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8:51:0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知識入門,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A.對行政拘留不服
B.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
C.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服
D.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
2.某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他應承擔的責任是( )。
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B.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承擔50%的賠償責任
3.小學生王某,8歲,代表學校參與中外少兒書畫大賽獲一等獎,獎金5000元,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獎金由學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學校獲得全部獎金
C.王某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才可獲得此獎金
D.王某無須經其監護人同意即可獲得此獎金
4.下列情形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無法
B.權利人死亡,繼承人尚不知道
C.權利人的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
D.被侵害權利人的法定人死亡的
5.某市區公安分局下設的一個派出所對公民楊某的違法行為給予50元罰款。楊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復議,享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是( )。
A.該派出所 B.某市區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
6.關于社會保險,說法錯誤的是( )。
A.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B.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C.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D.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7.關于工傷保險,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職工醉酒導致自己在工作中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B.工傷職工拒絕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C.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D.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關于行政強制的說法,錯誤的是( )。
A.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B.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C.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D.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9.下列關于社會保險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B.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C.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10.關于累犯,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累犯適用減刑和假釋,但不適用緩刑
B.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C.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人
D.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參考答案】
1.【答案】C。中公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本題選擇C項。
2.【答案】C。中公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答案為C。
3.【答案】D。中公解析: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民事活動。但是純獲利性的行為是可以進行的。
4.【答案】C。中公解析:ABD三項均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C項屬于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期
間中斷。
5.【答案】B。中公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答案】A。中公解析:《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故A項說法錯誤,符合題意。
7.【答案】A。中公解析:《社會保險法》第37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故A項錯誤。
8.【答案】A。中公解析:《行政強制法》第10條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9.【答案】D。中公解析:《社會保險法》第6條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前文已述,不當以《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的存在否定法通識課存在的意義;并談及了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的關系。指出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的基礎性和專業性的關系。于此進一步闡明基礎性與專業性不可互相取代的關系。商學院各教學系數量不同地開設了一些相關部門法律課,以服務于各專業人才培養的法律知識儲備之需。因此,必須闡明,已經開設了部門法律課,是否還有必要開設一門法通識課。這需要釋明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的功能差異,從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學地位。法通識課與部門法律課程都服務于法律知識的培養,這是相同的教學功能。但它們不應該互相取代,它們有各自的功能目標。相比較而言,法通識課服務于法律學習工具性目標,側重于培育學生形成對現行法規范形成全視角的概念性認識,初步具備學習法律知識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識能力。部門法律課則立足于專業學習需要,作為各專業人才培養的知識組成養分而存在,其內容依附于專業知識需要而各有差異。就知識構成而言,部門法律課程只介紹法律知識體系中一個局部。因此,部門法律課程教學是要培養學生與相關專業具有關聯性的法律規范,而不是為了培育學生學習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體系認知法律。這種功能上的差異,在教學上表現為要有效地推行部門法教學,應以法通識課為基礎。為說明這一關系,以作者所授《經濟法》課程為例。
《經濟法》作為一門部門法,就其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劃分中,以一個部門法而獨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學專業的教學不是專業的法學教育,以學習法律知識為旨,為非法學專業學生開設這門課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體系的劃分確定學習內容,而在在“經濟法”這處標題下,劃入了民法、商法和社會法等部門法律類別的內容,這就要求學生對我國法律制度體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學習中犯方向性錯誤,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則的內涵。同時,在具體教學中,大量法律術語的使用(這是任何部門法律教學無法回避的語言困境),學生必須有必要的知識儲備。否則,學生如果連“權利”、“義務”、“責任”、“訴訟”、“時效”這些最基礎的概念都無法理解,教學的展開幾乎寸步難行。非法學專業的法律教育當然不必要求學生深刻理解作為專業法學教育的基礎概念,但沒有常識的認識,法律的學習并不能實現服務專業知識的目的建構。即使一個簡單的法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一款)一個沒有經過法通識教育的學生也難以準確地把握其內涵和適用。而一個有閱讀法律基本技能,受過法通識課培養的學生,卻很容易把握這個法條的基本內涵和適用方式和范圍。這可以說明,法通識課有部門法律課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義。
二、法通識課的學科知識建構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學院的法通識課程,區別于現有的法律基礎課和法學通論課,是一門在內容上基于商學背景建構的新課程。要開設一門新的課程,兩個基本條件必須滿足:合格的教材與師資的保障。師資保障立足于商學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論證。教材是教學得以展開的基礎。盡管一門成熟的課程,如果有有經驗和飽學的教師,即或暫時沒有教材,教師可以在教學過程中以教學手稿,一邊探索一邊完成教學,并在此過程中形成學科教學所需教材。但商學院不是專業的法律院校,沒有大量的專業法學師資儲備,難以實現這種沒有教材基礎的高素質師資需求。法通識課作為一門新課程,一旦開設將面向全校,不是一兩個教師能單獨完成,需要有一個教學團隊。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學必備的基礎性條件。因此要開設這門課程,必須有合格的教材。就現有市場上能夠尋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現存的,符合商學院教學實際的合格教材很難能找到。合格教材的獲得,必須通過商學院自身解決。立足于商學院商務人才培養目標,作者對商學院法通識課教學內容作如下簡要設計。
法通識課以培養學生樹立基本法律意識,初步了解我國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閱讀法律法規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為教學目標。基于這一目標,在教學內容上由三個部分組成:法基礎理論、法律方法和部門法律知識。法基礎理論為學生學習和理解法律知識作概念性準備。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有自身特殊的概念體系。了解基礎性概念,是入門的鑰匙。但是,由于法學理論發展的豐富,決定了其概念體系的龐大,一門通識課只能在內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門學習必不可少的元概念進行學習。這些概念包括權利、義務,法的淵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權利救濟的訴訟,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論是一門關于正確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斷的學說。”作為一門通識教材,不必系統地介紹和探究作為學說的法律方法論。但是,學習法律知識的目的是要樹立法治觀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學會正確地應用法律。法律應用是一種判斷活動,是要斷定事實是否符合法律。將個案向規范提升,將規范具體化,使規范向個案下延,在此過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斷,這是一個需要專業法律知識素養才能有效完成的行為,因此,專業的法律問題必須求助于職業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務工作仍然要靠專業的律師才能勝任。”通識課能夠承載的是,培養學生通過了解法律部門的基本知識,能夠初步具備對不同法律問題對應不同部門法,實現法律與事實的初步建構。并通過學習培養正確閱讀和理解法律條文和法律規范內涵的能力,正確適用可類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專業的法學教育能夠有效的培養出學生的法律思維,這對于以后從事法律職業是極為重要的,直接決定了法律職業道路的專業程度。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改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意味著將所有法律職業的準入門檻統一了,法律職業資格證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了。
一、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關系現狀
當前的法學教育方向大致朝著三種方向發展,第一種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在課程設置,課程內容,測試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的。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東部的某政法學院,其從大一的課程設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職業資格開始設置,課程內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為主,學術觀點也多是以張明楷等出題人的觀點為主,測試方式上也以模擬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方式進行,而這所大學每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職業資格輔導機構的通過率還高。第二種是完全以培養學生豐富的法律素養為主,是一種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素質教育,這種模式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這兩所大學在法學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而是以探究法學研究為主,以培養學生豐富的學術素養為主,其課程設置上十分的廣泛,比如犯罪心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都被設置為必修課程,在課程內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觀的介紹中外關于相關研究的前沿觀點,比如緩刑制度我國比較主流的觀點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認為緩刑撤銷制度過于激進,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實踐中緩刑撤銷制度也取得了較好的實效,而這些在以法律職業資格為導向的高校在開展法學教育的時候則完全不會涉及。同樣,在測試方式上,這兩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過主觀法理分析題來測試學生的法律知識功底是否扎實,法律思維的深度等。第三種是法學教育是較為尷尬的一種,即其在法律素養的培養上沒有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那樣專業,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促進上也并沒有過多的努力,其在教學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簡單的介紹一些主流觀點等,其結果是培養的學生是法律素養較低,法律知識面窄,司法考試通過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畢業后繼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也較少,最可悲的是這種模式下的學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養出法律思維。
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銜接的中心
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維。這點無論在法學教育上還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對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長期以來法學教育更多的關注法律知識的傳授和實體、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而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則更側重法律條文的考查,這兩者之間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的層面上是可以統一起來的。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以從法律條文的層面上進行分析,也可以從犯罪構成上,法理方面上進行分析,前者側重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層面,后者側重于法學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觀上都在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在長期的發展中認識到了其在培訓學生法律論證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職業考試也出現了減少客觀法律推理,即通過法律條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幾年的法學實踐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趨勢都體現出了這些,法學研究生教育多會在研究生二年級或者三年級的時候要求學生去公檢法機關實習,或者到律師事務所或者企業法務部門進行實習,這就體現了高校對于培養學生法律論證和推理能力的重視。同樣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在逐漸增加主觀題的體量,更多的去關注考生的法律思維。法律思維并不是單純的積累法律知識或者長期的法律實踐就可以簡單的培養出來的,其需要長期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才能培養出來。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強制性,而是說理性,暴力強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說理性之中。法與理性在天性上有著內在的聯系,這是人們思維方式所決定的,法律總是與各種理性概念聯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們思維的習慣決定了未來法律人才培養和選拔只能以法律思維的培養和測試為主線來開展,否則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論證能力的理論人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的人才往往會只會照搬法條,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個法條背后的內在邏輯性和正當性。
法律思維既是法學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職業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從法學教育的角度來看,法學教育不應當僅限于法律知識的傳授,而且在電子圖書館如此發達的今天,法律知識的獲取已經變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師在教學中應當更多的關注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讓學生理解每個法律背后的價值和精神。對于法律人來講,思維方式比專業知識更多重要,因為專業知識可以查詢,而且會不斷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則是歷久彌新的。而且通過法律思維的培訓能夠使得法律知識和理論不斷的加深鞏固。其次,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角度來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國選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而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應當具有的品德,這種品德是進行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的基礎。所以,作為具有行業準入門檻性質的資格考試有必要對此進行突出,以法官為例,法官的裁判行為抽象來說是將抽象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進行具體化,特殊化的過程。無論從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規則的尋找和判決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釋技術,沒有任何一個案件是能夠完整的對應法條的每一個文字的,因為法律的具體化需要法律思維進行指引的。法律知識在法官判決的過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礎的作用,法律思維則是起著導向的作用。如果簡單以法律條文的考查作為法律職業資格的主要內容,那么選的人才在法律思維方面則是較為匱乏的,可能無法很好的勝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對新案件,新情況之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以考查法律思維為中心,否則這種選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綜上所述,法律思維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其可以成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銜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維為中心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模式
為了提高研究的實效性,筆者結合本文第一部分當前高校法學教育開展的現狀,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際可行性進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職業資格為導向的法學教育模式,這種法學教育的缺陷是對于法學理論,法條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學生缺乏獨立思考,其優點在于學生對于法律條文和學界的主流觀點掌握較為牢固。對于此類政法類院校,在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關系上,應當盡可能體現法律思維,具體可以在課程的設置上適當增加法學方法論,法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等邊緣課程,在內容上客觀的講授更多的前沿的觀點,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人的觀點。其實對于政法類院校而言,其在師資力量上是可以實現多元化教學模式的,可以較好的培養出學生法律思維。其次,對于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之類的法學一流院校,雖然其在法學教育中并沒有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但是其學生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通過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動。此類院校盡管通過率較高,但是其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參差不齊,在課程設置上可以適當的增加法律實踐的環節,并將其增加到必修學分之中。最后,對于法學教育缺乏明顯導向,師資力量較為薄弱的院校在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上任務較為繁重。因為此類院校的教師自身的層次較低,要么理論功底一般,要么實踐經驗缺乏,這種情況下要想向政法類院校或者一流法學高校一樣介紹豐富的前沿理論和最新的案件細節可能較為困難,而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方面似乎更為容易一些,畢竟法律職業資格的命題人觀點較為固定和統一,而且有歷年真題可以進行測試和模擬。雖然筆者比較傾向于此類高校培養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但并不意味著要放棄法律思維的培養。此類高校可以在培養的過程中有針對性的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大綱內容涉及的理論及其背后的精神進行深入的研究,就此類內容進行相關案例和實踐的介紹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又可以提高學生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通過率,對學生以后從事法律職業有著較大幫助,避免此類高校的學生既沒有較高學歷,又缺乏法律思維,還未通過司法考試,只能無奈跨專業就業。
四、結語
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當前法律人才培養和選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維。實踐中高校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沖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維為中心進行協調和互動。但是由于各個層次高校的師資力量的差異,如果讓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統一的模式進行法律思維的培養終會走入形而上學的泥淖。所以,筆者就當前法學教育中的三類現狀進行針對性的培養模式分析,盡可能保障在各自師資力量允許的情況下做到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良性互動,保障法律思維得到有效的鍛煉和培養。
【作者簡介】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教學體系;新型教學模式
法律基礎課程,顧名思義,就是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方面的入門課程,是一門教給學生們基礎法律知識的法制教育課程。因為這門課程比較枯燥單調,很難給學生們帶去一種直觀的印象,所以學生們普遍對法律課程不感興趣,這就使得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何針對這一現狀來完成法律教學的根本目標并提高教學水平,就成了我們廣大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工作者們長期研究的課題。在結合分析了自己多年的法律教學經驗和觀摩教學成功先例,作者提出了構建新型法律教學體系的可靠方法,這種方法在激發學生興趣、培養學生法律素質、提高學生課程水平等方面都收到了突出的成效,同時它也是日益推廣的教學改革的實際體現。一般來說,構建新型法律教學體系應該從下列幾方面著手。
一、調動學生熱情,教學模式從灌輸型變為參與型
和許多類似的課程教學一樣,高職院校的法律課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輸型的課堂教學模式,老師是課堂的主體,學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師灌輸的法律知識然后不加思考強行記憶即可,雖然老師在教學過程中飽含熱情,但卻無法響應地調動起學生們的學習熱情和積極性,致使課堂學生參與程度不高,教與學之間嚴重脫節,阻礙了課堂教學水平的提高。
基于這點,筆者提出了將灌輸型課堂教學變為參與型課堂教學模式的方法,用生動豐富的課堂教學來吸引學生們積極參與到法律教學活動中來,提高法律教學水平和學生的參與程度,使學生們自發地學習法律課程內容,配合老師順利完成教學基本任務。在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中,老師不再是教學活動的主體,反而由學生擔任主置,老師僅僅對學生起到引導作用,通過科學的方法手段來幫助學生們尋求正確的學習途徑并能自主學習法律課程,有效增加了學生們的學習效率。
在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中,我們老師應該采用傳統講義和新式討論方法相結合的基本教學方法,在課堂教學時不再只注重法律課程內容的講述,更注重的是學生們對課程內容的討論過程和結果,不僅讓學生們能完全吸收并鞏固課堂所學的法律知識,而且能培養學生們的自學能力和思考能力、辯論能力,實現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老師在每堂課前做好充分的備課工作,明確法律知識內容的各個重點難點所在,積極搜尋課外相關信息資料,在課堂上給學生們提出一個討論的主題并規定好期限,按照學生法律素質的高低劃分成若干個討論小組,讓他們自行討論最后給出一個統一的討論結果。學生們發表完自己的觀點以后,老師對其進行點評,評價時應該兼顧到客觀性和情理性,要及時看到學生們的進步并給予一定的表揚,最大程度上保持學生們學習法律的興趣和熱情。除此之外,可以鼓勵學生們參與到法律課程備課的過程中來,老師充分發揮出引導作用帶動學生自行備課,并一一寫出表達自己見解的備課方案記錄,然后由老師在課堂上挑選其中較優秀的幾篇朗讀傳閱。
采用這種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將學生從過去的課堂聆聽者轉變成參與者,既增強了學生們對法律課程教學的參與程度,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又能達到包括動手能力、自學能力、創新能力在內的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目標,可謂是一舉多得,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這也是在實際教學改革跟蹤調查中得到明顯數字依據支持的。
二、延伸教學空間,法律教師從書面型變為實際型
高職院校的法律課程教學,其中一個重要的目標點就是讓學生們能夠學以致用,將課本上學到的法律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去,解決各種各樣的生活糾紛問題。而過去的法律教學活動中老師花去較多的課堂時間來教授課本書面知識,卻沒有教給學生們如何在實際應用到這些知識,是非常不利于學生理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的,與法律課程教學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馳。
為了更好地發揮出法律教學的實效性,使教學能夠真正幫助學生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我們法律教師就要做出相應的轉變,從過去那種書面型人才轉變成實際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識來幫助學生或其他同事職工解決實際問題,變言傳為身教,可以更好地實現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我們法律教學工作者從書面型轉變成實際型,主要從這幾個方面做起:一是定期開展學校職工和學生的法律知識咨詢活動,免費提供相關服務;二是建立專業法律后勤保障小隊,出現在每一個學校經營活動的合同簽訂現場,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避免學校在實際運行軌道發展中出現偏差;三是積極接受各種校內外人士的法律援助請求,為他們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知識幫助;四是承擔院校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法律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為他們的日常工作合法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綜合做到上述幾點,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師的實際性,在給院校職工和學生提供幫助的同時也受到了他們的愛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師將課本上的法律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來,是對老師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鍛煉,大大地提高了他們講授法律課程知識的專業性和說服力,學生在看到這些實際案例的時候也能對相關法律知識理解得更為透徹。結合理論和實際兩方面的法律知識傳授,學生們對老師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顯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地位,高職院校對法律課程的重視程度也就更深,給予的資金和人力物力支持也就更大,對法律課程教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強化教學實踐,課堂教學從封閉型變為開放型
(一)評估法學教學效果
就一般經驗而言,教學與考試是相聯系的,考試的教學的必要補充,通過考試,教學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才可能暴露,教學質量才得以提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考試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評估教學活動的效果。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也存在這樣一種意義,即法學教學的效果可以通過司法考試來反映。具體而言,法學教學的核心課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這些內容亦是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內容,法學教學過程中,老師對相關知識講解的詳細程度將對學生司法考試的成績產生關鍵影響,教學的效果,將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試的成績中。實質上,就很多法學院校而言,其在宣傳本校法學教學效果時,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是其重點宣傳的內容之一。如有法學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廣告中宣稱,該校大四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為30%,學生畢業后三年內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高達75%,并據此宣稱該校本科法學教育質量過硬。從這個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的意義首先在于全面評價法學教學的效果。
(二)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
司法考試的作用不僅在于全面評估法學教學的成果,其還發揮著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橋梁的作用。具體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門考試,一旦通過這個考試,即獲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證,成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人員。也就是說,法律職業作用專業技能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評判從申請從業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依據即是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才認為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從這個角度而言,從事法律行業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學教育,而是通過司法考試。因而,司法考試即成為了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意味著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才意味著其法律知識達到了從事法律行業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給予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的獲得是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必經途徑。不僅如此,實踐中,很多企業招聘法務人員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招收公務員的,也要求應聘者或報考者通過司法考試。從這個角度而言,司法考試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的,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從事法律職業。
(三)指導法學教學的發展
司法考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其對法學教學的發展亦存在影響。實質上,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的科學,法學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學生掌握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確保進入到司法職業共同體中,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為此,對很多法學院校而言,法學教育的開展即不得不考慮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根據司法考試的需要而調整其培養方案。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許應屆畢業生報考司法考試之后,很多法學院校即調整了其教學內容,在教學中增加對法條的講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學過程中即將成年司法考試的題目納入到其課堂教學中,通過講解司法考試題目以讓學生掌握相關知識點。這即反映了司法考慮對法學教育的指導作用。
二、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挑戰
盡管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開展存在諸多的積極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司法考試的目的在于選拔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而法學教育并不能滿足培養職業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對法學教育之開展存在諸多的沖擊,當前法學教學在其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上面臨司法考試的挑戰。
(一)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目標的挑戰
本科法學教學作為本科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上是一種基礎教育,目的在于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原理,在此基礎上對法律條文知識也有相當程度的熟識。也就是說,本科法學教育與職業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學目標上更多地注重對學生理論功底的培養,使學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為一種基礎性教育,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更多地是培養綜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謂綜合性的法律人才,則不僅應當能夠勝任司法實務工作,更應該能夠從事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學教育側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至于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更多地由學生通過實習或者參加工作后習得,而不是通過課堂教學而習得。而司法考試作為選拔職業法律人的入門考試,其考察的重點內容即是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就是說,法學教學的首要目標并不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應用技能,而是培養其法律思維和法學理論功底,這即表明,本科法學教育所追求的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是與司法考試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學目標的設定上,本科法學教育即應當處理綜合性法律人才的培養與實務性法律人才的培養之間的關系。
(二)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內容的挑戰
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內容的挑戰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課程設置上,本科法學教學包括十四門核心課程,包括中國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除此之外,還包括金融法、國際貿易法等課程。而就司法考試而言,其側重考察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這幾個部門法,所占分數比例高達70%左右,但在課程安排上,這幾個部門法學受到重視的程度顯然不及于司法考試對這幾個部門法進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個課程的內容安排上,當前主流的法學教材中一般都側重于法學原理、法律發展、法律條文的介紹上。以目前國內法學院校采用程度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版)為例,該書即是側重于上述內容的介紹,全書幾乎沒有出現法學案件。而就司法考試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因而,經歷過專業法學教育的學生,一般都具備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對法律條文內容也有相當的了解。但這些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具體案例的能力則不足以應對司法考試。從這個角度而言,本科法學教育內容與司法考試考察的內容之間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模式的挑戰
司法考試作為選拔職業法律人的考試,其所考察的內容必然是具有實務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說,司法考試以法律應用能力為考察對象,在具體的考試內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辦理過程需要注意的問題、常見的程序錯誤、法律文書的寫作等。這些問題,在本科法學課堂上當然也是可是進行講解的,但如能讓學生參與真實案件的辦理,則其對這些知識才會有更為直觀的感受,也才能理解這些知識的真正內涵。遺憾的是,當然本科法學教育以課堂教學為主,除為期較短的實習之外學生少有參與司法實踐的機會。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當前本科法學以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模式是不適應司法考試之要求的。
三、法學教育對司法考試的應對
(一)合理定位法學教學目標
如上所述,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更多地是培養綜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謂綜合性的法律人才,則不僅應當能夠勝任司法實務工作,更應該能夠從事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然而,在實踐中,各法學院校往往基于現實的考慮而注重學生理論功底的培養,而忽略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筆者認為,本科法學的教學目標應當定位于即培養理論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養實務能力突出的實務型人才。為促使這一目標的實現,法學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體的作法是,在大一階段,學生統一學習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等理論性較強的課堂。到了大二、大三則進行分班,分為基礎理論班和實務班,由學生在這兩個班中自主選擇。基礎理論班的學生在此階段主要學習如何進行學術研究,到大四后專注考研;實務班的學生在此階段則主要學習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應用知識,到大四后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通過這種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學生將有條件掌握扎實的法律應用技能,從而能夠輕松應對司法考試。
(二)合理調整法學教學內容
如上所述,就法學教學中的教學內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設置抑或內容安排,當前法學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論教學而非實務操作。據此,筆者認為,為有效應對司法考試,法學院校之教學內容應當作如下調整:其一是在科目設置上,加大實踐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學科目設置上,應當加入文書寫作、證據收集、法庭辯論技巧等科目,從而增強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使其能夠自如應對司法考試。其二是在內容安排上,則應當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實踐性較強的部門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同時將刑法、民法、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結合起來進行教學,使學生熟識法律應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創新法學教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