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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的法律知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8 08:50: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酒駕的法律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論文關鍵詞 虛假廣告 監管 法律措施

        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廣告違法案件6.18萬件,其中虛假廣告案件就有1.66萬件。2008年,三鹿奶粉被曝嚴重質量問題,奶粉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2011年,天材教育、復旦名師精品課程等教育培訓機構,在廣告中虛構師資,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處。2012年,修正藥業等9家藥廠13個批次的膠囊重金屬鉻超標,廣告宣傳的“良心藥、放心藥”受到質疑。可見,近年來,虛假廣告層出不窮,人們對商業廣告產生極大的不信任。虛假廣告蔚然成風,亟需完善立法,加強監管,大力整治虛假廣告,重塑消費者對商業廣告的信心。

        一、完善立法

        (一)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法規體系

        對虛假廣告的治理,依靠的不僅僅是《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一系相關法律法規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有著同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和諧的廣告“法律群”,使針對虛假廣告的法律監督和處罰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條款規定相協調。例如: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與《廣告法》的調整對象不盡相同,調整《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使之與《廣告法》協調。例如,在《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中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的表述則為:“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以上兩條都是對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進行規范的,表述卻不盡相同,法律、法規間的協調性未得到體現。

        第二,處罰措施互補。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查處過程中,按照情節不同,應對廣告參與者采取罰款、賠償、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類型的處罰措施。《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類似條款中可以看出,關于罰款這一類處罰措施的規定是明確的,但經濟賠償以及刑事處罰方面的規定卻十分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兩大難題:第一,由于罰款金額與廣告費掛鉤,而未與違法所得接軌,造成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收益的現狀,不高于廣告費用5倍的罰款對犯罪嫌疑人威懾力不足。第二,除罰款外的其它處罰措施由于條文中的規定過于籠統,操作難度過大,造成形同虛設的現狀。因此,立法中需要細化與各類處罰措施相關的條款,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各類處罰措施的配合使用,才能對虛假廣告參與者起到震懾作用。

        (二)明確對虛假廣告的界定

        目前,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針對虛假廣告沒有系統而明確的定義,只有少量與之相關的條款分散于各類法律、法規中,導致在實踐中難以對虛假廣告做出認定。因而,司法上對虛假廣告的處理存在較大爭議。只有在相關的廣告法律、法規中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才能解決虛假廣告認定難的問題。鑒于此,建議從以下四方面入手對虛假廣告進行系統、明確的界定。

        第一,從內容界定,內容不真實的廣告一定是虛假廣告。《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可見,《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廣告內容應涉及到廣告商品的哪些方面呢?《廣告法》卻未能明確,只是在第九條中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從以上條款可以推論出:凡是廣告內容中涉及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價格等相關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虛構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均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第二,從形式界定,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多樣,以下幾種形式均可界定為虛假廣告。第一,無中生有,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存在。第二,夸大事實,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描述中,言過其實。第三,語言模糊,此類廣告的內容可能是真的,但廣告中利用語言技巧使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第四,編造獲獎信息,在廣告中編造獲獎情況,利用權威機構或組織的肯定和表彰,提高產品知名度及公信力。第五,利用名人虛假宣傳,此種形式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利用名人特有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進行虛假宣傳;另一類是冒用名人名義或形象進行虛假宣傳。第六,不公正的宣傳,在廣告中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當然,

        虛假廣告的形式還很多,一一列舉存在難度,《廣告法》中可考慮將較典型的形式寫入條文。

        第三,從目的性界定,虛假廣告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可見,我國現行的《廣告法》所調整的范圍僅限于商業廣告,而對帶有商業目的的公益廣告,科普廣告等并沒有納入其調整范圍之內。因此,在對虛假廣告進行治理時,范圍也被局限于商業廣告,治理其他類型的虛假廣告則是無法可依。近年來,眾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這一漏洞,大肆進行虛假宣傳。因此,在定義虛假廣告時不應該僅限于商業廣告,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哪怕是公益廣告、科普廣告、醫療廣告、招聘廣告都應納入《廣告法》調整范疇。

        第四,從后果界定,判斷廣告是否虛假廣告,不要拘泥于廣告的內容本身是否虛假,只要其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與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錯誤印象,那么它即構成虛假廣告,內容真實但卻引人誤解的廣告同樣屬于法律所規制的虛假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只要廣告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誤解,那么此廣告可認定為虛假廣告。

        (三)明確廣告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將廣告代言人列入廣告活動參與者。《廣告法》第二條僅僅提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遵守《廣告法》。顯然當前的《廣告法》只將以上三類人列為廣告活動參與者。當前,廣告代言人為賺取代言費,不核實廣告商品信息,說假話誤導消費者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將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參與者進行規制確有必要。2010年10月,時任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的劉凡曾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雖然此修訂稿尚未通過,但至少印證了讓明星、名人承擔代言虛假廣告的相應責任已是立法的大勢所趨。

        第二,明確各廣告參與者應盡的義務。廣告主應提供廣告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商品信息來誤導消費者,欺騙廣告設計者和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在設計、制作、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者在廣告時,應按規定查驗相關文件,掌握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等,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代言人在進行商品代言時,除了查看廣告商品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保證廣告詞的真實性。

        第三,明確廣告參與者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相關責任。其中,廣告主的責任很明確,但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為明知或應知,即過錯責任。然而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者是否在主觀上對虛假廣告明知或應知。鑒于此,建議《廣告法》中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歸責條款進行修訂。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的責任改為過錯推定責任。只要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不能證明其制作、的虛假廣告沒有過錯,即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廣告法》中還應增加關于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二、加大監管及執法力度

        (一)嚴格執行廣告審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有廣告監督管理司,該司的職責包括,“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2012年11月,廣告監督管理司了“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整治虛假廣告工作的通知”。可見,工商行政部門對虛假廣告的治理是重視的,相關的廣告審批制度也是健全的,只需要遵照相關制度,嚴格執法,積極做好事前監督。

        (二)加強行業內部的審查制度

        中國廣告協會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應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好行業內部對廣告的審查工作。例如在美國就有很多獨立的非盈利廣告協會通過制定嚴格的廣告規約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倡導廣告誠實化運動。

        (三)建立虛假廣告舉報制度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在虛假廣告的治理中,消費者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筆者建議消費者協會面向社會,接受消費者對虛假廣告的舉報,并定期向工商行政部門上報,協助工商行政部門做實對虛假廣告的監督工作。

        篇2

        一、私家車接入網約車平臺的運營模式特征

        私家車運營模式涉及司機、平臺企業和乘客三方主體。平臺司機招募信息,司機在線上傳自帶私家車的車輛行駛證及個人駕駛證后,平臺進行后臺審核,審核通過后即成為網約車司機,乘客通過平臺進行叫車。平臺將乘客的叫車需求發送給司機,司機根據自身的意愿來決定是否接單。司機完成服務后乘客將車費打入司機在平臺開設的個人賬戶內,平臺扣取其中一定比例的費用后即為司機的個人收入。其主要特征有:

        1.招聘方式及招聘流程較為簡單,全部采用網上操作,無需線下見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2.平臺雖不購置車輛,但對司機自帶私家車的車齡、車況及司機的駕齡提出要求,這也是平臺審核的主要內容。3.司機應聘、接單等與工作相關的事項都依賴平臺,依賴平臺提供的技術支持。4.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沒有規定要穿著平臺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工作時間較為自由。5.司機憑自身意愿決定是否接單,但平臺對司機的最低接單量進行限制,司機需要每月接受一定數量的強制派單任務,完成最低營業額。每日完成特定的工作量后還可以獲得額外獎勵。6.盡管平臺不直接向司機發放報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機付薪,但須打入平臺指定的司機個人賬戶內,并且平臺對司機提現的時間和次數也有要求,平臺抽取一定利潤后剩余的即為司機的營業收入,司機可按時提現。7.平臺要求乘客在每次叫車服務完成后對司機的服務進行評價,這也是平臺對司機進行的實時動態的績效考核機制,平臺會根據乘客的評價對司機的派單量、接單數等工作量作出相應調整。這也是平臺對司機作出繼續留用還是解聘的重要依據,從而不斷提升司機的服務質量,塑造平臺的好口碑。8.平臺不禁止司機在其他平臺軟件上進行接單或有其他工作,即允許司機兼職,但須在不影響本平臺工作的前提下。9.對于平臺所能給予司機的待遇、派單量等工作條件,司機沒有議價能力,只能被動接受或者放棄。

        二、我國認定勞動關系標準的籠統性與滯后性

        勞動合同法是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角度判斷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仍處于空白階段,只在部門規章中可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12號《通知》)關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標準采用的是“構成要件說”,即三要件缺一不可,這三個要件分別是:主體適格、勞動管理、業務組成。隨著分享經濟、平臺經濟時代的到來,認定勞動關系三要件的弊端也逐步顯現:

        1.要求三要件同時具備的規定太過刻板。隨著時代的變遷,勞動關系將呈現出多樣性、靈活性與復雜性的特點,認定勞動關系要求面面俱到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比較法上美國、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認定勞動關系的審查標準,側重要素式角度進行判斷,抓主要矛盾即可。

        2.勞動管理的界定過于簡單。12號《通知》僅從規章制度、勞動管理、提供報酬這三個方面闡述勞動管理的含義,過于簡略,沒有體現勞動管理的具體表現形式,比如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企業對勞動者的控制力、企業對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的決定程度等均沒有涉及。

        3.關于業務組成部分的表述已經不合時宜。12號《通知》要求“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里用人單位的業務指的是主營業務。而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與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不相匹配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法院聘請的保潔人員、學校聘請的保安。因此,不能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應該從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角度進行把握。

        三、私家車駕駛員與平臺企業之間構成平臺經濟勞動關系

        1.主要理由

        平臺與司機之間并不是平等的普通民事關系。平臺對其所要招募的司機會提出條件,比如要求司機自帶的私家車車齡在6年以內、司機的駕齡在2年以上、司機年齡在45周歲以內等等,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司機才有資格成為一名快車司機,也就是說平臺會給司機設置進入門檻,不是只要會開車都能成為快車司機。司機仍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從人格從屬性角度看,司機與平臺之間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人身依附性。一方面,司機對外是以平臺的名義從事工作,乘客也是認準司機是為平臺工作的駕駛員。另一方面,盡管司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是否接單,但司機的每月接單量必須達到平臺要求的最低派單量,也就是說平臺對司機的接單工作享有一定的控制權。

        從組織從屬性角度看,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對司機的工作進行監管。乘客對司機的評價是平臺對司機進行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平臺會根據乘客反饋的意見對司機作出是否繼續留用、是否優先派單或者解雇的處理。

        從經濟從屬性角度看,司機對平臺的薪酬機制沒有話語權。雖然并不是由平臺直接向司機支付勞動報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機支付薪酬,但是乘客必須將薪酬打到平臺為司機開設的個人賬戶上,平臺再從中抽取一定的費用作為平臺的營業收入,剩余部分才能支付給司機,而且司機不是隨時都能提現,必須遵守平臺的提現時間規定。從這一點上看,司機對于平臺的薪酬機制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被動接受或者拒絕離開。

        從技術從屬性角度看,司機完全依賴于平臺提供的技術支持。平臺經濟與傳統經濟不同的特點莫過于借助互聯網等高科技信息手段。在私家車運營模式中,如果不是借助平臺的招募信息、司機在線上傳資料、平臺派單、司機接單等等一系列互聯網技術手段,也就不能成就“網約車”。應當說,在傳統的從屬性審查標準中,應該增加技術從屬性審查的指標,以適應內容不斷豐富、形式不斷多樣的新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更好地推動分享經濟的發展,迎接“互聯網+”時代的到來。

        2.與傳統型勞動關系的區別

        人格從屬性的特征并不是很突出。典型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勤管理;而平臺經濟勞動關系中,平臺并沒有用各項規章制度約束司機,也沒有對司機進行考勤管理。

        存在部分組織從屬性。典型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必須到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場所上班,上班時間也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指定時間進行,勞動者上班還要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證;而平臺經濟勞動關系中,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指定的工作時間,司機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都是自由安排的,也無須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證。

        存在外部經濟從屬性。典型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完全為用人單位之目的在工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的薪資水平完全依賴用人單位的營業收入;而平臺經濟勞動關系中,司機對平臺的經濟依賴性并不是很強烈,但司機對平臺仍然有經營上的依賴,平臺從司機的勞動中獲取收益。

        存在顯著的技術從屬性。典型的勞動關系中不存在技術從屬性;但平臺經濟勞動關系中,技術從屬性的特征是最為明顯也是最重要的,這是平臺經濟勞動關系與典型的勞動關系的最主要的區別點。

        篇3

        關鍵詞:核心價值觀;法律路徑;規范機制;激勵機制

        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的實現需要內外兩種力量的支持,內在力量來自于主體自身,外在的力量則來自于制度性的規范。由此可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的實現有內在路徑和外在路徑。在外在路徑中,法律規范因具有普遍約束力,為價值觀主體提供了具體的行為規則,是一種比較有效的價值觀實現方式。道德和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兩種手段,相互之間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轉化。當道德不足以發揮調控作用的時候,需要將相關的道德規范向法律規范進行轉化;當社會成員能夠做到自覺遵守法律規范,外在的強制性變得不再需要時,法律規范可以向道德規范進行轉化。因此,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的法律路徑即為當代軍人核心價值觀的法律化。

        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是兩種社會調控的手段,各有其優勢。不同社會歷史時期,兩者的地位會有所不同。當前,從整體上而言,道德在全球化進程中作為社會調控手段的地位逐漸減弱,而法律則日趨強化。美國現代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曾說過:“那些被認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當原則,在所有人的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當時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法律化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普遍性約束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適用主體的范圍上存在較大差異。道德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道德關注的是個體的內在體驗,僅適用于個體;而法律關注社會共同體的生活,適用于社會的全體成員。適用對象的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并非只是一個事關個人道德修養的價值觀,而是需要全體革命軍人遵守的共同道德,它關系到軍隊這一集體能否形成共同的道德準則,進而轉化為堅強的戰斗力。因此,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自產生之日起就存在著普遍適用于所有軍人的要求。道德的內在局限性阻礙了道德實現普遍性約束,而法律恰恰可以彌補這一缺憾。

        2.外在規范性的要求。使道德規范得以實現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強制與威脅,而是人們對道德規范所固有的正當性的內在信念。人們對于道德的服從是一種自覺服從,從內心產生服從道德義務的愿望和動力。道德對于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譴責而不能制裁。人們對于法律的服從是一種被動服從,是由于懼怕受到法律的懲戒而形成的服從心理。法律要求人們絕對服從它的規則與命令,而不論特定的個人是否贊成這些規則和命令;法律重視威脅適用物理性的強制手段。

        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僅靠道德規范自身的內在約束力是遠遠不夠的。它還需要來自外部的力量,并且有一定的強制力作為支撐。軍人核心價值觀的實踐活動不能隨心所欲,必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凡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就是不允許的”。法律對于違反規則的行為不著眼于幫教,而是著眼于處置。如此可以讓軍人由于懼怕懲戒而轉變思想和態度。

        3.加強道德建設的要求。全球化背景下人們的價值生活多樣化、價值觀念多元化趨勢日益明顯。經濟轉型期的利益沖突使一些傳統的受道德調控的領域出現了新問題,已有的道德規范無法奏效,而短期內新的道德規范無法確立,社會短時期內在某些領域某些成員身上出現了道德真空。社會普遍的道德水平和軍隊所需要的道德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如何將官兵的多元化價值觀引導至同一個方向,培養官兵具備較高的道德水平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正是為了引領社會道德而提出的一種共同道德要求。它雖然是針對軍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社會的普遍道德要求,但對社會成員而言有示范意義和標桿作用。

        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法律化的操作方法

        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法律化的過程就是用法律規范對價值觀進行規范和激勵的過程。價值觀的規范和激勵是兩個方面,它分別體現為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規則。因此,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必須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將道德規范轉化為義務性規則,實現法律對價值觀的有效規范;其次,制定相應的授權性規則,實現法律對價值觀的有效激勵。這既使法律規范體系達到權利義務的統一,也能有效促進價值觀的實現。

        (一)義務性法律規則構成價值觀的規范機制

        道德規范是一種典型的義務性規范。當代軍人核心價值觀的表述如果將句式補充完整將是“要(必須、應該、應當......)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這是義務性規則的表達句式。道德規范法律化的最直接結果是義務性法律規范,且在道德法律化過程中一般都要將道德進行降格化和具體化的立法技術處理,否則它就會脫離實際而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用。例如“忠誠于黨”如果轉化為義務性規則將是按照不做損害黨的利益的行為的標準設定一系列法律義務,如果違反這些義務將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針對軍人的相當數量的義務性法律規范。典型的如《刑法》,刑法中設有專門一章規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用懲戒性的法律規則對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又如《兵役法》所規定的現役軍人的各項義務。《內務條令》、《隊列條令》、《紀律條令》等同樣是義務性規則,并且規定了違反相關法律義務時的罰則。但現有的義務性規則主要用于規范軍人的一般行為,對于價值觀所要求的行為的規范作用并不明顯。在軍人的一般行為規范和核心價值觀所要求的行為規范中間還存在差距,需要用合適的義務性規則進行彌補。外軍非常重視法律對價值觀的規范作用。美軍先后頒布了《品格指導綱要》、《品格指導手冊》、《行動指南》、《行為準則》等條令條例,對軍人價值觀的內容、塑造方式、運行機制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此舉值得我軍借鑒。

        (二)授權性法律規則構成價值觀的激勵機制

        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的統一是法律規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律中,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和義務互為保障,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有利于形成主體對法律的信任,從而愿意遵守規范。如果只享受權利無需履行義務,主體將產生特權心理,喪失對社會、對他人的責任感;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主體將或者沒有履行義務的客觀條件,或者主觀上怠于履行義務。

        軍人是穿著軍裝的公民,必然享有屬于普通公民的權益。但同時,軍人的特殊職業身份決定了軍人還應當享有和履行職業義務相適應的職業權益。軍人職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國家對于軍人的權益保障應當高于對普通公民的權益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權益保障既包括一般權益的保障,也包括特殊權益的保障;既包括精神性權益的保障,也包括物質性權益的保障。

        篇4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過程中, 通過初次分配的合理規劃、微觀調控手段的落實和計劃資源的合理布局來實現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發展目標。隨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 對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重新配置, 將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發展的位置之中以此來實現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協同發展,保證兩者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對此,本文在公平與效率的視角之下, 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著重分析和簡要探討。

        一、效率與公平的法律價值

        ( 一) 效率的法律價值

        要對效率的法律價值進行探析,首先要明確效率與效益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立足于市場經濟的整體框架下來對其所呈現的法律價值進行具體描述,以此來進行更為精準化的理解。效益,從其字面上的理解則是好處、效用等。美國學者認為,利益則是社會各關系群體通過聯合、結盟等方式來對自身的切身利益進行維護,進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體中的實際價值,從而實現功能效果的最優化。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集團利益、企業利益等幾個方面。效率是經濟學范疇之中的常用詞匯,主要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 人們要對資源進行高效整合和優化配置, 以此來提高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應用水平, 促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作用。由此可見,在效益目標的確立之下要通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提高經濟發展效率。法律是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群體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能夠在人本思想的指導理念之下解決人們的利益沖突, 其中這些利益沖突包括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多個組成部分。法院及相關立法部門需要就出現的利益沖突進行及時的管理,根據立法原則及法律構建準則來擬定出新的法律條款,進而科學有效的解決人民群眾之間利益沖突, 使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護, 當然, 這其中將對他人具有威脅性的利益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的作用則是將個人、社會、群體、企業等主體追求效益的目的與效率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礎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為效率,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經濟的穩定發展。綜上所述,效率的法律價值則是促使組織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 并進一步提高個體的社會化程度, 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均衡化。

        ( 二) 公平的法律價值

        政治體制的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的構建、道德行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這一原則基礎之上, 將公平的發展理念滲透和踐行與各自的行為規范結構體系之中,以此來更好的彰顯以民為本的治國之道。對于公平一詞各學者的理解不盡相同。從道德層面來說,東方人認為公平是正義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則認為美德即公平, 是一個人德行的最好表現。由此可見,雖然東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卻有著驚人的相似點。此外,公平的價值內涵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奴隸制社會時期很多人認為這種政治體制是一種公平的標志,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步, 封建經濟逐漸瓦解且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新興資產階級對公平原則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解讀,要求廢除奴隸制建立資本主義制度, 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公平民主的發展目標。因此,公平的具體含義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逐漸改變的。而筆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民群眾分配制度與社會利益的均衡化發展, 以此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社會構建目標。對此,這種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法律體系的構建之中,通過極高的法律價值來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現出來的公平原則各有千秋,具有與具體法律相關的鮮明特征,如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在法律設置過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生關系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平等、公平、自由; 而《經濟法》作為我國國家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法律, 以效率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公平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可見,公平原則貫徹于法律體系建設的各個環節之中, 對法律體系的構建、實施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價值具有一定的彈性特征, 能夠根據法律應用情況的進行及時的調整。以英國的《衡平法》為例,這種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表現形式, 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及造成影響的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見,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普遍適用在案件審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法律條款有所出入, 法官則可以運用公平原則對案件進行酌情審判,并且這種公平公正原則的應用則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價值更多的是一個規范性原則和道德標準。二、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價值

        ( 一) 民商法的價值

        公平作為民商法踐行和實施的基礎性原則, 貫穿于民商法構建、修訂、完善的各個環節之中, 以此來更好的體現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 對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給予高度尊重。同時,在民商法的立法、執行和應用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案件的性質、內容、具體方案進行行之有效的審判,以此來保證民商法能夠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維護, 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構建進程,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總體目標。此外, 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礎性原則,對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價值屬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 強調個體在經濟、條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會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條件是均等的,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之下, 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點的公平。同時, 民商法中的公平以個體能夠自由發揮腦力、體力等條件為前提,通過此種框架的假設設置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其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種形式公平和個體權益的公平。個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能夠在合法的范圍之內積極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之下個體享有公平的市場參與機會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以公平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夠保證人們處于同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之中,通過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強化來獲得與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以經濟的自由發展為基礎, 保證經濟人在市場競爭、經濟發展環境之中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情況下經濟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為主要出發點,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謀求與自我相關的利益融合點,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進而滿足自我的發展要求。但是很多時候經濟人對自我的這種利益需求是有意識, 但是對社會利益的驅動卻是無意識的, 正是因為這種有意識的利益追求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利益的長足發展。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正是通過該種途徑得到有效彰顯,即民商法將經濟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以法律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在法律的范疇之內得到更加規范的實施, 將民主、自由、自愿、私權等原則落實其中,促使經濟人的驅動性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 實現社會生產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 二) 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中的公平價值是借助公平原則這一理念得到表現。經濟公平主要是指經濟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疇之內, 可以通過科學合理、規范適度的行為對自身的物質利益進行實現或者維護,并且在同等條件之下, 經濟主體可以實現利益的均衡化發展, 當然這種平衡是建立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 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程序進行,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經濟效益的提升所服務,切實有效的為其注入新的發展活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公平是經濟人開展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件,能夠滿足經濟人在經濟法發展過程中所謀求的實際需要。

        經濟法中的公平則是在同等的市場機制作用之下, 經濟人或經濟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是同等的, 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場規則來開展各項經濟業務。同時,在經濟活動的開展過程中, 各經濟主體之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進行嚴格進行,保證每個人在同等的條件之下獲得與自身腦力、體力相符合的物質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說明的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區別, 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則是在傳統形勢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 將其賦予一種抽象思維,進而實現特質的平等化, 可是人與人存在本質性差別,這種差異將會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漸得到凸顯, 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時, 則需要通過經濟法的確立來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質,以立法的形式進行適當傾斜進而實現新的經濟平等。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情況來說,影響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場運行機制不完善、競爭手段不當、經濟壟斷等。對此,經濟法則需要對這些因素進行逐一解決來實現公平價值的最大化。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占據基礎性地位,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機制的運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輔的工具,其效率機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市場會出現崩潰的情況, 而其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則是市場機制不健全、壟斷經濟行為的出現或者其他不完全競爭行為; 同時, 還受到外部性影響因素的制約,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面對此種情況,政府則會發揮自身看得到的雙手,即宏觀調控來對經濟進行合理干預,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貨幣政策等,而這些內容均包含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可以對市場行為進行及時矯正,進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比較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 一) 相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存在共通點,其價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趨于一致。一方面,從公平價值取向方面來說, 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協調的重要法律, 能夠為市場經濟關系的科學調整、鞏固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進而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發展所服務。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其法律構建的核心和關鍵所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的地位要明顯高于誠實信用原則, 內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較強的豐富性。同時,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能夠最大限度表現出民商法的性質、內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基礎性原則, 更是相關執法人員的執法準則。而在經濟法中,眾多的學者將公平原則看做是經濟法的價值原則,經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水平、資質獲得與自身相符合的經濟效益,同時,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經濟人的起點、發展條件均具有明顯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從效率價值取向方面來說,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通過法律宏觀框架的科學設置和合理構建,引導經濟行為朝著合理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實現經濟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同發展, 進而達到一種均衡化的狀態。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上, 對個人、集體的財產進行科學管理, 遵循公平原則來獲取與之相對應的價值利益, 特別是在經濟業務的開展過程中,更加強調效益第一的發展目標; 經濟法則是從整體角度出發, 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調控, 并且與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相契合,從而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共效益的雙重提升。由此可見, 經濟法和民商法都能夠促進社會整體的全面發展。

        ( 二) 不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雖然在價值取向上具有共通

        點,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仍舊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 也正是因為價值取向的不同賦予了兩者各自的特征。一方面,從整體角度來說,民商法屬于司法的范疇,傾向于社會個體利益; 而經濟法則利于經濟發展的宏觀角度, 對個人、國家、企業等方面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屬于公司結合的第三方領域。另一方面, 從微觀角度來說, 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明顯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公平價值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第一, 生產基礎不同, 民商法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合理性, 是產品經濟的發展產物,在交換形式的轉換之后逐漸以法律的形式對他人的私有財產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 進而有效地維護了私人的財產合法權益, 對此, 民商法中的公平價值主要是對私權的保護; 而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 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出現崩潰的情況之下, 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參與到市場活動中, 以此來保證社會經濟的日常運作。第二, 公平原則的形式不同,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中明確強調,社會個體或經濟人需要在平等的環境之中開展經濟活動, 并且各個經濟人的起點是一致, 可以適用于各種法律之中, 致使民商法的應用結果也具有相對公平性特征。第三, 實現方式的不同, 民商法在平等原則的指導之下,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相應的制度建立,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條款實現對私人財產的保護; 而經濟法則是在市場機制崩潰的基礎之上, 通過財政支出、貨幣管理、稅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穩定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

        篇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2154(2008)02-0051-06

        收稿日期:2007-

        基金項目: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招標課題

        作者簡介:沈蕾(1967-),女,浙江寧波人,東華大學旭日工商管理學院市場營銷系 教授,博士,主要從事營銷戰略、品牌診斷研究。

        一、引言

        旅游產業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產業,被譽為“黃金產業”,并成為各國經濟的亮點,世界旅 游經濟規模不斷擴大,產值不斷增加,對世界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也愈明顯。我國旅游產業 的發展也不例外,九十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業出現了前 所未有的發展浪潮,旅游業的產業地位已經確立,成為一個集觀光、購物、娛樂、交通、飲 食和住宿等綜合產業內容為一體的、結構日趨合理的國民經濟部門。旅游產業發展所引起的 乘數效應,極其鮮明地表明了旅游產業在經濟發展中具有“動力產業”的性質。

        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是指一個地區在某一特定時期內旅游產業發展的總體方式,是對旅游 產業發展過程、發展方式、發展特征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一個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總是在 一定的資源、市場、區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地區民族文化背景下逐漸形成的[1]。適宜的 發展模式會促進地區旅游業的快速發展,錯誤的模式則會阻礙地區旅游業的發展。地區旅游 產業發展模式可以從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于出發點的不同,歸納起來可以分 為如下幾種類型[2]:從旅游產業的形成、發展與國民經濟的關系出發可分為平衡 型與非平 衡型,從旅游產業發展的調節機制出發可分為市場型和政府主導型,從旅游產業發展過程上 看可分為延伸型和推進型,從旅游產業發展的目標內容上劃分,主要分為創匯導向型和經濟 發展導向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同一種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由于社會、政治、經濟等因素 的影響,其具體的表現形式也是存在差異的。因此,在借鑒其他地區的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時 ,需要因地制宜。總體上看,國內各地區的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在發展目標,發展過程以及調 節機制方面都基本類似,尤其是中國旅游業發展初期,各地區的旅游產業都是以一種政府主 導下的以增加外匯收入為目的的非常規化發展模式。

        目前國內外關于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的理論研究多為定性化分析,僅從模式分類的角度來 分析闡述一個地區的旅游產業發展模式,且模式劃分比較粗略,缺乏統一性、針對性和可操 作性,更沒有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可以針對不同地區的旅游產業發展模式進行深 入具體的分析和準確客觀的評價,對于地區在改進或選擇更適合自身發展的旅游產業發展模 式時,缺乏實際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因此,準確地分析評價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對于 指導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借此找出地區旅游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 的不足和缺陷,為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指明方向,推動和加速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本文以 定量化的方式來分析評價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是此類研究中的一項大膽嘗試和創新。在綜 合歸納國內外有關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定性研究的理論基礎上,借助專家意見法(Delphi)和 層次分析法(AHP)構建出一套較為完整的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的評價模型和指標體系, 為準確地評價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提供了科學的方法和定量化的工具。

        綜上所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個:(1)構建一套實用性較強、操作簡便的綜合評價指標 體系,為地區選擇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提供理論依據和定量化工具;(2)驗證地區旅游產業 發展模式的影響力,說明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對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有著明顯的促進和制 約作用,適宜的發展模式會促進地區旅游業的快速發展,錯誤的模式則會阻礙地區旅游業的 發展。

        二、指標設計和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 評價指標的選擇

        現代旅游業是大旅游、大產業概念,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涵蓋了眾多的 行業和部門[3],因此,在對旅游產業發展模式進行綜合評價時,涉及到的指標非 常多,而 且各指標之間互相關聯,要在其中挑選出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標來對地區旅游產業發 展模式進行準確和客觀的評價,有一定難度。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對安徽天柱 山和天堂寨景區實地調研資料,從政府職能和市場職能角度出發,初步建立起地區旅游產業 發展模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分為三級,一級指標為政府職能層面、市場職能層面 、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二級指標包括旅游法規、基礎設施、旅游資源、旅游景區、旅游營 銷、旅游企業、旅游融資、旅游人才八個方面,三級指標是將這八項二級指標細化為36項具 體指標[4-7]。為了使選擇的指標更具有科學性和代表性,對安 徽省旅游局、上 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東華大學和華東師范大學的50位專家學者進行咨詢,通過問卷的 形式,對36項三級指標進行進一步的篩選和整理。專家打分采取五分制,各指標分值及對應 意義為:1-影響非常小,2-影響比較小,3-有一定影響,4-影響比較大,5-影響非常 大,最后將這50位專家的打分進行加權平均,詳細結果見表1。

        為了使選出的評價指標更具有代表性,簡化指標體系便于研究,本文綜合了各位專家評 分情 況以及反饋意見,對上述36項指標進行了剔除和合并。首先,根據專家打分的情況進行指標 篩選,分值低于3分的指標,即指標的影響程度非常小或者比較小,將其剔除,共剔除8項指 標;其次,根據專家反饋意見將部分指標進行合并,將12項指標合并為5項指標;經過上述 兩個步驟,最終篩選得出21項三級指標。

        (二)指標權重的計算

        根據已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的特點,本文采用AHP法確定指標的權重。首先運用專家意見法(Delphi),由各個評分者根據多年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對各個指標的重要程度進行打分 ,通過公式換算造出兩兩判斷矩陣,最后借助軟件完成判斷矩陣的計算,確定相對權重(表 2)和各自的組合權重。本文選取了安徽省旅游局和華東師范大學30位專家學者進行問卷打 分,具體的打分方法是通過比較各準則層中屬于上一層因素的同層因素,采取 5分制,得到 各指標的相對重要性得分。各分值表示的意義如下:1- 非常不重要、2- 較不重要、3- 一般、4- 較重要、5- 非常重要。

        從一級指標權重的分布來看,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所占的權重最大,達到49.3%,其次是市 場職能層面,為26.3%,政府職能層面的權重僅為24.4%,由此看出政府在旅游產業發展中 的作用正逐漸轉向引導者的角色,政府通過制定旅游規劃和旅游產業政策,以法律等間接的 形式來推動和調控旅游業,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且旅游產業具有綜合性、 關聯性和不成熟性的特點,決定了在現階段,旅游業的發展還不能完全依賴于市場,而要走 “政府引導,市場協調”的發展模式道路,在旅游資源開發、旅游景區管理、融資渠道建設 以及旅游人才培養等方面逐步提高市場的參與度,加強政府與市場間的合作。

        從二級指標權重的分布來看,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中的旅游景區管理的權重最高,達到20.3 %,其重要性和影響力最強,其次是市場職能層面中的旅游市場營銷,為16.1%,這二項指 標之和占據了整個權重的1/3??,再下來是旅游法規體系建設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權重 分別 為12.3%和12.1%,該部分指標歸屬政府職能層次,可見政府的引導作用對于評價地區旅游 產業發展模式也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從三級指標組合權重的分布來看,雖然旅游法規體系建設在二級指標中的權重排在第三位, 但其中的細化指標旅游立法在三級指標中的權重最大,達到6.8%,可見,制定完善的旅游 法律法規是旅游產業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評價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時,旅游法律 法規是否完善成為最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其次是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交通、通訊設施指標 ,權重為6.4%,改善道路交通條件,提高旅游景區的可進入性是發展旅游業的第一步和關 鍵環節;接下來是旅游景區管理中景區經營以及旅游市場營銷中的旅游宣傳促銷,分別達到 6.2%和6.0%。由三級指標權重的分布可以看出,在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向著政府和市場 協同合作方向發展的同時,政府在地區旅游產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依然十分重要,缺少政府 的合理引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無法充分發揮出來。

        三、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評價指標體系的實證研究

        (一)實證對象的界定和選擇

        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地區旅游產業發展基礎之上的,因此,在選擇實證對 象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評價的兩個地區,其旅游產業發展基礎(資源、社會經濟、旅游設施 等)要相互匹配,否則不具有可比性,比如說上海模式和安徽模式,二者在資源類型、經濟 水平、設施條件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這樣比較出來的結果不能對構建出的評價指標體系進 行有效驗證,對于實踐活動也缺乏指導意義。要選擇旅游產業發展基礎相匹配的地區,必須 從資源類型、經濟水平和設施條件等角度出發,對國內各個地區進行系統的分析和整理,使 得條件相近的地區形成聚類,以此找出最合適的比較研究對象。關于旅游區域劃分的理論研 究,國內外不少專家學者都做了積極的探索〔8??12〕。根據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 路,參考了武漢大學 王凱的《中國旅游業發展的區域差異研究》一文,以資源總豐度的高低和旅游開發條件的好 壞將國內旅游區域劃分為四類,而安徽和四川均屬于資源豐度高而開發條件差的第三類,具 有很高的可比性。

        (二)綜合評價打分

        在明確了實證對象之后,就需要確定參與評價的雙方在各項指標上的得分。本文以問卷形式 通過專家打分獲得各指標的評價值來反映兩種模式在各指標上的具體表現,打分采取5分制 ,評語集為 (很好,好,一般,差,很差),對應基本評分集為(5,4,3,2, 1),最后使用 加權平均法得出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各指標上的分值,詳見表3。

        (三)評價結果分析

        1.一級指標得分。一級指標包括政府職能、市場職能以及政府和市場合作三個層面。綜合指標權重和專家評分 ,計算不同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在這三項指標的得分。可以看到,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 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的差距最大,安徽得分為1.0896,四川得分為2.0058,結合評價指標的 權重知道,在評價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時,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的因素對評價結果影響最 大,達到49.3%,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在最重要層面上的差異正是導致安徽省旅游產業發展 落后于四川省的根本原因。安徽省在發展地區旅游產業時,不注重政府和市場間的合作,市 場參與度低,尤其是在旅游資源開發、旅游景區管理、融資渠道建設以及旅游人才培養方面 ,過多地依賴于政府而忽視了市場和企業的力量,嚴重制約了安徽旅游產業的快速發展。

        2.二級指標得分。通過一級指標的分析,找出了造成地區旅游產 業發展差異的根本原因。為了 進一步找出 差異存在的主要方面,對二級指標的得分進行分析。結果進一步表明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的 最主要的差異體現在政府和市場合作層面中的旅游景區管理以及市場職能層面的旅游營銷策 略兩項指標上,這兩項指標的重要性權重分別為20.3%和16.1%,其中在旅游景區管理指標 上,安徽模式的綜合得分為0.4736,四川模式的綜合得分為0.847,在旅游營銷策略指標上 ,安徽模式的綜合得分為0.3692,四川模式的綜合得分為為0.6946。由此,更深層次地體現出 安徽在發展旅游產業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政府不僅參與景區的管理,還涉及 景區的日常經營,集管理、經營、開發與保護于一身,極大制約了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此 外,忽視旅游營銷的作用,不注重旅游產品的開發和宣傳,和旅游客源市場嚴重脫節。另外 ,在旅游資源開發、旅游融資體系以及旅游企業發展等方面,安徽模式與四川模式也存在較 大差距,但是由于這些指標的權重值相對較小,因此對最終評價結果影響也相對較低。

        3.三級指標得分。通過三級指標得分的計算分析,可以看出,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相比,在各項指標上均存在 一定差距,尤其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交通設施建設、旅游景區管理中的景區經營、旅游市場 營銷中的宣傳促銷以及旅游投融資體系中融資渠道建設這四個方面,兩種模式的得分差異非 常顯著。造成這種顯著性差異的原因主要是:一、由于這四個方面所反映出的問題正是安徽 模式最為薄弱的環節,因此安徽模式在這四項關鍵性評價指標上的表現遠不如四川模式,專 家評分較低;二、這四項評價指標的在整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較高,權重依次為 6.4 %、6.2 %、6.0 % 和5.6 %,這就進一步拉大了雙方的差距,使得安徽模式和四川 模式在這四個方面的差異更為顯著。

        4.綜合評價得分。前面已經對各級指標的得分進行了計算和分析,下面通過計算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的綜合 評價得分,對安徽模式和四川模式做總體的比較評價。具體計算方法為:地區旅游產業發展 模式綜合評價得分=∑三級指標的權重×對應指標的分值,即三級指標得分之和。由綜合評 價得分可以比較看出,雖然四川和安徽的旅游資源水平以及旅游開發條件相近,但是四川模 式綜合評價得分值遠高于安徽模式(四川模式= 4.028,安徽模式=2.307,四川模式分值/ 安徽模式分值=1.75)。根據安徽省和四川省2006年統計資料表明(見表4),這個比值與 反映兩省旅游業發展總體水平的各項指標的比值基本吻合。

        分析結果論證了三個方面問題:(1)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直接影響著地區旅游產業的發 展;(2)論證了地區旅游產業發展模式評價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對實踐具有一定 的指導和借鑒意義;(3)從根本上解釋了安徽旅游產業發展較為落后的原因,找出了安徽 模式存在的具體問題,說明四川模式更有利于同類型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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