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5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法律法規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以下內容由收錄,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一、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農村土地承包
1、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方式的規定
2、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則
4、農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結合相關案例談談土地承包合同問題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問題
1、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流轉
2、轉讓與轉包、出租的區別
3、對未進行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水面等應如何流轉
4、土地流轉糾紛解決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用的相關問題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國家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4、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二、農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規定應當禁止的行為
2、結婚的法定條件
3、 婚姻法的“四個禁止”
4、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5、在哪種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
6、《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的受害人的救助
7、農村婦女離婚或喪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
8、結合事例談談農村彩禮的問題
三、人民調解法律制度
1、人民調解的性質
2、對人民調解員的選任
3、如何健全人民調解銜接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4、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
5、如何強化指導保障,推動人民調解工作順利健康發展
四、貴州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1、新農保的基本原則
2、目前新農保每年繳費
3、政府對新農保的補貼
4、個人賬戶
5、養老金待遇
第二章 貫徹執行農村法律法規 樹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義和內容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隱形市場;物權法
我國約有4億畝農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關系著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與社會安定。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激烈討論的問題?!段餀喾ā冯m用了專門一章對“宅基地使用權”做出規定,但并未對已有的法律和規定做出實質性的突破,也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這一熱點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僅僅規定“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原有的法律和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城市化和市場化進程。進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制勢在必行。
一、批判中繼承――放寬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在理論和實務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一直有很大爭議,代表性的主要有自由流轉說和限制流轉說。自由流轉說認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國有土地都是我國土地的組成部分,既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自由流轉,則限制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地位的歧視,是不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樣可以自由流轉,包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主體流轉。限制流轉說則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是由農民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取得,農民基于各種原因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就不再是其成員,也就不能再享有這種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宅基地使用權,應歸還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轉讓給該組織以外的人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
以上兩種學說的分歧在于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程度不同,都有合理的一面,也都有不足之處。對于自由流轉說,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便于發揮農村閑置房屋價值,便于實現法律關系的穩定,便于順應城鄉一體趨勢”。筆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還應受到一定限制,因為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生活保障功能,這一功能在短時間內還無法完全拋棄。對于限制流轉說,筆者認為此學說近乎絕對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是不可取的。這會造成宅基地地下交易的泛濫,日后給交易雙方留下隱患,影響社會的穩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就是不許城鎮居民到農村居住,這是行不通的。”所以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對象不應當做出太多限制。目前,完全放開或過多地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都不可取,應該放寬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條件地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適度擴大農民住宅的受讓群體,允許其他經濟組織成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通過購買民房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理由如下:一是放寬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符合物權法“物盡其用”的基本價值取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效地防止“空心村”等浪費宅基地現象。二是放寬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利于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三是放寬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助于拓寬農民的融資渠道,加快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立法是立法缺位領域,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物權法雖然把“宅基地使用權”這一權利置于很高的地位,但并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這一熱點問題作出可行的規定,僅僅規定“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睆囊陨戏煽梢钥闯鑫覈⒎▽r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這些立法曝露出很多缺陷,具體如下:
(一)農村房屋交易糾紛頻繁發生
目前我國立法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并沒有禁止農房交易,有相當數量的農村房屋交易都會涉及到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不同法律評價,最高人民法院對這種現象一直也沒有出臺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各級法院在審理這一類案件的時侯沒有統一可行性的指導性文件,類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進行審理時結果卻有很大的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我國目前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實踐致使農房交易主體對其行為缺乏預見性,農村房屋交易糾紛頻頻發生。
(二)農村出現大量“空心村”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進城購房和居住,成為城市居民,他們遺留在農村的宅基地,由于受法律的限制,不能轉讓給本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村集體組織又無權收回或處置,因為這些閑置不用的宅基地都是根據法律規定無償取得的。這樣年復一年,致使不用的宅基地越來越多,導致了很多農房沒人居住,出現“空心村”現象。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空心村”現象越來越多,宅基地閑置問題更加突出。
(三)宅基地地下交易盛行
目前的立法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非常巨大流轉需求,使得農房暗中交易頻頻發生,宅基地地下交易盛行,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后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這種地下交易一方面會導致房地產市場秩序混亂,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地下交易將完全違背立法目的,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農民生活、防止農村土地流失,但是宅基地地下交易使得本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入違法交易者手中。
(四)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難以實現
現行法律嚴格限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實質上是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歧視。同樣是房產,與城鎮居民相對應的是商品房和建設用地,而與農民相對應的是宅基地和民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商品房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夠通過市場自由交易,而民房和宅基地使用權卻不能夠在市場交易,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不允許城鎮居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員購買本村的民房,這就明顯地體現出城鄉之間的差距和城鄉分割,不利于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立法建議
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為發揮居住保障功能為目的而建立,這種以宅基地保障功能為基礎的制度曾經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現行的以居住保障為基礎的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已經不符合時代的要求。為了充分發揮農村宅基地應有的價值,必須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確權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前提,農村宅基地確權方面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出現的最終原因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最新實施的《物權法》對此也缺少可行性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對閑置或浪費宅基地等行為加以規制,對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可以有效地解決宅基地閑置或浪費問題。
2.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機制。政府、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的主體。平衡好三者的利益,才能使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沿著科學的軌道發展。筆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中收益的初次分配是基于產權,由此而獲得的收益應歸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由政府因投資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等產生的土地增值應當歸政府所有,政府可以以土地交易稅等稅收形式來收?。皇找嬖俅畏峙鋺獨w宅基地使用權人,用于對地上房屋投資的補償。
3.放寬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從理論上是可以自由處分的;同樣城鎮居民也可以自由購買農民所有的房屋。但就我國的目前實際而言,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保障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如果完全放開將會產生很大的社會風險。應該放寬并逐步放開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并逐步取消宅基地使用權這種社會保障功能,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真正成為一項獨立的物權并能夠自由流轉。不允許農民對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流轉,使得宅基地成了“死產”,違背了市場經濟自由、開放的基本原則,既嚴重限制了農民的投融資途徑,又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對農民開放其宅基地商業化利用途徑和規則。
4.確立宅基地收回與補償制度。法律應明確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將宅基地收回并給予補償:首先因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因出嫁、死亡、遷出等原因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此時農村集體可以收回其所有的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對其所有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其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可以收回所有權人的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其補償標準可以參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標準。這種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為農村宅基地流轉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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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識;培養
1、農民法律意識概述
1.1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內涵
所謂法律意識,指的是人民對于法律現象的歸納與總結,這種歸納包括知識、心理、觀點幾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識及要求公民要自發地認同與尊重國家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它體現的本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論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辦事,不能越軌半步。而農民法律意識就是指在法律范圍內來實施社會活動。
1.2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現狀
眾所周知,對于新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來說,提高農民們的法律意識是非常有效的途徑與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卻是不容樂觀的,由于教育、歷史等因素,農民階層對法律知識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們僅僅是從感性的層面上去認知法律,并沒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內涵,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樣的惡果就是,在農民們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動用法律知識或者法律武器去保護自己,捍衛自己的權利,而是想到“走后門”或者暴力解決的方式與途徑。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我黨在十五次大會上確定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方針,但是在很多偏遠地區,尤其是農村落后地區,很多農民依然對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與模糊,他們并沒有足夠的權利意識,遇到事情也無法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傳統的人治觀念可謂是根深蒂固。很多農民的內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統管一切,一切矛盾糾紛的解決路徑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方法
2.1不斷強化法制環境,推進法治教育宣傳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體制與法治氛圍里,農民們才可以逐漸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一個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環境才可以讓人民安居樂業,讓農民們認知到法律對自身實際利益的重大保護作用。才可以讓農民知道政府的治國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四大原則方針。農民們的正常生活的維持離不開生產勞動,但是如果他們的生產勞動沒有足夠完善的法律機制作為保護,就很容易出現問題,由于我國農民群體數量龐大,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農民們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質也相對較低,很容易對法律產生一種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這時候就必須通過循循誘導的方式去說服思想相對傳統守舊的農民們,普法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已經進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僅僅如此,是還不夠的,要進一步深化農民們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設,要用廣大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去進行新農村的法治體制推進建設,例如黑板報、村委討論會、廣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傳渠道,農民會在這些潛移默化式的教化當中逐漸提升法律意識。
2.2不斷加強對“涉農”法律法規的完善,推動農村法律機構建設
自從黨的召開以來,農村的法治文明建設得到非常大的提升,這與我黨密切執行的農村經濟深化改革與法律法規保障制度建設是離不開的,比如已經頒布執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原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畜牧法》、《漁業法》、《種子法》、《農業法》《鄉鎮企業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民們的正常經營生產生活保駕護航。地方政府方面還制訂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規與綱領,可以說,至此我國農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建立了起來。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村的法律法規建設任重而道遠,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驕傲,我國在農民的法律知識覆蓋層面、法律運用維護能力等方面還有著很多的欠缺與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加強農民的法律法規意識。只有從實際生活當中去改造農民的舊式法治觀念,才能讓農民真正感受到法律與自己的關聯性。
2.3突出農民主體地位,強化社會本位思想
要讓廣大農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一定要徹底地把農民當作是此次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工作的重要主體,才可以讓農民在雙方的溝通當作發揮主人翁意識,自覺地去配合黨的法治社會建設。法律意識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農民們也不會因為一些外力的擠壓而迅速學會法律法規制度并加以運用,要讓法律法規意識深入農民們的骨髓當中,就一定要讓農民們在一個潛移默化的教化過程當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規對自己的好處、保障。只有這樣,農民們才會在法治社會當中找準自己的定位,才會感受得到自己的歸屬感。一定要讓農民們明白,法律并非是與自己很遙遠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獸,法律不會給守法的人帶來任何惡果,反而可以保護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傊?,一定要加強農民的現代法律法規意識教育,要從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觀出發,通過具體的基層法律法規制度建設,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主體力量。
3、結論
農民在法律意識上的淡薄與法律觀念的缺失,是推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最大阻礙因素。因此,只有通過基層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設實踐與潛移默化的法律知識教育,才能真正提高農民的法律意思,從而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農村環境污染 防治 法律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所以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農村環境的破壞不僅直接影響著農村居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還制約著農村進一步的健康發展。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也有著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農村小康社會的實現;有利于實現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促進民生的發展和保證社會的長久穩定,同時對我國整個環境安全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
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有著加劇的態勢,主要原因有如下幾點:一是農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劇,隨著對環境污染較小的傳統農業的逐漸淘汰,對環境污染較嚴重的現代農業科技發展迅速,由此帶來的因為化肥、農藥和農業地膜等的大面積使用使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二是養殖業廢棄物逐漸成為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人們生活提高的一方面體現在對于畜禽類肉蛋需求量的增加,隨之帶來的是畜禽養殖的規模化發展,畜禽糞便等嚴重影響了養殖場所周邊的環境;三是鄉鎮企業生產帶來的污染依然嚴重,一般的鄉鎮企業缺少籌劃,缺少必要的污染防治設施,廢水廢氣的亂排亂放使得農村地區的工業污染日益加劇;四是城市污染有著向農村轉移的趨勢。
2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近年來,隨著農村環境問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相關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發展,有關的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與措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雖多,其中大多數內容卻并不能適應農村環境的特點,無法有效地防治農村環境污染。
在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法律方面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2.1農村農民環境法律意識淡薄
一是我國農村環境中的廣大農民的環境守法意識較差,我國大部分農民現在的首要任務依然是養家糊口,關于環境保護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為了降低生活成本,增加農作物產出量而污染環境。二是農民缺少環境守法的客觀條件,目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環境的基礎設施嚴重匱乏,絕大多數村莊是沒有相應的諸如垃圾桶、垃圾站等環?;A設施的,我們很難要求農民在這種環境下不去隨地亂扔垃圾,這必然會加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惡化。
2.2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缺陷
這主要體現在我國環境立法指導思想存在偏差,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另外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部門規章制度或者是政策性的文件,沒有足夠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法律地位不夠;農民環境權利缺乏法律保護,環境權包括環境使用權、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請求權等,但是我國憲法未將此權利寫入其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環境權的具體內容,使得農民的環境權沒有得到保障;此外地方環境立法的不足也阻礙了農村環境立法整體向前的道路。
2.3農村環境保護執法存在著缺陷
一是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合理,我國環境執法機構不僅包括國家以及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還包括行使環境監管權的其他部門,交叉過多,部門過多,使得執法權利不統一,執法混亂;二是環保部門缺少強制執行權,減弱了環保法規對違法企業的震懾力,降低了執法效率;三是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降低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效率;還有就是就算農民有了環保的意識但是鑒于我國公共資源有限,經濟條件壓力較大,就算知道焚燒秸稈等現象會污染環境也會選擇從眾的做法,因為其它處理秸稈的方式成本太高。
3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完善
3.1提高農村相關主體環境法律意識
可以采用循序漸進和部分農村先行的方式在相對富裕的農村地區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可以在他們之中普及環境保護的知識,提高他們的環境保護意識,更新他們的環境保護觀念,在受到侵害時能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對于在農村受教育的小學生、中學生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在學校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活動。
3.2盡快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
樹立科學的立法理念和思想,打破傳統的環境保護立法思想,有政府權力的注重轉向公眾參與的注重,確立公眾參與原則。由重視事后監督轉變為重視事前的監督。
推動公民環境權入憲,修訂《環境保護法》,從中增加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條款,比如對目前常見的生活垃圾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并增加相應的違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款的法律責任,由此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制定相關單行法,對環境權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規立法,還要根據各地方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規作為補充,所以各地區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先行出臺針對性較強的地方性環境污染防治法規和政府規章。
為順利完成“六五”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和要求,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成立和適時調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協調的組織網絡。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始終將“六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到議事日程,共組織召開專題會議10余次。同時根據區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制定全街道第六個普法教育工作規劃,布置落實每年度全街道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基本工作要求和實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
根據“六五”普法規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我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立足實際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結合普法教材實用性、知識性的需要,及時制定了“六五”普法實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發至各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并及時調整充實了普法依法治理領導機構組成人員,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并落實了相關工作措施,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
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來抓,使法制宣傳教育深入到社會各個層面、各類人群,努力提高全街道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著力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增強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為了使規劃得到順利的實施,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把普法依法治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1、法律進村。立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深化“法律進鄉村”活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農村、深入農戶家中了解情況,解答有關法律問題,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先后向群眾送發法律宣傳資料5000余份。著重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森林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以及基層依法管理方面的知識,進一步鞏固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效果。每年為村組黨員、干部舉辦不少于2次的法律、法規知識專題講座。
通過深入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以及新農村建設涉及的移民安置、房屋拆遷、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意識明顯增強,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調解,守法、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基本形成。
2、法律進學校。通過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法律進學校”活動,在校園中營造學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學校領導、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使學校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明顯增強,真正做到學校依法管理、教師依法執教、學生自覺守法,為全面推進全街道法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把培養青少年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與法律素質作為中小學教育教學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把法制教育列為學校的必修課,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堅持品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并重、理論教育與實踐活動并行,形成科學、系統的學校法制教育課程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使學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軌道。著重抓了學校在法制教育中的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工作,使法制教育成為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同時要求中、小學校每學期至少要有8課時法制教育課,組織學生學習《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青少年學生守法的養成教育,使他們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養成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不斷提高法律意識。
3、法律進企業。為提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促進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堅持每年利用以會代訓的方式進行培訓,涉
及有關憲法知識,尤其是有關公民權利、義務和社會公德的內容;有關刑事法律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有關工商、稅務、誠信經營的法律法規;有關民事訴訟、勞動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有關交通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涉及外來務工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工作。切實提高了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依法維權、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能力,實現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也為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企業及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業及外來務工流動人員矛盾糾紛,控制和避免了刑事及治安案件的發生。4、法律進機關?!傲濉逼辗ㄆ陂g繼續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日常學習計劃,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培訓,使機關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從而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規范行政行為。加強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培養公務員樹立有權必有責、有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積極做好公務員年度法制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讓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與執法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自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持和完善黨委中心組集體理論學習的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黨委中心組每季度集中開展一次學法活動。領導干部堅持帶頭學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有力推進了我鄉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5、認真舉辦法律服務活動?!傲迤辗ā币詠恚医值老群笈e辦各類法律咨詢活動10余次,接受群眾咨詢近1000人(次);舉辦各類培訓班6次,培訓人員800多人(次)。每年“3.15”、“6.25”、“12.4”等涉法節日,我街道在人員密集的地方設立咨詢臺,利用標語、橫幅、宣傳畫、等工具開展系列活動,突出宣傳主題,向廣大干群宣傳法律法規,共發放各類宣傳資料3000份、懸掛橫幅10余條、向群眾展示法律知識展板50塊等。
1、加強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整治。根據區政法委的統一部署,街道綜治中心協同社會事務科等部門結合校園周邊存在的問題,在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的配合下,針對學校周邊的較多,影響校外交通和學生的安全這一問題,對小攤小販實行搬遷、拆除等整治活動,確保學生的安全。針對轄區內道路狹小、車輛較多、學生上、下學期間不安全的問題,城管部門派人維護交通秩序,保持道路暢通。針對學校附近的飲食店衛生情況,衛生、工商部門進行了不定期的檢查,確保學生食品衛生的安全。針對學校附近黑網吧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等現象,開展了對黑網吧的專項治理行動。這些活動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維護了學校的寧靜。
2、認真抓好全國“12.4”法制宣傳日活動。每年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街道以橫幅、標語、畫報、黑板報等形式進行宣傳,并發放法制宣傳圖片資料和新頒布的與居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還組織了10余次的現場法律咨詢活動,幫助轄區內的群眾現場解決法律困難,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增強了全民的法制觀念。
1、創建“民主法治村”,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街道建立了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領導親自抓,司法所長具體抓,制定了實施方案,召開創建工作動員會,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依據,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和自治章程,以村務財務公開、民主評議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為主要內容,建立“一章六制”,抓好各村“四民主、兩公開”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