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1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順利完成“六五”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和要求,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成立和適時調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協調的組織網絡。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始終將“六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到議事日程,共組織召開專題會議10余次。同時根據區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制定全街道第六個普法教育工作規劃,布置落實每年度全街道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基本工作要求和實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
根據“六五”普法規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我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立足實際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結合普法教材實用性、知識性的需要,及時制定了“六五”普法實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發至各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并及時調整充實了普法依法治理領導機構組成人員,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并落實了相關工作措施,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
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來抓,使法制宣傳教育深入到社會各個層面、各類人群,努力提高全街道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著力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增強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為了使規劃得到順利的實施,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把普法依法治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1、法律進村。立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深化“法律進鄉村”活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農村、深入農戶家中了解情況,解答有關法律問題,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先后向群眾送發法律宣傳資料5000余份。著重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森林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以及基層依法管理方面的知識,進一步鞏固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效果。每年為村組黨員、干部舉辦不少于2次的法律、法規知識專題講座。
通過深入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以及新農村建設涉及的移民安置、房屋拆遷、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意識明顯增強,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調解,守法、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基本形成。
2、法律進學校。通過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法律進學校”活動,在校園中營造學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學校領導、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使學校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明顯增強,真正做到學校依法管理、教師依法執教、學生自覺守法,為全面推進全街道法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把培養青少年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與法律素質作為中小學教育教學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把法制教育列為學校的必修課,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堅持品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并重、理論教育與實踐活動并行,形成科學、系統的學校法制教育課程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使學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軌道。著重抓了學校在法制教育中的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工作,使法制教育成為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同時要求中、小學校每學期至少要有8課時法制教育課,組織學生學習《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青少年學生守法的養成教育,使他們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養成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不斷提高法律意識。
3、法律進企業。為提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促進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堅持每年利用以會代訓的方式進行培訓,涉
及有關憲法知識,尤其是有關公民權利、義務和社會公德的內容;有關刑事法律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有關工商、稅務、誠信經營的法律法規;有關民事訴訟、勞動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有關交通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涉及外來務工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工作。切實提高了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依法維權、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能力,實現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也為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企業及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矛盾糾紛,控制和避免了刑事及治安案件的發生。4、法律進機關。“六五”普法期間繼續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日常學習計劃,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培訓,使機關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從而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規范行政行為。加強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培養公務員樹立有權必有責、有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積極做好公務員年度法制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讓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與執法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自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持和完善黨委中心組集體理論學習的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黨委中心組每季度集中開展一次學法活動。領導干部堅持帶頭學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有力推進了我鄉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5、認真舉辦法律服務活動。“六五普法”以來,我街道先后舉辦各類法律咨詢活動10余次,接受群眾咨詢近1000人(次);舉辦各類培訓班6次,培訓人員800多人(次)。每年“3.15”、“6.25”、“12.4”等涉法節日,我街道在人員密集的地方設立咨詢臺,利用標語、橫幅、宣傳畫、等工具開展系列活動,突出宣傳主題,向廣大干群宣傳法律法規,共發放各類宣傳資料3000份、懸掛橫幅10余條、向群眾展示法律知識展板50塊等。
1、加強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整治。根據區政法委的統一部署,街道綜治中心協同社會事務科等部門結合校園周邊存在的問題,在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的配合下,針對學校周邊的較多,影響校外交通和學生的安全這一問題,對小攤小販實行搬遷、拆除等整治活動,確保學生的安全。針對轄區內道路狹小、車輛較多、學生上、下學期間不安全的問題,城管部門派人維護交通秩序,保持道路暢通。針對學校附近的飲食店衛生情況,衛生、工商部門進行了不定期的檢查,確保學生食品衛生的安全。針對學校附近黑網吧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等現象,開展了對黑網吧的專項治理行動。這些活動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維護了學校的寧靜。
2、認真抓好全國“12.4”法制宣傳日活動。每年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街道以橫幅、標語、畫報、黑板報等形式進行宣傳,并發放法制宣傳圖片資料和新頒布的與居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還組織了10余次的現場法律咨詢活動,幫助轄區內的群眾現場解決法律困難,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增強了全民的法制觀念。
1、創建“民主法治村”,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街道建立了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領導親自抓,司法所長具體抓,制定了實施方案,召開創建工作動員會,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依據,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和自治章程,以村務財務公開、民主評議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為主要內容,建立“一章六制”,抓好各村“四民主、兩公開”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
檢查工作計劃
為做好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落實“放管服”工作要求,著力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化、標準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實到位,根據省政府、市政府有關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廳工作安排,制定本計劃。
一、目標任務
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復工復產、優化營商環境,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職責,結合監管重點、風險點、行業領域等職責任務,統一組織、全面覆蓋、協調聯系,全面做好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綜合執法檢查工作。
二、檢查內容
(一)對我局許可的市場主體是否規范經營的監督檢查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對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以及落實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目標對象
1.經本局許可的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資制的單位。
2.在市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且經營地在市區(梅列區、三元區)的用人單位。
(二)抽查比例
對行政許可批設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按照從檢查對象庫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按照從檢查對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單位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從執法檢查人員庫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 (含備選對象)。
四、時間安排
全年計劃安排兩次檢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人員
執法檢查前,召開“雙隨機”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布置會,明確檢查的對象、內容、重點及有關工作要求,并在局機關黨委紀委監督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人員。
(二)執法檢查
分組對抽取對象開展執法檢查。通過實地核查、制作詢問筆錄等方式進行。檢查人員隨機抽查相關資料,查看經營活動合法性、合規性,并填寫《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雙隨機”綜合執法檢查記錄表》。
(三)檢查結果運用
應當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并在檢查結束后20日內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對外公布,同時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根據執法檢查結果,向問題單位發放《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雙隨機”綜合執法檢查意見書》,責令整改。
加大對違法主體的行政處罰和失信懲戒力度,依法實施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監管懲戒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有關部門。
六、有關要求
(一)執法檢查期間,各檢查組要按照時間節點要求,合理安排檢查工作進度;各相關業務科室要提前與受檢企業聯系,告知檢查目的和要求,受檢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登記的證照、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等相關資料,并要求受檢單位相關人員到場配合檢查。
(二)檢查人員要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檢查前須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督實施方案和要求開展檢查。
(三)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要加強各方聯動,檢查人員要與有關職能科室、相關單位保持溝通聯系,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四)執法全程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1年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表
序號
抽查任務名稱
組織抽查牽頭單位
抽查配合單位(跨部門聯合抽查)
抽查區域(全市)
抽查對象(行業企業、產品、項目等)
抽查比例
檢查具體事項
計劃抽查時間
實施檢查單位
1
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
市人社局
市市場監督
管理局
市本級
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職業中介機構)
2.勞務派遣公司
10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勞務中介專項整治行動
市人社局
市本級
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職業中介機構)
2.勞務派遣公司
6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市人社局
3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勞務派遣單位
5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審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市人社局
5
設立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3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市人社局
6
設立普通、高級技工學校審批
市人社局
市本級
民辦技工學校
1家
1.檢查對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對象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對象申請批設時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被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情況
5.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檢查的內容
市人社局
7
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市人社局
市本級
1、企業
2、在建項目
10家
1.檢查對象規章制度情況;
2.檢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3.檢查對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
4.檢查支付工資及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市人社局
關鍵詞:學校 依法治校 策略
目前,學校依法治校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有的學校法制觀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識還比較薄弱,學校管理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還不健全,依法治校還沒有成為學校的自覺行為,權大于法、有法不依的現象時有發生;師生的整體法律素質不高,還不能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還不完善等等。筆者認為,學校要做到依法治校,建設法治學校,應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依法治校管理理念,強化依法行政
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是學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據,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對于校長依法治校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和作用。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規,就學校的法律地位和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及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等學校管理的重大問題都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為校長的學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規依據。學校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充分認識法律的社會性、權威性、強制性等特征,改變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學校的觀念和傳統的管理模式,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指導、協調學校管理活動中的學校與師生、社會、教育行政部門等各種關系,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和義務,將學校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學校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師生法律意識
提高全體師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是依法治校的基礎。學校要想真正地實行依法治校,關健在于主體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而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法律素質的養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制的宣傳教育。如果教職員工法律意識不強,不懂法律,不重視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不學法、不知法、不守法和不懂得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治校是難以推進的。依法治校,學校應采取開設法制課,在德育等其他學科中滲透法制思想和道德教育,聘請法制副校長,組織開展法制講座、法律知識考試、競賽,利用黑板報、專欄、法制宣傳櫥窗、廣播站等多種形式,有步驟、有計劃、有重點地加強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習宣傳教育,增強全體師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只有師生的法律意識增強了,知法懂法了,才會遵法守法,并運用法律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才會真正樹立起“知法守規光榮、違法違紀可恥”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觀念。
三、完善規章制度,建立依法治校管理機制
建立與法律法規、社會發展、學校自身發展特點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是實行依法治校的前提。學校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學校的制度體系,將學校的辦學理念具體化、規范化、制度化,依照法律法規治理學校。健全和完善學校師生管理、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校委會、教代會、組織生活會等各項規章制度。在制度建設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廣大師生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好了,就要抓好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而實現依法治校的目標。
四、依法治理校務,保障師生合法權益
加強師生管理,創造條件,使師生充分享有權利,同時監督師生全面履行義務。加強教師的法制教育,防止出現師生違法行為。實施教師師德師風承諾制度,建立學校教師師德師風檔案,提高教師遵紀守法和規范自身行為的自覺性。建立師生違法行為的防范、警示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要按照教學大綱,開齊課程,開足課時,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意識,依法維護學生受教育權,尊重學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學校在一般情況下,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采取各項防范措施,預防、減少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協調鄉鎮社區、派出所、文化稽查隊、衛生監督部門,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建立和實行校內學生申訴制度,確保學生提出的問題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學校教師不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能侮辱、歧視學生,絕不能侵犯學生人身權利。
關鍵詞 高校教師 申訴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教師數量也相應地增加了許多。而國家在高等教育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教師體制發生了正大的變革,教師在教學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科研任務。因此,教師在聘用聘請、教學教育、職稱評定以及項目申請中,難免會與學校發生糾紛,但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師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教師在于學校的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并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相關的教育管理部門也經常卷入高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之中。
在目前這種狀況下,為了進一步保障和實施好教師各個方面的政策,減少教師和學校間的糾紛,促進合法、合理的解決糾紛,急需建立一個合理的機制。
二、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現狀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指當學校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時,或者高校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圍繞高校教師在教育教學等活動中相關活動的法律救濟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師權益的法律依據。
從高校教師的法律法規形成過程來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學校教職員工的行政處分問題函復華東行政委員會教育部,指出學校教職員工系國家工作人員,其犯有應受行政處分之錯誤者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繼而在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并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受處分人的申訴,應該認真處理。對于受處分人給上級機關的申訴書,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在這個法規中,國務院的規定明確了“申訴”中的教育行政救濟的范圍限于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行為,但它卻為高校教職員工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行政救濟辦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為教師通過申訴獲得救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設立,表明了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正在不斷完善。
三、高校教師申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重原則,輕實踐
現行的高校教師相關法規大都是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不易在實踐中操作。如《教師法》第39條和《教育法》第42條等,只是對教師的權益和申訴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簡單,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相關法規在應用解決教師糾紛時會讓當事人產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圍不清晰
一方面,對符合申訴的教師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導致受理范圍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師法的規定對高校教師的界定不準確,比如高校中除了講課教師外的校行政人員,校醫務人員,校內的后勤保障人員等,是否適合教師法以及相關規定,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另一方面,對教師權益內容界定不清楚。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其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如果對相關單位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出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導致在法律適用時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教師的權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權益遭受侵害就向專門機關申訴的不現實的。
這些規定都非常不利于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當教師申訴時,會遭到條件不符等各種理由的拒絕和推諉,導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續救濟不足
由于高校教師相關法律保障建設滯后,《教師法》只對教師的申訴制度進行了簡單的規定,但對教師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制度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申訴機關對教師的申訴不予受理,不予答復,或者教師不服申訴處理決定時候,這些情況能否得到相關救濟,教師又該走怎么樣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沒有對這些進行有效規范的規定。
(四)申訴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訴環節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說明理由這一環節,申訴處理機構沒有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教師在申訴后對得到的答復不理解,而相關法律對教師提訟的各種期限,申訴的具體程序等都沒有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導致申訴人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從而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訴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師申訴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師申訴案件,而上級教育部門又往往是學校的上級,管理學校的事務。在受理高校教師申訴時,教育行政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教師申訴判決的公正與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權益保障機制鏈條的不完善,高校教師和學校的糾紛處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師和學校的關系為特別行政管理,因此,導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案件。這更加使教師處于弱勢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權益。
四、完善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建議
(一)設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
針對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及教師是一個高知識的群體,建議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一旦教師與學校之間發生糾紛,可以通過教師申訴委員會現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較嚴重,高校申訴委員會化解不了的糾紛,再依照法律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從而更加高效地解決教師的申訴。
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是指依托校內有關部門如教師工會等依照校有關規定成立,對教師以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的申請進行處理。教師也可以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或對學校的相關規定不同意時,向教師申訴委員會申請處理,申訴委員會也應該本著客觀事實,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采用相關法律校規,對教師的申訴進行初步處理,并形成處理意見書,送達給教師本人。這樣,不僅能有效的處理教師的申訴,也極大地改善了教師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時,高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應具有以下特點。首先,申訴委員會的獨立性。高校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和教師的中間組織,在處理教師申訴時,應雙方地位平等,這就需要委員會是獨立的,這樣才能做出對學校和教師都比較公平的處理建議。其次,申訴委員會人員的組成應當科學合理。要保證委員會人員組成廣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師與學校相關的利益群體都有表達自我意見的平臺。教師代表、學校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相關專家學者應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額,同時注重性別、年齡、職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強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員會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員會成員,只要是經合理程序產生的,都應有相同的權利,在教師申訴處理中有平等的決定權,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訴教師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師申訴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師申訴困難在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在于各種制度機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訴實踐中建立完善好相關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對各種法律法規應該予以規定的應規定明確,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大眾公布。在法律應用中,對不能給予過多裁量權的要明確規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對教師的處理過程中,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理之后,對所有的信息建立檔案,允許相關人員查詢、質疑和詢問。這樣,從整個流程完善高校申訴公布制度,通過透明化、陽光化來促進教師權益的有效維護。
第二,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個人或機構,在進行仲裁或判決時,不能只聽取一方的說明,還要聽取另一方的相關陳述。而在未聽取另一方的陳述的情況下,不得對其施行懲罰。
教師申訴制度中引入聽證制度,就要在相關機構進行裁決時,允許教師對自己的相關行為做出說明,提供證據。同時,鼓勵其他人員參與聽證。通過聽證制度的施行,能夠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權力濫用的現象出現。
第三,確保申訴公正。申訴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調查制度、責任制度、合議制度等,要保證客觀公正,就要對教師申訴事項進行合理的調查研究,在取得客觀真實的材料基礎上,在裁決過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權力的裁決人員應當進行合議,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決結果。同時,實行責任制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項做出的裁決進行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切實杜絕、違法裁決等行為的發生。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訴受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對決定內容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法律法規往往不作充分詳盡的說明,這既難以讓申訴人理解和信服,也難以保證申訴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而說明理由制度要求無論是高校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機構,在對教師的申訴做出處理時,必須說明相關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只采取官樣文章,申訴處理不是行政任命,一個決定只是呈現出了結果,而是要求各相關人員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據的法理是有據可循,經得起考驗的。這樣,在送達相關人員處理決定的同時,才會讓申訴的教師心服口服,進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一方面,完善申訴程序的規定。現存的行政法律法規,對教師申訴的程序性規定不清楚,導致教師在維權時缺乏有據可依的程序,進而阻礙了教師權益保障的維護。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設定教師在申訴中進行非正式的申訴程序—正式的申訴程序—聽證程序—申訴決定的作出程序—申訴程序的審核與送達—申訴時效,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過程,并對各個程序進行詳細的法律規定。
同時,也只有在明確申訴步驟的基礎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訴案件程序,處理好提出、受理、審理和處理四個環節,并對各個程序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樣,申訴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實踐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申訴時限。權益保障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諉,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應明確在教師提交申訴書后申訴部門應在審查的基礎上,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把決定送達本人。對于不符合申訴的,應告知原因,對于符合申訴的,給予受理。在受理之后,應進行充分的調查,并在二十日內作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把意見送達到教師被人和相關機構備案。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不能夠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具體情況,并明確申訴處理期限。通過申訴時限的確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師申訴制度,從而更大程度上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五、小結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在實踐中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的制度,需要彌補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創新高校教師申訴處理制度,推薦校內申訴委員會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把法律各項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師申訴制度中,才能確保教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工會)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教師權利在當今日益深入的教育改革實踐中會受到一些侵犯,而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對教師權利缺乏有效的救濟。為了保障教師合法權利,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完善教育法律法規:把司法救濟作為教師法律救濟的主要渠道;改進教師行政救濟制度等。
一、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概念分析
1.教師權利
所謂的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方式”。作為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權力主要調節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教師既是一個普通公民,又是一個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而作為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教師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后文簡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大體可以歸結為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和申訴權等(具體條款可以參見《教師法》第七條)。從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教師法》等法律規定了教師作為教育教學人員應該享有的特權。
2.法律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教師權利要靠法律救濟來實現和保障。法律救濟是指當相對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和途徑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法律上的補救。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教師的權利時,教師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的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二、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1.通過法律救濟可以保護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合法權利
隨著我國教育領域的改革日漸深人,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教育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對有些教師的權利造成侵害;當教師的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時,教師應該具有法律保護意識,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請求主管機關以救濟方式來幫助自己恢復并實現權利。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從而導致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學校、教育行政主體或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并行使著行政權力,以管理者的身份處于較為優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過程中違法或不當行為必將給教師權利帶來一定的損害。教師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教師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具有強制支配力,他們的權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害行為的發生,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救濟來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2.通過法律救濟可以彌補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不足和缺陷,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在教育法制建設中,通過法律救濟,完善相應的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同時通過建立和健全有關教師的調解和申訴制度,以及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法律救濟手段去處理日漸增多的教育法律糾紛,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教育法制建設的主要方面。隨著教育改革的深人,現行教育法規中的有些規定出現了一些缺陷與不足,不利于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從《行政復議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教育法規有關教師的法律救濟的內容規定不多且有些規定有其不合理之處。這些教育法律法規規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過法律就濟等教育法律實踐來改進與完善,從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濟制度的健全,進而促進教育法制建設。
三、對國外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合理借鑒
從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對教師權利的法律保障來看,他們一般重視以下做法:第一,賦予教師明確的法律地位。在德、日、法三國,雖然對教師法律地位的稱謂不盡一致(德、法為公務員,日本為教育公務員),但是三國的教師都具有公務員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均由政府任免,一般沒有任期限制。公務員身份較好的保障教師的不受失業的威脅,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的保護。而在英、美兩國,教師兼有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公立學校的教師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而這種任用關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確立的。教師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合同主要規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教師履行教學職責并享有某些公務員的特權。
第二,注重對教師權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國程序法學派所說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濟中,正當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對教師做出懲戒和處分之前要遵循嚴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懲戒種類和條件實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師獲得各種救濟的權利的程序,國外英、法、德、日、美等國都有明確的教師申訴、復審、糾正、補償和定期撤銷處分的法律救濟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國,教師擁有公務員身份,教師非經法定事由一經聘用便可終身就職,這樣使教師的地位相對穩定,免受失業的威脅。在美、英兩國,教師兼具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即為公務雇員,中小學教師由地方政府采用簽訂合約的方式雇傭。從教師的法律地位上來看,美英的教師權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德、法、日三國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權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發達,從一定程度上使教師的權利受到明確地保障。
四、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中對教師權利的保障比較缺乏,出現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嚴格等問題。現行《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從我國的《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來看,教師權利救濟存在著以下問題:
1.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單一
教育中的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三種方式來實現的。一是訴訟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來取得司法救濟。二是行政方式。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等形式的行政救濟方式。行政申訴包括教師的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方式。三是仲裁和調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指通過教育組織內部組織或機構以及其他民間渠道來實施法律救濟。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的其他政府部門提出要求作出重新處理的制度。叫而在我國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救濟途徑單一。現行《教師法》中只是規定了教師具有申訴的權利,對其他救濟途徑沒有提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師權利的法律救濟。
2.教師申訴時限規定模糊
現行《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從《教師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教師對于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我國現行《教師法》等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行政主管部門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職責,這與行政救濟的目的相違背。應當有一個合理的期限作為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參考期限。
3.申訴機關不明確,沒有獨立的申訴機構和人員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教師的權利受到學校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一般將“有關部門”理解為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但是這種模糊的規定在現實中容易導致教育行政部門各機構互相推樓,致使效率低下或無法解決具體的問題。另外,我國的很多教育行政部門尚沒有建立獨立的教育申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人員,這不利于對教育申訴的及時受理和裁決,不利于保護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
4.校內申訴需要進一步規范
教師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時,校內申訴是最經濟便利的方式。但是當前我國很多學校都沒有正規的校內救濟渠道;有的學校即使有,也往往是由某些校領導單方面決定,缺乏教師及其權力相對人的代表參與。應當對校內申訴這一種救濟途徑進行完善,讓學校本身成為受理教育申訴的初級機構。
5.缺乏對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
對處理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申訴制度要有相應的正當程序來保障,而我國《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律中對處理教師申訴所適用的程序沒有規定,致使在現實中對教師申訴或者程序不規范,或者根本就沒有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教師申訴制度效力的發揮,并在客觀上構成了教師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障礙。
6.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受理的范圍沒有明確
對于內部人事處理是否可以申請復議問題,《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復議權,只是規定了對人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救濟途徑,在關系的教師的切身利益時,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行政復議。
以教師的聘任為例,國家教委文件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不服的,其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它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行政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教師聘用申訴的處理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對教師聘用而引起的爭議應當以申訴為主要途徑,但人民法院應該加強對申訴的程序審查,從而加強對處理教育申訴機構的監督。
五、完善教師權利救濟機制:政策建議與相關思考
隨著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和教育的發展,我國《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中有關教師權利救濟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我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應該在教師的權利救濟制度方面做一些修正和完善。
1.進一步明確教師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師合法權利
1993年通過的《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從國外教師的法律地位來看,像英、法、德、日、美等國教師的法律地位被明確規定為國家公務員或國家公務雇員,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師職業的吸引力。我國教師從職業特點上具有公共性質,事實上學校或教育部門與教師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因此事實上的公務員職業特點和現實中教師法律地位是不相適應的。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救濟教師權利,可以考慮將教師(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定位為國家公務員。
2.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在現實的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弊端也是教師權利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學校或政府組織權力過于強大而缺乏制約機制是導致教師權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由于學校校長在學校管理中擁有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中小學中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在對教師的聘任等關系到教師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校長難以受到必要的約束和制約,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師的權利容易受到損害。因此,從保障教師權利的目的出發,應該建立一套能夠對校長的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機制,使校長在法律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力。
3.將司法救濟作為教師權利法律救濟的主渠道
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有關教師法律救濟的一些問題大多應該屬于司法救濟的范疇。司法審查的作用就是以法律制約政府行為,從而使個人權利免受政府機構的非法侵犯。伴隨我國的法治進程,學校行使權力時司法審查可以作為的一種重要的外部監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學校內部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而且必然使學校管理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從而促使他們在行使權力時更加謹慎,自覺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事。
4.完善與教師權利救濟有關的制度
(1)確立教師仲裁制度
仲裁,從理論上講意味著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方裁判,以求爭議的最終解決。在教師救濟途徑中可以采用仲裁制度的做法,建立教師仲裁制度。當前需確立平等、自愿、自由的教師仲裁制度,并賦予其完備的法律形式。教師在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可以運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
(2)改進教師行政救濟制度
教師行政救濟制度包括教師申訴制度、教師行政復議制度、教師行政訴訟制度。由于現行教師行政救濟制度存在許多不足,法律應盡快明確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將教師行為程序明確規定在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學校在作出對教師有影響的重大決定時,既受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才能防止學校隨意侵犯教師的基本權利。
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學校教師申訴機制。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制度,由于在具體制度方面缺乏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導致教師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建立學校教師申訴機制是完善教師救濟途徑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學校對于個人的處理不當而導致其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次,應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和有限度的引進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教育領域的有關法律規范沒有對行政復議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既不利于理順教師與學校的關系,也不利于教師的權利保障。教育領域內對于教師權利的救濟應該合理引人行政復議制度,為教師提供進一步尋求權利救濟的渠道。因此,可以根據糾紛的性質,通過法律規范確立相應的行政復議制度,以確保教師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救濟。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按照有關的規則和要求,一切糾紛都應該貫徹司法最終救濟的原則。當然,學校與教師之間還是一種行政管理意義上的關系,學校領域中的糾紛有其獨特的屬性,不一定全部適合于司法審查。但是,法院介人該領域的糾紛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也是有可能的。主張有限度地引人行政訴訟制度,應該不宜對所有教育糾紛進行司法審查,也就是說有關司法審查原則上應該限于形式的程序的審查。有限度的司法審查一方面使學校領域有限度的引人行政訴訟領域,另一方面能夠保障學校領域的相對獨立和自由,從而更有效的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
5.加強教師權利保障的執法監督
所謂執法監督是指“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而教師權利保障的執法監督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教師管理過程中執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學校管理人員在教師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治化的傾向,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此.在建立和健全教師管理過程中的執法監督機制能夠比較有效地保障教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