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3:0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法規的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增強全公司員工的法律法規意識,提升全公司法務工作水平。今天上午,我們邀請XXX律師事務所XXX、XXX兩位同志就《民法典》、《合同法》等重要內容進行了講解。下面,我就做好全公司的普法教育及法務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開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意義。首先,開展普法教育是依法治企的基礎,倘若企業員工缺乏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依法治企也就無法實現。其次,開展普法教育是防控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公司在經營中難免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經濟糾紛,如果沒有預先防范的意識,就無法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結果將會對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影響良好聲譽。再次,開展普法教育是提升員工法律素養,幫助樹立正確法律觀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法維權的重要途徑。
二、要切實加強企業法律法規學習教育。一是各部室、各子公司負責人要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二是要加強對《公司法》、《合同法》等重點法律法規和崗位適用性、禁止性法律法規的強化學習,切實提高履職能力。三是要進一步健全學法常態化、制度化機制,建立普法責任制,形成以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總責,其他部室和各子公司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法律宣傳教育制度,做到普法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切實提升公司員工法律意識和學法熱情。四是要夯實普法教育的文化基礎。要將日常普法與關鍵時點普法相結合,充分利用節假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三、要切實提高法務工作水平。一是進行合規性審查,法律事務部、各子公司負責人要熟悉合同簽訂的流程、程序,職責與權限。對于合同的審批,一般合同由子公司、部門負責人按照企業現有模式結合法律專業技能從合同真實性、商務條款合理性等方面審查審批,重大合同要及時報集團公司,由法律事務部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再交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查,提交董事會議研究決定。二是加強風險控制。各部室、各子公司負責人要在熟悉公司的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出一套適用的風險防范制度,在發現風險的時候及時反饋給法律事務部門,由法律事務部負責提供法律咨詢或者解決糾紛的意見建議,做到提前預防;同時法律事務部結合存在的風險對公司內部的人員進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培訓,從而形成法務工作與業務工作相互了解、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預防風險事件的發生。三是提供決策支持。法律事務部在參與或者列席公司重大項目或者商業談判時,要充分發揮專長,進行法律風險論證,提供風險解決方案,切實幫助公司做出正確決策。
[關鍵詞]知識產權;濫用;保護;平衡;價值;構建[中圖分類號]TP3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4-0151-03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家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所謂“知識經濟”領域的競爭,而知識產權在知識經濟的競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知識產權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個人權利,逐漸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爭取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也已成為企業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1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辨析
發達國家普遍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是因為其所擁有的專利數、商標等遠遠多于發展中國家。許多來自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法律領域的缺陷,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毫無顧忌地擴展,在他們看來,保護知識產權并不是旨在推動科技進步,而是保護其商業利益和商業模式,由此產生了“知識產權濫用”這個問題。
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定義目前各國的法律并無具體規定,我國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甚至有學者認為細究起來,知識產權濫用卻是一個不甚準確的,存在著很大模糊性的說法。但是,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有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在理論上,我國學者一般都認為,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基礎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正當界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為。權利濫用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原本享有合法的權利,行使該權利是正當、合法的行為,但在行使權利時,行為人有意超越權利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限,從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造成損害,因此應當為法律禁止。禁止權利濫用,本質上是法律對私權行使的一種限制,體現了法律追求“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目標。從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一般理論和歷史起因的考察中,我們不難發現,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之所以在成文法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就在于其所擁有的正價值,即它所具有的社會功能——通過對權利之限制實現對權利之保護,從而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因此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雖然從表面上看是對權利的一種限制,但其最終極的目的仍是為了捍衛和實現權利。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要求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權利人行使權利既要恪守法律規定的界限,又要兼顧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權利人行使權利,應于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我們在強調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自身所具有的正價值的同時,毋庸諱言,也不能忽視其本身所潛在的危機,即其所存在的負價值。禁止權利濫用作為一項原則性的規定,有其模糊概括的一面,這就為行為主體利用其抗拒具體法律規范的規定提供了可乘之機,易造成主體利用這一原則性規定對具體法律規范進行規避,同時也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以及可能造成對權利的過度限制。由此便引發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正負價值之間的沖突。
2知識產權濫用的具體表現
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目的應該是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擁有核心競爭力,技術密集型產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這關系到企業、個人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知識產權的保護觀念假如被扭曲,勢必會演變為利益博弈。
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的優勢,依法提訟作為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手段和實施其知識產權戰略的一部分,這本無可厚非。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跨國公司頻繁的知識產權爭議中也存在著超出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界限的情況,目的在于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的打壓,甚至不正當地將其排擠出市場,這就存在涉嫌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
2.1濫用優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即知識產權人利用自己對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他人的競爭,以鞏固和加強自己的獨占地位的行為。
(2)強制搭售。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以至于購買者為得到其所想要的產品就必須購買其他不需要的產品。
(3)價格歧視。即歧視性定價,企業在提供或接受產品或服務時,對不同的客戶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待遇。
(4)限制交易。一些涉外技術轉讓合同總存在商業限制條款,對技術改進、出口市場范圍附加不合理限制。
(5)掠奪性定價。即低價傾銷,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持續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價格銷售商品,以達到了其擠垮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目的。
(6)過高定價。即企業在正常競爭條件下所不可能獲得的遠遠超出公平標準的價格,也就是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的壟斷性高價。
2.2濫用權利救濟手段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濫用訴訟權利。由于知識產權訴訟時間長,兩三年不結案是很正常的事情,知識產權人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通過濫用訴訟權利,把實力相當的競爭對手拖入漫長的訴訟泥潭,一是在外界造成對方侵權的假象,二是使對方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應訴,這樣就會大大降低對方的競爭力。具體情況主要表現為:一是濫用權。基于各種非正當目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濫用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行為也提訟。二是濫用訴訟保全措施的行為。通過惡意提訟保全措施,對競爭對手的財產或一些重要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干擾其正常經營的目的。三是濫用申請中止訴訟權。大多數被告應訴侵權之后,無論是否實際侵權,首先會申請確認對方專利無效導致中止訴訟。這種申請中止訴訟的行為看來是保護自己權利的一種方式,但事實上使被告任意中止訴訟,拖延了訴訟。
(2)濫用侵權警告函。知識產權人以各種方式借口知識產權爭議向其自身或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消息的行為。比如以發警告函、律師函、廣告啟事等方式,散發競爭對手侵害其權利的消息,給相關的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很大影響。
(3)濫用訴前禁令、訴訟保全措施等臨時措施。訴前禁令或訴中禁令以及相關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作為具有較強威懾力的措施,往往成為權利人的首選。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訴前臨時措施扣押有關產品,造成競爭對手的損失。
3完善我國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的構想2008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戰略重點中“(四)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指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的界限,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完善我國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
3.1在立法上,應盡快完善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法律制度通過修訂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反壟斷法》的操作指南,加強對相關法律適用的解釋等,完善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法律制度。正如《綱要》所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有關法規。適時做好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地理標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的銜接配套,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對外貿易、科技、國防等方面法律法規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
3.2在制度建設上,應盡快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主要是指相關政府部門要對各個領域專利申請情況了如指掌,從而在這個基礎上研究知識產權的發展策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部門通過對優勢產業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趨勢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狀況研究,掌握行業技術發展形勢,了解競爭對手的動態,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侵權爭端和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等情況向企業決策層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出預警,以防侵權或被侵權風險對企業產生威脅。同時,整合各方面資源,建立一整套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饋的機制,及時指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國際知識產權壁壘,化解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有利于國家和企業合理地分配資源,有的放矢地使研究成果轉化為國內、國際專利。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將在維護我國經濟與科技安全,推動自主創新,扶持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競爭,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3在執法上,健全知識產權執法和管理體制
借鑒國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做法,實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分離。將知識產權局系統、商標局系統、版權局系統等行政管理部門中的行政執法職能分離出去,專門從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知識產權執法隊伍素質,合理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另外,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中為公眾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的部分職能從原來機構中分離出來,整合成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型的機構,向公眾普及相關領域的知識產權知識,為公眾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從而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效率,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水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所言: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賦予能夠激勵創新的壟斷權的同時,又限制相關知識和信息的傳播與自由利用,從而限制了自由競爭。因此,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絕不僅僅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應該是一個兼顧各方利益的合理協調的機制,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參考文獻:
[1]王憲林,等.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胡朝陽.知識產權的正當性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費安玲.論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理念[J].知識產權,2008(5).
[4]金武衛.關于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思考[J].中國發明與專利,2008(9).
[5]王亮.禁止知識產權濫用:公法與私法的價值契合[J].商業經濟,2010(4).
一、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法律
規制的必要性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涵義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間、地域范圍內的合法壟斷地位,同時這種壟斷地位又意味著,權利人有權控制他人對該項智力成果的使用,這就可能導致知識產權的濫用。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組成部分,民法中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原則也應對其適用。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1]
(二)知識產權濫用的主要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它與競爭法問題密切相關,但又不限于違反競爭法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搭售行為。搭售是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包括服務和知識產權)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以至購買者為得到其所想要的產品就必須購買其他產品的商業行為。[2]現實中,搭售通常是企業利用在某一產品上的知識產權的壟斷地位,強制捆綁銷售另一產品。搭售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被搭售商品的同類商品的公平競爭。
2.拒絕許可。拒絕許可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拒絕其競爭對手的合理使用申請,從而排除競爭、鞏固自身壟斷地位的行為。拒絕許可行為所引發的壟斷性后果顯然不利于社會科技進步和文化傳播,有違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初衷。
3.排他易。是指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不得許可、銷售、擴散或者使用對被許可技術構成競爭的其他技術。[3]排他易多表現為許可協議中的“競業禁止”條款。
4.與價格有關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價格歧視。價格歧視是指權利人對不同的客戶實行的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對待。價格歧視人為地扭曲了市場公平,并且其對零售價格的影響最終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利后果。
(2)過高定價。過高定價是指企業在正常競爭條件下不可能獲得的遠遠超出公平標準的價格,也就是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的壟斷性定價行為。過高定價往往以牟取暴利為目的,也有企業以此方式變相拒絕交易。
(3)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處于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不合理低價銷售產品的行為。經營者實施掠奪性定價的目的在于以低價排擠競爭對手,在獨占市場之后提高價格,以謀取更大利潤。
5.濫用救濟手段。知識產權領域中救濟手段的濫用包括濫發警告函、濫用訴訟權利、濫用臨時措施等行為,其目的是打壓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除此之外,知識產權的濫用還有諸多形式,如強制回授條款、交叉許可等,并且隨著技術的發展、市場行為的多樣化,知識產權濫用的形式也會不斷出新。要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知識產權濫用,必須結合具體的行為后果和外部環境進行分析。
(三)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直觀上保護的是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但從根本上來說,法律授予知識產權人專有性的權利的最終目的在于鼓勵創新,而知識產權的濫用會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破壞商業、技術領域的良性競爭,有悖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因此,出于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對知識產權立法宗旨的維護,法律應當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作出規制。
我國加入WTO之后,開始全面實施TRIPS協議,同時開始完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此過程中,我國立法更多地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以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后果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而跨國公司作為知識產權的大量持有者,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所受到的法律保護程度明顯增強,卻沒有受到必要的限制。近年來,跨國公司頻繁利用其在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在我國實施壟斷行為。這些行為使我國企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抑制了我國國內技術的進步,同時也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法律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十分必要。
二、我國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
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已經有不少可以用于規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定散見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之中。
(一)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規制
民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是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來實現的。我國《民法通則》在第4條、第7條規定了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力濫用原則,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這些基本原則為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提供了民法上的依據,同時起到填補具體法規的漏洞的作用。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也對知識產權做了內部的限制,但并沒有明確知識產權濫用這一概念。我國《著作權法》僅有第4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是民法中禁止權力濫用原則在具體權利限制上的體現,為規制著作權濫用的行為提供了基礎。同時《著作權法》中還規定了限制著作權行使范圍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我國2008年最新修改的《專利法》第48條至第52條的規定明確了專利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第48條規定了在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不充分實施專利以及利用專利權實施壟斷行為的情況下的強制許可,第49條、第50條則規定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禁止和校正,對規制拒絕交易、過高定價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積極作用。
(二)競爭法的規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雖然不是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而制定,但同樣可以適用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第二章規定了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第6條對排他易的規定、第11條對掠奪性定價的規定以及第12條搭售行為的規定也可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行為。
我國《反壟斷法》于2007年頒布,其中只有第55條是與知識產權濫用有關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此規定一方面過于原則化,使得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判斷以及執法程序等問題仍缺少明確依據;但另一方面,它正確地把握和處理了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肯定了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適用,為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提供了公法的救濟途徑。
除了上述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之外,我國法律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規制條款還體現在《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眾多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
雖然我國在多部法律法規中已經有為數不少的與知識產權濫用相關的規定,但在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制上仍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缺少系統的法律體系。關于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分屬于不同領域,而且效力參差不齊,給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和權利主體依法活動帶來了極大不便。(2)《反壟斷法》對于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有待明確。《反壟斷法》第55條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了其調整領域中,但在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判斷標準仍然模糊不清。(3)缺少專門的執法機關。這會導致多部門依照散見于各領域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進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執法活動,引起執法活動的混亂無序。(4)缺少對于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的規定。當事人以對方濫用知識產權為由提出或抗辯缺乏法律依據。
三、我國對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對權利濫用的限制規定
在知識產權法律中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首先應確立知識產權不得濫用的原則,為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提供基礎;其次,應該把不違反其他法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作為規制的重點,因為對于這種行為難以通過其他法律進行規制;最后,應該對已有制度和條款進行細化,從而為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被告提供抗辯依據、反訴依據,甚至單獨的依據。
(二)明確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準用規則
《反壟斷法》第55條從原則上規定了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適用,但在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評估審查標準等問題上,還需要制訂具體的操作規則。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制訂具有類似美國《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功能的配套行政法規,為濫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制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在濫用知識產權行為評估方式的選擇上,要注意體現靈活性與確定性的結合,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規制的要求。
(三)規定專門的知識產權反壟斷主管機構和執法機關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我國的反壟斷主管部門包括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違反《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行為當然也納入這兩個部門主管范圍。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了商務部、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這種以三部門多頭執法的體制存在職責不清、獨立性和專業性不強的缺陷。然而,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因此我國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執法機構,使法律得以有效實施。
(四)完善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
我國對于濫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還沒有系統、明確的規定。《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以何種標準和范圍承擔民事責任;而第46、47、48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對于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跨國公司明顯過輕,無法起到威懾、懲戒的作用;對于包括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在內的非法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并沒有規定刑事責任。這無疑是亟待彌補的制度缺失。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在下一步的法律完善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在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完善知識產權濫用的民事責任,包括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2)在《反壟斷法》中,明確關于包括知識產權濫用在內的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責任方式和承擔責任的情形,增添并明確刑事責任;(3)合理設置處罰的力度,從而實現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目標。
此外,我國還可以著手設立知識產權濫用公益訴訟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有著明顯的公益性,對其濫用有可能會導致社會公眾分享創造者的智力成果變得困難,對公共利益帶來損害。 [4]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所帶來的公益損害分散廣泛,但具體個體承受的損害又比較微小且難以計算,這些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濫用導致的公共利益損害需要借助公益訴訟來得到救濟。2012年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了公益訴訟的條款:“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該條文采用了列舉加概括的模式,損害公共利益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也可以適用,為濫用知識產權的公益訴訟提供了有利的立法基礎。但是這一條文也僅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仍需要建立具體的知識產權濫用公益訴訟制度,對訴訟條件、訴訟程序等具體問題加以明確規定,從而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發揮積極作用。
責編/宋文芳
參考文獻
[1]王先林.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J].法學.2004,(4).
[2]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4.
摘 要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產權及其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日益普遍,傳統司法規制權利濫用的方式已明顯不足。因此,探索我國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法律規制的問題,創設更為有效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反壟斷法 權利濫用 規制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與國際接軌時,應注意采取并運用適當的法律對策,建立知識產權行使的約束機制,以應對西方國家跨國公司濫用其知識產權對我國進行市場和技術壟斷行為。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般認為,構成權利濫用有四個要素:主體是正在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客體是社會的、國家的、集體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主觀方面是權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狀態;客觀方面是有害他人權益的后果的行為①。因此,筆者認為,構成濫用知識產權的一般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主體是正在行使權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客體是社會的、國家的、集體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主觀方面是權利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狀態;客觀方面是有害他人權益的后果的行為。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知識產權濫用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雖然它涉及反壟斷法的問題(如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它又不限于此,因為濫用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本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相抵觸的,同時也與民法上的公平、誠實信用和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于反壟斷法是各國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識產權本身的壟斷性決定了其濫用行為往往容易造成對反壟斷法的破壞,因此濫用知識產權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往往表現得更為突出,也特別受到關注。本文將從壟斷行為的角度討論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1)拒絕許可。即指知識產權人利用自己對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其他人的競爭。(2)搭售。即專利權人在進行專利許可時,強制性地要求被許可人購買從性質上或交易習慣上與許可技術無關的產品或服務。(3)價格歧視。即知識產權人在提品或技術時,對不同的客戶在同等的交易條件下實行不同的價格。(4)回授條款。要求被許可人許可專利權人使用其在被許可期間可能獲得的新專利技術。
二、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點之一即是其專有性,這使得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法壟斷;而反壟斷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對壟斷,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但同時也有例外,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就屬于這種例外中的一種情況。因此,兩者之間既存在著一致性又存在著潛在的沖突。
它們的一致性首先表現在與競爭的聯系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一個有效的反壟斷機制,可以通過減少進入市場的障礙來促進競爭;而一個富有活力的競爭機制,又可以激發創新能力,進而推動技術創新②。其次統一于對消費者的保護上。知識產權通過鼓勵創新、促進經濟發展來總體上增加消費者福利,通過制裁市場上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來使消費者免遭交易的損害,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三、我國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法規制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現在就沒有任何這種性質的法律規范。法律首先在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內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了規制:地域限制、時間限制以及強制許可等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無效;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另外,1993 年制定、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雖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領域的行為,但也同樣適用于涉及知識產權領域行為,其中12 條、25 條所規定的關于搭售和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法律規范,一般可理解為適用于知識產權有關的方面。
然而,我國立法對于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有著諸多不足,例如法律體系不系統,調整范圍不完整,法律效力層次低等。我國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通篇只在附則第55條提到了知識產權濫用情況,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非常模糊,未就規制的具體方法和措施做出明確、科學的規定,使得以《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予以規制的操作性嚴重不足,這反映了立法機關及相關主體對知識產權濫用予以反壟斷法規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隨著知識產權濫用問題逐漸在社會中產生很大的影響,當務之急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濫用的情況以及法律規劃現狀,比較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在現有的《反壟斷法》基礎上,通過制定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規章或指南,構建一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并有相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逐漸完善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
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反壟斷法立法建議
結合我國國情,在現有的《反壟斷法》基礎上,通過制定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規章或指南,構建一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并有相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逐漸完善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在制定具體規章或指南時,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指導思想及立法原則:堅持立足中國現實與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堅持鼓勵知識的生產、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利用與保護市場競爭相統一、遵循國際規范與保護本國利益相統一的立法原則。
應該在規章、指南中,將《反壟斷法》附則第55條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對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界定以及反壟斷法律規制體系做出準確的、切合中國反壟斷實踐的定義、解釋;在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問題上,需要闡明它們之間既一致又沖突的關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主管部門在此問題上的基本方針、政策。這可借鑒美國《指南》的一些做法。
首先表明兩者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促進創新,增進消費者福利。在確認知識產權的行使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時,應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同樣對待,不應將知識產權神圣化和絕對化。還應該明確,一般情況下并不因權利人擁有知識產權這種壟斷權本身就認定權利人必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且,只要不具有維持或進行壟斷的意圖,即使擁有這種支配地位也不違法,構成違法的是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行為。
其次,在規制方式上,將與知識產權濫用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分別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和企業集中的角度進行規定。該種規定方式的優點在于完全從反壟斷法自身的特點和內容出發,將知識產權行使過程中的行為按其不同形式分別歸入不同類型進行分析,充分體現了從反壟斷法的角度控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特點;另外,該種規定方式也與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基本保持一致。如美國《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就知識產權許可行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法問題,系統地說明了其在執法中采取的一般態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適用原則。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違反反托拉斯法時,主要存在兩種基本原則:第一,“合理原則”,對是否構成觸犯反托拉斯法的行為,需要對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第二,“本身違法原則”,指某些行為只要發生就可認定觸犯了反托拉斯法,無需對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③。而歐盟競爭法發展確立了關于運用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中“存在權”與“使用權”相區別的原則,權利耗盡原則以及同源原則④。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可以豁免的行為,即原則上不屬于限制競爭的行為;第二類是屬于限制豁免的行為,對此類行為,借鑒美國的“合理原則”進行分析,再決定是否予以豁免;第三類是完全不予豁免的行為,即借鑒美國的“本身違法原則”規定的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限制競爭行為。
最后,應包括知識產權行使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知識產權許可中橫向與縱向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在企業集中合并中的知識產權取得行為中的限制競爭行為等。在具體規定時,可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法,對那些危害明顯、亟需規制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列舉,加以規制;在此基礎上,再采用一般條款作為補充。這既增加了規章的可操作性,又能適應對隨著現實經濟生活發展而可能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整的要求。
筆者認為,拒絕許可、搭售行為、價格歧視、過高定價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獨占協議等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的限制競爭行為,比較常見,濫用幾率高,且危害比較大,如前文所述,應通過明文規定對這些典型行為加以限制。
注釋:
①楊春福.權利哲學研究導論.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184-185.
②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84.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3Q之戰”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以及網絡經濟活動的迅速發展,以往傳統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迅速進入網絡世界。騰訊公司與奇虎公司之間爆發網絡市場之爭(簡稱“3Q之戰”)充分暴露了我國網絡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不完善的問題。
一、網絡知識產權與網絡知識產權濫用
網絡知識產權。網絡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知識產權形式。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其表述主要有: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產權和工業產權,文學藝術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工業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所有權等;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等,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產品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的以知識產品形態表現的成果依法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隨著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其實質就是信息,在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權利更準確地表述應是“信息產權”。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就是在網絡經濟活動中由于網絡信息的發展而引起并與之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即是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人們就其智力所創造的具有創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專有排他獨占性的支配和使用權。
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表現為一種天生的合法壟斷權,知識產權的利用不受壟斷立法的規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壟斷制度應當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之上。我國對于知識產權濫用已形成兩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應該從是否有利于技術革新、轉讓、傳播;是否有利于促進國際社會進步及公共利益健康發展;是否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擁有者與使用者權利義務的平衡三個方面來考察和界定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認為應區分廣義和狹義的知識產權濫用,廣義上的知識產權濫用是指知識產權持有人或者其它相關利害主體不正當使用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進行限制或者擾亂競爭,損害其它經營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申請制度的濫用、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和知識產權訴權的濫用;狹義知識產權濫用僅僅只知識產權持有人對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正當使用。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濫用作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濫用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即在網絡環境條件下網絡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許的權利范圍或者限制網絡市場的正當競爭而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益的不正當地利用其權利的行為。
二、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
網絡知識產權濫用可以概括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壟斷聯合兩種基本形式。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在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網絡市場上擁有決定或者控制該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和銷售能力的網絡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或者企業聯合體,在網絡經濟活動中限制競爭或排擠對手并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益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其主要表現為四種形式:(1)拒絕服務,指網絡經營者以各種形式拒絕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必要的服務許可或者拒絕向其消費者提供與其受保護的知識產權相關的服務,威脅和限制網絡消費者在與該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相關市場內的自主消費行為,借此維持和強化自己在網絡經濟活動中的壟斷地位的行為。(2)價格壁壘,指產權保護的產品服務惡意通過價格手段排斥公平競爭、遏制競爭對手、擾亂網絡經濟活動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其包括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享有網絡知識產權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手段以排擠競爭的低價傾銷行為;有目的性地針對不同客戶實行與其成本無必然關系的差別價格待遇的差別定價行為;以遠高于其成本的價格提供其網絡產品或服務而獲得高額利潤的壟斷高價行為等形式。(3)強制搭售,指在消費者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況下軟件服務提供者銷售某種軟件時將其他軟件產品以綁定或者外掛等非正當形式強制搭售給消費者的行為。強制搭售不但限制了消費者在網絡經濟活動中的自由選擇權利而且具有排斥其他競爭者的性質,是現在網絡經濟活動中最為普遍的一種網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4)市場侵占,指權利人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和發展需求,通過利用受保護的知識產權之便,將其優勢地位擴張至與之相關聯的市場,從而阻礙關聯市場的公平競爭,鞏固并擴大其知識產權的影響范圍以獲得更大的利益的行為。
壟斷聯合。網絡壟斷聯合是受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權益人以排擠對手、限制競爭為目的,通過締結協議、行業默契或者其他的聯合形式結成利益共同體或者壟斷聯盟,破壞網絡經濟活動的正常競爭秩序、維護其壟斷利益的網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網絡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權益人在網絡經濟競爭中占有先天的優勢,如果通過網絡壟斷聯合,則能夠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場支配力。網絡壟斷聯合不僅排斥競爭抑制市場競爭機制的效用,擾亂正常的網絡經濟秩序,而且嚴重阻礙網絡技術創新和發展,導致市場競爭意識喪失,破壞網絡技術以及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其影響范圍更廣、危害更大。
三、“3Q之戰”與網絡知識產權濫用
“3Q之戰”是中國互聯網歷史上影響人數最多的一次熱點事件,從網絡知識產權的視角考察,“3Q之戰”也是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一個典型案例。
拒絕服務。“3Q之戰”中騰訊公司“作出一個非常艱難的決定”,通過拒絕向其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的手段打擊競爭對手,以此維持和強化其特殊地位的行為構成了網絡知識產權濫用中的拒絕服務行為,它不僅限制了競爭對手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也威脅和限制了網絡消費者的自主消費行為。
市場侵占。騰訊公司基于其即時通訊工具主打網絡通訊服務市場,并以此為依托不斷擴展業務市場,向網絡游戲、輸入法、播放器、瀏覽器、門戶、企業實時通信產品、無線增值、安全軟件等領域擴展,從而獲得了龐大的市場占有率。騰訊公司依靠其網絡產品或服務所享有的特殊優勢而在網絡市場的不斷蠶食鯨吞勢必將其優勢地位擴張至與之相關聯的市場,威脅相關領域中的網絡經營者的生存。
網絡壟斷聯合。“3Q之戰”中金山等五家網絡經營廠商聯合聲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堅持欺騙和綁架用戶他們將不兼容“360安全衛士”系列軟件。雖然在國家相關部門的協調和管理下,這種宣言更多的是一種輿論攻勢,最終實現的可能性很小,但這種聯合行為已經構成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網絡壟斷聯合行為。
“3Q之戰”暴露出網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對消費者和整個網絡經濟的影響以及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問題更應該引起廣泛關注。如果法律不能夠與時俱進并在虛擬的世界里清晰地劃定權利邊界,規范權利人的行為,類似的網絡亂戰還會繼續上演。
四、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制
目前,我國現行涉及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法規適用度較低,缺乏專門規制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法規,只是對商業性標記、商業秘密上的不正當競爭作出了規范,而對網絡知識產權及其濫用的規制沒有明確的規定與制裁措施。依法規制網絡知識產權濫用,應深入研究WTO協議、TRIPS協議及其相關內容,遵循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原則,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與適應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構建系統完整的反壟斷法以及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從本質上講網絡知識產權濫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我國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獨立立法,對于網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尚達不到《反壟斷法》規制的程度時,應當以完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加以規制;同時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網絡知識產權濫用的相關條款,這樣既切實加大反壟斷法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又能夠限制網絡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發生并減少濫用帶來的損失從而保護個人和社會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與規則層面上與國際接軌,充分發揮網絡知識產權在提高我國網絡經濟整體競爭力、促進網絡技術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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