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1: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政資金使用存在的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民政資金 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
近年來,國家對改善民生問題日漸重視,財政支出更多地向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方面傾斜,民政部門在社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顯得至關重要,工作范圍也不斷擴大,而民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工作的重中之重,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在當前新時期的政策背景下,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民政資金,使民政資金真正用以解決民生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民政資金管理的主要舉措
(一)規范化管理
當前階段,民政資金管理趨于規范化,并不斷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地方民政部門必須根據上級專項資金的管理規定,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民政資金專項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救助對象、審批發放程序及監督措施,有效地減少了挪用資金現象,使資金的審批和發放更加規范,社會監督力度加強,實現民政資金的有效管理,步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二)實行銀行統一發放
民政資金的發放管理也逐漸統一起來,首先民政部門根據上報的救助對象名單和相應的補助金額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進入發放程序。民政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統一轉賬,從民政資金賬戶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的個人賬戶,避免了中間環節容易產生的資金挪用現象,提高了資金的運行速度,使各種補助、救濟金及時足數發放到救助對象卡中。
(三)堅持評議、公開、公示原則
當前民政資金的管理基本執行“陽光操作”,即在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時,堅持評議、公開、公示的原則,民眾無異議后再進入審批程序,報民政部門審批后發放救助資金。這種評議原則賦予了民眾對民政資金使用的知情權和決策權,也對救助對象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公開,并通過評議達成合理的救助標準,可以有效避免虛報、冒領等違反資金管理辦法的現象。
(四)實行多元化監督
民政資金管理的監督力度也有所加強,實施多元化、多部門聯合監督。多部門監督包括行政、人大代表、審計、紀檢、民主、社會監督,使民政資金的監督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各類民政資金管理過程中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
改善民生是民政部門的工作目標,而做好民政工作的重點就是對民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民政資金主要用于救助災民、困難戶、殘疾人、孤兒、老年人、乞討人員等,必須保證這些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因此民政資金的發放需要嚴格的管理,避免發放不公、虛假、不及時等問題。雖然國家不斷投入民政資金,加大投資金額以解決民生問題,但并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主要是由于民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中仍存在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調查、審批工作信息不完全
民政資金的救助對象較多,需要對各個對象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審核,登記核實后進行公示,無異議審批后才能進行資金發放工作,工作量較大,程序繁瑣,因此常常有調查的信息不完全、存在差錯等情況發生。造成這種現象的更深層原因是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能共享,使得一些調查結果不真實,真正需要救助的對象并沒有列入救助名單,而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卻得到民政資金救助。這就要求各部門如社保、工商、房產部門做到信息共享,簡化民政部門的調查審批工作,并得到更為準確的信息。
(二)民政工作經費不足
雖然國家投入的民政資金逐年增加,民政部門也有各項專用資金,但開展民政工作的經費卻不足,使民政工作難以順利進行?;A設施、設備等方面,上級沒有專項的資金投入(有限),(地方財政)又難以靠地方財政解決,交通等方面的費用也沒有資金安排,缺少了民政工作的專項資金,不僅使民政工作難以進行,而且也不利于民政工作隊伍的建設與發展,使許多工作做不到位,不能更好地服務民眾、改善民生,也容易出現民政資金的擠占與挪用現象。
(三)資金難以及時足額發放
由于縣級財政收入緊張、資金調度困難等原因,上級民政資金下撥后難以及時足額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中間環節存在擠占、挪用現象,造成資金的拖延支付,使得民政資金無法及時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這不僅制約當地民政事業的發展,還對當地群眾生活產生影響,不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與穩定,也給民政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四)資金使用監督力度不足
當前的民政資金監督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缺乏深層次全面的監督,監督方式較少、力度不足,使得民政資金后期的發放工作出現許多漏洞。一方面,監督工作不夠全面、細致,難以保證每筆資金撥出后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現象;另一方面,監督方式較少,監管力度不足,缺乏外部監督,如網上監督、投訴電話監督等公開的監督渠道和方式,無法得到相應的反饋意見,以進一步改進工作。同時,多元化的監督的實施效果不強,仍需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民政資金監督。
三、強化民政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對策
民政資金有效的管理與合理的使用,是我國改善民生工作的出發點,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也是新時期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基礎。因此,我們必須從當前民政資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問題入手,從細微末節做起,提出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并將對策實施到現實中,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有效管理,使民政資金用到實處,解決民生問題。
(一)深入調查救助對象實際情況
民政工作中對救助對象的信息調查,由于工作量大、程序繁瑣,常有調查的信息不完全、存在差錯等情況發生,同時也會出現信息變動未能及時更改的問題。因此,民政部門需要深入調查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以保證調查工作的準確、真實性。
一方面,民政部門需要調動一部分民政工作人員組成調查組,對民政對象逐戶進行調查,做到每戶必查、每人必查,實現動態管理,不斷完善、更新民政對象的檔案資料。在調查過程中,應深入了解民政對象的家庭成員情況、各成員身體狀況、工作收入情況、住房情況、存款情況等基本情況,并收集民政對象對當前民政工作的意見與建議。收集信息后,指定專門人員對信息進行整理,并錄入電子文檔保存,做到統一管理,無遺漏、準確地記錄救助對象的基本信息。
另一方面,為保證困難戶得到救助,民政部門需要對申請救助的對象進行全面的調查。首先,需要記錄民政對象的自報情況,收集民政對象提供的證明,對其進行基本了解;其次,需要調查其他群眾如左鄰右舍住戶對申請救助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價,從側面掌握其真實信息;最后,要時刻掌握救助對象的動態信息,對受助后仍較為困難的家庭繼續加以救助,保證其基本生活條件,將條件有所提高的家庭的救助金發放給更為需要的困難戶,使民政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最大程度地改善民生。
(二)凈化支出結構,強化支出管理
目前,由于上級沒有專門的資金投入(有限),民政工作的行政經費較為緊張,擠占挪用民政資金的現象普遍存在,使資金無法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難以起到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針對民政資金支出不合理問題,我們亟需凈化支出結構,控制民政資金的支出流向。
首先,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投入的民政資金不斷增加,來源渠道也逐漸增多,因此需要制定較為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建立支出考核指標,以加強對民政資金的管理;其次,應強化經費包干職能,經費分配與事業任務、事業成果、支出收入相掛鉤,不斷凈化支出結構;最后,要建立民政財務效益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使民政工作的各個方面都對提高民政經濟效益承擔完全責任,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必須實行制度化、法制化。
(三)建立專門賬戶發放民政資
為了保障民政資金及時足額地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民政部門應建立專門的賬戶,統一發放管理。建立民政資金專門的財政賬戶后,應把上級撥發和本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都存入財政賬戶,直接由財政專戶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基層財政部門再將資金撥付到同級民政部門,最后由民政部門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統一轉賬,從民政資金賬戶直接轉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整個資金運行中,要進行全面的監督,避免出現擠占挪用現象,也杜絕資金分配的隨意性,使民政資金的發放更為科學、準確,提高資金運行速度,以保證救助對象及時收到足額的救助金。
(四)強化監管,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民政資金的安全健康運行,需要大力度的監管機制作為保障,可以通過多種監管方式,如傳統的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還有新時期更為有效率的電話監督、網絡監督等方式,聯合多部門集中對民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以防止民政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易發生的各類違法違紀現象。因此,民政資金的監管也是整個民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需要民政部門加以高度重視。
1、定期進行全面檢查
民政資金、物品的發放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定期的全面檢查工作,通過賬目檢查、入戶調查等方式,重點檢查民政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有無挪用等違規現象,各項手續是否符合標準等。一旦發現問題,需及時找到原因并糾正,確保救助對象收到資金,保證其基本生活所需,發揮民政資金保障民生的社會作用。
2、多部門協調配合,共同監管資金運行
民政資金工作應深化政務公開,在實行內部監督的同時,也要積極接受來自外部各部門的共同監督,以多元化的監督模式共同監管,保證資金的安全運行。民政部門應每年至少與行政、審計、紀檢、財政等部門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深入檢查,杜絕擠占資金、挪用款項,保證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接受各個監督渠道的反饋意見,對出現的問題積極做出改革,提高資金整體的管理水平。
3、公示審批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在公示審批結果方面,應堅持以公開為原則,將涉及到群眾利益的資金運行過程進行張榜公示,做到政務公開,使民眾對當前階段的民政政策、救助發放程序、救濟對象情況等都有深入了解,將民政工作置于民眾的監督之下,執行“陽光操作”,保證各項工作公開透明,群眾無異議后方可進入下一步工作。
四、結束語
在新時期國家對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視逐漸加強的背景下,民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成為了民政部門工作的焦點所在。雖然資金管理的舉措不斷優化,但仍存在較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將民政資金的管理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完善管理機制,深入調查、及時發放、加強監管,把資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群體上,發揮好民政資金改善民生的社會作用。
參考文獻:
[1]杜來福.鄉鎮民政資金規范管理的制度體系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1(10)
關鍵詞:民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題及措施
民政資金通常由中央財政逐層下撥,由省級與市級來對預算作出安排,并且結合下屬的縣(市或區)政府來配套實施。民政資金一般被用于保證一些特殊性群體的基本生活,例如殘疾群體、孤寡老人群體等等。根據資金的性質并結合實際的工作內容,通常將民政資金分為以下兩大類: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資金與民政專項資金。
一、民政專項資金使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金管理人員的管理觀念較為陳舊
民政部門作為管理國家民政專項資金的最主要部門,部門內部較多領導沒有形成正確、科學的財務管理觀念,對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足夠的認識,目前的管理狀況大多數仍只是停留在“算賬、記賬、報賬”這一些列的日?,嵥樾袨橹?,將資金的管理等同于是一種會計的核算,沒有認識到專項資金管理的價值所在。除了部門內部的領導沒有達成現金的管理理念之外,財務人員對會計核算的應用也頗具局限性,在其日常工作中忽視了財務管理在民政專用資金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大大降低了財務工作的效率。
(二)部分民政部門缺乏對于民政專用資金使用的監督,或者監督不到位
在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過程中,個別民政部門不能夠有效地把控資金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并且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對資金使用過程形成有效的監督,使得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較多明顯的問題。例如領導對于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缺乏應有的敏感度和嚴肅感,認為只要沒有將資金放入私人賬戶,就可以適當地挪用與擠占財政專項資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政事業的發展。再例如,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本來應該有嚴格的資金使用審批途徑,但是實際上,這些審批程序都成為了空談。在領導的壓力之下,這些監督制度往往沒有形成有效的牽制,使得資金被用于其他非民政性、無公益性質的用途,由于救助對象的不準確,專項資金被嚴重浪費,甚至還出現了的現象,違背了財政專項資金用于優撫民生的本意??刂票O督的問題將會嚴重影響民政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民政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不暢,降低了資金使用的效率
民政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不僅存在著上文提到得管理理念和管理體質的問題,也存在著管理方式上的偏差。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上級下達資金指標有所延遲,所以基層的執行部門在撥付資金時會出現跨期或者跨年撥付的情況。或者因上級財政部門與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之間溝通不當,所以不能及時地作出資金申請的方案,因主觀而非客觀原因造成資金的長期滯留,降低了資金使用的及時性,使得其使用效率也有所下降。
(四)民政專項資金使用進程中的會計處理未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執行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各個單位應當根據具體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對于那些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則不得從事資金使用相關的會計核算工作。而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在基層單位,不僅存在著未取得會計資格中的人員充當財務會計工作人員的情況,還存在著一個人同時兼任會計與出納兩個崗位等這些重要職位相容的情況。這就使得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會計監督,例如某些需要領導報批審核的資金劃撥,因未做到不相容職位相分離,所以存在著權利的濫用,造成資金使用的浪費。在資金使用的報銷過程中,要求做到證件、手續齊全,取得的原始憑證要真實完整,在必要時需附有領導的簽字證明與財務負責人的簽字證明。我們常??梢钥吹截斦m椯Y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原始憑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例如原始憑證的日期填寫錯誤、單位名稱不完整或者是經濟業務內容缺失等情況,甚至存在著隨意涂改、挖補的跡象。作為對于資金使用情況的有效核算與記錄,會計工作監督的有效性會直接影響資金使用的效果。
(五)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相關人員專業性水平有所欠缺,亟待進一步提高
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財政部門在下撥款項時沒有做出詳細注明,而承接人員又缺乏一定的專業能力和責任心,未與財政部進行進一步的溝通確認,所以在資金的實際下放過程中,造成了不同性質和用途的財政專項資金被混合使用,偏離??顚S玫脑瓌t??偟脕碚f,全省范圍內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人員呈現出“學歷低、年紀大、缺少專業職稱能力”的情況,使得專項資金的取得和使用均不能達到效益最大化。
二、改善民政專項資金使用問題的具體措施
(一)在專項資金的日常使用管理中,實現分工明確化,注重責任意識的培養
為了確保民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各財政部及其下屬部門在做到分工明確的同時也要注意嚴格落實懲罰政策,注重培養責任意識。根據現行管理體質的要求,各項民政部門的工作都需要下級基層部門到具體實踐與達成,并且資金的落實使用也是由基層部門來完成的,所以基層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責任都十分重大。相關部門有必要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所規定的要求,督促主要的領導層級切實、認真地擔負起所在單位的資金安全運行責任,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分配機制,對資金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對于相應的責任人追究一定的責任。
(二)在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程中,將內部監督與外部檢查有效地結合起來,保證資金使用安全性
各級民政部門應該將內部專項監督與外部經常性監督有效結合起來,外部經常性監督主要包括紀檢委監督、財政局監督與政府審計監督等。同時,還應當將民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貫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各個階段,將事前審核、事中控制與事后反饋三者進行有效結合。對于檢查出來的問題,要積極總結經驗,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三)進一步強化管理團隊的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服務人員的整體素質
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由于財政部門及其下屬基層的部門領導缺乏管理革新思維,并且縱容一些行為的存在,使得目前的資金使用管理出現管理低效的現象。領導層作為整個資金使用管理部門的最核心力量,要改善自身建設,督促其加強自身的廉政管理,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發揮好領導應有的引導和監督作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前文提到的財務人員專業素養較為匱乏,且工作態度與責任心等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為了進一步加強團隊管理,提高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會計核算效率與準確性,有必要對相關的財務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更為專業的培訓,正確處理好工作人員“服從”與“盲從”之間的關系,在看到明顯的違規行為時,不管是領導還是普通員工,都應當公正地加以指出,有效地規避違紀問題的發生,確保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能夠達成。
(四)在資金使用過程中不斷優化民政資金投入結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相關部門在優化民政專項資金投入結構的過程中,要確保國家的財政補助資金能夠切實地落入到相應的使用范圍中去,并且要通過改善投入結構,來進一步豐富民政部門的相應職能,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拓展新的民政業務,來滿足社會的進一步需求。同時,民政部門也有必要建立和進一步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資金籌措機制,動員社會力量,進一步加強民政專項資金的運營能力。
【關鍵詞】民政;專項資金;財務監管;問題;措施
民政資金是國家對保障困難群眾、特殊及弱勢群體的基礎生活而設置的專項資金。因此,民政部門需要管理民政專項資金,有效的保障困難群體的根本利益。切實強化對民政專項資金的財政監管,提高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使其能夠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好的服務于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通過加強民政專項資金財務監管,能夠使專項資金使用更合法和規范,確保每筆資金都能夠用到實處,有利于降低擠占及挪用違紀行為的發生,使民政專項資金有效的發揮其實質性作用。另外,財務部門通過強化對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也能夠參與于管理監督中來,加快財務職能向管理型的轉變。
一、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違規挪用專項資金
在對民政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部分民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利用自已手中的職權來套取專項資金,利用政策漏洞來謊報和冒領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利用各種手段對撫恤金進行截留,從而使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這嚴重違背了專項資金使用的初衷,給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帶來了較大的影響。
2.未進行專款專項核算
在財務監管工作中,專項資金管理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需要嚴格對民政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按計劃發放及對全過程進行專賬核算,嚴格控制其適用范圍和預算。但在實際檢查工作中發現部分民政部門對于民政專項資金并沒有按照計劃進行核算,專項資金存在被占用的情況,專項資金核算中存在其他經費開支項目,從而導致核算不清問題發生。
3.會計核算機制混亂
部分民政單位會計人員由于自身業務水平較低,在對民政專項資金進行核算時往往只簡單的設置一個科目,然后將不同的賬類計入到一個賬面,這就導致各項支出混亂,模糊不清。甚至部分單位年終總結上存在各項專項資金收支和結余核算不清的問題,從而給惡意侵占民政專項資金的行為有了可乘之機。
4.相關部門信息不共享,給民政對象調查、審批帶來一定的困難
民政專項資金涉及對象較多,對審批和調查程序具有較強的要求。特別是城鄉低保資金,需要由工作人員深入到轄區低保對象家中進行調查和審批,對信息進行核實,并在轄區公示無異議后才能報政府審核。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部分調查家庭,即開社保金又領低保金,甚至有車有房的人也領著低保金,這種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相關部門信息不共享從而導致違背民政資金管理原則的問題發生。
二、加強民政專項資金財政監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民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1)??顚S?。對于相關民政部門的領導,需要進一步提高其??顚S玫囊庾R,將民政資金納入到財政專戶中,確保做到??詈怂?。在對具體對象進行發放時,需要嚴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及對象進行發放,避免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問題發生,嚴格懲處擠占及挪用民政專項資金來的現象。
(2)加強對日常賬務處理的管理。做好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的管理工作,嚴格審核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確保審核程序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于會計憑證保管人及具體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強化日常賬務處理的管理工作。
(3)集體審批。所有民政專項資金分配由相關業務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見和依據,與計財部門會商,經領導班子集體開會研究決定,并做好會議記錄備查。
(4)公示透明。在發放救災、低保等款物時要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時段、救助數量的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設立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專賬、建立救助款物發放臺賬和花名冊,以備核查。
2.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檢查機制
在民政部門做好自查、聘請行風社會監督員的基礎上,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加大對民政專項資金的專項檢查力度。
(1)擴大監督檢查的覆蓋面。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每年要組織三至五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檢查面不小于下撥資金總額的50%,專項資金種類做到“全覆蓋”,并將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2)加大對專款專用的檢查力度。需要加強對民政部門民政專項資金的及時足額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嚴格查處擠占、挪用及擴大支出范圍的現象,確保民政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進一步健全相關制度,確保資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完善民政資金的使用監督循環機制。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流動情況是民政財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進一步對民政資金使用監督循環機制進行完善,確保預算、執行、支付、決算及績效評價等環節能夠做到環環相扣,確保預算的合理性、執行的規范性、支付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決算分析的適時性、績效評價的有效性,使資金的在流運過程中處于封閉式的流程中循環,確保資金能夠得到合理的使用。
3.加大監管懲處力度
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懲處機制,加大監管懲處力度,對于民政專項資金違規使用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在民政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要做好跟蹤調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糾正。對于存在的重要問題,在沒有處理妥當之前需要停止撥款。同時,還要定期不定期加強對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運作賬面的審查工作,使責任能夠及時劃分。
誤區之一:重視財政資金的監督,忽視社會性公共資金的監督應急財政監督是對應急財政性資金的監督,而應急財政性資金不僅包括來自政府的財政資金,而且包括其他社會性公共資金。其中,財政資金既包括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和安排的資金,也包括其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間接安排的資金;社會性公共資金則主要是社會各界捐贈給相關災害或應急事項的資金。長期以來,應急財政監督比較重視財政資金的監督,而對其他社會性公共資金的監督比較薄弱。較為重視財政資金的監督,一是由于在應急財政性資金中屬于政府的財政資金比重較高,二是由于對體制內資金的監管成本相對較低。但隨著2008年5.12地震后大量社會捐贈資金的涌現,我國對社會性公共資金的監督需求也不斷增加。社會性公共資金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捐贈給紅十字會及相關事業單位的公共資金,二是捐贈給第三方公益機構(NGO)的公共資金。目前,我國對前者所接受的應急性公共資金按照一般財政資金的方式進行監督,而缺乏對后者所募集或接受的應急性公共資金的監督,僅有小部分比較規范的第三方公益機構自行組織或聘請社會監督機構進行相關監督。
誤區之二:重視監督應急財政性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忽視監督資金的籌集和分配應急財政監督是對財政資金籌集、分配、撥付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但從現實來看,我國目前較為重視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而較為忽視資金籌集和分配的監督。無論是重大自然災害還是重大公共危機的應急,監督機構重點關注的是資金如何及時撥付到相關機構(如下級財政、民政機構),重點關注的是資金是否使用到應急事項及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毋庸置疑的是,應急財政監督必須嚴格監督應急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到位,需要大幅度降低資金的滯留和沉淀;必須嚴格監督應急資金是否存在挪用和貪污,其使用是否合法、合規及有效。但如果沒有應急財政資金的有效籌集和分配,就談不上撥付和使用。
應急財政監督是全過程監督,而不是僅對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應急財政性資金的籌集和分配尚缺乏規范化的制度保障。按照我國現有的財政管理制度,應急財政資金在財政預備費中安排,但總體來看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預備費計提都存在相對不足的問題,從而使應急財政資金的籌集缺乏應有的保障。同時,在缺乏較為完善的災害統計背景下,應急財政資金的分配更多是憑經驗辦事,沒有科學有效的依據。對于應急社會性資金而言,我國尚缺乏完善的社會捐贈制度,對災害等應急事項捐贈相關的政策配套不齊備,從而導致社會性資金的籌集相對比較困難。實際上,近兩年來紅十字會捐贈所遭遇的尷尬局面從側面反映了應急社會性資金在籌集和分配方面的困境。由此可見,加強應急財政性資金籌集和分配的監督,保證足額籌集應急財政性資金,并在此基礎上合理有效地的分配相關資金,對于實現應急事項的平穩處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誤區之三:重視監督應急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忽視監督資金使用的有效性應急財政監督指向的是資金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但是現有財政監督機構較為重視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資金使用的有效性關注不夠。現有財政監督對應急資金的監督,重點是應急財政性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和使用是否符合程序性的要求,是否違背現有財經政策及紀律,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的問題,是否存在的行為。
應該說,資金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是應急財政監督的重要內容,但資金使用是否有效卻關系著應急財政性資金的命運;如果應急財政性資金不能應急,那么它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應急財政監督如果不監督資金使用的有效性,不關心其發揮了多大的作用,那么這種監督又有多少實質性的意義呢?在財政管理開始重視支出績效、審計監督開始強調績效審計的背景下,財政監督如果不重視應急財政性資金的有效性,不重視相關資金的績效,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因此,應急財政監督在強調資金合法性、合規性監督的同時,必須重視資金運行的有效性,必須平衡資金的程序性與效率性之間的矛盾。
我縣密切關心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在2007年民政專項支共支出4178.81萬元,為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使人民群眾能夠安居樂業,社會能夠保持安定團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作出了有力的保障。但在下撥使用過程中也發現存在著不少問題,市、縣一級的民政資金在下撥時基本都能與財政聯合發文,做到??顚S?,可下撥到各鄉鎮街道后就發現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違規使用民政專項資金的情況存在。
一、鄉鎮民政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春荒、冬令、雪災和臺風等救災資金沒有及時、足額發放,存在滯留移用現象
原因存在較多,由于部分鄉鎮不夠重視,認為民政專項資金資助金額小、涉及對象又廣,工作做起來太繁瑣,所以對下撥的民政資金沒有及時下發;有些則是由于鄉鎮在核災時不夠慎重,預估著向上級部門申報,真的等到救災資金下撥時卻苦于沒有救災對象而無法下撥導致該資金滯留在鄉鎮街道一級無法按正常途徑下撥,還有些鄉鎮則不管受災情況輕重造成撒胡椒面人人有份的局面,其中某村的村民最多的分到53元,最少的分到26.5元,讓救災資金失去了其應有的救災目的。
(二)部分鄉鎮的低保資金、五保資金和物價補貼的發放工作沒有實行社會化發放,有部分還存在嚴重的村干部一人代領數人救助資金的現象
現在大部分鄉鎮做得比較到位,低保金、物價補貼和醫療救助資金基本上都通過銀行系統發放(除特殊情況除外),但也有的鄉鎮,連補助人數眾多一季度發一次的農村低保金(達900人左右)居然也采用手工造冊,并使用現金進行發放,有的鄉鎮街道財務也抱怨工作量大,一不小心要搞錯,責任重大背不起。有些資金還由于救助對象不及時去領取,導致資金冗余在鄉鎮街道賬戶中,這樣一來在財務及資金管理方面極易出現漏洞,導致對低保資金和救濟資金的使用監管不力。
(三)農村敬老院建設資金存在滯留、截留現象
有些地區的鄉鎮街道在爭取上級部門的資金補助時挖空心思地想補助名目,借敬老院建設補助名義爭取到了資金,可等上級部門下撥專項補助款后,卻只下撥一部分專項資金給敬老院用于基本建設,有些甚至全部不予下撥,將資金截留在了鄉鎮街道。
(四)鄉鎮街道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落實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導致每年的醫療救助財政指標的結余,救助金額比例有些地區甚至實際只達到預算安排金額的三分之一
究其原因,有以下二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宣傳的普及面不廣,老百姓不熟悉國家的醫療救助政策或不知道該醫療救助政策的存在,無從問起,也不清楚如何報銷及報銷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鄉鎮的民政助理員年齡偏大或工作積極性差,業務知識不熟悉,本身的文化素質不高(如電腦不會熟練運用),怕麻煩想偷懶等因素存在;還有就是存在救助比例不夠大,力度不足,救助上限設定的太低等原因的存在。導致了醫療救助一方面是財政指標年年結余用不完;另一方面則是依然發生著如低保類的弱勢群體由于沒錢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因醫治不及時只能等死的現象時有發生。
針對上述存在的種種問題,我縣雖然基本上已經都整改到位。但今后應該如何加強對鄉鎮使用民政專項資金規范管理,確保民政專項資金廉潔高效使用,充分發揮民政專項資金“及時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人認為應該從“以民為本,執政為民”的目的出發,著重從幾方面對民政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嚴格管理,規范使用
民政專項資金專用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力大,各鄉鎮(辦事處)民政辦要重視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夯實基礎工作,堅持??顚S迷瓌t,嚴把民政專項資金支出關。首先,應將各類民政專項資金全部建立資金專戶,??顚S茫忾]運行,同時要求各民政救助對象在信用社進行設卡,把所有的低保金和救助金(如臺風救濟金、春荒救濟金等等)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各鄉鎮提供的經過民政部門審批的救助名單把救濟金直接打入卡內通過信用社進行發放,救濟名單要登記造冊,完善各項申領報批手續,確保各項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人,這樣就可以杜絕截留、挪用、克扣民政資金現象的發生。其次,對救濟對象的審核,各鄉鎮要采取救濟前預審、報縣民政部門審批;救濟后要采取存錄檔案,發放清單報民政部門存查。民政業務部門平時在救濟金發放下去后,也要經常定期不定期地對各鄉鎮進行抽查到戶,檢查各鄉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資金使用是否規范,資金是否足額發放,以便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再次,對春荒、冬令、臺風等時效性強的資金,必須嚴格要求各鄉鎮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各民政對象進行救助,確保民政救助資金的及時雨效應。
三、大力宣傳,增強認識
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宣傳是首要任務。宣傳一定要到位,只有通過大力、到位的宣傳,才能讓所有的老百姓都熟悉國家政策,清楚操作流程,對民政資金進行社會公眾的監督,讓資金的使用實行公開、陽光操作。在具體操作面上,平時要經常在報紙上對民政專項政策進行宣傳報道,方法可以多樣化,既可以用通告的形式,也可以用問答連載的方式在報紙上進行廣泛的宣傳。一有新的民政政策出現,作為民政部門應該馬上在電視、報紙上進行大力詳細的宣傳報道,讓所有的老百姓都明白與已相關的切身利益。這樣一來,如醫療救助的財政指標年年結余,弱勢群體由于沒錢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因醫治不及時只能等死的現象就會在我們身邊少發生或不發生。如前幾年,我縣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130萬元,在各鄉鎮的每個村里均設上規格統一的村務公開欄,使村民通過村務公開欄能一目了然地知道村里所有的事務及相關的國家政策,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也可以借助這一民主平臺對具體的救助情況進行及時的公示讓社會大眾來監督管理,如對農村低保戶、五保戶審批名單;對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名單;春節期間困難群眾需進行慰問的名單;臺風、冬令、春荒受災群眾的慰問名單等均可以進行公開、透明操作;定期張榜公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公眾和媒體的作用,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讓社會公眾積極共同地參與民政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讓部分想優親厚友、講人情、講關系者心存畏懼,民政專項資金才能真正達到為民作政的效應。
四、加強培訓,及時指導
(一)從思想上加以充分認識
現任各鄉鎮民政助理員年紀均有點偏大,實際指導工作做得好,但要借助于現代化設備如計算機來輔助做好民政工作卻比較困難,各民政局在前幾年也專門為各鄉鎮的民政助理員配備了電腦、打印機和數碼相機(專為核災使用),目的就是能讓民政助理員更好地做好民政工作。有的民政助理員還好些,可有的民政助理員自認年齡已大,工作不了幾年就可退休,也不想再學了,電腦要么成為擺設,要么就被他人占用。其實民政這項工作因其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力大,工作必需認真細致,如每月一批的臨時救濟就可以借助計算機進行核實控制,防止形成重復救助。各民政局的業務科室也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對各鄉鎮的民政助理員組織培訓會議進行業務指導,一有新的民政專項政策國家進行發文,馬上要組織民政助理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文件講解和實際操作程序讓民政助理員明白其具體操作方法,平時與各鎮鄉(街道)分管領導、民政助理員、財會人員平時要多加強聯系、進行座談,使之明確民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的管理和使用原則,從思想上提高鄉鎮(街道)干部加強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重要性的認識。
(二)從業務上加以深入到位
各鄉鎮民政助理員對民政救助對象要實行動態管理,應及時把符合條件的對象列入救助隊伍;那些生活條件已經好轉,不再符合救助范圍的救助對象應予以剔除,防止鄉鎮民政助理員做老好人現象。要想杜絕上述現象發生,首先,民政助理員必須要抱著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精神,對民政對象進行摸底排查核實工作,采取調查走訪和逐戶核查相結合的方法,真正摸清情況,把屬于民政資金救助范圍的民政對象做到無一遺漏、無一虛報。其次,民政救助對象的名單及金額一定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操作,對經過各村村委會和民政助理員審核通過符合救助范圍的民政對象要在各村的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張榜公布,并在上面注明投訴電話、聯系人,在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有投訴電話或有疑問發現,民政助理員要馬上進行仔細核實,查清事實,把民政專項資金落實到真正需要救助的民政對象身上,發揮民政資金的救助效應。
(三)在能力上要加強提升
要積極鼓勵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熱情高漲的年青干部加入民政建設隊伍,輸入新鮮血液,逐步改變年齡結構現狀,打造一支全新的民政隊伍。
五、強化責任,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