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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模式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8 16:39:0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模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監管模式

        篇1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李依萍:解讀中央銀行[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篇2

        筆者認為,為更好地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適應金融業跨機構、跨市場、跨國界交叉經營的現實存在和未來趨勢,實施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將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選擇。

        現行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3年以后,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陸續成立,由此中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監管、“一行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負責提供支付結算等相應的金融服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集中于相應行業的微觀監管層面。

        就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這種監管體制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完善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地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

        但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步伐加快,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問題也逐漸顯露。

        首先,綜合經營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露,已經出現了各種形式的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營企業也紛紛建立自身的金融平臺,成為產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時,以市場、產品、服務等方式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都在廣泛開展,形成了多家監管機構同時監管一家金融機構的現實,往往會產生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監管成本過高或監管資源浪費等問題。

        其次,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它們中的大部分是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對于在傳統金融監管方面尚缺乏經驗的中國來說,對用現代金融技術武裝起來的國際金融機構的監管將會受到嚴峻的挑戰。

        此外,民間金融的日益活躍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近年來以浙江等地區為代表的民間借貸日益興起和活躍,在發揮正規金融難以做到的“拾遺補缺”和緩解我國一些地區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兩多兩難”(民間資金多,中小企業多;投資難,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缺位,極易誘發非法吸儲、非法放貸、非法集資等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投機炒作行為,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當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條塊分割,各司其職,它們之間的協調合作至關重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現象,涉及審批權力的,體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涉及責任追究的,反映出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中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

        第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與“一行三會”的監管邊界不清。財政部、匯金公司作為現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承擔著金融業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責,通過公司治理角度對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各類風險、股權分紅、薪酬模式進行管理,這些職能一定程度上與“一行三會”的職能相重疊。

        除了中央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上海國際、天津泰達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職責,對地方金融機構有很強的控制力。

        最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存在利益沖突。中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并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而這些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傳導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辦職能定位不清

        近年來,為彌補地方金融產業發展滯后而造成的經濟“短板”,地方政府紛紛成立了政府轄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務部門(金融辦或金融服務局),用以協助中央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和服務,并推進地方金融業加快發展。各地方金融辦成立以來,的確在促進區域金融健康發展中做出了積極貢獻。

        然而,隨著金融辦的不斷發展以及職能的逐步擴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漸顯現。由于各地金融辦是地方政府自發創立產生的,成立的目的及發展過程帶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統一。自金融辦成立至今,金融辦的名字就“五花八門”,以省級金融辦為例,除北京明確稱謂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從功能角度考慮,各地的稱謂主要有:“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穩定辦公室”、“金融管理辦公室”等,名稱無法統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職能不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設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類金融機構的關系。隨后,地方金融辦的職能逐漸擴充,開始具備一些金融監管職能,特別是近幾年來,地方金融辦逐漸被賦予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監管準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職能。

        然而,這些職能大都是地方政府為滿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結果。各地金融辦由于地方經濟稟賦不同,其職能定位也千差萬別。

        三是發展不均衡。在我國新一輪的區域發展規劃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為共識。目前可以看到的區域發展格局中,環渤海的北京、天津,長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廣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慶等,在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用發揮得最為充分,基本成為了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定位和發展有差別,客觀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發展更難平衡,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同時也不便于金融辦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橫向合作或建立相應的聯動機制。

        四是地位不對等。目前全國各級政府金融辦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級政府金融辦為例,在級別上,有的是正司局級,如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級,如黑龍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機構設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屬機構,如北京、上海、廣東等,有的掛靠在政府辦公廳,如江西、吉林、陜西、黑龍江等,有的則內設在發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聯席會議制度上。

        五是權責不明晰。近年來,隨著地方政府對金融訴求的不斷增多,金融辦的職能,尤其是監管職能也在地方政府與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并在一定程度上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出現了一些交叉,客觀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頭監管現象。個別金融辦從地方政府利益出發,常常凌駕于“一行三會”的分支機構之上,在實際工作中干涉金融監管事務,致使許多工作權責不清,有的還出現了金融辦與當地“一行三局”金融監管相悖的情況,對監管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金融監管模式再造

        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應盡快建立一個統一清晰的金融監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一行三會”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定位,合理劃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邊界。這樣使得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職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辦權責分明、各司其職,以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筆者認為,可行的監管模式創新可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表明,金融監管當局協調不力是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產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發達國家的監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強監管協調,設立實體化、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構,或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有些甚至將監管機構合并回中央銀行等。

        目前,中國的金融分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應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監管權力,并與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以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盲區”,從而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

        其次,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維護金融穩定。

        完善中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需要明確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分工。鑒于中央銀行的職能,應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中央銀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同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早期預警體系、金融穩定指標體系,在宏觀審慎分析基礎上進行壓力測試。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緩解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并通過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改革計提撥備和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等,建立恰當的逆周期機制。通過降低信貸活動、資產價格以及整個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防止金融失衡的擴大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增加,維護金融穩定。

        此外,應理順監管體系,不留監管真空。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應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抓緊制定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這包含兩點,即:建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共享的數據庫和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

        前者針對非現場監管和金融統計彼此獨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況,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盡快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

        后者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質量,增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合力。

        最后,應從國家層面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進行責權定位。

        客觀上講,金融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發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辦的產生和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金融辦發展至今,已經具有了“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內所不具備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因此,當務之急,應當盡快地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責權定位,將金融辦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中,引導其逐步成為“一行三會”在地方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在當地的金融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區域金融的職能。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已經基本成熟,對于金融產業發展,中央有統一的規劃和意見來指導。

        從理論上講,由于我國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十分明顯,完全按照“一刀切”來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的信息傳遞鏈條過長,中央鞭長莫及,效果很難理想;從實踐上看,在現行體制下,基層的金融監管工作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將遇到很大的困難。

        因此,應明確各地金融辦配合“一行三會”分支機構實施宏觀調控和協助金融監管的職能,重點發揮金融辦政府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地方政府信息溝通和反饋的作用。同時,要嚴格劃清金融辦和“一行三會”分支機構的監管邊界,有效防止金融辦權力越位。

        二是差異化管理地方金融及準金融領域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比較明顯,可以考慮建立統分結合的分層次管理體制,根據各個地方文化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信用狀況,制定具有差異化的監管策略。

        在監管內容上,地方政府金融辦可通過金融辦代表當地政府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參與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金融辦對準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實施市場準入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是編制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并推動實施的職能。金融辦應依據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編制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

        四是推進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仍然滯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別是金融辦為本地區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比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金融發展情況、提出決策建議;積極協調工商、稅務、公安、司法、海關等執法部門,為金融機構的展業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職能。目前我國民間融資尚無明確的監管主體,地方政府金融辦應當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在資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優勢,在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比如:負責組織搭建民間資金借貸平臺;推動民間信貸市場的建立和利率市場化。

        篇3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金融監管;檢察機關

        近年來,隨著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日趨嚴重,決定了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必然性,但是鑒于信用卡領域的行業特性和刑法的謙抑性,介入時必須堅持審慎適度的原則。本文在總結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為信用卡行業的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 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定義,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1]

        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五種,以下分述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是指無權制作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發行信用卡的行為。[2]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權偽造,即根本不具備制造信用卡的資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板塊、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權偽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經發卡機構授權給用戶正式使用,也未錄入有效數據,就將這種空白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給用戶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過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并將其信用卡交回發卡機構,辦理退卡手續后,該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為掛失而失效。”[4]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獨立類型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謂騙領,是指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實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或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申領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關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明確規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不論對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還是非法,都違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惡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項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額度內透支,并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按時足額還款,是善意透支,是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6]。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直以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其規定的抽象性及不確定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難題,出現了一些爭議頗大的認定和裁決。正因如此,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表現形式[7]。

        二、信用卡詐騙案件基本特點

        上文論述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五種行為方式,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來,表現為形形的案件,來自某基層檢察院的近三年統計數據表明,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犯罪數量激增,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就該基層檢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來,信用卡類犯罪案件收案數呈持續上升趨勢。2010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14件,2011年與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該院的收案統計數據表明,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為信用卡詐騙的主要手段,且呈現由“冒用型”主導向“惡意透支型”主導過渡的趨勢,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劇增。2010年至2012年期間,該院共受理這類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詐騙總數的77%,且上升趨勢明顯,2010年占當年信用卡詐騙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經猛增到88.8%。

        (三)犯罪動因呈多樣化,融資和維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詐騙所得資金多被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但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維持企業運營、周轉資金的目的而申領多張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樣化,向信用卡詐騙的上游犯罪發展。

        2012年以來,出現兩種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購買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等設備,再使用假名進入一些高檔酒店應聘服務員,趁顧客刷卡消費之機,竊取顧客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此后通過事先購買的設備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機提取大額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最終因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數罪并罰。二是利用電腦合成制作數份人民的士兵證等身份證明到銀行騙領銀行卡,然后倒賣給他人。

        (五)行為主體呈現低齡化、高智商化趨勢。

        從涉案人員的年齡結構和受教育程度來看,行為主體呈現年輕化、高學歷化的趨勢。如張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抓獲時年僅19歲,又如名校經濟學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開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現狀分析

        嚴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勢表明,單一的行政手段監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從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來看,對信用卡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已取得顯著成效。然而檢察機關的介入并不意味著檢察權的肆意擴張,而是與行政監管相輔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當前金融檢察工作的開展途徑

        為適應打擊金融犯罪專業化辦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檢察機關紛紛設立專門辦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檢察部門。2004年5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設立了全國首個金融犯罪公訴組。2010年,二分院將辦案職能進一步精細化,在金融公訴組內分別設立銀行、證券、期貨等專門崗位,由辦理類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負責。2012年10月,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正式成立,成為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中第一個具有獨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檢察處室。

        (二)金融檢察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情況

        各級金融檢察部門積極尋找檢察工作服務金融建設的切入點,構建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機制。上海市浦東金融檢察委員會已經與央行上海總部、市證監局、市銀監局、市保監局、市金融辦和區金融服務局建立起穩固的合作關系,在信息通報和配合監管等方面形成了長效協作機制。在辦理類案的過程中,該委員會還主動發掘、匯總存在共性的問題,如金融機構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監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時向央行上海總部金融穩定部通報,為相關部門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參考和建議。[8]

        四、金融檢察介入金融監管的探索和設想

        現階段,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路徑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訴職能,以及較為固定的檢察建議、講座授課方式,以事后介入為主,介入方式較為被動,難以從源頭上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積極探索檢察職能的延伸,是金融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監管的核心。

        (一)在打擊犯罪中強化監督職能

        實行專門的金融類案件訴訟監督,著力于開展對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的提請介入,引導取證等工作,加大對金融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監督力度,并充分運用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司法不公等問題。

        1、強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訴職能

        第一,切實提高對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認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信用卡類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從信用卡犯罪的現狀來看,信用卡犯罪不斷向上游犯罪發展延伸,信用卡詐騙犯罪常常與其他信用卡類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得認定更加困難。名目繁多的法律條文和錯綜復雜的司法實踐要求要檢察官準確運用各項罪名,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第二,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導信用卡案件查辦工作。

        檢察機關在履行信用卡詐騙犯罪公訴職能時,要嚴格把握嚴重違法與輕微刑事犯罪的關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罰,又要防止擴大化,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體現刑罰的謙抑性,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因此,在處理方式上,將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后及時歸還全部本金、利息和滯納金的且認罪態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對不處理。對達到標準且情節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信用卡犯罪,則要依法提請公訴。

        2、強化銀行卡犯罪的訴訟監督職能

        第一,加強對信用卡領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區甚至跨境流竄作案的特點,案情涉及銀行卡業務專業知識,辦案過程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出于畏難情緒,因此出現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況,引發持卡人或商業銀行的不滿。對此,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二,加強對疑難復雜、新類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工作。以信用卡套現案件為例,實踐中由于收單業務的專業性和作案手段的技術性等多種復雜因素相交織,會導致偵查階段調查取證工作出現困難。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套現案件的取證引導工作,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導和規范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工作。

        3、加大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為強化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檢察機關可以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信用卡業務專家擔任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為檢察機關辦理信用卡領域案件提供咨詢幫助;同時,積極關注信用卡產業的最新發展,與銀行卡行業保持定期溝通,必要時可派員到銀行交流鍛煉,與銀行合作加強對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專項調查研究,積累金融知識,提升實際辦案水平與能力。

        (二)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開展檢銀攜手防控金融風險,在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1.加強與銀監會、商業銀行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

        檢察機關要繼續利用講座授課和檢察建議方式,指出銀行在信用卡審核、發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預防和減少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銀行規范信用卡相關業務操作。同時,不斷探索在專家授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銀檢合作事項上的全方位、深層次合作。

        2.堅持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積極開展防范信用卡詐騙主題法制宣傳教育。

        一方面,檢察機關可向銀監會、銀聯等部門建議開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發卡人員在發放新卡的時候,將銀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須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釋說明,尤其是對違法違規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后果進行提示。郵寄送達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須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積極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利用新聞會形式,將近期辦理的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總體情況、案件特點和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借助媒體力量宣傳信用卡詐騙犯罪法律知識。

        注釋:

        [1]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頁。

        [2]趙秉志、許成磊:“金融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主編:《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法律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3]李文燕:《金融詐騙罪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頁。

        [4]高銘暄:《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篇4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收錄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

        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

        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篇5

        法律學者對金融監管的研究必須更深入地進入宏觀經濟領域并與之產生更緊密的聯系。2008年金融危機后,人們認識到單個金融主體安全和穩定不足以確保整個金融系統穩定,諸多國家確立了以貨幣政策制定機構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并強化其監管職能。針對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協同問題正在成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1.金融監管的貨幣維度。金融監管制度在預防、刺破或緩和資產價格泡沫方面是有成效的。比如經濟學家在實驗中發現,在實驗性資產市場中,對投資者進行信貸限制可以緩和泡沫的嚴重程度。更準確地說,當實驗性市場中的經驗交易者可以借用基金來購買股票時,泡沫的級別顯著地變大了。能夠用信貸進行投資使得資產價格比基本價值高出很多。這些實驗證明了限制信貸對緩和泡沫嚴重性有效果。因此這些經濟學家們在闡釋資產價格泡沫時,將限制投資者信貸的監管方式列為最有希望的政策工具。研究貨幣政策影響的宏觀經濟學家描述,更高的利率可以對付資產市場的通脹。資產市場上任何特定通脹的發作是否都構成泡沫?盡管對這個問題爭論已久,但如果泡沫形成,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可以對付它們,這一點在宏觀經濟學家中已取得廣泛一致。

        此外,在金融監管中,增加金融機構杠桿和金融工具貨幣化都會導致貨幣擴張。加大貨幣有效供應至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第一,貨幣供應會在下述情況下擴張:當金融機構持有更低的準備金或增加其有效的杠桿效應――也就是說,出借更多的錢或收取更少的資本金,來支持他們的投資。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能夠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能力,使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有著貨幣性影響。當杠桿效應增大時,它可以引起資產價格膨脹,引發泡沫。在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第二個方法之中,金融監管也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即賦予新的金融工具以“貨幣”的經濟特征。通過給予金融工具某些監管偏好,政策制定者可以使金融工具或多或少地實現貨幣的功能。

        2.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法制。不管是貨幣政策還是金融監管都是宏觀經濟學的有機組成部分。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杠桿率、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行為以及促進金融穩定都有關聯。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強調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并建立了相關的管理體系和程序,即所謂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在該法案中,成立了新的金融穩定委員會,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在此框架下,現有的貨幣監理屬和儲蓄機構監理屬合并,以監管全國性銀行機構;由美聯儲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銀行;同時保留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監管職能。在事前預防方面,該法案建立了新的系統性風險監管框架,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納入美聯儲的監管之下,并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進行了一定的直接限制,即所謂的“沃爾克法則”。從美國法案看, 貨幣政策制定部門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承擔更多的系統性風險監控職能, 這將可能成為一個全球趨勢, 因此有必要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重新進行探討。

        從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國制度變遷過程來看, 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緊密結合成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無論是貨幣政策制定部門身兼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項職能, 還是獨立行使貨幣政策職能, 都十分注重發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貨幣政策制定機構均被賦予宏觀審慎監管權。在英國, 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 負責宏觀審慎分析與政策出臺,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在美國,美聯儲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并受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委托,制定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資本和流動性要求,適用于給金融體系帶來風險的所有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與監管體系雖然復雜,但歐洲央行一直支持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擁有監管權。

        在金融監管法制中必須高度重視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途徑主要有:(1)用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責、權、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則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2)建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核心和關鍵。(3)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銀行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和處理機制。

        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

        2016年3月31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改革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這表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已提上議事日程,并初步形成幾種主要改革方案。方案一:“委員會+一行三會”。方案二:“央行+金融監管委員會”。方案三:“央行+行為監管局”。方案四:“央行+審慎監管局+行為監管局”。

        無論采用哪種方案,中國政府都有可能設立一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實地考察資本市場統合法制國家,筆者認為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盡管順應了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需要,克服了原來分業金融監管模式無法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一體化保護的不足;同時統合監管模式可以減少摩擦成本,降低了監管成本和信息的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從現實的數據來看,1999-2000年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的預算要比前兩年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預算少。同時也可以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金融創新的阻礙并彌補因分業監管所造成的監管真空,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和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但是,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還有其他一些弊端。第一,權力過于集中,易滋生權力濫用。雖然統合監管模式具有規模效益,能降低監管成本,但是,一個機關集整個金融市場的監管大權于一身,恐有權力過大之虞。第二,雖然統一監管機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責任推諉的問題,但同時產生了名譽牽連的問題,即其內部某一個監管部門出現的問題都會影響到監管機關的整體聲譽,從而連累其他部門的監管聲譽。第三,統一監管機關的監管范圍非常廣泛,監管事務繁多,可能導致其高級管理層不堪重負,從而降低監管效率。第四,統合監管模式仍然保留了傳統的行業分類,即內部分別設置了監管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不同部門。因此,統一監管機構實際上只是將多個金融行業監管者置于一個共同的管理體制下,從而增強他們之間的合作和協調而已,而沒有真正建立一個針對大型金融集團進行整體風險監管的新型機制。第五,統合監管模式容易導致因價值目標判斷的不同,不同監管部門處理同一事件,有時會得到不同的監管結果,影響監管權威,增加不確定性。

        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不是一勞永逸的,沒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適合于同一時期的所有國家或同一國家的所有時期。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的金融法制變革是一個動態過程。此外,現有金融監管模式也忽略許多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的金融監管探索。這與中國目前所處的新興加轉軌的歷史階段存在一定差異。這客觀上要求在實現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同時,必須發展和中國轉型經濟國情相結合的新型金融監管理論,從而正確引導中國金融法制的構建。如何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并創建資本市場金融立法的新模式,是目前中國不可回避的嚴峻課題。

        中國在引入外部新監管架構和規則時,其面臨的多重困境常常被漠然置之,新的監管規則和模式往往被以“自上而下”的“批發”方式灌注其中。所以,金融業的“大部制”改革和對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借鑒必須要和中國既有的政治、金融、經濟、法律、社會、文化環境相吻合,中國應保持相當的猶豫和深思熟慮,謹慎面對金融業的“大部制”,逐步實現金融規則現代化的大變革。

        構建統合式金融監管與目標式金融監管相結合的“雙保險”模式

        一個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金融法制的變革,從表面上看是決策當局相機抉擇的結果,但實際上,金融監管模式的凈收益與可持續性決定了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具有內生性特征。金融立法的價值及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應盡量做到目標明確單一,要盡量避免價值目標的多元化和抽象化。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行業監管、多重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或目標導向性監管以及金融業的統合監管。其中,目標式金融監管是依據主要監管目標來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和對不同金融業務行為的規范運作進行市場監管。澳大利亞和荷蘭就是目標式監管模式的代表。比如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理事會是一個合作主體,其成員主要由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個金融監管機構組成。三個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并共同組成了金融監管理事會,進行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維持金融體系的高效性、競爭性與穩定性。

        金融業的統合監管模式則是指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進行統一監管,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的監管權均交由一個單一監管機構負責(當然,與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同時存在的還有負責金融立法和總體金融政策的財政部及負責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和支付體系的中央銀行)。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金融監管統一于一個機構,可能難以應付,甚至出現內部沖突。鑒于此,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的目標式金融監管模式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能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價值目標的多元化所導致的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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