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8: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F239.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8-0070-01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共同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從此,在發達國家已經實施了近60年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開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國的上市公司中。
1 審計委員會的基本特征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國,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為外部審計提供支持,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我國引入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設立一個緩沖裝置,以減少兩者發生利害沖突或利益共謀,以“獨立外部人”身份參與公司決策,以實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大股東)的有效監督,并且在注冊會計師與企業管理當局在會計政策的選用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發生沖突時,能夠運用其專業能力支持外部注冊會計師。目前關于審計委員會特征的研究主要是其獨立性、專業性和活躍性。
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的本質特征。審計委員會要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企業的整個財務報告過程進行監督,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該站在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敢于對公司存在的各種可能會影響財務信息質量的行為和弊端提出挑戰。
專業性是審計委員會能夠執行其職能的技術標準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只有具有相關會計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督企業財務報表的生成和在企業管理層與外部會計師發生沖突時,站在一個更加客觀、公正的角度來保證企業會計保所披露的信息更加合法公允,滿足外部投資者的要求。
活躍性是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能的外在衡量標準。審計委員會是否履行其職責,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數量標準來衡量的,只有其成員自己知道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學術界一般用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來衡量其活躍性。
2 審計委員會在我國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初衷是好的,但遺憾的是,證監會對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只是一個建議,并沒有強制要求進行,換句話說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更沒有一個強制性的關于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制度。2002年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13家,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26.3%;2003年新增202家,增幅為64.5%,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1.10%;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布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633家,比2003年增加了118家,增幅為22.91%,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7.09%,但整體比例仍然不高,并且前期很多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是為了信息傳遞效應,為了表明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目前該制度在我國的應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2.1 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欠缺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并且除作為董事會成員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根據郭均英(2007)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以及其中的獨立董事人數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滬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而且這些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這些公司中獨立董事人數占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半數以上的是:深市3.93%,滬市7.26%。另外,深市21.35%,滬市27.82%的公司即使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也沒有任何人數說明。這里的“半數”的含義是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中,獨立董事占2名以上。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但是在這些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對其中是否有獨立董事成員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機構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其實質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國的獨立董事通常由大股東、董事會推薦產生,且大都領取一定數額的津貼,個別公司發給獨立董事的津貼還相當高,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獨立董事依附于大股東,獨立性不強,不敢發表與大股東及內部董事不同的獨立意見,未能擔負起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責任,從而弱化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2.2 對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性規定比較模糊
審計委員會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善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可更好地與注冊會計師交流協調,為注冊會計師順利開展工作營造一個有利的環境。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對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性下一個嚴格的定義,只是要求具有相關的財務知識。目前我國有很多財務理論界的學者在上市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但其是否具有實務操作能力我們不得而知。面對經濟業務的日新月異以及復雜程度的不斷加深,專業知識也需要不斷更新。即使目前能夠勝任,將來也未必能夠勝任。所以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規定不應該是一個靜態的指標,而應該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更新的過程。
3 對解決審計委員會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3.1 加強審計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支持
要使審計委員會成為一個有效的組織,必須使審計委員會成為公司中的強硬派。強硬的基礎在于法律,因此應呼吁決策者加快考慮對審計委員會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輪《公司法》的修訂中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強化審計委員會的權利,為審計委員會行使職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約,使我國的審計委員會真的能像AICPA的POB的報告“董事會、管理當局與審計人員――保護股東利益的聯盟”中所強調的那樣,加強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的互動,增強公司治理的效果,真的能夠以超然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關于注冊會計師變更事項,減輕公司管理層對審計人員施加的壓力,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3.2 明確界定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以及活躍性的要求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是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如何定義,以前有相關會計的教育背景,但沒有從事會計方面的工作,是否認為為會計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理論界人士還是實務界人士?會計專業人士能否是非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均沒有明確界定。在我國上市公司自治能力較差的情況下,這種實質要件的缺乏可能使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指導,會使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淪為上市公司樹立良好公司治理形象的工具。因此,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首先要完善對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與活躍性的制度規定。
我國上市公司在設立審計委員會時,應盡可能聘請獨立于公司的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各行業的專家,尤其是財務專家及公司管理方面的專家;聘請的董事應是勤勉、盡職盡責的。
參考文獻
[1]謝德仁.獨立董事是裝飾品嗎:從報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來看[J].審計研究,2004,(6).
[2]謝德仁.獨立董事:問題之一部分[J].會計研究,2005,(2).
關鍵詞:審判管理;法院審判;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106-02
現在的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點,這些缺點的存在,制約了法院的發展,影響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所以,加強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有效推動人民法院工作向前發展,保證司法公正,是廣大人民群眾寄與人民法院的深厚希望。
一、當前法院審判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判管理權力過于行政化
當前對于審判管理的性質不能很好的明確,不能準確認識審判管理的職能,造成我國法院的審判管理權力向行政化方向傾斜,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視了司法公正的地位。比如,在確定審判績效時,應該把審判的合法性與公正性放在首要位置,必須保證司法公正,然后考慮審判效率,但在實際審判管理中,有一些單位在考察績效方面設置了復雜的審查標準,從而增大了法官的壓力,不能很好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因為績效考察注重排名,導致一些法院運用了一些妨礙司法公正的做法,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初衷,造成一些較壞的影響。
(二)審判管理模式過于程式化
審判管理過于注重模式化,重視審判考查的量化考核和數據排名,沒有關注事物的合理性和人自身的因素,現在法院審判管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程式化,在以下方面有所體現:重視量化考核,審判管理權應該重視指導、管理和為法官服務,全面來講,審判管理權應該注重管理審判的全面工作,利用計劃、指導、約束等方法,監督審判工作的過程,使審判行為更加科學化與合理化,如果只注重審判工作的量化考核,并不一定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開展,這都是審判管理模式化的
作用。
(三)審判管理組織過于分散
管理審判工作一定要有科學的組織機構,而當前法院審判管理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管理組織的分散化。有一些法院已經單獨設置了審判管理部門,也有相當一部分法院沒有單獨設立審判管理部門,而是與審監庭等一些機關合并到一起來辦公,目前存在的現象是不論是單獨設立審判管理機關,還是與其它機構合并到一起來辦公,承擔審判管理工作都是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審監庭、研究室、辦公室等共同對審判工作進行管理,因為各個不同部門對于審判工作的目標認識程度不同,對于審判工作的全局理解也不一樣,各個部門依據自身的理解分頭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把審判工作分成若干個部分進行管理,形不成管理合力,造成管理工作分散,不能很好地發揮管理的作用。
(四)忽視審判管理流程
審判管理流程指的是審判管理過程中的各個步驟形成的全部過程,就目前情況來說,學術界等普遍關注的是審判流程的管理工作,沒有注意到審判管理流程,這種現象的存在,形成了缺少審判管理流程理論的研究工作,由此產生了在實際工作中不重視審判管理流程,由于上面兩種因素的存在,出現了不能正確理解兩個概念的現象,或者單純地認為審判管理流程無所謂的現象,由此又把管理流程推向了隨意性發展,上面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審判管理績效的提高。
(五)依然運用原來審判管理方式
目前我國法院審判管理的方法依然停留在過去的水平,在兩個方面能夠體現出現:一是在審判管理中沒有重視信息化建設,有很多法院單位仍然對于信息化建設存有一定的觀點,沒有迅速轉變的決心,沒有充分認識到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從而在完善管理中信息化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發揮。二是依然運用原來的審判管理方法,缺乏靈活性。現在對于審判管理的主體存在眾多因素、并且能夠影響審判管理的全過程,這一點都已經認識到,但在實際審判過程中,人們常常關注的是審判管理當中的一個步驟,沒有注意到全部過程的管理,對于審判管理工作存在動態發展的特性沒有充分估計到。
二、優化法院審判管理的措施探討
(一)建立新型審判管理組織
打造新型的審判管理組織,主要問題是使審判管理組織形成組織合力,為了使管理組織形成組織合力,應該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各個職能管理部門的工作,實現跨部門溝通,在全面與局部分別管理每個職能部門與審判工作的關系。審判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全面管理時,要時刻牢記自身職能,不但要全面考慮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又要加強管理多個局部關系,與業務庭和研究室等單位的協調與溝通工作,使各個職能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防職能缺失,形成審判管理工作的凝聚力。比如,上海浦東法院成立了多個部門參與的審判管理機構,由院長與審委會負責全局把握,法庭庭長和審判長負責中層管理,法官和審管辦負責全面協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建設完整的審判績效考評制度
1.評價審判工作不能只注重量化考核,根據審判工作的特征與性質,在評價審判工作時不能單純地依靠量化考核的辦法,以此來排除過于量化給審判工作帶來的干擾,從而保證審判工作的公平與公正。
2.建設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指標系統,對于審判工作的績效考核,人們往往認同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指標系統,所以在實際評價審判工作時,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系統。
3.要遵守評價指標建設標準,在制訂審判績效指標系統時,要有一定的原則來共同遵守,主要有:系統性、詳細性、客觀性、穩定性和實用性。
4.應該重視績效考核的科學合理性。法院部門的司法審判工作有著特殊的規律,而審判的每個步驟都要有充足的時間來保證,并且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內容,所需的時間和人力物力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制訂考核指標時也要重視體現這一點。
(三)打造新型審判管理流程
目前所實行的審判管理流程較為陳舊,不利于提高審判管理工作,要想有效改善審判管理工作,就需要打造新型審判管理流程。所以,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建設問題導向型審判管理流程勢在必行,這也是一種新型審判管理流程。
(四)審判管理方法的創新
打造新型的審判管理工作模式,就要使審判管理方法不斷創新發展,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在審判管理方法上的創新體現在信息化建設方面,重視審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包括多層次內容與方式,不但要求建設良好的信息平臺與軟件環境,并且在審判管理信息內容方面也要實行信息化管理,此外,還應重視信息化人才的培養,這些工作都要齊頭并進,爭取盡快在審判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優秀成績。
三、結語
審判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途徑。只有不斷優化法院審判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1] 董開軍.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若干思考[J].法學雜志,2011,(12).
情況概述: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興辦汽車修理廠,雙方簽訂聯營協議,約定建廠雙方各投資50%,盈利或虧損由雙方平均分享或負擔。聯營廠2001年6月22日開業,2003年5月因經營不善且雙方無意再繼續合營而關停。
附一:某會計師事務所受托審計報告
1.基本情況: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在縣城興辦了汽車修理廠,總投資164667.69元,雙方各投資50%,該廠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43391.84元,凈值141957.84元,主要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經營期5年。
2.業務經營情況:截至審計日止,該廠擁有資產197323.83元,負債286681.36元。2001年賬面虧損31426.08元,2002年賬面虧損43792.98元。該廠2001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4021元,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5500元,少提折舊2629元,少計利息9171.08元,大客車處理賠款6000元,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在“應收款”掛賬的XX鄉2980元,已形成呆賬也應轉攤費用。這樣,將應攤未攤的費用全部攤銷后,實際虧損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虧損129684.70元――筆者注)。
附二: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聯營協議。
2.由原告償還聯營廠借款9.1萬元,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
3.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
4.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擔。
綜上2~4項,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應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審計報告存在如下問題:
1.內容嚴重脫離企業現狀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在此基礎上會計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則,正確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和準確計算企業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存在,聯營雙方才能依照約定,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或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盈利或虧損。如果喪失了持續經營這一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設立的基本原則也就失去了約束力,這時的會計核算應轉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要求安排審計工作。本例聯營雙方雖然聯營期限未滿,但雙方已無意再繼續經營,且到日已關停3個月之久,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該企業均失去了會計核算賴以存在的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實際上企業盈余或者虧損只是一個數字,盈余時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虧損時則表現為企業資產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所以審計的重點亦應從單純的計算盈虧轉到對企業資產與負債的清算上來,即核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資產抵償負債后的剩余財產,再按雙方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就該審計報告提供的數據看,該企業實有資產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負債中應剔除屬于雙方投資應記入“實收資本”賬戶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三筆欠賬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應計未計利息9171.08元,應付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最后負債應為164870.31元。用賬面價值計算的聯營企業清算結果為:企業197323.83元的資產用于償付164870.31元的負債后,聯營雙方還能對32453.52元的資產提出分配權。用公式表示為: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審計報告數據準確無誤的前提下進行的。實質上企業清算時的資產并不都能抵償負債,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負債也不是都需要償付的,如從費用中提取又用作企業職工的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中的應付職工教育費等。具體到這個聯營企業有沒有不能償付負債的資產和不需要資產償付的負債,有多少,筆者手中只有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書,詳細數據沒有獲取,故不贅述。
2.關鍵數據計算錯誤。如前面提到的企業實際虧損數為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只有129684.70元,兩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決結果造成被告經濟損失7萬多元。這一損失盡管是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逼”其就范的,但這種常識性的錯誤,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聯營企業的負債、資產、經營虧損都一分為二,是不了的“鐵案”,但仔細品味便發現問題。聯營廠借款91000萬元,由原告負責償還,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是正確無誤的。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沒有問題的。而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如果被告拿出經營虧損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聯營廠,那么原告也應拿出同等的資金放到聯營廠,聯營廠多出原、被告拿來的143823.17元,最終還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對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判決且真的動用貨幣資金,作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錯了。實際上該案例中的經營虧損不存在原告給付被告款項問題,也不存在被告給付原告款項問題。歸還借款中,被告付給原告款,是因為原告償還了聯營廠的全部借款。固定資產分配中,原告給付被告款,是因為原告擁有了聯營廠的全部固定資產。
在分析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結果后,筆者有以下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之一: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冊會計師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這類業務時,要根據本所人員狀況,量力而行,切不可見錢眼開,毀了自己和事務所的聲譽。
意見和建議之二:審計程序的實施和審計報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項意圖的基礎上進行,且不可墨守常規或問東答西。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法院委托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情況不符,或發生矛盾時,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對委托事項予以補充、完善或者修正。總之,會計事務所既要拓寬業務范圍,擴大影響,又需謹慎執業,不因蠅頭小利而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訴訟旋渦。
司法技術鑒定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意見屬于我國訴訟法律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不僅其本身具有證據功能,而且有印證、判定其他證據的獨特功能,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保障訴訟活動依法、順利進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技術鑒定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一不可。
北安市法院對司法技術鑒定工作高度重視,逐步發展和創新與審判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以“審鑒分離、統一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為核心的司法鑒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審鑒不分,審判和執行人員直接委托司法鑒定而產生的執法不公,以及隨意委托、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訴訟成本增加、超審限和當事人累訴等現象。筆者從四個方面探析當前做好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一、建立了規范的案件收辦結程序。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流程,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統一立案、統一編號、統一辦理的“三統一”的工作程序,對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從立案、辦理到歸檔的整個流程做出了詳細規定,實現了這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現在,該院凡涉及到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的案件,必須由辦案人持當事人申請、委托事項登記表及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所必需的有關材料到立案大廳辦理立案登記。立案庭在立案大廳設專人負責辦理立案審查登記,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寫立案登記表。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立案實行統一編號。技術室統一辦理審計、鑒定、評估、拍賣工作,對立案庭移交的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簽收,材料不齊全的退回立案庭進行補充。技術室對簽收的案件,嚴格按照《意見》的規定,進行辦理。自實行“三統一”工作程序以來,該院從未出現過一起因為工作程序不當而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二、建立了順暢的信息交流機制。在審判執行人員、雙方當事人和中介機構之間建立順暢的信息交流平臺,既對法院審判或執行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及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向受委托中介機構作充分說明,又對中介機構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審判執行人員或當事人進行反饋,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或執行,特別是對受委托機構的鑒定期限、收費、現場勘驗等問題加強監督,實現案件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既確保審判、執行部門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時委托,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加大對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質量。同時針對目前需鑒定的案件數量大,法官普遍不具備司法鑒定專業知識的情況,該院與各個方面的司法鑒定專家面對面共同探討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交流經驗,探索下一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三、嚴謹細致地做好各項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區法院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基本原則,在鑒定機構的選定、督辦、送達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實,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該院根據類別分別建立了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列入名冊的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把鑒定機構的資質狀況證明附在名冊后,以備當事人查詢。在確定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機構時,嚴格按照最高院的規定,首先由當事人從名冊中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技術室從名冊中隨機選擇。為提高工作效率,該院對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分別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術室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督辦,確保其限期完成,如果司法鑒定機構無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術室的相關工作人員要承擔責任。同時該院將對外委托司法技術鑒定材料單獨立卷并納入卷宗評查。司法鑒定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和程序性很強的工作,必須要將相關材料及時裝訂入卷,由檔案室集中保存。為此,該院借鑒訴訟卷宗的裝訂方法,專門設計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卷宗,并制定了相關卷宗裝訂規則。技術室對每起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案件進行單獨立卷,每月將已結案件卷宗報審監庭評查,審監庭按照政研室通報的結案數和技術室報送的結案卷宗認真做好審計、鑒定、評估、拍賣案件的卷宗評查工作。案卷評查情況每月一通報。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卷宗實行檔案化管理的做法,受到了上級法院領導的充分肯定。
[關鍵詞]投資審計;行政執法;復合人才
一、現階段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
1.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健全
投資審計不是單純的財務審計,而是綜合大量項目建設信息的綜合審計。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中投資審計的針對性條款較少,操作性不強。同時,與財政法規相比,建設領域的法規還不夠細致,雖然國家在完善建筑法規,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有極大的作用。但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建設投資領域法規,出臺諸如《固定資產投資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操作性、針對性更強的法規,使投資審計對違法行為的定性更準確,依據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審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存在爭議
投資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審查項目的工程財務,審查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對工程造價進行核實,對工程管理過程和效益進行評價。但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是否能依據以上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執法主體資格的爭議較大,相關法規也未明確。而審計移送制度要求,不同違法行為,移送至相應的部門處理,事實上延長了執法的過程,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
3.審計法與合同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根據法律要求,不服審計決定,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提起法院訴訟。對于施工單位因工程價款結算爭議提起的訴訟,法院通常以合同糾紛受理,依據合同法裁決。進而出現不同的法律調整同一事項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民事法院審計結果的情況。因為審計法是行政法,協調行政關系,而合同法屬于民法,協調民事關系。協調的關系范疇不同造成結果可能不同。但在客觀上這也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
(二)審計自身建設的相關問題
1.投資績效審計未得到有效開展
審計署頒布施行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將投資績效審計作為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重點之一,但現階段對投資審計的重點仍局限在財政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投資的績效重視不夠。不僅審計人員缺少績效審計的概念,相關審計條例、規范也缺乏對開展績效審計的指導。同時,建筑市場的復雜性也造成審計人員將大量的精力放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工程造價的核實以及建設資金使用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審計,從而績效審計未得到有效開展。
2.事后審計仍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形式
目前,固定資產竣工決算審計仍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形式,事前介入和事中監督不夠。不符合增長較快的投資趨勢,也不符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要求。面對投資已經完成,資金的撥付使用已基本完成,大量建筑工程已經隱蔽的工程,事后審計,不僅不利于對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的核實,而且對發現的問題整改難度較大。即使通過審計披露投資項目選、立項存在重大問題,也無法收回已經形成固定資產的大量資金。
3.新形勢下復合型審計人才更顯匱乏
投資審計涉及專業學科較多,領域較廣,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深入,要求審計人員不僅應具備財務和工程建設領域的審計技能,還應該具備法律、金融和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儲備。目前審計人員基本都具備財務審計的能力,但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審計的能力明顯不足,法律和項目管理方面能力更是薄弱,金融投融資方面的經驗比較匱乏。復合型審計人才的匱乏和審計服務于經濟社會建設的矛盾比較突出。
二、改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筑牢法律基礎,維護審計權威
進一步完善審計法規,充分發揮審計的國家治理作用。首先要解決審計法與合同法等民事法規的適應性問題。對于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同時,對于施工單位有爭議的工程結算價款,法院在裁決時,應分清不同法律調節的對象,只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合同雙方之間的價款糾紛進行調節,因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是建設單位,下達的審計決定也是對建設單位的法律文書,法院不能依據施工單位的訴求而否定審計機關做出的對建設單位的審計決定。同時,審計法與合同法之間的交集也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予以解決。
其次,法律應針對投資審計,明確賦予審計機關相應的行政執法處罰權,維護審計機關的權威性,減少執法環節,提高執法時效。最后,應盡快出臺《固定資產投資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完善政府投資領域的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的可操作性。
(二)探索審計創新,加強人才培養
第一,加大跟蹤審計的比例,積極探索有效的跟蹤審計模式,特別是在重大項目的選立項階段,積極有效地跟蹤審計無疑會對項目實施的預期效果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第二,審計人員要重視立項階段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靠可研、環境評價等基礎資料,開展有效的、真對性強的績效審計,對達不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可以要求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再分析,對可研報告進行再評價。如發現提供虛假數據或出具虛假可研報告的單位,審計機關應堅決予以披露,并給與處理。促進地方政府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
第三,審計機關應健全審計人才的培養計劃,在確保經費的同時,采用靈活的培訓方式,充分利用審計署組織的全國大型審計項目,交叉學習,以審代訓,各取所長。同時有計劃的引進專業院校的對口人員,彌補審計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