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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特點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10:22:5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特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監管特點

        篇1

        關鍵詞 金融監管體系 韓國 特點

        韓國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認真總結危機教訓,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監管體系由原來的多元分散模式轉變為目前單一綜合的監管模式。經過十幾年的實踐及多次危機洗禮,這種監管模式既展現出一些優越特點也暴露出不少缺點和不足,其中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分析和汲取。

        一、韓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現狀

        韓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主要由四部分組成:

        (一)金融監督委員會(FSC)

        金融監督委員會是隸屬于韓國國務院總理的合議制行政機構,下設證券期貨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有四項:一是制定、修改和解釋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的發放和吊銷,審批機構設立、合并、業務轉換及轉讓事項;三是檢查、指導金融監督院(FSS)的日常監管活動。四是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議決權。

        (二)金融監督院(FSS)

        金融監督院是韓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實體機構,也是一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組織。其主要職責是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但也接受金融服務委員會和證券期貨委員的委托從事其他的監查任務。

        (三)韓國銀行(BOK)

        韓國銀行是韓國的中央銀行,其主要任務集中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執行與調整,同時仍然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角色。由于履行職責需要,韓國銀行目前仍然通過一些間接的渠道參與金融監管重大事項決策,并有權參與金融監督的與其職責相關的現場檢查活動。

        (四)存款保險公司

        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于1997年,存款保險公司對投保的金融機構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由于韓國實行存款強制保險,所有的存款機構均需參加存款保險,這就意味著存款保險公司對所有的存款機構擁有一體化的監管權利。

        二、韓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優缺分析

        韓國目前的監管組織體系,是在經歷1997年金融危機以后,對原有的監管框架進行大規模改革之后形成的,其突出的優點是:統一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混業發展的需要,堵塞了監管漏洞,提高了監管效率。改革以前,韓國監管架構具有明顯的分業特點,金融監管職能分布在韓國銀行、財政部、銀行監督院、保險監督院、證券監督院五個監管機構之間,各監管部門之間職能交叉、責任不明、相互扯皮,效率低下。改革之后,監管標準得到了統一,監管覆蓋面積明顯擴大,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監管協作水平顯著提高,既堵塞了監管漏洞,又提高了監管效率。據統計,原來監管機構有1700多人,改革之后監管人員下降到1300人左右,監管人數減少,效率卻大幅度提高。

        但是,這種監管組織模式在實踐當中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中飽受爭議的一項就是金融監督委員會獨立性不夠。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金融監督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的權力過于集中,可能出現過度控制問題,導致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下降,甚至引發權力尋租而誘發腐敗。最后,韓國銀行和金融監督院的協作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作為最后貸款人,韓國銀行需要迅速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信息,甚至需要委托金融監督院(或與金融監督院聯合)開展一些專項檢查。但是直到目前韓國銀行與金融監督院仍然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委托或聯合開展的專項檢查也鮮有成功的事例。

        三、帶給我們的啟示

        (一)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必須與本國國情相適應

        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千變萬化,但其中一條基本規律就是要與本國的國情和金融發展特點相適應。盲目照搬發達國家的監管組織模式,必然導致本土不適應癥。韓國目前的監管組織架構,借鑒了英國和日本的基本模式,但是仍然結合韓國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特點進行了調整。

        (二)適應金融混業發展的監管組織變革宜早作謀劃

        目前我國金融業仍然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方式,但是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交叉日益明顯。從金融機構競爭能力的角度來看,混業經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以分業監管組織模式去應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不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監管真空。韓國危機的暴發和處理,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分業監管模式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發展,因此應當及早研究如何根據混業經營發展的形勢進行監管組織變革問題。

        (三)中央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與監管協作至關重要

        隨著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的剝離,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監管協作機制至關重要,信息共享與監管協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簡單也可以復雜,重要的是要通暢而高效。

        篇2

        關鍵詞:金融監管 組織架構 特點 變遷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于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對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所給出的定義是:一國金融監管主體體系的構成及各組成部分的職責分工、目標安排和協調運作的狀態或模式,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金融監管集中度問題,即是應該實行統一監管組織架構還是實行分業監管組織架構;二是中央銀行是否行使金融監管的問題,即中央銀行是否監管商業銀行。

        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浪潮使得金融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為了應對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所帶來的挑戰,各國開始逐步變革本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轉向統一監管。從實踐上看,20世紀80-90年代北歐三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改革的國家。北歐國家挪威、丹麥和瑞典分別于1986、1988和1991年改革了本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走上了統一監管的道路。這一改革在歐洲產生了很大影響,有部分國家追隨北歐國家的改革統一本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這一浪潮至1997年英國金融服務局的成立后達到頂峰。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實行統一監管組織架構的國家數量不斷增多,統一監管已成為一種潮流。根據統計,1996年僅有15個國家實行統一監管組織架構,而到2009年,世界共有45個國家實行統一監管組織架構。

        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以美國和英國為首的發達國家開始改革本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美國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了美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發現、分析、化解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促進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合作;2009年后,英國對其金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建立了兩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FSC)和金融穩定理事會(CFS)來負責宏觀審慎監管,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一時間,加強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之間的協調,增強其統一程度成了各國所選擇的方向。

        雖然統一監管已經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趨勢和潮流,但在統一監管組織架構下中央銀行是否行使監管職能,即中央銀行是否包含在統一監管組織架構之內目前還沒有定論。由于各國金融業發展水平、法律體系以及金融監管制度各不相同,所以,通過比較不同種類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之間的特點,并考察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史及路徑,對指導各國改善金融監管,順應時代潮流變革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特點比較

        按照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統一程度,同時中央銀行是否行使監管職能,可以將全球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分為8種類型,分別是在中央銀行內實現統一監管、在中央銀行外實現統一監管、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證券統一)、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保險統一)、不完全統一監管(證券和保險統一)、不完全統一監管(雙峰監管)、分業監管(中央銀行不負責監管)和分業監管(中央銀行負責監管)。下面將對這8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優缺點進行比較。

        (一)在中央銀行內實現統一監管

        這種監管組織架構是完全的統一監管組織架構,不但金融監管機構實現了完全統一,且中央銀行也合并在統一監管機構中。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國家,其典型代表是新加坡。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好處是較為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較容易取得范圍經濟,其缺點是權力過于集中,從而容易產生官僚效應和道德風險。

        (二)在中央銀行外實現統一監管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是一種較常用的架構,即金融監管機構實現了統一,但中央銀行獨立在統一的監管機構之外,單獨行使貨幣政策職能。其典型國家是英國。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好處是較為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容易取得范圍經濟。缺點是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信息交流不暢,容易延誤金融機構的救助時間,導致金融危機在更大范圍蔓延。如英國在2009年對北巖銀行的救助,就由于英國金融服務局和英格蘭中央銀行信息溝通不順暢而延誤了救助時間,從而導致北巖銀行被擠兌,進而使得金融危機進一步蔓延。

        (三)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證券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是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一種過渡形式,主要由于該國銀行和證券融合程度較高,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而將銀行和證券的監管部門合并,以更好的監管系統性風險。其典型國家是芬蘭、盧森堡、墨西哥。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好處是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較容易取得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且便于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其缺點是由于其監管組織架構集中程度不高,并不能較好地應對金融機構更深程度的混業經營,如銀保混業和證?;鞓I的趨勢。

        (四)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保險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是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一種過渡形式,主要由于該國證券市場不發達,或者由于該國的證券監管權力較為分散。其典型國家是加拿大、哥倫比亞、秘魯。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好處是容易取得范圍經濟和規模。其缺點是難以適應日益加深的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趨勢,由于金融系統性風險多數是在銀行和證券市場形成和傳染,所以這種監管組織架構難以控制銀證混業和證?;鞓I所產生的金融系統性風險。

        (五)不完全統一監管(證券和保險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是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一種過渡形式,主要是由于該國證券或者保險行業不發達。其典型國家是玻利維亞、智利。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好處是容易取得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其缺點同樣是難以適應日益加深的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趨勢。由于金融系統性風險多數是在銀行和證券市場形成和傳染,所以這種監管組織架構難以控制銀證混業和銀保混業所產生的金融系統性風險。

        (六)不完全統一監管(雙峰監管)

        這種監管組織架構是基于邁克爾?泰勒(Michael Taylor)1995年提出“雙峰”(Twin Peaks)模式理論基礎之上的。這種組織架構的特點是成立兩家在職能上相互補充的金融監管機構,一家是針對金融領域里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機構,可稱之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另一家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合規監管的機構,可稱之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雙峰式的金融監管模式可以避免監管職能在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重疊,并解決金融監管目標等方面的矛盾沖突。雙峰監管組織架構的劣勢在于:第一,由于未實現完全統一的監管模式,仍然會存在信息溝通方面的障礙,所以仍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套利;第二,目前雙峰監管主要停留在研究階段,真正付諸實踐的只有荷蘭和澳大利亞兩個國家,且其具體操作也有很大差別,并沒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鑒。

        (七)分業監管(中央銀行不負責監管)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且中央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而不負責金融監管。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國。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優點是監管責任比較清晰,不會產生責任互相推諉的現象,且便于中央銀行獨立的制定和行使貨幣政策,缺點是不適應目前世界各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且無法取得監管的規模效應。

        (八)分業監管(中央銀行負責監管)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但中央銀行除負責貨幣政策外,也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巴西、印度。這種監管組織架構的優點是監管責任比較清晰,不會產生責任互相推諉的現象,且便于中央銀行掌握商業銀行運行的情況,以便及時行使最后貸款人的職責,對問題銀行進行救助。其缺點是不適應目前世界各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且在制定貨幣政策時,無法保持足夠的獨立性,容易導致道德風險。

        三、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史及路徑

        金融監管的歷史起源來自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起點是中央銀行的建立。眾所周知,在中央銀行建立之前,由于貨幣發行權并不集中在國家手中,所以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只能通過稅收來實現,其影響相對較弱。隨著中央銀行的建立,貨幣發行權最終由國家壟斷,國家可以通過改變貨幣供應量來影響經濟,即通過貨幣政策來影響經濟。但一國貨幣供應量的變化受到金本位制的影響,中央銀行對經濟的調控能力隨著金本位制的逐漸瓦解和崩潰而不斷增強。眾所周知,金本位指分為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金匯兌本位制。在金幣本位制下,經濟基本自發運行,中央銀行對經濟的調控能力是最弱的,而在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下,中央銀行對銀行的調控能力逐漸變強。中央銀行通過統一貨幣發行,逐漸具有了發行銀行的職能。商業銀行由于具有天然脆弱性,導致其經常會出現危機。而中央銀行通過行使最后貸款人的職能,間接行使了銀行監管的職能。

        20世紀30年代以前屬于各國金融監管的建立時期,這一時期主要發達國家建立了中央銀行或者銀行監管機構,開始監管商業銀行的經營和運作。當時由于證券業規模發展較小,所以混業經營的風險是有限的和可控制的。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由于管制較嚴,只有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建立了證券和保險監管機構,而一些民族獨立國家建立起了中央銀行。20世紀70-90年代,金融業規模增大的同時,證券、保險市場得到了發展,特別是70年代,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混業經營趨勢開始明顯。證券和保險監管機構開始普遍建立,只有少數國家建立起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21世紀之后,金融業進入全面混業經營階段,此時統一監管組織架構開始盛行,部分國家雖然沒有建立統一監管組織架構,但通過建立金融監管的協調機構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挑戰。

        以上是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一個大致方向和歷史。而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也存在著不同的變遷路徑,上文所列舉的8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也代表了8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類型與路徑。下面列舉如下:

        (一)在中央銀行內實現統一監管

        這樣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有兩種變遷路徑:第一種是正常的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中央銀行內實現統一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墨西哥;第二種是直接由在中央銀行內實現統一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新加坡。

        (二)在中央銀行外實現統一監管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路徑一般是正常的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中央銀行外實現統一監管,即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但中央銀行不包括其中,代表國家是英國。

        (三)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證券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有兩種變遷路徑:第一種是正常的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銀行和證券統一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墨西哥;第二種是直接由中央銀行監管證券業,而沒有證券監管機構的建立過程,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盧森堡。

        (四)不完全統一監管(銀行和保險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程有兩種:第一種是正常的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銀行和保險統一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加拿大;第二種是直接由中央銀行監管保險業,而沒有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過程,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秘魯。

        (五)不完全統一監管(證券和保險統一)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程一般是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證券和保險統一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玻利維亞、智利。

        (六)不完全統一監管(雙峰監管)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程一般是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再到雙峰監管模式,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澳大利亞和荷蘭。

        (七)分業監管(中央銀行不負責監管)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程一般是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然后成立專門的銀行監管機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中國。

        (八)分業監管(中央銀行負責監管)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歷程一般是從中央銀行的建立到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建立,但中央銀行仍然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這種變遷的典型國家是印度和巴西。

        四、結論及啟示

        從各國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的歷程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及啟示:

        (一)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多種多樣,各有優缺點,各國應該根據本國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模式。從上文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統一監管組織架構較為適合金融市場比較發達、混業程度較高的國家,如英國、新加坡等;而分業監管組織架構較為適合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較低、混業程度不高的國家,如中國、印度等;部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做為分業監管組織架構向統一監管組織架構的過渡形式,較為適合部分金融行業混業程度較高或者部分金融行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如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亞。

        (二)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路徑多種多樣,其基本趨勢是:中央銀行?分業監管組織架構?部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或者統一監管組織架構,而中央銀行是否行使監管職能則沒有明顯的規律性,主要看一國政府的意愿。假如政府追求金融監管的規模效應,即保持監管信息溝通的順暢,及時處置金融風險,則中央銀行將會行使監管職能;假如政府害怕金融監管中的利益沖突、聲譽損失及道德風險,則中央銀行不會行使監管職能。

        (三)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呈現發達國家引領,發展中國家追隨模仿的趨勢。由于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主要與該國經濟金融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而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所以,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變遷主要始于發達國家。從歷史來看,無論是中央銀行的建立、證券和保險機構的建立及統一監管組織架構的建立,都源于發達國家。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其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變遷主要處于追隨模仿發達國家的階段。對我國來說,雖然我國經濟總量較大,但由于我國人均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目前還應該實行分業監管組織架構,待經濟進一步發展之后,逐步走向統一監管組織架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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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謝平,蔡浩儀等.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3.

        篇3

        關鍵字:金融服務,集團特點監管

        伴隨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業在組織形式和業務運營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強調規模經濟(即擴大規模導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圍經濟(即擴大生產或經營范圍導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優勢的大型金融企業組織——金融服務集團(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成為金融發展中的熱點。與此同時,這種大型金融組織所提倡的“一站式”(one-stop)多元化服務和多線式一體化機構安排也給各國金融監管帶來亟待消除的困擾。如何實現相應有效的金融監管成了以此熱點為基礎的熱點問題。本文就是從剖析金融服務集團的特點入手,探尋其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一、金融服務集團主要特點剖析

        巴塞爾委員會在其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中,將金融集團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業務,并且至少明顯地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受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監管當局監管的一類企業集團。這種定義雖普適性強但較籠統。從各國金融服務集團的現實情況而言,金融服務集團是指通過產權紐帶或資金結合、人事結合、業務結合等方式所形成的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并具有整體功能的大型金融組織體系。一般而言,金融服務集團總是具有大型化、國際化、業務多元化、管理一體化等特點,具體分析大致在三個方面:

        1.金融服務集團組織結構的一體化特點

        排除隸屬企業的金融服務集團(如GE金融服務集團),現存所有金融服務集團的組織結構集中在三種類型:(1)全能銀行形式的德國模式。其特點為在一個公司實體內實現各種金融業務的完全整合,銀行被法律(《德國銀行業務法》)允許從事包括存款、貸款、貼現、信托、證券、投資、擔保、保險、匯兌、財務、金融租賃等所有的金融業務。全能銀行體現出一體化的業務部門系統,能夠實現完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減少了信息搜尋成本和識別成本,有利于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的實現。(2)銀行母公司形式的英國模式。其特點為母公司從事銀行業務,子公司從事非銀行業務,業務可交叉銷售但銀行與非銀行之間彼此分離,非銀行收入回流銀行母公司。這種模式既可保護銀行不受子公司遭受問題時的影響,又可獲得多樣經營的優勢。但因業務非完全整合在信息共享和協同效應方面有所缺失。(3)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美國模式。其特點為通過獨立的控股公司擁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資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過控股公司實現集團業務的一體化安排。這種模式下銀行與非銀行成為平等的組成,皆受制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雖統領全局但對各子公司的資本投資責任卻是有限的。

        可見,這三種典型的組織結構都是圍繞一體化的機構設置要求進行的,所不同的是一體化程度的差別。其中,全能銀行一體化程度最高,其完全整合的組織構造可以充分實現資本與信息共享,因而在成本方面最具優勢,效率也最有可能實現最高。但它的潛在問題是,一旦某項業務失控,體系內風險傳染也相當迅速,以致銀行整體都脫離不了干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雖在資本和信息共享方面較全能銀行有差距但因業務的各自獨立,相互間風險的影響反而不大。不過在此前提下要想獲得一體化的協同效應,對控股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而對銀行母子公司的形式而言,即便銀行與非銀行業務之間嚴格區分,由于銀行作為母公司故在某項非銀行業務出現問題時所受影響仍然存在。三種形式的一體化結構都在試圖實現通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信息共享得到的協同效應,也似乎都無法回避作為同一個有機整體所應承受的共同風險和壓力。此外,這三種形式的一體化安排多通過兼并或收購來實現,因此,由兼并和收購所帶來的在業務、管理、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差異與問題也對它們的一體化運行及相應的金融監管發生一些影響。

        2.金融服務集團經營戰略的多元化特點

        多元化經營戰略是金融服務集團的必然選擇,它的實現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許多金融服務集團采取兼并或收購具有經營特色的金融機構來完成整合。以美國信孚銀行為例,1980年在其全部的收入來源中有75%是利息收入,而隨著美國金融監管的放松,它開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戰略調整,到1993年它的收入來源中只有25%是利息收入而75%是其他收入。也正是其多元化的業務特色,成為德意志銀行愿意耗資100 多億美元兼并它的理由??梢哉f,一旦金融服務集團的組織結構確立下來,多元化經營戰略就好像嵌入其中的磁石,不斷吸收和篩選符合本集團利益的各種金融業務,最終通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來實現協同效應。

        多元化經營戰略由于兼顧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公司業務等多種業務,而各種金融業務部門的相關利益主體存在結構性差異,因此在各種金融業務的互動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顯著的就是利益沖突。Edwards F.R.(1979)指出,只要存在兩種或更多的利益,在犧牲一個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另一個利益時,就會存在利益沖突??梢?,利益沖突在多元化經營的金融服務集團內有著天然滋生的條件。除此之外,多元化經營戰略還可能帶來經濟勢力的集中。多元化金融集團設有各種金融業務單位或子公司,同時還是企業融資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甚至是企業的控股股東(如德國的全能銀行)。這種經濟金融資源的高度集中,必然使金融監管者和市場競爭者擔心出現勢力集中和壟斷問題。

        3.金融服務集團內部管理的雙層多線式特點

        金融服務集團的內部管理呈現雙層多線式特點,雙層是指集團一級的一體化安排和協調工作以及子公司或分部門一級的利潤管理,多線是指從集團價值獲得的各方面所展開的管理活動,涉及到人力資本整合、基礎設施整合、技術整合。信息整合、風險整合、業務整合及市場拓展和研發等等。雙層多線式管理的目標在于通過形成管理合力,促進集團協同效應的實現,以獲得集團價值的最大增殖。由于金融服務集團結構復雜、業務廣泛且多跨國界經營,實際運營中的雙層多線式管理并不像所描述的那樣清晰。因為集團一方面追求業務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強調集團一體化,這兩者之問存在很難調和的矛盾。比如其所轄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子公司各自處在不同的競爭環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獨特的文化,而金融服務集團所希望獲得的協同效應只有在上述業務之間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和互補性情況下才能實現,這樣的前提下協調起來談何容易?倘若金融服務集團一味強調其所追求的協同效應,那么集團的內部交易就可能經常存在,這無疑會增加集團風險。

        二、金融服務集團的特點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困擾

        金融服務集團的這些特點無疑使其在降低成本、信息共享、分散特定業務風險、擴大利潤來源及增強競爭力方面具有優勢,但大而全的企業形式也的確蘊涵著不少潛在的問題,對金融監管形成困擾。

        1.風險傳染與信譽喪失可能引發“雪球效應”、“多米諾骨牌效應”,威脅金融安全由于金融集團是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多種金融機構組成的有機整體,各組成之間存在有形或無形的聯系,例如商業銀行向集團內部的投資銀行提供證券質押貸款。投資或擔?;顒拥?,在這種組織體制下,如果一種業務部門出現財務問題,喪失償付能力或喪失流動性,可能會傳遞到集團內部其它被監管或不受監管的業務部門,這一過程就是風險傳染。同時,如果金融集團內部的各種金融業務風險不是相互對沖的,各類金融業務風險就可能具有疊加性(例如,商業銀行向集團子公司進行貸款,防止這些公司發生信用風險等)。這種風險的表現特征就是“雪球”效應,例如投資銀行業務發生虧損時,集團公司為保持在金融市場上的信譽或評級,就必須以集團公司其它業務的資金予以援助。而因為金融市場投資者和相關利益主體是將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集團看作是一個整體,而不是將集團內部的各類金融機構視為獨立的個體,即使在集團內部的子公司之間建立了“資金防火墻”,也無法成為市場的“信心防火墻”。因而當集團內部某一部門出現問題,將會導致集團整體的形象、聲譽和信用能力受到損害。風險傳染和信譽喪失的后果可能使集團公司總體償付能力和穩定性的下降,嚴重的甚至會導致破產。而金融業的易傳染性又往往可能導致對一國乃至全球整體金融運行的“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性反應,對金融安全形成巨大威脅。

        2.管理不透明導致的信息不準確,加大了監管依據的搜尋難度

        因為管理系統的龐雜,集團內部子公司和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集團的組織和管理結構的復雜程度,都有可能導致管理透明度下降。不透明管理的金融集團會對金融監管者和那些希望評估集團真實風險狀況的利益主體造成困難。比如集團可能將一些此類部門監管嚴格的業務轉移到其他不受嚴格管制或根木不受制約的部門運作,監管部門所獲的信息使其判斷為零風險,但實際卻存在較大的風險。又比如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團可能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多次使用同一筆資本,常用的形式是交叉持股和各子公司之間相互投資。這樣會導致監管當局在對其資本充足性計算時產生對同筆資本的重復計算,得出不符實際的資本保證結果。

        3.利益沖突導致的風險與資源配置不當,對金融監管的管理力度把握形成壓力

        利益沖突在金融服務集團內的表現可概括為:為支持證券價格,銀行向第三方不謹慎地發放貸款;向商業銀行證券部門,或者是金融集團內部的投資銀行子公司所承銷證券的發行公司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向證券部門直接發放貸款;通過銀行證券部門承銷新的證券彌補不良貸款損失;金融集團內部各部門通過合謀從經濟上鎖定客戶,例如銀行利用與企業的借貸關系向客戶搭配銷售其它金融產品,以提高融資成本或通過不再續定貸款限額要挾企業購買它所承銷的證券;證券部門將未售出的證券打入商業銀行的信托賬戶等等。以上種種表現所導致的風險不僅威脅集團安全也造成資源配置不當,嚴重后果顯而易見。這些問題對金融監管提出極大的挑戰:若管理太死人細,未免有干預微觀金融運營之嫌,但若置之不理,資源利用不當及風險的危害又可能鑄成大禍。

        4.勢力集中對金融監管的分業合作和國際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服務集團由于規模大且跨業務領域或跨國界運營,在一國乃至全球金融運行中都占據重要地位,其所呈現的資源高度集中和勢力強化傾向,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場一體化的當代,似乎更容易操作和實現。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崇尚市場自由、允許混業經營的前提下,對其可能誘發的壟斷和風險傳染,都應充滿警惕。一方面監管在業務、范圍上的放松仍會繼續,另一方面加強各種業務監管的有效合作以獲得對金融服務集團監管信息的整合以及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以避免金融風險的國際間傳染,已成為各國監管當局的共識。

        5.金融監管面臨道德風險強化趨勢的挑戰

        金融服務集團往往因其在金融業中的重要影響,在與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搏弈中會充分運用管理者“太大了不倒閉”(too big to fail )的潛在傾向,為獲取高收益而敢于冒大風險。這種道德風險的強化趨向對金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能夠消除金融服務集團的僥幸心理,既有對其過度冒險的懲處又不致造成對金融穩定的威脅,的確是金融監管的一大挑戰。

        三、針對金融服務集團特點的金融監管設計

        金融服務集團將是21世紀金融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其實施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是一國乃至全球范圍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針對金融服務集團的運營特點,金融監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注意把握。

        1.適時調整監管法律和體制,使其更加適合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

        首先,金融服務集團組織結構的形成最終取決于各個國家允許的業務經營范圍的法律限制,對法律限制的取消應具謹慎態度。比如美國1998年花旗集團的組建是在當時分業體制下鉆法律空子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政府批準時附加苛刻條件要求其在兩年后出售保險公司股份,使其無法實現一站式金融服務。直至1999年《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頒布后,法律徹底拆除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限制,鼓勵“聯合經營”,從而使金融服務集團在美國的合法經營得以實現,花旗集團的聯合經營也才得以追認。其次在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進方面。比如為適應金融機構集團化、綜合化、多元化、全能化發展的需要,英國于1997年10月對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進行了改革,正式建立了“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該機構把原有的對各種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的功能集于一身,對英國境內所有從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業公司實行統一的監管。 1998 年6 月,英國通過了新的《英格蘭銀行法》,從而使英格蘭銀行監管銀行業的職能正式移交給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蘭銀行放棄了其微觀監管的職能,只保留了宏觀經濟的調控職能。英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符合金融發展的實情,促進了英國金融集團的健康發展。

        2.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強調監管的業務合作和國際合作

        因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方法各有特色,分別監管有利于針對性管理,可以把集團成員之間的風險傳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在實踐中,監管很難將其業務監管對象和其他集團成員隔離。因此,在堅持分別監管的基礎上,強調不同業務監管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就十分重要。

        1999年,由巴塞爾銀行委員會、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方形成的聯合論壇,發表了《多樣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提出合作監管中建議設立主要監管機構,以避免傳統監管部門之間搭便車心理造成的某些業務事實上無人監管。文件建議將母公司的監管機構或某主要公司的監管機構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承擔最重要的監管責任。

        又因為金融服務集團常常通過兼并收購實施其跨國戰略,而經濟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也使得各國門戶開放成為必然,因此對金融服務集團的監管已不能簡單歸為國內管理。如何在促進競爭的前提下防止壟斷和防范風險,多國監管的合作亦是不可或缺。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審慎選擇開放秩序的同時,必須針對金融服務集團的跨國經濟特征,注意防止惡意收購和兼并,將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有機結合,構建國際監管合作的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使它們能夠評估市場參與者的真實價值,獲得集團管理者經營狀況的有用信息,預見并防止金融勢力過分集中、防范金融風險的國際擴散。

        3.通過監管機制要求在集團的不同業務部門之間建立“防火墻”以協調利益沖突

        以監管機制控制利益沖突就是通過建立內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墻”等方式,限制經理或股東利用潛在的利益沖突為本利益集團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在集團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銀行等部門之問建立“防火墻”。為了發揮這種“防火墻”的作用,應當建立“防火墻”的法律法規及各種遵從規則和程序,并且要安排相應的遵從監管人員來監管對規則的遵從行動。但是,“防火墻”的門檻不能設得太高,以免失去了聯合經營的“比較利益”。為改善“防火墻”設施的高成本與低效率的問題,可以考慮:一是以資本為基礎進行監管,只允許那些資本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開展新的金融業務;二是通過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對整個金融集團實行“合并監管”。這些措施的實施能夠在大型金融集團經營失敗時,及早得到處理,避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4.對金融服務集團實施針對性的資本充足管理

        一體化的金融服務集團常常出現資本重復計算,從而弱化其實際風險的可能。由于不同業務對資本充足的要求不同,如何確立安全性標準金融服務集團面臨能否統一化要求的難題。有關監管當局和理論界人士先后提出了完全一體化,部分一體化和禁止內部交易等解決辦法。許多監管部門傾向于像對待銀行部門的監管那樣,在一體化基礎上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這就意味著必須將金融集團的所有銀行部門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合并在一起(扣除所有內部交易后的凈財務數據),要求單一的最低償付能力。比如澳大利亞謹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規定金融集團必須滿足資本充足標準,確保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滿足各專業監管機構制定的資本充足標準。同時,不允許在集團內部子公司之間重復利用資本,在計算被監管子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時,必須扣除其它子公司在該子公司的資本權益,以及該被監管子公司可能面臨的損失。由各子公司的實際和名義剩余資本(超出最低資本限額規定的資本)構成的集團自由資本,必須大于零。

        5.監管當局必須要求金融服務集團增力口集團組織管理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金融集團的一個核心風險問題。一般來講,監管者可以通過拒絕批準那些組織結構極其復雜,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的金融服務集團成立,從而防止這一問題的發生。比較好的做法是監管者在批準集團成立的同時,要求集團的子公司必須是一個實體,不能作為“殼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冊。一旦發現這種情況,監管者有權不發放或者撤消這家機構的經營執照。

        6.對金融服務集團內部交易的有效監督

        金融集團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獲得協同效應。但是由于這種聯系非常復雜,它不僅會導致新的風險,也會導致集團不同部門通過內部交易進行風險傳遞和現金的轉移。監管者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擔心主要表現在:資本收入從監管對象不適當地轉移;對集團的償付能力、流動性和子公司的獲利能力等產生負面影響;作為一種對監管的對沖,規避資本或其它監管方面的要求。聯合論壇于1999年12月《集團內部交易和風險控制原則》,提出了5 條監管的指導原則,各國可以作為對內部交易監管的依據。

        7.建立嚴格的金融服務集團退出機制

        為避免金融服務集團強化的道德風險,一國監管體制應在盡可能減少金融服務集團團破產導致的不良影響的前提下,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不能姑息問題和一味援救。

        8.對監管定位進行前瞻性研究,適時進行監管體制由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型

        金融服務集團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務業的進入壁壘不斷下降,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在此情況下,按照既定金融機構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已經很難奏效,由傳統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似乎成為一種趨勢。所謂的功能監管,即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主要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構成和形式)。功能監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預見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稱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監管機構的監管之下,而不是像機構監管那樣只能根據不同的個案作不同的處理。由于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很少發生變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從而能夠靈活地適應不問的制度環境,對于多國監管合作來說也具有特殊的意義。

        四、結論

        篇4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比較;經驗

        一、國際金融監管模式比較

        1.自由開放的監管模式

        世界上對于金融市場幾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行政管制的國家就是美國,美國主要憑借其發達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對金融體系的監管,美國目前正在使用的監管信息系統主要有兩個:全國檢查數據庫系統和銀行機構全國桌面系統。全國檢查數據庫系統屬于美聯儲國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該系統專門服務于監管職能,因此,只有美聯儲的監管人員能夠進入和使用。銀行機構全國桌面系統的最大特點是數據的共享性強,通過一些新的功能設置能有效地增進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同時有助于監管人員對不同機構的同種業務類別和風險特征進行比較分析。

        2.適度約束的監管模式

        英國、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韓國、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屬于這一模式,它們都具有一個共同特征:都是從實行嚴格的金融管制已經過渡到放寬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國金融監管

        在0多年的經濟變革浪潮中,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始終書寫著三國鼎力的鴻篇巨制。面對金融市場的動蕩,被推向風口浪尖的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在改革的壓力下,終于邁出了向“中央集權靠攏的艱難一步。

        新的監管體制改革實現了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的統一。他認為,英國現行的金融體制是在混業經營潮流中樹立起來的,其益處在于能順應當時混業經營潮流,有利于英國金融業在當時的經濟環境中增強國際競爭力;其弊端則是政府放松了管制,“親商變成了放縱,導致金融業敗德行為泛濫,英國也成為僅次于美國的金融危機策源地。英國央行對金融集中監管,有利于及時準確地獲取和反饋信息,避免了多方監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加大監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風險。

        b.日本金融監管

        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側重于事前限制,從而形成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的監管機制,隨著金融監督廳的設立和運營,金融監管將轉變為注重事后監督,以國際統一會計標準和法律規范交易行為促進競爭的機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開、公正的金融市場。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原來均由財政部負責,權利過于集中,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997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金融監督廳設置法》及其相關法案,進行一元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財政部的官方金融檢查部和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以及銀行、證券、保險各局的監督、檢查職能分離出來,統一集中于金融監督廳。其目的是增強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增強風險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3.嚴格管制的監管模式

        這一類國家大多實行外匯金融的嚴格管制,對貿易、非貿易項下的外匯使用都有嚴格的限制和規定,且幾乎毫無例外地實行資本項目下的貨幣不可兌換。這些國家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一般歷史上都經歷了或仍處在資金短缺的階段,金融監管體系較為僵硬,不容易適應國際新情況,相應的配套法律及設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強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國也曾經歷過類似的階段,分析學習這些國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對于我們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匈牙利原來是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在這種經濟體制下經濟資源的分配呈集權狀態,因而整個金融體制以中央計劃為基礎,在金融結構方面,實行大一統的銀行制度。最近幾年,外國資本在匈牙利銀行業的股權已經占到了65%左右,保險部門中外資參與程度達到了90%,70%的投資基金受外資控制。在匈牙利,外資控制金融機構已經完全合法化。這對匈牙利金融監管形成了極大的挑戰,消除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也就變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運用綜合的、有彈性的、有預防的手段進行金融監管,才能適應金融產品創新和機構交叉的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促進金融和經濟有序的發展。所有這些都導致了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規則的變化。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目前國際現行的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有四類:分業經營、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這是中國內地采取的模式。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行為的金融監管必須獲得法律法規的明確界定,以保證金融監管本身能夠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執行,以杜絕隨意性,維護客觀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國普遍缺乏對金融風險的監管措施,監管成本較高。在現行金融監管中,“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它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重外資、輕中資的傾向十分突出。對此,筆者擬提出為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六點建議:

        1.直接組建統一的監管機構,實行功能型監管;

        2.要建立金監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定期會商機制;

        3.要加強金融業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

        5.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杜絕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真空;

        6.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社會公眾的監督,深入開展有關市場規則、金融意識和知識的教育,增強人們的金融風險意識、社會信用觀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動的社會基礎。

        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在歷經25年緩慢發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經開始面臨新的挑戰?,F在提出的成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被接納,仍有待于進一步觀察。但用了25年時間建立起來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還是與我國金融的發展程度和監管的水平相適應的、相符合的。這次的改革,應該會于當初的“一行三會的分離改革和當前的“分久必合一樣,同具“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質量的性質,因為不論結果如果,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高效運行,才是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 趙曉. 英美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經驗與啟示.當代金融.2009

        [2] 李然. 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芻議.金融家.2007

        篇5

        [關鍵詞] 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監管;文獻綜述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近年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發展使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中的不確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風險,對世界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僅出現了對金融機構行為準則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現了對金融當局監管行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從國內外學者所論述的金融監管理論出發,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特點,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理論進行了簡單歸納與評述。

        2 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產生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2.1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

        (1) 國家管轄權理論。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在國家管轄權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核心是國家單獨監管。國家單獨監管源于國際法中國家管轄權中的屬地管轄權,它是指一國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轄權。賀力平(2001)從傳統國別金融監管的角度進行了研究,認為沒有一個國別性的金融當局能單獨對付發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系統風險。

        從本質上說,是各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伴隨這種相互開放而來的金融市場一體化和全球化帶來了轉變國內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和經營行為的需要,以及轉變金融當局監管方式和監管行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與制度變遷理論。建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是金融監管制度變遷的必然結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所有監管主體均不具備改變現狀的能力和動機,金融監管制度在總體上處于均衡狀態。同樣,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監管制度結構發展過程中也是常態,國家單獨監管制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時全球金融監管處于非均衡狀態。根據制度變遷理論,如果能找到一種新的金融監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實現國際金融監管的潛在收益,各行為主體就會推動直至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

        2.2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現實基礎

        Kern Alexander(2003)對國際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證,認為只有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才能防止系統性風險。各國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建立全球協調一致的機制與體系。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競爭并存的背景下,各國監管當局只有選擇長期的合作,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獲得國際金融監管的最優狀態,而統一長效機制是獲得最優監管結果的最好選擇(李麗君,2010)。

        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資源優化配置,但也擴大了危機的傳播范圍,加速了危機的傳導速度。目前,一系列體現世界向國際統一監管方向的努力已經開始,如IMF強調要加強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歐盟已開始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機構還采取了監管團制度(楊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蘇焱(2006)對區域金融合作進行了研究。隨著區域性經濟發展的日趨高漲,作為跟進配套服務的金融領域,同樣也日趨凸現區域性的特點。東南亞金融危機,在本質上說明了在國際化背景下,單個國家的銀行監管法制在日趨擴大的金融活動中的缺陷,凸顯了金融活動國際化和銀行監管國別化之間的矛盾。

        3 國內外學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簡單評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的動蕩,通常都會通過日益通暢的資金渠道迅速傳遞給所有關聯國家。國際金融動蕩及其迅速產生的波及效應,使得任何一個國家,甚至國際金融組織,在市場抗衡中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了維護全球金融安全,促進金融發展,各國和國際金融組織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成為歷史的必然。(潘曉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創建一個擁有超國界監管權力的治理主體――世界金融監管局,并授予其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進行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違約主體的權力。譚艷芝(2009)提出建立一個由雙邊治理機制、多邊治理機制、全球統一治理機制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的國際合作制度,以實現各國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陳欣(2006)認為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應該從規則性監管協調與應對危機的監管協作兩方面著手,在統一監管目標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合作。鐘偉(2000)提出了一個國家監管和國際監管的合作協調框架,他認為在短期應該對國際金融組織進行有效監管,并對跨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在中期則將金融監管區域合作作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微觀基礎;遠期應該全球統一并賬監管。上述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體規則協調或國際合作機制的構建,并沒有把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進行系統的研究。如何圍繞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國際合作這個主題,從構建制度和協調規則兩方面出發,深入探討現有國際的監管合作機制,可能是未來研究的一個方向。

        3.2 證券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證券市場開放給傳統的監管體制帶來嚴峻的挑戰,使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成為現實的必然選擇(蔡佳秋,2008)。國內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文獻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種:

        (1)就證券市場監管合作的某一方面進行研究,如邱永紅(1998)論述了相關國際組織以及世界各國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的法律監管與合作,建議從監管機構、監管依據和監管措施三方面加強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的法律監管。

        (2)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監管與合作的角度展開論述。在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各國證券監管當局不斷加強集中監管力度,強化市場一線監管者的作用,突出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的全面監管以及信息的持續性披露。劉敢生(1997)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現狀、成果及有關理論和實務問題作了初步探討,并從資本充足率、衍生產品、國際清算與結算、多國披露和會計報表等角度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研究。

        (3)從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角度進行研究。在近年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同時,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了與境外監管機構的監管合作與協調。然而我國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與缺陷,亟待改進與完善(邱永紅,2006)。

        上述文獻從證券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幾點局限性:在內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經濟方法,缺乏法學的理論分析,幾乎沒有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也很少有對證券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

        3.3 國際游資的國際監管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游資得到了迅猛發展并對全球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促進國際金融市場和資金吸收國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相關國家乃至全球帶來金融風險。

        李嵬(2009)認為國際游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經常能夠逃避法律的約束和監督,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監管模式,但實踐證明這些監管模式普遍存在監管滯后、監管失衡、監管成本較高等問題;阿根廷、韓國等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短期資本的監管較為嚴格,但由于缺乏監管經驗,監管效果相對有限。

        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表現為國家之間的雙邊監管合作和多邊監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國際金融體系中的金融霸權主義、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響,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舉步維艱。國際合作與協調這種協調性的間接監管必須與國家監管有效結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國際游資法律監管體系(石磊,2007)。

        4 文獻評述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是個全新的課題,上述研究絕大部分都認為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具有其基礎,學者們從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主要機構、主要形式、具體內容、存在的問題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這個問題。但是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針對單個國家的金融監管,而很少涉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這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大部分是從側面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進行研究,對其正面研究則不多見。通過對國內外學者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相關文獻的綜述,個人認為未來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創新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

        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的發展與完善,應充分考慮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響,特別是要結合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新特點、新內容,圍繞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在特殊性、必要性的這一核心理論展開。

        4.2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如何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實踐效果進行實證研究,如何通過數量模型進行模擬與預測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可能發展方向,如何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效結合起來,是值得學者們進行進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與經濟分析相結合

        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理清國際合作的法律關系,利用法學的理論分析,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和研究。

        參考文獻:

        [1]蔡佳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8(12).

        [2]陳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J].法學,2006(3).

        [3]賀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監管理論的創新[J].中國經濟信息,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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