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行政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在調查、座談過程中,我們著重就培訓工作與行政執法實踐的結合是否緊密、培訓內容與執法實踐是否統一、培訓方式與培訓需求是否一致等問題進行調研。經對反饋上來的意見進行的認真篩選和歸納,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培訓的形式較為單一。目前,我市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形式仍以“上大課”的集中培訓為主,由授課人就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掌握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綜合法律知識進行講解,培訓人員以被動的聽、記的方式進行。這種“上大課”的培訓方式,受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無法調動起來,培訓效果不明顯。導致這一問題出現的原因是,培訓人員來自不同單位,法律素質、執法經歷、文化層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對法律知識的領悟能力有著較大的差距,以單一的教學授課的方式進行培訓,對于常年處在執法一線的人來講,普遍感到不適應。
二是,培訓的內容過于理論化、條文化,與執法實踐聯系不緊密,存在“教與學”的脫節現象。以往在培訓內容的設定上,主要以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了解、掌握的基本綜合性法律知識為主,授課時偏重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講解,對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重視不夠,特別是對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困難考慮得不夠,不能切實做到從執法實際出發,培訓內容無法在具體實踐中有效得以運用。造成了“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重成績,輕運用”的狀況,出現了培訓人員培訓成績高,但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高的情況。究其原因,培訓時間短、培訓內容多以及培訓對象涉及面廣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授課人員缺乏執法實踐,沒有執法一線的親身體會,無法將執法實際與法學理論有機結合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三是,培訓的針對性較差。由于在以往培訓目標設定上,是以行政執法人員經過培訓獲得執法資格為主要目的,注重的是初級法律知識的普及,培訓的內容理論性、知識性的東西多一些,在課程的安排上偏重于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缺乏必要的深度以及執法實踐的針對性,使得培訓與培訓需求之間存在較大落差。調查的結果表明,一線執法人員更注重于法律的運用,即如何合法合理地適用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偏重于“實用”,特別是新上崗的執法人員,對如何執法、怎樣執好法更感興趣;此外,參加培訓人員由于大多數沒有執法實踐經驗,授課人員在涉及具體案例時又很難將做到面面俱到,不同部門的執法領域不同,適用的法律也大相徑庭,理論性、知識性的內容對于參訓人員來講比較抽象,很難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與上崗后的具體執法實踐結合起來。
二、對深化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的思考
初步調研后,我們對反饋上來的信息進行了認真梳理,召集相關培訓骨干就如何深化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使之更加符合執法實踐需要進行專題研究討論,集思廣益,提出了把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作為培訓主要目的新的培訓工作思路。
一是要在培訓觀念上創新。將以往以知識性內容為主的培訓向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為主轉變,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將以往的培訓出發點由“我要培訓什么”向“執法人員需要什么”轉變,從行政執法的具體實際出發,增加課程設置的針對性;將以往閉門辦培訓的觀念向“走出去、請進來”和聯合辦學的開門辦培訓觀念轉變,增強培訓的靈活性。將以往多個部門作為受訓單位共同培訓,不能針對某個具體部門存在的實際問題開展針對性培訓,轉變為以相同執法領域為培訓單位,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再根據了解的實際情況制定培訓計劃,集中進行針對性強的培訓。
二是要在培訓方式上創新。在培訓方式的設定上,將以往的被動式教學變為教與學相結合的互動式教學方式,增強參加培訓人員的主動性和參與性;將以單純的講座形式教學向多種類、多途徑的培訓形式轉變;增加課堂提問、討論、辯論環節,增設模擬演示、組織培訓人員參加行政訴訟案件庭審等方式,鼓勵培訓人員的參與意識,以充分調動參訓人員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嘗試采用多媒體教學方式,將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識盡可能以生動、具體的形式表現出來,以增加培訓形式的多樣性。
三是要在培訓內容上創新。改革現有以獨立的部門法為培訓單元設立培訓課程的現狀,打破各個相關部門法律之間的界限,從執法實際出發,就具體執法實踐中經常運用的基本法律知識、法律程序組成與相關的法律專題,大量運用執法實踐中發生的典型案件、疑難案件進行解析,增加以情景模擬等感性、直觀內容和項目。特別是增加行政執法人員普遍關心的執法過程中行政爭議的規避、證據的采集、 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以及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技巧性的內容,注重培養執法人員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的能力、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熟練掌握和履行法律程序的能力。
四是要在培訓效果檢驗標準上創新。不單純追求某一次培訓考試的高分數,而是把依法行政能力的實際提高作為檢驗培訓成果的標準。與參訓單位聯合制定參加培訓人員培訓考核檔案,詳細記錄參加培訓情況、考核情況。將培訓結果與參加培訓人員的工作業績聯系起來,作為年度考核評定的重要因素,確保培訓效果能夠真實反映參加培訓人員掌握法律知識、適用法律能力提高的實際情況。
創新培訓方式和手段,加強專業實訓,提高工商干部法學理論水平以及實踐能力,培養工商干部法律意識、思維,以及法律職業基本素質。
充分利用現有模擬法庭資源,并突破模擬法庭活動的局限,以使各種法律實踐活動得以經常性的開展。在原有基礎上拓展程序法的運用與實踐,并將實體法的學習與實踐納入模擬行政法庭的活動之中。
激發工商干部專業學習的興趣和熱情,提高工商干部專業學習的主動性,加強工商干部的專業自信,提高就業的競爭力。
樹立自我專業品牌,提高工商干部在專業教育方面的影響力,提高××工商局的知名度和聲譽。
二、模擬行政法庭的基本思路
模擬行政法庭由××工商局創設、管理和指導。
模擬行政法庭的全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均由××工商局工商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工來自轄區群眾。模擬行政法庭在專業法官的指導下在全局范圍內開展活動,受理并審判全局干部提交的各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爭議和糾紛(案例)。模擬行政法庭的審判工作按照我國現行程序法的規定或某國家的訴訟程序開展案件的審判工作。
模擬行政法庭在條件成熟時將聘請人民行政法庭的法官擔任專業顧問,舉辦法律職業規劃培訓講座,組織參觀公安、檢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監獄等機關,以及開展義務法律咨詢。
三、模擬行政法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的配備
(一)機構的設置
_、指導與顧問委員會:(若干名,由工商干部和外聘法官擔任)
_、庭長:(_名,由法官擔任)
_、副庭長:(_名,由工商干部擔任)
_、審判委員會:(_名,選舉產生)
_、陪審團:(__名左右,從工商干部中產生)
(二)工作人員的設置和配備
_、法官:原則上配備_-_個法官
_、配備書記員、司法警察各_名。
(三)上訴行政法庭
不設上訴行政法庭,若有案件上訴,則臨時組成二審合議庭在指導教師的參加下作出裁判。該判決或裁定為終審判決或裁定。
四、模擬行政法庭的辦公、活動場所及設備
模擬行政法庭的法官原則上實行分散辦公;開會或組織討論時可利用××工商局的會議室、資料室和活動室開展工作。條件成熟和必要時,可以設專門的辦公室。
模擬行政法庭的開庭審理可利用現有的模擬法庭設備。
模擬行政法庭的文件制作等可利用××工商局現有的辦公室設備,條件成熟時可向工商局申請購置。
模擬行政法庭的公示和公告可利用工商局的公告欄,條件成熟時,可安排專門的公告欄。
五、模擬行政法庭的經費
模擬行政法庭購置設備的經費可由××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請或××工商局自行安排;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向社會爭取捐贈和贊助。
六、模擬行政法庭的活動開展
(一)模擬行政法庭的審判活動;
模擬行政法庭在專業法官的指導下在范圍內開展活動,受理并審判干部提交的各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爭議和糾紛(案例)。模擬行政法庭的活動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公開和公示。
模擬行政法庭的審判工作參照我國現行程序法的規定或某國家的訴訟程序進行,但關于訴訟程序中涉及的期限應加以變通縮短,同時在訴訟文書中對兩個時間加以列明。
需要變通縮短的期限具體如下:
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期限縮短為:_個工作日
發送訴狀副本的期限縮短為:_個工作日(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
答辯期限統一縮短為:_個工作日
一審審限統一縮短為:__個工作日
裁定和判決的上訴期限統一縮短為:_個工作日
二審審限統一縮短為:__個工作日
(二)模擬行政法庭的其他活動
模擬行政法庭在條件成熟時配合××工商局開展各種環節的專業競賽活動;
模擬行政法庭應不定期組織工商干部到公安、檢察、行政法庭、律所和監獄等單位進行參觀和見習;
模擬行政法庭應不定期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務人員等作職業規劃培訓和指導。
七、模擬行政法庭的專業指導
模擬行政法庭的業務活動由××工商局的專業人員進行指導。
八、模擬行政法庭法官的選舉和任命
在條件成熟時,模擬行政法庭的法官擬采取招考的方式進行選取,然后在由指導和顧問委員會進行任命。招考分為筆試和面試。特殊情況下,可采用其他簡易方法(如自薦、推舉、選舉等加面試等)產生。
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由采取競爭上崗或自薦、民主推選等方式產生。指導和顧問委員會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和任命。
指導和顧問委員會有直接罷免不合格法官的權利。
九、模擬行政法庭法官的專業培訓
(一)上崗培訓
模擬行政法庭的所有法官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專業指導教師的專業培訓。培訓可以集中進行、分組進行或單獨進行。
集中培訓主要在籌建初期和法官更新老交替時舉辦。
分組培訓主要在各業務庭進行。
單獨培訓主要個別法官更換時進行。
(二)其他培訓
可根據實際情況舉辦其他方面的培訓和后續教育。
十、模擬行政法庭的激勵機制
模擬行政法庭各個環節的活動可采取競賽的方式進行,對于成績優異或表現良好的工商干部予以公開表揚和獎勵并頒發獲獎證書;
對表現良好的模擬行政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員,工商干部將頒發證書,以資證明和獎勵。
模擬行政法庭定期(每年_次)對法官、書記員、律師、檢察官等進行評比,評出優秀人員加以公開表揚、獎勵并頒發獲獎證書;
在工商干部鑒定材料中對其參加模擬行政法庭的情況加以積極的評議。
十一、模擬行政法庭的專業指導和培訓的薪酬保障
凡是參加模擬行政法庭專業指導的法官,××工商局應當按照現行課酬標準酌情給予一定的課時補助。
專業教師完成的指導或培訓課時在每一個學期結束前兩個星期自行申報。經模擬行政法庭的負責法官共同審定后交××工商局。
專業指導教師的指導方式主要指培訓、組織學習、參與集體討論、口頭和電話解答、電郵解答等方式。每次指導由工商干部填寫指導時間、地點和內容,并由指導教師簽字確認。在電話、電郵解答的情況下,先由工商干部填寫,事后再由教師簽字確認。
法官對案例設計和當事人的指導,以及對法庭審理、案件的判決組織的觀摩、討論、點評等,
十二、模擬行政法庭的案件數量和質量保障
(一)數量保障
為了保障模擬行政法庭有合理的案件數量,××工商局擬將教師組織和指導和工商干部參與等情況納入對工商干部的考核體系之中,對模擬行政法庭指導的積極性、課時,以及工商干部對模擬行政法庭的參與程度等均可以作為工商干部的考核參考標準之一。
(二)質量保障
專業指導教師應對工商干部的案例進行專業指導。在設計案例時,應不讓工商干部事先知道案件對立各方的控辯意見或觀點,以及行政法庭的處理結果。
模擬行政法庭應公布案例要求和文書的格式要求,以及提供部分格式文本。
十三、模擬行政法庭的網絡平臺
模擬行政法庭應建立自己的網頁,將指導教師、法官、其他工作人員的名單和聯系方式,模擬行政法庭對案件的要求、模擬行政法庭的格式文件、模擬法庭的各種通知等等予以公布。同時,允許同學們通過論壇或留言對案件進行網絡討論和交流。另外,通過網頁的建立和記錄,可充分展示模擬行政法庭的活動,擴大模擬行政法庭的宣傳。
十四、模擬行政法庭方案的實施
模擬行政法庭是一個復雜的綜合實訓系統工程,因此對該方案的實施不能期望過高,應當允許該系統在初步建成后逐步地改進和完善。模擬行政法庭建設分以下幾個階段或步驟完成:
第一階段:宣傳調查(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主要工作為公布、建立網頁、展示、摸底、問卷調查;
第二階段:模擬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的選任(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工商干部主動報名、提交簡歷(模擬行政法庭的固定格式)、組織面試考核、宣布任命、
頒發聘書;擬選任約__名法官,_名書記員和_名司法警察。
第三階段:上崗培訓(__年_月_日-_月__日)
集中培訓、組織學習、結業考試、法庭旁聽等。
第四階段:確定法官的分工((__年_月__日-_月__日)
確定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名單,宣布任命頒發聘書
第五階段:活動開展前準備(__年_月__日-__年_月_日)
(_)制作印章、繳費通知書、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送達回證、裁定書、判決書格式文本;
(_)設計、布置和裝飾模擬法庭,檢查各種必備設備。
(_)確定陪審員名單。
第六階段:內部試行運作(__年_月_日-__年_月__日)
精選案例,提交模擬行政法庭受理;要求所有的法官和工作人員參加。總結審理經驗,為正式受理案件打下基礎。
第七節段:正式運作(__年_月_日---)
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
1.行政法的本土資源化——法律繼承的本土化
所謂本土資源化,其理論基點就是根據基爾茲的關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的論斷,說明中國法治只能是中國地方性的,因此,現代的作為一種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變法或法律移植來建立,而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 。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
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對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釋義下內化為自身意義系統的過程,這種內化的依據顯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維、屬于、表達方式、社會心理、價值觀和慣有知識。文章認為這種說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內涵。
二、影響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
1.影響行政法本土化的經濟因素
我們必須清楚,國外的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市場化的程度不同于我們,國外的先進制度到了我國總會因為經濟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樣。
2.影響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
立法機關、政府或司法機關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時候必定會出于自身國家的國家安全和國內具體國情作出移植與本土化的選擇,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內政府為維護其穩定進行選擇的結果。
3.影響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差異性。不同的文化必定會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本土化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文化兼容性問題。
三、行政法本土化過程中的問題
1.全盤西化的擔心
在對西方西政法進行移植本土化的過程中,一部分人出現“全盤化的擔心”,擔心會因為移植本土化西方的行政法思想和制度導致民族精神的失卻 。
2.缺乏本土化的具體機構
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是一項巨大的工程,因此,我們要建立專門的本土化機構,行政法作為我國三大法律部門之一當然亦是如此。在行政法移植和本土化的過程中可以設立以下具體部門:第一,法律儲存部;第二,出國考察部;第三,對外翻譯部;第四,法制宣傳部。
3.強行行政根深蒂固
行政權的功能已經從統治演進到管理,有管理進化到引導、扶助、服務,行政權的內涵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強制性的權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更是不能固守傳統的強制行政,應當吸收國外關于非強制行政行為的作法,使其具體化為適合我國的非強制行政行為的規定。
四、行政價值觀念的本土化
要使行政法順利實現本土化,首要的就是價值觀念的本土化,先進的價值觀念有利于從總體上提高行政立法、執法、司法的水平。對于行政法價值觀念本土化主要包括一下四點:
1.公共管理價值與公共服務價值
我國現行體制之下, 由于行政機關對可支配資源的壟斷性占有,行政運行模式就體現了一種公共管理價值。而現代西方開始以政府為中心的公共管理價值取向向以滿足人們需求為中心的公共服務價值取向轉變。人權入憲以后,我國行政立法、執法、司法救濟過程應當學習這種理念。
2.程式至上價值與效率至上價值
我國要實施依法行政在強調程序重要性的同時,不能過于程式化也不能忽視效率的價值,要確立行的價值目標,確立新型的行政組織法律,確保個部門的銜接,加強各部門公務員的技術培訓,使得行政活動過程具有較高的效率,使政府行政價值能夠以市場為基本觀念。
3.公共權力維護價值與個人權利保護價值
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認為,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無條件地選擇公共利益,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公共權力也往往被置于個人權利之上,體現出以公共權力建構行政法體系的特點。在現代西方,人們已經相信或者樂于相信有關公共生活的一個事實即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個體受且僅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規則和原則的支配,而公共權力也必須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規則的約束。
4.權威主義價值與調控主義價值
我國傳統行政法理論在論述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時,就傾向于認為政府與公民之間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而不存在所謂的平等關系。為了使行政目的的實現達到更好的效果,我國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從過去的縱向的一味強調政府命令的行政管理模式轉向以公民國家處于平等地位的調控管理模式。
五、具體行政的本土化
(一)行政程序本土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吸收了國外行政法中的關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正當程序、聽證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二)完善救濟手段的本土化
1.擴大賠償范圍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本身存在賠償范圍規定的過于窄的問題,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標準太低,實行撫慰性賠償標準,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沒有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程序存在不足賠償的前置程序往往成為拖延和拒絕的借口等諸多問題。
2.擴大復議和訴訟的范圍
在美國等國,逐漸取消了關于行政復議終局的規定,還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行為的訴訟渠道。因此,我國在將來修改行政訴訟法時,也應當借鑒國外的關于取消復議終局的規定,建立訴訟終局的規定。
(三)行政法院系統的本土化
首先,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如果我國能夠有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并建立準入制度的話,對于行政案件的糾紛解決將是更為有利的保障。其次,我國的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我國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得以實現的基礎法律體系。所以,有必要借鑒國外的關于行政法院系統的制度,提升行政法的社會地位,建立我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這樣有利于加強對行政案件審理的專業性。
歷史鉤沉
在美國,早已有了政府官員充當聽證審查官主持裁決的實踐。“審查官”這個詞的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1906年《州際貿易法》的修正案中,授權州際貿易委員會(ICC)可以任命審查官來接受證據。在此之后的許多設置新監管機構的法律中,都規定了管制機構任命審查官的權力。
在1946年通過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中,對裁決中的職能分離作了嚴格的規定,以確保審查官員獨立裁定事實問題,而讓行政機關對政策問題依然保有決定權。當時,美國聯邦機關一共只有196名聽證審查官,他們多分布于經濟性管制機構。
1972年,美國文官事務委員會將聽證審查官更名為“行政法官”。1978年,國會通過立法確認了行政法官的法律地位。聯邦還是州的發展趨勢都在于,要努力將行政法官從管制機構中剝離出來。從此催生出來的一種制度安排就是“集中小組”的使用,集中小組的目的就在于整合行政過程,保證行政法官完全分離于所有內部行政過程之中,不受負責管制項目官員的影響,其薪資、任期、人事、設備都不再依附于類似家長的管制機關。在1981年的《模范州行政程序法》中規定的“集中小組”制度,目前該制度已經為22個州所采納。
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官的分布逐步由經濟性管制領域向社會性管制領域轉移。在1962年社會保障署聘用了164名行政法官,占了總共505名行政法官的32%;在1973年財政年度,社會保障署聘用了420名行政法官處理了68356件案件;在1989年,社會保障署則聘用了694名行政法官處理了302076件案件。目前,美國大約75%的行政法官分布于社會保障領域,只有約5%的行政法官分布于經濟性管制領域。
行政法官的中立化
行政法官必須要符合創設管制機構的授權法律,以及管制機構所頒布相關規則和規章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每個管制機構都作出一份裁決計劃(adjudication plan),來確定聽證主持人。此外,對行政法官的資格還提出了很多要求,例如紐約州的第131號行政命令中,就指出作為聽證主持人,行政法官要“博學,能干,無偏私,客觀,免受不適當的影響”。
行政法官是否能以獨立中立的姿態作出決定,直接關系到行政決定是否公正,影響著公眾對行政法官的信任度。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6節(b)款規定,“依本編第557節規定主持聽證和參加裁決的官員,必須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行事。主持或參加聽證的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動回避。” 要判斷行政法官是否有可能存在偏見,需要考慮如下因素:第一,案件結果對行政法官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第二,是否和包括證人及人在內的當事人有血緣或婚姻關系;第三,是否和包括證人及人在內的當事人,在現在或過去有著業務關系或社會上的來往;第四,行政法官是否會對某類當事人或者某類案件抱有個人偏見。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作出裁決。當行政機關接受當事人申請時,則暫時中止聽證程序,以撤換該案的行政法官;當認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顯然沒有意義,甚或只是搗亂,或者僅僅是出于個人偏好而要求撤換行政法官時,行政機關可以拒絕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并在聽證記錄中說明這樣做的理由。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和后續的修正及相關法律中,已經規定了行政法官不受行政機關及其他官員的干預。但如美國前任律師協會主席伯納德 G.西格爾所指出的那樣,如果行政法官始終不能完全獨立,還和管制機構藕斷絲連的話,那么行政法官就很難扮演好公正無私的事實認定者的角色。因此,行政法官的司法化趨勢也日趨明顯。
行政法官的司法化地位,更多是從務實的進路,從功能角度描述的。行政法官可以以中立、無偏私、獨立的姿態作出決定,它在裁決中聽取雙方質證,作出書面決定,它所扮演的角色,汲取了諸多司法的因素,但這并非意味著它就同司法享有完全相同的地位。以美國社會保障署所雇用的行政法官為例,他們有義務去解釋法律,以實施那些國會指派給社會保障署的任務,在法律和政策問題要聽命于社會保障署,即使是在個案裁決中,社會保障署署長也有責任保證行政法官的決定與法律、規則和政策相稱,以防止帶來規則間的沖突,乃至影響到行政給付方案實施的平等性與一貫性。此外,與憲法第3條規定的司法法官不同,行政法官沒有決定如何進行法律解釋的裁量權。
1946年通過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中,禁止管制機關對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許其對行政法官進行績效評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在1978年通過的《文職官員改革法案》中,重申了聯邦行政程序法中禁止對行政法官進行績效評估的規定,將行政法官排除于適用績效評估的“雇員”概念之外,以維護“目前為行政法官提供保護的系統”。行政法官的分級和薪資水平,由人事管理辦公室(OPM)確定。此外,對行政法官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不僅可以保證他們能跟上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也保證了裁決質量水準的維持。
對我們的啟示
為進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扎實推進“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方便群眾尋求法律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能定位
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為不占編制的非建制綜合平臺。“中心”以法律援助中心為基礎,同時,整合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律師公證、受理投訴等與廣大群眾密切相關的司法行政服務職能,以“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為形式,為群眾提供一個優質、高效、便捷的綜合性法律服務平臺。
二、組織領導
“中心”由分管副局長和法律援助中心、基層科、律公科、宣教科等職能科室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組成。具體人員如下:
主任:金新吾(副局長兼任),全面負責“中心”工作;
三、職責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接聽“12348”法律援助專線電話,解答來電來訪群眾法律咨詢;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輿情分析。
2、負責受理公民申請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組織、協調、指派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監督、檢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報送、統計和檔案管理;辦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務。
3、接待來訪人員并引導其到中心相關職能窗口辦理具體事項。接受各項投訴和有關事項。
(二)基層科主要職責
1、接待、引導糾紛當事人向有關調委會申請調解,監督、指導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行業糾紛調處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調解法律規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詢。
2、接待矯正對象和歸正人員有關法律咨詢和安置幫教事項;對群眾反映有關社區矯正對象的問題,告知矯正對象所在鎮(街、區)司法所,及時有效地做好矯正對象相關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職責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開展各類主題宣傳活動;提供影象、聲象等菜單式法律宣傳內容,組織各類法律宣講活動。
(四)律公科主要職責
1、介紹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服務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等。
2、開展公證業務宣傳,接待公證業務咨詢,介紹公證事項,引導當事人通過公證防范風險等。
四、工作體系
(一)聯勤機制。建立健全內部聯勤機制,統一組織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司法行政內部資源開展工作。統一調配使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局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有關人員落實值班備勤制度。
(二)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橫向聯動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衛生、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相關部門的銜接互動,圍繞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職責任務,發揮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職能優勢,積極穩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水平。
(三)聯調機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聯調機制,對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要求調處或者其他部門轉入的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分流、統一協調、統一督辦、充分依靠人民調解組織,運用人民調解方法進行疏導化解。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要充分認識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既是我市司法行政踐行科學發展觀,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實際行動,也是貫徹落實省廳、市局工作要求的有效舉措,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圍繞中心、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體現。各職能科室要團結協作、主動配合,以強烈的責任感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履行職責,推動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持續、健康、良性發展。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學習培訓、檔案管理、質量跟蹤、信息反饋、輿情分析等工作制度,不斷提高“中心”的規范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