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務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新形勢下,中國稅收環境的變化推進了中國稅務工作法制化的進程,也對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诖?,筆者所在團隊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對廣西地稅系統部分市局執法人員隨機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稅務執法人員法律素質的方法和途徑。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20份,有效回收問卷114份,有效回收率為95.0%。
一、對問卷調查結果的分析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法治理念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樹立法治理念,要求稅務執法人員謹遵法律原則和法律目標去把握稅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確處理稅務執法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從調查的總體情況看,62.7%的受訪者對法律理念有了正確的認識,但仍有37.3%的受訪者顯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狀況。分項調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廣西國稅執法人員法治理念潛在認同度調查
法治理念內容 潛在認同數 潛在認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獨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義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訪者對于上述五項法治理念的內容中,對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獨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顯示了高度的潛在認同感,潛在認同度均在90%以上。而對于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義理念則顯示潛在認同度較低。
第二,稅務執法人員稅務執法能力知識現狀。
稅務執法人員的稅務執法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關鍵環節能否有效運作、國家經濟體制發展的穩定和發展以及稅法主體權利的維護。我們的調查活動針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知識,從以下幾個內容展開調查:
對于行政法基本理論的法律知識內容,71.9%的受訪者的掌握熟練,25.8%的受訪者的認識則較為模糊,2.3%的受訪者掌握較差。
對于稅務行政處罰知識的掌握程度喜憂參半,受訪者部分知識掌握得很熟練,而部分則不然:114名受訪者中,只有不到半數(45.6%)對稅務行政處罰體系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理解和掌握。
對于稅務行政強制方面的法律知識,絕大多數受訪者掌握知識的程度并不系統。大多數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訪者中,有102人知曉在行政強制當中稅務執法人員應有的權力和職責,但僅有14人明確知曉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所擁有的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復議方面的法律知識,僅有40.4%的受訪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確理解,結果有些差強人意。例如:當被問及“某次稅務稽查活動中,行政相對人乙打傷了稽查人員甲,公安機關認定以乙“妨礙公務”,對乙處200元罰款。甲認為處罰過輕,該如何做?”時,有76.4%的受訪者選擇了“甲對乙受到的處罰決定可先申請行政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笔獠恢?,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對乙的處罰,甲既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權利。
對于稅務行政許可方面的法律知識,114名受訪者當中,有112名知曉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條文,但在一些稅務行政許可實務當中出現的問題處理上,僅有13.2%能夠給出正確且完滿的處理方式。
第三,納稅執法人員對稅法相關程序了解情況。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調查結果所顯示,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制潛在認同度中并不太重視“程序的正義性”。本次調查中,共有8道問題涉及到了稅法程序,受訪者回答正確的概率分別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訪者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應一律公開?!边@部分受訪者忽略了另外兩個不能公開的情形,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由此可見,我們的執法者在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上,理論功底不夠扎實,對于相關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夠全面。
綜上所述,此次調查暴露出目前廣西地稅系統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存在著法律知識掌握不系統,執法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
二、調研樣本中發現的問題分析
課題組在通過問卷調查,統計分析,梳理出問題后,進一步針對問題,召開小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深入調研,探究問題原因,歸納如下: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更新遲滯。
30多年來,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帶來的是稅收執法理念的重大轉變:由“治民”轉向“治權”、由單純維護國家利益轉向國家個人利益兼顧,由事實上的計劃管理轉向法定程序化的公開管理,由“人管人”轉向“制度管人”,由權利本位轉向社會責任本位等等。然而,稅務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更新表現出了滯后現象。長久以來,他們保有著適應原先制度的執法思維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現為:認為“執法”即“”;認為“執法”即“執權”和“管人”;認為“執法”即單純的職業;認為“執法”即“利己”和“實用”。在我們的調查中,調查對象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證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趨復雜的稅收執法環境。
隨著中國社會大發展時期的到來,稅務執法人員所面臨的稅務執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且日趨復雜,諸如稅務法律體系愈發龐雜,造成一些稅務執法人員進行稅務執法過程當中,面對執法沖突、執法依據等具體的法律問題,難以快速準確地找到解決辦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駕于稅收法律之上,造成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等,使很多稅務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第三,稅務執法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依法治稅”還需要一支法制觀念強、稅收業務精的執法隊伍。而當今稅務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極大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形成。稅務執法人員雖對稅收基本知識掌握熟練,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和系統的法律知識,時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規的現象,更無法融會貫通地運用法律理念去處理稅收執法事物。對此,大多稅收單位采用的是擴大人員編制的外延式方案來緩解稅收人員執法能力低下問題,但治標不治本。內源性的問題還需內源性的改革來解決,提高現有稅收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挖掘內部潛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訓機制亟待完善。
在調查中,許多基層稅務執法人員都迫切希望能夠得到及時有用的法律知識培訓,更新陳舊觀念,掌握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時展。
三、建立和完善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廣西地稅系統執法隊伍的法律素質,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稅務本系統的法律培訓管理考核機制。完備的培訓管理考核機制應分為培訓、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塊: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訓機制,全面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開展應用培訓,關鍵在于講求培訓的實效性。在培訓內容上,應依據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訓對象上,應按照文化基礎、專業、特長等,將受訓對象加以區分,以提高培訓效率。在培訓時長設計上,應根據培訓對象的法律素質高低不同分為長期、中期和短期培訓。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養,使其在整個執法隊伍當中起到先鋒帶頭作用。結合工作實際,重點選擇部分有培養潛力的人才,送至政法類院校進修,切實提高其法律素養。學成后,可安排至稅收執法部門的重要崗位,做好稅收執法當中的法務工作,甚至是領導崗位。
第二,實施專業化執法資格能級管理,促進執法人員自我促進和提高。
將執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個級別,以該標準作為執法人員業績評定考核的綜合指標之一。稅務執法人員須通過業務考試和綜合業績考核等方式來獲取級別。此種能及管理方式實為一種激勵競爭機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通過努力工作和涉獵稅收法律知識,達到理想的執法資格級別,從而晉升到較高的職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認真努力,不及時更新法律知識,出現錯誤執法的人員,可能會被降低級別,進而可能帶來的是降級減薪。這樣,動力與壓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責任意識,在法律學習當中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一股愛崗敬業的良好風氣。
第三,嚴格執法責任追究,敦促稅務執法人員不斷提高法律素質。
通過制度的約束,嚴肅執法紀律,嚴格追究錯誤執法行為。從以下四方面監督稅務人員執法狀況,對存在執法錯誤的人員予以在經濟、紀律、行政上的處理,必要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促使稅務人員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素質:
一是合理設置崗位。合理設定執法崗位,采取“一權多崗”的設置,使一個權力達到“分權制約”的效果,實現執法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
二是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崗位體系。每一個崗位的工作標準和職責權限都應該根據案件數量、執法效果、群眾滿意度等指標進行標準化構建,科學設置崗位職責。
三是強調責任追究制度,嚴格遵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制定責任追究措施,通過扣發崗位津貼、降低執法資格能級、取消執法資格以及紀律行政處分等方式,約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四是科學監控和整體把握。對每個崗位及個人的工作情況,稅務領導干部應心中有數,及時掌握各執法崗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質量,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問題,最大限度消除執法隱患,避免因執法錯誤造成的重大損失。
四、小結
關鍵詞:稅務稽查;執法;法治
稅務稽查本身是一項法制性非常強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法制意識欠缺,稅務稽查執法行為距離有法必依還有一定的差距,從而導致稅務稽查公正性以及權威性受到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法制建設目標的時代背景之下,對于納稅征管機構來說,需要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全面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行為規范性,從而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重要作用。
一、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必要性
稅務稽查是指我國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依法納稅情況進行對于監督檢查,稅務稽查包括專案稽查、日常稽查以及專案稽查三大類,稅務稽查在維護納稅秩序、促進依法納稅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決定了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升執法公正性
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對于提升執法公正性具有提升作用,維護好稅法的權威性以及公正性是稅務機關稅務稽查中必須要注意的關鍵問題。法律從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納稅人都必須要遵守稅法規定,而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目前稅務稽查執法的不規范對于執法的公正性帶來了很大的損害,這使得稅法產生了區別對待的問題,因此需要以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為契機,來全面的提升執法公正性。
2.改善執法機構形象
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規范對于稅務執法機構形象的改善具有重要租用,稅務稽查行為的隨意對于執法機構的形象是一個傷害,使得公眾對于稅務機關的信任直線下降,并給社會誠信征稅的氛圍帶來了影響。稅務稽查人員代表著執法機構的形象,通過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可以給廣大納稅人傳達一個公平政治、嚴格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從而為誠信社會氛圍的營造貢獻更多正能量。
3.杜絕各種權利尋租
稅務稽查執法行為規范對于減少稅源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稅務稽查的行為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必然就會給權力尋租的產生提供了溫床,從而帶來稅源的大量流失,同時更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鑒于上述分析,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營造一個更加公平納稅環境。
二、稅務稽查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之所以要對稅務稽查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很大原因在于當前稅務稽查執法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稅務稽查執法行為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
1. 法律意識以及知識欠缺
目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意識以及知識方面還存在很多的欠缺,對于稅務稽查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加上在具體執法中存在人情大于法治普遍問題,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稅務稽查違規行為。稅務機關對于稅務稽查法律法規方面培訓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沒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在員工法治培訓方面重視不足,投入有限,工作人員法制方面培訓機會很少,從而導致員工缺少稅務稽查方面相關法律知識。具體到稅務機關個體員工層面來說,員工在稅務稽查法規的學習方面自覺性不足,這些原因導致了員工法律意識以及知識的不足,并成為了稅務稽查執法行為不規范的導火索。
2. 稽查執法不夠公開透明
目前稅務稽查執法行為不夠公開透明,稅務機關以及被稽查對象在稽查工作開展方面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的不公開以及不透明很容易導致被稽查對象對于這一工作的開展存在很大的抵觸心理,并對于稅務稽查結果不認可,從而容易引起一些沖突和糾紛,不僅僅給稅務機關帶來了法律風險,同時更可能會損害到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方面,沒有做到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將稽查內容、稽查流程等告知納稅人,從而給一些稅務人員稅務稽查行為不規范創造了條件。
3. 稽查執法存在權利尋租
稅務機關當前稅務稽查執法存在的權利尋租問題也比較嚴重,很多稅務人員在具體稅務稽查中,面對被稽查人員的尋租行為自制力不夠,沒有表現出來應有的職業操守,從而帶來了稅務稽查實質上的違法行為。稅務稽查執法中的權利尋租帶來了被稽查企業的偷稅漏稅,對于那些沒有偷稅漏稅的企業來說是一個不公平,久而久之必然會導致稅法權威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而導致稅務稽查權力尋租的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沒有響應的責任追究機制,稅務機關人員沒有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而付出應有的代價。
三、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具體策略
針對當前稅務稽查執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需要稅務機構給予高度重視,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重點是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 積極學習法律制度
要想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關鍵就是要從執法人員法律素養提升著手,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稅務稽查人員法律知識、素養的培訓,通過強化培訓較好的解決稅務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在法律知識培訓工作開展中,稅務機關需要做足預算,制定出來形式以及內容都比較合適的培訓講座,全面提升培訓效果。另外就是稅務機關要注意構建學習型組織,以學習型組織為載體來讓執法人員形成自覺學習的理念,主動的去學習稅務稽查法律知識,并利用這些知識來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開展,從而確保這一工作的合法性。
2. 陽光開展稽查執法
稅務機關要加強陽光執法活動的推進,提升這一工作的透明性,減少因為不透明而出現稅務稽查行為不合規的行為。稅務機關要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將稅務稽查所依據的條款,稅務稽查內容以及稅務稽查流程、稅務稽查結果等內容都要告知廣大納稅人,讓納稅人做到心中有數。陽光稅務稽查執法要求稅務機關建立起來合適執法機制,設置稽查人員權力制衡機制,明確相關人員的稽查職責,稽查中要與被稽查對象進行充分的溝通,實現各種信息的無障礙流通。
3.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稅務機關稅務稽查執法要建立起來配套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稅務稽查中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要敢于追責,提升責罰力度,讓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開展中心中能夠有一個約束,在做出違規行為之前能夠充分考慮到可能受的責罰,從而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面對各種權力尋租行為,能夠果斷說不,從而確保稅務稽查工作的權威性,促進稅務稽查效果的提升。
總之,目前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規范是刻不容緩,在目前經濟增速放緩帶來稅收增長乏力的情況之下,我國要借助于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規范來減少各種偷稅漏稅的情況。同時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規范也是我國依法治國的現實要求,未來我國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稅務稽查執法行為規范,綜合從法治意識提升、陽關執法開展以及責任追究等幾個方面著手,全面提升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規范性。(作者單位:華僑大學)
參考文獻:
[1]王姣.淺析我國稅務稽查執法現狀及風險防范[J].經濟視野,2014年4期.
關鍵詞:新稅法;企業稅務籌劃;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性
所謂企業稅務籌劃,是指在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背景下,遵照企業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合理高效的稅務籌劃方案,從而保證企業稅務負擔的正?;l展。由此可見,稅務籌劃需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前提條件,一旦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產生了變化,企業稅務籌劃就要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善。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稅務籌劃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內部聯系客觀決定了企業要與時俱進,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據新稅法的相關內容,企業征稅內容出現了很大的調整。企業應該以降低稅務負擔,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探析作為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積極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以實現合理的避稅。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稅務籌劃意識不強,缺乏深刻的認識
結合調查和訪談,我們發現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僅難以準確的界定偷稅、漏稅和稅務籌劃之間的關系,而且對于新稅法的新內容也沒有透徹的認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往往沿襲舊有的稅務籌劃方案,這顯然與現階段的市場環境不相符合,也與國家稅收精神不吻合的,難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緩解。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難以做到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同步,勢必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制約因素。
(二)稅務籌劃能力低下,缺乏競爭的意識
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有著很關鍵性的作用。但是現實中,企業忽視稅務籌劃環節,整體稅務籌劃能力低下,財務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難以滿足新稅法的要求,也就難以在企業稅務負擔減輕和經濟效益提高上發揮作用。或者企業稅務籌劃工作開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視了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使得其綜合素質低下,難以在稅務籌劃過程中結合企業自身企業特點,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業忽視稅務籌劃,企業財務人員得過且過,缺乏競爭意識,以傳統的方式去處理各項稅務工作,使得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稅務籌劃體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稅務籌劃體系,將有利于提高企業稅務籌劃能力,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環節,保證稅務籌劃效果的實現。但是結合現實情況,部分企業在稅務籌劃體系建設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稅務籌劃體系難以健全。其主要表現在:其一,稅務籌劃的目的觀念不強,從理論上來講,稅務籌劃是一項目的性和整體性的工作。而現實是部分企業忽視稅收籌劃要符合生產經營現狀,忽視成本收益探析,導致稅務籌劃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稅務籌劃的時間性,稅務籌劃屬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現實是各項經濟行為結束之后,才開展稅務籌劃,使得稅務籌劃失去了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三,稅務籌劃的方式單一,難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由于自身企業稅務籌劃經驗不足,就忽視自身行業特點,擅自借鑒別人的經驗,使得其難以適應新稅法的要求;其四,稅務籌劃的聯系性不強,忽視了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導致征管流程復雜化。
三、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策略
(一)不斷強化學習和培訓,提高稅務規劃意識
作為納稅人的企業,應該高度重視新稅法的貫徹執行,這是尊重法律法規,完成社會責任的表現形式,同樣是企業緩解稅務負擔,實現經濟效益的基本途徑。在學習和培訓過程中,尤其要注重財務部門的財務籌劃意識的培養,使得其高度重視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積極探析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之間的變化,找到切合點為實現合理的避稅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高度重視財務人才培養,提高稅務籌劃能力
從本質上來將,稅務籌劃工作是一項智力高,層次高的管理項目,需要經驗足,技能強,水平高的財務人才來組織實施。一方面,財務人員要清晰的了解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特點,明白在哪些環節可以實現合理的避稅,從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設計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稅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財務管理人員能夠做到與時俱進,不斷結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新動態,研習新稅法在主體,范圍,內容,義務上的調整和改善,找到與企業效益的切合點,實現企業稅負籌劃的實時性。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我們需要不斷強化培訓的強度,以稅務籌劃能力的培養為重點,開展財務人才隊伍的建設工作,保證企業稅務籌劃主體的高質量。
(三)強化稅務管理體系建設,實現企業的效益
稅務籌劃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們充分探析稅務籌劃的特點。首先,尊重稅務籌劃的時間性特點,以崗位責任制來確保稅務籌劃方案在各項經濟活動之間出臺,為企業開展各項工作設定財務格局;其二,尊重稅務籌劃的目的性,以企業發展戰略為主導,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都是以經濟效益的提高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其三,尊重稅務籌劃的實踐性,保證結合自身發展情況的前提下,尊重新稅法的改革,實現企業與稅法之間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斷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設施,為稅務籌劃營造良好的環境。比如將稅務籌劃納入到財務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結束語
隨著市場競爭環境的不斷惡化,稅務籌劃工作成為企業開展財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不僅僅關系到企業能否有效的減輕負擔,還將牽涉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新稅法,無論在納稅人主體,納稅內容,還是稅前扣除,稅收優惠都進行了改革,這不僅僅將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稅收行為,不斷提高企業稅務籌劃能力,而且將影響到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和方式,不斷優化企業內部管理結構。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在新稅法背景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將成為企業開展內部管理的重點內容。
參考文獻:
[1] 李英艷.淺談中小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以江蘇南京某中小公司為例[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 2012(8).
[2] 蔣立君,瞿 娟.完美集團企業全面稅務籌劃管理體系的構建[J].財經界:學術版,2011(2).
從法律的角度,避稅是個中性詞,沒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節稅,或者叫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怎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少地繳稅。還有一種介于合法避稅和偷稅之間的灰色地帶,這是比較危險的,是納稅人應該謹慎對待的。合法的避稅,符合稅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稅,就要打擊。這就是法律對待避稅的態度。
目前常見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之下;(2)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3)可采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4)納稅人通過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其中: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業提供住所,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2)企業提供假期旅游津貼;(3)購買保險(放心保)公司的理財險;(4)部分計入工資單,其余工資采取用發票報銷的方式;(5)多向稅務部門爭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6)以實物形式發放;(7)多繳公積金(但是同樣企業也面臨多繳,好像重慶的繳費比例是一定的)(8)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如:①企業提供免費午餐、或企業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費;②企業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③使用企業提供的住宅設備;④企業提供交通工具;⑤企業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等。
合理避稅與非法避稅的界限:
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過資金轉移、費用轉移、成本轉移、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規避繳稅義務的非違法行為。避稅是納稅人對現有稅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發現,這種發現使納稅人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因為這種行為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現行稅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盡管避稅本質上不同于偷稅,但它也是在鉆法律的空子。目前對于避稅的有效性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是對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實符合字面的解釋,法律就是有效運用的,即避稅行為并不違法;另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既要事實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釋,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圖,要依據法律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是依據稅法整體內容來判斷稅法條款對于某件具體事實或行為的運用性與符合性。也就是說,一項經濟行為的形式雖然與法律規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與立法的宗旨相悖,則在課稅目的上仍不予承認。
合理的東西未必合法,這個道理眾所周知。合理避稅其實就是在法律的邊緣做文章,雖然看上去略顯牽強,但形式上又從法律的角度難以挑剔。我國稅務部門在近年不斷舉辦相關稅務培訓,有意思的是,這些培訓中既有稅收籌劃培訓,也有反避稅培訓,前者是針對企業的,后者是針對稅務機關的。
一、健全稅務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范稅務市場的核心問題就是依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稅務也不例外。稅務的內容、業務范圍、權利與義務、程序、形式以及的收費標準等,均應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使“法”貫穿于的始終。
從一些發達國家的稅務的情況看,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也有依照聯邦國內稅法制定有稅務規則。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規范稅務行為的法律法規。我國稅務始于1985年,直至1993年的《稅收征管法》才做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人辦稅的規定,但迄今還沒有一部權威性、完整性的法規。盡管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試行辦法》對稅務有關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稅務師法》、《稅務師協會章程》等操作性法規,導致稅務實踐方面仍然無法可依,這表明我國稅務的立法遠滯后于實踐。
因此,要做到依法,就應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為稅務市場的健康運行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來講,一是應對目前許多的條例和暫行辦法出現的稅收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正式立法,以使這些法規、條例本身更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稅務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規以及行業法規與制度。當前應堅持“邊規范、邊操作”的原則,盡快地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和法規,使稅務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堅持按法定程序,嚴禁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強監督制約,嚴厲查處超越權限等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規范行業管理行為
稅務是一個新興的社會服務行業,規范其行業管理行為是規范稅務市場的關鍵。目前各國稅務的管理大體有三種形式:一是集中型,即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機構下再設立行業組織機構,如協會或聯合會,具體負責組織稅務人取得資格的全國統一考試、考核。日本、韓國等國家采用這種形式。二是松散型。即政府不設管理機構,稅務人資格由行業組織負責考核授予,政府是管理稅務機構的審批和開業注冊登記,這種形式英國最具代表性。三是混合型。即政府設有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稅務的行政規章,但稅務人的資格由行業組織考試、考核授予,美國的稅務就是這種管理形式。這三種形式集中體現了稅務工作要有規范嚴格的行業管理。
目前我國的稅務管理滯后,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未能及時分流,一方面有些地區未成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造成稅務管理權的缺位,出現了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業務,自定標準亂收費、高額回扣攬客戶等放任自流的現象;同時,目前稅務機構尚未普遍有序地建立,從業人員沒有經認真培訓就匆忙上崗。已建立起來的機構又不經過統一的資格認定,所以,其行為必然具有較大的區域性和隨意性。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機構并未從稅務機關分離出去,又缺乏行業管理機構,致使稅務業的工作五花八門,缺乏規范的執業標準。
規范稅務行業管理行為的關鍵就是規范職責。只有職責明確,行業才能規范。當前,規范職責應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從事,不能任意增減。二是通過行業管理部門來規范,也就是通過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事監督管理和稅務師協會的行業執行管理來規范,理順稅務的管理體制。
稅務業作為一種中介服務業,其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才能在稅收管理上真正形成一個有效的征稅、納稅、三者相互制約,監督機制。稅務的日常業務管理,應以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為主,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稅務機構管委會一類的社會管理機構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與各級稅務行政部門的關系,處理稅務工作中發生的各類問題,制訂稅務的執業標準和行業服務規范,約束稅務行為,以形成稅務的民間自律機制。
三、提高人員素質
稅務是由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人員來完成的一種行為。沒有一支政治堅定,廉潔公正、作風扎實、業務精通的隊伍,規范稅務市場就無從談起。所以,提高人員素質是規范市場的前提。許多國家對稅務人資格的取得都規定要進行嚴格的考試、考核,這是保證實行好稅務制的前提。稅務是一項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社會服務業,它不僅要求稅務人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而且要求稅務人熟悉稅收政策業務,懂得財務會計、法律等有關基礎知識。因此,必須對稅務的人員進行稅務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的資格考試。日本根據《稅理士法》,對稅務人的資格認證確立了一套嚴格的考試制度。每年8月15日全國舉行一次稅理士資格考試, 已形成經常性的制度??荚嚳颇坑袝媽W、統計學、高等數學、稅法和稅收政策等。
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加快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要有戰略眼光,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結合的素質較高的稅務隊伍。從目前稅務的運行情況來看,存在人員少,素質參差不齊、年齡結構偏大等問題,迫切需要在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上達到一個新水準。一方面,需要依靠高等院校的相關專業體系,加強對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迅速充實稅務隊伍;另一方面,通過多渠道建立社會培訓機制來解決人才建設問題,對從事稅務工作的各類人員進行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培訓,并通過考試或考核選拔合格的稅務師,逐步形成稅務社會培訓和專業系統教育相結合的人才成長機制,以適應我國稅務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四、協調稅務關系
稅務市場是由“征”、“納”、“代”三方組成的市場,協調稅務關系即協調“征”、“納”、“代”三者之間的關系,是規范稅務市場的標志。“征”和“納”在稅務管理中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稅制的實施,稅務成了“征”、“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從而使過去長期形成的征納關系,轉變成為征、代、納三者新型的關系。征、代、納三者關系是否協調,是否各盡其責、各行其事,即是衡量征管成效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規范行為的一個重要標志。
要協調“征”、“納”、“代”關系,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協調“征”、“代”關系。作為人員,要實現由“征”到“代”的轉變,徹底擺明從稅務機關“征”的角度去考慮的思維方式,真正把自己從稅務機關“獨立”出來,承擔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協調“代”、“納”關系。要提倡優質服務,幫助納稅人依法繳稅,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而稅務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首先要轉變觀念,重新認識納稅人、人與稅務部門的關系。其次要盡快建立新型制約機制。主要是建立和形成稅務機關,稅務機構和納稅人三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征管新格局。再次是擺正關系,主要是擺正依法和優化服務的關系,分清征、代、納三方的法律責任,理順征、代、納三方的關系。最后規范征、代、納三方的行為,強化監督、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