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2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法律教育的內容,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禮儀 教學方法 考核 改革
一、研究現狀
(一)旅游交際禮儀的課堂教學方法單一
在鄭科院以往旅游禮儀的教學方式中,作為教學主體的教師沒有足夠重視旅游交際禮儀課程教學的特殊性,和其它專業課程教授方法一樣,多采用“我教你學”的純理論的授課方式,課堂氣氛沉悶,忽視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并沒有根據學生真正需要或是欠缺的內容加以傳授和實踐。如在服飾禮儀部分,學生學習領帶打法的時候,老師就不能局限于純動嘴的授課方式,應該讓學生穿上西服,拿上領帶現場學習,同學之間領帶互打,這樣既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也能真正掌握西服的穿法和領帶的打法。
(二)教學手段不夠豐富
目前老師上課多采用多媒體設備,但是沒有充分利用多媒體設備,只不過是把以往的寫在黑板上的板書搬到投影布上而已,缺少圖文聲形、實際動手操作、練習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又如,態勢語言禮儀中的如何與人握手,互遞名片,此內容的學習就既要用理論來介紹與人握手的順序,遞名片的方法,也要老師示范握手動作和互遞名片的動作要點,更要讓學生分小組設定場景的反復練習才能正真掌握。現在鄭科院旅游交際禮儀旅游管理專科班學生主要采用合班多媒體上課方式。這種固定的合班多媒體的授課模式對旅游交際禮儀課程來說,不夠靈活。比如,體態禮儀中的坐姿部分和商務談判簽字儀式部分,需要能夠自由擺放的桌椅板凳,鄭科院的合班教室多位固定桌椅,無法滿足此內容的需要。
(三)課程考核形式沒有體現課程特殊性
在課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我院的旅游交際禮儀課程采用試卷答題的考核方法和平時成績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其中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出勤和課堂表現占20%。旅游交際禮儀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若采用傳統的考評方式,勢必造成學生不重視實踐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學生成績考核方式和評定方法。
二 改革的意義
(一)有利于本專業的教學創新
傳統的教學模式重教有余,重學不足;灌輸有余,啟發不足。旅游交際禮儀課程在教學觀念、教學方法、教學手段和課程考核體系等方面沒有與本課程的理論與實踐并重的特殊性相結合,束縛了學生的創新意識、動手實踐能力,不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和能力的提高。通過本項目,只在探索一條更適用于旅游交際禮儀課程的授課模式和考核體系,為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學創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旅游業的競爭焦點已經從硬環境轉變到軟環境,與游客直接打交道的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形象設計(面部化妝、服裝選擇、飾物搭配)、服務禮貌語言(問候禮儀、稱呼禮儀、介紹禮儀、電話禮儀等)、客我關系處理(導游服務禮儀、旅行社服務禮儀、酒店服務禮儀和餐廳服務禮儀等)、職業道德規范等禮儀修養,被認為是旅游業形象之靈魂。對于旅游專業而言,禮儀課程是旅游職業道德教育的起點和催化劑,是提升學生自身形象、提高學生交際能力的重要途徑,更是其他服務技能得以順利施展的有力保障。本項目旨在對旅游專業學生塑造整體形象、提高整體素質、強化職業道德,提高鄭科院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整體素養,增強鄭科院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就業時的對外競爭力,對進一步提升鄭科院畢業學生的對外形象也大有益處。
(三)為其他理論和實踐并重的課程的授課模式提供了借鑒
由于旅游交際禮儀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的課程,理論講授是學好本課程的前提,實踐應用是此課程的學習目標,本項目嘗試通過教學方法、教學手段和考核方式的變更達到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教學目標,讓學生有更大獲益,也渴望為其他類似課程的授課模式和考核方法提供一些借鑒。
(四)進一步突出了我院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辦學特色
鄭科院定位于培養應用型人才,把“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重實踐”作為人才培養的目標。本研究以教學方法、教學手段和考核形式的變革為手段,旨在把學生培養為以理論為指導,以實踐應用為目標的能力和素質兼備的實用型旅游人才。
三 解決方法探討
(一)教學內容的組織與安排
根據該課程易懂、易會、難養成的特點,根據課程培養目標,將教學內容分解為個人禮儀與職業禮儀上、下兩篇。教學中,以完成學習情境中主題單元任務和課外實踐教學活動為目標來組織教學,實現課堂教學、實訓室教學、課外活動教學、禮儀社會實踐教學,通過學、做、訓一體化的開放式教學,形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習慣,培養學生綜合性職業能力。
1.教學內容的組織
(1)在學生入學之初,側重于對學生基本禮儀素質和習慣養成的培養,將教學內容定位在個人禮儀學習上;
(2)在學生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鋪墊階段,側重于對學生職業禮儀素質的培養,強調職業意識樹立和職業規范要求,將教學內容定位在職業禮儀的學習上;
(3)安排組織學生參加禮儀服務項目、文明禮儀班級評比、第二課堂活動等多元途徑,使禮儀熏陶延續學生整個大學學習過程。
2.實踐教學
禮儀訓練作為旅游禮儀課程的重要支撐點,在學生職業素質培養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本課程教學實施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實現旅游禮儀課程教學目標,具有可操作性,課程組搭建了“三位一體”實踐教學平臺,第一平臺為校內實訓平臺,主要用于實訓教學;第二平臺為教學頂崗實習主體平臺,主要用于實踐教學、教學過程頂崗實習;第三平臺為畢業頂崗實習補充平臺,主要用于畢業頂崗實習。三個平臺的建設與利用,互為補充,在教學內容和教學環境兩個方面逐漸實現與企業真實工作的對接,全方位培養學生的綜合性職業能力。
(二)教學方法與手段的改革
1.教學模式的設計與創新
長期以來,通過不斷改革與實踐,形成了符合課程特點和有利于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立體化課堂組合”教學模式。在學習的延續性上貫穿于學生整個學習時代;在課堂的組織形式和地點上,涵蓋教室授課、實訓室授課、第二課堂活動授課、社會實踐活動授課、企業實習課堂授課;在教學方法上,綜合運用講授法、任務驅動法、小組獨立工作法、四階段教學法、活動賽事法、校外指導法。通過此種教學模式完成教學任務和目標。
2.多種教學方法的運用
在教學組織與實施的過程中,本課程依據不同的學習階段與教學內容,有針對性地采用了不同的教學方法。個人禮儀篇以課堂教學為主,在教學中大量采用教師示范、學生展示、任務驅動、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種行動導向教學法,把教師講授與指導學生自學結合起來。針對主要知識點,注重啟發引導學生思考,通過設疑解答、分組進行課堂討論等教學手段,幫助學生全面理解教學內容,讓學生的思想、身體和行動都動起來,使學生的自身修養、個人氣質、綜合素質都得到提高,在學習與引導中,培養學生從業的職業能力,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能力,鍛煉角色轉變的社會能力
(三) 考核方式的改革
在課程考核形式方面,目前鄭科院的旅游交際禮儀課程采用試卷答題的考核方法。旅游交際禮儀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若采用傳統的考評方式,勢必造成學生不重視實踐操作,因此,有必要改革學生成績考核方式和評定方法。為更好地全面考察學生對交際禮儀知識和技能的學習效果,將成績考評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平時成績(30%),二是期末卷面成績(30%),三是面試考核(40%)。
一、法學教育目標和教育理念
(一)法學教育目標
關于法學教育的目標,與會代表通過交流、研討,形成了三種鮮明的觀點。
第一,精英說。即將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學者提出,我國學院式法學教育應當突破非職業化模式,而轉向重視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同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法學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職業精英”模式),在法學教育上側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為高度經驗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職業者作為“產品”要有眾多的知識,更需要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
第二,職業教育說。有學者則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因此,法學教育的使命在于進行職業教育或者說在于進行職業訓練。
第三,通識說。有學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首要價值標準。平等、公正、正義的民主思想應當是法律人才職業道德品質的應有內容。有學者指出,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應當是一種通識教育。
(二)法學教育理念
對于法學教育理念,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教授指出,現在我國的法學教育應當側重于學生能力的培養,而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但是,我們在思考這一問題時卻往往會只是強調學生能力的培養,而忽視了知識的傳授。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近代法學是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了法學職業的轉化。但是現在教師的知識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現在中國即將加入WTO,因此法學教育改革就必須從這批人開始,實現知識的轉型。由此,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視法學知識的重要性。
二、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
法學教育體制的科學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法學教育質量的好壞和高低。因此,與會代表都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制和內容方面的改革給予了極高的熱情和關注。
(一)關于法學教育體制
1.關于法律院校(系)的設立。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目前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設立上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為止,全國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幾年內其它各類財經、理工、民族、師范、農林等院校也紛紛設立法律系專業,此外還有法律函授、夜大學、全脫產的成人學歷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學院、政法干校、廣播電大、業大、職大、自學考試等。可見,我國高等法律教育一時間呈現出了遍地開花的局面。從而導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學、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問題。對此,有學者提出,應當從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制定嚴格的法律教育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改革。
2.關于法學院的管理。蘇力教授提出,作為高等院校的法學院院長,必須要具備相應的管理才能,而不能僅僅憑借學術聲望。固然名教授對于提高法學院的聲譽是相當重要的,但是作為院長不懂管理是不能帶出好的法學院的。法學院的院長需要具備的是學術鑒賞力,而不一定必須具備學術創造力,院長應當具有長遠的視野和把握人才流動的能力,院長管理應當職業化,從學術研究中脫離出來。同時,法學院的管理人員也應當職業化,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人員流動,從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職業化。此外,還要通過法學院的協調實現教授知識的互補。有學者提出,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當濃厚,由此產生了不利于法學教育現代化、國際化,不利于培養復合型人才的需要等問題。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壓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獨立并自治;并通過簡政放權,實現高校自治;通過校際合作,加強行業自律;通過裁并高校,實現高校資源整合等。
3.關于法律專業的設置和學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專業大學本科階段不宜將其劃分得過細,因為我國的本科教育應當著眼于通才教育培養,而非專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為法律是現代社會中的熱門專業就一哄而上,有條件的辦,沒條件的也辦。國家對高校中法律專業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關于法律專業學制時間,與會代表提出,應當吸收西方國家法學教育的成功作法,適當延長現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學制年限,將現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長至5-6年。這樣有利于學生能夠除了認真學習法律專業課程外有時間學習其它與法律職業教育關系密切的學科(如經濟學、歷史學、邏輯學、社會學等等)。
4.關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師資。要想改善現行的教育體制,在高校教師的選任上要徹底進行改革,年輕的助教應當花更多的時間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夠上講臺,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教師的教學實踐當中來,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標準。當讓高校名師都走進課堂,上大課。
(二)法學教育內容
關于法學教育內容方面的討論,與會代表主要集中對現行的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法律教材的編撰、課程的考試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的很多學者提出,我們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除了開設法律專業基本課程外,還要增開像經濟學、法哲學、社會學、歷史學、人類學、倫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課程。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生從不同的學科背景下去認真思考現實生活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品質。與此相對應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問題。有學者指出,應當為學生指定兩到三本參考教材,以便于學生能夠自己進行比較學習、研究;另有學者指出,應當將市場機制導入法律教材的編撰和應用體制中來,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學者提出,在法學教育當中要充分重視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把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放在法學教育的重中之重。因為良好的法律思維品質是法律職業訓練和法律職業綜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為此要在教育觀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包括課堂教學、案例教學、論文寫作、考試方式、社會實踐等方面)、法學教材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
(三)關于成人法學教育
有學者提出成人法學教育已由過去的補償教育轉變為繼續教育,成人法學高等學歷教育的歷史使命尚未終結。在成人的法學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場機制,使教育市場在成人法學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同時,成人法學教育要轉變觀念,強化改革和服務意識,并加強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的研究,做好相應的準備。另有部分代表認為,在法學教育日趨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學教育應當逐漸取消,更不能運用所謂的市場機制來調節它。
三、國外法學教育對我們的啟示
與會的很多代表對國外的法學教育進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鑒意義的啟示性建議。近些年來,我國學者針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呼吁改革我國的法學教育,徹底改變我國的學院式教學機制。國內已經有相當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華、人民大學等)開始在法律教學實踐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學法。有學者認為,針對我國司法體制在不同領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針對不同的學科、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法學教育的選擇上應當采取多元化的原則。
(一)國外法學教育動態
1.意大利法學教育。有學者通過對意大利高等法學教育(包括課程設置、教材、課堂教學法、考試)的介紹,提出我們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學法取代我們國家長期沿用的大陸法系國家學院式教學法,而應當以演講式教學法為主,同時吸收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2.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將醫學院診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種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學者指出,我國在法學教育改革中應當吸收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學者明確提出,在我國的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中應采用“法律診所課程”,并且目前在我國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許多條件已經具備,只是在學生從事法律實踐的過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問題。還有學者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點、運作模式及在中國的現狀作了介紹。
3.德國的法學教育。邵建東教授通過考察德國的法學教育,指出我們應當從德國雙軌制法學教育模式中借鑒有益的作法,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適當延長學生實習時間,加強學生法律實踐(法律職業)訓練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國的法學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們全面介紹了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國大學的法律教育在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教育評估以及素質能力培養等方面都保持著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國大學法律教育對我們的啟示:(1)法律理論的學習與法律實踐的培訓相結合;(2)知識的傳授與能力的培養相結合;(3)專才教育與通才教育相結合;(4)法律教學與科研直接結合;(5)大學的法律教育必須開放且富有創造性。
(二)網絡法學教育
信息時代、知識經濟的到來,使得通過互連網絡進行遠程高等教育不再是夢想。有的與會代表對此也給予了關注。有學者以知識產權教學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種法律教學模式,提出了教學改革的技術方案,改革教學內容,轉變教育觀念。有學者指出,網絡法學教育具有很多傳統法學教育所不具備的優勢,但目前我國網絡法學教育也存在著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應當在嚴格控制試點高校的設立、建立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嚴格的質量評估體系等前提下,穩步地發展我國的網絡法學教育。
四、法律職業教育
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各種工作的總稱,通常又指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公證人和法學教師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檢察官,特別是律師。法律職業教育就是針對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
1、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有學者回顧了我國法律教育大發展的20年,指出我國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的突出問題,并對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議我國法律教育要改革傳統辦學體制,引入市場部分機制,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獨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有學者認為應將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將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階段定位于學術培養。一些學者從我國現行高等專科法律職業教育的模式出發,對法學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內容方式與目標、引入市場機制、辦學層次與規模及教育機構設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強,德育課程發生一些變化是必然的。但我認為德育課程不會法律化,更不會變成法律課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則更為根本。從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對基本道德的保護,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脫離法律教育而單獨存在,但義務教育階段的法律教育必須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否則就會因為沒有道德基礎而流于知識概念。也就是說,即使單獨從法律教育的立場出發,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課程的傳統已經形成,尤其是新課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值得珍惜,不是說改就能改掉的。第四,從國家的角度看,現階段對法治教育的強調,與前一階段對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國情教育的強調是一個邏輯,都是國家與社會發展在特定階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個教育去否定、替換另一個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學生成長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學生成長所必須的,離開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問題。法律意識能力的提高對學生成長的意義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學生個體健康成長而言,道德意識、心理健康顯然更為根本。從這個意義上看,無論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無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稱的更改與內容的變化肯定會引起德育課程的變化。但這種變化不是朝向某一個特定內容的變化,而是更加綜合的變化。新課程改革所設置的德育課程,從小學低段、中高年級段,再到初中年級段,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綜合。也就是說,德育課程從一開始就定位在綜合課上。因此,課程名稱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沒有改變德育課程作為綜合課的性質定位。法律內容的增加,也并沒有改變德育課程作為綜合課程整合多維度教育內容的性質。更何況德育課程的綜合性不但體現在內容上,還體現在課程與學生生活經驗的綜合上。應該承認,法律內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專冊的設置,對德育課程的綜合性有所傷害。新德育課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兒童成長與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綜合設置道德、心理、社會科學知識、法治、國情等教育內容,內容的選擇以兒童成長的需要為線索,淡化學科與內容的痕跡。法治教育專冊的出現打破了課程標準所設定的邏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課程的綜合性。從這個角度看,法治教育專冊的設置是否是最好的選擇,有可議之處。我想,這是落實法治教育的一個權宜之計,從長遠看,法治教育還是需要放到德育課程的內在體系與邏輯中進行安排,與整個課程的內容整合成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以現在割裂式的專冊面貌出現。
作為綜合課程,德育課程應該在穩定性和開放性中保持一種動態的平衡,這是德育課程發展的一個趨勢。所謂穩定性,是指德育課程的性質、定位、理念和內容的基本穩定;所謂開放性,則是指德育課程在穩定性的基礎上,應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學生成長的需要來適當調整內容結構。這次法治教育內容的增加與加強,就是這種開放性的體現。法治教育內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課程內容調整的第一次。對此,業內人士應該都記得,在大約30多年以前的德育課程中,心理教育的內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內容的進入,反映的是學生心理問題的突出。記得當時也有很多質疑與擔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課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發展,已經證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課程。同樣,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課程內容調整的最后一次,今后還會根據國家、社會、學生發展的需要來調整課程內容。但無論如何調整,道德教育始終應該是德育課程的靈魂。也就是說,德育課程始終應該以道德教育作為精神支柱,無論如何變,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為一門“缺德”的課程。一方面,無論什么內容,只要進入德育課程,都應該為道德教育、為兒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務;另一方面,都應該在道德教育的統領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課程中的準確定位。以法律教育為例,進入德育課程的法治教育,既是為法律的,也是為道德的,也就是說,德育課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為學生的法律意識與素養的提高努力,也要發揮法律的道德意義,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與道德教育的互動中去尋找自身在德育課程中的合適位置的。
(一)立足法治實踐
高校應當把我國法制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內容,以社會上的法律熱點和典型案件作為法制教育的實踐教材。法制教育只有立足于實踐,才能避免空洞的法制理論,成為促進大學生法制教育的良好途徑。
(二)培養法律意識
高校要建立對法律專業有深入研究的師資隊伍,傳授法律精神和價值。利用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將遵紀守法的觀念融入到言行舉止,深化為潛意識,促進大學生以后更理智的處理生活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大學生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將法律意識轉化到行動中,把法律實踐引導成訓練大學生的法律能力,從而實現大學生依法辦事。
(三)解決現實問題
新形勢下,當前大學生有較強的自我中心意識,就業壓力大,還有在戀愛、考研等方面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大學生因為一時沖動而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因此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來解決現實中的實用性問題。
二、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制教育創新的方向
針對當前高校法制教育環節落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的問題,對大學生法制教育進行創新就成了一項重要的改革。主要改進方向有以下三點:
(一)找準法制教育的定位
在新形勢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要找準定位,擺正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位置關系,注重通過法制教育帶動思想品德培養的工作。法律強調不能做惡,而道德則要求行善,所以法律的要求更容易達到。在法治社會中,對大學生開展法制教育的目標是培養法律意識,把法律意識轉化到行動中。
(二)更新法制教育的內容
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歸根結底是素質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現代法治公民的教育。高校要改變當前不合理的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式,加強在法律基礎和法律體系的教學,增設關于法律應用的技能教育。另外,還要加強法律文化和國際法等方面對大學生的教育工作。相關教育部門應當修改學校關于法制教育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建立完善系統的教育課程體系,在法制教育的課時分配和教材編寫等方面都設立明確的規定。
(三)拓寬法制教育途徑
【關鍵詞】高校教師;法律救濟;申訴;仲裁
高校教師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職業群體,其權利的保護與救濟對于高等院校的發展和教育行業的法治進程而言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然而隨著教師合同聘用制的廣泛施行,高校教師的權利保護越來越處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濟途徑已成為廣大教師工作者極力思索和探討的話題。因此,探求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問題無論是對于教師本身而言,還是對于高等教育的發展而言,其意義都是非常深遠和廣泛的。
一、高校教師法律救濟的現狀
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勞動者來講,高校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作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來講,高校教師則擁有教育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目前我國關于教師權益救濟的立法規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關于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不難看出,關于高校教師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實處,達到保護效果的卻寥寥無幾。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問題,給廣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帶來了不少的麻煩與不便。具體而言,包括救濟范圍模糊化、救濟途徑單一化、救濟程序空泛化和救濟效果淺顯化,這些問題困擾著廣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濟的高校工作者們,同時也給高等教育的法治進程帶來了不少的阻礙。
二、高等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
(一)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學校處理不服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權利救濟制度。”①我國于1993年頒布《教師法》其第39條就教師申訴權利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②隨后,原國家教委于1995年印發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第8條也專門就教師申訴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此項制度,雖然《教師法》和一些部門規章對教師申訴制度進行了具體化和細致化的規定,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本身仍存在著諸多不完善之處:(1)申訴機構模糊化。該法并沒有規定專門負責教師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從而對申訴的處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諉的現象,使得教師的權利得不到合理及時的保護。(2)程序規范隨意化。申訴機構在處理教師申訴時適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規范,對于教師主體的申訴得不到迅速有效的處理,有礙糾紛的解決。(3)申訴執行空泛化。該法對于申訴決定的執行期限、被申訴人不執行時能否申請強制執行以及被申訴人如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確的規定,使得申訴制度難以發揮它應有的功能。
那么,我們該如何完善此項制度,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點:
1.規范教師申訴的專門機構
應在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內設立專門的受理機構,例如申訴委員會,由其來獨立負責處理高校教師的教育行政申訴案件。此外,還可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校內申訴制度通過學校內部的部門對糾紛進行解決,能夠及時糾正學校的錯誤行為和對教師不公正的處理,把學校與教師的糾紛化解在內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減輕了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壓力,將學校與教師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③
2.明確教師申訴的具體內容
教師申訴的內容規范模糊,對廣大教師提請申訴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應明確厘清教師的申訴內容,將教師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區分開來,以確保申訴內容的針對性,實現教師申訴的有效救濟。
3.加強教師申訴的合法監督
對教師申訴過程中的合法監督,給教師充分行使申訴權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糾紛的客觀處理。可確立教師申訴的公開制度,建立教師申訴的處理檢查制度,也可指派專門人員對申訴機構的申訴處理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專項調查。④
教師申訴制度作為我國高校教師進行法律救濟的主要途徑,對高校教師的權益保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應大力加強此項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確保高校教師的申訴權利落到實處,使其糾紛得到有效的救濟。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學校、教師、學生將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基于教育權利與義務關系所發生的法律糾紛提交給依法專門設置的教育仲裁機構,由其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處理,并作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教育糾紛的活動和制度。”⑤“根據1995年原國家教委《關于開展加強教育執法及監督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的相應規定,國家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教育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教育糾紛。”⑥
教育仲裁制度作為解決教育糾紛的一種機制,具有與調解、訴訟不同的特點。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1)準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員會實行一次裁決制,當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對學術糾紛等特殊教育法律糾紛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當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當事人在裁決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干預。”⑦(2)專業性。“教育仲裁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應該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專家、教育專家和教育管理專家”,“其人員構成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解決教育糾紛時更具有權威性,做出的裁決更容易得到糾紛雙方的認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決專業性較強的問題。”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員是處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夠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同時,教育行政仲裁機構雖是由政府設立的一個官方的仲裁機構,但與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具有隸屬關系,保證了“主持者的超脫”。在審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審理方式采用對抗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辯權和其他正當權利,以此來保證其獨立性與公正性。
雖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決教師法律糾紛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們國內尚未發展到十分發達的程度,因而還存在一些局限。故而,應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發展和完善。具體說來,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教育仲裁的范圍
“從充分保護教師、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教育仲裁不但要解決因教師、學生法定權益受侵害而引發的糾紛,還要解決尚未在法定范圍內的教師、學生的正當權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僅要考慮民事、行政糾紛,還要考慮到學術糾紛。”⑨因此,應對教育仲裁的范圍予以充分和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發揮其在解決糾紛上的獨有優勢。
2.設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對于高校仲裁的特殊性,我國相關部門應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規來予以規范和保護。比如,“可制定一套教育系統內部的教育仲裁法,并在已有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中補充包括教育仲裁在內的救濟體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確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內容和性質以及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理依據。”⑩
對于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問題而言,無論是教師申訴制度還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著其各自的優勢與劣勢,我們應遵循具體個案的特點予以調整和適用,從而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濟。
高校教師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法律糾紛的有效救濟不僅關乎高校教師的個人工作,還關乎到教師隊伍的發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設。因此,應大力加強高校教師的法律救濟建設工作,尋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充分有效地對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和救濟,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與完善,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注釋:
①陸波:《高校教師權利法律救濟機制的現狀及對策》,《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頁。
②前引1,陸波文。
③參見孫德元,劉珍:《論我國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完善》,《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參見宗志翔,潘恬:《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論導報》,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法制所實習研究員:《論我國教育仲裁制度的構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陸波:《構建新型的高校教師權利救濟機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學院學報(教育科學)》,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陸波文。
⑧萬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萬金店文。
⑩前引6,陸波文。
參考文獻:
[1]景國強:《論完善我國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序性構建》,《科教導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張勇敏:《從缺位到歸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師權利救濟的法律保障》,《教育發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陸波:《高校教師權利法律救濟機制的現狀及對策》,《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