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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法律培訓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4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稅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財稅法律培訓

        篇1

        高素質人才的培養離不開高素質的教師隊伍。財稅法課程師資隊伍之所以滿足不了社會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課程設置以專業為限,造成財稅法教師多元化知識結構構建障礙

        《財稅法》課程在經濟學專業和法學專業都有開設,經濟學專業的《財稅法》課程主攻財政學和稅收學的教學,法學專業的《財稅法》課程主攻財稅法和稅法的教學,這樣的課程設置以專業為限,割裂“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所需的復合型知識體系,直接導致接受此種模式培養的財稅法教師知識結構的單一化。當他們擔任財稅法教學工作后,又再重復此種單一知識體系教學模式,周而復始。因此財稅法課程設置不合理,對財稅法教師多元化知識結構的構建造成較大障礙。這屬于財稅法師資建設“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實高等教育作為一種精英教育,在知識體系上要側重“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的結合,不能固守專業方向,僵化培養目標。黃進老師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必須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培養與類型化、特色化培養相結合”的原則[1]。因此,財稅法課程設置上應打破專業局限,補充相關學科知識教學。

        (二)財稅法課程的專任教師人數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學團隊建設基礎

        我國高校財稅法課程教學,囿于師資缺口,專任教師人數普遍不足。首先,財稅法專業方向的專任教師人數不足。表現在一是大多數財稅法課程教師雖是法學科班出身,但其專業方向多為經濟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課教師甚至是從其他學科或學院借調過來,如從經管、會計學院借調,這些都導致財稅法教師缺乏必要的理論教學知識基礎。其次,財稅法課程的教學團隊數量很少。這主要是因為大多數法學院校的財稅法專任教師人數較少,有的學校甚至僅有一名專任教師(因為課程為選修課,課時較少),有的學校是由經濟法教師兼任財稅法教學,從而導致財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成果較少,缺乏教學團隊建設基礎。

        (三)財稅法課程性質轉變導致

        財稅法教學未得到足夠重視,師資隊伍建設缺乏發展動力傳統法學教育體制普遍重視核心課程教學,忽視選修課及其他法學相關課程教育。1999年前財稅法還是經濟法專業的必修課程,隨著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調整后,財稅法課程性質從必修課調整為選修課,甚至有的學校已經取消單獨設課,僅在其他法學課程中略微簡述。第一,課程屬性的轉變直接導致課時的縮減。一般來說,《財稅法》課時在36左右(只有極個別財經類院校課時達到54),但僅稅法而言,我國就有近20個稅種。課時的縮減,使得任課教師只能著重于主體稅的講解,其他輔助稅甚至稅收征管等都較少涉及,學生財稅法律知識不全面;第二,課程屬性的轉變,也影響了財稅法教學的改革和創新。因為選修課考核一般以考查為主,相比必修課的考核嚴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課教師普遍缺乏課程教學考核壓力,教學缺乏積極性,師資隊伍建設缺乏發展動力。

        (四)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對教師實踐技能培

        養重視度不夠“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要求從事財稅法律教育的教師,不僅要能向學生解釋“是什么”、“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學生講授“怎么做”,即財稅法律教師應具有一定的財稅職業技能。但目前財稅法律教育中對財稅法律實踐技能的教學重視度不夠,在教學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論創新的少;課堂講授的多,實踐訓練的少;簡單灌輸教學法用的多,其他教學方法用的少。具體表現在:第一,實踐教學課時明顯少于理論教學課時,一般只占到總課時的十分之一;第二,財稅類實驗設施、設備較少;第三也是最關鍵的,財稅法律教師自身的實踐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財稅法任課教師甚至從未填寫過納稅申報表,更不用說知道稅款如何入賬等實際財稅工作技能,特別是財稅法教師中擁有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寥寥無幾,這樣導致課程教學中仍以法條講解為主,學生對于財稅實際問題知之甚少,難以滿足財稅法律職業需要。實際上就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而言,財稅法教師實踐教學技能的要求,較之其他法學課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為實現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宜將“通識教育、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相統一。”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的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

        鑒于以上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不足,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兼具理論研究基礎和實踐技能的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具體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財稅法教師理論教學技能培養機制

        第一,在財稅法專任教師的聘用標準上要更新觀念,成立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資深教師、學生代表和財稅專家等組成的教師聘用委員會。具體分工如下: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核對待聘人員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資深教師考察待聘人員的知識層次和理論水平;由資深教師和學生代表聯合考察待聘人員的教學效果;由財稅專家具體考核待聘人員的實踐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為單位,成立專門的財稅法課程教學培訓平臺。在財稅法教師的理論教學培養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臺,以財稅課程教學改革為方向,以提高財稅法教學質量為目標,針對財稅法理論教學中存在的不足與問題,定期開展教研活動,包括分析課程教學內容,探討教學方法,反饋教學評價,實施教學改革等。通過這個平臺建設,不僅有利于財稅法教師理論教學技能培訓的常態化發展,而且可以為各法學課程之間開展教學交流、共享教學資源提供場所和途徑。第三,加強財稅法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是財稅法師資建設的關鍵,也是衡量師資隊伍建設好壞的重要指標。所以一方面要“內扶”,即要積極鼓勵財稅法專任教師提升自身學歷,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積極申報各類課題;對教學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師,學校要重點培養,優先業務及學術進修;配套相關的獎勵措施,對積極改進教學方法,創新教學模式的財稅法教師給予獎勵。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進高層次財稅法律人才作為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的突破口,確保師資隊伍持續健康發展。無論是嚴格財稅法教師任職標準,還是建立教學技能培訓平臺,最終目標都是提高財稅法教師的教學質量,因此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還須進一步完善教育教學能力評估機制,從單純課堂教學評價轉變為“教學工作狀態評價”[3]。

        (二)建立并健全財稅法教師實踐技能培養機制

        財稅法學教師實踐技能的培養,“必須改變高校法學專業教師嚴重專業分化的取向,法學專業教師要樹立融合法學和相關專業知識以及法學內部各學科知識的理念,并盡量付諸實踐”。第一,建立財稅法教師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實踐教學是形成法律職業習慣和建立法律職業認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財稅法教師自身實踐技能,并借助實踐教學中師生間的學術探討與體驗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激發課堂參與的積極性。因此,可與稅務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建立穩定聯系,建立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技能培訓基地,實現財稅法教師從上崗培訓,到在崗培訓的不間斷培訓平臺,一方面為財稅法教師職業技能培訓提供真實工作環境與條件;另一方面也可為開展財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提供案例資源。第二,聘請財稅實務專家,完善兼職師資隊伍建設。在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中,學校要加強兼職師資隊伍建設。這是師資隊伍結構優化、財稅法律人才培養和財稅法律專業變化的需要。通過聘請會計師、律師、稅務師,甚至是法官、檢察官為兼職教師,采取到學校做報告,開座談會,參與實踐教學或編寫實踐教學材料等多種形式,創新高校兼職教師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專門的兼職教師管理部門,規范兼職教師的教學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兼職教師培訓,讓兼職教師盡快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書。

        (三)在財稅法師資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對實踐技能和實踐業績的綜合考核

        第一,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技能教學工作納入工作量計算。財稅法律實踐教學對于任課教師提出了更復雜、更專業的要求,因此也應將教師的實踐技能培養和實踐業務納入工作量計算,如指導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辦理的訴訟案件量、為群眾提供的法律咨詢次數,發表的實踐性教學研究文章數量,以及在實務部分進行的在崗/頂崗學習和培訓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參數,具體量化為財稅法教師的工作量。這樣不僅有利于合理分配財稅法教師的教學任務,更有利于全面評價財稅法教師的教學工作。第二,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業績納入職務晉升考核范圍。以往高校的職務晉升主要以科研成果為主,這樣的工作考核機制不利于高校教師實踐教學的開展。建立財稅法律實踐教學業績的職務晉升考核指標體系,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業績與職務晉升掛鉤,如指導學生實踐活動獲獎、從事財稅法律服務等兼職工作時間以及發表的高質量學術文章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教學工作積極性,從而提高課程的實踐教學效果。

        (四)成立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專項基金

        篇2

        【關鍵詞】財稅法課程;特殊性;改革對策

        【正文】

        一、財稅法課程的特殊性分析

        財稅法是一門比較特殊的課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學和經濟學兩者融為一體,而且不同質的知識特性相互滲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難以比擬的,以至于在筆者所親歷的幾所各具特色又頗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財稅法本科教學顯示了鮮明的個性特點。

        1.財經類高校擁有得天獨厚的財經類學科、教學、科研等方面比較豐富的資源。不僅有財經類師資力量、專業圖書和刊物、實踐場所、設施設備等都具有極強的學科專業特性,而且將財稅法納入財經專業,尤其是cpa、財稅專業的課程設置及其結構體系之中,財稅法課程就不得不在經濟的氛圍中,被經濟學原理、宏觀經濟理論、微觀經濟理論、數理邏輯、數學模型、計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翻來覆去地梳理與解讀,使初來乍到本不具有專業方向及定位的知識背景的本科生,不僅因其激情、興趣與偏好,還與經濟霸權脫離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經濟學的話語,理論與學 術氛圍,似乎到財經校園,時時都能呼吸到流動清新的經濟氣息,處處都能覺察到財富的價值形態變幻無窮的奇妙,財經類本科學生早已在一個被設計成固定模式的財經類專業知識框架體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維方式無不打上經濟或算計的烙印。因而,財經學校之財經專業本科生在理解財稅法時,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對財稅法的認知也能充分擴充其價值損益的想象空間和來龍去脈。

        當然,財經專業本科學生對經濟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蓋其對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之技術和技巧同樣深地介入財稅法之中給財經專業學生造成的艱澀與困惑。即是說,在教學的過程中,筆者也明顯地感到財經學校財經類專業的本科生對法、法律及其規范的理解和反應就較之本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遲鈍,這使得他們在把握法律主體及行為的界定上比較困難,這類學生追詢的問題,大都是涉及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問題。不過,同一所學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其進度相對明顯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顯不如前者。由此可見,財經學校內的財經專業與經濟法

        學專業的本科生在財稅法教學過程中,并不能因為在校園踏內同一塊草皮而相得益彰和發展得比較平衡,這里當然涉及到教學計劃的設計與課程的科學合理安排問題。

        2.政法類高校擁有法科教學與科研的最高話語權。在高校復招之初,政法類財稅法意識形態化,其教材及理論體系,課程內容、設置、教學計劃等基本要素與眼下的財稅法理念截然不同而無法相提并論,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計劃經濟遺留的產物,后者系法治和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理論與實踐,前者的內容被后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內力的支撐。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類高校的財稅法教學應追逐法治和市場經濟的理念,將法權的人人享有和應有的公平、正義道德基礎價值貫穿其中,不僅要有描述,更應該增加評價和倡言駁論。雖然,財稅法只是稅收、預決算等法律關系的行為規范,但解讀現代法治自古羅馬法漫長的進化歷程所構建的實存法律的有機整體,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規范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則“設想美國法律實際上或者可以不受財政權衡的影響,這種設想只能使我們對權利保護的政治現實熟視無睹。盡管讓人心痛,但是很現實,權利的成本意味著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資源的政府部門實質上影響著我們權利的價值、范圍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讀財稅法需要旁征博引去揭示和充實納稅義務背后的東西——權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財稅法課程的開設不必復言是法治經濟的要求,而不可不說的是政法高校的財稅法講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則、理論等抽象的話語上,至少于市場對稅務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財稅法貫穿始終的計算公式、技術、技巧設計,不可能因為重復千萬次公平、公正原則就能使公平賦稅、納稅人的權利得以保障、稅收征管等諸多問題迎刃而解。他們必須接受經濟學思維方式和計算的技術技巧等方面的強化訓練。否則,如果說只懂計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種自己被賣了還幫別人數票子的人;那么只懂概念,不知計算,則無異于那種被“忽悠”之后還如數奉送謝意。在教學實踐中,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財稅法中有關法的東西耳熱能詳,對鉆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濃郁的興趣,每逢闡釋、界定之內容,他們總是眼亮嘴快,津津樂道,然而一遇到實務性、操作性問題,就明顯感覺到一臉茫然,思維瞬時停頓。培養這樣的學生,一旦步入社會難免不背上“光說不練”、“動手能力差”之罵名。當然,這與學校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內容要求、師資的知識結構和素養是否合理和科學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學科交融,資源互補,財稅法的教學才能躍上一個新的臺階,而不論是財經類大學,還是政法類大學概莫如此。

        二、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的市場定位

        相同的財稅法教材和課程,不同的區域、學校、學科、教學資源配置、市場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專業學生對財稅法課程的反應是不同的。綜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財稅法需要明確的與wto全面接軌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的定位,以及因應的教學改革對策。

        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定位于何方?換言之,財稅法本科教學之內容雖屬國內法的范疇,但他的理念卻理應是以人為本的,而不應被區域和專業學科個性化所分割出現明顯的差異。從資源配置上,不應存在嚴重的“瘸腿”現象。自我國引入和確立“公共財政理論”和“納稅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時起,就義無反顧地踏上了遵循國際規則的法治經濟之路,而不能讓傳統意識形態成為經濟、貿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發展的桎梏。由此,在實務上應盡可能擴展眼界,多了解別國的經驗和操作辦法,在比較和分析研究中尋求資源的最優配置;在理論講授上,則要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僅應在專業課程教學計劃的結構組合上,采取兼容并包的不同理論流派并存的差額選課制度,而且還應提倡良好的學術批判精神。畢竟,理論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確立其自身的恒久價值。

        納稅人的普遍性及其義務和相應的權利的法定化便注定了財稅法制繼往開來,發揚光大的廣闊的未來前景。縱使不致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為其提供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和主張相應權利所需要的精通專業知識人才的儲備,而且,法治經濟對這一專業人才資源的需求總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而不斷增強,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著眼于培養社會應用型人才,其教學定位當是法治經濟的內生性與外生性的統一。

        一國財稅法之效力及于本國疆界之內的所有不同區域之公民,除了國家根據宏觀層面的特殊情況在財稅法中作出差異性制度安排之外,作為納稅人的國民對財稅法的受用并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現的實質性差異,故而在社會層面普遍適用且屬于應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財稅法,不僅應有法意和法理學的規定性,而且還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從稅收征納法定原則,而后者則取向于立法之規范層面上技術技巧的合理安排和運用。

        不論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樣,對財稅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響財稅法作為普適性的法律應用于企業、集體和公民個人將產生的征納法律關系,財稅法知識結構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會也不應該因難度而被削弱,盡管納稅人的義務還有待其他權利的伸張、落實和保障來支撐,但即使是這種實然性狀況,也反證了財稅法知識的普及程度還不足以達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國家公民納稅人意識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財稅法法治秩序,作為本科段凡開設財稅法課程的專業教學計劃的設計,無疑都應當身體力行地承擔起傳播和應用財稅法,服務于稅收法治的重任。從實然走向應然。

        特別需要提及的是:我國加入wto意味著其規則對國內各主體具有約束力,國內不僅要揚長避短、強其自身、增強國力,而且還要努力提升本國國民的國民待遇,包括經濟的和政治的;不僅要在社會活動中體現平等,而且應當納入財稅法教學內容,這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優越性的內在要求,否則,在國內的壟斷或非公平競爭,何談樹立作為義務主體的納稅人意識呢?

        三、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的對策

        綜觀財稅法本科教學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培養既有一定財稅法學理論功底,又側重于嫻熟自如地運用財稅法技術技巧的實務人才,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應有以下對策。

        1.財稅法所涵蓋的知識結構。財稅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淵源意義上的界定、概念,規范、解釋等抽象的知識及體系結構,而且稅作為國家向企業、集體或個人征收的貨幣或實物,其表現形態并不像一般人們所理解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體,而是要在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化形態中去作紛繁復雜的甄別與計算才能得出賦稅的量化指標,這個量化指標無疑是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倍感困擾之所在。當然,這絲毫不意味著財經專業的學生在稅法法理學的知識結構中沒有迷惑或偏好劣勢,只是因為法律的規范性較為客觀和穩定,而不顯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財稅法本科教學照本宣科是對學生隱性知識結構失衡缺乏認知的表現,這意味著財稅法本科教學的起點,就應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專業學科環境形成的不 同偏好或差異性取長補短,強化應對其環境可能存在的“軟肋”的教學計劃設計,適當增加其輔助課程、課時、教學和實踐環節,以達致“扭虧為盈”的知識結構的平衡。

        2.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長期陷入困境。皆因財稅法自身獨特而又要求較高水準的法學和經濟學知識結構,而國內長期缺乏基于財稅法專業人才及師資的培養所致。實際上,不論是財經類大學的財經專業,還是政法類大學的財會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經濟學、管理學專業,都存在著缺乏法理學及部門法學方面的專門訓練的思維單一的問題;相反,不論是政法類大學的法律專業,還是財經類大學的法律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同樣免不了存在經濟學及財稅知識的短缺問題。現有的財稅法師資均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施以“惡補”之后轉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實踐中也很難否定有帶著“一條腿”上講壇的。因此,財稅法師資的培養,不僅應從高校中自身培養財稅法專業的知識結構兼具的專門人 才,而且還應當引入相關實務部門培訓師資(高級人才)的議事計劃,以矯正現有財稅法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最終使財稅法師資隊伍形成一支知識兼備、年齡、層次結構合理的獨立的力量,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

        3.財稅法教學潛在的要求是財稅經濟知識與法學知識的架構,而實際上不同類別的跨學科知識領域的進入是存在壁壘的。筆者認為,進入壁壘是隨著年齡和某一類別的專業知識的積累而增高的,其深層原因是兩門不同學科的思維方式存在著差異,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財稅經濟知識和稅法學知識的齊頭并進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眼下并沒有給予財稅法專業應有的重要地位,兩個不同專業學科的知識體系不能融會貫通自成體系,致使專業性較強的人才需求只能通過拾遺補缺或嫁接來滿足,所以,建議規范就業渠道,創設財稅法學(本科)專業,以有利于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4.盡管擁有法學和經濟學專業知識至關重要、缺一不可,但社會實踐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夠提供棲身于注冊會計師、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證券期貨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各類大中小型企業財務經理等進行培訓、接觸和互動交流,想必會受益匪淺。實務部門業務人員將會將實踐中遇到的大量疑難問題拋置于講壇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錯綜復雜的問題之中穿梭,不厭其煩地梳理問題之中的線索,在潛移默化中增長見識,于苦苦覓思中尋求問題解。有鑒于此,建議學習財稅法切忌紙上談兵,一定要深入實踐,學校開設財稅法課程有必要安排實習,例如,到事務所、稅務機關或企業等進行調查研究。只有這樣,高校本科財稅法教學才能為社會推出合格的應用型人才。

        【注釋】

        [1]史蒂芬;霍爾姆斯.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mi.畢竟悅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杜,2004.

        篇3

        一、**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況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一是按照省市“四五”財政普法規劃和全縣“四五”普法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縣財稅改革與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實際,認真貫徹《**縣財政、地稅局法制宣傳教育第四個五年(**~**年)規劃》,同時根據總體規劃分解制定年度實施計劃。二是建立健全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縣局普法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財稅系統“四五”普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考核等工作;局班子成員和各科室負責人分別帶頭履行好“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法制科、法規法具體負責日常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三是結合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完善了《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和《財政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為了完善對行政執法的評議和考核,又制訂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二)學習貫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努力提高財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半年來,我們緊密結合財政改革和財政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財政法制培訓工作,重點是學習貫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一是多層次開展學習培訓。將貫徹實施《條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分財稅干部、部門單位負責人、財會人員三個層次進行學習培訓。對部門單位負責人,通過邀請專家作專題講座和違法行為案例評析等形式進行培訓;將《條例》作為部門單位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在財稅干部中開展財經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和測試,確保執法人員準確掌握《條例》。二是大力開展《條例》宣傳。針對該縣目前部門單位負責人在財經知識缺乏和財會人員隊伍變動大的現狀,通過廣播電視、財稅網站、電子顯示屏等媒體和發放《條例》單行本、開通財經法律法規咨詢熱線、財稅網站在線有獎競答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條例》和財經法律法規,大力營造依法理財,規范管理的良好氛圍。三是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查詢、證據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執法活動,提高財政執法水平。另一方面,幫助和指導單位健全、規范有關內部財務監督控制制度,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初步實行執法檢查聯動。建立財政、稅務、法制、審計和會計核算中心聯系會議制度,加強各執法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實現數據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行執法檢查定期報告制度,統籌安排監督檢查,實現執法聯動。

        (三)認真開展“四五”普法考核驗收自查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對“四五”普法考核驗收自查工作進行部署。二是組織有關科室人員對我局“四五”普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礎工作、普法制度建設情況、集中宣傳情況、普法成效和普法創新情況六個方面進行自查。三是對通過自查發現的如資料不完整等問題,積極研究和落實整改措施,推動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開展,迎接上級部門的檢查驗收。

        (四)繼續推進依法理財,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多年來,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為關系財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黨委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立足內部,重視外部,內外結合的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對內,通過財政法制科和財政監督科,加強對本系統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逐步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通過制度的建立健全,促進法定職責的落實,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對外,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突破工作來抓。逐步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從制度上明確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者,該處分的處分,該清除的清除,該賠償的賠償。同時聯系工作實際,虛實結合,做到五個結合:一是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與維護全縣經濟有秩序發展相結合;二是將執法責任制與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相結合;三是將執法責任制與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四是執法責任制與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結合;五是將執法責任制與規范抽象行政行為相結合。

        (五)貫徹實施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的觀念,改善和規范財稅自身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精神,結合我縣財稅工作實際,我局組織有關人員對涉及本系統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二、存在問題

        一是法制機構和法律專業隊伍建設尚存在著相對薄弱的問題,這與我縣財稅法制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目前,我縣地稅法規科單獨設立,有3位干部,而財政法制科與辦公室合署辦公,且沒有專業法律人才。法制宣傳教育的臺帳資料不夠齊全。由于財政法制科沒有專職法制干部,平時對法制宣傳、培訓等資料收集不夠,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沒有整理資料。

        二是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健全,缺乏科學合理的崗責體系和可操作性強的執法評議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評議的力度不夠,評議方式也不先進,評議范圍和內容還處于較低層次,特別是財稅干部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考核等制度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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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弱勢群體 財稅關系 財稅法規 法律保護

        一、弱勢群體的現實分析

        弱勢群體是由于歷史文化、經濟行為能力等背景以及生理上的不同,造成了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現象表現。在歐美社會政策和社會福利文獻中,弱勢群體主要是從喪失勞動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在我國,學者們對于“弱勢群體”的具體構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中國弱勢群體主要包括農民、失業及下崗職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1有的認為弱勢群體應該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農運勞動的農村勞動者”。2但是,我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消費者,相對于商品生產經營者是弱勢群體;作為公民個體,相對于政府是弱勢群體;作為農民,相對于城鎮居民也是弱勢群體……

        長期以來,中國在立法方面也致力于弱勢群體的保護,例如:《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等等。并且我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政策逐步也逐步由消極福利向積極福利轉變。國家應進一步強調人力投資,而不僅僅是單純的直接資助,更多的是對該群體的就業方面進行扶持,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就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作用。

        二、弱勢群體保護體現財稅法的實質內涵

        “現代財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以增進全民福利和社會發展為目標、調整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這里的財政法是廣義上的理解,它包括稅法,其具體內涵是:

        (一)民主是財政法的制度基礎

        財政法與的關系表現為:財政法涉及公權力的分配,故必須在憲法的框架下運行。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結構形式、政府組織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等都是財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它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盡管上述規定對弱勢群體的涵蓋面還極為狹窄,不少公民的基本權利處于虛置狀態,但畢竟確立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政策、原則和規范,這就為弱勢群體的財稅法保護提供了憲法依據。

        (二)財政法的目標在于增進全民福利、促進社會發展

        財政法應該是以維護和保障基本人權,促進人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為基本宗旨的。弱勢群體無論是財政收入法還是財政管理或運營法,除了保證其行政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權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外,最主要的目的還是通過規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增進全民福利,促進經濟發展。即便是財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據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外,還在于通過調整資源分配、收入差距、經濟周期以及保證合理財政支出等職能,消除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不公平現象,讓改革相對利益受損者得到應有的補償并能共享改革成果,盡最大可能促進經濟總量的增長。因此,財政法的目標不僅在于體現憲法基本權利的質的規定性,同時還在于從量上擴大權利的覆蓋范圍及實現程度。

        (三)財政法以財政關系為調整對象

        通過對財政關系的分析,可以劃定財政法的內部體系框架,厘清財政法與其它相關部門法的關系從而確定財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正因為財政對國家如此重要,國家必定通過強制手段確保財政收入的順利入庫,同時以合理的方式實現各種財政開支。在這個過程中,都關系到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當前我國財政法制狀況不容樂觀。從法律理念看,人民對財政的參與、決定和監督權難以充分體現;從立法情況看,財稅領域無法可依的現象比比皆是;從實踐效果看,行政機關自定規則侵犯人民利益、危及法治基礎的案例非常普遍。因此,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財稅法肩負著沉重的使命。

        三、健全弱勢群體保護的財稅法

        (一)健全弱勢群體企業保護的財稅法

        鑒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提供大量弱勢群體的就業機會,維護了社會穩定,卻因規模較小導致競爭力相對不足,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扶持;對吸納國有企業失業職工的中小企業,還可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將原先針對城鎮失業人員的城鎮勞動服務企業的優惠擴大為向所有中小企業的優惠,并規定對安置失業人員超過一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一定數額費用的優惠。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3年內免征營業稅;第1年免稅期滿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2年。4

        (二)健全弱勢群體慈善機構保護的財稅法

        目前,我國政府對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以援助其保護弱勢群體的事業。但對企業、各種經濟實體以及個人的捐贈,稅法上的支持力度不夠,如對于公益、救濟性捐贈費用的扣除,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按1.5%計算,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涉外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允許全額扣除。這里不僅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而且降低了內資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從而影響慈善機構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內資企業與涉外企業、外國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標準上應一視同仁,即全額扣除。

        (三)健全弱勢群體教育保護的財稅法

        在國外,人們認為貧窮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受到足夠的教育,因而缺少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技能。由此,美國聯邦政府推行了一系列職業培訓計劃,以幫助窮人有機會接受職業培訓。對于貧困家庭的子女教育,建立了一項特殊的接收教育部補貼的項目。我國政府也實行了“陽光工程”,即對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校、城市中的農民工子弟學校或者吸收農民工子弟達到一定比例的中小學校以及各類職業技術培訓學校,除了給予稅收優惠以外,政府安排一定的財政補貼。但必須完善這方面的立法,才能真正實現保護弱勢群體的目標。

        因此,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世界上一些具有代表性國家及地區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相關經驗。毋庸置疑,經濟法主要目的在于追求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弱勢群體問題的有效解決,也是考量當下我國政府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1] 沈 紅.中國貧困狀況與貧困形勢分析[C].社科院貧困問題研究的課題報告.

        [2] 覃有土,韓桂君.略論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J].法學評論,2004-1.

        [3] 劉劍文.財稅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4.

        [4] 董會詠.論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D].山西太原:山西大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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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5年上半年法制工作情況 (二)學習貫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努力提高財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半年來,我們緊密結合財政改革和財政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財政法制培訓工作,重點是學習貫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一是多層次開展學習培訓。將貫徹實施《條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分財稅干部、部門單位負責人、財會人員三個層次進行學習培訓。對部門單位負責人,通過邀請專家作專題講座和違法行為案例評析等形式進行培訓;將《條例》作為部門單位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在財稅干部中開展財經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和測試,確保執法人員準確掌握《條例》。二是大力開展《條例》宣傳。針對該縣目前部門單位負責人在財經知識缺乏和財會人員隊伍變動大的現狀,通過廣播電視、財稅網站、電子顯示屏等媒體和發放《條例》單行本、開通財經法律法規咨詢熱線、財稅網站在線有獎競答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條例》和財經法律法規,大力營造依法理財,規范管理的良好氛圍。三是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查詢、證據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執法活動,提高財政執法水平。另一方面,幫助和指導單位健全、規范有關內部財務監督控制制度,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初步實行執法檢查聯動。建立財政、稅務、法制、審計和會計核算中心聯系會議制度,加強各執法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實現數據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行執法檢查定期報告制度,統籌安排監督檢查,實現執法聯動。

        (三)認真開展“四五”普法考核驗收自查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對“四五”普法考核驗收自查工作進行部署。二是組織有關科室人員對我局“四五”普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礎工作、普法制度建設情況、集中宣傳情況、普法成效和普法創新情況六個方面進行自查。三是對通過自查發現的如資料不完整等問題,積極研究和落實整改措施,推動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開展,迎接上級部門的檢查驗收。

        (四)繼續推進依法理財,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多年來,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為關系財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黨委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立足內部,重視外部,內外結合的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對內,通過財政法制科和財政監督科,加強對本系統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逐步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通過制度的建立健全,促進法定職責的落實,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對外,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突破工作來抓。逐步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從制度上明確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者,該處分的處分,該清除的清除,該賠償的賠償。同時聯系工作實際,虛實結合,做到五個結合:一是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與維護全縣經濟有秩序發展相結合;二是將執法責任制與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相結合;三是將執法責任制與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四是執法責任制與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結合;五是將執法責任制與規范抽象行政行為相結合。

        (五)貫徹實施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的觀念,改善和規范財稅自身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精神,結合我縣財稅工作實際,我局組織有關人員對涉及本系統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二、存在問題

        一是法制機構和法律專業隊伍建設尚存在著相對薄弱的問題,這與我縣財稅法制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目前,我縣地稅法規科單獨設立,有3位干部,而財政法制科與辦公室合署辦公,且沒有專業法律人才。法制宣傳教育的臺帳資料不夠齊全。由于財政法制科沒有專職法制干部,平時對法制宣傳、培訓等資料收集不夠,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沒有整理資料。

        二是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健全,缺乏科學合理的崗責體系和可操作性強的執法評議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評議的力度不夠,評議方式也不先進,評議范圍和內容還處于較低層次,特別是財稅干部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考核等制度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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