家和國防紀念活動、部隊和民兵訓練、征兵、學生軍訓、舉辦國防教育學習班以及戰爭動員等所進行的系統的國防理論和國防知識教育。集中教育的效果往往比較明顯。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整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二要把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從教育對象看,國防教育可以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種類型。普及教育是對全體公民進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進行國防建設和戰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教育、國防法教育、“三防”知識教育等。重點教育是對重點團體、重點單位和重點地區的教育對象進行較系統的國防建設和戰爭的專門理論知識及技能教育。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是個有機整體。普及教育是基礎教育、共性教育、長期教育,是全體公民必須接受的教育。沒有普及教育,國防教育就沒有堅實的基礎,國防觀念、國防意識就不可能深入到每個公民的心中。重點教育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礎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點教育,那些擔負特殊任務的團體和人員,那些作為國家和社會后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應有的提高,就不能勝任自己所負擔的建沒國防、保衛祖國的任務。
三要把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就教育內容和方法看,國防教育包括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兩個方面。理論教育包括國防建設理論、國防知識等教育;行為教育包括參加和支持國防建設教育、參軍參戰和支前教育、愛護和保護圍防設施教育以及軍事訓練,實際操作、戰備演習等教育。理淪教育和行為教育的作用雖然各不相同但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只能將兩者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國防綜合素質和能力,保持國防教育的正確方向,有效地增強教育效果。
3開展國防教育的現實途徑
國防教育要提高質量和取得最優教育效果,必須有一套優良的教育方法。目前我國的國防教育對象,涵蓋了全國黨政軍民學等各個領域的成員。其中,武裝力量是國防教育的主體對象,各級干部是圍防教育的關鍵對象,學生是國防教育的基礎對象。國防教育內容則包括理論、精神、知識、技能等方面。國防教育對象的廣泛性和內容的豐富性,要求國防教育的方法必須靈活多樣,這是國防教育過程優化的關鍵。
一是學校課堂教育。可在各級黨校、軍隊院校、地方大專院校和高級中等學校開沒國防教育課,對國防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論進行深入細致地講解,使這些受洲者成為國防教育的骨干力量。
二是舉辦專題講座。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定期舉辦一些國防教育講座活動,邀請有關專家介紹世界軍事形勢和有關熱點問題,國防高科技、高技術戰爭知識,或邀請老將軍和軍隊離休干部作有關國防的傳統教育等。
三是組織各種參觀。學校和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定期組織參觀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如: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革命遺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部隊在進行重大的軍事行動(如軍事演習、外出駐訓、閱兵儀式等)時,可以邀請群眾觀摩;部隊還需經常地有意識地與地方聯合搞一些展示我軍形象的軍事活動。
四是增強大眾傳媒的宣傳。鼓勵創作有關國防教育的影視作品,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的作用;對全社會大力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軍民共建活動,慰問軍、烈屬和榮譽軍人,開展關心退伍軍人活動,參加保護軍事設施和支援國防建設活動,舉辦軍民聯誼活動,宣傳并表彰擁政愛民、擁軍優屬先進個人和單位。
此外,開展國防教育要有選擇性、有針對性地采取學校課堂教育、舉辦專題講座、組織各種參觀等各種方法。在新的歷史時期,要不斷改革創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使國防教育廣泛、深人、持久地開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