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2:3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共管理活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摘要:公共管理作為當今人類社會活動的一個特殊領域,存在著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因此在公共管理活動中則需要具體的倫理精神來引導,需要用道德意識去引領公共管理活動進行具有公共性、開放性、公平性、服務性等特征的理性管理行為。公共倫理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同時是具有公益至上的公平正義、道德責任的時代精神。隨著我國經濟領域的高速發展以及道德滑坡現象的出現,因此大眾對倫理道德的訴求也越來越大,所以加強我國公共倫理建設已成為我國當前首要任務。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共倫理;公平正義;道德責任
公共倫理是具有時代性的,在當前社會歷史條件下,社會公共生活或者說公共領域都是以公共管理為“主導”;結合公共倫理的背景可以得出現階段的公共倫理所要規范的公共領域也是以公共管理為主體的;大多數學者都認同公共管理是占據著公共倫理所規范對象中的重要地位。因此當今在我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所面臨的一系列的失范問題的形勢下對公共倫理的呼聲也越來越大。
1公共倫理的概述
1.1公共倫理的涵義
公共倫理是以公共理性為核心的社會精神價值趨向,直接決定著社會民眾的道德走向與精神建構。我們可以將公共倫理理解為主要用來規范公共管理活動的倫理范式,是公共管理主體包括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應遵循的道德觀念、道德規范以及對公共管理行為進行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的一個準則體系。張康之教授曾在其《公共管理倫理學》中,運用研究方法的研究技巧提出了統治型、管理型和服務型三種社會治理模式,論述了與三種社會治理模式的相關因素,并指出服務型的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是以倫理為本質的,由此公共倫理是服務型公共管理活動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社會治理模式轉變的必經之路。對公共倫理的概念界定,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見解。普遍的是將公共倫理視為公共管理倫理。持有這種觀點的原因是認為公共倫理學的對象是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內容是研究公共管理的主客體之間的倫理關系及倫理規范問題,即公共管理主客體之間的道德關系。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共倫理是服務型公共管理模式下的一種新型倫理形態,是規范社會公共領域中的基本倫理維度與社會公共行為的一種基本道德準則。所以公共倫理可以說是為公共領域或參與到公共生活的成員所提供的精神服務體系。
1.2正義論視域下的公共倫理
羅爾斯把他的正義論之所以成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羅爾斯明確的表達了,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主體或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政治和經濟制度。羅爾斯所講的正義不同于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強調的社會秩序強調的是人的自由與平等,羅爾斯認為所講的正義原則是體現了由自由、平等以及對公共利益作出的貢獻給予獎賞這三個觀念結合起來的正義。羅爾斯在《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中都強調了一個基本的原則立場,就是“權利優先于善”,它可以說是個十分重要的公共倫理學的原則。我們一般將認為“善”是倫理學的中心概念,因為我們現在的倫理學通常是指規范倫理和美德倫理,前者旨在以獲得人的行為的善的價值而推論出道德規范體系,后者是探討如何獲得善良意志,如何進行涵養,達到心靈的善的狀態,即美德,所以說善是倫理學的中心概念。摩爾的《倫理學原理》曾將善看作是不可定義的,但隨著公共倫理學的發展,善不再是中心概念,只有在“自由平等權利”的引導下才能是正當的,可以說權利是善的前提。若我們真正的能理解羅爾斯《正義論》中提及的權利優先于善,那么我們對公共倫理問題就會更進一步。
2我國公共管理活動中公共倫理失范的原因
近年來,我國為適應國情的變化和提高我黨的執政能力及領導水平,黨和政府已經開展了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建設、價值觀教育活動和反腐倡廉建設,這無疑已經為我國公共倫理建設進行了鋪墊,但依舊存在著各種倫理失范問題有待解決。
2.1制度及體制的不完善
道德倫理失范,我們往往會聯想到的就是制度的設置和體制不合理的問題。公共倫理的失范,我們會認為是缺乏制度及體制的約束或是政府的監督不到位,然而與我們常忽略的制度建設滯后和體制自身問題往往有著密切的關聯。從我國政府的管理模式來看,在當代我國的社會治理體系中,政府習慣了用行政手段來進行管理,從而致使我國忽視了對制度建設的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還處在不夠完善的地步,社會主義法制也并不健全,因為我國的法制建設主要是依賴于政府來進行推進,法律權威在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政府權威,但法治的本質就是要求法律力量要超越政府力量。此外行政體制及市場經濟體制不成熟也是公共倫理失范的原因,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是在曾經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將政府決策、執行、監督職能于一身,很難受到制約及監督,雖然也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變化而改革了行政體制,但目前依舊缺乏具體的制度保障及理論支持。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職能應該是有限的,大部分應交由市場,當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成熟,政府過多的干預,必然導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從而會造成政府的“權”與市場的“錢”相關聯,衍生出權錢交易,尋租現象,產生腐敗等倫理失范的問題。
2.2政府及公職人員自身的“經濟人”特性
一些學者根據經濟人假設,認為政府及公職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價值偏好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訴求。政府及公職人員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行為與身為人民公仆要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產生了沖突,阻礙了我國公共利益的發展與實現,這似乎也可以說是我國政府及公職人員自身的倫理失范問題。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職能是在公共管理活動過程中提供公共服務,但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就是政府高度介入經濟發展,導致政府對經濟利益的高度追求,忽略了要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能。公職人員是政府進行公共管理活動中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不僅是公共服務和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隨著政府與私營部門之間公私合作的越來越多,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不斷相交往往會產生利益沖突,當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時,他們會在自己權利允許范圍內優先考慮自身的利益問題。因為政府及公職人員自身的“經濟人”特性,當公共利益與自身利益發生沖突時,可能會優先考慮自身而忽略了作為人民的公仆應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這也成為我國公共管理活動過程中公共倫理失范問題的原因。
2.3思想道德觀念的影響
認為經濟決定著倫理道德觀念,但文化傳統和價值觀的傳承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對倫理道德的塑形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公共管理活動過程中公共倫理失范問題不僅受傳統的思想文化影響,還與我國當前的文化與道德觀有著關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種思想文化也進行著交融,引起了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在不考慮國情及體制不同的情況下被機械的結合,一些社會成員包括公共管理主體的道德觀念也發生了扭曲,引起了一些公共領域道德與誠信失范等公共倫理失范問題。隨著我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現實利益的追求也在不斷加深我們對物質世界的迷戀,并缺乏一個新的倫理道德觀來對我們的思想道德進行約束,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我國公共倫理建設的發展。
3強化我國公共管理活動中公共倫理建設的對策
3.1加強制度建設,深化體制改革制度與體制
對人們道德觀具有客觀的約束力量,加強公共倫理制度的建設及對相關的體制進行改革,是我國公共倫理的建設的必要保證,對我國公共倫理建設具有強大的促進作用。制度建設要從增強制度的約束力著手,建立一套明確的、完善的規范制度,明確公共管理主體該做什么或不該做什么,樹立正確的倫理道德觀。重點要加快制度建設,同時完善已有制度。此外加強公共倫理的法制建設,除了加強對政府組織及公職人員的倫理立法,更要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規范。在深化體制改革方面,首先要明確政府與市場各自的職責與權限。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明確政府與市場的界限,并加快推進政企分幵,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3.2提升政府及公職人員自身的誠信建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誠信缺失是造成公共倫理失范的關鍵所在,并且已成為我國當前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所以加強誠信建設顯得日益重要。首先是加強政府及公職人員的誠信建設。我國提倡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進行國家治理,因此,政府誠信不僅講法更講德。我們不僅要加強行政立法以規范我國政府的行政行為,還要加強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此外要做到加強對我國政府及公職人員的監督及加強反腐力度,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我們黨在不否定對個人正當利益的正當追求前提下,堅決對不正當行為進行嚴懲,旨在建立一個廉潔自律的好政府。我們政府不僅要做好自身的誠信建設,還要用自身的誠信帶動非政府組織的誠信建設同時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此外,還要加大問責力度,增強行政實踐的責任意識,正確合理的履行責任,對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個人利益等失范行為進行行政問責,以促進政府及公職人員將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所進行的公共倫理建設。
3.3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觀,營造良好的公共倫理建設環境
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就要加強公共管理主體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設及道德素質建設,這對加強公共倫理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加強思想道德文化建設就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多形式的道德實踐活動,弘揚我國優良的傳統美德和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并引導人們提高自身的道德判斷能力。進一步推行廉政思想建設,開展旨在加強公共管理主體廉政思想的教育實踐活動,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在公共管理活動的過程中,堅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價值觀,各項工作都必須堅持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公共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最終目的,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加強道德素質建設主要是在公共管理活動主體的思想上加強其責任意識及公仆意識,同時要樹立“德治”的理念,做到以德修身、以德服眾、以德治國,達到德才兼備。忽略德的重要性必將造成公共倫理的失范問題,通過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觀,營造一個良好的公共倫理建設環境,從而減少我國在公共管理活動中公共倫理失范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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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
物品用途
借用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用物品明細
物品名稱
數量
物品狀況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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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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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出借情況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歸還情況
借出物品已按收條(存根) (編號)所載情況歸還入庫。
城市的發展使得居民對生活品質的追求也逐漸提高。于此同時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來越豐富。政府也逐漸將目光放到了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設與公共資源規劃發展上來,使得公共活動場所的設立逐漸增多。但是,由于公共活動場所的環境十分的復雜,人流量較大,配套的設施也不夠完全,所以在公共場所聚集活動時,往往容易發生突發事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加強和改進公共服務,強化城市公共管理安全是政府在進行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所以要及時的排除一切不穩定的因素,加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一、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
城市的安全是為了給居民提供一個安心的居住環境,也是為和諧社會的建設保駕護航。安全不僅僅是要保證人們的身體不受到傷害,也包括對人的精神狀態的一種保護。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在城市規模化活動的過程當中,發生的一些突發的事件,比如自然災害或者是突發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全事件進行的管理保護工作,使得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娛樂盡可能小的受到影響和威脅,具有一個穩定的外部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就是要以城市公共活動的安全為主體,維護社會的公共治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活動的正常開展,運用各種法律、經濟、管理手段卻最終良好的效果。
二、城市公共活動安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近幾年的情況來看,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時間頻頻發生,所以社會各界對于公共活動的安全重視也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強城市公共活動安全的管理已經成為了大家共同的目標。目前在城市公共活動安全管理當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解決。
首先,就是公民對于公共活動安全的意識問題以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意識問題。公民的安全意識以及公共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意識在很大的程度上決定著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水平。在08年發生的各種特大災害面前,顯示出來我們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部門在安全知識普及,安全教育以及應急處置方面都存在著非常大的問題,公民的安全意識以及心理適應能力都急需提高。
其次,是在日常生活當中缺乏防范意識。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后,人們的目光往往聚集在應急處置和事后的恢復上面,往往忽視了如何在日常的生活中如何加強預防,化解公共活動當中的安全危機。許多公共活動出現安全問題,都是由于在活動開始之前忽略了安全檢查工作,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加以重視。只有加強日常的防范意識,才能夠積極有效的化解安全危機,才能夠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日常管理的機制當中,要對可能發生的危險進行提前的員,這樣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發生何種危機,都能夠及時的解決,提高救援的效率。
最后,是信息導向的錯誤問題。當今的時代是信息多元化的時代,所以信息的準確程度以及信息傳播的速度在很大的程度上決定著安全事故的發展方向。正面的信息有利于社會的輿論導向,使公共安全部門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在發生安全問題時進行有效的防范。目前,許多地區都沒有建立一個權威的信息平臺,發揮不了信息的導向性作用。
三、城市公共活動管理的對策分析
首先,需要我們強化安全意識,將責任落實到主體。一般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都會對有組織的公共活動進行準備并且做好緊急預案。但是對于一些自發性的活動就不會多加的重視,造成時間節點的預判發生錯誤。所以需要政府的相關部門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加強風險方案意識。進行公共活動的公民也應該提前對場地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熟悉場地結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大宣傳教育的普遍程度,可以用實戰演習等方法讓群眾掌握基礎的逃生技能和危機處理方法。可以使用公共設施開辦講座、展覽等等,不斷的強化安全意識。
其次,加強基礎設施的排查,注重實效。盡管信息化建設近幾年來被重視,但是一旦發生險情,無法向群眾傳遞信息進行指揮,做到安全有序的撤離和疏散。所以公共場所的基礎設施不應該將目標僅僅放在現代化上,而是應該注重實用性。對于這些安全設施也要定期的進行排查,防止出現緊急狀況下的失靈現象。在大型的公共場所,一定要預留應急通道,要制定完善的預案細則,健全應急指揮中心的聯動機制,確保信息的及時送達以及人員的及時疏散。
最后,要加強信息的推廣,建立權威的信息平臺。可以使網絡、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和強調重要場所以及重大時間節點的安全防范意識。對于假期的出行指南進行及時的,引導公眾實現合理化的流動,減少高密度人群的聚集活動。對于發生了安全問題,要及時的通過權威平臺真實可靠的信息,避免群眾被錯誤信息誤導,作出不理性的舉動。
四、總結
雖然隨著社會服務的逐漸健全,一些大型的城市已經逐漸形成了多方聯動的緊急安全管理機制,但是不得不說應急預案的體系發展還不是十分的完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對于生活質量追求的提高,精神文化生活更加的豐富多彩,越來越多的自發性公共活動被發起。但是由于不確定性的因素導致許多措施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應對。所以我們必須的平常的生活中防范未然。因此,作為政府的管理者,應該充分的人時代自發性公共活動管理的重要性,要強化安全防范的意識,并且加強安全管理的舉措,不斷的向居民宣傳和推廣應急防范知識,建立有效的安全保衛機制,使得自發性公共活動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