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教育法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教育民事關系 教育行政關系 法律適用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關鍵詞:教育民事關系 教育行政關系 法律適用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一、指導思想
在落實教育法規職責過程中,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立足于為實施科教興縣的戰略決策,立足于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黨的教育方針和工作大局,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素質,堅持法制法規學習、貫徹教育法規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普法機構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深入開展憲法、教育專業法和其它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對我縣所有教育經費的核撥、使用及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給予糾正。
(二)對教育專項經費的核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督促落實核撥情況,對滯留、挪用等情況堅決糾正,并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三)對教育附加費是否專款專用,基建款、房屋修繕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在審計過程中,結合實際,加大審計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糾正。
(四)對校辦企業為彌補教育經費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改善教職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加大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杜絕校辦企業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
三、做法和措施
(一)健全審計制度,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深入貫徹落實《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云南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不斷規范審計行為,強化教育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強化審計隊伍,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縣委政府十分重視審計機構與審計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方式促進審計組織體系健全完善。截止20__年底,我縣共有審計人員18人,外聘9人。教育部門由行政事業股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進行前置審計和結算審計。
(三)拓展審計領域,不斷提高審計效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積極探索審計方式,拓展審計領域。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預決算審計、基建維修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傳統審計項目的同時,不斷探索經濟合同審計、計算機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新的審計領域。近年來,開展的危房改造工程資金、義教工程、重點高中建設資金、國債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與審計調查,對規范資金管理和維護教育系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創新審計理念,提高審計質量。審計人員不斷更新審計理念與思路,強化審計的服務與增值職能,從單純關注財務活動逐步轉向對管理活動的全方位關注,更加注重從源頭上把關,促使單位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重視與教育部門溝通與交流,幫助和指導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經濟行為,防范經濟風險,增加經濟效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不斷提高審計效率,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
四、工作職責
(一)局長負責全局落實教育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隨時檢查教育部門審計項目的工作進展,并協調好審計工作開展。
(二)副局長負責對所分管股室的教育部門審計項目進行跟蹤隨審,高度重視審計效率,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關鍵詞:臨床醫學;教育管理;醫療法律
一、臨床醫學教育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日益健全。醫療法律法規無法與醫療衛生條件形成配套關系的問題已經逐漸引起了我國有關部門的特別關注。就目前現有的醫療法律來看,有關部門只對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權益維護有著足夠的重視,而忽略了臨床工作者的應享權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規的在維持新醫療環境發展的前提下開展臨床教學工作,已經成為了當下醫療、教育、法律等多方領域的工作者們需要認真面對并加速解決的問題。雖然從事臨床醫療的執業醫師們得到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制定與實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見有關部門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有關于當前的臨床醫學教學方面,這種情況已經對我國當前的臨床醫學教育體系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對臨床實踐教學方面的保障缺乏嚴重的現象甚為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詳細規定了有關理論知識、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內容等方面的內容,規定中明確要求了不同學歷、不同層次、不同學習階段的學士、碩士、博士等學生對應該接受的理論和實踐知識的教育基礎標準。臨床醫學作為一門綜合性學科,對實踐操作能力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臨床醫學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培養和能力培訓都是由臨床教學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決定的。因此,高等醫學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將臨床教學規定為全部學習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只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充分滿足培養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養出優質合格的醫學人才。
二、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受到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影響
(一)從臨床醫學教育現狀分析
臨床教學作為高等醫學教育體系中最常產生沖突,最易發生矛盾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的教學過程中要求醫學生對患者的臨床醫療工作有直接的針對性和專門性,并循序漸進熟悉工作內容。由于我國當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醫學生操作臨床試驗的標準過程或者劃定具體臨床醫療的工作范疇,因此,臨床教學大綱和依序的教育培養方案的制定都是當前醫學生所遵循的臨床教學的準則。其中包括對查房工作進行規范教學,對疑難病例進行深入討論,對大病歷的書寫進行規范練習,對基礎臨床進行實踐操作,對醫療文書進行標準化書寫等。我國當前所具有的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醫學生可以承擔的醫療工作內容和能夠承擔的醫療操作的程度進行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許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臨床醫學生的醫療工作中,例如在出現緊急醫療發生的情況下,學生能否獲得處置權;由醫學生所書寫的醫療文書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若學生承擔了一些本應由職業意識才能操作的醫療診療,能否獲得法律的許可。針對以上常見問題,還未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臨床教學工作能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順利展開,在很大程度上都影響著教學質量和醫療效果。若諸如此類的問題無法合理的處理,將會引發一系列的醫患糾紛等問題。
(二)從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通過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就會發現,臨床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對象多有差異。不同的情況承擔著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的醫療責任,不同的醫療責任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差別。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臨床帶教教師都以詳細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規作為標準來實行醫療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臨床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實在沒有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醫療活動的,因此,也無法對操作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僅僅通過提高學生的醫風醫德教育和加強醫學倫理方面的知識,對醫學生的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并不能滿足醫療工作中的約束力度和對醫學生們的保護力度的需求。眾所周知,臨床醫學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大、技術含量高,其中風險因素充斥于醫療診療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詳細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由醫方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經鑒定后,事故責任應由相關醫療機構和臨床教學基地承擔。因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事故責任應由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承擔。”除此之外,若有不合醫療規章制度的操作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其臨床帶教教師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擔負一部分責任,因此,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機構也背負著巨大的壓力。
三、臨床醫學管理教育針對受到相關醫療法律影響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目前為止,獨生子女占據了在醫院實習的大部分醫學生,溝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動關心他人、對人文關懷的缺失、為人處世太過自我等詬病是他們常犯的弊病。在培養醫學生的過程中,首要的任務是對臨床能力的培養,同時,能與之比肩的即是醫風醫德的教育。醫務工作者以“維護患者利益,保證治療效果,摒除雜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務。”為臨床工作過程中的首要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者要將對醫風醫德的教育貫穿于教育學生過程的始終,加強建設醫風的意識,規范遵守醫德的行為。同時,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約束自身,言傳身教,使醫風醫德的教育始終貫穿于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并與實踐操作緊密的連接在一起。教育機構對臨床帶教教師的選擇也要要求嚴格,選擇一些自身心里素質過硬,富有強烈的使命感和積極的責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質和純潔的職業操守,只有這樣的教師,才能合理有機的結合醫學教育和德育教育,向醫學生們傳授專業的知識和積極向上的職業情操。在授課過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潛移默化的融入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秉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堅持以身作則,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個示教的機會,樹立榜樣,維持醫患之間和諧的關系,引導學生換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建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同時,要讓學生了解具備充滿正能量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治病解痛,療病治傷是醫生的天職。除此之外,還要做好為醫學生進入臨床實踐學習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心懷感恩,感謝患者為我們創造學習的機會,還要樹立正確的認識,要認識到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試驗品,而是臨床學習過程中教授我們實踐經驗的特別教師,讓我們能從中學習到專業知識,得到專業技能。若想對患者的治療起到作用,就要獲得患者的理解、信任與支持,而只有對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療工作者。
(二)強化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
醫學診斷在科學技術水平的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日益專業化,治療過程也隨之日趨復雜化,通過法律手段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方面要跟隨時代步伐前進的要求已然成為了當下臨床醫學教育管理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強化法制觀念是臨床帶教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要灌輸給學生的主要思想之一。為不斷提高臨床帶教教師的法律意識,應定期為臨床帶教教師安排與醫療法律法規有關的培訓和針對醫院規章制度內容的檢測。從而達到使每一位臨床帶教教師都能熟識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會遇到的有關法律知識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確的為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臨床帶教教師要將法制意識從始至終的貫穿于臨床教學的方方面面,將規范臨床工作作為重中之重落實,例如:書寫醫療文書必須及時,且保證內容的準確性,若在醫療文書的書寫過程中私自篡改病歷、對病歷內容進行隱瞞、對檢查結果進行偽造、在未得到許可的前提下,對醫療文書材料進行銷毀、出具超出本人職業范疇之外的醫學證明文件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進行醫療診療的過程中,要將詳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隱瞞,讓患者對自身疾病有知情權,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嚴格按照流程進行簽字確認,同時,應反復對學生強調法律效力對醫療文書的影響。臨床帶教教師需嚴格檢查指正學生書寫的醫療文書,對文書中發現的錯誤要及時糾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帶教教師要帶頭做好榜樣,使正在經歷實踐過程中的同學們能夠逐步熟識到自身在參與各種診療工作過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疇,能夠對與患者接觸的過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處,進而能夠從多個角度全方面的考慮問題,避免擅做主張和擅自行動的情況發生,從而培養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臨床醫學教育階段不斷對學生滲透醫風醫德的必要性,加強醫風醫德的教育,提高學生們對醫療法律法規的熟悉度和對醫德醫風的認知度,同時還要強化學生們的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加強學生嚴格對自己來自法律角度的醫療行為和來自倫理道德角度的言談舉止的約束力,對緩解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改善不良的醫療背景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連續出臺的多部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部分法規可以作為醫療工作者的工作行為的準則和保障的依據,但就處于當下醫療環境中的臨床教學工作,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不足以滿足當前醫療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教師從事臨床工作和教學工作,保障醫學學生能夠充分學習到臨床知識和醫療技能,維護患者的多元權益,為患者接受臨床診斷和治療提供保障,是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最終目的,因此,尋求法律機制對臨床教學進行保護和建立法律法規使臨床教學工作有法可依已成為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梁秀文.醫療改革給臨床醫學教育帶來的機遇和挑戰[J].健康大視野,2007(1):105.
關鍵詞:學校體育 體育立法 監督
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滯后現象,跟不上快速發展的時代,滿足不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開展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并根據實際情況找到相應的解決建議和對策。
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現狀
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家和地方各類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頒布推動了我國學校體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本文按照層次對其進行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各項科目開展教學工作的法律依據,其中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曾明確提出:“教育部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等各個部門,都有義務完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幫助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相對于《教育法》而言,《體育法》在學校體育方面的規定內容稍多,稍加詳細。其中的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等四項條例,要求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直接確定了體育課的地位,還在課外體育活動、體育教師、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通過分析《教育法》和《體育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兩部法律都對學校體育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尤其是在《體育法》中,接連多次使用“必須”詞語,這也是我國對學校體育工作順利開展的較為重視的側面體現。但是由于學校體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內容方方面面,僅僅依靠《教育法》和《體育法》中的條例,還很難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國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1.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偏低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涉及到學校體育的規章制度較多,但是通過分析發現,這些條例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的條例和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機制。例如《體育法》就是由我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其中各項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幾乎涉及到了與體育相關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眾多條例中,只有四條內容是關于學校體育的指導規定,而且宏觀性較強,缺乏必要的實踐性,難以保障學校體育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順利開展。而在《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發展規劃》《學校體育活動中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階段性學校體育計劃施行辦法》《體育教師培訓及考核辦法》等規劃與辦法中,每一個條例都涉及面都比較小,只在某一方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全面、細致地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規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個領域,內容極其不全面。目前在諸多相關條例中,只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一部針對學校體育工作相對較為全面的法規,而且是由我國教育部和體育總局聯合制定和頒布的,其中較為詳細的條例,對我國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目前我國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整體的立法層次處于較低水平,而且由于條例的約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
2.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執行上的問題
目前我國學校的劃分主要是小學、中學和大學,其中不管是哪一個階段的學校,都要進行相對應的體育教學、考核、參與體育活動等。但是在筆者經過多方調查之后,發現目前學校體育在執行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不足,致使學校的體育工作的開展多少都會收到影響。我們在羅列了相關文獻以后發現,上至高等學校,下至中小學,學校體育工作執行上都存在一定問題。雖然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曾這樣規定過,任何學校都必須為學生開設體育課,并將其體育成績作為評估學生德智體是否全面發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慮到適合病殘學生的體育活動,創造條件來加以開展,確保每一個學生都有權利參與到體育活動中。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體育課堂教學作了諸多規定,但在學校的教學實踐當中落實情況并不如意。一些學校視法律法規于無形,經常出現占用體育課或體育課外活動時間的現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動,學校不想占用文化課時間,就會將活動的準備工作放在體育課時間來做;還有一些文化課教師,在期末考試臨近的時候,隨意占用體育課。這些做法不僅是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置若罔聞,從長遠來看,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極為不利的。總之,大多學校體育的課時安排緊張,如果再肆意擠占體育課,那么學生鍛煉的時間就非常少,很難達到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要求。
3.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盲點
學校是體育教育的開展平臺,學校體育開展關乎青少年體質提升以及民族的未來。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的開展情況不容樂觀,由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問題成為困擾學校體育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并沒有針對學生在學校體育課堂上或者課外活動中受到傷害該如何處理作出相應的解釋,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我國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導如何處理學生在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法規。但是由于體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只是因為風險性高而拒絕開展此類項目,這是有悖于體育精神的。如果對于發生事故的學校進行嚴格的歸責,則會導致學校不愿意引入高風險的體育項目,而家長方面害怕孩子會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練習風險高的項目。所以如跨欄、標槍、鐵餅等項目漸漸淡出體育課程的視野。導致這些項目無法進入體育課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強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爭取做到學校無后顧之憂積極引進各種體育項目,幫助更多的學生去拓展自己的體育愛好。
構建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對策
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
(1)由于《憲法》《體育法》《教育法》中均沒有專門針對學校體育方面的內容,無法滿足日益發展壯大學校體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憲法》《體育法》《教育法》的基礎上,建立一部針對性較強的專屬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體育法》,借此法律制度來提升學校體育體系的整個立法層次,進而最終實現促進學校體育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2)修訂《體育法》和《條例》的相關內容,使法律責任在學校體育法規中明確體現,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學校體育的監督力度
目前,學校體育工作領域的執法監督環節十分薄弱,學生體育權利落實的好壞,關鍵就看執法部門對體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對學校體育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但在現實中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學校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場地、器材、設備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施。鑒于當前情況,我們首先,必須及時加大財政資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學校有資金去購買體育教學設施。但是有的學校拿到了財政撥付的資金,并沒有用于學校的體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執法部門對學校的監督力度,適當補充適合學校體育工作的監督法規,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嚴密的監督程序和監督考評方式。
3.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實現法制化的學校體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斷完善學校體育的法律體系。上文曾多次提到過,因為我國目前眾多的體育條例缺少相應的約束性,導致很多學校為了顧全其他因素,將體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學校,其他課程隨意擠占體育課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但是學校管理者為了提高升學率,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置“學生有權參與體育課程”等條例內容于不顧。在今后學校管理者作為一個學校的領頭羊,要充分認識體育教育和學校體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積極引導師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認識,認真解讀國家針對學校體育方面條例內容,積極將條例內容與本校體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相結合,從小做起,帶領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設步伐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參考文獻:
[1]蔡文麗:《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建設與學校體育發展之關系》,《中國學校體育》2012年(S2)。
[2]張麗艷、杜放:《我國學校體育政策法規的回顧與展望》,《中國學校體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譽:《滯后與完善:對〈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審視》,《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14年第6期。
[4]劉向東、楊學達:《我國學校體育法規滯后及落實中存在的問題》,《教學與管理》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