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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3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

        篇1

         

        關鍵詞:高校教師 義務 師德

        1 教師的法律義務 

        教師是專門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由于教師的言行和品德時刻影響著學生的心靈,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為了使學生受到正確的引導和良好教育,我國的《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到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如下明確的規定:(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明確的看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才,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因此,作為教育學生的教師,不僅應該有淵博的知識,還應該為人師表。特別是在高校里,由于學生正處于成長期,他們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卻還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強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言行舉止、治學態度、行為習慣等都會給學生帶來潛移默化的影響。正因如此,為了使學生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作為教師,就必須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用自己備好課、講好課、上好課的具體行動來當好學生的表率,不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時刻以自己的模范行為來教育和影響學生,成為學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從這些義務規定中可以更加明確得知的是,不論是在教師的教育職責方面還是在教師的教育內容方面,教育的主題都是緊緊圍繞育人育德展開的,這不僅深刻體現了品德在教書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對教師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師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優秀的品德就成為更為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格和條件。 

        2 教師的職業道德 

        道德是人們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它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如果從職業的角度來看,將道德融入在某一職業活動中,此時的道德就成為職業道德。據此,教師的職業道德就應是從事教育職業的人從思想到行為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教師職業道德也簡稱師德,從教師的職業特點來看,由于教師在從事教學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導作用,因而,師德的含義不僅包含著教師在其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而且還包含著與之相應的道德觀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質。這就意味著,作為教師,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除了應具有淵博的知識之外,還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以及職業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思想道德、心理狀態及外在行為等方面出現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使得社會上出現了較多的不良習氣,而且使教師這支較為純潔的隊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反映教師師德下滑,師德失范現象屢有發生,抨擊教育腐敗等問題的論辭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學當中,仍然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且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不良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教學時常呈現出重教書、輕育人,重成績、輕過程,重智育、輕德育等不良現象。盡管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從根上講,不能否認的是與教師的師德有著更為直接的關系。因此,加強職業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已成為教育領域一項較為重要的工作。

        3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想法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學生成長的引路人,由于教師的職業道德高低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培養效果,更關系到我國的教育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來,因此,教師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德才兼備的隊伍。若要把這支隊伍建設好,應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民族的振興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素質的高低、職業道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因此,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高度來看待教師的職業道德與義務的關系,要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重視和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素質,

        強化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通過對教師的持續性教育和制度約束,使教師自覺抵制社會的不良習氣,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義,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教育觀。 

        (2)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教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職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人民教師,既要腳踏實地,教書育人,盡職盡責,又要淡泊名利,甘為紅燭,專心致志地做好本職上作。要正確認識教育事業的神圣性,要廉潔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愛、自律精神,要始終牢記人民教師的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樂于為師、終身奉獻的崇高志向,盡全力完成好教書育人的任務,堅定不移地熱愛和獻身教育事業。 

        (3)為人師表,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身作則是人民教師所必須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會賦予教師的職責。教師要想為國家培養人才,其前提是不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而且還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特別是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愛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無私的傳給學生。在教學中,教師應處處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從嚴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啟迪學生,用自己純潔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學生,用自己美好的心靈去塑造學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嚴于律己,嚴謹治學。教師的教學水平是其素質的最直接表現,教師只有努力鉆研業務,創造性的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敢于進取創新,樹立新觀念,尋找新規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張琦.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篇2

        關鍵詞:教師法律義務;教師道德;教育

        教師是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作為一名教師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要把他們培養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才,更重要的是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特別是在高校里由于學生正處于成長期,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思想,但卻還不很成熟,且具有很強的模仿性和可塑性。

        然而令人深思的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以及職業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伴隨而來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思想道德、心理狀態及外在行為等方面出現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使得社會上出現了較多的不良習氣,而且使教師這支較為純潔的隊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反映教師師德下滑現象屢有發生,抨擊教育腐敗等問題的言論也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學當中,仍然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且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不良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在教學時常呈現出重教書、重智育、重成績,同時卻輕育人、輕過程、輕德育等不良現象。盡管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從根本上講,不能否認的是與教師的師德有著更為直接的關系。因此,加強高校教師的職業道德已成為教育領域一項較為重要的工作。

        教師是專門從事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由于教師的言行和品德時刻影響著學生的心靈,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為了使學生受到正確的引導和良好教育,我國的《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如下明確的規定:(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不論是在教師的教育職責方面,還是在教師的教育內容方面,教育的主題都是緊緊圍繞育人育德來展開的。法律對教師的道德水平和應盡義務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使得教師道德要求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從而將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提高到了法律規定的高度,也就是說教師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優秀的品德更是教師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格和條件。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學生成長的引路人。由于教師的職業道德高低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培養效果,更關系到我國的教育事業能否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來。因此,教師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德才兼備的隊伍。

        若要把這支隊伍建設好,一方面需要社會的努力,通過對教師的持續性教育、法律制度約束,使高校教師自覺抵制社會的不良習氣,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義,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和教育觀。

        另一方面則要教師從自身做起。首先要提高認識。教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職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民族的振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育,教育的希望在于教師。教師素質的高低、職業道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因此,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高度來看待自身的職業道德與義務的關系,要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重視和加強道德建設。

        其次要嚴于律己。作為人民教師,既要腳踏實地教書育人,盡職盡責又要淡泊名利,甘為紅燭專心致志地做好本職教育工作,又要正確認識到教育事業的神圣性,要廉潔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愛、自律精神,要始終牢記人民教師的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樂于為師、終身奉獻的崇高志向,并盡全力完成好教書育人的任務,堅定不移地熱愛和獻身于教育事業。

        篇3

        關于公司的獨立性方面,無論是上市企業還是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都無法回避兩個重要的問題: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因為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發行主體的利益,從而直接關系到中小股東的權益。對于IPO的企業來講,同業競爭是紅線,不可觸碰;關聯交易是黃線,必須規范。但對于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般不會有上市公司那樣嚴苛的要求,在實務中處理的原則是: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盡可能不要有同業競爭,如果有相同或競爭的業務,就要剝離、停止和規范;另外,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要盡量規范和避免。對于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寬。

        一、新三板之定義

        新三板是相對于舊三板而言,現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ational Equities and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NEEQ,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其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運營的,為未能達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提供交易的平臺。

        其實,現在的股轉系統與原來三板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加個新字就能解釋,應該稱為股轉系統比較合理,為說清問題,則延用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新三板稱呼。

        二、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準。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于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并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并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并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篇4

        [關鍵詞] 學生與學校 民事 行政 法律關系

        我國所有公辦學校基本上都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只有民辦學校的性質是“民辦非企業”,而“民辦非企業”完全是新形勢下造就的一個“新生事物”。實踐中,由于事業單位與相對的國家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復雜的政策關系,調整事業單位的各種關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載體大多為政府文件。事業單位的調整必然依賴和受到政策的制約。因而,事業法人在實現、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存在著與其他類型法人諸多不同與實際困難,這點在我國現行體制下表現尤為突出。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規定:“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公平競爭。”“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由此可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研究與探討,是當前不得不引起重視與研究的問題。

        一、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學校法律地位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所有學校都屬于事業單位的觀點面臨嚴峻挑戰。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但是該法同時也明確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教育服務市場開放的承諾之一就是對非義務教育,允許其他成員國來華合作辦學,允許外方控股。根據我們在教育服務方面的承諾,我國非義務教育,將融入國際教育大環境中,直接參加教育的國際競爭。而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遠程教育則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

        因此,我國的教育不僅迎來了大發展的良好機遇,也面臨著激烈競爭。這必然促使我國的教育改革,樹立新觀念,建立新機制。

        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遠程教育既然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那么可以繼續作為事業單位,但非義務教育對外開放,參與教育的國際競爭,再作為事業單位則不妥。

        因此,不同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應當有所不同。

        二、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現狀

        《教育法》明確提出了學校具有八個方面的權利,同時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教育法》以《教育法》為基礎,結合高等教育實際,確定了高校享有的辦學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在政府與學校的管理關系中,學校在對內管理方面已經獲得了相應的自。但在學校與市場“接口”的辦學活動中,政府行政干預過強,市場機制不足,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制衡機制只是形式上的建立,實質上不可操作,缺乏依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活力與能力。

        針對學校法律地位的缺失的現實,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試圖在這方面有所突破,但由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律體系中屬于部門規章,存在著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沖突、操作性差、人民法院審判時在適用上無拘束力等缺陷,其立章原意無法實現。《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僅僅解決了學校對學生不負有民法上的監護責任的問題。

        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幾種觀點

        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是人們在實施教育與被教育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社會關系。基于我國教育體制與立法現狀,目前有關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確立的教育關系僅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費民事合同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觀點

        這種觀點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行政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職業學校與高校表現較為明顯。

        而事實上剛好相反,職業學校與高校均屬非義務教育,按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政府不予資助,對外開放,面向市場,參與教育國際競爭,非義務教育、民辦教育的行政法律干預將逐漸被淡化。

        而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是不對外開放的,由政府全額資助,行政法律關系會更加濃厚。

        3.雙重法律關系觀點

        有學者通過對學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的關系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雙重關系,即部分為民事法律關系,部分為行政法律關系。

        雙重法律關系觀點是基于民事合同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兩觀點的綜合,即不完全贊同前面兩種觀點,也不完全排斥前面觀點。

        4.特別權力關系的觀點

        學校特別是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是大陸法系公法學說中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

        行政法學界又提出了幾種學說,其中較有影響的,是把特別權力關系區分為基礎性關系和管理性關系。提出了對涉及到基礎性關系的行為,應列入可訴;對于一般的管理關系,屬于學校內部管理權,則不列入司法審查范圍。

        四、我國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定位

        目前,我國的公立學校,是擁有一定“行政職權”的組織。學校作出的許多決定對于學生來說是具有強制性、確定力和執行力。

        我國的學校和學生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分為:義務教育學校及其學生與非義務教育學校及其學生;公辦學校及其學生與民辦學校及其學生等。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筆者認為非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民辦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和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公辦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應當分別考察。理由是:投資主體(舉辦者)不同、是否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競爭不同。

        1.非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

        國家既然“鼓勵非義務教育公平競爭”,無論是公辦非義務教育學校還是民辦非義務教育學校,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提供教育產品;學生依法繳費,接受教育服務;學生自由選擇學校,學校自由選擇學生。

        在學生安全方面,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的是教育、管理、保護和告知責任,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民事責任上的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學校責任和歸責原則方面是一致,它表明學校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等方面的責任應當承擔民事法律關系上的民事責任,行為過錯的后果將直接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此時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

        因此,對于學生人身安全能夠引起人身損害賠償的事件,以及學校、學生的財物的損毀、滅失、拖欠學費等債務糾紛,應當是民事法律關系。

        2.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應當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由此可見,實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法定義務,是政府行為。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不參與國際教育競爭。學生就近入學、計算機隨機派對,免除學雜費;學生和學都沒有自由選擇權。政府、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必須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條件,適齡兒童也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否則政府、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應該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是依據《義務教育法》授權的行政主體。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

        《義務教育法》還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可見,“社會組織和個人”只是為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鑒于此,政府應當禁止社會力量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經舉辦的收歸政府辦學。

        五、如何看待學校與學生之間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學校在行使依據法律賦予的管理權的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即“特別權力關系”。但是權力與權利是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力是政治范疇,權利是法律范疇;權力是政治上的強制力,權利是法律賦予法律關系主體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國家機關。與權利相對應的是義務,與權力相對應的是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特別權力關系”并非法律關系,學校不可能享有“政治上強制力”的權力,只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學校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管理權的過程中,與學生之間產生的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仍然是一種法律關系。我們不能一看到管理與被管理就認為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固然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產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并非都是行政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能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

        為厘清各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盡早制定《學校法》。不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校還是非義務教育學校均可建立起相應的法律關系,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證學校正常管理工作的運轉,以及相應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3]盧祖元,陸岸.高校與學生的雙重法律關系.

        [4]馬懷德.公務法人問題研究.

        [5]李靜蓉,雷五明.論學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J].湖北大學學報.

        [6]褚宏啟.論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論與實踐.

        篇5

        一、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理論基礎

        1.國際法上人權理念的要求

        每個適齡的兒童不論其種族、性別、語言、為何均有權利受到教育,即應享有受教育權,這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受教育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一種,經由這項權利個體可以尋求安全、社會正義和平等。受教育權是國際法上一項基本的人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中規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其核心內容中包括受教育權。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也規定了受教育權為一項基本人權。為使其成為各締約國的一項義務,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第13條對《世界人權宣言》進行了細化,是迄今為止關于“受教育權”內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釋義。除此之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歐洲社會》《美洲人權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件也對受教育權做出了規定。一般認為,受教育權具體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獲取受教育結果權三個方面。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教育行為的具體落實,而教育行為的實施需要教育機構、教師資源以及相應的條件,即需要足夠的教育資源。在我國現階段,這些教育資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況,因此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均衡配置成為關鍵的問題。

        2.平等理念的貫徹

        在世界范圍內,關于平等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杰弗遜曾道:“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認: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獨立……”回顧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的歷史,可以發現,社會的進步正是從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漸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過程。平等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文化、權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體落實在各國的憲法以及憲法性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平等權的宣示,該種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一樣重要和不可或缺。這種平等權賦予公民如下權利:一是公民不論其性別、年齡、職業、出身都有權利請求國家給予無差別的保護,給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具體到教育領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機會的平等,即接觸教育的機會是平等的。國內外的理論研究一般傾向于認為,教育機會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平等。要實現義務教育機會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資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只要在教育資源的投入上未實現均衡配置,那么義務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實現。

        二、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現形態

        我國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現在區域間、城鄉間、學校間三個方面。[1]

        1.區域間的不均衡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體量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的提高并未使得東部、中部、西部的經濟發展差距有大的改觀,東部沿海地區與中部特別是西部地區的經濟差距仍舊不小。經濟發展的差異帶來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區域之間教育資源的配置出現了嚴重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不僅僅體現在不同地區的教育發展水平上,更體現在生均教育經費的差異性上。據2010年的一項統計,在全國范圍內,北京的小學生生均預算公用經費最高,貴州省最低,兩者的差距是10倍。全國初中和高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亦是如此。雖然近年來各地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公用經費有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卻仍在擴大。

        2.城鄉間的不均衡

        當前,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下,我國義務教育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免費義務教育已經全面覆蓋城市和農村。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以及近些年來城市的快速發展使得農村義務教育水平與城市義務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漸拉大。這種差距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鄉教學設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學設施、教學儀器等硬件設備齊全,基本能夠滿足師生的要求。部分農村地區的上述基礎硬件設施可能還不齊全,即使勉強使用,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二是城鄉師資配備不均衡。城鄉間的經濟發展、生活的便利程度、發展機會等差異性使得教師的流動呈現“趨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經在農村工作的老教師還是即將入職的新教師均向城市流動。城市教師的學歷層次要遠高于農村,城市的師資規模、數量要遠遠大于農村。師資配備的不均衡實際上直接妨礙了義務教育結果的公平性。三是城鄉義務教育資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較于農村,城市獲得資金的渠道更廣,所獲得的資金數量也更多。

        3.學校間的不均衡

        我國是擁有十三多億人口的大國,因此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口絕對數量非常龐大。義務教育的平等接受機會要求有眾多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因此,在為數眾多的學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資源是教育當局必須面對的問題。從理論上和原則上講,各學校間的資源應該均等分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校際間教育資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著兩種學校:一種是擁有充足的財政經費和所有優質的公共資源,并且有特殊的擇生權力;另外一種是打工子女民辦學校,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種處于“同一片藍天下”的兩個群體,由于財政制度的安排,辦學條件差異巨大[2]。

        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國教育資源特別是財力資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規章制度不完善。具體來說,主要有兩大領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導致了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

        1.義務教育領域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雖然在教育公平、經費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經費承擔比例、問責主體、問責情節等方面仍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部分規定對地方政府而言彈性過大,弱化了義務教育法的剛性度。此外,義務教育的配套立法規定不夠細致。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經費,而教育經費的規模有賴于國家財政預算的規模。我國的《預算法》雖然對預算的一些基本規則做了規定,但是針對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還有很多細致的工作要做。

        2.我國財稅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央財力日益強大,地方財力日益弱化,但事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劃分并未發生根本變化。根據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44條的規定,我國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中央政府的財政資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財政投入自然沒有問題。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負責本地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在財政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滯后。解決我國地方財政資金不充足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讓金等收費方法籌集資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費歷來受到嚴格的監管,解決資金短缺的第一個途徑前途堪憂。而第二個途徑是地方政府獲得財政資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轉移支付后的地方財政資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現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財政資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個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總額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總額大的投入就多,財政資金總額小的投入就少。這樣,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就導致了東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農村不均衡的問題。

        四、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時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針對前文中所述及的義務教育領域和財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議。

        1.完善義務教育領域法律體系,加快配套立法進程

        我國的《義務教育法》對教育資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僅僅依靠《義務教育法》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資源的配置達致均衡。通過考察美國、日本、德國等教育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法律體系可以發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協同規制。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對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問題缺乏研究。同時,立法機關對教育立法重視不夠。我國立法機關在教育領域雖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這些法律中對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問題卻鮮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更多的是一種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應對這些原則性的、粗線條的法律進行細化,增強其剛性度,對未執行法律的人員進行嚴格追責。此外,針對一些法律已經滯后于現實的問題,立法機關應根據我國教育發展的現狀及未來的趨勢,對滯后性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以適應我國義務教育快速發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緊制定能夠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其中,最主要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等。只有這些法律法規完善了之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2.改革財稅法律制度,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以及相關的財稅法律制度對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有必要改革財稅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應對中央和地方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進行法治治理,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不清,導致地方事務過于繁雜,從而使得地方財政難于應付。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劃分在我國并非沒有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進行了粗線條的劃定,但是這種粗線條的劃定顯然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現實。同時,由于地方與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議價能力”,在具體劃定事權時,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話語權,在劃定事權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地方承擔了更多的事務。鑒于此,筆者建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應法定化,哪些事務由地方承擔,哪些事務由中央承擔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劃定都應是無效的。在事權劃定之后,緊隨其后的是對財權進行法定化。當前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是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而分稅制的形成實質上是以1994年一個國務院的文件———《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為依據的。從法律規范的效力上考慮,該文件實際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且這與當前的“法治治理”顯然是相悖的。因此,應考慮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嚴格和規范地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權。具體到義務教育領域,教育經費的投入應“以省為主”,中央和省應該成為義務教育資源投入的主體。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省份,以省財政投資為主;在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省份,應以中央財政為主,地方財政為輔。只有這樣,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作者:秦勇 李鳳霞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

        參考文獻:

        [1]中國教科院“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標準研究”課題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標準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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