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8:51: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思維基本內容,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1、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法律實際上是一種規則。法律規則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可以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行為準繩。有了這種法律思維,人們對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穩定的預期,便會依此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調整和規范。規則思維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貫徹它、遵守它。
2、法治思維是平等思維。法律的一個重要價值取向是平等,即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平等思維要求每一個人都拋棄特權思想,自覺將自己置于法律的監督和制約之下。法律的制定需要貫徹平等原則,不允許個別人或個別集團將自己的特權法制化;法律的實施更要落實平等原則,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權。
3、法治思維是權力受制約思維。權力受制約思維要求制定科學的制度機制,使權力得到制約,使權力行使具有明確邊界。依據法治思維,權力體制與機制必須保證權力在相互制約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維是程序思維。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證。程序思維要求分析問題特別是處理問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遵循規律,為公權力的行使設立科學、合理的程序,并確立違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從而防止破壞法定程序的行為。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法學英語教學;雙分級制度;全英文案例教學;IARC;法律英語翻譯教學
1、前言
隨著我國法學教育國際化的日益加深,法學英語學習的重要性不容小覷。但是現有教學模式還沒有徹底解決如何切實提高法科學生專用英語能力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英語和法學的教學各成一體,缺乏整體性。同時現行的教學也出現了和實踐脫軌的情況,不僅不利于帶動學生學習法學英語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對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本文旨在評述如何改革現有的法學英語教學模式,探索出一條使法學學科和英語學科完美融合的創新之路。
2、雙分級制度探索——分級教學,因材施教
所謂的雙分級制度即先根據年級將學生群體分級,在此基礎之上再根據學生的英語的能力做第二次分級。
低年級的本科生往往在這兩個方面都有所欠缺,他們的法律基本概念掌握不清,容易混淆,同時英文水平也未達到能夠流暢使用的階段,因此建議低年級的法學英語類教學的設置側重于閱讀和介紹各國法律制度的文章及新聞材料。這樣不僅可以擴展學生的視野,能夠更多地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思想,也可以加深對其他法律科目背景之理解。另外,在本科低年級學生中開設英語時事導讀課程對拓寬法學院學生思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高年級學生可開設時事分析課程,提高其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能力。(各年級法學英語課程設置實例見附件Ⅰ)
針對本科生的法學英語教學和對研究生的法學英語教學還應有不同的側重目標。本科學生涉及較多的法學英語知識可能多為實用性法律文件或文本,如民商事方面的合同文本、公司文件等。教學可以更多地圍繞這些內容而開展,如可以將國際貿易合同、公司章程等英文文件作為學習材料發給學生,逐字逐句講解這些文件中所涉及的語言知識和習慣用法,要求學生在掌握所學知識的基礎上翻譯和寫作相應的法律文件,從而鍛煉和提高學生對這些實用文件的翻譯和寫作能力。①
分級教學在實務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對教學資源的整合。研究者認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每個層級劃分的班級數量,有條件的學校甚至可以自行細化適合學生發展的復合層級,增加數量和班級。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例,每屆招收法學院本科生的人數大約為120人,根據入學的英語考試分數將學生分為4個層級,即除留學生以外每個班級的人數在25人左右。遺憾的是,目前國內多數法學院尚不具備如此的學生規模和師資力量,難以實現較多層級劃分的教學管理方式。
系統化的法學英語學習僅僅依靠課堂教學是不夠的。應該努力為學生提供參與課外法學英語活動的機會。積極參與各種課外法學英語活動,不僅能夠為學生彌補課堂教學內容單一化的不足,也能通過各種比賽激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因此按照學生的年級劃分和英語基礎可以合理地安排學生參與法學英語課外活動,并應保持其參與的常規化和連續性。以法學院二年級學生為例,通過幾個學期的法學理論學習,他們已經對民法,刑法,法制史學,法理學等科目的基本內容有所掌握,此時可以組織在課余時間觀看法律題材的英文影片,適時地開展一些主題法學英語演講比賽。
法學院三年級學生,不僅對法律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開始主動地對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思考,對一些社會問題有了自我思辨的能力。此時,若開展模擬法庭和圍繞某種法學價值進行法學英語辯論賽,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學習的興趣將得到進一步的提高。
3、教學素材甄選
時代在進步,無論是法學還是英文的學科都在不停的演進著,華爾街的金融衍生品甚至以一周一種或幾種的方式不斷翻新。我們的教學不能止步不前,而是應該順應社會發展的步伐逐年革新,這不僅僅是對于我們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要求,更是能培養出跨時代的合格人才的應有之義。現代的大學生應該有成熟的價值觀和思想觀,對于所有的新事物不僅要有寬容的接納態度,還要懷有客觀的批評主義精神。但是這一切的實現的基礎是由作為靈魂工程師的教師及時地為學生打開面向世界的窗戶。
筆者觀察國內很多高校的法學英語教學材料還停留在多年前的閱讀理解素材上,即學生集體閱讀關于普通法國家的司法體系說明和講解,以及美國的憲法、刑法介紹等等。學生聽之無味,實用價值也不高(普通高校法學英語教學課時規劃示例見附件二)。以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及商學院開設的課程為例②,教師往往在課堂開始之前,通過電子信息薄向學生需要閱讀的電子版本材料,對于上課需要著重提及的材料還會打印出來分發。這些材料往往來源于一個月之內的權威法律評論網站及華爾街日報等媒體,這些媒體的報道僅僅作為課堂教學內容所涉及的參考資料,教師會用以開放性的方式進行稍加評論,而更多的內容是等待和同學在課堂上下進行探討,從而形成一種非常開明活躍的學術氛圍。由此,象牙塔不再是禁錮之地,而是流向國內社會乃至全球的活水之源!學期末,教師還會將本學期所的全部有價值的文件進行匯總,然后刻錄成光盤供學生保存,令人印象深刻。
4、全英文案例教學方式的推廣
現在國內已經有許多有條件的法學院已逐步開展以全英文的方式進行案例教學。隨著越來越多海外歸國學者不斷加入教學梯隊,全英文案例式教學法的普及程度將成為衡量一個法學院是否國際化的重要指標。
全英文案例教學屬于浸泡教學法的一種形式。所謂的浸泡式教學法是依托語言的媒介來傳導出相關專業科目的知識以達到在知識和語言的雙重層面上融會貫通的目的。教師對語言形式的教學只能占據次要的地位,在教與學過程中,學習者系統掌握了英美基本法律制度與原則,同時附帶提高法律英語的聽、說、讀、寫、譯的能力,這也是其與傳統的法律英語教學方法的根本區別之處。③然而,縱觀現有的全英文案例教學課堂會發現存在兩個突出的問題:第一,部分英文程度差的學生上課非常吃力,因此喪失學習興趣。第二,學生學習過后的主要收獲體現在語言能力的提高,而對法學理論及內涵的掌握卻相對不樂觀。科學的課程編排方法是將全英文的案例課程設置在高年級學生的課堂,與法學英語寫作課程同時展開,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
同時,現代化遠程同步教學法也是非常有益的嘗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多次與國外著名法學院即時連線,兩地學生可以在同一時間(考慮到時差問題,有部分學校課程開設的時間可能不適合與中國法學院學生開展遠程同步教學)通過視頻一起學習課程,身臨其境地體驗身處國外著名法學院的課堂,聆聽各位法學界的泰斗的精妙智慧之言。本法學院學生的現場提問也受到了相當的重視,得到了著名教授的細心解答。甚至課堂上還會以比較法為視角開拓出專門的法學問題討論,讓兩地的學生就自己國家法律體系中出現的類似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觀點交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這樣的嘗試不僅為學生們開拓了一個展望世界的窗口,也為他們提供了一個展示自我的舞臺。成功的交流讓學生燃起了更為高漲的學習熱情,參與過遠程同步教學的學生在本院開展的其他全英文教學課堂上均有更為突出的優異表現。
5、法學英語寫作的本土化嘗試 IARC
IRAC方法是當代法律方法論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主要幫助大學法律專業學生掌握演繹推理方法④。多年以來我們的法學英語寫作都是以英美寫作方式為導向,無論是聘請的外教還是法學院聘請的曾經有過海外背景的專職教師都是以傳統的IRAC(問題-規則-應用-結論)⑤ 的方式來教導學生進行法律英文寫作,更有甚者會教授學生最繁復的英美法注釋法(一般美國的法學院學生會有幾個學期的課程專門研習法學注釋法)。由于IRAC的優勢在于對英美法中頗有爭議的法律現象用引入相似案例或相關判決的方式來推理出可能的結論,這樣的寫作教學法更多的是強調對法條的歸納總結以及對案例的同類化推理式思維模式。對于中國學生而言,缺乏對英美案例的學習和薄弱的檢索基本技能都是推進此寫作模式的巨大障礙。同時無論是國內法學院的教學還是考試,最終的重點都會落腳在對重點法條的研習和應用上。
如此一來,無論是在教師的教學過程中還是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都會產生與我國現實的法律體制和法學思想相逆的現象,最終會讓學生從功利的角度摒棄對類似課程的學習。
實際上,將傳統的英美法寫作的模式加以改進便可為我所用,變為以法條內涵分析為主的寫作模式。在實踐中,將IRAC中Reasoning理由論述部分對于從案例中的提取和總結法條(案例法為主的國家有時并無對某種法律現象的成文規定)變為對法條各要素的直接分析,并將對法條中各要素的分析引入到要解決的現實問題中去,最后得出結論。由于這樣的教學思路和英美法律寫作教學法的順序不同我們暫將其稱為IARC(如下圖)
IRAC (英美法律寫作教學思路)
案件基本陳述問題(找出要解決的法律問題)(規則)引入相關的案例或判決(應用)從各要素分析引入的案件與本案的相似程度 得出結論(或者預測案件可能的結果)
IARC(特色法學英語教學思路)
案件基本陳述問題(找出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分析案件中的基本元素由基本元素找到對應的法條(規則的單一適用或多重適用) 得出結論(或者預測案件可能的結果)
在教學過程中,筆者常常適用司法考試中考察頻率較高的法條,給予學生一定法律場景(案例),讓學生扮演職業法律人(律師或者法律顧問)按照筆者的課堂教學IARC的方式出具獨立的法律意見書。這不僅要求學生對模擬案件有深入、全面、感性的認識,同時要用理性的思維模式對題目所提示的眾多法條進行篩選,選擇適合本案件的法條進行分析最終得出合理結論,并且就此結論對客戶進行說明。
6、法學英語翻譯職業化培養之路
法學英語翻譯作為一門針對所有法學院學生所開設的課程具有一定的難度。首先,未來并無志向從事法律翻譯職業的同學會在心理上先入為主地產生功利性抗拒思想。多年以來法學英語翻譯一直被認為是一種職業化精英化的科目,被大多數法學院學生視同工具而束之高閣。筆者在開設課程之時努力為學生創造積極的心理氛圍,從而使之脫離工具化評價,讓學生意識到法學英語翻譯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僅僅只是一種工具性的存在,而是一種高級法學英語學習的輸出方式,也是進入國際法律職業圈的基礎性要求,讓學生從心理抗拒過渡到主動積極地學習本科目。
其次法學英語翻譯缺乏一種體系性教學。在課程教授的時所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雖然材料是一個整體但是知識點卻非常零碎,缺乏體系性串聯。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能夠比較好地掌握,但是學完之后也容易遺忘,并且在課程復習的時候也遇到類似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目前的法學英語翻譯課程試圖解決學生在從象牙塔到真實社會過渡的過程中所遇到的所有現實問題,整體法學英語教學規劃的缺失是這種零散現象的根源。如學生在法學英語翻譯的課堂上不再糾結于基本法學英語單詞的記憶和近義詞的區分,將會使得本課程內容的安排更加緊湊。
法學英語翻譯課程教學的另一個問題是平衡輸入和輸出的關系。按照高年級法科學生對于法律英文的掌握規律,應將重“輸入”的基礎階段法學英語材料閱讀理解課程升級到法學英語翻譯、寫作等“輸出”性課程。因此,以教師講授為主的授課方式是不足以借鑒的,也是無法讓學生能力有本質提高的。此類課程還是應該以對學生練習的講解或小組協作等綜合方式開展。
法學英語翻譯課程最重要的意義不應僅局限在在對詞匯的選擇,更重要的是借助語言的媒介實現對法學概念的內涵的完整反映。現以對某一中文法條的翻譯為例:
第六條【保證的定義】⑥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學生在對于本條中文法條的理解上沒有出現太多的分歧,但是一旦將其翻譯為英文法條即刻出現了幾種不同版本。
學生作業:
Article 6 [Definition of Guarante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guarantee refers to the act of a guarantor to pay the debts or assume the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 in case the debtor fails to pay the debts.
Article 6 [Definition of Guarante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guarantee refers to the act of making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 where the guarantor shall pay the debts or assume the obligation accordingly, in case the debtor fails to pay the debts.
Article 6 The surety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refers to the act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urety and creditor, the surety shall fulfill obligations and be liable when the creditor fail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s.
從學生的作業看來,純粹技術性語言翻譯對于他們來說已經不再是主要的障礙,但明顯的是學生們對于《擔保法》中“保證”定義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的行為”是指保證人實際對債權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的行為”是指雙方之間就擔保事項訂立保證協議的行為。第三種觀點明確提及保證協議的存在,但是強調保證是根據保證協議使得保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行為。
在此,由于中文語言上的模糊性,三種定義的字面理解都可以被接受。但是當需要翻譯成為英文的時候,對于賓語的選擇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爭議。而這種爭議的產生是由于語言上的模糊性造成,實際上從法理的角度來理解本條文其含義卻是是唯一并且確定的。這就需要翻譯者更多地從“保證”的法律內涵上去把握定義的準確內容。當學生們明確“保證”只可以保證合同(協議)的方式作出并且在特定的保證類型中有可能僅由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情形時,就不看出對于“保證”此處立法者的原意是指訂立保證合同,即第二種觀點才是對法條唯一正確的理解。
7、時間安排的考量
價值觀導向主要體現在學校對于自己優勢課程和教學資源的配設上。有的學校在某一領域之內擁有豐沛的教學資源和師資力量,因此在此方向上開設的課程可以更加細化。如對于大部分的法學院來說,經濟法類的相關課程一般開設到經濟法為止,尚有余力的法學院會進一步開設票據法和證券法等課程,有的法學院還會在高年級開設比較證券法等課程。因此,對于針對本科的法律教學,每個法學院的課程都是根據自身的優勢資源進行配置的結果,除了幾門司法考試分值較重的部門法學,其他的課程設置并不可能整齊劃一。就法學英語教學課程設置而言,對于僅僅開設幾門部門法的法學院從理論上講,展開法學英語教學或進行全英文案例教學更為便利。對于課程設置較為細化的法學院可以考慮將部分學科改為選修或雙語課程。在有限的時間之間能將資源整合的重要方式就是實現體系化教學。所謂的體系化教學,就是要合理分配出法學課程,英語課程和法學英語復合課程的時間比例。
三種課程的比例沒有一個絕對的參考數值,應當根據生源的質量和校方的培養目標以及師資力量等進行量化計算得出。但是作為專業的法學院來說,較為理想的教學體系應當設置為:
法學課程(2):英語課程(1):法學英語復合型課程(1)
法學英語復合型課程包括:法學英語技術性課程如法學英語寫作、法學英語翻譯、法學英語閱讀以及雙語課程或全英文案例教學課程等。當然這些課程的分類并不具有絕對性,如在法學課程中也會適當加入英文材料的閱讀,在英語課程中也會貫穿對法學現象的探討。
8、結語
雖然國內有許多法學院已經意識到法學英語教學的重要性,甚至和英語學院強強聯手開展相應的課程,但由于制度上和經驗上的不足導致專業教學與英語教學依舊沒能徹底融合。法學院教師已經開始在教學中嵌入外文資料和案例,但受專業所限,對于學生提出的外語方面的基礎問題難以系統地給出解答。英文老師在教學中針對法學院學生布置一些有關社會與法律的熱點問題的英語討論,也由于學科壁壘的存在而缺乏深入的可能性。只有實現整體全方位的教學資源整合才能達到培養真正具有綜合素質的復合型法科人才的重要目標。在現有的教學條件之下,對教學資源做出整體的整合并非沒有可能。通過對于課程設置和新穎教學材料的引進以及課堂教學思路的改進終可達成培養和提高學生對于外文法律文本的專業理解能力,對涉外法律服務對象的專業回應能力,對外文法律文書的專業寫作能力,對涉外社會問題的法律追問能力的目標。
①黃振中夏揚《法學英語教學的困境與改革》《中國大學教學》2010年4期
②文中示例為2007年春季度紐約大學法學院及斯登商學院聯合培養項目之投資銀行學課程
③何新榮 2012(1)《法律英語全英文教學模式的探索》,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152頁
④熊明輝2010(6)。IRAC方法及其邏輯辯護。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